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部委文件概述2(《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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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九部委文件

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九部委文件

发改法规[2011]3018号关于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局)、交通厅(局)、水利厅(局)、广播影视局,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民航各地区管理局:为落实中央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长效机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招标文件编制规则,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编制了《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以下如无特别说明,统一简称为《标准文件》)。

现将《标准文件》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工期不超过12个月、技术相对简单、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人承担的小型项目,其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根据《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设计施工一体化的总承包项目,其招标文件应当根据《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编制。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

二、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文件》的内容《标准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

三、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作出的补充规定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业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对《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完整版)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10年版

(完整版)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10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1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使用说明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以下简称《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是《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原建设部等九部委56号令发布)的配套文件,适用于一定规模以上,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人承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资格预审。

二、《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和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正文部分是《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和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正文部分均直接引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相同序号的章节。

三、《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资格预审申请人选择使用;《行业标准资格预审文件》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除选择性内容和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和补充的内容外,《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及正文)及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正文部分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

选择、填空和补充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四、招标人按照《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的格式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后,将实际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编入出售的资格预审文件中,作为资格预审邀请。

资格预审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该公告的所有媒介名称。

五、《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2分别规定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两种资格审查方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使用。

如无特殊情况,鼓励招标人采用合格制。

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应按试行规定要求列明全部审查因素和审查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及正文,包括前附表的附件和附表)标明申请人不满足其要求即不能通过资格预审的全部条款。

九部委文件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概述

九部委文件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概述

九部委文件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概述一、引言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需要,九个部委联合发布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写与应用指南》,该文件详细规定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编写要求和内容安排,对于提高施工招标工作的规范性、透明度和公平竞争程度起到了重要的引导作用。

本文将概述该文件的主要内容。

二、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概述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是建设工程项目采购招标活动的重要环节,其编制的目的是确保投标人在技术、经济、资质等方面具备资格,保证项目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施工。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前言和目录:简要介绍文件的编制目的、适用范围,以及各章节的内容安排。

2.招标人基本情况: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3. 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编号、估算投资金额、工程地址等基本信息。

4. 资格预审的程序与要求:详细介绍资格预审的程序,包括公告、申请、资格审查等环节,以及资格预审要求等内容。

5. 评审标准与方法:明确评审的标准和方法,包括技术能力评估、经济能力评估、信誉评估等方面。

6. 其他相关要求:包括招标文件的购买、提交投标文件的地点、时间等相关要求。

三、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概述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是建设工程项目采购招标活动的核心文件,其编制的目的是对招标工程的技术规范、合同条件、投标程序等进行详细说明,确保投标人能够按照要求进行投标。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封面和目录:包括文件名称、分卷名称、文件编码等基本信息。

2. 总则:包括文件的适用范围、引用的文件、术语和定义等基本内容。

3.招标人基本情况与要求:包括招标人的基本信息和要求,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资质要求等。

4. 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和要求: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和要求,如项目名称、编号、工程范围、工程量等。

发改法规[2008]93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十点工作的通知

发改法规[2008]93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十点工作的通知

发改法规[2008]9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抓紧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十点工作的通知--------------------------------------------------------------------------------(发稿时间:2012-04-05 阅读次数:221)发改法规【2008】9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联合编制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文件》)已于2007年11月1日发布,于2008年5月1日起执行。

按照九部委《关于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2007]3419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发展改革系统试点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高度重视。

《标准文件》是国务院有关部门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总结和借鉴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编制的,标志着对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进一步深入,对于进一步统一招标投标规则、提高招标文件质量、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政府投资管理、预防和遏制腐败,以及促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将发挥积极作用。

选好试点项目,是贯彻实施《标准文件》的关键环节,也是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进一步修改完善《标准文件》的重要途径。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试点工作。

为全面执行《标准文件》奠定扎实基础。

二、明确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标准文件》贯彻实施工作,针对施行中反映出来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标准文件》有关内容作出解释或调整。

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协调本地区《标准文件》贯彻实施工作,做好试点项目的选取、督促指导、情况跟踪和意见反馈等工作。

三、抓紧落实试点项目。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单独或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选择一定数量的建设周期较长、施工工艺要求高、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试点,具体数量由各单位本着积极稳妥、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

九部委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九部委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四、招标人可以补充、细化和修改的内容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投标人须知”正文中的未尽事宜,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但不得与“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明确评标的方法、因素、标准和程序。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详细列明全部审查或评审因素、标准,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资格审查或者评标的依据。
请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好《标准文件》的贯彻落实,及时总结经验和发现问题。各地在实施《标准文件》中的经验和问题,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各部门汇总本部门的经验和问题,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特此通知。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年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铁 道 部
水 利 部
广 电 总 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印发招标投标文件通知
发改法规[2011]3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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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部委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九部委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
发改法规[2011]3018号
关于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局)、交通厅(局)、水利厅(局)、广播影视局,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民航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地区管理局:

九部委文件 第56号令

九部委文件 第56号令

九部委文件第56号令第56号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制定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及相关附件,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提高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编制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如无特别说明,统一简称为《标准文件》)。

第二条本《标准文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试行。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选择若干政府投资项目作为试点,由试点项目招标人按本规定使用《标准文件》。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并结合本行业施工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编制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重点对“专用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条试点项目招标人应根据《标准文件》和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编写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或施工招标文件。

第五条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的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施工招标文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申请人须知”(申请人须知前附表除外)、“资格审查办法”(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除外),以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2007年九部委第56号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2007年九部委第56号

第56号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制定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及相关附件,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提高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编制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如无特别说明,统一简称为《标准文件》)。

第二条本《标准文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试行。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选择若干政府投资项目作为试点,由试点项目招标人按本规定使用《标准文件》。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并结合本行业施工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编制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重点对“专用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条试点项目招标人应根据《标准文件》和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编写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或施工招标文件。

第五条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的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施工招标文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申请人须知”(申请人须知前附表除外)、“资格审查办法”(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除外),以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建市[2010]8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促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56号),我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现予发布,自即日起施行。

附件:1。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一○年六月九日1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1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使用说明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以下简称《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是《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原建设部等九部委56号令发布)的配套文件,适用于一定规模以上,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人承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资格预审。

二、《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和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正文部分是《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和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正文部分均直接引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相同序号的章节。

三、《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资格预审申请人选择使用;《行业标准资格预审文件》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第56号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制定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及相关附件,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财政部部长:建设部部长:铁道部部长:交通部部长:信息产业部部长:水利部部长:民航总局局长: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一日《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提高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编制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如无特别说明,统一简称为《标准文件》)。

第二条本《标准文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试行。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选择若干政府投资项目作为试点,由试点项目招标人按本规定使用《标准文件》。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并结合本行业施工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编制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重点对“专用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条试点项目招标人应根据《标准文件》和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编写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或施工招标文件。

第五条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的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施工招标文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申请人须知”(申请人须知前附表除外)、“资格审查办法”(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除外),以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

九部委文件概述2(《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九部委文件概述2(《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九部委标准文件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九部委56号令)
第十二条 在试行过程中需要就如何适用《标准文件》中不加修 改地引用的内容作出解释的,按照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部门职 责分工,分别由选择试点的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因出现新情况,需要对《标准文件》中不加修改地引 用的内容作出解释或调整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务 院有关部门作出解释或调整。该解释和调整与《标准文件》具有 同等效力。
九部委标准文件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九部委56号令)
第九条 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中的 “专用合同条款”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 和实际需要,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 “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和修改,但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九部委标准文件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 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文件》) 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 交通部、铁道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 民航总局、广电总局联合发布,将于2008 年5月1日起试行。
九部委标准文件
《标准文件》是国务院九部门在总结现有 行业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实施经验,针对实 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借鉴世界银行、亚洲 开发银行做法的基础上编制的。
九部委标准文件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九部委56号令)
第二条 本《标准文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试 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可选择若干政府投资项目作为试点,由试点项 目招标人按本规定使用《标准文件》。
九部委标准文件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九部委56号令)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2007年九部委第56号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2007年九部委第56号

第56号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制定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及相关附件,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提高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编制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如无特别说明,统一简称为《标准文件》)。

第二条本《标准文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试行。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选择若干政府投资项目作为试点,由试点项目招标人按本规定使用《标准文件》。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并结合本行业施工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编制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重点对“专用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条试点项目招标人应根据《标准文件》和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编写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或施工招标文件。

第五条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的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施工招标文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申请人须知”(申请人须知前附表除外)、“资格审查办法”(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除外),以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

第56号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制定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及相关附件,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财政部部长:建设部部长:铁道部部长:交通部部长:信息产业部部长:水利部部长:民航总局局长: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一日《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提高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编制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如无特别说明,统一简称为《标准文件》)。

第二条本《标准文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试行。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选择若干政府投资项目作为试点,由试点项目招标人按本规定使用《标准文件》。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并结合本行业施工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编制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重点对“专用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条试点项目招标人应根据《标准文件》和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编写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或施工招标文件。

第五条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的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施工招标文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申请人须知”(申请人须知前附表除外)、“资格审查办法”(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除外),以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

9部委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9部委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07 年版)使用说明一、《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适用于一定规模以上,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商承担的工程施工招标。

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三、招标人按照《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

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四、《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分别规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评标方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适用。

招标人选择适用综合评估法的,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由招标人自主确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按试行规定要求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及正文)标明投标人不满足其要求即导致废标的全部条款。

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根据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相衔接。

本章所附表格可根据有关规定作相应的调整和补充。

六、《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六章“图纸”由招标人根据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相衔接。

七、《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由招标人根据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

“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九部委第56号

九部委第56号

九部委第56号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制定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及相关附件,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主任:马凯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建设部原部长:汪光焘铁道部部长:刘志军交通部部长:李盛霖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水利部部长: 陈雷民航总局局长:杨元元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第一条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提高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编制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如无特别说明,统一简称为《标准文件》)。

第二条本《标准文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试行。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选择若干政府投资项目作为试点,由试点项目招标人按本规定使用《标准文件》。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并结合本行业施工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编制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重点对“专用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条试点项目招标人应根据《标准文件》和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编写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或施工招标文件。

第五条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的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施工招标文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申请人须知”(申请人须知前附表除外)、“资格审查办法”(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除外),以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是施工招标过程中的重要文件,它详细规定了资格预审的流程和标准。根据九部委56号令,招标人在编制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文件中的“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办法”等内容。同时,《标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也可供招标人参考。资格预审文件主要包括资格预审公告、申请人பைடு நூலகம்知、资格审查办法、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和项目建设概况等章节。其中,资格预审公告是公开邀请潜在投标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的重要环节,它明确了招标项目的条件、资金来源、招标人信息等关键内容。此外,本文档还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规,强调了招标人应依法进行招标活动,确保招标过程的公正、公平和合法。通过本文档的解读,可以全面了解招标资格预审的规范要求,为招标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保障。

省发改委关于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点工作的通知

省发改委关于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点工作的通知

省发改委关于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点工作的通知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文体局、工信局及洋浦经济开发区相关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等九部委联合编制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统称《标准文件》)已于2008年5月1日起试行。

根据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九部委令第56号,以下简称《试行规定》)、《关于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2007]341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抓紧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2008]938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经省发改厅、财政厅、建设厅、交通厅、工信局、水务局、文体厅等部门研究决定,将《标准文件》的试点列为我省招投标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加以落实,现就做好我省《标准文件》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标准文件》是国务院九部委在总结现有行业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实施经验,并借鉴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做法的基础上编制的。

《标准文件》定位于通用性,着力解决各行业施工招标文件编制中带有普遍性和共同性的问题,规范了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标志着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已经从单纯依靠法律制度深化到结合运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科学管理。

《标准文件》的贯彻实施,对于迸一步统一招标投标规则、提高招标文件质量、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政府投资管理,预防和遏制腐败,促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试点工作,为全面推行《标准文件》夯实基础。

省发展与改革厅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标准文件》试点工作,负责牵头组织骨干人员培训,汇总试点工作情况;省财政厅、建设厅、交通厅、工信局、水务局、文体厅等行业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协调本行业、本地区《标准文件》的试点工作,做好试点项目的选取、督促落实、情况跟踪和情况反馈等工作。

建设工程招投标九部委号令修改归纳

建设工程招投标九部委号令修改归纳
……
第五十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 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 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 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 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 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 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 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 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修改前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修改后
第三十七条 ……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 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 期三十天。
第三十七条 ……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 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 致。
第二十一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 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 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 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 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 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二条 ……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 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九条 联合体各方应当在招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时,向招标人提出组成联合体的申请。没有提出 联合体申请的,资格预审完成后,不得组成联合 体投标。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 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 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 效。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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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部委标准文件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九部委56号令)
第二条 本《标准文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试 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可选择若干政府投资项目作为试点,由试点项 目招标人按本规定使用《标准文件》。
九部委标准文件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九部委56号令)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标 准施工招标文件》并结合本行业施工招标特点 和管理需要,编制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行 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重点对“专用合同条款”、 “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 求”作出具体规定。
九部委标准文件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九部委56号令)
九部委标准文件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九部委56号令)
第八条 “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和“评标办 法前附表”用于明确资格审查和评标的方法、 因素、标准和程序。试点项目招标人应根据招 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详细列明全部审 查或评审因素、标准,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 不得作为资格审查或评标的依据。
九部委标准文件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九部委56号令)
第七条 “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和“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申请人须知”和 “投标人须知”正文中的未尽事宜,试点项目 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 制和填写,但不得与“申请人须知”和“投标 人须知”正文内容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件》 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九部委56号令)
第九条 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中的 “专用合同条款”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 和实际需要,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 “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和修改,但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九部委标准文件
《标准文件》定位于通用性,着力解决各 行业施工招标文件编制中带有普遍性和共 同性的问题,规范了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 的权利义务,标志着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 的管理已经从单纯依靠法律制度深化到结 合运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科学管理。 。
九部委标准文件
《标准文件》的贯彻实施,对于进一步统一工程 招标投标规则、提高招标文件质量、规范招标投 标活动、加强政府投资管理,预防和遏制腐败, 促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 具有重要意义。 。
九部委标准文件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九部委56号令)
第十二条 在试行过程中需要就如何适用《标准文件》中不加修 改地引用的内容作出解释的,按照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部门职 责分工,分别由选择试点的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因出现新情况,需要对《标准文件》中不加修改地引 用的内容作出解释或调整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务 院有关部门作出解释或调整。该解释和调整与《标准文件》具有 同等效力。
九部委标准文件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 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文件》) 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 交通部、铁道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 民航总局、广电总局联合发布,将于2008 年5月1日起试行。
九部委标准文件
《标准文件》是国务院九部门在总结现有 行业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实施经验,针对实 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借鉴世界银行、亚洲 开发银行做法的基础上编制的。
第四条 试点项目招标人应根据《标准文件》 和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结合招标项 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 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编写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或施工招标文件。
九部委标准文件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九部委56号令)
第五条 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的施工 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施工招标文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 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申请人须知”(申请人须知前 附表除外)、“资格审查办法”(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除外), 以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 外)、“通用合同条款”。
九部委标准文件
《标准文件》的贯彻实施,对于进一步统一工程招标投标规则、提 高招标文件质《标准文件》和行业施工招标文件范本要采取两个本 子的形式,《标准文件》规定通用部分,行业施工招标文件范本规 定本行业专用部分,两个本子结合起来,构成完整的施工招标文件。 《标准文件》发布实施后,已有行业施工招标文件范本的成员单位, 要尽快根据《标准文件》修订形成新的行业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准 备编制行业施工招标文件范本的,要尽快根据《标准文件》并结合 本行业施工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编制;不准备编制行业施工招标文 件范本的,要按照《<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 文件>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试行规定》)的要求使用《标准文 件》。
《标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供招标人参考。
九部委标准文件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九部委56号令)
第六条 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专用 合同条款”可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 “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除“通 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 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 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抵触 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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