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法网难逃 笔迹鉴定现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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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鉴定的原理及鉴定方法

笔迹鉴定的原理及鉴定方法

笔迹鉴定的原理及鉴定方法
1.原理
笔迹鉴定主要基于以下原理进行分析:
-个体特征:每个人的书写习惯和技巧都存在个体差异,包括线条的粗细、倾斜角度、连笔的程度等。

个人的心理和生理特征也会在书写中反映出来。

-一致性原则:无论书写环境和条件如何变化,一个人的书写习惯和特征在不同时间和地点的文书上应该是相对一致的。

-疑似原则:对于疑似伪造的文书,与真伪已知的文书进行对比,通过比较分析多样的特征和细节,确定真伪性和可能的伪造手法。

2.鉴定方法
笔迹鉴定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法:
-外观特征分析:通过直观地观察和比较文书的外观特点,包括字迹的整齐度、横竖比例、曲线和弧度的特征等,从而初步判断是否存在伪造迹象。

-线条质感分析:通过使用特殊显微镜、显微摄像系统等工具,观察和比较文书上线条的质感、厚度、压力等特征,以确定是否为同一笔迹。

-文字比较:通过对比和分析文书上的字形、字母间距、字母连接方式等特征,确定是否为同一人的书写。

-笔迹特征分析:通过分析线条的起笔和收笔方式、连接部位和角度等特征,以确定是否为同一人的书写。

-心理学分析:通过对文书的内容和风格进行分析,结合心理学知识,推测和判断书写者的心理状态、性格特征和心理特点。

-技术手段支持:现代科技手段如计算机图像处理、数字化技术等,
可以通过特征提取和比对等方法,提供更准确和客观的证据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笔迹鉴定并非绝对准确,鉴定结果可能受到多种因素
的影响。

因此,在进行笔迹鉴定时,鉴定人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并依
据专业经验和科学原理进行判断,尽量做到客观准确。

同时,也需要注意
鉴定结果的效力和可信度,避免误判和不公正。

王某甲合同诈骗案

王某甲合同诈骗案

王某甲合同诈骗案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邢刑终字第75号抗诉机关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王某甲。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4月10日被广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3年4月19日被广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押于广宗县看守所。

辩护人孟某某,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2013)广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某某出庭履行职务。

原审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自2000年开始在广宗县从事摩托车销售生意,2002年4月开始经营豪爵摩托专卖店,先后在广宗县兴广路、西刘庄等处开设门市,门市名称均为恩山万通豪爵专卖店。

被告人王某甲在经营资金出现短缺时就采用向周围的亲朋好友借款,借款时由被告人给被借款人出具欠条并承诺支付利息,待年底支付利息后根据所欠本金及利息情况重新打欠条的方式筹集经营资金。

自2009年以来由于销售量降低、增开分店等原因,导致经营中成本增加、利润减少,从而形成生意出现入不敷出的情况,被告人就采用借新债还旧债的方式维持经营。

2012年4月份后,被告人在明知摩托生意已经无法维持、并着手进行门市转让的情况下,仍以进货或完成厂家任务为由向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刘某甲、李某丁、施某某、王某甲、姜某某、姚某某、刘某某、段某某、卫某某12名被害人共计借款66.7万元,借款后除将部分资金用于门市经营外,将大量资金用于赌博、归还旧债、支付利息及偿还购车贷款等其他支出。

2013年3月14日晚,被告人王某甲将库存摩托车及配件以26.6万元价格全部卖给王某乙后逃匿。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于2013年4月10日向广宗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案发后其家属向被害人刘某甲、刘某某退赔12万元;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甲、王某甲、姜某某、刘某某、卫某某向本院提交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被害人段某某当庭要求对被告人王某甲从轻判处。

合同中左手伪装签名笔迹鉴定及其思考

合同中左手伪装签名笔迹鉴定及其思考

合同中左手伪装签名笔迹鉴定及其思考摘要:近几年,随着社会的进步,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意识日益增强,犯罪分子往往通过改变书写方式、书写工具等书写形式的改变来掩饰自己的书写习惯,甚至将其嫁祸给他人,以此逃避法律的制裁。

左手笔迹与右手笔迹由于个体大脑的言语优势,以及社会规范对于写作的约束,都会形成诸多不同。

一直以来,司法鉴定合同中左手伪装签名笔迹都存在较大困难,特别是当今社会,不法分子作案方式五花八门,签名笔迹鉴定难度又显着增加。

想在左手伪装签名笔迹中发现破绽,在鉴定时,就要频繁进行对比观察,把握其基本特征,并对它做出全面判断和分析。

本文着重研究了合同中左手伪装笔迹的书写方式的判断,并将其与其它伪装笔迹进行比较,然后对左手伪装笔迹的鉴别进行了归纳。

关键字:左手伪装签名笔迹鉴定左手掩饰笔迹是一种习惯于用右手写字的人,为了掩饰自己的右手书写特点,而暂时选择了左手。

左右笔迹的不同和联系,一方面取决于人脑的语言功能特征,另一方面,由于文字规范的限制和心理因素的作用,导致了左右笔迹的不同。

绝大多数人在社会生活中,常习惯用右手进行文字书写。

但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况,签字者有可能会为了掩饰自己的笔迹,暂时改成用不擅长书写的左手负责书写和署名。

因为签字者的左手握笔姿势比较困难,书写动作协调能力差等原因,这就会使得他们的左手写字与右手的写法有所区别。

所以在左手伪装签名笔迹鉴定的理论和实践的研究上,需要证明和澄清左手伪装笔迹识别原则。

一、左手伪装签名笔迹的书写方式判断绝大多数中国人都是习惯使用右手进行书写,这一特征使个体在写作暂时转向左手的过程中,不仅难以习惯于用右手写字,同时又受到视力监督纠正的阻碍。

因此,左手的伪装签名势必会有较多的左手书写特点。

客观地说,左手伪装签名笔迹内部存在着各种不同属性的特点。

除了在一定程度上能体现个人内在书写习惯笔迹特征之外,也存在一些左手字迹共性特征夹杂其中。

由于这些特征与右手笔迹间具有高度相似性,故极易被鉴定人混淆,从而产生误鉴。

笔迹鉴定实例

笔迹鉴定实例

笔迹鉴定实例笔迹鉴定是一门科学技术,用于判断和确认手写文稿的真伪、鉴定文稿的作者身份等。

通过对文稿上的笔迹特征进行分析和比对,笔迹鉴定专家可以得出准确的结论。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笔迹鉴定的实例,以便更深入地了解这一领域的工作。

案例1:《表白信》真伪鉴定某市公安局收到一封表白信,这封信被认为存在假冒的可能性。

为了确认真实性,公安局决定请笔迹鉴定专家进行分析。

专家首先对信纸进行了比对,发现信纸的纹理和质感与涉案者常用的纸张相符。

接着,专家通过对字迹的形状、线条的特点、书写的风格等进行分析,与涉案者的其他书写样本进行对比。

经过认真研究,专家发现该表白信的笔迹与涉案者的笔迹有着高度相似性,确认该表白信是涉案者所写。

最终,该表白信成为刑事案件的重要证据。

案例2:签字文件的真实性鉴定在企业合作过程中,一家公司怀疑另一家公司伪造了签字文件。

为了确定文件的真实性,企业决定寻求笔迹鉴定专家的帮助。

专家根据企业提供的签字文件和涉案者的签名样本,对比了字形、书写速度、线条特征等多个方面。

通过详细的分析,专家发现签字文件上的字母形状、粗细程度以及书写顺序与涉案者的签名样本高度一致。

在综合考虑了其他因素后,专家最终确认该签字文件是由涉案者亲自签署的。

这个鉴定结果对受伤害方在法律上起到了强有力的支持作用。

案例3:文书造假案件调查在一个重大的贪污案件中,一些重要的文书被怀疑涉案人伪造。

为了澄清事实,法庭依法聘请了笔迹鉴定专家进行调查。

专家通过对涉案文书的笔迹进行全面的分析,包括笔触、笔画、书写速度、书写压力等方面。

比对结果显示,涉案文书的笔迹与被怀疑的伪造者的书写样本存在明显的差异,包括笔画的连续性、曲线的倾斜程度等。

专家的结论表明,这些文书被伪造。

这个鉴定结果对法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判决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这些案例只是笔迹鉴定领域中的一部分实例。

通过对笔迹进行科学的分析和比对,笔迹鉴定专家能够从微小的细节中找出线索,为案件的调查和判决提供有力的法医学依据。

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笔迹鉴定案例

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笔迹鉴定案例

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笔迹鉴定案例一、案例背景笔迹鉴定是司法鉴定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而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作为我国最具权威性和行业影响力的司法鉴定机构,其在笔迹鉴定领域的案例备受瞩目。

二、案例分析1. 案例1:百年遗迹在历史文物鉴定方面,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曾成功解读了一份百年遗迹的笔迹,通过对书法特点、墨迹制作技艺等方面的综合分析,揭示了该遗迹的历史意义和价值所在。

2. 案例2:法律调查在司法领域,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曾协助调查鉴别了涉及合同、遗嘱等法律文件的真伪,为司法审判提供了重要的证据支持,保障了法律的公正执行。

3. 案例3:侦破犯罪在犯罪侦破中,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也曾开展了多起笔迹鉴定案例,成功揭示了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法,为公安机关打击犯罪提供了有力支持。

三、案例启示以上案例充分展示了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在笔迹鉴定领域的权威性和专业性。

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分析和总结,我们可以发现,在笔迹鉴定中,除了对文字、笔画等细节进行分析外,还需要结合历史、文化等方面的知识,进行全方位的思考和评估。

四、个人观点作为文章写手,我深信笔迹鉴定作为一门文化、历史和法律综合性的学科,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而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的案例更是为我们树立了鉴定权威的标杆,其专业性和深度值得我们深入学习和借鉴。

总结回顾:通过本文的案例分析和启示,相信您已对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的笔迹鉴定方面有了全面的了解和认识。

希望本文能够为您对笔迹鉴定的理解提供一些帮助和启发。

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的笔迹鉴定案例深受社会关注和认可,其对历史、法律和文化的深入分析和评估,为司法系统、文物保护和犯罪侦破提供了重要的支持。

在笔迹鉴定领域,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拥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技术手段,其案例不断充实和完善了鉴定理论和实践,成为业内的典范和标杆。

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曾成功解读了一份百年遗迹的笔迹。

这个案例显示了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在历史文物鉴定方面的卓越能力。

安庆大观警方破获一起重大合同诈骗案

安庆大观警方破获一起重大合同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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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大观警方破获一起重大合同诈骗案
作者:
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16年第11期
10月10日,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分局经侦大队侦办的一起重大合同诈骗案犯罪嫌疑人程某被顺利移送大观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犯罪嫌疑人程某曾虚构事实,以承接“中国龙文化碑林项目”工程为名,骗取其现金18万元。

2015年7月底,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分局经侦大队接受害人钱某报案称:2012年11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程某虚构事实,以承接“中国龙文化碑林项目”工程为名,骗取其现金18万元。

该大队民警接案后,迅速分析案情,确定活动轨迹。

于2015年8月30日在合肥市火车站门口,经过伏击守候将程某抓获。

现已查明:2012年8月初,程某花费10多万元请客送礼,得已中标濮阳市龙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文化公司)“中国龙文化碑林项目”,合同价款7788万元。

2012年11月底,程某在明知该工程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冒用安庆XX建筑工程公司名义,以龙文化碑林项目工程和高息为诱饵,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取房产代理商钱某人民币30万元整。

后该程在归还钱某12万元本息后,采取拖延、不见面等方式,拒不归还余下的18万元。

犯罪嫌疑人程某交待所骗款项大部分用于归还前期债务和个人挥霍。

太和县公安局经侦侦破合同诈骗案件

太和县公安局经侦侦破合同诈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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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县公安局经侦侦破合同诈骗案件
作者:
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17年第01期
2016年12月,太和县居民刘某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太和县公安局依法审查起诉。

从2011年始,刘某经营医药和倒买倒卖承兑汇票生意,以先打款后给承兑汇票,口头约定的形式向买受方出售承兑汇票。

自2015年底以来,犯罪嫌疑人刘某在非法倒卖承兑汇票期间,许诺给买受方承兑汇票高点数。

其长期处于亏损状态,仍将买受方的购票款去购买豪车、建造豪宅用于生活享受。

刘某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恶性循环方式骗取受害人承兑汇票款,导致巨额资金不能归还。

截止至案发,刘某涉嫌非法经营数额达1000多万元。

2016年5月4日,太和县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诈骗对刘某立案侦查。

刘某在经营医药生意和承兑汇票生意时,为经营方便,不经授权,私自让他人刻制各地各类公司的行政、业务、合同、财务等印章55枚。

经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抽样鉴定,经调查该55枚公司印章均系伪造。

刘某涉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本人对合同诈骗和伪造印章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被太和县公安局依法移送审查起诉。

签名笔迹真伪鉴定案例1例

签名笔迹真伪鉴定案例1例

签名笔迹真伪鉴定案例1例作者:李春艳来源:《青年与社会》2018年第17期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渐提高,涉及的民事案件量也是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其中笔迹鉴定案件量也是逐年上升。

很多案件中鉴定意见间接或者直接关系着案件的审判,鉴定意见能否全面客观的反映事实非常关键。

笔迹鉴定案件中要求鉴定人全面了解案情,需要对检材的形成、样本的全面性、可靠性等进行系统的检验分析,并结合案情多次检验讨论来印证鉴定意见的客观性,保证案件的鉴定质量,减少错案。

关键词:笔迹特征;比对检验;书写水平一、案例(一)简要案情某法院审理有关原告王荣X诉被告夏某俊、高某祥、王某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中,王荣X对被告提交的“2007年1月4日”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有异议,认为其上“王荣X”签名不是本人书写,是被告找他人(陈某梅)代写,申请对“王荣X”签名是否其本人书写进行鉴定。

法院为查清事实,故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上述材料上“王荣X”签名真伪进行司法鉴定。

(二)鉴定材料1.检材:送检的落款日期为“2007年1月4日”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原件一份(共4页),其第4页上“甲方配偶(签章)”处“王荣X”签名字迹为检材字迹。

2.样本:委托方提供的王荣X书写的实验样本字迹原件一张,其上“王荣X”签名字迹为样本字迹。

(三)受理鉴定事项要求鉴定检材“王荣X”签名字迹与样本王荣X书写的样本字迹是否同一人所写。

(四)检验过程对检材的检验:送检的检材《房地产买卖契约》装订于2007年X X XX字第5号《X X市公证处公证卷宗》内,检材字迹采用黑色签字笔书写形成于两横线之间。

检材字迹清晰,书写水平一般,书写速度较慢,运笔流畅自然,特征显露明显,具备检验条件。

对样本的检验:王荣X书写的实验样本字迹采用黑色签字笔以快速、中速、慢速书写形成于白色A4纸张上,字迹清晰,书写水平一般,书写流畅自然,无伪装迹象,特征反映良好,具备比对条件。

委托方提供的样本为案后实验样本,本所要求委托方补充提供王荣X平时书写的签名字迹样本。

合同字迹模糊算欺诈吗

合同字迹模糊算欺诈吗

合同字迹模糊算欺诈吗如果是以字迹模糊的方式来进行诈骗就可能会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里的合同,应当理解为不包括单纯的借款合同,因为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诈骗相当于直接通过诈骗的手段使得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物,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

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诈骗行为,便可构成本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法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其次,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必须数额较大的。

房屋合同笔迹鉴定案例

房屋合同笔迹鉴定案例

房屋合同笔迹鉴定案例我有个朋友叫小李,他可真是遇上了一件头疼事儿。

小李呢,把自己的一套房子租出去了,和租客签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这租客刚开始看着还挺靠谱的,按时交房租,小李也没太操心。

可是过了几个月,这租客突然说要提前解约,还拿出一份合同补充协议,上面写着因为房屋有一些不可抗的维修问题,所以小李得退还他一大笔押金,而且协议上还有小李的签名。

小李当时就懵了,他根本就没签过这个补充协议啊。

没办法,这事儿只能走法律程序了。

法院就要求做笔迹鉴定,来确定这个签名到底是不是小李签的。

鉴定机构的专家那可都是火眼金睛。

他们先把这份有争议的补充协议拿过来,仔细地观察那个签名。

就像侦探找线索一样,不放过任何一个小细节。

专家说啊,笔迹鉴定就像是给字做一个全面的“体检”。

首先看整体的书写风格,小李平时写字是那种比较工整,一笔一划的,但是这个签名看起来就有点歪歪扭扭的,像是很着急写出来的。

这就是第一个疑点。

然后呢,再看笔画的细节。

小李写自己名字的时候,“小”字的那一勾是比较圆润的,可是协议上的这个“小”字勾就很生硬,像是模仿的人没掌握好力度和角度。

“李”字的木字底,小李习惯把一撇和一捺写得比较对称,而协议上的这个字,一撇长一捺短,明显不对劲。

还有啊,专家还拿出了小李以前签过的一些文件,像是购房合同之类的,和这个补充协议上的签名放在一起对比。

这一对比,差异就更明显了。

就好比真孙悟空和六耳猕猴,看起来相似,但是仔细一瞧,差别大着呢。

最后呢,经过专家的一番详细鉴定,得出结论:这个补充协议上的签名根本就不是小李签的。

法院就根据这个鉴定结果,驳回了租客不合理的要求,小李也算是松了一口气。

通过这个事儿啊,就知道笔迹鉴定有多重要了。

在签房屋合同这些重要文件的时候,大家一定要小心谨慎,可别被人钻了空子。

而且一旦涉及到笔迹争议,相信科学的鉴定方法,总能还大家一个公道。

笔迹鉴定造假案例

笔迹鉴定造假案例

笔迹鉴定造假案例怀疑弟弟伪造母亲“遗嘱”哥哥找司法鉴定所做笔迹鉴定鉴别真伪经笔迹鉴定遗嘱确实是假的;律师:若证明“遗嘱”的签名是伪造的,可重新分配财产。

今年3月大刚(化名)和小刚(化名)两兄弟的母亲王女士因病去世。

办完葬礼安顿完后事之后,小刚拿出了一份自称是母亲的“遗嘱”,而上面的内容是将两套房子和存款都分给自己。

对此大刚怀疑这份”遗嘱“是弟弟伪造的,便找笔迹鉴定所鉴别真伪,最终鉴定出是假的。

律师表示“遗嘱”若作假并作废,兄弟俩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财产。

母亲去世小儿子拿出“遗嘱”。

45岁的大刚与38岁的小刚是一对亲兄弟,然而今年5月这对亲兄弟却险些对簿公堂,而他们闹翻的理由则是因为一份“遗嘱”。

大刚表示,今年3月他的母亲王女士因病去世,当时是他们兄弟两人一起操办的葬礼,帮老人安顿好了后事。

“老人的后事办完之后,我弟弟拿出了一份遗嘱”,说是母亲留下的。

里面的内容说要将她名下的两套房产和存款都给弟弟小刚,没有我什么事。

当时我就急了,因为我平时也孝顺父母,父亲走得早,我一直都帮母亲维持这个家,怎么到最后我一点钱都没有呢?”大刚郁闷地说。

哥哥质疑弟弟出示的“遗嘱”。

大刚先是对这份“遗嘱”的内容十分气愤和难过,随后他觉得“遗嘱”的内容有些问题,特别是母亲的签名。

“当时我把小刚给我的遗嘱复印了一份,在我仔细观察后发现母亲的签名确实存在问题。

所以我觉得这份遗嘱是假的,是小刚伪造的,目的就是为了独吞所有的财产。

”大刚说。

对于这份“遗嘱”的问题,小刚表示就是母亲留下的。

“这份遗嘱就是我母亲留下的,别的我没什么好说的。

”小刚说。

大刚表示他当时咨询了几名律师,律师建议他到司法鉴定所做笔迹鉴定,这份遗嘱的签名到底是不是真实的。

律师:遗嘱是假的就该作废。

大刚表示他已经找到了司法鉴定所,通过对母亲过去笔迹的比对和鉴定,最终认定签名是假的。

律师表示。

如果大刚能证明遗嘱上的签名是伪造的,那么这份遗嘱便作废,遗产需要重新分配,要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王女士的财产,也就是兄弟俩一人一半。

笔迹鉴定意见不被采纳无罪案例

笔迹鉴定意见不被采纳无罪案例

笔迹鉴定意见不被采纳无罪案例编者说:在刑事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笔迹是由另一人书写而不是他本人书写而来,那么该鉴定意见不能被认定为真实。

为了证明案件事实,需要有其他证据佐证证明笔迹是由他人书写。

虽然侦查机关认为案件中存在另一人以笔迹冒充自己书写和伪造签名的嫌疑而应由法院予以审理。

但法院对鉴定意见以及本案中其他证据均未采纳。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笔迹鉴定意见被判不构成犯罪而被认定为伪证罪或诬告陷害罪;有的笔迹鉴定意见被判无罪却被认定为证据不足罪;有的则是鉴定意见被判有罪而鉴定意见却被判无罪而被鉴定意见具有问题性质等。

而对于笔迹鉴定意见作为证据来采信时能否被采纳则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因此法院会对被鉴案件进行全面、细致、严格认真对待以确保鉴定结论科学、客观、准确,且不受任何形式拘束,从而维护司法权威。

同时也是为了能够帮助人们及时发现自身的犯罪行为从而避免更大范围内出现类似情况。

一、基本案情2014年7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韩某和杨某因琐事发生争执,韩某持刀将杨某杀死。

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经查,韩某与杨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因琐事用菜刀将杨某杀害。

后公安机关在杨某住所找到菜刀(经检验没有伪造痕迹)。

经查,该菜刀上并无该被害人或其他物品上留下的血迹印痕和指纹等鉴定所需的其他物质。

但公安机关提取了该菜刀及陈某书写材料进行鉴定后认定该菜刀上留有杨某某遗留下的脚印及其指纹等鉴定所需的其他物质。

同年8月8日韩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另查明的情况是,杨某曾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刑三年,2003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3年12月刑满释放(已判刑)后再次于2013年7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韩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辩称被告人没有实施诈骗和杀害被害人的犯罪计划和动机,也未持有刀柄等作案工具。

房屋合同笔迹鉴定案例

房屋合同笔迹鉴定案例

房屋合同笔迹鉴定案例小张是一位房地产中介,他在一次房屋买卖交易中遇到了一名客户,客户名为小王,希望小张能够帮他找一处适合居住的房子。

小张在市场上找到了一处符合小王需求的房屋,双方达成协议,准备进行买卖交易。

交易进行到最后一环节,小张和小王需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他们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找到了一位公证人进行了公证签字。

然而,当小王拿到合同后,他产生了怀疑,因为他觉得合同的笔迹和之前他看过的一些合同不太一样。

他觉得可能有人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篡改了合同,于是找到了小张寻求帮助。

小张不放心,也觉得合同的笔迹似乎有些问题。

因此,他们决定进行笔迹鉴定,希望能够查明合同的真伪。

笔迹鉴定:小张和小王将合同交给了笔迹鉴定师进行鉴定。

鉴定师首先观察了合同上的笔迹,发现有一些地方的笔迹似乎有点不符合常规。

他将合同放在显微镜下仔细观察,发现有一些笔迹经过修改并且盖上了新的印章。

鉴定师经过几天的观察和分析,最终做出了鉴定结论:合同的笔迹确实经过修改,有人篡改了原始的合同内容,并且在上面盖上了新的印章。

调查结果:得知这一情况后,小王和小张决定进行进一步的调查。

他们向公证处了解了签订合同的过程,并且找到了当时的公证人求证。

经过调查发现,当时的公证人一直被一些不法分子盯梢,他被要挟签下了一些假冒的证明文件并盖上了印章。

所以,小王的合同便是被篡改的其中之一。

解决办法:小王和小张将调查结果呈交给了有关部门,公证处随后展开了有关公证人的追踪调查,最终追捕到了那些不法分子。

公证处重新对这一份合同进行了公证,确保了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之后,小王和小张终于顺利完成了房屋买卖交易。

结语:这起案件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启示,即在进行任何交易时都要格外小心和谨慎,确认交易合同的真伪。

如果出现了问题,一定要第一时间寻求帮助并追查真相,以便尽快解决问题。

同时,每一份合同都应当在签订之后进行存档,并确保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让交易更加公正和合法。

笔迹鉴定判例

笔迹鉴定判例

笔迹鉴定判例笔迹鉴定是一种通过对文字书写特征进行分析和比对,以判断文字的真实性、作者身份、书写时间等信息的技术方法。

它被广泛应用于司法、文书、历史研究等领域,为解决案件、考古研究等提供了有力的证据和线索。

本文将通过一个判例来介绍笔迹鉴定的过程和意义。

在某市发生了一起离奇的纵火案。

案发现场的一份匿名信成为了侦破案件的关键线索。

信中详细描述了纵火的时间、地点和动机,但并未提及罪犯的身份。

为了进一步调查案件,警方决定对这份匿名信进行笔迹鉴定。

鉴定人员收集了案发现场的疑似书写工具,包括笔和纸张。

他们仔细观察了信中的文字特征,如笔画的形状、长度、压力、速度等,并与疑似书写工具进行比对。

通过对比分析,他们发现了一些关键的共同点。

鉴定人员将匿名信与几个嫌疑人的日常书写进行对比。

他们收集了嫌疑人的笔迹样本,包括日记、便签等书写材料。

通过仔细观察和比对,他们发现了一位嫌疑人的笔迹与匿名信中的文字特征高度吻合。

然而,笔迹鉴定并不仅仅依靠文字特征的比对。

鉴定人员进一步考察了嫌疑人的心理特征和行为动机。

他们发现,这位嫌疑人曾因经济纠纷与受害人产生过矛盾,具有纵火动机。

此外,嫌疑人还有一个特殊的书写习惯,即在字母“J”和“Y”的下方加上一小撇。

而匿名信中的文字也出现了这一特征。

综合以上证据,鉴定人员得出了一个初步的结论:这份匿名信很有可能是由嫌疑人所写。

为了进一步确认,他们还将结果提交给了法庭,并邀请了其他专家进行复核。

经过进一步的鉴定,法庭对这份匿名信的真实性和嫌疑人的书写特征进行了评估。

他们对比了嫌疑人的笔迹样本和匿名信中的文字特征,并对证据进行了综合分析。

最终,法庭确认了这份匿名信是由嫌疑人所写,并将其作为关键证据,对嫌疑人做出了定罪判决。

这个判例充分展示了笔迹鉴定在破案中的重要作用。

通过对文字特征的分析和比对,笔迹鉴定可以为案件提供有力的证据和线索。

它不仅可以协助司法机关解决案件,还可以为历史研究、文书考古等领域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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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法网难逃笔迹鉴定现真相
一、虚假公司借壳买卖
刘某从事电子元件销售生意。

2010年4月,他介绍做手机生意的廖某某给其朋友沈某某认识,廖某某将部分手机组装业务给沈某某的工厂做,所有原料由廖某某提供。

同时,廖某某还安排李某某到沈某某的工厂做监工。

同年9月,刘某利用沈某某在龙岗坂田所租用的工厂“前身”,伪造出“ab科技有限公司”(简称ab公司),骗取江苏昆山某科技公司的信任,向其采购生产手机使用的材料。

双方谈好下订单前先支付10%的货款,尾款月结。

当江苏昆山某科技公司将货品送往ab公司后,刘某、廖某某安排李某某帮忙收货,货品到手后,刘某与廖某某再将货品转运他处。

据悉,刘某、廖某某每次下订单都以ab 公司的名义传真采购单给该科技公司,并加盖“深圳市ab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章。

二、欠债不还金蝉脱壳
一开始,在该科技公司向ab公司供货后,廖某某和刘某都能按时向该科技公司支付货款。

2010年11月,沈某某的工厂因经营不善倒闭,刘某就以执法机关要严查高仿手机为借口,对江苏昆山某科技公司声称要更换地方接货。

于是,廖某某和刘某到宝安清湖租用了场所,挂上ab公司招牌并置办一些简单家具,让李某某转到该处接货,等货物到后,两人再将货物转运他处。

2011年1月,该科技公司发现廖某某等人手机关机,无法联系。

同时,该公司经统计发现共向ab公司供货180万余元,尚有人民币100万余元的货款未能收取,于是急忙报警。

三、狡猾“狐狸”企图脱罪
2011年6月,在公安机关的强大攻势下,刘某很快投案自首,承认了自己的罪行。

同年9月,被通缉抓捕的廖某某也到公安机关投案。

但廖某某却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他辩解自己已如期把货款全部交给刘某,是刘某见财起意,未把货款交付给江苏昆山某科技公司。

案件进展到这里似乎遇到了难题。

江苏昆山某科技公司跟廖某某从未有过正面接触,刘某也没有指证廖某某,廖某某一直辩解所欠的100万元货款已全部现金支付,并提供了与刘某的购销合同及支付现金的收款收据。

难道,这个廖某某真的是对整个合同诈骗过程毫不知情的“受害者”?案件疑点重重。

想起廖某某闪烁的眼神,前后不一的辩解,让承办检察官心里压着块大石头。

四、笔迹鉴定终现真章
经过再三而细致的审查,承办检察官很快抓住了要点:根据之前的交易习惯,廖某某都是转账给刘某,刘某再转账到昆山的科技公司,转账金额细致到元角分。

连小额货款都要转账,为何上10万元的大笔货款反而通过现金支付?这明显不合常理。

如果现金支付是假的,那廖某某提供的收款收据又是怎么回事?
在承办检察官的建议下,公安机关对廖某某提供的关键证据进行了笔迹鉴定——刘某书写的“收条”。

鉴定结果显示,该收条的书写形成时间晚于收条上所标日期(2010年9月30日)三个月,证明该收条是事后伪造。

至此,廖某某的谎言不攻而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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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律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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