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公司管理系统法-中文版
新加坡公司法简介
Tax transpare nt
Exists subject to Limited Partnership Agreement, which usually states a fixed term
Firm
Personal liability of the owner • Partners personally liable for debts and losses resulting from their own wrongful actions Partners not personally liable for debts and losses of LLP incurred by other partners
4
Evolution of Firms
Sole proprietorship
Limited partnership
Corporation
LLC, LLP, Business Trust, etc
Selection of Business Forms
• What are the considerations? • Liability of the owner • Management of the business • Formalities/legal requirement • Transferability • Legal status • Tax treatment • Duration
新加坡公司法简介 companylaw 2015-2016 master lawsseminar dr.lin lin assistant professor nus law basic concepts corporationsole proprietorship llc, llp, business trust, etc limited partnership evolution firmsselection businessforms formalities/legalrequirement legalstatus taxtreatment durationsole proprietorship partnerships companies general partnership limited partnership llp private co joint venture? public co list co firm personal liability ownermanagement businesscapital contribution legal status tax treatment duration general partnership partners personally liable partnership'sdebts lossesincurred otherpartners partners have equal management rights, unless otherwise agreed upon partners generally contribute cash, property separatelegal entity cansue firm'sname cannotown property firm'sname tax transparen existssubject partnershipagreement, which usually states fixedterm limited partnership generalpartner personally liable limitedpartner personallyliable partnershipbeyond his agreed contribution generalpartner(s)
新加坡公司章程
公司法(第50 章) 新加坡共和国有限股分公司总纲及公司章程OFXX (私人)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公司法,第50 章节有限股分公司章程的总纲xx (私人)有限公司(在新加坡共和国注册成立)1 .公司的名称是xx (私人)有限公司2. 公司的注册办公室会座落于新加坡共和国3 .公司具有公司法(第50 章节)和其他成文法授予的全部权利、权力和特权以及全部的能力来执行或者承担任何商业和活动,做任何行为或者缔结任何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的目的:-(a) 执行所有或者任何电子商务项目管理、产品发展、市场营销和生产创造因特网网络产品,每一类型和储存的电器和电子装置和器具的生产、安装、维护和处理,各种类电子和电器、装置、设备的储存的商事活动。
(b) 执行提供有关上述相关科技的电子解决,电子咨询和顾问服务,执行每一类型与电子和电的使用和应用相关的研究、调查和试验工作的商事活动。
(c) 执行电脑系统咨询、管理咨询、电脑软件发展可行性研究、项目管理、设施管理、电脑时间共享和服务办事处,租借电脑软件系统和/或者组件,买、卖、供应、贸易和修理电脑软件系统和/或者组件,以及各种类型的为任何目的的与电脑/管理工具相关的服务的商事活动。
4. 公司成员承担有限责任。
我/我们,下列列具姓名、地址和职务的签署的迄今股分认购人,均意欲依据总纲组成一间公司,我/我们并分别地允许按列于我们姓名右方的股分数目,承购公司资本中的股分数。
20xx 年xx 月xx 日**100,0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公司法,第50 章节有限股分公司公司章程xx 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新加坡共和国)公司法附录四表格A 的章程不合用于本公司,除非本章程重复或者包含了相同条款。
在本章程中“法案”“公司”“董事” 或者者“董事会”“红利”“成员”“办公室”“实缴资本”“登记”“秘书”指公司法(第50 章节)以及在其生效期间的任何法定修改或者重新制定指上述的公司,无论其不时地被称作什么其他名字指公司现时的董事或者任何具有授权来代表公司的董事包括花红,以货币或者物的分配,资本分配和资本化问题;指登记成为公司股分持有者的个人或者实体;指公司现时的注册办公室;包括以信用出资作为实缴资本;指依照法案保存的公司成员登记簿,包括依据法案保存的分支机构的登记簿;指依照本章程委任的公司秘书,将包括任何人被授权暂时履行公司秘书职责的人。
新加坡公司法-中文
新加坡公司法-中文第一节导言第二节公司成立及其后果第三节公司治理第四节公司权利的行使第五节股东的救济第六节公司股份第七节公司债据与资产抵押第八节公司困境第九节公司解散一16.1.1 在新加坡,与公司有关的主要法律是《公司法(Cap50, 1994 Rev Ed)》(以下称“公司法”)。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特殊类型的公司,除了公司法之外,还要受到其他成文法的规制。
如保险公司和银行,还要分别受《保险法(Cap142,1994 Rev Ed)和《银行法(Cap20, 1994 Rev Ed)》的规制。
有限责任合伙组织其实也是公司,受《有限责任合伙组织法(Cap289,1994 Rev Ed)》规制。
在诸如《证券与期货法(Cap289, 1994 Rev Ed)》等其他成文法中,也有一些与公司有关的条款。
16.1.2 应该注意的是,普通法也会对与公司有关的成文法规范进行补充。
返回顶部二16.2.1 根据公司法第17(3)条的规定,拥有20名以上成员的经营组织都必须设立为公司。
但该规定并不适用于那些遵照新加坡其他成文法设立的,由从事特定职业的个人组成的合伙组织(公司法第17(3)条)。
法律职业的从业者,受《法律职业法(Cap161,1994 Rev Ed)》的规制,他们可以设立成员超过20人的合伙组织。
16.2.2 一般来说,只要提交相应的文件,缴纳规定的费用,任何人都可以在新加坡通过登记设立公司。
设立公司时,必须提交的最重要的文件是公司章程和组织规章,公司法第19(1)条对此作了强制性要求。
公司章程和组织规章就是公司的宪章。
根据公司法第22(1)条的规定,公司章程必须载明公司名称、公司股本[如果有的话],并表明公司成员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
公司组织规章是公司的规章制度,其中也有与公司治理有关的规定。
如果公司章程和组织规章有冲突,前者有优先效力。
16.2.3 公司章程一经登记,登记官便签发设立通知,宣布公司成立并在通知中载明成立的日期。
某新加坡有限公司管理章程(制度范本、DOC格式)
管理章程XXXXXXX公司总则本管理章程专为XXXXXX中心的员工而编制。
本管理章程涉及的管理规定作为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的附件,是劳资双方履约的依据内容之一,必须共同遵守。
本公司保留随时修改章程内容的权利,以便能及时适应公司行政方针的改变。
但章程内容的修改将不会损害员工之合法权益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之规定。
第一章人事管理1.1员工岗位分类A 公司管理层B 科室部门、管理处管理层C 科室部门、管理处部门管理员工D 基层员工1.2 新进员工录用手续1.2.1 每位新进之员工须于报到之日向办公室提交原单位退工单正本。
借故不交,公司发现问题后将随时中止与其的劳动关系。
1.2.2 在报到之日,须同时提交一寸免冠照壹张,并交验身份证原件、学历证明正本及专业技术证等正本。
一个月内提交区级以上医院体检报告或有效的健康证,1.2.3 新进员工在办妥以上1.2.1至1.2.3项所规定的手续之后,公司将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包括试用期)或劳务协议。
1.2.4 劳动合同员工在受聘于本公司时,均需签订一份完整之劳动合同,而该合同已包括所有雇用细则。
员工须研读该劳动合同,以了解雇用细则之全部并予以签收。
1.2.5 任职前体检员工在任职前,必须通过市级医院之体格检查后才能获聘。
体检费用由员工自理。
1.3.个人资料1.3.1 员工所填写的各类有关表格,应保证所填信息真实无虚假,做到忠诚老实,不隐瞒,不造假。
1.3.2 为避免有关资料不确实而导致日后员工正当权益受到损害,员工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有关记录若发生变化,例如:迁移地址、婚姻状况、学历、分配调动、晋升出国、生育及涉及刑事、行政判决处理待,均应及时通报公司。
如有隐瞒、虚报造假,一经发现,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有保留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1.4 试用期1.4.1 凡被聘用之员工,最先会以试用性质雇用,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
在试用期间员工必须完成迎新课程及公司要求之培训课程。
在试用期完结之前,部门主管需就观察所得,填报员工工作表现考核报告,以确定该员工是否完成试用期。
新加坡公司章程中文译本
新加坡公司章程中文译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名称本公司名称为[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为依照新加坡公司法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公司地址公司的地址为[公司地址],或者根据董事长的决定在其他地方。
第三条:业务范围本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业务范围]等。
第四条:股东责任本公司的股东将按照出资额承担责任。
第五条:总经理本公司设有总经理一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章:股东第六条:股东资格任何自然人、法人都有资格成为本公司的股东。
第七条:股份分配公司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和分配。
第三章:公司管理第八条:股东大会本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为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九条:董事会本公司设有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战略规划和决策。
第十条:监事会本公司设有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第十一条:总经理本公司的总经理负责日常的管理和运营工作,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汇报工作情况。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二条:财务报告本公司每年编制财务报告并提交给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分红公司每年根据盈利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分红。
第十四条:财务审计公司每年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五章:章程修改第十五条:章程修改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并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第六章:解散和清算第十六条:公司解散公司可能因经营不善、法律原因或其他决定而解散。
第十七条:清算公司解散后进行清算,清偿债务,并将剩余资产按照股东的权益进行分配。
第七章:其他事项第十八条:争议解决对于公司相关的争议,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诉讼解决。
第十九条:生效本公司章程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并向相关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其他事项若本章程未涉及的事项,应根据新加坡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新加坡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新加坡公司人事管理制度新加坡公司人事管理制度非常完善和规范,为了确保员工的权益和企业的稳定运营,公司必须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
本文将从招聘、人事档案管理、员工福利、离职等方面介绍新加坡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招聘在新加坡,公司必须遵循平等机会原则,禁止对求职者的种族、宗教、性别和国籍等歧视。
公司必须透明公开地发布招聘信息,采取面试和相关测试等多种方式来筛选合适的人选。
在招聘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遵守数据隐私法规。
人事档案管理在新加坡,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人事档案管理系统,包括员工个人信息、员工培训记录、考核评价、绩效管理记录等。
公司必须确保所有员工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必须及时更新员工档案,以便为管理层提供有关员工的重要信息。
员工福利新加坡的劳动法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加班费和年假等福利和待遇。
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提供更高的福利和待遇,例如医疗保险、员工培训、团队建设等。
公司可以通过福利和待遇吸引和留住优秀员工,并提高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离职公司必须根据新加坡的劳动法制定严格的离职程序和规定,包括通知期、补偿金和退休金等。
公司必须遵守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并保证员工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同时,公司对员工离职的原因进行调查和分析,并及时采取措施来改进员工福利和管理制度,提高员工满意度和忠诚度。
结论新加坡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完善和规范,公司必须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保障员工的权益和企业的稳定运营。
公司必须重视人才管理,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文化,吸引和留住优秀员工,提高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新加坡公司法-中文版
新加坡公司法-中文版第十六章公司法第一节导言第二节公司成立及其后果第三节公司治理第四节公司权利的行使第五节股东的救济第六节公司股份第七节公司债据与资产抵押第八节公司困境第九节公司解散第一节导言16.1.1 在新加坡,与公司有关的主要法律是《公司法(Cap50, 1994 Rev Ed)》(以下称“公司法”)。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特殊类型的公司,除了公司法之外,还要受到其他成文法的规制。
如保险公司和银行,还要分别受《保险法(Cap142,1994 Rev Ed)和《银行法(Cap20, 1994 Rev Ed)》的规制。
有限责任合伙组织其实也是公司,受《有限责任合伙组织法(Cap289,1994 Rev Ed)》规制。
在诸如《证券与期货法(Cap289, 1994 Rev Ed)》等其他成文法中,也有一些与公司有关的条款。
16.1.2 应该注意的是,普通法也会对与公司有关的成文法规范进行补充。
第二节公司成立及其后果设立公司的义务16.2.1 根据公司法第17(3)条的规定,拥有20名以上成员的经营组织都必须设立为公司。
但该规定并不适用于那些遵照新加坡其他成文法设立的,由从事特定职业的个人组成的合伙组织(公司法第17(3)条)。
法律职业的从业者,受《法律职业法(Cap161,1994 Rev Ed)》的规制,他们可以设立成员超过20人的合伙组织。
公司的登记16.2.2 一般来说,只要提交相应的文件,缴纳规定的费用,任何人都可以在新加坡通过登记设立公司。
设立公司时,必须提交的最重要的文件是公司章程和组织规章,公司法第19 (1)条对此作了强制性要求。
公司章程和组织规章就是公司的宪章。
根据公司法第22(1)条的规定,公司章程必须载明公司名称、公司股本[如果有的话],并表明公司成员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
公司组织规章是公司的规章制度,其中也有与公司治理有关的规定。
如果公司章程和组织规章有冲突,前者有优先效力。
新加坡公司法-中文版
新加坡公司法-中文版新加坡公司法-中文版第十六章公司法第一节导言第二节公司成立及其后果第三节公司治理第四节公司权利的行使第五节股东的救济第六节公司股份第七节公司债据与资产抵押第八节公司困境第九节公司解散第一节导言16.1.1 在新加坡,与公司有关的主要法律是《公司法(Cap50, 1994 Rev Ed)》(以下称“公司法”)。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特殊类型的公司,除了公司法之外,还要受到其他成文法的规制。
如保险公司和银行,还要分别受《保险法(Cap142,1994 Rev Ed)和《银行法(Cap20, 1994 Rev Ed)》的规制。
有限责任合伙组织其实也是公司,受《有限责任合伙组织法(Cap289,1994 Rev Ed)》规制。
在诸如《证券与期货法(Cap289, 1994 Rev Ed)》等其他成文法中,也有一些与公司有关的条款。
16.1.2 应该注意的是,普通法也会对与公司有关的成文法规范进行补充。
第二节公司成立及其后果设立公司的义务16.2.1 根据公司法第17(3)条的规定,拥有20名以上成员的经营组织都必须设立为公司。
但该规定并不适用于那些遵照新加坡其他成文法设立的,由从事特定职业的个人组成的合伙组织(公司法第17(3)条)。
法律职业的从业者,受《法律职业法(Cap161,1994 Rev Ed)》的规制,他们可以设立成员超过20人的合伙组织。
公司的登记16.2.2 一般来说,只要提交相应的文件,缴纳规定的费用,任何人都可以在新加坡通过登记设立公司。
设立公司时,必须提交的最重要的文件是公司章程和组织规章,公司法第19(1)条对此作了强制性要求。
公司章程和组织规章就是公司的宪章。
根据公司法第22(1)条的规定,公司章程必须载明公司名称、公司股本[如果有的话],并表明公司成员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
公司组织规章是公司的规章制度,其中也有与公司治理有关的规定。
如果公司章程和组织规章有冲突,前者有优先效力。
新加坡的ro制度
新加坡的ro制度新加坡的"Registered Officer" (RO) 制度是指根据公司法,公司必须指定一名合格的RO来负责公司的法定事务。
RO通常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之一,他们承担着确保公司合规性和透明度的重要责任。
RO制度在新加坡的商业环境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为公司提供了法律遵循的框架和追求卓越的机会。
1. RO的职责RO在公司中承担着多项重要职责。
首先,他们负责确保公司遵守新加坡法律和规定。
他们需要保证公司的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并及时提交给政府机构。
此外,RO还需要处理公司的股东关系,定期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并确保遵守相关程序和法律。
2. RO的资格要求担任RO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格要求。
根据新加坡公司法,RO必须是新加坡公民、永久居民或持有合法工作签证的人士。
此外,RO还必须年满18岁,具备合适的经验和知识来履行他们的职责。
这些资格要求确保了RO具备足够的专业背景和能力来管理公司的法律事务。
3. RO的重要性RO制度在新加坡的商业环境中非常重要。
首先,RO确保公司合规性。
他们通过严格遵守法律和规定,保证公司运营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其次,RO的存在增加了公司的透明度。
他们负责维护并提供公司的重要文件、记录和报告,确保股东和监管机构对公司的运营情况有清晰的了解。
最后,RO还在公司内部起到激励和引导员工遵守公司价值观和道德规范的作用。
4. RO的挑战与机遇担任RO不是一项容易的任务,他们需要应对各种挑战并处理复杂的法律事务。
RO需要持续学习和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确保公司的合规性。
此外,他们还需要与不同的利益相关者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合作,以解决潜在的纠纷和冲突。
然而,RO也面临着机遇,他们可以通过提升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5. RO制度的改进新加坡的RO制度不断发展和改进。
政府和监管机构积极倾听企业和专业人士的意见,以进一步提高RO制度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新加坡企业法律摘录
新加坡企业法律摘录新加坡企业法律摘录新加坡是一个拥有良好商业环境和完善法律体系的国家,作为一个经济开放型的国家,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营商环境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
在实践中,新加坡也出台一系列的法规和法律,帮助企业更好的运营和发展。
本文将会对新加坡企业法律进行摘录和分析,以便于读者更好的了解新加坡企业法律体系。
1.《新加坡公司法》新加坡公司法是新加坡的一部关于公司立法的重要法律,它规定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建立了公司的注册、成立、运营和解散的法律框架。
下面是新加坡公司法的主要内容:- 公司的注册:所有拟成立公司必须在新加坡公司注册处进行注册。
注册所需的材料:公司名称、注册地点、公司类型等。
- 公司的资本:新加坡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资本的最大和最小限制,同时规定了公司股份的形式和股权转移的方式。
-公司治理:公司的治理主要由董事会、总经理和股东共同组成,可以选择任意数量的董事和股东,但至少要有一名董事和一个股东。
- 公司的税收制度:新加坡的公司税率在2019年为17%,对于个人和公司都非常有吸引力。
- 公司的解散:新加坡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解散程序,主要是在公司财务状况差、法务问题和管理不善的情况下发生。
2.《新加坡国际仲裁法》新加坡国际仲裁法主要是针对国际商业仲裁的一部重要法律,目的是保护企业在跨国交易中的权益,有效维护商业互信。
下面是新加坡国际仲裁法的主要内容:- 新加坡国际仲裁法规定了企业可以在新加坡的仲裁中心进行仲裁。
- 在新加坡实行的仲裁判决和裁决书均获得各国官方的认可和保护。
- 新加坡国际仲裁法规定了企业在仲裁期间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保护证据材料、控制费用等。
3.《新加坡版权法》对于以创意为核心的企业,新加坡版权法是非常关键的一部法律,它保护企业的版权和知识产权,保护公司的产权和个人的创作权。
下面是新加坡版权法的主要内容:- 新加坡版权法规定了企业可以享有的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文学作品、音乐和图片等方面。
新加坡公司法-中文版
新加坡公司法-中文版第十六章公司法第一节导言第二节公司成立及其后果第三节公司治理第四节公司权利的行使第五节股东的救济第六节公司股份第七节公司债据与资产抵押第八节公司困境第九节公司解散第一节导言16.1.1 在新加坡,与公司有关的主要法律是《公司法(Cap50, 1994 Rev Ed)》(以下称“公司法”)。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特殊类型的公司,除了公司法之外,还要受到其他成文法的规制。
如保险公司和银行,还要分别受《保险法(Cap142,1994 Rev Ed)和《银行法(Cap20, 1994 Rev Ed)》的规制。
有限责任合伙组织其实也是公司,受《有限责任合伙组织法(Cap289,1994 Rev Ed)》规制。
在诸如《证券与期货法(Cap289, 1994 Rev Ed)》等其他成文法中,也有一些与公司有关的条款。
16.1.2 应该注意的是,普通法也会对与公司有关的成文法规范进行补充。
第二节公司成立及其后果设立公司的义务16.2.1 根据公司法第17(3)条的规定,拥有20名以上成员的经营组织都必须设立为公司。
但该规定并不适用于那些遵照新加坡其他成文法设立的,由从事特定职业的个人组成的合伙组织(公司法第17(3)条)。
法律职业的从业者,受《法律职业法(Cap161,1994 Rev Ed)》的规制,他们可以设立成员超过20人的合伙组织。
公司的登记16.2.2 一般来说,只要提交相应的文件,缴纳规定的费用,任何人都可以在新加坡通过登记设立公司。
设立公司时,必须提交的最重要的文件是公司章程和组织规章,公司法第19(1)条对此作了强制性要求。
公司章程和组织规章就是公司的宪章。
根据公司法第22(1)条的规定,公司章程必须载明公司名称、公司股本[如果有的话],并表明公司成员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
公司组织规章是公司的规章制度,其中也有与公司治理有关的规定。
如果公司章程和组织规章有冲突,前者有优先效力。
新加坡的管理制度
新加坡的管理制度新加坡是一个繁荣发展的国家,其成功和繁荣的背后有一套高效的管理制度在支撑。
新加坡的管理制度为政府、企业和社会各个方面的运转提供了有力支撑,使得这个小国家在各个领域都能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
本文将从政府管理、企业管理和社会管理三个方面来描述新加坡的管理制度。
一、政府管理1. 政府体制新加坡的政府体制是以议会制度为基础的。
新加坡议会由总统和议会两个部分组成,总统是国家元首,议会由总理和议员组成,总理是政府首脑。
新加坡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部门,各司其职,互相制衡。
这样的体制保证了国家机构的公正、高效和透明。
2. 政策制定和执行新加坡政府高效的政策制定和执行是其成功的关键之一。
政府制定的政策能够快速得到实施,并在短时间内实现政策目标。
政府重视民意调查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反馈,将民意融入政策制定的过程中。
政府高效的执行力也使得政策在实施过程中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3. 反腐斗争新加坡政府高度重视反腐斗争,通过建立法律和机构来打击腐败行为。
新加坡的反腐机构独立于政府,对腐败行为进行严格审查,并严惩不贷。
这样的制度保证了政府高效廉洁,增强了政府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4. 公共服务新加坡政府高效的公共服务是其管理制度的亮点之一。
政府通过建立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为国民提供高质量、便捷的公共服务。
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高效,形成了一体化的公共服务体系,为民众提供了便捷的服务。
二、企业管理1. 政策支持新加坡政府为企业提供了良好的政策支持,包括减税、补贴、优惠政策等。
政府还通过基础设施建设、创新科研等方面为企业创造了有利的发展环境。
2. 创新创业新加坡的企业管理制度鼓励创新创业。
政府通过多种途径鼓励企业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
政府还为初创企业提供了丰富的资源和支持,促进了创新创业的良性循环。
3. 人力资源管理新加坡的企业管理重视人力资源的培养和发展。
政府与企业合作,为企业提供培训、招聘等服务,使得企业拥有高素质的人才,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
公司法新加坡法律第50章.pdf
由代表行事的公司 ............................................................................................................... 27
董事 .................................................................................................................................... 27
董事的委任、退任和撤換..................................................................................................... 29
替任董事 ............................................................................................................................. 30
股票 .................................................................................................................................... 12
催繳股款 ............................................................................................................................. 13
公司法新加坡法律第50章.pdf
董事的委任、退任和撤換..................................................................................................... 29
替任董事 ............................................................................................................................. 30
首席執行官 .......................................................................................................................... 28
罷免董事職務 ...................................................................................................................... 29
由代表行事的公司 ............................................................................................................... 27
董事 .................................................................................................................................... 27
新加坡公司法-中文
第十六章公司法第一节导言第二节公司成立及其后果第三节公司治理第四节公司权利的行使第五节股东的救济第六节公司股份第七节公司债据与资产抵押第八节公司困境第九节公司解散第一节导言16.1.1 在新加坡,与公司有关的主要法律是《公司法(Cap50, 1994 Rev Ed)》(以下称“公司法”)。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特殊类型的公司,除了公司法之外,还要受到其他成文法的规制。
如保险公司和银行,还要分别受《保险法(Cap142,1994 Rev Ed)和《银行法(Cap20, 1994 Rev Ed)》的规制。
有限责任合伙组织其实也是公司,受《有限责任合伙组织法(Cap289,1994 Rev Ed)》规制。
在诸如《证券与期货法(Cap289, 1994 Rev Ed)》等其他成文法中,也有一些与公司有关的条款。
16.1.2 应该注意的是,普通法也会对与公司有关的成文法规范进行补充。
返回顶部第二节公司成立及其后果设立公司的义务16.2.1 根据公司法第17(3)条的规定,拥有20名以上成员的经营组织都必须设立为公司。
但该规定并不适用于那些遵照新加坡其他成文法设立的,由从事特定职业的个人组成的合伙组织(公司法第17(3)条)。
法律职业的从业者,受《法律职业法(Cap161,1994 Rev Ed)》的规制,他们可以设立成员超过20人的合伙组织。
公司的登记16.2.2 一般来说,只要提交相应的文件,缴纳规定的费用,任何人都可以在新加坡通过登记设立公司。
设立公司时,必须提交的最重要的文件是公司章程和组织规章,公司法第19(1)条对此作了强制性要求。
公司章程和组织规章就是公司的宪章。
根据公司法第22(1)条的规定,公司章程必须载明公司名称、公司股本[如果有的话],并表明公司成员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
公司组织规章是公司的规章制度,其中也有与公司治理有关的规定。
如果公司章程和组织规章有冲突,前者有优先效力。
16.2.3 公司章程一经登记,登记官便签发设立通知,宣布公司成立并在通知中载明成立的日期。
新加坡式管理制度
新加坡式管理制度新加坡是一个小国家,但却在短短几十年内实现了惊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成为世界上最先进和成功的国家之一。
其成功的背后有着一套独特的管理制度,被称为“新加坡式管理制度”。
这种管理制度涉及政府、企业和社会各个方面,是新加坡成功之道的核心。
政府管理制度新加坡的政府管理制度是其成功的基石。
在新加坡,政府高效、廉洁、公正、透明,并始终以国家利益为首要目标。
这一点在新加坡多次排名世界治理指数的前列得到了体现。
政府重视制度建设,严格执行法律,鼓励创新,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国家的长期繁荣稳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新加坡的政府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形成了一个高效的管理团队。
同时,政府对管理人员进行严格的选拔和培训,确保其具有专业知识和才能。
政府管理人员以身作则,为人民树立了榜样。
企业管理制度新加坡的企业管理制度以创新、高效、负责任为主旨。
政府通过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为企业提供了良好的营商环境,鼓励投资、激励企业创新,推动经济的发展。
新加坡的企业主重视员工参与和激励,注重企业文化建设,培养了一大批忠诚、敬业、富有创新意识的员工。
同时,企业注重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活动,为社会做出贡献。
社会管理制度新加坡的社会管理制度着力于创建一个和谐、包容、发展的社会环境。
政府通过一系列社会政策,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为弱势群体提供帮助。
同时,政府倡导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共同推动社会的进步。
社会管理制度以教育、卫生、福利、就业等为重点,为人民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新加坡的社会对家庭、尊老爱幼、彼此关心的传统文化有所侧重,使整个社会更加团结。
同时,社会注重培养和传承正能量,鼓励人们积极向上,增强社会凝聚力和向心力。
新加坡式管理制度的优势新加坡式管理制度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高效性。
新加坡的政府、企业和社会各个方面高效协作,形成了一个整体。
政府高效管理,企业高效创新,社会高效发展。
2. 透明度。
新加坡的管理制度具有高度透明度,政府决策公开透明,企业经营公开透明,社会发展公开透明,使整个社会充满阳光。
新加坡公司章程中文译本
(3)从事电信和通讯服务的提供或处理、信息检索与交付、电子信息、电子商务、互联网和数据库服务的提供与处理业务。
(4)以任何方式、依照任何条款收购或以其他方式获取和持有股票、股份、债券、债权股票、年金债券和外汇、外币存款和商品,并随时对其中任何部分进行变更、行使和实施本公司在这些股票、股份、债券、外汇、外币存款或商品上的利益的各项附带权利,并以本公司可能认为适当的方式将并非本公司经营急需的闲置资金用于投资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26)与任何政府、主管当局、社团、公司或人员签订任何商务协定或其他协定,同时获取或得到出于任何目的的各种法规、法令、特许状、合同、行政命令、权利、特权、许可证、专营权和优惠,并且落实、执行和遵守上述法规、法令、特许状、合同、行政命令、权利、特权、许可证、专营权和优惠,签订、实施、启动、依法采取任何行动、合同、协议、谈判、法律程序和其他程序、和解、安排和方案并对其进行辩护,采取所有其他似乎在任何时间都对本公司的利益或保护有利或有益的行动和措施等。
(12)设立、保有和经营海运、空运、内陆水路运输和陆路运输企业(公共和私人企业)及其所有辅助服务机构。
(13)在符合法律施加的任何限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开展贸易、商业和工业所有分支机构的任何性质或类别的咨询师、顾问、研究人员和分析师业务。
(14)在符合法律施加的任何限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提供任何个人、企业或公司要求的任何部分或全部服务或便利设施或责成其他方提供该服务或设施。
(24)开展珠宝商、金匠、银匠、艺术商业务,进口、出口、购买、销售和经营珠宝、金银饰品、镀金和镀银、贵重物品、艺术品以及本公司认为合适的其他商品和货物的批发与零售,设立针对上述业务的培植、加工和制造商品的工厂。
新加坡企业法-中文版
新加坡公司法-中文版第十六章公司法第一节导言第二节公司成立及其后果第三节公司治理第四节公司权利的行使第五节股东的救济弟八节公司股份第七节公司债据与资产抵押第八节公司困境第九节公司解散第一节导言16.1.1在新加坡,与公司有关的主要法律是《公司法( Cap50, 1994 Rev Ed )》(以下称“公司法”)。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特殊类型的公司,除了公司法之外,还要受到其他成文法的规制。
如保险公司和银行,还要分别受《保险法( Cap 142,1994 Rev Ed )和《银行法(Cap20, 1994 Rev Ed )》的规制。
有限责任合伙组织其实也是公司,受《有限责任合伙组织法(Cap289,1994 Rev Ed )》规制。
在诸如《证券与期货法 (Cap289, 1994 Rev Ed )》等其他成文法中,也有一些与公司有关的条款。
16.1.2应该注意的是,普通法也会对与公司有关的成文法规范进行补充。
第二节公司成立及其后果设立公司的义务16.2.1根据公司法第17( 3)条的规定,拥有20名以上成员的经营组织都必须设立为公司。
但该规定并不适用于那些遵照新加坡其他成文法设立的,由从事特定职业的个人组成的合伙组织(公司法第17 (3)条)。
法律职业的从业者,受《法律职业法(Cap161,1994 Rev Ed )》的规制,他们可以设立成员超过20人的合伙组织。
公司的登记16.2.2 一般来说,只要提交相应的文件,缴纳规定的费用,任何人都可以在新加坡通过登记设立公司。
设立公司时,必须提交的最重要的文件是公司章程和组织规章,公司法第19 (1)条对此作了强制性要求。
公司章程和组织规章就是公司的宪章。
根据公司法第22 (1)条的规定,公司章程必须载明公司名称、公司股本[如果有的话],并表明公司成员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
公司组织规章是公司的规章制度,其中也有与公司治理有关的规定。
如果公司章程和组织规章有冲突,前者有优先效力。
新加坡公司章程中文译本
新加坡公司章程中文译本 It was last revised on January 2, 2021新加坡会计及公司管理局(ACRA)商业文件公司编号:公司以新名称成立确认证明书兹确认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于2005年3月31日成立的“.”现已通过特别决议的方式决定将其名称变更为“凯德置地宁波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新名称自2005年4月28日起生效。
特此确认!2005年4月29日签字盖章。
高级助理登记官夫人(签字)新加坡会计及公司管理局(ACRA)(盖章)新加坡会计及公司管理局(ACRA)公司编号:2005042X9C公司成立确认证明书兹确认MILLVIEW私人有限公司已依照《公司法》第50章的规定于2005年3月31日成立;该公司是一家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确认!2005年04年05日签字盖章。
助理登记官CHUASIEWYEN(签字)新加坡会计及公司管理局(ACRA)(盖章)《公司法》(第50章)私人股份有限公司MILLVIEW私人股份有限公司(于新加坡共和国注册)组织大纲1.“公司”名称:MILLVIEW私人股份有限公司2.“公司”注册办公地点将设在新加坡共和国。
3.本公司成立的目标在于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经营活动,也就是说,对于本条各款所列经营目标,除非该条款另有明确规定,否则,均不得参考或援引任何其他条款或其他各组条款的规定对其实施任何限制或约束;本条各款所列经营目标都能够作为一项独立的目标单独或与本条款或任何其他条款或其他各组条款所列全部或任何一项或多项其他目标共同实现;本章程所述任何部分或业务或目标被废止或被放弃均不得妨碍本公司从事任何其他经核准开展的业务;特此明确宣布,在本条名词解释中,本公司任何经营目标的定义不应参考任何其他目标或因两项或多项目标并列而受到限制,而且如果产生任何歧义,对本条定义的解释都不得夸大或限制本公司的权力:(1)开展一家控股公司的业务并为此目的,收购或以其他方式获取任何个人、企业或公司的部分或全部业务、商誉、资产和负债并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与任何个人、企业或公司合并或达成合伙、合资或利润分成协议并从中获取相关利益;发展成立、资助、设立、组建、形成、参与、组织、管理、监督和控制任何法人社团、公司、辛迪加、基金、托拉斯、企业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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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公司法-中文版第十六章公司法第一节导言第二节公司成立及其后果第三节公司治理第四节公司权利的行使第五节股东的救济第六节公司股份第七节公司债据与资产抵押第八节公司困境第九节公司解散第一节导言16.1.1 在新加坡,与公司有关的主要法律是《公司法(Cap50, 1994 Rev Ed)》(以下称“公司法”)。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特殊类型的公司,除了公司法之外,还要受到其他成文法的规制。
如保险公司和银行,还要分别受《保险法(Cap142,1994 Rev Ed)和《银行法(Cap20, 1994 Rev Ed)》的规制。
有限责任合伙组织其实也是公司,受《有限责任合伙组织法(Cap289,1994 Rev Ed)》规制。
在诸如《证券与期货法(Cap289, 1994 Rev Ed)》等其他成文法中,也有一些与公司有关的条款。
16.1.2 应该注意的是,普通法也会对与公司有关的成文法规范进行补充。
第二节公司成立及其后果设立公司的义务16.2.1 根据公司法第17(3)条的规定,拥有20名以上成员的经营组织都必须设立为公司。
但该规定并不适用于那些遵照新加坡其他成文法设立的,由从事特定职业的个人组成的合伙组织(公司法第17(3)条)。
法律职业的从业者,受《法律职业法(Cap161,1994 Rev Ed)》的规制,他们可以设立成员超过20人的合伙组织。
公司的登记16.2.2 一般来说,只要提交相应的文件,缴纳规定的费用,任何人都可以在新加坡通过登记设立公司。
设立公司时,必须提交的最重要的文件是公司章程和组织规章,公司法第19(1)条对此作了强制性要求。
公司章程和组织规章就是公司的宪章。
根据公司法第22(1)条的规定,公司章程必须载明公司名称、公司股本[如果有的话],并表明公司成员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
公司组织规章是公司的规章制度,其中也有与公司治理有关的规定。
如果公司章程和组织规章有冲突,前者有优先效力。
16.2.3 公司章程一经登记,登记官便签发设立通知,宣布公司成立并在通知中载明成立的日期。
该通知也会注明公司的类型,即成立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无限责任公司,必要时还将表明成立的公司是私营公司[参见公司法第19(4)条]。
公司成立的效力16.2.4 公司法第19(5)条规定了公司成立的一般效力,即公司作为一个法人组织,拥有此类实体的全部权利能力。
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并且可以永久存续直至公司解散。
公司还可以拥有土地,在公司解散时,其成员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16.2.5 公司作为法人组织,拥有法律承认的独立身份,这一原则已经得到了判例法的确认。
也就是说,公司具有独立于其成员之外的地位和身份[参见Salomon v. A Salomon & Co Ltd (1897) AC 22一案及Lee v. Lee’s Air Farming Ltd (1961) AC 12一案]。
上述原则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公司承担的债务及义务都是属于其自身的债务及义务,其成员并不承担公司的责任。
公司债权人只能指望公司自身来清偿其债务。
如果公司破产且无力清偿债务,不管公司的成员个人是否有清偿能力,债权人都只能自己承担损失。
公司成员的全部义务仅为缴清其已经认购但尚未缴纳的股本。
这一义务是对公司的义务,而非对公司债权人的义务。
因此,如果公司股份在发行时即已缴清,或在其后缴清,公司成员则不再对公司负有责任。
可见,在讲到有限责任时,必须注意的事,它并非指公司的责任是有限的,而是指其成员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是有限的,即以他们同意认购的股份所代表的资本总额为限。
“揭开公司的面纱”16.2.6 尽管公司具有独立于其成员之外的身份,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为了特定的目的可能会无视公司的独立身份,而将公司及其成员(或管理者)视为同一个主体。
例如,在有些情况下,法院会责令公司的成员来承担公司的债务。
如果法院这样做,我们便可以说公司的面纱被揭开或刺穿。
一般来说,揭开公司面纱的案件有两类,分别由成文法和普通法规制。
独立身份原则在制定法上的例外16.2.7 国会有权制定适当的成文法来限制公司法人资格的效力范围。
对独立身份原则较为重要的限制之一规定在公司法第339(3)条和340(2)条中。
根据该两条的规定,当公司订约并承担债务时,如果不能合理地预期公司将具有偿债能力,该公司的任何管理者都将被视为行为违法,在违法行为得到法院认定后其个人便可能要对上述债务的全部或部分承担责任。
16.2.8 另一重要的例外出现在公司法第340 (1)条。
在公司解散过程中,对公司事务的处理如果是为了欺骗公司债权人或任何其他人的债权人,或者出于任何其他的欺诈目的,法院可以责令任何参与此类行为知情者,对公司的债务及责任承担其中的全部或者一部分。
16.2.9 第三个重要的例外出现在以下情形中:即公司在缺乏可资分红的利润时进行了分红[参见公司法第403(2)(b)条]。
公司分红只能在公司有足够的利润且不会不正当地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才能进行。
如果公司的董事或经理在缺乏足够利润时,蓄意分配红利或许可分配红利,则应在分红超过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之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
身份独立原则在普通法上的例外16.2.10 人们设立公司往往出于多种目的,其中之一无疑是避免在经营失败时承担个人责任。
因此,并不能仅仅因为公司成员或管理者利用公司制度来避免个人责任便否定公司的独立身份 [参见Adams v Cape Industries plc (1990) 1 Ch 433.一案]。
但如果公司成员或管理者为了不正当的目的而滥用公司形式,则又另当别论。
16.2.11 如果个人已经负有法律义务,却企图利用公司制度来逃避此义务,法院将无视公司的独立身份。
例如,法院曾判决认为,如果某人已经同意出售房屋,则不能通过将房屋转让给公司来逃避其合同义务。
个人和公司都被判令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尽管公司本身并非合同的当事人。
[参见Jones v Lipman (1962) 1 WLR 832一案]16.2.12 同样,如果公司被用来进行欺诈行为,法院则会将公司及隐身背后的人视为同一主体。
因此,如果公司的设立是为了欺骗不知情的投资者,法院将责令公司发起人承担责任,尽管发起人和公司具有各自独立的身份。
第三节公司治理公司所有与经营的分离16.3.1 公司法第157A条规定,公司经营由公司董事负责进行或者根据公司董事的指令进行。
除了那些根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应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力外,公司董事可以行使全部其它的公司管理权。
这体现了公司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即公司法有助于公司所有与管理的分离。
公司成员或者股东尽管是公司的拥有者,但未必需要作为董事参与公司的管理。
在一些公司中,特别是规模较小的公司,公司成员也可能会参与公司管理—或作为公司的董事,或行使其它管理权—但在其它很多公司中,公司成员并不参与公司管理。
这些公司由董事会来经营和管理,而董事会里的很多董事并非公司成员。
即使一些董事是公司成员,他们拥有的公司股份也相对较少。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公司中,甚至董事会的管理也只是理论上的,因为董事会多数成员并非全职董事,而只是非执行董事。
公司的日常管理将由公司的高级执行官来进行,这些人中也有一些是董事会成员。
在这些公司中,董事会只是起到总体监管的作用,而不参与具体的管理工作。
成文法上的义务16.3.2 在普通法上,董事被视为受托人,对公司负有信托义务。
同样,公司法也为公司董事规定了与普通法相类似的义务。
公司法重要的规定之一是其中的第157(1)条,它规定,公司董事在任何时候都应忠实、勤勉地履行其职责。
公司法第157(2)条进一步规定,公司管理者或代理人,对基于其地位所获取的信息不得进行不正当的利用,以间接或直接的方式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损害公司的利益。
16.3.3 公司法第157条并未穷尽公司董事对公司所负的全部义务。
第157(4)条明确规定,公司法第157条只是补充而非减损公司董事和管理者所负的法律义务或责任。
第157条使这些义务具有了强制性,而在普通法上,这些义务可由公司和董事通过约定予以排除,只要公司在做出此类约定时未受到有利害关系的董事的影响。
根据公司法第157(3)条的规定,违反公司法第157(1)和157(2)条的公司管理者或代理人应对公司由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责任。
如果违法行为得到认定,公司管理者或代理人同时还将被处于5000新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一年以内的监禁。
普通法上“行为应使公司利益最大化”的义务16.3.4 在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所进行的行为,都应是他们善意地认为能促使公司利益最大化的行为。
当董事的行为受到质疑时,法官并不以自己的判断取代董事的判断[参见ECRC Land Pte Ltd v Wing On Ho Christopher (2004) 1 SLR 105一案及Vita Health LaboratoriesPte Ltd v Pang Seng Meng (2004) 4 SLR 162一案]。
法院仅考虑,公司的董事(而不是法院)是否诚心认为其行为是为了公司利益的最大化。
当然,如果法院认为任何合理的董事会都不会采取类似的行动,则公司董事的善意将受到严重的质疑。
16.3.5 值得指出的是,尽管董事最重要的义务是对公司的义务,公司法第159条还规定,在行使职权时,董事也可以一般地考虑公司雇员以及公司成员的利益。
普通法也允许董事适当考虑公司成员的利益。
因为,尽管公司具有独立的身份,在某种意义上,毕竟是公司成员共同组成了一个公司[参见Peters American Delicacy Co Ltd v Health (1939) 61 CLR 457一案及Greenhalgh v Arderne Cinemas Ltd (1951) Ch 286一案]。
公司董事适当考虑雇员的利益也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促进雇员的利益往往也会使公司利益最大化。
16.3.6 在某些情况下,公司董事必须考虑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一般来说,公司债权人对公司资产并不享有任何权利。
债权人要想实现债权,则必须对公司进行起诉。
由于债权人对公司资产并不享有权利,公司董事在就公司事务做出决定时并不需要考虑债权人的利益。
但如果公司无力清偿债务因而事实上已经破产时,债权人的利益则必须得到考虑。
这是因为破产公司的债权人有权任命清算人,以管理公司的资产,并且与公司成员相比,债权人对公司资产享有优先权利。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董事必须保证公司事务得到妥善处理,并保证公司资产不会被侵害或剥夺,以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参见Winkworth v Edward Baron Development Co Ltd (1987) 1 All ER 114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