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简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北交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业务实行交易服务会员代理制。
北交所在网站上公布交易服务会员名单,供交易各方自主选择。
第五条北交所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实施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产权转让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预披露转让信息第六条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提交信息预披露申请,进行信息预披露。
产权转让未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可参照本章进行信息预披露。
第七条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北交所提交预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预披露的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所设受让方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预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北交所对转让方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的内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北交所予以受理,并依据转让方提交的信息预披露申请对外发布信息预披露公告;不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北交所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要求转让方进行调整。
第十条信息预披露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六)其他需要预披露的事项。
企业国有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
企业国有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contents •总则•企业国有产权登记程序•企业国有产权登记申请材料•企业国有产权登记管理•附则目录CHAPTER总则目的依据目的和依据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设立的企业,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
涉及国家安全、机密和金融、文化等领域的企业,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适用范围定义和术语企业国有产权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对取得、变动和注销的国有资产产权进行的登记行为。
企业国有产权登记产权登记机关CHAPTER企业国有产权登记程序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登记机关要求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历史沿革、组织结构等。
申请人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企业国有产权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提出企业国有产权登记申请,领取有关文件并如实填写。
提交时间申请人应当按照登记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申请材料。
登记申请03不予受理情形登记受理01受理条件02受理时间审查内容审查时间特殊情况处理登记审查准予登记情形不予登记情形登记决定登记公示信息公示登记机关应当将企业国有产权登记信息通过企业国有产权登记管理系统进行公示。
信息查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公示的企业国有产权登记信息。
CHAPTER企业国有产权登记申请材料基本材料股权类材料01有关“出资人”的批复(决定)或者股东会决议;02有关“出资人”的授权委托书;03有关“出资人”的身份证明;04公司章程(非公司制企业);05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06产权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资产类材料产权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CHAPTER企业国有产权登记管理03档案使用档案管理01档案建立02档案保管信息化管理030201监督检查法律责任违反档案管理规定如未按规定建立或保管档案,可能被责令改正或罚款。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5.31•【字号】京国资发〔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京国资发〔2017〕10号市属各企业、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办法》将企业增资和资产转让行为纳入国有资产交易监管范围,规范了各类国有资产交易的审批权限和操作程序,促进了以“管资本”为主的监管方式转变。
深入贯彻《办法》,有利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本安全运行;有利于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体现国有资产交易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有利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促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国有资本合理流动。
二、明确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和交易主体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内容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和企业资产转让。
交易主体是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2.第1项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3.第1、2项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是指在北京产权交易所进行企业国
有产权转让时所需遵守的规定和流程。
该规则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的有效流转和优化配置。
首先,在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前,交易方需要确保自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并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格。
交易方应当自主选择产权转让的标的物,并向产权交易所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产权证明、评估报告等。
其次,产权交易所将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核实,以保证所提交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同时,产权交易所还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标的物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交易价格。
在确定产权转让标的物的交易价格后,产权交易所将组织交易方进行竞价拍卖
或协商交易。
竞价拍卖是指交易方通过提交价格竞争来争取获得产权转让的机会,协商交易则是交易方通过协商确定交易的价格和条件。
交易完成后,产权交易所将出具《交易结果确认函》,确认产权转让的有效性,并将相应的产权证书变更登记申请资料转交至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此外,北京产权交易所还鼓励交易方之间签订交易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并承诺对交易信息进行保密。
总之,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明确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
程序和要求,保障交易的公正和效率,为企业国有产权的流转提供了有效的平台和保障。
企业国有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1)
企业国有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1)企业国有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是指在国有产权监管中,企业享有的权益申报、认定、登记、评估等业务办理的规则。
在新的市场经济形势下,企业国有产权的登记及认定显得尤为重要,必须建立合理、科学、规范的管理体系。
规则条款1.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企业的国有产权登记及认定的业务办理,包含所有类型的企业和协会等。
2.登记和认定主体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经过备案并授权后可以开展登记和认定工作;被认定为国有产权的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等为认定主体。
3.登记申请材料申请登记的企业需提供必要的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股权结构、企业成立证明、相关管理规则等。
4.登记流程①申请:企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②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进行登记;③备案:登记完成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资料备案。
5.认定的内容和方式国家在确认企业的国有资产时,应该对企业的国有资产数量、类型、价值和转让的主体进行认定,确认方式包括资产评估和审计等方式。
6.登记责任负责企业国有产权登记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其登记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7.监督管理有关部门除了要加强对企业的国有产权登记进行监督外,还应该加强信息共享,提高企业国有财产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总结企业国有产权登记的实行,将有助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强化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能力。
同时,该规则的实行还将推动经济的改革和发展,促进制造业的健康发展和资本市场的稳定。
因此,对于全部的国有企业来说,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企业国有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V1
企业国有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V1企业国有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有资产的规模和数量也不断增长。
为了更好地保护国有资产,加强管理和监督,我国出台了《国有产权登记条例》,明确规定国有产权登记的范围、内容、流程等。
一、登记范围国有产权登记的范围包括土地、房屋、企业及其他具有财产权利的国有资产。
1.土地登记土地登记是指对国有土地及其上附着物的权利状况和成因进行登记,包括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租赁权等。
土地登记分为分户和集体两种方式。
2.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是指对国有房屋及其上附着物的权利状况和成因进行登记,包括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租赁权等。
房屋登记分为栋、单元、层和户四个层级。
3.企业登记企业登记是指对国有企业的产权进行登记,包括企业的所有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企业登记分为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等不同形式的企业登记。
二、登记流程国有产权登记分为申请、审批和登记三个环节。
1.申请环节登记申请人需要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产权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证照等,然后向国有产权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2.审批环节国有产权登记机构在接受登记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结果包括是否符合登记条件、登记内容是否真实、合法等。
如果申请未通过审查,申请人可以申请重新审查或者申诉。
3.登记环节经过审查后,国有产权登记机构会对申请内容进行登记,并颁发产权证书给申请人。
登记后,产权证书的权利主体得以保障。
三、注意事项在申请国有产权登记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准备好企业的各类证照、拟登记产权的证明材料等。
2.申请登记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登记的地点应该是国有产权登记机构所在地的政府有关部门。
3.注意资料的审核和准确性进行资料审核前,需要对所提供的信息进行准确性检查,确保申请内容合法、真实、准确。
4.合理分配登记权益登记权益的分配应当合理,在尽量满足各方利益的基础上,避免出现权益失衡导致的纠纷。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2.20•【字号】京国资发[2006]3号•【施行日期】2006.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资发[2006]3号)各企(事)业单位、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加强对我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保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依法规范进行,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抓好《办法》和《规定》的贯彻落实《办法》和《规定》规定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和操作程序,明确了相关机构的监管职责。
两个规章的出台有利于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有利于积极倡导企业国有产权的竞价转让和促进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序流转;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各企业要结合实际,按照明确职责、严格把关、规范运作、监管有力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好两个规章。
制定本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报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备案。
二、明确职责,确保各项监管工作到位市国资委负责研究、制定本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选择确定本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指导和监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
市国资委和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实施分级监督管理。
具体职责是:(一)决定或批准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二)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三)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的评估备案与核准;(四)批准或授权批准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五)办理产权交易后相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企业国有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
(二)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需要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归属清 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 产权制度,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实现 “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的重要手段,又是 “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基本前提。为建立 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必 须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通知书》; (3)以现金投资的,企业要在银行预开账户并注入
投资的现金,若以非货币资产投资的应进行资产评 估;
(4)由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验资报告或 资产评估报告,其中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提交核准或 备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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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办程序
(1)填报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并
提交相关的文件、资料和数据软盘;
(1)国有企业; (2)国有独资公司、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 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3)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 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设立的企业; (4)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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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办产权登记的主体
所出资企业负责申请办理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 的产权登记工作,有关部门负责申请办理所管未脱 钩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负责 申请办理所投资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
企业国有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
国务院国资委产权局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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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出台《规则》的有关背景 二、出台《规则》遵循的原则 三、产权登记概述 四、如何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五、如何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六、如何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七、如何进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八、有关问题如何处理
2
一、出台《规则》的背景
(一)以出资人角度管理国有资产的需要 (二)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需要 (三)适应股权多元化的需要 (四)改进产权登记工作的需要
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26•【字号】京文资发〔2016〕16号•【施行日期】2016.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文资发〔2016〕16号市属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为加强北京市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全面反映北京市文化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与变动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我办制定了《北京市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办。
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2016年9月26日北京市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全面反映北京市文化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与变动情况,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文资〔2012〕1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北京市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资办)对其所监管范围内的北京市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市文资办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参股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为文化企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申请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拥有实际控制权,是指市文资办或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持股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作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情形。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简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北交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业务实行交易服务会员代理制。
北交所在网站上公布交易服务会员名单,供交易各方自主选择。
第五条北交所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实施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产权转让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预披露转让信息第六条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提交信息预披露申请,进行信息预披露。
产权转让未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可参照本章进行信息预披露。
第七条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北交所提交预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预披露的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所设受让方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预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北交所对转让方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的内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北交所予以受理,并依据转让方提交的信息预披露申请对外发布信息预披露公告;不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北交所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要求转让方进行调整。
第十条信息预披露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六)其他需要预披露的事项。
企业国有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
企业国有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一、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有产权在企业经营和财务领域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规范企业国有产权登记业务办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制定了本规则。
二、登记范围和对象2.1 登记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的国有产权登记业务办理。
2.2 登记对象登记对象包括所有国有企业的国有产权。
三、登记程序3.1 登记申请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填写登记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章程•最近一次年度报告•企业产权登记申请表格3.2 登记审查登记机构应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3.3 登记决定登记机构根据登记审查结果,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并发出登记证书。
3.4 变更登记如果企业的国有产权发生变更,企业应在变更后的3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登记内容4.1 登记主体登记主体包括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4.2 登记情况登记机构将企业国有产权的登记情况记录在国有产权登记簿上,并定期公示登记信息。
4.3 登记证书登记机构将核准的登记结果整理成登记证书,作为企业的合法国有产权证明。
五、登记效力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企业国有产权的合法证据,为企业及其法人代表提供权益保护。
六、登记机构国家规定的国有产权登记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具体的登记机构和联系方式将在企业国有产权登记网站上发布。
七、登记费用登记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收取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费用,企业须按时缴纳。
八、登记监督国家相关部门对登记机构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登记工作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九、登记期限登记申请的审核和决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十、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修订。
以上就是企业国有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主要内容,企业在办理登记时需按照规则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缴纳相关费用。
登记机构将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在一定时间内完成登记审查和决定。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
法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发文字号】京国资综[1997]7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7.02.14
【实施日期】1997.0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企业国有
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1997年2月14日京国资综〔1997〕72号)
市属各主管局(总公司)、计划单列集团(公司)、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为了贯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2号令)及《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资产发〔1996〕31号,以下简称《细则》),做好我市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我市以京国资综〔1997〕8号文件对《细则》进行了转发,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产权登记管辖范围
(一)、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主要负责以下企业的产权登记:
1.市政府管辖的企业;
2.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管辖的企业;
3.市属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公司);
4.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
5.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托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
(二)、区县国有资产。
企业国有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
缴费完成后,一般会出具缴费凭证,以证明企业已经完成缴费。
缴费凭证
登记费用
收费标准与依据
CHAPTER
06
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
申请文件应提供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清晰、完整,并加盖企业公章或产权单位公章
申请文件必须使用中文书写,并采用A4纸打印或复印
CHAPTER
04
登记流程与时间
03
核准发证
经过审查和审核后,企业登记机关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核准登记,并颁发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
登记流程
01
申请受理
企业国有产权登记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受理。
登记程序
初始登记
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动时,应在30日内办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
登记时间
企业应提交国有产权变动有关证明文件,如资产评估报告、转让协议等。
登记材料
企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并由该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变更登记。
登记程序
登记材料
企业应提交注销证明文件、清算报告等材料。
登记时间
企业终止经营或被注销时,应在30日内办理国有产权注销登记。
登记程序
企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并由该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
CHAPTER
03
登记材料与要求
登记申请材料
登记申请表格
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
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一、总则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是为了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保障企业在市场中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本规则适用于在北京市注册的国有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
二、登记主体1.国有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作为产权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领导下,提出申请。
2.国有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应当将产权登记相关事项及时告知企业员工,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登记材料1.产权登记申请书,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2.经批准的企业法人证书。
3.国有企业章程及法定代表人授予的有关证明文件。
4.相关的资产权证明文件(包括购房合同、土地使用权证等)。
5.其他有关资料或证明文件。
四、登记程序1.国有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产权登记申请,经审核无误后,办理登记手续。
2.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企业的国有资产情况进行核实。
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首次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4.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出受理决定后,将收到的申请材料交至登记机构,登记机构应在接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5.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结果及相关信息通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将登记结果公示于企业的网站或其他公众途径。
五、登记结果1.国有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经登记后,取得合法的产权证书,该证书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签发并加盖机构公章。
2.产权证书应当详细记录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资产名称、数量、权益人等内容,并具备法律效力。
六、登记费用2.企业申请变更、注销等其他产权事项的登记,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七、法律责任1.国有企业及其下属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2.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履职,确保产权登记的法律效力,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及一九九六年度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及一九九六年度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公布日期】1997.01.07•【字号】京国资综[1997]11号•【施行日期】1997.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及一九九六年度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1997年1月7日京国资综〔1997〕11号)市属各主管局(总公司)、计划单列集团(公司)、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占有产权登记及1996年度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资产发〔1996〕39号)精神,我市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工作及一九九六年度产权登记年检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务院192号令,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进行了规范,1997年1月1日起使用新的年度检查表(今年暂用简表)、占有产权登记表、变动产权登记表、注销产权登记表、新设产权登记表,原有的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变动产权登记表、注销产权登记表、开办产权登记表同时废止。
由于今年产权登记的内容、形式与以前产权登记办法有较大区别,并且涉及范围广,内容多,各部门、各单位、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这一工作,要结合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对企业普遍进行一次以国务院192号令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主要内容的国有资产管理知识宣传,强化企业的国家所有权意识,明确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责任与义务,提高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自觉性。
二、北京市企业申办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及一九九六年度检查工作自1997年1月15日开始,6月30日结束。
在此期间,凡在1997年1月1日前已经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都应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占有产权登记。
北京市企业办理房屋产权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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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产权登记有关问题解答(补充)》的通知-京国资综[1997]239号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产权登记有关问题解答(补充)》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产权登记有关问题解答(补充)》的通知(京国资综〔1997〕239号1997年5月28日)市属各业务处、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我市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及核发占用证书工作已全面铺开,各区县及市属有关单位在工作中遇到了一些问题,经研究,制定了《企业产权登记有关问题解答(补充)》,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产权登记有关问题解答(补充)一、96年度占有产权登记数据录入汇总要求?本年度数据录入汇总按办理占有登记的企业户数进行,只办理占有登记,缓发或不发产权登记证企业也要进行数据录入和汇总,但在编表说明中对此要详细说明,包括只登记不发证的户数及原因等情况。
二、不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的企业,在办理占有登记及核发产权登记证时,是否必须附送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财务报表?对于这类企业应严格按《产权登记实施细则》的规定及京国资综〔1997〕11号文件的要求办理,即:国有企业依据财政部门审核的1996年度财务决算和1996年企业国有资产年度报表填列;公司制企业要依据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填列,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先登记不发证。
三、合资企业产权登记填报依据是否与年报一致?合资企业产权登记表的填报依据必须与年报的要求一致,即:也要根据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四、部分老企业没有批准设立文件及章程等,如新华书店延安时期就成立了,但很难出具此项文件,是否可用说明代替?按京国资综〔1997〕70号文要求,老企业也应出具设立文件及章程。
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
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也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产权登记证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各级产权登记管理机构审核颁发。
第三条下列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按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一)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二)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所投资设立的企业;(三)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四)国有绝对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再投资的企业;(五)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
第四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市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县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
市国资委指导、监督区县国资监管机构的产权登记工作。
未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区县,由本级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负责产权登记工作。
第五条市国资委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负责统一制定本级政府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政策,负责全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监督管理、汇总和分析工作;区县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所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监督管理、汇总和分析工作,并将汇总分析数据资料上报市国资委。
第六条各出资企业和未脱钩企业的主管部门提出产权登记申请,并对各级子企业的产权登记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两个及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由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企业依据其产权归属关系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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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越是没有本领的就越加自命不凡。——邓拓 12、越是无能的人,越喜欢挑剔别人的错儿。——爱尔兰 13、知人者智,自知者明。胜人者有力,自胜者强。——老子 14、意志坚强的人能把世界放在手中像泥块一样任意揉捏。——歌德 15、最具挑战性的挑战莫过于提升自我。理关系的形式。——阿法 纳西耶 夫 2、改革如果不讲纪律,就难以成功。
3、道德行为训练,不是通过语言影响 ,而是 让儿童 练习良 好道德 行为, 克服懒 惰、轻 率、不 守纪律 、颓废 等不良 行为。 4、学校没有纪律便如磨房里没有水。 ——夸 美纽斯
5、教导儿童服从真理、服从集体,养 成儿童 自觉的 纪律性 ,这是 儿童道 德教育 最重要 的部分 。—— 陈鹤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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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也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产权登记证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各级产权登记管理机构审核颁发。
第三条下列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按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一)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二)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所投资设立的企业;(三)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四)国有绝对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再投资的企业;(五)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
第四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市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县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
市国资委指导、监督区县国资监管机构的产权登记工作。
未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区县,由本级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负责产权登记工作。
第五条市国资委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负责统一制定本级政府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政策,负责全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监督管理、汇总和分析工作;区县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所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监督管理、汇总和分析工作,并将汇总分析数据资料上报市国资委。
第六条各出资企业和未脱钩企业的主管部门提出产权登记申请,并对各级子企业的产权登记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两个及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由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企业依据其产权归属关系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国有资本出资人股权比例相等的,推举一个国有资本出资人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其余出资人出具产权登记委托书。
市国资委和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办理上述企业产权登记后,发放产权登记证。
企业办理产权变动、注销登记及进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时,需提交产权登记证。
第二章占有产权登记第七条已取得法人资格并符合上述第三条的各类企业,应当向产权登记管理机构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二)办理产权登记的申请;(三)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及企业章程(复印件);(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五)出资人的相关材料。
出资人如为企业法人单位的,应该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出资人如为机关、事业法人单位的,还应提交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批准文件;(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七)产权登记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产权登记管理机构核准企业占有登记后,向企业发放产权登记证,各出资企业和未脱钩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将产权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留存备案。
第九条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通过所出资企业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上述第七条中的1-5项内容;(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产权登记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条企业持产权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注册登记,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日内由所出资企业向原产权登记管理机构领取新设企业产权登记证,同时提交新设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十一条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应当按本规则第七条的规定补办占有产权登记后,再申办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章变动产权登记第十二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所出资企业向产权登记管理机构申办变动产权登记:(一)企业名称改变的;(二)企业组织形式发生变动的;(三)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四)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或出资比例发生变动的;(五)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企业发生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情形的,应当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动登记后30日内,向原产权登记管理机构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四条企业发生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至第(五)款情形的,应当自企业出资人或者有关部门批准、企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向原产权登记管理机构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五条企业申办变动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及变动产权登记表;(二)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申请;(三)批准产权变动行为的文件;(四)修改后的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产权变动时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六)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提交新加入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七)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需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凭证;(八)产权登记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六条产权登记管理机构核准企业变动产权登记后,办理企业产权登记证变更手续,所出资企业和未脱钩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将产权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留存备案。
第四章注销产权登记第十七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办注销产权登记:(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二)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三)其他需要注销国有资产产权的情形。
第十八条企业解散的,应当自出资人的所出资企业或上级单位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所出资企业向原产权登记管理机构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企业被依法撤销的,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由所出资企业向原产权登记管理机构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0日内由企业破产清算机构向原产权登记管理机构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股权)的,应当经有权批准单位批准并办理完成工商部门的变动登记后由所出资企业向原产权登记管理机构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所出资企业发生上述情形的,由其出资人代表办理注销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企业申办注销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及注销产权登记表;(二)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申请;(三)批准产权注销行为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决书;(四)企业清算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五)企业发生本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还需提交工商和税务部门的注销通知书等证明文件;(六)产权登记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条产权登记管理机构核准企业注销产权登记后,收回产权登记证并注销,所出资企业和未脱钩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将经核准后的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留存备案。
第五章年度检查第二十一条市国资委负责全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
年度检查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各出资企业和未脱钩企业的主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完成对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产权登记情况的年度检查工作,并于4月15日前向市国资委报送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和年度汇总分析报告;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对企业产权登记的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并将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和年度汇总分析报告上报市国资委。
市国资委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完成全市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汇总上报工作。
第二十三条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如下:(一)企业国有资本金实际到位和增减变动情况;(二)企业国有资本的分布及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三)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情况及办理相应产权登记手续情况;(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六章产权登记程序第二十四条企业申办产权登记,应当按规定填写相应的产权登记表,并向产权登记管理机构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产权登记管理机构对企业产权登记申报文件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第二十六条产权登记管理机构对受理后的产权登记文件资料的审核内容包括:(一)企业填报的产权登记表内容是否真实可靠;(二)企业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产权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报的产权登记做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七章产权登记管理第二十八条产权登记表和产权登记证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或出售产权登记管理机构审核颁发的产权登记证,若有遗失或毁坏的,应向原核发产权登记证的产权登记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第二十九条企业申办产权登记时,应当将所提交的文件资料整理成卷,附加目录清单,纸张的尺寸规格为A4大小。
企业未按要求提交文件、资料的,产权登记管理机构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企业违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登记管理机构可责令其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一)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产权登记的;(二)隐瞒真实情况未如实办理产权登记的;(三)不按照规定提交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和年度汇总分析报告的。
第三十一条各级产权登记管理机构、企业应当妥善保管产权登记表和产权登记证,建立产权登记档案。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规则自2005年9月10日起施行。
二○○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