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违约处罚管理要求
工程合同罚款条款
工程合同罚款条款
一、违约金的设定
1. 若承包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任务,每逾期一天,应向发包方支付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2. 若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承包方应在接到发包方通知后三日内无偿修复或重做,逾期未修复或重做的,应向发包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3. 若承包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应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后果,向发包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罚款的执行
1. 发包方在发现承包方违约行为后,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方,并明确指出违约事实、违约条款及应支付的违约金金额。
2. 承包方应在收到发包方的违约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违约金。逾期未支付的,发包方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究承包方的责任。
3. 若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违约事实有异议,应在收到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辩。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
三、罚款的免除
1. 若承包方能够证明违约行为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经发包方确认后,可以免除或减少违约金的支付。
2. 若承包方在违约发生后积极采取措施,及时纠正违约行为,且得到发包方的认可,发包方可以根据情况减免部分或全部违约金。
四、其他事项
1. 本合同中的罚款条款不影响发包方根据法律规定追求的其他赔偿权利。
2. 本合同罚款条款的解释权归双方共同拥有,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释或变更。
3. 本合同罚款条款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直至合同履行完毕。
建设工程违约罚则
建设工程违约罚则
一、未按时完成工程
1. 如果承包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则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应根据合同约定计算,一般以未完成工程的造价为基础,按照一定比例逐日计算。
2. 如果承包方逾期完工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且经发包方催告后仍未完工,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承包方应承担因此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
二、工程质量不达标
1. 如果承包方施工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进行修复或返工,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
2. 如果承包方拒绝修复或返工,或者经修复或返工后仍未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方赔偿因此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
三、施工安全事故
1. 如果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承包方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如果承包方未按照约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四、未遵守合同约定使用材料
1. 如果承包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材料,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更
换材料,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
2. 如果承包方拒绝更换材料,或者经更换材料后仍未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方赔偿因此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
五、未按照约定支付款项
1. 如果发包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款项,则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应根据合同约定计算,一般以未付款项的金额为基础,按照一定比例逐日计算。
2. 如果发包方逾期付款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且经承包方催告后仍未付款,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发包方应承担因此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
工程管理违约处罚细则
工程管理违约处罚细则
一、设置目的
为了保证工程建设在管理与协调、工期目标、资源供应、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安全防护等方面得以有效执行,保证各参建单位严肃、认真的履行施工合同,特制定本处罚条例。
二、奖罚依据
本细则与《合同专用条款》、《工程质量奖惩管理指引》互相支撑、互为补充。如内容冲突,以发包人最终解释为准。
三、对承包人违约之处罚细则
1.管理违约处罚细则
1.1项目会议迟到、早退的,每次处200元罚款;无故不参加会议,参加会议人
员无决策能力或未按会议要求准备相关资料、有意推脱责任、扯皮的,均每次处500元罚款。
1.2对会议纪要或承包人签字确认的各类文件内容拒不执行的,处1000~10000
元/次罚款。
1.3拒收参建单位行文、拒绝签收的,每次处1000元罚款。对甲方下达的书面
或口头指令不能及时履行的,视对工程进度造成的影响程度每次处1000~5000元罚款。
1.4不服从业主和监理在进度方面协调管理的,每次处5000元罚款。
1.5对“监理通知”未在规定时间内反馈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 1000元罚款。
1.6总包单位不履行总包职责,未对本工程其他承包商的进场、材料进场、材料
堆放、方案、交叉施工、安全文明、垂直运输、进度、工程资料等进行统一管理和服务的,或分包单位不接受总承包单位管理的,处责任单位每次5000元罚款。
1.7未按业主要求的标准或时限报送工程内业资料的,处责任单位500~2000
元/次付款。
2.质量违约罚款细则
3.进度违约罚款细则
3.1未按时报送月计划的,每次对其单位处1000元罚款。未按时报周计划的,
工程服务违约处罚措施
工程服务违约处罚措施
1. 引言
工程服务违约是指在工程合同中,服务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或在履行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情况。为了维护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双方的权益,有必要制定相应的违约处罚措施。
本文档旨在对工程服务违约的处罚措施进行明确和规范,以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2. 违约处理原则
在工程服务违约的处理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平合理原则:对于违约行为,处罚措施应基于公平和合理原则,综
合考虑违约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恢复成本等因素。
2.双方协商原则:在违约处理过程中,应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平衡,鼓
励违约方与受损方进行积极的协商和解决。
3.法律依据原则:违约处理应基于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并充分考虑工
程服务合同的约定内容。
3. 违约分类与处罚
根据不同的违约行为及严重程度,可以对工程服务违约进行分类,并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3.1 延误工期违约
延误工期违约是指服务方未能按照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项目的情况。
3.1.1 处罚措施
•第一次违约:给予书面警告,并要求在指定期限内补救。
•第二次违约:罚款,金额为合同价款的2%。
•第三次违约:追加罚款,金额为合同价款的5%。
•若延误工期严重影响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违约方还需承担因此给受损方带来的违约金、罚款等损失。
3.2 工程质量违约
工程质量违约是指服务方未能按照工程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工程项目的情况。
3.2.1 处罚措施
•第一次违约:给予书面警告,并要求在指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受损方可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次违约:罚款,金额为合同价款的3%。
工程合同罚款的规定
工程合同罚款的规定
一、罚款的基本原则
1. 工程合同中的罚款规定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确保双方权益不受不当损害。
2. 罚款金额应当与违约行为的性质、程度和造成的后果相匹配,不得随意设定过高或过低
的罚金。
3. 罚款的目的是为了促使违约方尽快纠正违约行为,而非作为牟利的手段。
二、罚款的情形
1. 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导致需要返工或修复。
2. 工程进度延误,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指定任务。
3. 未遵守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或安全隐患。
4. 违反环保要求,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
5. 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如材料使用不当、人员管理不善等。
三、罚款的计算方法
1. 对于工程质量问题,罚款可按照返工或修复成本的一定比例计算,通常不超过成本的50%。
2. 对于工程进度延误,罚款可按照每日延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一定百分比计算,具体
比例根据项目特点和双方协商确定。
3. 安全生产和环保违规的罚款,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行业标准来确定。
4. 其他违约行为的罚款,应根据实际损失和双方协商的结果来确定。
四、罚款的支付与处理
1. 罚款应在确定违约事实后的一定期限内支付给守约方,具体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2. 收到罚款的一方应提供相应的收款凭证,并保证罚款用途的透明性。
3. 如果违约方对罚款有异议,可以申请调解或仲裁解决。
五、其他注意事项
1. 合同中的罚款规定应当明确具体,避免模糊不清导致双方纠纷。
2. 罚款不免除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违约方仍应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3. 双方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对于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协商解决,避免不必要的罚款发生。
工程项目违规违约处罚制度
工程项目违规违约处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加强对工程项目违规和违约行为的处罚力度,
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处罚制度。
第二条本处罚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
分包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以及相关监管部门。
第三条工程项目违规违约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或停工;
2、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
3、承包单位未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项目;
4、设计单位未按照相关规范进行设计;
5、监理单位未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6、施工单位未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施工;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工程项目违规违约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合同执行、追究责任等。
第二章处罚程序
第五条发现工程项目违规违约行为的相关方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或项目管理机构进行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六条主管部门或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对报告的工程项目违规违约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根
据调查结果做出处罚决定。
第七条对工程项目违规违约行为的处罚决定应当通知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并告知其申诉
的权利。
第八条责任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部
门或项目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主管部门或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进行申诉审理,并依法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诉人。
第十条申诉决定为最终决定,对申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处罚措施
工程合同罚则
工程合同罚则
一、违约责任
1. 若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金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2. 若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进度,每延误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3.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乙方应负责无偿修复或重做,并承担由此
产生的一切费用。
二、罚款上限
1.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任何一方因违约而需支付的罚款总额不得超过该方未履行部分合同
金额的10%。
2. 若一方违约行为导致另一方产生额外损失,违约方应当赔偿超出罚款上限部分的实际损失。
三、特殊情况处理
1.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合同,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应证明,双
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2. 在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下,如果导致工程延期,双方应根据实际延期时间重新协商工期,
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四、争议解决
1. 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合
同签订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 仲裁裁决为终局性,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五、其他
1. 本合同中的罚则条款应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执行。
2. 本合同的解释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释。
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工程合同施工违约处罚
工程合同施工违约处罚
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违约行为不仅会影响工程质量,还可能导致工程延期,增加成本,甚至引发法律纠纷。因此,制定一个明确、合理的违约处罚条款对于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至关重要。以下是一个工程合同施工违约处罚的范本:
一、违约定义
在本合同中,违约是指承包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标准和要求完成工程施工任务,或未能履行其他合同义务的行为。
二、违约责任
1. 如果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任务,每逾期一天,应向发包方支付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十。
2. 如果承包方提供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承包方应在接到发包方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无偿修复或重做,直至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如造成发包方损失的,承包方应负责赔偿。
3. 若承包方未能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导致事故发生,承包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发包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违约处理程序
1. 发包方在发现承包方违约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方,并要求其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改正。
2. 如果承包方在接到发包方的书面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改正违约行为,发包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第三方完成剩余工作、解除合同等措施。
3. 发包方采取上述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四、特别约定
双方可以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对违约责任的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改,但任何修改都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五、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解释、效力及执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六、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工程合同逾期处罚条例
工程合同逾期处罚条例
一、违约责任
1. 若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任务,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应视为违约行为,乙方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违约赔偿金额应根据实际延误天数计算,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每日违约金标准支付给甲方。
3. 违约金的累计不应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逾期通知与整改
1. 一旦发现项目可能会逾期,乙方应在第一时间内书面通知甲方,并说明逾期的原因及预
计延期的时间。
2. 乙方应在通知后立即采取措施,制定整改计划,并尽最大努力减少延误时间。
3.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整改过程,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逾期处理
1. 如果逾期时间不超过合同约定的宽限期,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不需承担额外的
法律责任。
2. 逾期时间超出宽限期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支付违约金,并可要求乙方承担由此造
成的直接损失。
3. 在特殊情况下,如逾期严重影响了甲方的整体计划,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
偿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
四、争议解决
1. 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由逾期引起的任何争议。
2. 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至合同指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3.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五、其他条款
1. 本逾期处罚条例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2.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拥有。
通过上述条例的制定,我们可以明确工程合同中逾期的责任与后果,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合理的保护。在实际操作中,甲乙双方都应严格遵守合同规定,合理分配风险,确保工程项目能够按期顺利完成。良好的沟通和协商也是预防和解决逾期问题的关键。
工程罚款制度
工程罚款制度
一、引言
为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建设安全,加强工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罚款制度。
二、罚款范围及标准
1. 罚款范围
(1)违反工程合同约定,不按期履行合同义务的;
(2)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影响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
(3)施工现场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的;
(4)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5)违反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相关规定的;
(6)其他违反工程管理规定的行为。
2. 罚款标准
(1)违反工程合同约定,不按期履行合同义务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违约程度,处以合同金额一定的罚款;
(2)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影响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处以工程合同金额一定的罚款;
(3)施工现场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的,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处以工程合同金额一定的罚款;
(4)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处以购买金额一定的罚款;
(5)违反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相关规定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6)其他违反工程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三、罚款的执行与监督
1. 罚款由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执行,建设单位有权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理单位应当在发现违反工程管理规定的行为时,及时发出整改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并根据监理单位的检查结果进行罚款。
3. 罚款应当直接用于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工程合同惩罚性条款
工程合同惩罚性条款
一、违约金条款
若承包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或者工程质量未达到约定标准,应向发包方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根据违约的性质和程度,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1. 延误工期:每延误一日,按照合同总价的0.5%支付违约金;
2. 质量问题:根据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支付合同总价1%至5%的违约金。
二、罚款条款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发包方有权对承包商进行罚款。罚款金额根据违规行为的
严重程度确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10%。
三、赔偿条款
若因承包商的原因导致第三方受损,承包商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应根据实
际损失确定,并由双方协商或依法解决。
四、终止合同条款
在出现严重违约情况时,发包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商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所
有损失。这些损失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已完成工程的价值减损、重新招标的成本以及延期交
付的损失等。
五、履约保证金条款
承包商应在合同签订时缴纳履约保证金,金额通常为合同总价的10%。如承包商违约,发包方可部分或全部没收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补偿。
六、强制执行条款
对于承包商未按时履行的义务,发包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委托第三方完成剩余工作,并将产生的额外费用从承包商的应付款项中扣除。
七、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解释、适用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通
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条款仅为示例,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在签订合同之前,建议由专业律师进行审核,以确保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工程合同逾期处罚标准
工程合同逾期处罚标准
一、违约责任
当工程项目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时,承包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通常包
括但不限于违约金的支付、对逾期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等。
二、逾期处罚标准
1. 若因承包方的责任导致工程延期,承包方应按照以下标准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每逾期
一日,按工程总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2. 如果逾期时间超过合同规定的宽限期(通常为5天),则从第六天起,违约金的比例将上调至千分之十。
3. 在特殊情况下,如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延误,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可适当
减免违约金或延长工期。
三、违约金的上限
违约金的总额不应超过工程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十。一旦累计违约金达到此上限,除非发
包方另有要求,否则不再继续累积违约金。
四、逾期赔偿
除了违约金之外,承包方还需赔偿因工程逾期给发包方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
于租赁成本的增加、运营收入的减少等。
五、补救措施
承包方应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措施以减轻逾期的影响,并尽快恢复正常进度。同时,发包
方可要求承包方提供逾期补救计划,确保项目最终按时完成。
六、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解释、适用及争议解决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双方应首先通
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合同签订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七、其他
本逾期处罚标准是合同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任何修改或补充均需以书面
形式确认,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工程违约处罚管理要求
工程违约处罚管理要求
一、现场管理办法及违约处理:
1、服从甲方工程师以及监理工程师、总包单位的现场管理与协调,如有不服从甲方现场协调情况,视情节严重扣除500-2000元/次违约金,如仍然不配合甲方工作,甲方有权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一切损失。
2、施工时所有施工工艺及标准按照国家规范执行,如甲方或监理现场发现未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的,发现一处扣除500元违约金;发现小型质量问题扣除500-2000元/次违约金,发现重大问题施工质量或安全问题,每次扣除不少于5000元违约金;
3、及时清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做到工完场清,否则每次扣除500-2000元违约金;
4、进场前根据甲方的总体施工进度编制景观工程计划、施工方案交监理及甲方审批,按时上报施工周计划以及月度计划,如未按时上报,每次周计划逾期上报扣除500元违约金,每次月计划逾期上报扣除1000元违约金。
5、按甲方审核确认的施工计划(包含劳动力计划、材料进场计划等),出现进度滞后,视情节轻重处以每次1000-5000元罚款。
6、关键节点滞后,处以每天5000元罚款。
7、验收节点滞后,处以每天5000元罚款。
8、承接查验节点滞后,处以每天2000元罚款,并承担公区能耗费用分摊。
9、现场施工进度严重滞后,无法满足发包人进度要求时,经监理确认,发包人有权启动第三方进行抢工,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以第三方结算金额为准,并增加额外20%的管理费)及相关损失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金。
二、质量类违约处罚管理要求
1、工序不报验,处以每次1000元罚款。
工程现场管理违约处罚管理要求
工程现场管理违约处罚管理要求
工程现场管理违约处罚管理是指对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在工程施工过程
中违反合同约定或者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一项管理制度。该制
度的目的是保障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维护工程质量,促进工程进度的合
理安排,减少工程成本的浪费,强化工程风险管理。
首先,要求建立详细的违约行为清单。该清单需要详细列举可能存在
的各类违约行为,如材料不符合质量要求、工期延误、安全事故发生等,
并对每一类违约行为进行明确的划分,以便于对不同的违约行为进行相应
的处罚。
其次,要求建立合理的处罚制度。根据不同的违约行为,制定相应的
处罚措施和处罚标准。处罚措施可以包括责令整改、停工整顿、罚款、扣
款等,处罚标准可以根据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划分,以达到惩戒违约
行为的效果。
再次,要求建立违约行为的监督机制。监督机制可以包括定期检查、
现场巡查、工程质量验收等环节,对可能存在的违约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对问题进行处理,确保工程的正常进行。
此外,还要求建立健全违约行为的处罚程序。处罚程序要求在违约行
为发生后,要及时对违约行为进行调查,形成相关的违约行为调查报告,
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罚。在处罚过程中,要保证信息的留存和透明,确保被处罚方有权知情,并有权进行申诉,以保障公正和合法性。
最后,还要求建立违约行为的记录和归档制度。对每一次违约行为都
要进行记录,包括违约行为的时间、地点、责任人等信息,并建立违约行
为的档案,以备后续参考和查询,为日后处理潜在违约行为提供依据。
总之,工程现场管理违约处罚管理要求是保障工程质量和进度的关键
工程合同逾期处罚上限规定
工程合同逾期处罚上限规定
工程合同逾期处罚上限规定范本
第一条总则
1. 为确保工程项目按期完成,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
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工程合同逾期处罚上限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甲乙双方签订的所有工程合同,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
第二条逾期定义
1. 工程逾期是指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进度或交付工程的行为。
2. 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甲方责任导致工程延期,不视为乙方逾期。
第三条逾期处罚
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逾期,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逾期违约金。
2. 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应根据合同具体条款确定,但不得超过工程总价的10%。
3. 逾期违约金应在逾期情况确认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
第四条逾期处罚上限
1. 若工程逾期不超过10天(含),乙方应支付逾期违约金,但无需承担额外处罚。
2. 若工程逾期超过10天不超过30天(含),除支付逾期违约金外,乙方还应承担由此
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损失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工程总价的5%。
3. 若工程逾期超过3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工程总价的20%。
第五条特殊情况处理
1. 若乙方能够证明逾期是由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且已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甲方应
免除或减轻乙方的违约责任。
2. 若甲方同意延长工期,双方应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明确新的工期及可能产生的额外费用。
第六条争议解决
1. 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逾期产生的争议。
工程罚款单管理制度
工程罚款单管理制度
一、目的
制定工程罚款单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明确违规行为的后果,通过经济手段促使各方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进度,提高管理水平。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本项目的承包商、分包商、供应商以及其他相关方。任何违反合同约定或工程管理规定的行为,均可依据本制度执行罚款。
三、罚款原则
1. 公平公正:罚款的决定和执行应确保客观、公正,不得有任何偏袒或歧视行为。
2. 明确具体:罚款的原因、金额、执行方式等应明确规定,避免产生歧义。
3. 依法行事:所有罚款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法乱纪。
四、罚款标准
罚款标准应根据合同条款和工程管理的具体要求制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情况;
2. 工程进度延误的情况;
3. 安全生产违规行为;
4. 环境保护不达标的行为;
5. 其他违反合同约定或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罚款程序
1. 发现违规行为后,项目管理方应及时发出警告并要求整改;
2. 若违规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项目管理方可发起罚款流程;
3. 罚款决定需经项目管理团队讨论,并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4. 罚款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并明确罚款金额、缴纳方式和期限;
5. 被罚款方如有异议,可在接到罚款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
6. 罚款应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至指定账户,逾期未缴将产生滞纳金。
六、罚款的使用与管理
1. 罚款所得款项应专项用于工程项目的改善和提升;
2. 罚款的收支情况应定期公示,接受各方监督;
3. 对于罚款的管理和使用,应有明确的账目记录,并接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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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工程违约处罚管理要求
一、进度类违约处罚管理要求
1、按发包人审核确认的施工计划(包含劳动力计划、材料进场计划等),出现进度滞后,视情节轻重每次分包人向发包人人支付1000-5000元违约金。
2、关键节点滞后,每天分包人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违约金。
3、验收节点滞后,每天分包人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违约金。
4、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本合同工程延期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赔偿分包人损失,并由此造成总承包合同工期延误的,承包人还需承担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工期违约责任;由于分包人原因,致使本合同工程工期延误,分包人除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价款2%的工期违约金外,每延迟一天,分包人每天还需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价款0.1%的工期违约金,并从最近一次付款中扣除。若因此致使总承包工程延期而使承包人蒙受损失的,分包人还得赔偿承包人相关损失。由于分包人原因致使工期延误超过三十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5、承接查验节点滞后,每天分包人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违约金,并承担公区能耗费用分摊。
6、在发包人向分包人发出工期预警书面函件后,分包人仍不能达到发包人关键节点要求(即发包人根据目前的分包人施工状态预判分包人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关键节点达成有风险时),经监理人确认,发包人有权组织第三方进场,所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发包人仅需书面告知且加收20%的管理费),且分包人不能因此免除保修责任。
二、质量类违约处罚管理要求
1、工序不报验,每次分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违约金。
2、材料进场不报验,每次分包人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违约金。
3、进场材料抽检不合格,无条件退场,并处以每次10000元违约金。
4、如果分包人未经甲方允许,在施工过程中擅自更改或替换材料品牌,分包人向发包人支付2000~20000元违约金;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所有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
5、现场施工质量问题,视情节轻重每次分包人向发包人支付500-5000元违约金,并无条件返工。
6、各类质量验收不合格,每次分包人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违约金。
7、发包人、监理及政府有关部门下发的指令,未按要求整改回复,每次分包人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违约金。
8、质量管理动作不落地,视情节轻重每次分包人向发包人支付2000-5000元违约金。
9、地区公司月度检查中被带星通报批评,按严重等级分包人向发包人分别支付2000、5000、10000元违约金。
10、集团第三方检查被带星通报批评,按严重等级分包人向发包人分别支付10000、20000、30000元违约金。
11、根据项目特征自行添加
三、安全文明施工类违约处罚管理要求
1、未按合同要求进行成品保护,视情节轻重每次分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3000违约金。
2、工完场清,现场施工时造成的垃圾必须当天清运至现场指定垃圾堆放点,否则发包人有权安排第三方单位代为清理,由此产生的费用(以第三方单位结算金额为准并加20%管理费)直接从分包人合同中扣除。
3、工程质量月度检查或集团第三方质量检查,工完场清单项得分低于65分,每次分包人向发包人支付2000-5000元违约金;
4、现场发生人员重伤以上、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总包负责管理责任,由责任单位全权负责,并根据情节轻重每次责任单位支付给发包人20000违约金。
四、其他违约处罚管理要求
1、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未征得业主同意,擅自更换的,每次分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违约金。
2、项目经理必须常驻工地现场(每周不少于6天),如甲方发现施工负责人不在现场,第一次警告,第二次以后每次分包人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违约金。
3、日常往来文件无条件接收,如拒绝接收,每次分包人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违约金。
4、相关施工及验收资料及时收集整理,如资料收集整理滞后或不齐全,每次分包人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并限期补充完善。
5、因分包人原因造成现场其他单位的成品和半成品的污染或损坏,每次分包人向发包人支付3000元违约金,并由分包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6、严格执行工序移交制度,未经移交擅自施工的单位承担相关责任并按每次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违约金,并视为施工界面已移交,承担相关责任;
7、现场未经样板点评合格就大面开展施工,每次分包人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违约金;
8、施工中使用正式消防用水,每次分包人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用水费用和由此造成的损失。
9、甲方、监理组织的专题会、例会等各类会议,项目经理每缺席一次分包人向发包人支付500元违约金,每迟到一次违约金200元,请假不出席违约金200元。
10、现场人员不尊重发包人、监理,发生各类冲突,言语辱骂发包人、监理每次分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违约金,肢体冲突每次支付50000元违约金。
11、因分包人原因造成业主提出索赔时,分包人授权发包人全权代表分包人与业主进行谈判(包括维修、赔偿),分包人认可发包人谈判结果,并履行谈判所约定的各事项,同时承担全额费用(发包人仅需书面告知且加收20%的管理费),且分包人不能因此免除保修责任。
12、工程款必须专款专用,分包单位应及时支付材料款及工人工资,若由于分包单位原因,出现材料商停止供货影响工期、工人罢工或被媒体曝光等事件发生,分包单位应无条件在2小时内到达事发或投诉现场并进行紧急处理。在这类紧急事件发生后,发包人将对承包人进行处罚,并有权代付代扣拖欠款项或进行安置,并从发生的实际费用加收20%管理费后从分包单位工程款中扣除;对给甲方造成其它损失(含声誉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分包
单位进行赔偿。
13、不论何种原因导致劳务工人集体上告、上访、闹事(如拦马路),围攻现场或围攻发包人办公室,影响公共交通秩序、干扰政府正常办公及扰乱社会秩序等不良行为发生,分包人除承担通用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需承担的违约责任:
1)每发生一次,降低工程进度款结算前支付比例5% ;
2)首次发生时,分包人向发包人支付30000元违约金,且以后每增加一次,单次违约
金递增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