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的条件有哪些(2)
法学概论试题及答案
法学概论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 惟有()的实施,才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A.道德习俗 B、宗教信条 C.法律 D、社会章程2. 依法治国的核心在于()A、依法治人B、依法行政C、依法治官D、有法必依3.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是指()A人民在法律面前平等B.18岁以上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C.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D.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在法律面前平等4.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 )A.行政法律关系B.管理关系C.行政关系D.权力关系5.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
A、智力相适应的活动B、年龄相适应的活动C、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活动D、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活动6. 监督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和财务的公司常设机关是( )A.董事会B.监事会C.股东大会D.工会7.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由谁来继承()A、生母B、继承人 D、被继承人的继承人 D、其他8. 经营者为排挤竞争对手,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是()A违约行为 B正当竞争的行为C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D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9. 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根据这一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几年以上的,享受带薪休假?A、一年B、二年C、三年D、十年10. 就犯罪客观方面而言,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必要要件是()A.危害行为B.犯罪方法C.犯罪时间、地点D.危害结果11. 我国各级人民法院采取的审级制度是()A、一审终审制B、两审终审制C、三审终审制D、四审终审制12.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 A、调解 B、和解 C、判决 D、裁定13. 以文字、图画或符号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证据是( )A.物证B.证人证言C.书证D.被害人陈述14. 下列不构成涉外民事关系的是( )A.一中国公民和一英国公民要求在中国结婚B.一外国公民要求继承其亲属在中国的遗产C.两个中国公民要求在中国结婚D.一方把位于外国的不动产转让给另一方二、判断题1. 适用于全国范围的法律就是指对全体公民都有效的法律。
《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沪金融办通[2010]38号)
《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沪金融办通[2010]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促进本市股权投资行业发展,规范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和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并符合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要求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或受托进行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并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要求的企业。
第三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采用合伙制等组织形式,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组织形式。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召集,成员单位包括市金融办、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外汇局上海市分局、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等。
联席会议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推进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相关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市金融办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市商务委负责公司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设立审批及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沪投资审批工作;市工商局负责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登记工作;外汇局上海市分局负责本办法所涉外汇管理事宜;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推进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相关试点工作。
2004年4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涉外经济法试题
2004年4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涉外经济法试题第一部分选择题(共36分)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关于合同定金,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定金是一种抵押担保形式B.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C.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有权只返还定金D.接受定金一方在对方违约后,有权不返还定金,但无权主张损害赔偿2.关于涉外合同的终止,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合同终止将导致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消灭B.合同终止,有关仲裁协议将随之终止C.合同终止后,如果一方遭受损失,另一方无义务赔偿D.合同终止后,如果一方提供履行担保,另一方仍应履行合同3.涉外保险公司可因下列哪种情形而被依法撤销()A.公司合并或分立B.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C.公司因违法被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D.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4.关于不可抗力事件的法律后果,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所有不可抗力事件均将带来免责的法律后果B.只要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当事人就可拒绝履行合同并不承担法律责任C.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不履行方仍应承担全部合同责任D.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部分不能履行合同时,可免除不能履行部分的责任5.下列证券中所谓人民币特种股票是指()A.A股B.B股C.H股D.N股6.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当事人在任何情况下均可协商选择应适用的法律B.无论当事人是否作出选择,法院均可按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C.只要不是必须适用我国法律,法院就必须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D.最密切联系原则只能在当事人不选择或不能协商选择适用法律的情况下适用7.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双方采用的是下列哪种利润分配方式()A.按双方注册资本比例分配B.按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分配C.按双方投资比例分配D.按合作合同约定比例分配8.涉外投资的形式有多种,下列投资形式中属于间接投资的是()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B.补偿贸易C.出口信贷D.外资企业9.下列关于营业税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用以营业的财产金额B.营业税的纳税主体包括在中国境内从事应税行为的一切涉外主体C.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动产与不动产D.营业税实行定额税率10.下列关于“三资”企业法律特征表述正确的是()A.都是中国企业法人,都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B.只有合营企业与外商独资企业可以注册成为中国企业法人并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C.都可以注册成为中国企业法人,并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D.只有合作经营企业不能注册成为中国企业法人,但仍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11.甲于1985年在我国注册了“花蕾”牌商标生产服装,后得知生产儿童玩具的某三资企业于1986年在我国注册了“花蕾”商标,遂起诉该三资企业侵权。
外商投资房地产条件及程序(精)
一、现行规X外商投资房地产有关法律法规与规X性文件1、中华人民某某国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第 346号 , 2002年2月 11日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007年修订2、建设部、商务部、开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关于规X 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治理的意见》 (建住房〔 2006〕 171号 , 2006年 7月11日发布3、中华人民某某国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资字[2006]192号 , 2006年 8月 14日发布4、国家外汇治理局、建设部《关于规X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 2006〕 47号 , 2006年 9月 1日发布5、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X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 (商资函 [2007]第 50号 , 2007年 05月 23日发布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第一批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的通知》 (汇综发 [2007]130号 , 2007年 7月 10日发布7、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商资函 [2008]23号, 2008年 7月 1日实施8、国家开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X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 [2008]1773号, 2008年 7月 8日实施二、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设立根据 50号文的规定,外商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应遵循项目公司原如此。
而根据 171号文、 192号文和 50号文等的规定,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当满意以下条件:(1已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 或已与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开发商 /房地产建筑物所有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权的预约出让 /购置协议 ;(2投资总额 300万美元以下 (含的,注册资本不低于投资总额的 70%, 300万美元以上的, 注册资本不低于投资总额的 50%。
注册外资公司需要的条件有哪些
注册外资公司需要的条件有哪些注册外资公司需要的条件有哪些注册外资公司需要的条件有哪些?关于注册外资公司都有哪些重要的流程步骤要留意的呢?下面就让我给大家带来注册外资公司需要的条件,盼望大家喜爱!注册外资公司需要的条件1.外资企业设立监事会,需要三名监事成员,若不设立监事会,可设立一名监事,此人可以是外国人,也可以是中国大陆居民,办理外资公司注册时,需要提交监事的身份证明。
2.外资注册公司可以设立董事会,若不设立,需设一名执行董事。
3.外资注册时需要对公司名称进行核准,需要进行公司名称核准,提交多个公司名称进行查名;注册公司查名的规章是,同行业中,公司名称不能同名也不能同音,多个字号的,需拆开来查名。
4.经营范围必需明确,业务范围不得超过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标点符号经营范围字数在100字以内;中国对外资公司注册登记是实行审批制的,有些特别行业如矿产、零售等是属于外资限制进入的行业,需中国商务部审批。
5.公司注册地址是商用性质办公地址,需要供应租赁合同、发票、房产证及房东身份证复印件等。
6.外资注册公司成立时,需要工商管理部门提交公司章程。
章程中必需包括公司名称,经营范围,股东及出资比例、注册资本,股东、董事、监事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
7.外资企业需设一名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可以是股东之一,也可以聘请,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法人代表,既可以选择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
外资公司注册时,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照片。
外资企业在进口方面的税收优待政策是什么?1、对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根据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中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对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属於所列的先进技术及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3、对已设立的鼓舞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讨论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意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发[_]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综上所述,外商想在我国投资建厂,成立外资公司,必需要符合肯定条件。
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规定都有哪些?
You can't control the weather, but you can change your mood.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规定都有哪些?1、有关外商投资的专门法第一层级是三大外商投资基本法,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
第二层级是行政法规,这一层级构成了外商投资法律体系的主体内容。
第三层级是中央政府的有关产业政策。
外国的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独立设立企业的,或者是外国的企业和中国的企业一同投资设立企业的,即为外商投资企业,那么外商投资企业都有哪些类型呢?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呢?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出资设立企业呢?搜集了一些资料,供大家参考。
一、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规定都有哪些?目前我过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于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外国投资者在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领域进行投资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与内资一致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外国投资者的许可申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的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税收、会计、外汇等事宜,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接受经营者集中审查。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流程是怎样的
If you tell a friend of happiness, you will get two happiness, and if you confide your sorrow to a friend, you will be divided into half of sorrow.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外商投资企业注册流程是怎样的1、名称预先核准。
2、办理商务委员会审批。
3、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公安局申办备案刻章。
5、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及IC卡。
6、公安局申办黑皮备案簿。
7、办理税务登记。
8、办理统计登记。
9、办理外汇业务登记凭证。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很多外商纷纷到我国成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者。
外商在开展经营之前,首先得完成企业的注册,这是创业的第一步。
那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流程是怎样的?下面我们跟随了解下这方面的知识。
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流程是怎样的?1、核准名称时间:1—3个工作日操作:确定公司类型、名字、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后,可以去工商局现场或线上提交核名申请。
结果:核名通过,失败则需重新核名。
2、提交材料时间:5—15个工作日操作:核名通过后,确认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经营范围,在线提交预申请。
在线预审通过之后,按照预约时间去工商局递交申请材料。
结果:收到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3、领取执照时间:预约当天操作:携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
结果:领取营业执照。
4、刻章等事项时间:1—2个工作日操作: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刻章点办理: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人代表章、发票章;至此,一个公司注册完成。
二、成立外商投资公司需要哪些条件?设立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1-50人);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6、经政府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经济法基础(第2版)》习题与参考答案
经济法(第二版)练习参考答案第1章思考与练习一、基本该念二、判断题【正确答案】1.× 2.× 3.× 4.× 5.√三、单项选择题【正确答案】1.C 2.D 3.B 4.B 5.C 6.C四、多项选择题【正确答案】1. ABCD2. ABD3. ABCD4. ABCD五、问答题1.试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经济关系。
1)宏观调控关系把国家引导和促进的经济关系称为宏观调控关系,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计划关系、产业结构关系、财政税收关系、金融调控关系和价格关系。
(2)市场监管关系。
(3)国有资产参与关系,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关系、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关系、国有资产运营关系和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关系等。
(4)涉外经济管制关系,主要涉及外商投资管制关系、对外投资管制关系、涉外金融关系、对外贸易关系和涉外税收关系等。
2)市场主体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在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如因市场准入、企业形态的设立、设权、税收优惠、财政补贴、价格限制、利润分配、资产评估、租赁、承包、财务管理、审计、检查监督以及因法律责任而发生的关系。
3)市场秩序调控关系经济法调整的市场关系主要有反垄断关系、反不正当竞争关系、产品质量关系、广告关系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等。
4)社会保障关系建立起多层次性的、强制实施、互济互助、社会化管理的社会保障制度。
2.经济法有哪些特征?1)国家干预性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公平、平等和自由的经济秩序,但是影响甚至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却时有发生。
国家必须以经济立法的手段来调控和管理市场经济秩序,对违法经济行为进行惩治,以此实现国家的管理职能。
2)经济性经济性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的存在与发展直接决定着经济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发展方向。
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存续、改制及上市相关问题总结
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存续、改制及上市相关问题总结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存续、改制及上市相关问题总结@⽯林_律师⼀、关于中外合作企业设⽴与存续相关问题问题⼀中外合作企业的设⽴中,中国合作者是否可以为⾃然⼈?(⼀)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依据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法》)第⼀条:……促进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特制定本法。
2、地⽅法规及其他规范性⽂件的突破:(1)上海《境内⾃然⼈在浦东新区投资设⽴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试⾏办法》(浦府综改2010年1号)第⼀条:……允许境内⾃然⼈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浦东新区试点同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共同举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2)北京《中关村国家⾃主创新⽰范区条例》第⼗⼆条:……中国公民以⾃然⼈⾝份在⽰范区出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商⾏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注册。
《北京市⼯商局改⾰市场准⼊制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若⼲意见》(⼆⼗六)中国公民可与境外经济组织或者个⼈兴办合资、合作企业。
(3)其他省份浙江、⼭东、河南、湖南、湖北、福建、贵州、四川等省份也均有地⽅法规或其他规范性⽂件对境内⾃然⼈与外⽅投资兴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有所突破。
(⼆)总结根据《合作企业法》的规定,中国合作者应当是“中华⼈民共和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但实际上多数地⽅已出台地⽅法规或其他规范性⽂件在特定地域内允许境内⾃然⼈参与兴办合作企业,因此在实践操作中,应当研究拟设⽴合作企业所在地的地⽅规定,以此判断能否以境内⾃然⼈作为合作者,同时注意取得商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地⽅⼈民政府的审批。
问题⼆中外合作企业是否具备法⼈资格?是否拥有独⽴的财产及独⽴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依据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四条:合作企业包括依法取得中国法⼈资格的合作企业和不具有法⼈资格的合作企业。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20)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6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18年4月28日证监会令第140号公布,根据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适应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明确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证券公司是指:(一)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依法共同出资设立的证券公司;(二)境外投资者依法受让、认购内资证券公司股权,内资证券公司依法变更的证券公司;(三)内资证券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境外投资者,内资证券公司依法变更的证券公司。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组织机构的设立及职责以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设立外商投资证券公司除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设立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境外股东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其出资比例、出资方式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二)初始业务范围与控股股东或者第一大股东的经营证券业务经验相匹配;(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签定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二)为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合法成立的金融机构,近3年各项财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三)持续经营证券业务5年以上,近3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或者行政、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无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有关机关调查的情形;(四)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五)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资本运营的试题及答案
资本运营的试题及答案一、名词解释3*5=15分1、资本运营:是指企业遵循资本运动的客观规律,将其可以支配的各种资源和生产要素进行运筹、谋划和优化配置,以实现最大限度资本增至目标的一种运营管理方式。
P22、收购:一个公司以现金、债务或股票购买全部或部分股票或资产以获得该公司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的控制。
P23、跨国并购:一国企业为了某种目的,通过一定形式和支付手段,购买另一国企业的股份或资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从而对该国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实时控制。
P484、企业重组:对企业原有、既存或控制的经济资源,按照市场规律进行扩张、分拆、整合以及内部优化组合的过程。
P905、行业风险:资本运营过程中,资本流入行业的高度竞争性给资本运营带来的风险。
P1356、善意并购:是指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协商,征得其同意并通过谈判达成收购条件的一致意见而完成收购活动的并购方式。
P287、并购风险:由于并购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造成的未来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之间的偏差或变动。
P1368、要约收购:要约人通过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在要约期满后以一定价格购买其持有的股份的意思表示而进行的收购。
9、公开市场收购:公司在股票市场以一个潜在投资者的身份,按照公司股票当前市场价格回购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
P11310、资本运营:是指企业遵循资本运动的客观规律,将其可以支配的各种资源和生产要素进行运筹、谋划和优化配置,以实现最大限度资本增至目标的一种运营管理方式。
P211、资本运营控制:P1512、杠杆并购:P2913、认股权证:P4114、债券:P4015、横向跨国并购:P51二、单选题30分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计10分)1、(B)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原有企业都不继续存在,另外再创立一家新的企业。
A、吸收合并B、创设合并C、兼并D、收购2、据专家统计,联盟的生命周期中值仅为(B)年。
A、5B、7C、8D、103、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B)时,应依法进行公告。
第05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经营企业法律规定,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 )万美元。(2002年)
A、500
B、480
C、450
D、400
A
服务性行业、从事土地开发和经营房 地产的、从事资源开发 的、国家规 定限制开发的
合
有的行业必 1、期限:一般项目10---30年
营
须约定期限
2、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用
企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 2.设立条件和法律程序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 理
4.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 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五外资企业法 1.外资企业的特点 2.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和法律程序 3.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4.外资企业的期限、终止和清算
率低以及由外国合营者提供先进技术
业
或者关键技术生产尖端产品项目;或
期 限
有的行业 可以约定
者在国际上有竞争能力的产品的项目 可延长到50年
3、经国务院批准的,可在50年以上
延长
应当在距合营期满6个月前提出申请
2002年2月1日--2002年8月1日,应当在2002年2月1日前提出申 请
香港甲公司收购境内乙公司部分资产,并以该部分资 产作为出资与境内丙公司于1998年3月1日成立一家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甲公司收购乙公司部分资产的价款为120万 美圆。下列选项中,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价款支付方式 是:
CD
2.双方于是对合同作了相应的改正,合营企业于1997年1月领 取了营业执照。同年3月,HB公司出资的机器设备全部运抵,经 我国商检部门认定,这批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比HB公司的报价 低80万美元。对此,双方在磋商过程中提出了以下几种解决方案 。其中哪些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A.HB公司的这部分实物出资改为现金出资,于2个月内一次缴清 B.这80万美元算作HB公司欠合营企业的债务,从今后的利润分 配中扣除 C.HB公司的出资额减至220万美元,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相应地 减少20% D.HB公司将80万美元的出资份额转给第三方,由第三方以现金 投入并取得相应的投资权益
开外贸公司的条件及流程
开外贸公司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浏览次数:1843次悬赏分:10 |解决时间:2009-6-10 21:46 |提问者:无知的小象我是一名大学新生,毕业后想开间外贸公司,请问开外贸公司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具体有哪些流程?需要注重那些方面的自身素质加强与提升?专业知识方面又有哪些要求?请具体作答,谢谢O(∩_∩)O~最佳答案1.注册公司独资最低10万,合资最低3万。
2.除了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正副本(国税、地税),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公司公章、财务章,法人章。
3.注册公司的工本费是要看你注册在哪个地方哪个地区,各地的收费标准都不太一样的。
一般的在1800左右。
4.公司注册是在你所要注册公司地址所属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5.一般注册公司在10~15个工作日。
6.注册公司流程:1.核名: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你准备取的公司名称,由工商局上网(工商局内部网)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没有重名,就可以使用这个名称,就会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租房:去专门的写字楼租一间办公室,如果你自己有厂房或者办公室也可以,有的地方不允许在居民楼里办公。
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并让房东提供房产证的复印件。
3.编写“公司章程”:可以在工商局网站下载“公司章程”的样本,修改一下就可以了。
章程的最后由所有股东签名。
4.刻私章:去街上刻章的地方刻一个私章,给他们讲刻法人私章(方形的)。
费用大概20元左右。
5.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银行询征函”:联系一家会计师事务所,领取一张“银行询征函”(必须是原件,会计师事务所盖鲜章)。
如果你不清楚,可以看报纸上的分类广告,有很多会计师事务所的广告。
6.去银行开立公司验资户:所有股东带上自己入股的那一部分钱到银行,带上公司章程、工商局发的核名通知、法人代表的私章、身份证、用于验资的钱、空白询征函表格,到银行去开立公司帐户,你要告诉银行是开验资户。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正文:----------------------------------------------------------------------------------------------------------------------------------------------------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局令2003年第2号,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来华从事创业投资,建立和完善中国的创业投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与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投资者),根据本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创业投资为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创业投资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第四条创投企业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
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以下简称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也可以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在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时由第七条所述的必备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创投企业承担责任。
第五条创投企业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设立投资公司法律规定条件有哪些?
No matter how many friends and connections you have, in fact, you will never meet many people in your life.(页眉可删)设立投资公司法律规定条件有哪些?设立投资公司的法律规定条件主要有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以股份公司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为10000万、股权投资基金的经营范围核准、基金公司名称核准为“上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等。
一、设立投资公司法律规定有哪些?设立投资公司的法律规定主要有:1、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以股份公司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包括**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
以其他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人数应当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执行。
2、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为10000万**。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出资,按照《中**民**合伙企业法》规定执行。
以其他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应当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执行。
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所有投资者,均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3、股权投资基金的经营范围核准为: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经营范围核准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从事金融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4、基金公司名称核准为“上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名称核准为:“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全文)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全文)第一条为了促进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允许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国有关外国投资的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在中国设立投资性公司。
第二条本规定中投资性公司系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一)1、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或者;2、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Tommy解读:这个条件就导致了海外PE在国内设立外商投资性公司(期望合法外汇进出)操作难以实现(大股东总资产限制及应当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了注册资本超过1千万美元外企的要求)。
(二)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三)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为一家外国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若外国投资者为两个以上的,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权的外国投资者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第四条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可以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
第五条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的,该外国投资者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外国投资者或关联公司的技术转让。
以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其母公司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子公司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条件完成对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并保证该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母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技术转让。
注册外资企业的条件
注册外资企业的条件注册外资企业的条件虽然外资已经进入中国市场,但是外资公司的设立也要按照中国的法律进行,同样需要一系列的注册手续,不能有任何偏袒和歧视。
外资公司的注册条件不会因为国籍不同而给予特殊照顾,和国外注册的公司有很大区别。
在中国大陆注册外资公司的材料很多,注册条件也比较苛刻。
注册外资公司有很多条件。
通过优化得知其注册条件主要包括股东、监事、董事、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
很多外资企业在中国打开了市场,不仅利润丰厚,而且公司规模也在扩大。
这时候就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了。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所需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须经审批部门批准的情形。
4.属于公司章程。
5.关联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6.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7.预批准文件。
指与前置许可相关的许可证书或许可证证书的批准文件或复印件,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经过批准的项目的分公司。
8.其他相关文件。
9.关联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注意: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适用本准则。
并不是所有的外资企业都能一直在中国生存。
一些外资企业可能会因为经营不善或不适应中国市场而倒闭。
这时候他们会注销自己的公司。
外资企业注销:外资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10个工作日)——成立清算组并向工商机关备案并公告(5个工作日)——清算组出具清算报告(3个月)——向外资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并吊销批准证书——向税务局、海关注销——向工商机关注销。
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市场对经济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所以无论是外商独资企业还是中外合作企业,只要管理得当,都可以获得长远发展。
经济法形成一-100分
企业生产安全演讲稿5分钟“生命诚可贵,安全责任大”。
与大自然做斗争的工友们,每天都是一个新开始,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幸福安康,让我们每天从零开始,向零进军,安全为天,生命至尊!一起来看看企业生产安全演讲稿5分钟,欢迎查阅!企业生产安全演讲稿1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各位嘉宾,以及亲爱的朋友们大家好!火热的六月,充满了火热的激情,一派繁华的景象。
很荣幸今天能参加这次安全月的演讲比赛,在此我非常感谢大家对我的演讲不足提出宝贵的意见。
我演讲的主题是《共度安全月,让安全走进我们的生命》六月是全国上下轰轰烈烈学习安全的主题月,人人参与,共同学习安全知识。
就此,政府及企业单位也开展了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安全宣传活动,目的是为了增加大家的安全素养,提高全员的安全防护技能。
我们每个人的一生,从学着走路的那一瞬间,母亲就提醒我们走路要小心,走慢点,不要摔倒。
一想到安全就会想起母亲这亲切而又熟悉的声音,从这一刻起,我们的脑海和内心就深深地种下了“安全”的种子,根深蒂固的陪伴着我的成长。
现在长大了,每次离家,不管是上学,还是工作,母亲还是千叮咛,万嘱咐,“坐车上下要小心,祝你一路顺风,”这朴实无华的语言是对我们生命安全的真诚呵护。
大学毕业后,进入到化工厂上班,从一进门的那一刻起,看到化工厂的正门外面标识着“甲级防火防爆单位”的词语,心里就明白,化工企业是高危企业,安全是企业的命根子。
我们新来的员工要进行安全培训,记得当时培训的内容有三违,三不伤害,动火六大禁令等,在厂房外面看到梯子上挂着“禁止攀爬”安全警示牌,在检修设备的时候,设备上也挂着“正在检修,请勿靠近”的醒目标识,初春高楼的冰柱子未化,道路边拉着警戒线,上面写着“禁止通行”眼,这一个个引人注目的安全标语为我们大家提供了安全信号,让我们大家要自觉遵守,珍惜自己的生命。
所以安全这个眼看上去简单,它在我们大家生活和耳边是接触频率极为高的眼,在我们的内心占据了重要的位置,它时刻贯穿着我们工作和生命的主线,它对我们每个人都有不平凡的意义,因为只有安全,生命才会美丽,事业才会辉煌。
涉外投资法律实务
第六章涉外投资法律实务考情分析本章主要内容是: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境外投资管理及外汇管理制度、涉外投资交易流程、涉外投资主要方式、法律尽职调查、国际投资争议解决制度;在考试中需要记忆的知识点比较多,题型主要是单选题、多选题;预计 2011分值在10分左右。
第一节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一、概述外商投资指中国境外的企业、其他经济实体和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或购买资产或股权的经济行为。
外商投资可分为外商直接投资和外商间接投资。
二、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一)外商投资行业准入制度根据该规定,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
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1.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2.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 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例题•单选题】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项目的分类不包括()。
(2010年)A.鼓励类B.支持类C.限制类D.禁止类『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
(二)外商投资企业形式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
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
(2)资本制度: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 25%①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②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
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上述各项投资应在合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加以规定,其价格(场地除外)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的条件有哪些(2)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第二条本规定中投资性公司系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一)1、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或者;2、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二)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三)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为一家外国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若外国投资者为两个以上的,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权的外国投资者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第四条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可以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
第五条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的,该外国投资者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外国投资者或关联公司的技术转让。
以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其母公司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子公司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条件完成对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并保证该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母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技术转让。
第六条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投资者应将下列文件经拟设立投资性公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商务部审查批准。
设立独资的投资性公司外国投资者签署的外资企业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二)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四)依法审计的投资各方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五)依据本规定第五条应提交的保证函;(六)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应为正式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
委托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申请手续的,应出具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授权书。
第七条外国投资者须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或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作为其向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
中国投资者可以人民币出资。
外国投资者以其人民币合法收益作为其向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出资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及税务凭证。
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两年内全部缴清。
第八条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中至少应有三千万美元作为向其投资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或作为向其母公司或关联公司已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已依法办理完毕股权转让手续)未缴付完毕的出资额的出资,或增资部分的出资,或用于设立研发中心等机构的投资,或用于购买中国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不包括投资性公司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已缴付完毕的出资额形成的股权)。
第九条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其贷款额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额的四倍。
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美元,其贷款额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额的六倍。
投资性公司因经营需要,贷款额拟超过上述规定,应当报商务部批准。
第十条投资性公司经商务部批准设立后,可以依其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经营下列业务:(一)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二)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3、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4、协助其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四)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五)承接其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
投资性公司从事佣金代理、批发、零售和特许经营活动的,应符合商务部《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依法变更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投资性公司所投资企业系指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投资性公司直接投资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和/或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投资性公司中折算出的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单独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一起投资的比例占其所投资设立企业注册资本的25%以上的企业;(二)投资性公司将其投资者或其关联公司、其他外国投资者以及中国境内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投资设立的企业的股权部分或全部收购,投资性公司中折算出的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单独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的投资额共同占该已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三)投资性公司的投资额不低于其所投资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的10%。
第十三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投资性公司可向其所投资设立的企业提供财务支持。
第十四条投资性公司可以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持有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流通的法人股。
投资性公司也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持有境内其他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流通的法人股。
投资性公司应视为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起人或股东。
第十五条投资性公司设立后,依法经营,无违法纪录,注册资本按照章程的规定按期缴付,投资者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额不低于三千万美元且已用于本规定第八条所规定的用途,投资性公司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并获批准的,还可依其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下列业务:(一)受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开展下列业务:1、在国内外市场以经销的方式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2、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
(二)以代理、经销或设立出口采购机构(包括内部机构)的方式出口境内商品,并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三)购买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允许其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但所购买的系统集成配套产品的价值不应超过系统集成所需全部产品价值的百分之五十;(五)在其所投资企业投产前或其所投资企业新产品投产前,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允许投资性公司从其母公司进口与其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相关的母公司产品在国内试销;(六)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机器和办公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或依法设立经营性租赁公司;(七)为其进口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八)参与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中国企业的境外工程承包;(九)在国内销售(不含零售)投资性公司进口的母公司产品。
第十六条投资性公司根据第十五条第三款和第五款规定进口产品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上述进口金额每年累计不超过公司已缴付的注册资本额。
第十七条投资性公司申请经营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业务的,应当向商务部报送下列文件:(三)修改后的投资性公司章程;(四)投资性公司的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五)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所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六)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根据投资性公司拟设立的项目性质,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的规定核定投资性公司的期限。
第十九条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另行报批。
(一)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已按照合同、章程的规定按期缴付并且已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三千万美元;或投资性公司已投资设立或拥有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二)拟设立分公司的地区应为投资性公司投资集中地区或产品销售集中的地区。
第二十二条符合条件的投资性公司可申请被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下简称地区总部),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一)投资性公司申请被认定为地区总部应符合下列条件:1、已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美元,或者;已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五千万美元,申请前一年其所投资企业资产总额不低于三十亿人民币,且利润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按合并报表相关规定计);2、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3、根据有关规定,已设立研发机构。
(二)被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投资性公司,可依其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经营下列业务:1、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业务;2、进口并在国内销售(不含零售)跨国公司及其控股的关联公司的产品;3、进口为所投资企业、跨国公司的产品提供维修服务所需的原辅材料及零、配件;4、承接境内外企业的服务外包业务;5、根据有关规定,从事物流配送服务;6、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财务公司,向投资性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提供相关财务服务;8、委托境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其产品或其母公司产品并在国内外销售;9、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申请程序:1、投资性公司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核后报商务部;3、投资性公司凭批准证书在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申请文件:1、投资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2、投资性公司及其跨国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3、修改后的投资性公司章程/合同;4、投资性公司的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5、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6、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所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7、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投资性公司的主要财务报表;8、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应为正式文件。
本条中跨国公司系指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所属公司集团的母公司。
第二十三条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活动不受公司注册地点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投资性公司的税收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五条投资性公司应切实履行项目投资计划,并将第一年度的投资、经营情况于下一年度的前三个月内,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报商务部备案。
上述材料将作为投资性公司参加联合年检申报的必备材料之一。
第二十六条投资性公司与其所投资设立的企业是彼此独立的法人或实体,其业务往来应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