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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强制执行通知书篇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留存。

篇二:201X1211161449_(45)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全称)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标题加蒙文)XX执通字[ ]第____号(被强制执行人):被强制执行人(姓名/名称)不服(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名称) _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_____年___月___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依法受理后,于_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XX复决字[ ]第____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_____年___月___日依法送达。

被强制执行人逾期未起诉也未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只写明未履行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_____年___月___日(行政复议机关公章/行政复议专用章)53篇三:执行通知书格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酒肃执字第号被执行人:(1)向×××支付××款元。

(2)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元。

(3)负担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元。

开户银行:户名:户号:年月日(院印)特此通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最新】(201X)朝刑初字第02051号-范文word版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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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1X)朝刑初字第02051号-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朝刑初字第02051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朝刑初字第0205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建峰,男,1980年6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彬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略) 。

曾因犯盗窃罪于201X年2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于201X年1月被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于201X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程鹏,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X)1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建峰犯盗窃罪,于201X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因被告人自愿认罪,经本院建议,检察机关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田建峰及其辩护人程鹏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田建峰于201X年9月13日3时许,在本市朝阳区石佛营西里37楼2单元601号,用脚将门锁踹开,窃取何山(男、24岁)的人民币2600元及三星牌T408型移动电话一部(价值人民币1100元)等物。

后被告人田建峰被抓获归案。

另,案件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田建峰亲属退赔人民币3700元,现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建峰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何山陈述、证人王丽维证言、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建峰法制观念淡薄,为牟私利,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触犯了刑律,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建峰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田建峰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参考文档】(201X)石刑初字第1号-word范文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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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档】(201X)石刑初字第1号-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石刑初字第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石刑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建民,男,1965年9月8日出生于平罗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职业,住(略)。

201X年6月9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平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平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现羁押于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邹淑敏,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诉字(201X)第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民犯故意杀人罪,于201X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郗景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建民及其辩护人邹淑敏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6月9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建民到汪尚文(本案被害人,男,时年60岁)家,找汪尚文协商先前租用房屋的退租问题,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张建民从汪尚文家院子里拾起一根钢管(长117厘米,直径3.3厘米),朝汪尚文头部猛击一下,汪尚文当即倒地,又用钢管朝正在院中玩耍的汪涛(本案被害人,男,2岁10个月,系汪尚文的孙子)头部猛击一下,汪涛当即倒地。

汪尚文及汪涛被他人送往医院抢救,汪尚文于当日下午18时,经抢救无效死亡。

汪涛于201X年7月23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汪尚文因钝器打击头部致颅内血肿,小脑扁桃体疝形成,中枢衰竭死亡;汪涛为钝器作用重度损伤、并发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张建民经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建民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2018-2019】(201X)一中刑终字第01462号-范文模板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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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201X)一中刑终字第01462号-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一中刑终字第01462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一中刑终字第01462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少华,男,24岁(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星子县,中专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8月22日被羁押,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少华犯盗窃罪一案,于二○○六年十二月八日作出(201X)海法刑初字第3628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王少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王少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少华于201X年8月22日12时许,在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大街16号北京节能大厦A座11层“北京中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内,趁他人不备,窃取被害人杜明娟(女,26岁)宏基3642型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4900元。

同日17时许,被告人王少华在归还被害人杜明娟笔记本电脑时被民警抓获。

赃物已发还被害人杜明娟。

上述事实,有一审法院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被告人王少华的供述、有物证照片、到案经过、证人李云白、马建军、李美荣的证言、被害人杜明娟的陈述、北京市海淀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少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

据此,判决:被告人王少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上诉人王少华的上诉理由是:起意盗窃是因公司拖欠他的工资,却误将公司员工的个人物品当作公司的财物窃走。

【精编范文】结案,通知书-范文word版 (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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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结案,通知书篇一:法院通知书格式执行通知书(201x)x刑初字第xxx号xxx看守所:罪犯xxx经依法判处刑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请按照本通知送交劳改单位执行。

此联及附件送交执行单位执行通知书(存根)(201x)x刑初字第xxx号xxx看守所:罪犯xxx经依法判处刑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请按照本通知送交劳改单位执行。

此联入卷执行通知书(201x)x刑初字第xxx号罪犯xxx:你犯故意xxx罪,经依法判处xxx徒刑。

现交付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主刑起算日期:201x年x月x日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xx、罚金xxx元)201x年x月xx日此联发给罪犯本人收执执行通知书(回执)(201x)x刑初字第xxx号xxxxx人民法院:你院201x年x月xx日(201x)x刑初字第xxx号执行通知书及附件刑事判决书x份,刑事裁定书x份,罪犯结案登记表1份,均已收到。

罪犯xxx已于年月日送往执行。

201x年x月x日此联由羁押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退回法院入卷篇二: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公告发布工作,更好地体现报纸刊登人民法院公告的严肃性,提高人民法院公告刊登速度,最新修订的《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定,现予公布;请各地人民法院在制作公告文稿时使用。

1.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本院受理()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或涉外均为30日),逾期将依法审理。

2.民事案件上诉状副本():上诉人()就()字第()号判决书提起上诉。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2018年(201X)延刑初字第199号-word范文 (2页)

2018年(201X)延刑初字第199号-word范文 (2页)

2018年(201X)延刑初字第199号-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延刑初字第199号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延刑初字第199号公诉机关延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朝,男,20岁(1987年6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延庆县,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强迫交易,于201X年2月2日被延庆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盗窃,于201X年5月26日被延庆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6月8日被延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庆县看守所。

延庆县人民检察院以京延检刑诉[201X]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朝犯盗窃罪,于201X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王朝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延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王朝伙同徐会杰(别名:陈建铜,男,19岁,另行处理),于201X年4月中旬至201X年5月中旬期间,先后到延庆县延庆镇石河营小区、莲花池村、小营村,将池艳光、刘文成、陈伟、段志强、胡俊荣、卢海河停放在自家楼下或院外汽车上的风帆牌40型蓄电池共计7块、手电筒一把盗走,共计价值人民币1543元。

销赃后获款200余元,赃款已挥霍。

二、被告人王朝伙同徐会杰,于201X年5月25日20时许,到延庆县延庆镇石河营东街15号楼楼下,将卢建文停放在该楼下的松花江微型面包车上的一块风帆牌6-QA-47S型蓄电池,经鉴定风帆牌6-QA-47S型蓄电池价值人民币187元。

将王旭华停放在该楼下的昌河牌微型面包车上的一块风帆牌6-QA-40a型蓄电池和三角牌450-12型备用轮胎拆盗,经鉴定风帆牌6-QA-40a型蓄电池和三角牌450-12型备用轮胎共价值人民币211元,后被告人王朝伙同徐会杰将上述赃物藏匿于附近。

【推荐】李铁刚绑架一案word版本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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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李铁刚绑架一案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李铁刚绑架一案李铁刚绑架一案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怀中刑一终字第35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铁刚,男,1986年1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绑架犯罪,于201X年9月28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

现押怀化市看守所。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铁刚犯绑架罪一案,于二00九年三月六日作出(201X)怀鹤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李铁刚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201X年9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李铁刚头戴假发携带自制火药枪、绳索等作案工具在怀化市鹤城区正清路搭乘被害人马建民驾驶的湘NX0760出租车,当该车行驶至怀化市鹤城区杨村乡桥梁地段后,被告人李铁刚手持自制火药枪对马建民进行威胁,并将马建民绑架至杨村乡帽子坡一炭窑处,用绳索将马建民的手脚捆住,并持马的手机打电话和发短信向马建民的姨夫舒宗科索要50万元人民币。

9月26日7时许,公安民警接到马建民家人报警后立即出动,当天17时许,公安民警在杨村乡趴坡村五组附近山坡炭窑处发现被告人李铁刚并向其鸣枪示警,李铁刚手持火药枪以马建民为人质胁迫公安民警后退,后李铁刚挟持人质逃至山中。

9月27日凌晨3时许,马建民乘李铁刚不备成功逃脱,当天17时30分许,被告人李铁刚在杨村乡水垅村一砖厂附近山坳里被公安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铁刚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火药枪一把、绳子、手电筒,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提取笔录、被害人马建民手机通话详单,证人舒宗科、向海山、刘永恒、彭刚的证言,被害人马建民的陈述,枪支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和现场照片,被告人勒索财物所发的手机短信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参考文档】(201X)奉刑初字第435号-实用word文档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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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档】(201X)奉刑初字第435号-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奉刑初字第435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奉刑初字第435号p;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p; 被告人张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X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

p;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X] 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X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X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p; 公诉机关指控,201X年11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向被害人梁某某、梁某某谎称可将本区凯宝药业工地和本市闵行区绿洲长岛三期工程介绍给二人承包,并以此为由,先后从被害人梁某某、梁某某处骗得现金人民币1 800元以及合计价值人民币5 500元的明基Benq Joybook R43笔记本电脑一台、网讯NETQ168手机一部和中华硬盒香烟二条。

p;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梁某某、梁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杨某某、张某、朱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奉贤区物价局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收条一张,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p;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他人财物,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且被害人的损失已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p; 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8-2019】新罪名网络造谣罪201X司法解释-精选word文档 (3页)

【2018-2019】新罪名网络造谣罪201X司法解释-精选word文档 (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新罪名网络造谣罪201X司法解释由于网络的开放性,近年来有不少的人在网上进行网络造谣,这也造成网络的不安全,甚至是造成小范围的动荡。

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我国颁布了网络造谣罪司法解释,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它的全文。

新罪名网络造谣罪201X司法解释网络造谣罪司法解释网络造谣罪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X年9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X年9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X年9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X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X〕21号,201X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X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2018-2019】(201X)二中刑终字第00389号-推荐word版 (6页)

【2018-2019】(201X)二中刑终字第00389号-推荐word版 (6页)

【2018-2019】(201X)二中刑终字第00389号-推荐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二中刑终字第00389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二中刑终字第00389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光,男,42岁(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唐山市,大学文化,国家林业局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工程师,住(略)(户籍地:(略))。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X年3月4日被羁押,同年4月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曹勇,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学林,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光犯诈骗罪一案,于二ΟΟ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X)丰刑初字第1618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陈光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李红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陈光及其辩护人曹勇、杨学林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X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陈光以帮助将被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的杜玉生“捞”出来为名,在本市丰台区方庄“金鼎轩”饭店内、崇文区陈光的住处,以及河北省承德市、唐山市等地,先后数次骗取杜玉生的家属杜建新等人的人民币共计286万余元。

后被查获。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杜建新的陈述、证人杜玉生、杜玉福、杜玉先、杜建伟、王建、冯桂利、张国苓、王艳、王新艳、于云飞、傅海旺、王大勇、刘瑞民、徐艳等人的证言,陈光提供的存款凭条、被害人提供的银行帐户查询单、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有关法律手续及情况说明等书证。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2018-2019-(201X)沪高刑再终字第4号-范文word版 (4页)

2018-2019-(201X)沪高刑再终字第4号-范文word版 (4页)

2018-2019-(201X)沪高刑再终字第4号-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沪高刑再终字第4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沪高刑再终字第4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舒寅,×,××××年××月××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

现在上海市青浦监狱服刑。

辩护人杨幼敏,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舒寅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X)沪一中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

舒寅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同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201X)沪高刑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

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舒寅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四月十七日以(201X)刑监字第145-2号再审决定书,指令本院再审。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慧、郑勇出庭履行职务。

原审被告人舒寅及其辩护人杨幼敏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原一、二审判决和裁定根据在案的报案材料,借款合同,《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银行票证,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人吕学诗、戴国柱、李峰、李东、黄家骝等人的证言以及舒寅到案后的供述认定,201X年4月,舒寅采用通过上海南上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南上海公司”)垫资的方法,虚假出资成立上海协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协创管理公司”),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X年6月,舒寅以收购凯露商务公寓的名义,与上海红壹佰电脑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称“红壹佰公司”)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约定由红壹佰公司出资1300万元委托舒寅用于凯露商务公寓的收购,期限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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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被告人彭敏、樊志深盗窃收购赃物一案被告人彭敏、樊志深盗窃收购赃物一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佛刑初字第6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敏(化名黄龙),男,1965年2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春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阳春市陂面镇六村岗管理区彭屋村。

因本案于201X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治安、卢振军,广东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樊志深(绰号亚刁),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西街人和里38号。

1993年1月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1999年9月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1X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莉莉,广东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字[201X]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敏犯盗窃罪、被告人樊志深犯盗窃、收购赃物罪,于201X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敏、樊志深及辩护人李治安、赵莉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二00二年六月六日下午十五时许,被告人彭敏、樊志深事先通谋后,由彭敏雇请拖车,窜到东莞市东城区樟村第三水厂围墙边的工地,将姚宗丰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小松牌PC200-5型挖掘机(价值人民币十八万元)盗运到广州市岑村三鸟市场附近,由被告人樊志深自己留用。

破案后,公安机关缴回赃机发还失主。

2、同年八月九日中午十三时许,被告人彭敏、樊志深伙同曹盛权(已判刑)、姚志荣、樊新华(均另案处理)经事先通谋后,窜到东莞市东城区中路辉煌大厦门前的工地,由被告人彭敏雇请拖车将徐满洪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卡特彼勒320B型挖掘机(价值人民币三十六万元)盗运到广州市岑村石场内准备销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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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执行完毕结案通知书篇一:项目完成通知书项目完成通知书执行单位:执行日期:9/21-10/27注:若有项目个别清单请附后子公司主管:制表人:日期:篇二:执行通知书格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酒肃执字第号被执行人:(1)向×××支付××款元。

(2)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元。

(3)负担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元。

开户银行:户名:户号:年月日(院印)特此通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篇二:法院一审执行通知书格式模板执行通知书(201x)x刑初字第xxx号 xxx看守所:罪犯xxx经依法判处刑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请按照本通知送交劳改单位执行。

此联及附件送交执行单位执行通知书(存根)(201x)x刑初字第xxx 号 xxx看守所:罪犯xxx经依法判处刑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请按照本通知送交劳改单位执行。

此联入卷执行通知书(201x)x刑初字第xxx号罪犯xxx:你犯故意xxx罪,经依法判处xxx徒刑。

现交付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主刑起算日期:201x年x月x日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xx、罚金xxx元)201x年x月xx日此联发给罪犯本人收执执行通知书(回执)(201x)x刑初字第xxx号 xxxxx人民法院:你院201x年x月xx日(201x)x刑初字第xxx号执行通知书及附件刑事判决书x份,刑事裁定书x份,罪犯结案登记表1份,均已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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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文档】(201X)宣中刑初字第1号-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宣中刑初字第1号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X)宣中刑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太辉,男,1962年7月22日出生于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汉族,不识字,农民,住(略),系被害人高文云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春芳,女,1965年3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汉族,不识字,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高文云之母。

诉讼代理人高运迁,男,1938年10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汉族,初小文化,农民,住(略)。

系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之父。

诉讼代理人傅建平,旌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叶利达,男,1962年6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略)。

1996年10月18日因盗窃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

201X年8月29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旌德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徐健,安徽梓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宣检刑诉〔201X〕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利达犯故意杀人罪,于201X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元清出庭支持公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太辉、彭春芳及其诉讼代理人高运迁、傅建平,被告人叶利达及其指定辩护人徐健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8月28日晚22时许,被告人叶利达窜至旌德县旌阳镇新光村,攀爬进入汪家3号其女友彭菊姣家。

29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误以为彭住在一楼,遂进入楼下彭的侄女高文云的房间,用手将高文云掐死。

2019年(201X)朝刑初字第01902号-word范文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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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01X)朝刑初字第01902号-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朝刑初字第01902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朝刑初字第0190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明,男, 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职高文化,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永隆屯村农民,住(略) ;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X年11月12日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现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1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字(201X)第1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明犯抢劫罪,于201X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因被告人李明自愿认罪,根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并经被告人李明同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米新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李明伙同陈庆元、黄开成(均已被判刑)等人于201X年5月28日22时许,在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西直河附近,持镐把对安照(男,44岁)进行殴打,致安照“左侧尺骨远端骨折”,经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属轻伤(偏重),抢得安照松下牌GD86型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人民币200元)。

二、被告人李明伙同陈庆元、黄开成(均已被判刑)等人于201X年5月28日23时许,在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老君堂村搅拌站铁路桥附近,持镐把对张长山(男,27岁)进行殴打,致张长山“头皮裂伤,左尺骨骨折”,经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属轻伤(偏重),抢得张长山索爱牌T768型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人民币700元)。

201X年1月25日,被告人李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精品文档】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推荐word版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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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篇一:执行案件流程篇二:法院通知书格式执行通知书(201x)x刑初字第xxx号xxx看守所:罪犯xxx经依法判处刑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请按照本通知送交劳改单位执行。

此联及附件送交执行单位执行通知书(存根)(201x)x刑初字第xxx号xxx看守所:罪犯xxx经依法判处刑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请按照本通知送交劳改单位执行。

此联入卷执行通知书(201x)x刑初字第xxx号罪犯xxx:你犯故意xxx罪,经依法判处xxx徒刑。

现交付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主刑起算日期:201x年x月x日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xx、罚金xxx元)201x年x月xx日此联发给罪犯本人收执执行通知书(回执)(201x)x刑初字第xxx号xxxxx人民法院:你院201x年x月xx日(201x)x刑初字第xxx号执行通知书及附件刑事判决书x份,刑事裁定书x份,罪犯结案登记表1份,均已收到。

罪犯xxx已于年月日送往执行。

201x年x月x日此联由羁押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退回法院入卷篇二: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公告发布工作,更好地体现报纸刊登人民法院公告的严肃性,提高人民法院公告刊登速度,最新修订的《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定,现予公布;请各地人民法院在制作公告文稿时使用。

1.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本院受理()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或涉外均为30日),逾期将依法审理。

2.民事案件上诉状副本():上诉人()就()字第()号判决书提起上诉。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

【最新文档】201X校园暴力事件案例-实用word文档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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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201X校园暴力事件案例篇一: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十大校园暴力典型案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十大校园暴力典型案例201X年5月26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法院十大校园暴力典型案例,青岛中院还编印了《预防校园暴力法律手册》,制作了法治教育展板,向公众宣传有关法律规定及预防应对措施,呼吁家庭、学校、全社会共同努力,从源头遏制校园暴力发生,保护每一位孩子健康快乐成长。

案例一“争女友”引发血案【案情】被告人李某为某中专学生,因与同学“争女友”发生矛盾,后双方约定“谈判”。

“谈判”中其与纠合的其他被告人孙某等人对被害人曲某进行殴打,致曲某受伤。

后曲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并根据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赔偿情况,对各被告人分别判以相应有期徒刑。

【点评】故意伤害在校园暴力刑事案件中是最为常见的犯罪类型。

青春期的学生情绪比较容易急躁,一些辨别是非能力较差、法律意识淡薄的青少年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容易沾染江湖习气。

遇到问题不能理性解决,动辄大打出手。

由于其心智尚未成熟,对事件的严重性往往预估不足,更没有想过暴力事件发生的法律后果,懵懂中已然走上犯罪道路。

本案就是“一失足成千古恨”的典型案例。

案例二“以暴制暴”伤人伤己【案情】被告人袁某与同校学生徐某等人解决纠纷,被徐某一方殴打后,看到同校学生张某等人,误认为张某也是徐某一方的人,遂与其他五人持铁管追赶张某至一胡同内,对张某拳打脚踢,其中一人持铁管将张某左手打成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等与他人合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受刑事处罚。

【点评】校园暴力刑事案件中,常有因“以暴制暴”行为伤及他人,并致自己承担刑罚的情形。

【最新2018】与服刑儿子谈心-精选word文档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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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与服刑儿子谈心篇一:社区服刑人员谈话教育笔录社区服刑人员谈话教育笔录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事由:谈话人:记录人:(可另附页)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签字:(按食指印)篇二:司法所社区服刑人员走访谈话记录(本人)司法所社区服刑人员走访谈话记录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走访地点:谈话人:记录人:社区服刑人员:性别:联系电话:罪名:矫正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问:我们是司法所工作人员,今天找你谈话,依法向你了解相关情况并告知你在社区服刑期间应遵守的有关规定,请你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答:问:你最近在从事什么职业?生活和工作上是否有困难?答:问:你最近是否认真学习了相关的法律知识?答:问:谈谈你最近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答:问:你目前的家庭成员有哪些?你现在家庭主要经济状况如何?答:问:你接下来有什么想法和打算?答:问:希望你能认真吸取教训。

在今后的生活中要多学习有关法律法规,遵纪守法,做一个守法的公民,你能不能做到?答:问:今后在生活中碰到问题时,要多和组织上进行沟通、交流,不要鲁莽行事,你能不能做到?答:问:今天对你的走访谈话就到这,你有没有什么要补充的?答:以上记录是否属实,确认无误后请签字捺印。

社区服刑人员:谈话人:记录人:年月日篇三:42社区服刑人员月谈话笔录参考内容社区服刑人员月谈话笔录参考内容(仅供参考)1、这一个月以来你外出过吗?2、你主要和哪些人交往?3、你平时做些什么?4、你生活上有什么困难需要我们帮助吗?5、你抽时间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吗?6、今天找你来进行谈话,请你将最近的情况说一下。

7、你目前的家庭成员有哪些?8、你现在家庭主要经济状况如何?9、你目前的收入是多少?10、目前你在从事什么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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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铁刑一初字第4号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铁刑一初字第4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阳,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址XX市XX区XX街。

201X年10月11日因涉嫌犯绑架罪被拘留,同年
10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铁岭市看守所。

辩护人栗志明、路村,系辽宁国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邹文禹,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八年文化,无职业,捕前住址XX市XX区XX街。

201X年10月11日因涉嫌犯绑架罪被拘留,同年
10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铁岭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化斌,系辽宁正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铁岭市人民检察院以辽铁检刑诉[201X]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阳、邹文禹犯绑架罪,于201X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凤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阳及辩护人路村,
被告人邹文禹及辩护人王化斌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铁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10月10日7时许,被告人吕阳、
邹文禹将银州区某理发店女老板华X之子邓X绑架,并向华索要人民币60万元,后被抓获,人质被解救。

公诉机关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
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扣押笔录、辨认笔录、通话记录、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

被告人吕阳无辩解。

其辩护人提出吕阳主观恶性不深;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一般;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邹文禹辩解其系从犯。

辩护人提出邹文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为从犯;在被抓获后不但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还揭发了同伙吕阳
的犯罪事实及及藏身地点,使公安机关及时抓捕同案犯,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
的规定,其行为应认定立功,对其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X年9月间,被告人吕阳、邹文禹欲绑架人质获取
钱财,并准备了匕首、手铐、帽套等作案工具。

同年10月10日7时许,被告
人吕阳驾车来到铁岭市银州区惠源东区,被告人邹文禹趁邓X(被害人,11岁)到自家车库取自行车之机,用刀逼邓至车上,将邓绑架至吕阳租住的铁岭市银
州区汇工街一楼房内。

二被告人多次打电话给邓X的母亲华X,索要60万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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