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大力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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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文件的通知(201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文件的通知(201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文件的通知(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7.28•【文号】工商办字[2011]156号•【施行日期】2011.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文件的通知(工商办字[201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2011年7月7日至8日,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在四川成都召开。

会议考察了四川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情况,总结了上半年的工作情况,书面交流了经验,部署安排了下半年的工作任务,部分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进行了述职述廉汇报。

现将周伯华局长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在部分省区市工商局主要负责同志述职述廉汇报会上的讲话和刘玉亭、付双建、甘霖、王东峰、何昕同志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以及钟攸平同志的书面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送总局办公厅。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坚持真抓实干狠抓工作落实为实现“十二五”良好开局努力作出更大贡献--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2011年7月8日)周伯华同志们:这次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回颐总结上半年的工作,强调落实下半年的任务。

两天来,与会同志考察了四川汶川大地震后恢复重建情况,各省市工商局书面交流了上半年的工作情况和下半年的工作折算,四川省局介绍了在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中发挥职能作用的宝贵经验,四位省区市工商局长进行了述职述廉汇报。

刚才,总局各位局领导结合分管工作讲了很好的意见,希望同志们认真抓好落实。

下面,我就上半年的工作情况、下半年的重点任务以及落实“十二五”规划的问题,讲几点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2.05•【文号】工商办字[2011]240号•【施行日期】2011.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机关工作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意见(工商办字〔2011〕2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局各司(厅、局、室)、直属单位: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深刻阐述了新形势下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提出了当前和今后文化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重要方针、目标任务和政策举措,对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最近,中央办公厅专门发出通知,对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作出了全面部署。

为认真落实中央办公厅通知要求,深入学习贯彻好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一)切实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摆在重要位置,作出专题部署,在全系统迅速兴起学习宣传贯彻全会精神的热潮。

要制定学习计划,保证学习时间,取得学习实效。

要积极运用集中学习、广泛宣讲、轮训培训、专题研讨、理论研究、辅导讲座、典型发言等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全会文件,准确把握全会精神,深入领会我国文化改革发展面临的形势任务,深入领会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重要方针,深入领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的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深入领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战略目标,深入领会新形势下推进文化改革的主要任务和重大举措,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的部署和要求上来。

关于完善河南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的若干建议

关于完善河南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的若干建议

关于完善河南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的若干建议摘要:河南文化产业发展的总体框架是比较符合当前的发展态势的,但仍有一些问题值得商榷。

当前的这一规划仅仅是提供了一个框架,从长远考虑,仅仅提供这样一个框架是不够的。

应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河南文化产业总体方案,以“规划”引导资源开发与利用,确定规划重点和优先次序、调整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搞好产业链接,拓展国内外市场。

关键词: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战略分析根据河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意见》和《河南省建设文化强省规划纲要》,河南文化产业的发展框架已基本确定:重点发展文化产品、服务和要素市场,建立和完善文化物流网络,形成以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和影视节目市场为龙头,以演艺娱乐、工艺美术、文具玩具、信息和旅游服务为重点,以郑州为中心、辐射全省、面向国内外的文化市场体系,推动文化资本的跨地区、跨行业合作,推动有条件的文化产业集团上市融资,促进文化产业多元投资结构和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格局的形成。

总的来看,河南文化产业发展的总体框架是比较符合当前的发展态势的,但仍有一些问题值得商榷。

当前的这一规划仅仅是提供了一个框架,从长远考虑,仅仅提供这样一个框架是不够的。

河南文化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重点目标、结构框架似乎还不甚清晰,不够具体,河南的文化资源优势和产业优势的合力还没有显现出来,以致在一定程度上全省文化产业存在着无序、盲目、区域发展各自为战的问题,影响和制约河南文化产业的整体竞争力的提高。

因而应紧紧围绕河南“根文化”、“黄河文化”、“武术文化”的主题,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河南文化产业总体方案,以“规划”引导资源开发与利用,确定规划重点和优先次序、调整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搞好产业链接,拓展国内外市场。

一、将搞好调研分析作为当务之急从2007年1月到4月,河南在全国率先开展了全省范围的文化资源普查和文化强省建设大型调研活动。

目前当务之急,是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召集历史、文化、经济、管理、技术等各类专家,对现有文化资源进行细致分类和评估,这一工作已经刻不容缓,这将为找准切入点、盘活历史资源提供科学依据。

7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意见 文档

7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意见 文档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发展文化产业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我省文化资源优势,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实现从文化资源大省向文化产业大省、文化大省向文化强省的跨越,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重要意义当今世界,文化与经济和政治相互交融,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

大力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的迫切需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增长方式的转变,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有利于提高我省的整体实力和综合竞争力,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力实现中原崛起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我省地处中原,是中华文明的主要发祥地之一,文化积淀深厚,特色鲜明,资源丰富,发展文化产业的优势明显,潜力和空间巨大。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文化产业得到较快发展,但从总体上看,与经济大省、人口大省和文化资源大省的地位很不相称,与沿海先进地区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有着明显差距。

当前,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文化产业发展迅猛,各省市区也竞相制定文化产业发展意见,出台政策,抢占产业制高点,形势逼人,不进则退。

我们必须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文化产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抢抓中央发展文化产业的大好机遇,精心谋划,强力推进,努力把我省文化资源优势转变为产业优势,实现文化产业的跨越式发展,更好地满足全省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消费需求。

二、总体思路发展文化产业的总体思路是,以文化资源为依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全面规划,重点突破,大力发展新闻出版业、广播影视业、文艺演出业、文化旅游业等为代表的主导文化产业,大力发展网络服务业、广告会展业、文化创意和动漫、网络游戏业等为代表的新兴文化产业,大力发展文化娱乐业、体育休闲业、艺术培训业和艺术品业等为代表的社会文化产业。

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

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

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中央宣传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文化厅(局)、广播影视局、新闻出版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30号)精神,进一步改进和提升对我国文化产业的金融服务,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一)文化产业快速发展迫切需要金融业的大力支持。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金融引导资源配置、调节经济运行、服务经济社会,对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文化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中央实施重要战略部署和政策措施,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发展文化产业,文化产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正成为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在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加大金融业支持文化产业的力度,推动文化产业与金融业的对接,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需要,是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需要,是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和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需要。

各金融部门要把积极推动文化产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战略任务,作为拓展业务范围、培育新的盈利增长点的重要努力方向,大力创新和开发适合文化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努力改善和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二、积极开发适合文化产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加大有效的信贷投放(二)推动多元化、多层次的信贷产品开发和创新。

对于处于成熟期、经营模式稳定、经济效益较好的文化企业,要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1979年至1996年期间发布的605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434件,自行失效或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71件。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中,凡由其设定的行政处罚条款自行失效。

清理结果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局长王众孚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日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434件(一)企业登记管理001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总行关于代工商总局颁发四种证照所收费用的分成比例和划拨手续的通知[82]工商总字第43号1982.3.2300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联合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86]工商80号1986.3.310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第38号1987.2.170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7]1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87]第71号1987.4.600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监督检查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工商企字[1987]第326号1987.12.900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制新营业执照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第41号1988.3.700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部关于受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的外国(地区)企业审批登记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第98号1988.6.1100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注册权不能下放给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复函工商企字[1988]第205号1988.9.2000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等统一表格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第258号1988.11.20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企业法人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工商企字[1988]第279号1988.11.220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非法经济组织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第284号1988.12.30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和《营业执照》字号统一编码使用的通知工商企字[1989]第78号1989.4.240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定企业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89]第142号1989.7.140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试行)》的通知工商[1990]第22号1990.2.60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企业)的范围和有关年检换照、重新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工商[1990]第49号1990.3.120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法律时效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第66号1990.3.200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试行)》中增设概括性行业的通知工商[1990]第80号1990.3.29018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管理办法工商[1990]第152号1990.6.60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组织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工作的安排意见工商[1990]第154号1990.6.60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撤并后有关事项的通告工商[1990]第163号1990.6.80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档案局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工商[1990]第166号1990.6.60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法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当事人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第174号1990.6.160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1990]第199号1990.7.200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汽车工业系统汽车贸易公司名称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1990]第274号1990.8.280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放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的通知工商[1990]第331号1990.10.1602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等几项收费标准的通知工商[1990]第332号1990.10.120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邮电部关于邮电通讯系统企业登记注册的规定工商[1990]第343号1990.10.120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桂工商函[1990]26号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第351号1990.10.270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指挥部所属十一个等级施工企业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工商[1990]第399号1990.12.140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自治州、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进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1990]第429号1991.1.70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成工商案[90]字第269号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10号1991.1.110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营业执照印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71号1991.3.190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如何确定企业“制造、加工”经营方式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104号1991.3.300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终止隶属关系的法律关系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105号1991.3.300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县级工商局在乡镇设立的工商组是否具有一次性经营批准权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141号1991.5.110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筹建登记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176号1991.6.50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建立企事业和社团统一代码标识制度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259号1991.7.2503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军办公司名称的意见工商企字[1991]第275号1991.8.80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1991.9.60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所辖区域内实行朝、汉两种文字〈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311号1991.9.70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收取查阅登记资料费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336号1991.10.40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注册登记发照作中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条件及施行细则的通知工商法字[1992]第10号1992.1.220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2]第51号1992.3.300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专业银行所属公司重新登记注册和所属企业换发证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2]第67号1992.4.70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上报已登记注册的有关企业名称的补充通知工商企字[1992]第83号1992.4.190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国政府无偿援建项目工程由援建国企业承包是否免缴登记费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2]第86号1992.4.290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工商企字[1992]第96号1992.5.40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同意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分局核准登记“三来一补”企业的函工商企字[1992]第146号1992.6.100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被担保的注册资金不实担保人应承担什么责任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2]第212号1992.7.405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铁道部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工商企字[1992]第231号1992.7.2205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旅”、“中旅”、“青旅”各地分社企业名称的核定意见工商企字[1992]第272号1992.8.1305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工商企字[1992]第283号1992.8.2205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冶金部直属企业名称的通知工商企字[1992]第290号1992.8.2505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进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工商企字[1992]第306号1992.9.1105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武汉市工商局关于外地企业违法经营活动应否受行为发生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2]第383号1992.12.805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费收缴管理的通知工商办字[1992]第384号1992.12.905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沈阳市工商局《关于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如何执行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2]第394号1992.12.1705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54号1993.2.180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口机电仪产品维修服务站登记注册事项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58号1993.2.1806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73号1993.3.2206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139号1993.5.150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工商企字[1993]第144号1993.5.200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152号1993.5.280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中发[1993]6号文件的若干意见工商企字[1993]第244号1993.8.110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登记和监督管理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322号1993.10.190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准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对中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3321993.10.3006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年检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14号1994.1.240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4]第20号1994.1.2806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民用航空器设计、生产、维修企业加强登记管理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21号1994.1.280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文化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22号1994.1.3107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27号1994.2.407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沪工商登[94]第144号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4]第120号1994.5.1707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在1989-1991年全国性清理整顿公司过程中被撤销的公司能否从事经营活动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4]第132号1994.5.2507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250号1994.9.1007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期货交易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4]第298号1994.10.2707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305号1994.11.307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六种新式证照及核定登记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5]第19号1995.2.1707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申请登记时提交资金担保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30号1995.2.2807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问题的批复工商企字[1995]第34号1995.3.108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苏工商[1994]211号请示的批复工商企字[1995]第36号1995.3.108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资处合并后是否保留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55号1995.3.2408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注销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107号1995.5.908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使用新的行业分类标准与代码的通知工商企字[1995]第114号1995.5.1508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美容服务机构管理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117号1995.5.1708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京工商文字[1995]81号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121号1995.5.1808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对新设立企业的定期检查制度工商企字[1995]第161号1995.6.3008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期货交易所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5]第175号1995.7.1208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企字[1995]第177号1995.7.1808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通知工商企字[1995]第207号1995.8.809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登记实施意见工商企字[1995]第215号1995.8.2209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部门从事物资借贷业务是否应当办理登记注册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227号1995.8.2909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重新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241号1995.9.1909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企业名称相同的裁决是否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248号1995.9.2709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浙工商法[1995]25号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255号1995.10.1009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年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企字[1995]第258号1995.10.1009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工商企字[1995]第260号1995.10.1009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企业经济性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264号1995.10.1209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投资中介服务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265号1995.10.1609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法律适用问题的几点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276号1995.10.3110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54号文件的紧急通知工商企字[1995]第296号1995.11.2110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资格必备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332号1995.12.2110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1号1996.1.21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2号1996.1.21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纠正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联营商业企业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12号1996.1.510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纠正违反国家规定登记注册外商独资商业企业等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13号1996.1.510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检字[1996]2号请示的批复工商企字[1996]第36号1996.1.2510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公司登记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101号1996.4.1610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登记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133号1996.5.1610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广东省各被授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141号1996.5.271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持原登记机关营业执照在异地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233号1996.6.271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可否承包经营内资商业企业等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245号1996.7.81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筑企业跨地区承包施工是否要在施工所在地办理营业登记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249号1996.7.91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定企业经济性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262号1996.7.191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263号1996.7.191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没收非法所得”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312号1996.9.131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对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进行重新登记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316号1996.9.191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更换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封皮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323号1996.10.81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外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341号1996.10.171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考核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365号1996.11.41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可否对拟设公司或其股东进行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379号1996.11.261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开展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403号1996.12.19(二)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1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民法通则》对个人合伙登记管理的通知[86]工商268号1986.11.271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否从事个体经营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87]第134号1987.6.151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营业用章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1987]第290号1987.10.281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个体、合伙经营及私营企业领有集体企业《营业执照》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1987]第319号1987.12.2112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党政机关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否从事个体经营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87]第334号1987.12.241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向个体工商户摊派问题比照《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处理的通知工商个字[1988]第159号1988.8.181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关于作好农村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管理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1988]第239号1988.10.111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私营企业年检报告书》和《私营企业资金平衡表》的通知工商个字[1989]第315号1989.11.171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工商[1990]第334号1990.10.291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新工商明发[1991]3号文的答复工商个字[1991]第37号1991.2.111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私营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等统一表格的通知工商个字[1991]第274号1991.8.21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私营企业年检若干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1991]第351号1991.10.211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部门要求对从事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进行直接的资格审查和具体审批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1]第357号1991.10.261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先执行后申请复议”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法字[1991]第424号1991.12.271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个体工商户转借营业执照认定及处罚时引用法规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1992]第17号1992.2.91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依据现行法规对个体客运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市字[1992]第27号1992.3.313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一人持两照经营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2]第36号1992.3.141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等四种统一表格的通知工商个字[1992]第124号1992.5.281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赣工商办(1992)21号文的答复工商个字[1992]第126号1992.5.281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罚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2]第262号1992.8.81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或家庭举办裁剪技术培训班适用法规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1993]第46号1993.2.81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工商个字[1993]第112号1993.4.281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私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个字[1993]第225号1993.7.251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1993]第267号1993.8.301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人员出国(境)申办护照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1994]第53号1994.3.71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鲁工商个字[1994]97号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4]第156号1994.6.171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自然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1994]第325号1994.11.181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纠正假集体企业程序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法字[1995]第111号1995.5.1215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禁利用合法证照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工商个字[1995]第225号1995.8.2815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营业执照印制管理的通知工商个字[1995]第226号1995.8.2815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体工商户可否由他人承包经营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5]第254号1995.10.915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人经营的“电话亭”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5]第304号1995.11.2815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承租个体营业执照经营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1996]第325号1996.10.1015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专业村中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引导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工商个字[1996]第347号1996年10.21(三)市场监督管理156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纠正错案退库问题的联合通知[79]工商总字第28号1979.4.13157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查处投机倒把案件的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80]工商总字第8号1980.1.25158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把城市农副产品市场场地列入城市规划的通知[80]工商总字第155号1980.10.301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维护城乡集市秩序保护正当贸易的通知[83]工商55号1983.3.1216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84]工商1号1984.1.1816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石油化工公司、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制止沿海地区利用海上加油炒卖外汇活动的请示的通知》的通知1985.7.301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5]工商177号1985.9.191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禁止销售进口旧服装的紧急通知[85]工商209号1985.10.231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交通部、国家物资局关于对买卖机动船舶加强管理的联合通知[86]工商58号1986.3.131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关于在查处经济违法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联合通知[86]工商169号1986.8.41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林业部关于集体林区木材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86]工商181号1986.8.1916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关于加强拼装汽车管理的通知工商市字[1987]第241号1987.9.91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销售进口汽车恢复验证盖章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1987]第286号1987.10.2616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管理的通知工商同字[1988]第132号1988.7.231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交易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1988]第169号1988.8.1517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黄金市场管理的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89]第61号1989.3.2417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严格控制汽车经营中加强内部分工协作的通知工商市字[1989]第163号1989.7.2817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否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药材案件的批复工商检字[1989]第223号1989.8.1717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商检字[1989]第336号1989.12.117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制止乱设卡、滥罚款、滥收费的通知工商市字[1989]第338号1989.12.117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部、国家技术监督局、机械电子工业部、商业部关于禁止倒卖废、。

文化部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文化部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在大力繁荣文化事业的同时,积极发展文化产业,现结合文化工作实际,就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文化产业的战略意义(一)文化产业是指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

文化产业是与文化事业相对应的概念,两者都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文化产业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产物,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现代生产方式的不断进步而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

目前,文化产业已形成演出业、影视业、音像业、文化娱乐业、文化旅游业、网络文化业、图书报刊业、文物和艺术品业以及艺术培训业等行业门类。

社会主义文化产业要求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通过市场实现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经济价值。

(二)发展文化产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是加快服务业发展、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升级的重要步骤;是适应经济全球化、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增强我国综合国力的重大举措。

对实现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协调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有巨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三)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推进,我国社会对文化的需求呈现新的发展趋势:人们实现自身全面发展的意识更加自觉,更多关注精神文化生活的丰富,文化需求不断增长;文化与市场的结合更加紧密,多样化、多层次文化需求的实现更加依赖于市场;人民群众对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文化消费选择更具自主性;文化产品的生产、传播、消费手段和方式更加科技化和现代化;国际文化交流更加频繁,文化领域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发展文化产业对弘扬培育民族精神和增强中华文化凝聚力、创造力、竞争力的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

我国文化产业面临着历史性的发展机遇和广阔的拓展空间。

二、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现状及其问题(四)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各地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大胆实践,积累了宝贵经验,取得了明显成绩。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于大力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于大力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于大力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标 签】支持文化产业发展【颁布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豫国税函﹝2005﹞400号【发文日期】2005-09-23【实施时间】2005-09-23【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企业所得税注: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20104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意见,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为文化事业改制单位做好纳税服务,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大力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性 大力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的迫切需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增长方式的转变,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有利于提高我省的整体实力和综合竞争力,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力实现中原崛起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各级税务部门作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职能部门,要明确指导思想,充分认识文化产业也是生产力、文化对促进和拉动经济的重要作用,认真落实各项税收政策,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事业单位改制。

二、加强对文化产业单位相关税收政策的宣传 一是在全省各地的纳税服务大厅对支持文化产业税收政策进行公告,同时发放免费宣传资料,扩大优惠政策的宣传面,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条文、减免税范围、办理程序、需提供的资料等进行详细的解答。

二是建立12366纳税服务平台和政策咨询台,在内联网设制“支持文化产业税收政策”网页,公布“减免企业所得税提供资料及减免程序”、“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程序”等相关政策规定,方便纳税人和税务人员查询、掌握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

三是积极深入企业进行宣传,送政策上门,保证政策的宣传面。

对新办的文化企业在登记时宣传辅导,对原有的改制企业主动上门宣传辅导政策。

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文化需求的不断提高,文化产业正逐渐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之一、为了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加大对文化产业的投入。

文化产业是一个综合性的产业,虽然它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和良好的发展前景,但也面临着创新成本高、回报周期长等问题。

因此,国家应加大对文化产业的财政投入,为文化产业提供更多的经费支持和政策扶持,鼓励更多的企业和个人投身于文化产业的发展。

其次,加强文化产业人才的培养。

人才是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只有拥有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才能推动文化产业的创新发展。

因此,国家应加大对文化产业人才的培养力度,加强高校、培训机构与文化企业的合作,建立起完善的人才培养体系,为文化产业提供更多的专业化、高素质的人才。

第三,加强文化产业的创新能力。

创新是文化产业发展的关键,只有不断创新,才能提高文化产品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国家应加强对文化企业的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培养创新人才,推动文化产业的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

第四,加强文化产业的国际合作。

文化产业是国际性的产业,只有通过与国际接轨,才能更好地提高我国文化产品的国际化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国家应加强与其他国家、地区的文化产业合作,引进优秀的国际文化产品和技术,提高我国文化产品的国际市场占有率,促进文化产业的跨国发展。

第五,加强文化产业的宣传和推广。

文化产业是一项艺术创作和创意设计的产业,它与大众的生活息息相关。

因此,国家应加强对文化产业的宣传和推广工作,增强公众对文化产业的认知和支持,培养出更多的文化产业消费人群,促进文化产品市场的繁荣和发展。

综上所述,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是一个长期且复杂的过程,需要国家、企业和社会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

通过加大投入、培养人才、加强创新、加强国际合作以及加强宣传和推广,我们可以推动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为我国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8.01•【字号】豫工商[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意见(豫工商〔2014〕1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工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行政事业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设高成长服务业大省的若干意见》(豫政〔2014〕42号)等文件精神和全省服务业发展大会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发挥工商登记职能作用,持续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促进我省服务业快速发展,现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放宽服务领域市场准入1、坚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非禁即入、便民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基本原则,为服务业企业营造公平、公正的准入环境。

凡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服务行业和经营项目,全部向社会资本开放,鼓励各方创业投资。

对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设定的前置许可事项,在注册登记时,市场主体不需要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2、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交通运输、现代物流、高技术服务、设计咨询、科技服务、商务服务、电子商务、工程咨询服务、人力资源服务、节能环保服务和新型业态、新兴产业领域。

3、支持生活性服务业发展,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商贸服务、文化、旅游、健康服务、教育服务、家庭服务、体育、养老服务、房地产等领域。

二、放宽市场主体名称核准条件4、支持节能环保、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软件和服务外包、物联网、云计算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新兴行业产业发展,允许企业使用表明其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

5、支持企业开展产品形态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组织模式创新,允许使用如“健康管理”、“现代物流”、“电子商务”、“冷链物流”、“物联网”、“供应链管理”、“云计算”、“新能源研发”、“合同能源管理”、“基因检测”、“创意设计”、“商务会展”、“贸易货栈(站)”、“客栈”等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税收政策大力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税收政策大力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税收政策大力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标 签】支持文化产业发展【颁布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豫地税发﹝2005﹞144号【发文日期】2005-08-17【实施时间】2005-08-1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意见》(豫发〔2005〕14号)和全省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现就如何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我省文化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 提高思想认识,认清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重要意义 新时期、新阶段,文化产业越来越成为最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已把大力发展文化产业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党的十六大提出,“发展文化产业是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

最近,省委省政府专门召开了全省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把加快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作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我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我省实现由文化资源大省向文化产业大省、文化大省向文化强省的跨越进行了部署。

各级地税机关和广大税务人员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文化产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的迫切需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增长方式的转变,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有利于提高我省的整体实力和综合竞争力,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力实现中原崛起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各级地税机关在税收工作实践中要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运用好税收经济杠杆,落实好国家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发挥好税收职能作用,努力服务我省文化建设,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为奋力实现中原崛起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文化部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文化部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文化部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化产业是指以文化和创意产品、服务为核心内容,以文化产权为核心要素,以文化创意为核心产能,以文化传播和展示为核心基础设施,以文化市场为核心环节,以文化产业园区为核心载体,以文化人才为核心支撑的综合性产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文化产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文化部提出了以下几点意见:一、加强政府对文化产业的引导和规范。

政府应该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法规,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同时,要加强对文化产业的监管,保护知识产权,打击盗版和侵权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加大对文化产业的投资力度。

政府应该增加对文化产业的投入,支持文化创意项目的研发和生产,鼓励企业进行文化创新,提高文化产品的质量和竞争力。

同时,要加强对文化企业的培训和扶持,提高其管理和运营能力。

三、推动文化产业与其他产业的融合发展。

文化产业应该与经济、科技、教育等其他领域相互融合,形成产业链条,在更广泛的领域发挥作用。

政府要鼓励企业间的合作和创新,促进文化产品的跨界创作和传播。

四、加强文化产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政府要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文化产业的合作,推动文化产品的跨国传播,扩大文化产品的国际影响力。

同时,要加强对外文化交流和文化输出,提高中国文化在国际舞台上的影响力。

五、加强对高素质文化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政府要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计划,加大对高素质文化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鼓励他们从事文化产业的创新和创作工作。

同时,要加强对文化人才的评价和激励机制,提高他们的薪资待遇和职业发展空间。

总之,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是一项重要的政策任务。

只有通过政府、企业和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推动文化产业的繁荣和发展,提升国家的文化软实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6.20•【文号】工商办字[1992]第163号•【施行日期】1992.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意见(工商办字<1992>第163号)当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首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邓小平同志的重要谈话、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和李鹏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精神,加强和改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促进改革开放,维护经济秩序,为经济建设服务。

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深刻地领会和贯彻小平同志重要谈话精神,解放思想,转变观念(1)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坚定不移地把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作为工商行政管理的根本指导思想,把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作为衡量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标准,体现于各项工作中,积极促进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

(2)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一手大力支持加快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一手加强和改进监督管理,打击经济违法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要把两手结合起来,使之相辅相成,监督管理中要讲疏导服务,疏导服务中要讲秩序,讲法制。

(3)在加快改革开放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努力改进工作,积极吸收借鉴国外反映现代化生产规律的管理方式和方法,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体系,提高监督管理效能。

二、推动企业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4)积极支持调整企业组织结构,促进企业集团和股份制企业的发展。

各类企业集团要依法登记注册。

国务院及其授权机关审批成立的企业集团,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审批成立的企业集团,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其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授权审批成立的企业集团,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如何登记。

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政策措施(多篇范文)

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政策措施(多篇范文)

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政策措施目录第一篇: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政策措施第二篇:韩国发展文化产业的措施第三篇:北京发展文化产业的措施第四篇: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政策措施第五篇:芜湖市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正文第一篇: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政策措施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加快实施市委十届十二次全会提出的三大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政策措施如下:一、制定和发布《*市非公有资本投资文化产业指导目录},明确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投资的项目,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和领域,鼓励非公有资本及海夕卜资本•进入文化产业。

二、市政府每年设立4000万元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扶持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和进驻文化产业园区、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辟、生产经营、培训和中介活动的企业,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市场开辟前景和市场竞争力的文化产品生产单位。

主要采取贷款贴患、房租补贴、投资奖励、经济贡献奖励及成果奖励等方式: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三、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展览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教育与培训I、文化艺术中介、旅游文化服务、文化娱乐、艺末品经营、动漫和网络游戏、广告、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广播影视技术开辟运用、电影院和电影院线、农村电影放映;书报刊分销、音像制品分销、包装装璜印刷品印刷等领域;鼓励非公有资本参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的公司制改建,非公有资本可以控殷;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出版物印剧、可录类光盘生产、只读类光盘复制等文化行业和领域。

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融资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四、简化审批程序。

属市级或者市以下审批事项并需要观场勘验的,在公示期满、听证会通过后,不超过3个工作日审批;对不需要现场勘验的,全部变承诺审批为即办即批。

【干货】河南省政府出大招支持文化产业

【干货】河南省政府出大招支持文化产业

【干货】河南省政府出大招支持文化产业我国“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要让“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

那么,具体到我省来说,要实现这一目标,究竟该怎么做?7月18日,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公布了《河南省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若干政策》,从工商管理、土地供给、财政支持、税收优惠等多个方面,出台了详细的措施,旨在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支持文化企业加快发展,推动文化产业成长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

【工商管理】母子公司注册资本达1000万元,可申请企业集团登记今后申办文化企业,凡是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设定的前置许可事项,在注册登记时,市场主体无需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企业做大了,如果申请组建文化企业集团,母公司所属文化产业且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人民币,有1个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即可申请企业集团登记。

另外,凡具备设立条件的连锁经营文化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除有特殊规定外,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土地供给】列入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库,优先安排用地对于入选国家级文化类园区(基地)、省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的项目或列入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库的项目,在用地指标上予以优先安排。

我省支持国有剧院、影院、书店进行改造,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兼容一定规模的商业、服务等其他用途,并按协议方式补充办理用地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涉及的原划拨土地,转制后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授权经营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经批准可采用国家出资(入股)方式配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一般竞争性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可采用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

国家工商总局出台多项措施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国家工商总局出台多项措施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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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出台多项措施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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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广播》2012年第03期
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出台文件,对优化市场准入和发展环境,支持加快发展文化产业制订若干具体政策。

这份文件指出,工商部门将认真办理涉及文化企业的股权出质登记,为文化企业以股权作为担保进行贷款融资提供保障,切实解决文化企业资金紧张、融资难问题。

工商部门将积极引导、支持传统文化产业和新兴文化产业通过实施商标战略发展壮大,培育著名商标、驰名商标,打造知名品牌。

支持国有或国有控股大型文化企业或企业集团通过实施商标战略提高核心竞争力。

同时,工商部门将支持和鼓励文化创意、数字出版、移动多媒体、动漫游戏等新兴文化产业发展,促进文化企业以知识产权出资,促进文化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大力培育新兴文化产业市场主体。

工商部门还将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外资进入文化产业的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文化领域鼓励类项目及在华进行文化科技研发、服务外包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能够体现其功能特点的文字表述。

这份文件规定,工商部门将在国家许可范围内,鼓励民间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文化产业,参与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

支持有实力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发展。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兴企强省”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兴企强省”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兴企强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6.17•【字号】•【施行日期】2009.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兴企强省”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7年以来,全省工商系统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努力践行省局党组提出的“立足工商抓工商,跳出工商抓工商”的工作理念,主动把工商工作融入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并贯穿始终,举全系统之力,大力实施“兴企强省、兴农富民”两大工程,至今已历经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紧紧围绕“两大跨越”,促进又好又快发展;第二阶段,积极推进结构调整,促进科学发展;第三阶段,积极应对金融危机,促进平稳较快发展。

每一个阶段都紧密结合省委、省政府不同时期的中心工作,采取不同的措施扎实推进,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今年以来,全省工商系统把应对金融危机、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兴企强省”工作也应紧紧抓住企业服务年、促进农民工和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等重点,继续深化。

为此,特做如下通知:一、要怀着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继续保持旺盛的斗志,将“兴企强省”工作深入持久地抓下去。

今年的中心任务是应对危机保增长。

把扎实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和支持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作为工商部门应对危机、服务全省大局的当务之急来抓,作为深化实施“兴企强省”的重要举措来推进。

继续落实好“兴企强省”的具体措施和支持我省企业应对危机持续发展的具体意见;严格执行《关于支持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的若干意见》、《关于支持我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意见》和“一带四重点帮扶工程”,集中力量促就业、保增长,为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要充分发挥工商职能,搞好服务调结构,优化环境促发展。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24•【字号】豫政办〔2023〕46号•【施行日期】2023.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3〕46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加强新时代文物工作,推动我省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加快建设文物强省、考古强省,加强文物资源系统性、科学性保护,推动考古研究取得突破性成果,建设中原特色博物馆体系,推进文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推动我省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加大文物保护力度(一)加强文物资源管理。

开展文物资源调查,建立全省文物资源目录,探索常态化文物登录制度,强化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

建设全省文物资源数据库和省级文物数据中心。

制定文物数字化信息采集及应用管理办法,推动文物资源数字化转化、数字化共享。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文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落实“多规合一”制度。

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文物保护单位规划体系。

建设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电子围栏,及时将文物资源的空间信息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统筹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文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完善建设工程考古制度。

严格落实“先考古、后储备”制度,完善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管理规定,健全考古前置组织、实施、监管工作机制,保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建设单位“拿地即开工”。

河南省文化产业发展项目建议书

河南省文化产业发展项目建议书

一、主要文化产业行业分析在认真考察河南文化产业的基本情况之后,笔者认为,还有必要对河南一些主要文化产业进行分析,这将有助于更好地把握河南文化产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由于统计上的原因及篇幅上的限制,我们主要对一些文化产业群中的主要行业进行分析。

1.1 媒体传播业是文化产业系统的导向性产业,包括报刊、图书、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和音像制品业等,以纸质传媒和电子传媒为主要形式,以宣传或传播为主要特征。

以新闻出版业为例,2006年新闻出版业机构数为17458个,虽然比2004年减少11%,但从业人员(20.4万)比2004年增加了2315人。

自2004年成立出版集团以来,河南出版集团的综合实力位居2006年中国服务企业500强第150名和全国新闻出版、图书发行销售、广播影视等文化产业第2名;2006年图书定价总金额为15.2亿元,杂志定价总金额3.5亿元,报纸定价总金额11.4万元。

河南出版集团成立3年来,累计实现经济总量161亿元,完成销售纯收入140.5亿元。

2006年上半年河南出版集团系统资产总额达59.2亿元。

全省共有报纸8500多种,发行总数155.6亿份。

2006年8月《大河报》在第三届中国报业竞争力年会上,跻身中国省级晚报都市报最具活力竞争力20强,是河南唯一入围媒体,也是河南省唯一三度折桂的媒体。

但是现阶段人们对图书、杂志的依赖程度不断下降,以互联网、手机等为代表的新闻媒体不断涌现,形成了新的商业模式和细分市场,人们阅读纸质版图书、杂志数量不断下降,图书、杂志出版数也逐年减少。

图书出版数由2000年的35077万册下降到2006年24755万册,减少了10322万册,增长率为.29.4%:杂志出版数也呈负增长,由2000年的10721万册减少到8828万册,增长率为.17.7%。

报业市场虽然也面临同样的冲击,但是因为报纸种类的增加,报纸出版数总量近年来没有下降,而是不断上升,由2000年的129104万份增加到201574万份,增长率为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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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大力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
各省辖市工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属行政事业单位:
加快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意见》,支持文化产业更快更好地发展,推动我省从文化资源大省向文化产业大省跨越,现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积极支持文化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
1、文化产业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是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支持文化产业改革与发展,主动为文化产业发展服务。

2、积极支持各类经济组织从事文化产业,促进文化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

除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外,鼓励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参与文化企业的投资与改制。

3、凡国家没有明令禁止外商投资企业进入的文化产业,一律对境外客商开放。

允许外商以独资或合资、合作的方式设立包装装潢印刷、书报刊分销、可录类光盘生产、艺术品经营等企业。

在中方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的方式,设立和经营演出场所、电影院、演出经纪机构等企业,参与国有书报刊音像制品发行企业股份制改造。

二、放宽登记条件,为文化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准入通道
4、从事涉外业务文化企业,其名称中允许使用“国际贸易”、“对外贸易”、“进出口”等行业用语。

积极帮助文化企业申请使用无行政区划的国家级名称。

5、进一步降低文化企业集团登记条件,对于以资本为纽带的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由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即予登记。

支持文化企业打破地区分割和行业壁垒,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媒体的以产业化经营为纽带的文化企业集团。

6、允许文化企业以商标、品牌、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作为资本投资,但出资比例不超过注册资本的40%。

7、支持和鼓励文化企业特许经营、加盟连锁经营。

凡具备设立条件的连锁经营文化企业,名称中允许使用“连锁”、“连锁经营”等字样,可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而后设立配送中心和门店。

8、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对外投资,参与市场竞争。

文化企业投资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和创业投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放宽到500万元。

9、凡从事经纪、评估、咨询等文化中介的企业,办理登记时,不再提交从业人员资格证明。

三、大力支持文化企事业单位转企改制
10、积极参与经营性国有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提前介入,帮助搞好前期论证,拟定改制方案,并从实际出发,处理改制中的前置审批等问题。

11、积极支持非公有资本以收购、入股等形式参与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吸引非公有制资本经营文化产业。

鼓励支持社会资本以股份制或其他经济形式,兴办影视制作、放映、演艺、娱乐、印刷、发行、会展等文化企业。

12、文化企事业单位在办理改制登记时,原专项审批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可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但改制后的企业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13、允许文化企事业单位在改制过程中实施债权转股权。

除国家试点的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外,凡评估后净资产大于所要转的债权,经债权人、债务人及原出资人同意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均可实施债权转股权。

14、降低文化企事业单位改制成本。

对企业改制后注册资本低于原企业注册资金的,只收变更登记费;超过部分按规定的标准收取登记费,不另收变更登记费。

四、规范管理,为文化产业发展营造宽松的经营环境
15、加强文化市场管理,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分割,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文化市场秩序。

积极发挥文化中介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不断提高文化产业的竞争力、辐射力。

16、严厉打击盗版、盗印、仿冒等违法违规行为,打击虚假违法广告,取缔“黑网吧”,保护知识产权,维护良好的文化市场秩序。

17、充分发挥动产抵押登记职能,方便快捷地为文化企业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帮助企业解决融资困难。

18、积极发挥商标、广告职能,支持文化企业上档次、上规模,
争创全国驰名品牌、知名企业。

积极开展诚信企业评选活动,引导企业诚实守信,守法经营。

五、积极为文化产业改革发展服务
19、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文化产业改制登记服务的领导,明确责任,建立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企业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文化产业健康发展。

20、实行文化企业联络员制度,进一步落实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建立文化企业改制、登记“绿色通道”。

对重点文化企业现场办公,为企业发展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21、转变作风,强化管理。

对违规办事、推诿扯皮、刁难企业及乱收费、乱罚款的,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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