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不卖的健康险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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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的保障范围与限制

健康保险的保障范围与限制

健康保险的保障范围与限制健康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保险形式,旨在提供对人们健康状况的保障。

然而,在享受保险赔偿时,我们需要了解健康保险的保障范围与限制。

本文将探讨健康保险所覆盖的范围以及一些常见的限制。

一、健康保险的保障范围健康保险通常涵盖以下几个方面的保障范围:1. 门诊费用健康保险通常可报销门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生就诊费、检查费、药物费用等。

被保险人可以在需要就医时减轻负担,并获得经济上的支持。

2. 住院费用住院是一种较为昂贵的医疗方式,因此健康保险也通常覆盖住院费用。

这包括住院期间医疗费、手术费、药物费、护理费等。

保险公司会根据具体的保险合同规定,对住院费用进行赔付。

3. 手术费用健康保险还涵盖手术费用。

手术通常需要较高的费用,包括麻醉费、手术费、器械费等。

健康保险可以为被保险人在手术过程中提供经济支持。

4. 特定疾病保障健康保险通常会针对一些特定的疾病提供保障,如癌症、心脏病等。

这些疾病通常需要长期的治疗和护理,因此保险公司会根据合同约定赔付医疗费用。

特定疾病保障可以帮助被保险人减轻经济负担。

二、健康保险的限制尽管健康保险提供了广泛的保障范围,但是我们也需要了解其中的一些限制。

以下是常见的健康保险限制:1. 免赔额健康保险通常会规定免赔额,也就是在一定费用范围内,保险公司不予报销。

免赔额的设定是为了防止保险滥用和过度使用。

被保险人需要自行承担免赔额内的费用。

2. 疾病等待期有些健康保险在保险生效后会设定疾病等待期。

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不会对此期间的疾病提供赔付,以防止被投保人故意隐瞒病情而获取保险赔偿。

3. 精神疾病限制一些健康保险对于精神疾病的保障范围有限。

由于精神疾病具有复杂性和长期性,保险公司可能会对此类疾病采取一些限制。

4. 预防和美容费用限制健康保险通常不包含预防和美容费用。

例如,体检、美容手术等费用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

5. 拒赔事项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拒绝赔付,如故意自伤、违规操作等。

健康保险的保障范围与限制

健康保险的保障范围与限制

健康保险的保障范围与限制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健康意识的增强,健康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保障方式,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和需求。

作为一名专业销售人员,了解健康保险的保障范围与限制,对于提供客户满意的服务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保障范围、保障限制以及购买建议三个方面来探讨健康保险的相关内容。

1. 保障范围健康保险的保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医疗费用报销:健康保险一般会承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

不同的保险产品在这方面的保障范围可能会有所不同,购买前应仔细了解保险条款。

(2)门诊费用报销:除了住院费用,一些健康保险还会对被保险人的门诊费用进行报销。

这包括挂号费、检查费、药品费等。

门诊费用报销的范围和限制也因保险产品而异。

(3)重大疾病保障:健康保险通常会对一些重大疾病进行保障,如癌症、心脏病、脑卒中等。

这些疾病的治疗费用往往较高,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额进行赔付。

(4)住院津贴:一些健康保险还会提供住院津贴,即每天在住院期间给予被保险人一定金额的津贴,用于补充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

2. 保障限制除了保障范围,健康保险也存在一些保障限制,这些限制可能会影响保险公司的赔付额度或者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1)等待期:健康保险一般会设定等待期,即购买保险后需要等待一段时间才能享受保险赔付。

等待期的长短因保险公司和产品而异,一般为数月至一年不等。

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若发生疾病或意外,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2)免赔额: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被保险人需要自行承担的费用。

例如,保险合同规定免赔额为1000元,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为2000元,保险公司只会赔付1000元,剩余1000元需要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3)保险责任限制: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会明确规定不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

例如,某些保险公司可能不承担与先天性疾病相关的医疗费用。

3. 购买建议在购买健康保险时,应根据个人需求和经济状况来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

不能不卖的健康险共22页

不能不卖的健康险共22页
不能不卖的健康险
36、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 神灵, 而不是 殚精竭 虑将神 灵揉进 宪法, 总体上 来说, 法律就 会更好 。—— 马克·吐 温 37、纲纪废弃之日,便是暴政兴起之 时。— —威·皮 物特
38、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 是丝毫 没有力 量的。 ——菲 力普斯 39、一个判例造出另一个判例,它们 迅速累 聚,进 而变成 法律。 ——朱 尼厄斯
40、人类法律,事物有规律,这是不 容忽视 的。— —爱献 生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1、要知道对好事的称颂过于夸大,也会招来人们的反感轻蔑和嫉妒。——培根 22、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韩愈
23、一切节省,归根到底都归结为时间的节省。——马克思 24、意志命运往往背道而驰,决心到最后会全部推倒。——莎士比亚
25、学习是劳动,是充满思想的劳动。——乌申斯基
谢谢!

这种亏本率100%的医疗险,保险公司不敢卖

这种亏本率100%的医疗险,保险公司不敢卖

这种亏本率100%的医疗险,保险公司不敢卖如果有一款医疗险,能够满足:保证续保0等待期、0免赔涵盖社保内外用药、还能节税接受带病投保、既往症不免责也就是说,即使是患了癌症、尿毒症、重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心脏瓣膜疾病、脑肿瘤、肝硬化,这类被称作保险绝缘体的人,都能正常购买,正常理赔。

碰到这种“神仙”医疗险,你会心动吗?你可能马上会说,不仅自己要买,还要喊上七大姑八大爷一起买买买呀!我说的就是2016年开始试点,2017年就已经全国公开销售的税优健康险。

但奇怪的是,税优健康险出道4年,基本无人问津,为啥?很简单,保险公司不乐意卖!亏本率100%,又不得不做的生意,只好藏着掖着。

1、税优健康险是啥?以人保健康一款税优健康举例,其他公司的税优健康险也大同小异:税优健康险的形式就是万能险主险,附加医疗险的组合。

每年固定支出2400,扣除医疗险的风险保费后,剩余的保费存在万能账户滚存利息。

50岁有社保补充医疗的费率是1440,比一般的百万医疗要贵不少,像好医保长期医疗相同年龄只要856。

如果只有社保没有补充医疗的话费用就更高了,不过有一点比较好的是,费率是固定的,也就是说以后不会涨价,月缴也不会加价。

没有理赔,下一年的保额有5%的优惠,简单赔付率低于80%的话,差额也会返还,还有税费优惠:虽然每年能抵的税不多,但蚊子肉也是肉!也就是说,国家规定,保险公司是没有机会通过税优健康险赚钱的。

只要你能保证每年交按时交保费,就能保证续保到约定的年龄,一般是保到退休年龄,像这款就可以到75周岁。

(最长只能续到75周岁,并不存在终身保证续保)所以你想啊,哪家保险公司想要做亏本生意?而且一亏就要亏几十年!2、谁能买?16周岁以上,还没退休,有社保,符合纳税人条件,就可以购买。

如果是既往症患者,还需要纳税满一年。

但是这个门槛可说是相当高,首先工资要达到个税起征点,也就是扣完五险一金后,到手工资大于5000才有机会购买。

2018年全国也就6400万人左右。

不能不买的健康险

不能不买的健康险
肺炎
急性阑尾炎
1000元左右
3000-20000元
3000-10000元
第8页,共54页。
正常治疗情况下发生的费用
疾病治疗费用 心肌梗塞
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脑中风 癌症 尿毒症
重大器官移植 暴发性肝炎治疗
严重烧伤
平均费用 4万
5万/一桥 8万 12万
8万/年 10——20万
2万 1万/1%表皮
第9页,共54页。
第37页,共54页。
了解重大疾病
深度昏迷 良性脑肿瘤(共有40种之多) 再生障碍性贫血,爆发性肝炎,乙脑, 冠状动脉搭桥术
语言功能丧失,失聪,主动脉手术,心脏瓣膜置 换术
住:福利分房
行:国家补贴 老:国家统筹
病:国家全包
吃:国家定价
通讯:级别补贴
教育:公费为主
市场经济
商品房 自负盈亏
贫富分化
广覆盖
市场调节 各取所需
自费为主
保险——市场经济的产物,
是生活必须的消费品 第27页,共54页。
产品卖点分析之五——产品篇
• 无确诊28天后仍生存的给付条件 • 新险条款中,90天内患一、二类大病或 因疾病身故无息返还所交保费 • 附送七级三十四项 • 可保单贷款 • 可附加定期重疾
人类与疾病的斗争将永远不会停止!
第3页,共54页。
我们不要死于无知
抗生素对病毒一点用处都没有 身体没有症状不等于没有病,因此应定
期检查身体 许多疾病和生活习惯有关
我们是否把自己遗忘,有时还把亲人 忽略
第4页,共54页。
用数据说话
我们体内有23万亿个细胞,任何一个细胞发生问题,都可以导 致癌症。
第13页,共54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9.13•【文号】保监发[2006]95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95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为了促进健康保险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配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年8号)的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不符的产品,自2007年1月1日起停止销售。

各公司应加强营销员管理和消费者教育,做好预案,防范误导,保证新老产品的平稳过渡。

二、保险责任仅包含意外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产品,暂不适用《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和本通知,适用于中国保监会有关意外保险产品的监管规定。

三、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的,应高度重视制度、系统建设及人才队伍的培养,并应于2008年1月1日前达到《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八条所列各项条件。

四、保险公司经营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应逐步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形成合作医院网络,建立有效的医疗费用管理制度。

五、保险公司在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产品备案或者审批时,应将有关健康保险产品的条款调整管理办法和费率管理办法与精算报告分开报送。

中国保监会将通过内部网站向各地保监局公布健康保险产品条款调整办法和费率管理办法。

六、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的费率上下浮动范围不得超过基准费率的30%。

七、保险公司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定价回顾报告,提交上一年度所有在售一年以上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实际赔付情况,分析产品定价的充足性和合理性,报告相应的调整措施。

产品定价回顾报告应由精算责任人遵循审慎原则签字确认。

对需要采取调整措施的,保险公司若在提交产品定价回顾报告后半年内没有采取措施,由中国保监会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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