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债券回购业务会计核算应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6 2010年第5期

新会计准则下

债券回购业务会计核算应用

□ 陆韩鸣

2006年2月15日,中国财政部正式颁布了新会计准则,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执行,其他企业鼓励执行。同时,中国银监会于2007年发布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新会计准则的通知》(银监通[2007]22号),根据通知要求,国内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须于2009年前全面执行新会计准则。

目前对新会计准则的理论研究众多,但对于新会计准则下商业银行相关业务会计核算的研究较少,尤其是涉及到具体应用的就更少了。而新会计准则较旧准则而言,新增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这两个准则对于银行

业会计核算的影响是巨大的,也对银行业全面执行新会计准则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一、债券回购业务介绍

根据交易目的和债券所有权归属不同,债券回购业务可分为债券质押式回购和债券买断式回购。债券质押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质押给资金融出方的同时,与买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从资金融出方买回该债券。债券买断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与买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卖方再以约定价格从买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质押式回购卖方的债券在交易过程中被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冻结,在质押期内,债券所有权并不发生变化,买方不能动用,逆回购方只获得拆出资金的利息收入,并没得到债券的所有权,同时正回购方用债券做抵押,拆入一笔资金并付出相应利息,在得到资金使用权的同时还拥有出质债券的所有权及利息收入,所以质押式回购是以短期融资为主的。而买断式回购的逆回购方在期初买入债券后享有再行回购或另行卖出债券的完整权利,所以买断式回购除了以融资为目的外,还有融券的目的。对于正回购方就是融资目的,而对于逆回购方就是融券目的。

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业

2010年第5期 27

务的利息归属存在较大差异。质押式回购的债券利息仍归正回购方。虽然在回购期间,债券被抵押了不能转让,但债券的所有权仍属于正回购方,因此,回购期间支付的债券利息应通过清算机构转移支付给正回购方。而买断式回购的债券利息属于逆回购方,回购交易的远期价格需要对此进行调整。

二、新会计准则对债券回购业务会计核算的要求

新会计准则较老会计准则变动最大且对商业银行会计核算影响最大的是《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22号)和《金融资产转移》(第23号),这两个准则均对债券回购的会计核算作出了相关规定。

(一)《金融资产转移》准则对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资产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

(1)不附任何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

(2)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

出售,回购价为回购时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3)附重大价外看跌期权(或重大价外看涨期权)的金融资产出售,该期权行权的可能性极小。

2.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

对于质押式债券回购业务而言,由于债券本身的所有权不转移,毫无疑问可以看待为一笔以债券作为抵押的贷款,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债券不应该终止确认。对于买断式债券回购而言,债券的所有权转移了,在判断是否应该对债券终止确认时就比较困难一些,由于我国的买断式回购业务都是以固定价格进行回购

的,债券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都没有转移,市价波动引起的损益仍由原债券持有方承担,因此债券不应该终止确认,同样应该看待为一笔以债券作为抵押的贷款进行相应的账户处理,同时应当以表外账(或登记簿)的形式记录债券所有权的转移。

(二)《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对债券回购业务的具体核算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翻开了我国会计准则新的篇章,老会计准则对金融工具的会计核算几乎没有提及,尤其是比较复杂的金融工具。与债券回购业务会计核算密切相关的主要是金融工具分类、实际利率法和权责发生制的应用。

28 2010年第5期

1.金融工具分类

对于金融工具的会计核算,最重要的一点是金融工具的分类,不同分类的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很大的差异。

做债券回购业务时,由于债券本身不应该终止确认,因此我们一般将债券回购业务看待为一笔抵押贷款。当我们做的是正回购业务时,这就是一种融资行为,会产生一笔金融负债,此融资行为完全不符合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定义,应将其作为其他金融负债进行会计核算。当我们做的是逆回购业务时,这就是一种融券行为,为交易对手提供了一笔资金,会产生一笔金融资产,此融券行为与贷款及应收款项的定义完全吻合,贷款及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2.实际利率法的应用新会计准则明确要求金融工具必须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会计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四条,“实际利率法,是指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含一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

用的方法。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实际利率法与原来的直线法最大的区别在于实际利率法引入了货币时间价值的概念,使每一期的摊销金额、摊余成本更加准确的计量,更加合理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直线法只是简单的平均分配,没有考虑货币时间价值,这种核算方式不能反映资金营运的真实收益。

3.权责发生制的应用虽然2002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已经要求商业银行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但由于我国的债券回购业务期限较短,为便于会计处理,降低系统改造的难度,很多商业银行在实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时,采用收付实现制进行会计核算,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债券回购业务会计计量的准确性。

新会计准则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加强会计计量的准确性,如实际利率法、公允价值计量、采用未来现金流折现的方法计提减值等。在这样的背景下,债券回购业务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会

计核算势在必行。

三、债券回购业务会计核算 探讨

目前,在商业银行会计实务中,对于质押式回购业务的会计处理比较统一,普遍认为应当作为融资行为处理。而对于买断式债券回购业务的会计核算就存在一些分歧,主要有两种会计核算方法。一种是按准现货交易方式处理,在会计处理上将买断式回购作为两次现货交易,回购首期和到期均按现货交易的处理在交易双方的资产负债表内反映回购相应资金和债券的变动情况,但在报表说明中对回购相应的资金或债券给予注释,并建立待返售债券和待购回债券台账。此方法的优势在于,回购期间回购债券发生利息支付的会计核算便于处理。另一种是按融资方式处理,将买断式回购在会计处理上视为一次融资行为,而不是两次现货交易,进行买断式回购时,交易双方的资产负债表只反映回购相应的资金流动,不对债券进行终止确认,回购债券留在正回购方资产负债表中,但要在报表说明中给予注释。此方法的优势在于更加符合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完全从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的角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