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办理退休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肥退休社保办理流程
退休社保办理流程
一、从单位退休的参保人员,退休手续由员工企业单位的社保专员负责办理。
1、用人单位持职工已签字的《养老保险手册》,到社保分中心打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平均工资指数情况单》;
2、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待遇审批手续;
3、将审批后的《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档案》等材料送交社保分中心进行退休待遇审核。
二、一些灵活就业人员需办理个人社保退休手续:
1、办理退休手续参保人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延缴的参保人在缴费满年限的当月)到社保局办理退休手续,于每月1-15日(机关事业单位)、1-20日(企业单位)到社保局二楼养老服务大厅窗口递交有关材料,办理有关手续。
2、对符合退休条件审核通过的退休人员,社保局将会在受理的次月15日前,将有关退休人员养老金拨付到退休人员所开设的农行养老金存折(卡),退休人员凭存折(卡)到农行各网点领取。
3、办理退休时,须提供人事档案(有视同缴费年限)或劳动合同;《城镇从业人员退休登记表》(一式二份);《养老保险手册》及缴费清单(在三楼服务大厅打印);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张;3张1寸免冠相片。
合肥市退休年龄规定
合肥市退休年龄规定一、背景介绍退休年龄是指在职工工作到一定年限后,依法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年龄界限。
合肥市作为中国的一个大城市,其退休年龄规定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对合肥市退休年龄规定进行详细解析。
二、国家政策作为一个地级市,合肥市的退休年龄规定受到国家政策的影响,因此在合肥市退休年龄的设定上会与国家政策保持一致。
根据国家政策的规定,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的企事业单位退休年龄为60岁男性,55岁女性。
三、合肥市具体退休年龄规定合肥市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国家政策基础上有所调整,根据合肥市人口结构和劳动力供给的需求特点,制定了适合本地的退休年龄规定。
根据合肥市人社局发布的相关文件,合肥市的退休年龄规定如下:1. 企事业单位(1)男性:60周岁;(2)女性:55周岁。
2. 政府工作人员(1)男性:60周岁;(2)女性:55周岁。
3. 特殊职业人员(1)警察、消防员等特殊职业人员:根据职级、工作性质等因素,具体退休年龄可有所调整,但一般不超过65周岁。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规定适用于正式聘用的员工,对于临时工、合同工等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可能会有所不同。
四、退休待遇合肥市退休人员按照国家统一标准享受基本养老金,具体待遇标准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执行。
退休人员可以根据个人意愿选择继续参加特定的养老保险项目,增加个人的养老保障。
五、合肥市退休年龄规定的意义和影响合肥市退休年龄的规定不仅仅是一个数字,它关系到人们的生活和社会的运行。
合理规定退休年龄可以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缓解就业压力,同时为年轻一代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此外,退休年龄的规定也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它关系到退休人员的经济待遇和生活品质。
六、合肥市退休年龄规定的变化趋势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合肥市退休年龄规定也可能会发生改变。
未来可能会出现延长退休年龄的趋势,以应对养老金支付压力的增大和人口结构的变化。
七、总结综上所述,合肥市的退休年龄规定是根据国家政策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的。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劳社秘[2006]256号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劳社秘[2006]256号)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各参保单位: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以下简称《决定》)、《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劳社〔2006〕66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意见,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1、本市城镇企业全部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基金会聘用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均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2、自2007年1月1日起,缴费单位养老以及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以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
个人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3、缴费单位应当于每年5月底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核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
缴费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须经本单位职工签章确认,并在本单位经营、工作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委托市人才、劳务中介机构人事代理的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委托市人才、劳务中介机构人事代理的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5.09.01•【字号】合劳社秘[2005]173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委托市人才、劳务中介机构人事代理的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劳社秘[2005]173号)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市直各单位:根据《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1998)第66号令]精神,现就委托市人才、劳务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人事代理的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条件1、委托中介机构人事代理的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条件:实行整体人事代理的参保单位,必须是经政府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并通过年审的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且参保人员必须是在编或合肥市人事局合人发(2001)313号文件所规定(除临时聘用人员外)的编外聘用人员;委托中介机构人事代理的流动人员,必须是存档前在合肥市所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2、从本通知下达之日起,中介机构人事代理的人员,要求参加养老保险的,符合上款条件的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符合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条件的,参加企业养老保险。
3、已委托中介机构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转入企业养老保险的,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办理。
二、养老保险费的缴纳4、缴费基数。
以中介机构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为代理的人员核定的档案工资为基数,缴费比例为23%,其中3%计入个人账户。
今后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5、交费时间。
1998年9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从1998年9月1日起参加养老保险;1998年9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参加养老保险。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5.09.02•【字号】合劳社秘[2005]177号•【施行日期】2005.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合劳社秘[2005]177号)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各街道(乡镇)、各单位:根据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本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开展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证范围(一)参加合肥市企业养老保险的所有离退休人员;(二)已参加异地和行业企业养老保险,现居住在本市的企业离退休人员。
二、认证程序(一)本市居住的认证养老保险关系在本市并在本市居住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以及已移交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接到《合肥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表》(以下简称《认证表》、一式两份)后,由本人持身份证、离退休证或养老金存折和填写好的《认证表》,到居住地街道(乡镇)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事务所,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经审核认定后,由居住地街道(乡镇)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事务所,在《认证表》上加盖认证机构印章并签署经办人姓名。
《认证表》一份由认证机构存档备查,一份由离退休人员交(寄)回原单位,由原单位汇总报送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审核。
(二)异地居住的认证养老保险关系在本市、居住在外地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在收到原单位寄送的《合肥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异地居住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以下简称《协助认证表》、一式两份)后,由本人持身份证、离退休证或养老金存折(养老金邮寄汇款单)和填写好的《协助认证表》,到居住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2.03.28•【字号】合劳社秘[2002]21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劳社秘[2002]21号)各县、区劳动局,各有关单位:为适应新形势下就业形式多元化的需求,保障自由职业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合肥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暂行办法》(市政府64号令)等文件精神,参照外地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城镇自由职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口,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有劳动能力,在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期间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由职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可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基数和费率1、参保人员根据实际收入情况,申报缴费基数。
申报的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我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我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为方便参保人员缴费,确定5个档次的缴费基数,供参保人员选择。
2、参保人员暂按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逐步过渡到统一费率。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1、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须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发放《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
个人帐户对帐单每年6月份前公布一次,参保人员也可自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
2、参保人员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统筹基金的记帐比例(目前分别为11%和9%)办法记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帐户。
其中个人帐户金额按本人缴费基数乘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比例记载,并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相同利率和办法计息。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04年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04年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4.02.16•【字号】合劳社[2004]20号•【施行日期】2004.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04年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合劳社[2004]20号)各县、区劳动保障局:现将《2004年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六日2004年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04年全市劳动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一个目标,突出两条主线,解决三个重点,完善四个体系,即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千亿合肥”的奋斗目标,抓住扩大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两条主线,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三个重点,建立完善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以培训先行、市场调节、政府引导为主要内容的促进就业工作体系,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管理体系,以法律法规为支撑、执法监察为手段的维权体系,全面做好劳动保障各项工作。
一、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一)进一步加强领导。
继续巩固和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一把手”责任制和目标责任制,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制度,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二)大力开发就业岗位。
把加快经济发展作为解决就业问题的根本措施,把扩大就业的目标与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有机结合起来,提倡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进一步完善社区公益性组织和各区百帮就业服务中心的功能,树立全市再就业品牌。
2004年全市城镇新增就业岗位4.5万个,其中,安置下岗失业人员1.7万人,安置“4050”人员4600人,农村新增劳务输出2.3万人,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31•【字号】合政秘[2008]26号•【施行日期】2008.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合政秘〔2008〕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2008年3月以前出台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08年3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市政府确认继续实施的285件规范性文件(截至2008年3月24日)目录予以公布。
凡未经确认并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今后一律不得实施。
附件:继续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附件:继续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意见(合政〔1992〕110号)2、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蜀山工业区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合政〔1992〕135号)3、合肥市人民政府批转《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暂行规定》等九个政策规定的通知(合政〔1993〕107号)4、关于印发《合肥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1993〕235号)5、批转市物价局“关于建立自来水价格调节基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1993〕52号)6、关于印发《合肥市医院分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1994〕30号)7、关于印发《合肥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4〕176号)8、关于印发《合肥市盐业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4〕183号)9、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建立街道联合调解委员会的报告”的通知(合政办〔1994〕145号)10、关于实施《合肥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工作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5〕110号)11、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管理实行“五统一”的规定》的通知(合政〔1995〕156号)12、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5〕191号)13、关于贯彻实施省政府《关于增加教育投入的决定》的通知(合政〔1995〕228号)14、关于贯彻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安徽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1995〕2号)15、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区实行固体生活垃圾袋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1996〕93号)16、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1996〕114号)17、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绿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1997〕41号)18、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合政〔1997〕61号)19、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1997〕95号)20、关于执行《安徽省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的通知(合政〔1997〕127号)21、转发市环保局市建管局关于加强高考期间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合政办〔1997〕71号)22、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在职职工入伍后有关具体优待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1998〕89号)23、关于印发《合肥市卫生先进单位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8〕93号号)24、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和改革意见的通知(合政〔1998〕116号)25、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意见的通知(合政〔1998〕120号)26、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证书制度规定的通知(合政〔1998〕146号)27、关于加强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合政〔1998〕161号)28、转发合肥市发展散装水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1998〕163号)29、批转市水利局关于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合政〔1998〕172号)30、转发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合肥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报告的通知(合政办〔1998〕33号)31、关于印发《合肥市质量振兴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1999〕16号)32、关于印发《合肥市财务委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1999〕26号)33、关于印发《合肥市技术创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1999〕40号)34、关于印发《合肥市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合政〔1999〕46号)35、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合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合政〔1999〕62号)36、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升挂和使用国旗管理的通知(合政办〔1999〕24号)37、转发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建设“148”法律服务专线的报告的通知(合政办〔1999〕57号)38、批转市市容委关于合肥市淮河路步行街(商业区)综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4号)39、批转市劳动局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15号)40、关于实行新征建设用地预报预审的通知(合政〔2000〕18号)41、批转市土地局关于小城镇建设和发展中土地管理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31号)42、关于认真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合政〔2000〕33号)43、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0〕39号)44、关于印发《合肥市高科技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2000〕49号)45、关于印发《合肥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0〕51号)46、关于印发合肥市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66号)47、印发关于大力培养引进和使用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68号)48、转发市教委、人事局关于合肥市中小学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0〕41号)49、关于做好全市贫困家庭学生入学资助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0〕70号)50、关于在全市推进公共财政支出改革的意见(合政〔2001〕5号)51、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洪保安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合政〔2001〕14号)52、批转市语委关于开展合肥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1〕59号)53、关于印发《合肥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1〕67号)5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的通告(合政〔2001〕92号)55、关于印发《合肥市妇女发展纲要》和《合肥市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合政〔2001〕128号)56、关于印发《合肥市残疾人优惠照顾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1〕132号)57、关于进一步完善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2001〕146号)58、转发市卫生局关于预防和控制学校传染病流行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1〕11号)59、转发市台办关于我市赴台从事经贸和其它交流活动审批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1〕17号)60、关于印发《合肥市政风建设投诉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01〕19号)61、关于合肥市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1〕47号)62、关于积极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的通知(合政〔2002〕31号)63、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就业工作的通知(合政〔2002〕34号)64、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储备出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2〕53号)65、关于印发《合肥市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2002号)54号)66、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2〕75号)67、关于控制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合政〔2002〕81号)68、批转市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2〕96号)69、关于印发《合肥市村组干部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2〕105号)70、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2〕106号)71、关于分离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校的实施意见(合政〔2002〕149号)72、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2002〕155号)73、批转市粮食局市体改办关于市属粮食企业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2〕160号)74、关于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的通知(合政〔2002〕168号)75、关于加强城市民兵军事训练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合政〔2002〕187号)76、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资金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2〕194号)77、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合政〔2002〕195号)78、合肥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合政〔2002〕202号)79、关于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2002〕204号)80、关于印发《合肥市豆制品生产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2〕205号)81、关于加强公共餐馆具卫生消毒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2〕39号)82、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贯彻省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2〕63号)83、转发市物价局水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政策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2〕79号)84、贯彻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合政办〔2002〕98号)85、关于执行新一轮合肥市城市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合政〔2003〕12号)86、关于加强城市危旧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合政〔2003〕50号)87、关于印发《合肥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3〕56号)88、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合肥市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3〕105号)89、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3〕108号)90、关于印发《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行为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3〕119号)91、关于印发合肥市开展亿万农民健康教育行动方案的通知(合政〔2003〕124号)92、关于适当提高分离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校退休教师待遇的通知(合政办〔2003〕7号)93、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15号)94、关于印发合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3〕20号)95、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公证工作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40号)96、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46号)97、转发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51号)98、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市辖区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38号)99、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劳动保障职能为全面实现千亿规划服务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60号)100、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61号)101、关于印发合肥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3〕63号)102、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3〕68号)103、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76号)104、印发关于在全市开展质量奖评选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77号)105、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合肥市2001-2010年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94号)106、转发农发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市粮食局关于制止粮食购销企业挤占挪用收购资金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100号)107、关于加强城市绿线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3〕103号)108、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区街财政体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111号)109、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124号)110、关于认真贯彻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3〕126号)111、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合政〔2004〕5号)112、关于印发《合肥市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10号)113、关于加强开发区土地和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2004〕56号)11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64号)115、关于企业注册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的意见(合政〔2004〕65号)116、关于加快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68号)117、关于进一步加快养殖业发展的意见(合政〔2004〕69号)118、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合政〔2004〕83号)119、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87号)120、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全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4〕88号)121、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市区分税制财政体制方案的通知(合政〔2004〕94号)122、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4〕103号)123、关于全面实施“1346”行动计划的通知(合政〔2004〕106号)124、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118号)125、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合政〔2004〕126号)126、关于进一步加快地方金融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133号)127、关于加快资本市场建设促进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140号)128、关于加强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4〕142号)129、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4〕1号)130、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实行社区资源共享的意见(合政办〔2004〕18号)131、转发关于进一步保护土地资源加强土地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40号)132、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44号)133、转发市农委等部门关于2004-2010年全市农民培训规划的通知(合政办〔2004〕46号)134、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城市社区机构用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合政办〔2004〕55号)135、转发市总工会关于《合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56号)136、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国家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合政办〔2004〕60号)137、转发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加强县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65号)138、转发市气象局关于合肥市施放气球和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73号)139、转发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监察局关于兑现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74号)140、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4〕79号)141、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94号)142、关于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和经营权流转的若干意见(合政办〔2004〕95号)143、转发市经贸委市计委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118号)144、关于对重大动物疫病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通知(合政办〔2004〕127号)145、转发市残联市地税局市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合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4〕132号)146、关于加快苗木花卉产业发展的意见(合政〔2005〕1号)147、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合政〔2005〕10号)148、关于印发合肥市区域卫生规划(2005-2010年)的通知(合政〔2005〕18号)149、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合政〔2005〕30号)150、关于印发《合肥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33号)151、关于新建住宅小区实行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合政〔2005〕35号)152、关于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工作的通知(合政〔2005〕47号)15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和限制生产粘土实心砖的通告(合政〔2005〕61号)154、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文献样本缴送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75号)155、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的通告(合政〔2005〕77号)156、批转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意见的通知(合政〔2005〕88号)157、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行集中登记托管的通知(合政〔2005〕96号)158、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合政〔2005〕106号)159、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合政〔2005〕111号)160、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120号)161、关于印发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合政〔2005〕124号)162、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合政〔2005〕126号)163、关于集中开展殡葬管理专项整治活动的通告(合政〔2005〕133号)164、关于印发合肥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5〕135号)165、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合政〔2005〕140号)166、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5〕145号)167、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推动合肥工业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5〕149号)168、关于加快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合政〔2005〕150号)169、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管局关于贯彻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意见和通知(合政办〔2005〕2号)170、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合肥市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5〕3号)171、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5〕7号)172、关于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5〕15号)173、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在合肥市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5〕44号)174、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合肥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5〕50号)175、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通知(合政办〔2005〕54号)176、关于加强压缩天然气汽车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5〕57号)177、转发市国税局关于贯彻工业立市战略促进全市工业跨越式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5〕58号)178、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合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合肥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合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5〕75号)179、转发市商务局等16个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早餐工程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5〕81号)180、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合政办〔2005〕87号)181、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试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5〕90号)182、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合肥市城乡集贸市场经营服务企业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05〕91号)183、关于认真做好市区贫困学生义务教育阶段资助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5〕101号)184、关于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5〕107号)185、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6〕18号)186、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合政〔2006〕27号)187、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合政〔2006〕31号)188、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6〕38号)189、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合政〔2006〕47号)190、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合政〔2006〕66号)191、关于印发合肥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计划的通知(合政〔2006〕79号)192、关于市本级行政许可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通知(合政〔2006〕83号)193、关于加快我市蔬菜基地建设的意见(合政〔2006〕84号)194、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6〕92号)195、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合政〔2006〕97号)196、关于加快发展重点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合政〔2006〕103号)197、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6〕109号)198、关于市属企业生活区移交辖区实行社区管理的意见(合政〔2006〕111号)199、关于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6〕120号)200、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合政〔2006〕125号)201、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合政〔2006〕130号)202、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市安全生产监管协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14号)203、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开展预防接种门诊调协规划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18号)204、关于印发合肥市金融担保租赁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22号)205、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23号)206、转发市商务局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27号)207、转发市体改办关于推动全民创业推荐中小企业申请银团贷款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33号)208、关于加快我市奶业发展的意见(合政办〔2006〕34号)209、转发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合肥名牌产品评选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0号)210、转发市供销合作社关于进一步加强为农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1号)211、关于印发市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06〕42号)212、关于印发合肥市贯彻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3号)213、批转市财政局市市容局关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8号)214、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50号)215、关于印发推进养殖业“一村一品、一村一企”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55号)216、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清理闲置土地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56号)217、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惠民医疗工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6〕57号)218、关于印发合肥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的通知(合政办〔2006〕59号)219、关于深化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合政办〔2006〕65号)220、转发市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征兵办关于对2006年冬季征集到驻西藏部队服现役士兵优待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69号)221、关于印发加快我市气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75号)222、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77号)223、批发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意见(合政办〔2006〕80号)224、关于印发合肥市本级非税收入集中调剂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81号)225、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6〕86号)226、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88号)227、转发市版权局等部门关于合肥市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89号)228、关于印发合肥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131号)229、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合肥建设的意见(合政〔2007〕1号)230、关于加强动物诊疗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2007〕14号)231、关于调整完善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合政〔2007〕18号)232、关于印发《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31号)233、关于实施农产品商标品牌战略的意见(合政〔2007〕38号)234、关于调整完善合肥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42号)235、关于印发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44号)236、转发市林业局关于合肥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2007〕59号)237、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73号)238、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合政〔2007〕81号)239、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7〕82号)240、关于加强县区投融资工作的指导意见(合政〔2007〕84号)241、关于加快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用房建设的意见(合政〔2007〕86号)242、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88号)243、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合政〔2007〕95号)244、批转市畜牧水产局市财政局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2007〕98号)245、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112号)246、关于印发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134号)247、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合政〔2007〕135号)248、关于印发合肥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的通知(合政〔2007〕136号)249、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137号)250、批转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7〕2号)251、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7〕5号)252、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7〕7号)253、关于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7〕8号)254、关于合肥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07〕9号)255、转发市爱国卫生委员会关于开展创建卫生镇卫生村活动意见的通知(合。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2.03.15•【字号】合劳社秘[2002]16号•【施行日期】200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劳社秘[2002]16号)各县、区劳动局:现将《合肥市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零零二年三月十五日合肥市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管理职责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失业人员管理,保障其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是指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中被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全市失业人员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其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失业人员具体的管理工作业务,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二)制定本地区的失业人员管理工作规划和政策;(三)负责全市失业人员的登记管理和组织就业前培训工作;(四)负责全市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五)负责全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核定发放工作;(六)按规定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七)负责全市失业人员调查、统计工作;(八)指导三县、四区失业人员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本区户口失业人员档案的接收、保管工作;(二)负责核定本区户口的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并填制失业人员发证名册、通知书;(三)核定汇总上报本区所属街道报送的有关报表;(四)配合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失业人员就业前培训工作;(五)负责代办本区户口的失业人员退休手续及管理工作;(六)指导辖区内街道失业人员管理工作。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5.07.18•【字号】合劳社秘[2005]138号•【施行日期】2005.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通知(合劳社秘[2005]138号)各县劳动保障局: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行为,提高社会保障资金支撑能力,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深入贯彻《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根据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通知》(劳社[2005]30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协调配合,切实负起社会保险稽核的重要职责。
社会保险是当前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
在保障职工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各县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履行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职责。
要通过书面和实地等多种形式的稽核,督促用人单位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和缴费基数,检查各类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资格,从而实现社会保障资金的开源节流,进一步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
要将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列为劳动保障部门的重要内容。
完善社会保险稽核有关制度,加大工作力度和力量投入,精心组织,严密筹划;劳动保障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持续、规范、有效地发展。
二、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内容、程序和方法。
在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中,要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59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58号)等政策法规为主要依据,不断规范社会保险稽核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安徽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规定
安徽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规定(劳社〔2008〕4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退休审批工作,加强退休审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参保人员退休审批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效率,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做到程序完备.第三条参保人员退休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批准。
退休审批要经过申报、受理、审查、复核、公示、批复等环节,严格按程序进行。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退休人员历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个人账户储存额、历年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等进行确认,并计算申请人应发基本养老金数额.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业者及其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城镇个体劳动者)。
第二章退休申报第五条参保人员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属于企业(或单位)职工的由单位为其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退休,申报前单位应告知参保人;属于城镇个体劳动者的,本人向代理其社会保险事务以及保管其档案的县(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就业服务机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机构(以下统称“服务机构")书面申请,由服务机构为其申报退休。
第六条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需提前退休的,应于申报退休前取得地级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报提前退休。
第三章受理审查第七条参保人员到达法定年龄办理退休,至少应提前30日申报。
用人单位和服务机构应向劳动保障部门书面提出申请,提供拟退休人员名册和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应予受理。
用人单位申报退休人员较多,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视情先组织预审,以工作需要并减少企业事务性负担为原则,可以实行行政部门、经办机构联合审查。
实行预审办法的必须在确认申报人员符合退休条件后,再履行正式申报和批准程序.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参加养老保险的行业统筹单位,参保人员退休实行省厅养老保险处、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联合审查,并实行预审。
合肥市企业退休办理流程及时间
合肥市企业退休办理流程及时间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合肥市企业退休办理流程及时间如下:一、企业退休办理流程1. 准备相关材料办理企业退休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退休申请表;(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4)养老保险手册;(5)工资证明;(6)退休申请书;(7)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合肥职工退休社保手续办理流程
合肥职工退休社保手续办理流程合肥职工退休社保手续办理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The process of handling retirement social security procedures for employees in Hefei includes the following steps: 1. Employees applying for retirement procedures should provide valid identification documents such as ID card and household registration. 2.职工需填写《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审批表》等相关申请表格,并加盖单位公章。
Employees need to fill in the "Approval Form for Transfer and Continuation of Social Pension Insurance Relationship" and other relevantapplication forms, and affix the official seal of the unit.3.职工还需提供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审批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文件。
Employees also need to provide other certification documents related to the approval of the transfer and continuation ofthe pension insurance relationship.4.将填写好的申请表格和相关证明文件交至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进行初审。
Submit the completedapplication form and relevant certification documents to the personnel department of the unit for preliminary review.5.完成初审后,人事部门将申请材料报送至所在街道或乡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中共合肥市委组织部、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党员划转社区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共合肥市委组织部、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党员划转社区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2.12.13•【字号】合组[2002]140号•【施行日期】2002.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中共合肥市委组织部、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党员划转社区管理工作的意见(合组[2002]140号)各县(区)委组织部、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各部委,市直有关单位党委(党组、工委):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不断加强社区党的建设,增强党的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构建城市社区党建工作新格局,现就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党员划转社区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企业退休人员党员划转社区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企业退休人员党员划转社区管理,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与时俱进,进一步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迫切需要。
企业退休人员党员划转社区管理,有利于进一步改进企业退休人员党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企业退休人员党员在社区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有利于进一步加强街道社区党建工作。
全市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企业退休人员党员划转社区管理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把划转工作抓紧抓好,促进我市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认真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党员组织关系划转工作1、明确划转的范围和对象。
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党员,在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转入社区时,要同时将组织关系转入社区党组织。
2、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工作。
企业在对退休人员进行调查摸底的同时,要组织力量,对退休人员党员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调查摸底,填写“企业退休人员党员信息采集表”,并在此基础上,在“企业退休人员数据库”内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党员数据库”。
合肥企业退休审核流程
合肥企业退休审核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合肥企业退休审核流程1. 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向所在企业提出退休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退休申请书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证明2. 企业初审企业核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填写《企业退休人员审核表》。
合肥灵活就业退休办理流程及审批手续
合肥灵活就业退休办理流程及审批手续The process and procedure for retiring from flexible employment in HefeiRetiring from flexible employment in Hefei involves a specific process and several approval procedures. This article aims to provide an overview of the steps required to retire from flexible employment in Hefei and the necessary documents and information you need to prepare.Firstly, it is important to understand that retiring from flexible employment in Hefei follows a different process compared to regular retirement. The main difference lies in the source of retirement benefits and the associated paperwork.To begin with, you will need to gather the required documents. These typically include a valid identification card (such as your ID card or passport), proof of your time spent working under the flexible employment system, such as labor contracts or income statements, as well as any otherrelevant supporting documentation.Next, you should submit these documents to the local Social Security Bureau. They will review your information and assess your eligibility for retirement benefits based on various factors such as age, length of service, and contribution history. It's important to note that retirement benefits for individuals under the flexible employment system are typically calculated differently from those under standard employment arrangements.After the initial review by the Social Security Bureau, they will issue a written assessment report outlining their decision regarding your retirement eligibility. This report serves as an official document confirming whether or not you meet the criteria for retirement under the flexible employment system.If you are deemed eligible for retirement benefits, youwill then need to take this report along with other necessary documents, such as bank account information and proof of residence, to apply for pension payments atdesignated financial institutions.It's worth mentioning that each financial institution may have its own set of procedures and requirements when it comes to processing pension payments for retirees from flexible employment. Therefore, it is advisable to contact them in advance or visit their website for specific instructions on how to proceed with your application.Once your application is approved by the financial institution, you will start receiving your pension payments on a monthly basis. It is important to keep track of these payments and address any issues or discrepancies promptly by contacting the financial institution or the Social Security Bureau.In summary, retiring from flexible employment in Hefei involves submitting the required documents to the local Social Security Bureau for assessment, obtaining a written report confirming retirement eligibility, and applying for pension payments at designated financial institutions. Each step requires careful attention to detail and adherence tospecific procedures.对于灵活就业退休,合肥的办理流程及审批手续如下:需要准备一些必要的文件。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7]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拟订的《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一月十九日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令第124号,以下简称124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及参保对象1、事业单位在职在编的工作人员。
2、经市、区、县人事部门批准实行全员聘用制并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工作人员。
3、经市、区、县人事部门鉴证聘用并经相应人事部门批准,与编制内工作人员执行同一工资制度的机关(含参公、依公,下同)、事业单位聘用人员。
4、经相应人事部门批准,与编制内工勤人员执行同一工资制度的机关编制内合同制工人。
5、符合上述条件的退(离)休、退职人员。
6、原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现人事档案委托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或市、县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含市教育人才市场,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代理的人员(以下简称实行人事代理人员),可以申请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因触犯刑法被开除的人员除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办理退休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合劳社秘[2006]255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6.11.21
【实施日期】2006.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办理退休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6]255号)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各企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利益不受侵犯,规范退休审核和养老金计发工作,现就办理提前退休审核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国有工业企业依法破产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