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的通知各基金销售机构:为规范基金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提高基金销售人员的执业水准,我会制定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并经四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中国证券业协会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的自律管理,规范基金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提高基金销售人员的执业水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本守则所称基金销售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中从事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相关活动的人员。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遵守本守则。
第二章基本业务素质与职业道德规范第三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基金销售活动所必需的法律法规、金融、财务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根据有关规定取得协会认可的证券从业资格。
第四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当与所在机构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或其它形式的基金销售聘任合同。
第五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当熟悉所推介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发行公告、产品特征,以及基金销售业务流程。
第六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所在机构的业务制度,忠于职守,规范服务,自觉维护所在机构及行业的声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第七条基金销售人员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勤勉尽职原则。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本着对投资者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二)诚实守信原则。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忠实于投资者,以诚实和公正的态度并以合法的方式执业,如实告知投资者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
(三)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销售人员应将投资者的利益置于个人及所在机构的利益之上。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的通知⽬录第⼀章总则第⼆章基本原则第三章职业责任第四章执业纪律第五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提⾼中国证券分析师的职业道德⽔准,规范证券分析师的执业⾏为,树⽴证券分析师的良好职业形象和⾏业声誉,提⾼证券分析专业服务⽔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与《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守则。
第⼆条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是证券分析师在其执业及相关活动中应当遵守的⾏为规范和道德规范,是对证券分析师的职业品德、执业纪律、业务素养及职业责任等⽅⾯的基本规定和要求。
第三条本守则所称证券分析师是指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下称执业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员,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及协助执业⼈员执⾏业务的⼈员参照本守则执⾏。
第⼆章基本原则第四条证券分析师应⾃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业⾃律组织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证券监管机构和⾃律组织的监督和管理。
证券分析师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禁⽌从事的活动或对证券分析师形象有不良影响的活动。
第五条证券分析师在执⾏业务过程中必须恪守独⽴诚信、谨慎客观、勤勉尽职、公正公平的原则,提供专业服务,不断提⾼证券分析师的整体社会形象和地位。
第六条证券分析师应恪守独⽴诚信原则,是指证券分析师应当诚实守信,⾼度珍惜证券分析师的职业信誉;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坚持独⽴判断原则,不因上级、客户或其他投资者的不当要求⽽放弃⾃⼰的独⽴⽴场。
第七条证券分析师应恪守谨慎客观原则,是指证券分析师应当依据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和其他合法获得的信息,进⾏科学的分析研究,审慎、客观地提出投资分析、预测和建议。
证券分析师不得断章取义,不得篡改有关信息资料。
第⼋条证券分析师应恪守勤勉尽职原则,是指证券分析师应当本着对客户与投资者⾼度负责的精神执业,对与投资分析、预测及咨询服务相关的主要因素进⾏尽可能全⾯、详尽、深⼊的调查研究,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遗漏与失误,切实履⾏应尽的职业责任,向投资者或客户提供规范的专业意见。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职业守则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职业守则一、评估概述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职业守则,是对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资格、责任、行为准则和职业操守等方面的规范和要求。
本文将对该职业守则进行深度和广度兼具的评估,并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守则。
二、主题探讨1. 从简到繁,由浅入深地阐述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职业守则的内容和要求,包括对从业资格的要求、责任与义务、职业操守等方面的阐述和解读。
2. 对于该守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行思考,阐述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职业守则对于行业规范和市场秩序的维护作用。
3. 介绍一些案例或实例,展示该守则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和意义,以及对从业人员的影响和指导作用。
三、文章撰写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职业守则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这一守则对从业资格、责任和义务、职业操守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旨在规范和加强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的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来说,遵守职业守则意味着更高的责任和义务。
他们需要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定,保证客户利益不受损害。
他们需要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坚持诚信、公正、透明的原则,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不得误导客户,不得违反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职业守则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保障行业规范和市场秩序的重要保障。
只有遵循守则的要求,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推动整个行业的发展。
在工作实践中,遵守职业守则对于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的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他们需要在日常工作中不断学习和理解守则内容,将其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只有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应用,才能更好地遵循职业守则,保证自身的合规和专业。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0.08.06•【文号】中证协发〔2020〕132号•【施行日期】2020.08.0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的通知中证协发〔2020〕132号各证券经营机构:为深入践行行业文化理念,加强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防范道德风险,维护行业声誉,保护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我会组织起草了《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经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2020年8月6日附件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为深入践行行业文化理念,加强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防范道德风险,维护行业声誉,保护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准则。
一、敬畏法律,遵纪守规。
从业人员应遵从宪法,对证券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以及道德准则心存敬畏,牢固树立依法合规、遵德展业理念,自觉接受监管和自律管理,抵制违反规则及道德准则的行为。
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从业人员应表里如一、言而有信,珍视行业声誉与职业声誉,坚守契约精神,保护并合理运用受托资产,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自觉抵制弄虚作假、误导欺骗等行为。
三、守正笃实,严谨专业。
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操守,规矩做事、踏实做人、不偏不倚,客观、审慎、专业地为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服务,自觉抵制利用资源、信息等不对称损害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审慎稳健,严控风险。
从业人员应牢固树立风险底线意识,提高风险识别、应对和化解能力,审慎执业,主动履行报告义务,严防执业过程中因不当行为带来的各类业务风险,自觉抵制侥幸心理与短视行为。
五、公正清明,廉洁自律。
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的自律管理,规范基金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提高基金销售人员的执业水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本守则所称基金销售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中从事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相关活动的人员。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遵守本守则。
第二章基本业务素质与职业道德规范第三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基金销售活动所必需的法律法规、金融、财务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根据有关规定取得协会认可的证券从业资格。
第四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当与所在机构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或其它形式的基金销售聘任合同。
第五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当熟悉所推介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发行公告、产品特征,以及基金销售业务流程。
第六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所在机构的业务制度,忠于职守,规范服务,自觉维护所在机构及行业的声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第七条基金销售人员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勤勉尽职原则。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本着对投资者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二)诚实守信原则。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忠实于投资者,以诚实和公正的态度并以合法的方式执业,如实告知投资者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
(三)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销售人员应将投资者的利益置于个人及所在机构的利益之上。
第八条基金销售人员不得从事与其所在机构及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参加所在机构和协会举办的业务培训,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不少于协会对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的要求。
第三章基金销售人员行为规范第十条基金销售人员在与投资者交往中应热情诚恳,稳重大方,语言和行为举止文明礼貌。
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人员执业守则
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人员执业守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10.11•【文号】•【施行日期】2001.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金融债券正文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人员执业守则(2001年10月11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公会)为加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行业自律,规范基金运作,树立基金业的良好形象,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保证行业有序竞争,实现行业发展目标,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公会特制定本公约,供全体会员互相监督,共同遵守。
第一条以基金投资人利益为出发点,以取信于基金投资人、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坚持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章。
第三条严格遵守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严格自律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合规控制制度和员工行为规范。
第五条与监管部门积极配合、通力合作,保证基金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以规范的运作、专业的管理、稳健的经营,树立基金业的良好形象,维护公众对基金的信心。
第七条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八条关注公众对基金投资行为的评议并接受其监督,及时根据证券交易制度的调整修正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投资交易行为。
第九条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管理,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条致力于基金的宣传及投资者教育,共同培育基金市场。
第十一条倡导成员间以多种形式进行经验交流,团结协作,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第十二条提倡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声誉,禁止下列行为:1.违反证券交易制度和规则,扰乱市场秩序;2.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3.从业人员为自己或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他人买卖股票;4.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5.有损基金业形象的行为;6.其它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2.05.10•【文号】中证协发〔2022〕116号•【施行日期】2022.05.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的通知中证协发〔2022〕116号各有关主体:为贯彻落实《证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等的要求,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保障相关人员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道德品行和专业能力,促进证券公司合规稳健经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中国证券业协会2022年5月10日附件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保障相关人员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道德品行和专业能力,促进证券公司合规稳健经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道德品行、专业能力、执业行为等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证券公司相关人员。
本规则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及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融资融券、证券自营、证券做市交易、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的通知为规范基金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提高基金销售人员的执业水准,我会制定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并经四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的自律管理,规范基金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提高基金销售人员的执业水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本守则所称基金销售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中从事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相关活动的人员。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遵守本守则。
第二章基本业务素质与职业道德规范第三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基金销售活动所必需的法律法规、金融、财务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根据有关规定取得协会认可的证券从业资格。
第四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当与所在机构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或其它形式的基金销售聘任合同。
第五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当熟悉所推介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发行公告、产品特征,以及基金销售业务流程。
第六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所在机构的业务制度,忠于职守,规范服务,自觉维护所在机构及行业的声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第七条基金销售人员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勤勉尽职原则。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本着对投资者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二)诚实守信原则。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忠实于投资者,以诚实和公正的态度并以合法的方式执业,如实告知投资者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
(三)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销售人员应将投资者的利益置于个人及所在机构的利益之上。
第八条基金销售人员不得从事与其所在机构及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及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9.02•【文号】中证协发〔2024〕192号•【施行日期】2024.09.0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及相关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2024〕192号各相关会员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要求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引导行业机构和证券从业人员积极践行“五要五不”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强化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加强投资者保护,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发布《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以下简称《准则》)。
《准则》已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准确把握“五要五不”的深刻内涵,积极履行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主体责任,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引导从业人员树立崇高精神境界和道德修养,守住合规底线,筑牢廉洁自律意识,督促从业人员规范言行,珍惜行业声誉、公司声誉和个人声誉,坚决抵制与社会公德、中华传统美德、职业道德相背离的不良行为。
二、各单位应加强人员管理制度建设,对照《准则》要求于2025年3月31日前更新完善相关制度文件,并至少组织1次面向全员的职业道德宣导活动。
相关制度中应建立形成道德模范、先进典型的正向激励机制,明确违反《准则》行为的警示、惩戒措施。
三、各单位应加强选人用人管理,把好人员“入口关、晋升关、出口关”,强化对人员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廉洁从业情况的考察。
对存在负面声誉信息的人员,公司应当审慎聘用、任用。
对存在违法违规、失德失范行为的人员坚决予以出清,不断净化从业人员队伍。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是规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行为的统一标准,旨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重点介绍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的内容。
一、概述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是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执业行为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和市场秩序的稳定。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的执业行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以下简称《守则》),并于2017年5月1日起实施。
《守则》共分为八章三十二条,主要涵盖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资格要求、信息披露、投资者教育、产品销售、诚信约定、内控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二、从业资格1.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应当获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且应当不断学习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不断提升自我素质和业务水平。
2.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工作,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或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个人谋取不当利益。
三、信息披露和投资者教育1.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销售产品前,应当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以便能够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和咨询。
2.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在介绍、宣传基金产品时,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地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基本情况、业绩表现、投资策略、风险特点等信息,并告知投资者相关风险,注重投资者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
3.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投资者教育活动,向投资者传递正确的金融知识和投资理念,提高投资者的风险管理和投资决策水平。
四、产品销售1.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应当在向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时,遵循服务投资者、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以投资者的利益为首要目标。
2.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应当按照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需求,推荐符合投资者要求的基金产品,不得虚假宣传或非法揽储。
3.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应当合法开展合规销售行为,严格执行交易确认、合同签订、资金结算等规定,不得违法或变相收取费用或提供回扣。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和《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doc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和《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备条款》:前程() 2009-12-210:41:16 【前程:】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和《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备条款》的通知中证协发[2009]58号各证券公司:为配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适应对证券经纪人实行自律管理的需要,我会组织业内制定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以下称《执业规范》)和《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备条款》(以下称《合同必备条款》),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发布施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业规范》既规定了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要求和行为规范,也对证券公司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提出了相应要求。
各证券公司应积极组织证券经纪人学习《执业规范》,引导其自觉遵守相应的执业要求和行为规范,合规执业;同时,也要认真贯彻执行《执业规范》针对证券公司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提出的各项要求。
二、《合同必备条款》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所应具备的基本内容提出了总体性要求。
各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制订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文本。
三、《合同必备条款》并非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的全部内容。
证券公司在制订委托合同文本时,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对《合同必备条款》的内容做必要的增加和补充,但增补内容不得与《合同必备条款》已规定的内容相抵触。
四、我会将密切跟踪《执业规范》和《合同必备条款》的施行情况,并将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检查。
附件:1、《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2、《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备条款》中国证券业协会二○○九年四月十二日附件1: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对证券经纪人实行自律管理的需要,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促进证券经纪人提高执业水准,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2012修订)
第六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所在机构的业务制度,忠于职守,规范服务,自觉维护所在机构及行业的声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第七条基金销售人员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勤勉尽职原则。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本着对投资者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二)诚实守信原则。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忠实于投资者,以诚实和公正的态度并以合法的方式执业,如实告知投资者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
(三)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销售人员应将投资者的利益置于个人及所在机构的利益之上。
第八条基金销售人员不得从事与其所在机构及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参加所在机构和协会举办的业务培训,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不少于协会对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的要求。
第三章基金销售人员行为规范第十条基金销售人员在与投资者交往中应热情诚恳,稳重大方,语言和行为举止文明礼貌。
第十一条基金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推介基金时应首先自我介绍并出示基金销售人员身份证明及从业资格证明。
第十二条基金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推介基金时应征得投资者的同意,如投资者不愿或不便接受推介,基金销售人员应尊重投资者的意愿。
第十三条基金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进行基金宣传推介和销售服务时,应公平对待投资者。
第十四条基金销售人员对基金产品的陈述、介绍和宣传,应当与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相符,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者出现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基金销售人员在陈述所推介基金或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时,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并提供业绩信息的原始出处,不得片面夸大过往业绩,也不得预测所推介基金的未来业绩。
第十六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向投资者表明,所推介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所推介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第十七条基金销售人员对其所在机构和基金产品进行宣传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其它部门的相关规定。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和《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备条款》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发文字号】中证协发[2009]58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日期】2009.04.12【实施日期】2009.04.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和《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备条款》的通知(中证协发[2009]58号)各证券公司:为配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适应对证券经纪人实行自律管理的需要,我会组织业内制定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以下称《执业规范》)和《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备条款》(以下称《合同必备条款》),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发布施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业规范》既规定了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要求和行为规范,也对证券公司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提出了相应要求。
各证券公司应积极组织证券经纪人学习《执业规范》,引导其自觉遵守相应的执业要求和行为规范,合规执业;同时,也要认真贯彻执行《执业规范》针对证券公司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提出的各项要求。
二、《合同必备条款》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所应具备的基本内容提出了总体性要求。
各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制订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文本。
三、《合同必备条款》并非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的全部内容。
证券公司在制订委托合同文本时,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对《合同必备条款》的内容做必要的增加和补充,但增补内容不得与《合同必备条款》已规定的内容相抵触。
四、我会将密切跟踪《执业规范》和《合同必备条款》的施行情况,并将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检查。
附件:1、《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2、《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备条款》中国证券业协会二○○九年四月十二日附件1: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对证券经纪人实行自律管理的需要,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促进证券经纪人提高执业水准,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证活的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道德操守及行为准则
证活的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道德操守及行为准则11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的自律管理~规范基金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提高基金销售人员的执业水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本守则所称基金销售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中从事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相关活动的人员。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遵守本守则。
第二章基本业务素质与职业道德规范第三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基金销售活动所必需的法律法规、金融、财务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根据有关规定取得协会认可的证券从业资格。
第四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当与所在机构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或其它形式的基金销售聘任合同。
第五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当熟悉所推介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发行公告、产品特征~以及基金销售业务流程。
11第六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所在机构的业务制度~忠于职守~规范服务~自觉维护所在机构及行业的声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第七条基金销售人员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 勤勉尽职原则。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本着对投资者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二, 诚实守信原则。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忠实于投资者~以诚实和公正的态度并以合法的方式执业~如实告知投资者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
,三, 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销售人员应将投资者的利益置于个人及所在机构的利益之上。
第八条基金销售人员不得从事与其所在机构及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参加所在机构和协会举办的业务培训~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不少于协会对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的要求。
第三章基金销售人员行为规范第十条基金销售人员在与投资者交往中应热情诚恳~稳重大方~语言和行为举止文明礼貌。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的自律管理,规范基金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提高基金销售人员的执业水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本守则所称基金销售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中从事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相关活动的人员。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遵守本守则。
第二章基本业务素质与职业道德规范第三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基金销售活动所必需的法律法规、金融、财务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根据有关规定取得协会认可的证券从业资格。
第四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当与所在机构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或其它形式的基金销售聘任合同。
第五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当熟悉所推介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发行公告、产品特征,以及基金销售业务流程。
第六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所在机构的业务制度,忠于职守,规范服务,自觉维护所在机构及行业的声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第七条基金销售人员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勤勉尽职原则。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本着对投资者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二)诚实守信原则。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忠实于投资者,以诚实和公正的态度并以合法的方式执业,如实告知投资者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
(三)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销售人员应将投资者的利益置于个人及所在机构的利益之上。
第八条基金销售人员不得从事与其所在机构及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参加所在机构和协会举办的业务培训,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不少于协会对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的要求。
第三章基金销售人员行为规范第十条基金销售人员在与投资者交往中应热情诚恳,稳重大方,语言和行为举止文明礼貌。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4.12.17•【文号】中证协发[2014]248号•【施行日期】2014.12.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通知中证协发[2014]248号各会员单位:我会于2009年1月19日发布了《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2014年,我会对《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进行了修订,经2014年12月10日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附件:《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2014年12月17日附件: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2009年1月19日发布,2014年12月修订)为促进证券行业健康持续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执业行为,树立从业人员的良好职业形象和维护行业声誉,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准则。
证券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准则。
各会员单位应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从业人员按准则要求从事证券活动。
一、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场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二、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三、从业人员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了解客户需求、财务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为客户推荐合适的产品或服务,充分揭示其推荐产品或服务涉及的责任、义务及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等。
四、从业人员应具备从事相关业务活动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维持专业胜任能力。
《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资质管理规则》(证券业协会)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资质管理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基金销售机构:为提高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人员执业素质,规范基金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资质管理规则》(见附件1,以下简称《管理规则》),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备,予以发布实施。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基金销售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则》的要求,建立健全本机构的基金销售人员资质管理制度,制定基金销售人员资质合规计划。
其中:(一)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管理规则》施行半年内达到相关要求;(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专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管理规则》施行一年内达到相关要求;(三)商业银行应当在《管理规则》施行一年内达到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要求,且每个营业网点至少应有一名从事基金宣传推介、基金理财业务咨询等活动的人员取得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成绩合格证,《管理规则》施行两年应内达到相关要求。
二、《管理规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基金销售人员在《管理规则》实施前,已经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中的“证券投资基金”科目考试取得的考试成绩合格证,可以作为其从业资质证明。
三、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由基金销售人员所在机构统一打印,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成绩合格证由基金销售人员登录协会网站自行打印,并加盖所在机构公章。
四、基金销售机构应在2010年6月底以前在本公司网站建立公示专栏,按照规定的格式(见附件2)将全部基金销售网点及基金销售人员资质情况在公司网站上披露,同时将公示网址和本公司基金销售人员资质情况报送协会。
今后,基金销售机构应每年对销售人员资质情况进行更新,并将更新内容报送协会。
公示网址、本公司基金销售人员资质情况和更新情况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至beian@。
五、协会在每年证券业从业人员年检工作中,将检查应注册获得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的基金销售人员的注册和执业情况,还将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现场检查、日常业务检查等,检查基金销售机构营业网点基金宣传推介人员持证上岗和执业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守则》的通知-证监发[2000]70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守则》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守则》的通知(证监发〔2000〕70号)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专员办事处,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会内各部门:重新修订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守则》已经2000年9月7日中国证监会第五次主席专题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请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切实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0年九月十二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守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工作人员的管理,规范证监会工作人员的行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证券期货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自觉遵守证监会的各项纪律。
第四条工作人员应坚持勤政、廉政、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保持正直、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依法制止证券期货市场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依法监管,热情服务,虚心接受监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
第六条工作人员应树立和维护证券期货监管人员的良好形象,不得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活动以及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活动。
第七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的规定。
工作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证监会同一部门或者同一派出机构任职或者担任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使用手册的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使用手册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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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使用手册的通知
各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不断满足基金从业人员业务发展的需求,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编制了《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使用手册》(以下简称为《使用手册》),现予发布,为基金行业机构和从业人员在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中提供参考。
今后将根据业务发展变化,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最新修订和发布情况,以及读者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对《使用手册》定期进行修改完善。
关于基金行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的问题咨询和意见反馈可以致电************。
特此通知。
附件: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使用手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结束——。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资质管理规则
附件1: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资质管理规则第一条为提高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人员执业素质,规范基金销售行为,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有关自律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下列基金销售人员:(一)基金销售机构总部及主要分支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中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管理的人员,包括部门基金业务负责人;(二)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宣传推介活动、基金理财业务咨询等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和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等。
第四条基金销售人员应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取得从业资质证明,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资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一)通过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中的“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基金”两科考试,由所在机构统一进行注册申请,符合条件的可获得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
(二)通过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即“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基础知识”一科的,可直接获得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成绩合格证。
第五条基金销售人员应符合下列资质要求:(一)基金管理公司的全部基金销售人员应取得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二)证券公司总部及营业网点、商业银行总行及其一级分行、专业基金销售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总部及营业网点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管理的人员应取得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三)证券公司总部及营业网点、商业银行总行、各级分行及营业网点、专业基金销售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总部及营业网点从事基金宣传推介、基金理财业务咨询等活动的人员应取得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成绩合格证。
前款第(三)项人员已取得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的,可以豁免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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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的通知
各基金销售机构:
为规范基金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提高基金销售人员的执业水准,我会制定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并经四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的自律管理,规范基金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提高基金销售人员的执业水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本守则所称基金销售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中从事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相关活动的人员。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遵守本守则。
第二章基本业务素质与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基金销售活动所必需的法律法规、金融、财务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根据有关规定取得协会认可的证券从业资格。
第四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当与所在机构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或其它形式的基金销售聘任合同。
第五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当熟悉所推介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发行公告、产品特
征,以及基金销售业务流程。
第六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所在机构的业务制度,忠于职守,规范服务,自觉维护所在机构及行业的声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第七条基金销售人员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勤勉尽职原则。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本着对投资者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二)诚实守信原则。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忠实于投资者,以诚实和公正的态度并以合法的方式执业,如实告知投资者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
(三)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销售人员应将投资者的利益置于个人及所在机构的利益之上。
第八条基金销售人员不得从事与其所在机构及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参加所在机构和协会举办的业务培训,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不少于协会对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的要求。
第三章基金销售人员行为规范
第十条基金销售人员在与投资者交往中应热情诚恳,稳重大方,语言和行为举止文明礼貌。
第十一条基金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推介基金时应首先自我介绍并出示基金销售人员身份证明及从业资格证明。
第十二条基金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推介基金时应征得投资者的同意,如投资者不愿或不便接受推介,基金销售人员应尊重投资者的意愿。
第十三条基金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进行基金宣传推介和销售服务时,应公平对待投资者。
第十四条基金销售人员对基金产品的陈述、介绍和宣传,应当与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相符,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者出现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基金销售人员在陈述所推介基金或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时,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并提供业绩信息的原始出处,不得片面夸大过往业绩,也不得预测所推介基金的未来业绩。
第十六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向投资者表明,所推介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
现,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所推介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第十七条基金销售人员对其所在机构和基金产品进行宣传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其它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基金销售人员分发或公布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为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统一制作的材料。
第十九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当引导投资者到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网上交易系统或其它经监管部门核准的合法渠道办理开户、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手续,不得接受投资者的现金,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投资者的款项。
第二十条基金销售人员在为投资者办理基金开户手续时,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并注意如下事项:
(一)有效识别投资者身份;
(二)向投资者提供《投资人权益须知》;
(三)向投资者介绍基金销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方式、投诉渠道等;
(四)了解投资者的投资目标、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流动性要求。
第二十一条基金销售人员应根据投资者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推荐基金品种,并客观介绍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明确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基金的风险。
第二十二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当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以及基金销售业务规则的规定为投资者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不得擅自更改投资者的交易指令,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投资者的交易要求。
第二十三条基金销售人员获得投资者提供的开户资料和基金交易等相关资料后,应及时交所在机构建档保管,并依法为投资者保守秘密,不得泄漏投资者买卖、持有基金份额的信息及其它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基金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办理基金销售业务时,应当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等销售法律文件的规定代扣或收取相关费用,不得收取其他额外费用,也不得对不同投资者违规收取不同费率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当积极为投资者提供售后服务,回访投资者,解答投资者的疑问。
第二十六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当耐心倾听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根据投资者的合理意见改进工作,如有需要应立即向所在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当自觉避免其个人及其所在机构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冲突,当无法避免时,应当确保投资者的利益优先。
第二十八条基金销售人员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在销售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二)违规向他人提供基金未公开的信息;
(三)诋毁其它基金、销售机构或销售人员;
(四)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五)同意或默许他人以其本人或所在机构的名义从事基金销售业务;
(六)违规接收投资者全权委托,直接代理客户进行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
(七)违规对投资者做出盈亏承诺,或与投资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
(八)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
(九)以帐外暗中给予他人财物或利益,或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利益等形式进行商业贿赂;
(十)挪用投资者的交易资金或基金份额;
(十一)从事其它任何可能有损其所在机构和基金业声誉的行为。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应当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的要求,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基金销售业务制度和基金销售人员招聘、培训和管理制度,加强对基金销售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向基金销售人员提供的统一宣传资料,应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的规定,并已按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的要求实施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为基金销售人员向投资者推介合适的基金产品提供依据。
第三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应当在明显位置公布基金销售网点、
有关负责人、联系方式、投诉电话等信息,并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对本机构基金销售人员的投诉。
第三十三条协会根据本守则对基金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四条基金销售人员违反本守则,其所在机构应予以相应处分,并将处分情况报送协会;情节严重的,协会可按相关自律规定予以纪律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报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守则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