基金公司的三条底线共24页文档
基金业主要监管政策
基金业主要监管政策中国的基金业是一个庞大的金融市场部门,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稳定,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的监管政策。
以下是基金业的主要监管政策:1. 基金公司的准入与退出规定:中国证监会实施了一系列准入与退出规定,监管基金公司的设立和撤销。
这些规定包括经营资格要求、净资产要求、高级管理人员资质要求等,有效提升了基金公司的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2. 基金募集与投资限制:基金公司募集资金的方式和范围受到监管政策的限制。
监管政策要求基金公司向投资者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确保投资者了解基金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特征。
此外,基金投资的对象、行业和比例也受到一定的监管限制。
3. 基金公司运营规则:监管政策规定了基金公司的运营规则,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内控制度建设、信息披露、运作成本控制等。
基金公司必须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基金安全、稳健运作。
4. 基金托管监管:基金托管银行对基金行为进行监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监管政策要求基金托管银行参与基金的审查、风险评估和信息披露。
同时,监管政策规定了基金托管银行的业务规范和责任,保障投资者权益。
5. 基金销售监管:监管政策对基金销售行为进行监管,禁止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
基金销售机构必须具备专业资质,并遵守业务规范。
同时,监管政策规定了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要求,确保个人投资者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并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以上是中国基金业主要监管政策的概述。
这些政策有效地规范了基金市场,保护了投资者利益,促进了基金业的发展。
未来,监管部门还将继续加强监管,完善制度,进一步提升基金市场的透明度和健康发展。
私募股权基金-禁止行为-超全
(二) 以利益输送为目的,与特定对象进行不正当交易,或在不同的资产管
理账户之间转移收益或亏损;
2015年03月05日-行业自律 (五) 利用管理的客户资产为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基金协会-《证券期货经 (六) 违背风险收益相匹配原则,利用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向特定一个或多个
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 劣后级投资者输送利益;
存在不适当宣传、误导欺诈投资者以及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 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七)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析 会等方式,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 宣传具体产品,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销售机构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
禁止保本保收益、预期收益
2014年08月21日-部门规章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 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第四条 不得在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时存在向投资者违规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 2015年03月05日-行业自律 承诺最低收益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015年03月05日-行业自律 第三条 不得存在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等损害投资者
-基金协会-《证券期货经 利益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 (一) 交易价格严重偏离市场公允价格, 损害投资者利益;
(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 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 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
基金业务质量管理制度内容
基金业务质量管理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业务质量管理,提高基金管理公司的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各项基金业务活动。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依法依规以及依据本制度开展基金业务,切实保障基金业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等制度和措施,严格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合理分配基金托管费用,并及时履行资产登记和交易结算等职责,保障基金财产安全。
第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者的满意度,维护公司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时点,及时、真实、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第六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制度,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防范和打击洗钱活动。
同时,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反恐怖融资制度,预防和打击恐怖融资活动。
第七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教育制度,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和培训,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
第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风险的管理和控制,防范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维护公司的稳健经营。
第二章风险管理第九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市场风险管理、信用风险管理、操作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等。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框架和风险管理流程,明确风险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并建立起风险管理的信息系统。
第十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合理设定业务规则、风险承受能力、风险调整比例等指标,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控制措施,对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评估和监测,及时调整投资组合结构并采取避险措施。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风险管理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机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风险状况和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
基建项目投融资的36条警戒线
一、基本红线基建项目投融资基本红线共有4条,36条中的32条都是根据这4条衍生出来的,它们属于最基本的原则和底线。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
来自1995.10.01《担保法》: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事业单位不得以国有资产或其他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提供担保。
来自2010.06.10国发[2010]19号《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3.政府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债,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举债或提供担保,不得在法定限额之外举债。
来自2014.09.21国发[2014]43号《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明确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
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违法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违规干预金融机构等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强制金融机构等提供政府性融资。
4.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只能以合规发行债券的方式举债,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债或提供担保。
来自2015.01.01《预算法》: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除前款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基金管理制度模版
基金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管理工作,包括基金募集、投资、运作管理、信息披露等环节。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合法、自愿的原则,依法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基金管理机构、保持基金管理公司自律和业务风险控制,有效防范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各类风险。
第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保障基金投资者利益。
第六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循合规管理原则,强化合规管理,提高合规意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和管理。
第二章基金管理公司组织结构第七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明确公司治理结构。
第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置投资决策委员会、合规风控委员会等机构,加强投资管理和合规风控。
第九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营销与服务部、风险控制部、财务部等职能部门,明确各部门职责。
第十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合规风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合规管理制度。
第三章基金募集管理第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开展基金募集工作,确保基金募集行为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对募集的基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记录,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合规。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基金投资者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投资者公布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基金托管制度,规范基金资金监管。
第四章基金投资管理第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明确基金投资管理目标和投资策略。
第十六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基金投资管理。
第十七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投资风险评估和控制制度,对基金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投资者及时公布基金投资情况。
第五章基金运作管理第十九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基金运作管理制度,包括基金赎回、转换、分红等操作管理。
基金公司的三条底线
什么是“三条红线”?
“老鼠仓” 是一种无良经纪对客户不忠的“食价”做法。具体指庄家在用
公有资金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个人(机构负责人,操盘手及其亲属,关 系户)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 利。
非公平交易 明星基金的买入仓位行为优先于公司其他基金,低位建仓,而
含总经理);
2. 普通涉密人员,是指投资、研究、交易部门以外的,因履行其岗位职责而可 能接触未公开信息的基金从业人员及其分管领导;
3. 非涉密人员,是指本公司除核心涉密人员及普通涉密人员以外的基金从业人
员,包括董事(专职董事除外)、监事(职工监事属于前两类人员的除外) 以及因岗位职责不接触未公开信息的基金从业人员。
在获得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定期申报: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申报其 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证券投资交易记录和证券账户的证券资产持有情 况,并提供证券经纪商出具的对账单或交易流水信息。
16
证券投资的事前审查
公司对核心涉密人员、普通涉密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证券及衍生品 投资申报进行审查,上述人员在公司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证券投资。 非涉密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证券及衍生品投资,仅需依据本制度相 关条款向公司进行事前申报,不需要经公司审查批准。
2
什么是“三条红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该《意见》于2011年8月3日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18 号公布。《意见》分总则,投 资决策的内部控制,交易执行的内部控制,行为监控和分析评估,报 告、信息披露和外部监督,附则6章28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核心:强化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这是基金业的生命线,也是基金业能否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任何 机构和个人,都不能触犯“老鼠仓”、非公平交易和各种形式的利益 输送这三条底线。
基金销售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基金销售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销售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基金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销售基金的金融机构和其他经营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基金销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投资者教育,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四条基金销售应遵循法律法规,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业务操作。
第五条投资者购买基金前,销售机构应提供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基金的基本情况、风险收益特征、费用等。
第六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对销售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
第七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并向投资者公开处理结果。
第八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制度,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的风险提示和产品推荐。
第二章产品销售第九条基金销售机构应依法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基金销售业务许可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销售。
第十条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时,应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的基金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的类型、风险收益特征、管理规模、成立以来的业绩等。
第十一条销售机构应向投资者提供基金的相关文件,包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协议等,确保投资者充分了解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特征。
第十二条销售机构须建立科学的销售制度,严禁虚假宣传、欺骗销售和强制销售行为。
第十三条基金销售机构应确保销售人员及时掌握基金产品的最新信息,并向投资者提供实时的产品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基金销售机构应促进投资者分散投资,不推销一揽子产品,不推荐超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
第三章销售行为管理第十五条销售机构应对销售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提高其销售技能和风险意识。
第十六条销售机构应制定销售管理制度,明确销售目标、销售渠道、销售费用等,并严格执行。
第十七条销售机构应定期对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进行内部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销售机构应建立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制度,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的风险提示和产品推荐。
博爱基金管理制度
博爱基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管理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博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各类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制定本管理制度,并依法报备。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严格履行诚实信用原则,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第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工作制度、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
第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从事违法违规活动,不得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基金基本权益。
第七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开展自身经营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制度,确保基金管理业务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章基金投资管理第九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说明书,严格执行基金定额、运作、投资标准和投资限制。
第十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严格尊重基金合同和基金说明书约定的投资范围和对象,不得违反约定从事禁止投资、超越投资范围和对象的活动。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基金合同、基金说明书和投资管理规定,合理安排基金组合、合理分散风险。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完善投资决策流程,确保投资决策的公正、合法。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基金的投资情况。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投资者协议和基金合同约定,及时、真实地公开基金持有、投资、交易等信息。
第三章基金估值管理第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合理有效地开展基金估值管理。
第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基金估值制度,制定合理估值政策,消除业绩操纵行为。
第十六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基金估值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估值结果的审核及校对机制。
基金托管的基本原则
基金托管的基本原则
基金托管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独立托管、资产隔离、保障安全、透明运作与严格监督五个方面:
1. 独立托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离,托管人作为独立第三方对基金财产进行保管,不参与基金的投资决策。
2. 资产隔离:基金托管人须将基金财产与其他资产严格区分,确保基金资产独立完整,防止混同风险。
3. 保障安全:托管人应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妥善保管基金资产,防范基金资产损失风险。
4. 透明运作: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是否合规,并确保基金净值计算准确,信息披露及时有效。
5. 严格监督:托管人依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资金划拨、收益分配等实施全面、连续、有效的监督和控制。
基金销售管理规定模版
基金销售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销售行为,维护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基金销售机构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基金销售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自律管理责任,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客观公正、服务投资者的原则进行销售活动。
第五条基金销售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确保销售活动的合规性。
第六条基金销售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二章基金销售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条件第七条基金销售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八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内部职责和管理层级。
第九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销售流程和业务规范。
第十条基金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通过相关考试并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第十一条基金销售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遵循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基金销售行为规范第十二条基金销售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基金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基金销售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在销售过程中充分了解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并根据投资者的需求,提供合适的产品推荐。
第十四条基金销售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向投资者解释基金的风险特征、收益预期和费用等相关信息,并帮助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基金销售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以虚假宣传、夸大收益、隐瞒风险等方式误导或诱导投资者。
第十六条基金销售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向投资者提供必要的投资教育和风险提示,帮助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第十七条基金销售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办理投资者申购、赎回等业务手续,确保操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监督管理和处罚第十八条基金销售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调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简述基金监管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简述基金监管的目标和基本原则基金监管的目标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正、公开、透明、有效和便捷等。
首先,公正是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之一。
公正意味着监管机构在制定监管政策、执行监管措施时要公正无私,不偏不倚,不受任何非法利益的干扰。
监管机构要保持独立性和中立性,严禁接受与监管工作相关的任何形式的贿赂和利益输送。
其次,公开是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之一。
公开意味着监管机构在行使监管职责时应当与社会大众保持充分的沟通与互动,将监管政策、监管措施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发布基金行业的相关信息,确保投资者和业内人士了解行业动态,增强市场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三,透明是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之一。
透明意味着基金运作和监管过程应当对相关方面开放和透明,使参与市场的各方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市场情况。
监管机构应当要求基金公司向投资者公开基金的运作情况、投资组合、费用等信息,使投资者能够对基金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第四,有效是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之一。
有效意味着监管机构应当能够及时、准确地发现、识别和处理违规行为,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监管机构要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和制度,加强对基金公司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市场中的问题,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最后,便捷是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之一。
便捷意味着监管机构应当简化监管手续,提高监管效率,为投资者和基金公司提供便利的监管服务。
监管机构要建立起高效的监管工作流程和沟通机制,及时回应市场需求,解决市场问题,确保投资者和基金公司能够便捷地获得监管服务。
综上所述,基金监管的目标是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正、公开、透明、有效和便捷等。
只有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监管机构才能履行好监管职责,确保基金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基金销售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
基金销售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在金融行业中,基金销售人员起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他们作为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桥梁,既是公司利益代表,也是客户利益的保护者。
因此,基金销售人员应该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以保证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客户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一、秉持诚信原则基金销售人员应以诚实守信作为基本原则,对客户提供准确、真实和完整的信息。
他们应以诚信为本,绝不得散布虚假的信息或误导客户。
无论是基金产品的优势还是风险,销售人员都应如实告知,避免隐瞒或歪曲真相。
此外,基金销售人员还应严守保密原则,尊重客户的隐私,不得将客户个人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二、确保专业素养基金销售人员应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水平,熟悉基金行业的相关法规政策、产品知识以及市场动态。
他们应根据客户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个性化的投资建议,帮助客户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销售人员还应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参加相关培训和考试,保持业界的最新资讯和理论。
三、维护客户利益基金销售人员应始终以客户利益为先,在推荐产品或服务时,要充分考虑客户的实际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
销售人员不应以自己的利益为重,不得将低质量或高风险的产品强行推销给客户。
他们还应加强与客户的沟通与交流,及时了解客户的需求变化,帮助客户优化投资组合,并提供风险警示和适当的风险提示。
四、遵守法律法规基金销售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的法律法规。
他们要熟悉并遵守《证券法》、《基金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发布的各项规定,不能从事未经批准的证券业务,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或其他违法行为。
销售人员还应当严格遵守内部规章制度,执行公司的风控措施,确保业务操作符合合规要求。
五、建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基金销售人员作为金融从业者,应注重维护自身的职业形象和声誉。
他们应以文明、规范和专业的行为举止为标准,不得有不端或侮辱性的言行。
他们应注重团队合作,与同事之间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积极的工作氛围。
私募基金监管底线是什么,规定是什么?
私募基金监管底线是什么,规定是什么?监管基本原则是,坚持“适度监管、底线监管、行业自律、促进发展”,明确私募基金行业三条底线,确保私募基金规范运作:一是要坚守“私募”的原则,不得变相进行公募;二是要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坚持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三是要坚持诚信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底线。
基金的种类根据募集范围,发行主体等条件可以分为两种,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
公募基金就是我们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各类基金平台买到的,向公众募集资金的基金种类;而私募基金是指向特定人群募集的基金,他在交易场所,募集对象,交易方式等方面与公募基金相比都有很大的不同,国家对于私募基金的监管也是相对严格的。
今天,就来和您聊聊▲私募基金监管底线。
▲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人员行为规范
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业务人员行为规范
为规范基金代销人员的业务行为,保证证券市场的良好秩序,促进基金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基金代销人员的素质,建立高素质的从业人员队伍,健全代销业务活动的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树立业良好的职业风气和职业形象,特制定如下守则:
(一)除基金契约或销售代理协议规定外,销售人员不得拒绝投资者的认购、申购或赎回申请。
(二)严禁向投资人进行有关基金投资风险和投资者收益的虚假陈述、欺骗性宣传,误导投资人买卖基金。
宣传基金产品必须依据基金管理公司或公司总部提供的产品介绍资料和基金的实际情况向投资人推介。
(三)销售人员必须严守基金持有人秘密,对投资人买卖基金的任何信息,必须严格保密,非经司法程序不得泄露。
(四)严禁在销售过程中从事损害基金投资人利益的活动。
(五)禁止在工作中以权谋私、以职谋私,在规定以外收取佣金各种好处费,不得在销售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禁止私自泄露机密信息;
(七)禁止私自泄露客户的账户资料;
(八)禁止故意刁难客户,严重影响公司声誉,影响基金销售工作;
(九)严禁违反操作程序进行业务操作;
(十)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挪用投资人资金、贪污公款、伪造账户、篡改投资人个人资料,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禁止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十二)不得违规接收投资者全权委托,直接代理客户进行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
(十三)不得从事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的各种禁止行为。
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基金行业廉洁从业学习资料
基金行业廉洁从业学习资料基金行业廉洁从业学习资料一、引言基金行业是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基金行业从业人员,廉洁从业成为每个人不可忽视的职业核心素质。
本文档提供了一些基金行业廉洁从业学习资料,旨在帮助从业人员更好地了解廉洁从业的重要性和相关要求,同时指导大家如何在实际工作中遵循廉洁从业规范。
二、基金行业廉洁从业规定1. 廉洁从业的定义廉洁从业是指基金行业从业人员在职业生涯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包括但不限于公正、诚实、守信、公私分明等方面的要求。
廉洁从业是保障基金行业正常秩序和健康发展的基础。
2. 基金从业人员廉洁从业的重要性廉洁从业是基金行业文明健康发展的基础。
只有基金从业人员具备廉洁从业的素质和精神,才能为客户提供更优质、更安全的服务,使基金行业稳定发展。
3. 廉洁从业的基本要求廉洁从业要求基金从业人员在业务操作和职业生涯中遵守法律法规,秉持诚实守信的精神,恪守行业道德规范,始终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三、廉洁从业学习资料推荐以下是一些基金行业廉洁从业学习资料的推荐,大家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适合的学习资料进行学习和参考。
1. 相关法律法规《基金法》《证券法》《基金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基金从业人员道德规范》以上是基金行业从业人员必备的法律法规,通过学习这些法律法规,可以了解基金行业的监管要求和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
2. 廉洁从业培训材料《基金行业廉洁从业培训教材》《廉洁从业案例分析》《廉洁从业宣传册》以上材料可以帮助基金从业人员对廉洁从业的要求和标准有更深入的了解,通过案例分析和宣传册的阅读,可以更好地理解廉洁从业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
3. 专家讲座和研讨会基金行业经常会举办专家讲座和研讨会,这些活动是从业人员学习廉洁从业的重要机会。
可以通过参加这些活动,倾听专家的经验分享和指导,结交行业内的同行,共同探讨廉洁从业的实践和方法。
四、廉洁从业的实践指导学习资料只是提供了基础知识,如何将廉洁从业的理念付诸实践才是关键。
投资基金的规章制度范本
投资基金的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通过公开或者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形成独立资产,由专业管理机构进行投资运作,以获取投资收益的活动。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风险自担的原则,依法开展基金业务。
第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基金市场的监督管理,制定基金监管政策,加强基金风险防范,保障基金市场秩序。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住所和营业场所;(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组织机构;(三)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投资管理能力的高级管理人员;(四)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开展基金业务,应当依法申请注册或者备案,并披露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第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投资和管理;(二)向投资者支付基金收益;(三)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四)维护基金份额的合法权益;(五)定期披露基金运作情况,及时告知投资者重大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第八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住所和营业场所;(二)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履行职责能力的托管人员;(三)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四)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基金托管人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依法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托管协议,并履行托管职责。
第十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二)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四)定期披露托管情况,及时告知投资者重大事项;(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