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企业的设立条件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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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私募基金牌照的条件和流程

申请私募基金牌照的条件和流程

申请私募基金牌照的条件和流程
申请私募基金牌照的条件和流程如下:
申请条件: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注册资金要1000万以上。

至少有三名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

申请机构具备满足业务运营需要的场所、设施和基本管理制度。

经营范围是投资管理、股权管,同时实缴资本比例在25%及以上或者实缴资本能保证公司运用超过6个月。

申请流程: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牌照发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并确保自身符合相应的条件和要求。

准备材料:根据当地监管机构的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包括公司法人资格和注册证明文件、详细的申请表格和问卷调查、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制度和投资管理规则等文件、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和其他财务资料、执行合规和风险管理的安排说明等。

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当地的监管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

在申请过程中可能需要支付相应的申请费用。

视察和审核:监管机构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和调查,可能会要求进行现场视察、面试或提供额外的信息。

批准和颁发牌照:如果申请获得批准,监管机构会颁发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并在相应的注册机构或网站上进行公示。

成立私募基金公司的流程有哪些?

成立私募基金公司的流程有哪些?

People who often blame themselves can often get forgiveness from other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成立私募基金公司的流程有哪些?1,进行私募基金的募集。

2,接下来要进行的流程是私募基金的备案。

3,基金业协会会在二十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审批,在此之前基金产品不可进行投资行为。

在市场上,我们经常可以见到私募基金公司,私募基金公司的作用主要是帮助企业融资,并协助投资者进行投资。

但是,私募基金公司和普通公司也存在着区别,特别是在私募基金公司的成立上。

那么,成立私募基金公司的流程有哪些呢?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

一、设立一个投资企业要发行一只私募基金,首先要有一个“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按照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的解释,私募基金管理人适用同样的标准,即私募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自然人不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所以首先要设立一个公司或合伙企业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大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公司制的,少部分采取有限合伙制。

有限合伙制理论上有一些优点,如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不需要验资,因而便于注册;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而避免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双重征税的问题等。

但是实际操作中由于现实中有限合伙制企业数量相对较少,性质相对特殊和使用的法规相对冷僻,有限合伙制企业在经营中可能会碰到一些问题。

比如,一些地区的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并不了解有限合伙制所涉及的相关政策和法规,不了解有限合伙制和公司制的区别,与有限合伙企业相关的一些重要术语“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对于一些较少接触有限合伙企业的工商、税务局的工作人员来说也不太了解,还有个别有限合伙制私募机构反映在个别地区的税务局遇到过税务专管员要求有限合伙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私募基金成立流程

私募基金成立流程

私募基金成立流程及相关问题解答1、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2、登记方式:通过电子系统网上提交信息,网上审核.系统网址为:https://。

cn(建议使用IE浏览器)。

3、登记流程:4、登记信息内容: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5、登记时限:材料完备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6、公示内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成立时间、登记时间、住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诚信信息。

7、注销登记:经登记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

-—深圳吾思已被注销登记.8、私募基金备案时点: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9、私募基金备案时限: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的名称、成立时间、备案时间、主要投资领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基本信息.10、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以下条件之一: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考试、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其他情形。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整体框架图解及案例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整体框架图解及案例

• 2007年4月30日,中信信托成立“中信锦绣1号股权投资基金信托计划”(简 称“锦绣1号”)。“锦绣1号”为集合资金信托,总额10.03亿元,委托人由 7个机构和7个自然人组成,并对受益人进行分层。其中优先受益权9.53亿元 人民币,次级受益权0.5亿元,次级受益权由中信信托认购。
• 募集资金用于中国金融领域企业的股权投资、IPO配售和定向增发项目,未9 投资的资金可用于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新股申购和债券逆回购。
步骤一:设立基金
创始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
3
20%
80%
私募股权基金
步骤二:筹集资金
创始合伙人 20%
普通合伙人 2%
有限合伙人
4
78%
私募股权基金
步骤三:实际注资
创始合伙人 20%
被投资企业A
普通合伙人 2%
私募股权基金
被投资企业B
有限合伙人
78%
5
贷款
……
示例:天津鼎晖一期出资
合伙人名称
天津鼎晖股权投资管理中心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钻石投资管理中心 中山市大信创业投资企业 天津丰瑞投资中心 泰达(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西藏宏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泽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戚石川 戚石飞 钟乃雄 王旭宁 合计 天津鼎晖股权投资基金第一期合伙人出资,单位:万元
– 通常来说,雇佣第三方筹资所发生的费用为普通合伙人承担。
• 交易成本
– 项目投资完成时的法律和会计费用一般是被投资公司承担的。 – 如项目未成功完成投资,这些费用通常也会得到被投资公司的补偿。
• 费用收入
– 基金管理人可能在进行投资时获得各种费用收入,如融资安排费,承诺 费以及董事收入等。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日期】2019.12.23•【文号】•【施行日期】2019.12.2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为进一步完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公开透明机制,提高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工作效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此温馨提示,申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及备案完成后应当注意以下重点事项:一、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总体性要求(一)【法律规则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在募集和投资运作中,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1-4号》、《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协会为私募投资基金办理备案不构成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投资能力的认可,亦不构成对管理人和私募投资基金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私募投资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私募投资基金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二)【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私募投资基金不应是借(存)贷活动。

下列不符合“基金”本质的募集、投资活动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1. 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2. 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3. 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4. 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5. 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下同)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设立及运营实施方案模板

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设立及运营实施方案模板

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设立及运营实施方案一、基金设立构想从建立有限合伙制基金的设想出发,基金的设立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和结构进行:(一)组建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应由主要发起人或其下属企业、当地较为知名的企业和未来基金的管理团队(两到三名资深专业人士构成)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最好有人民币3000万元,以符合国家发改委备案和享受税收优惠要求。

管理公司设立后应报省级发改委备案。

投资管理公司将作为未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和作为未来基金的有限合伙人的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基金。

I、主要功能:1)构建融资平台,根据不同投资目标,制定基金招募说明,设立不同的基金;2)作为未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管理人);3)作为未来基金的有限合伙人的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基金。

基金(投资)管理公司设立:按《公司法》设立注册资本:一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股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或自然人;出资:按新修改的《公司法》,股东出资可认缴制;发展核心:打造具有基金运作管理能力与经验的团队。

2、寻找投资目标,确定基金方向前提:在构建的基金管理公司融资平台基础上,寻找投资目标,确定基金方向。

考察:对拟投资目标进行尽职调查并形成可行性分析报告。

招募: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基础上确定基金规模,制定基金招募计划,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人进行募集。

设立基金:签署基金认购协议,基金设立,资金到位(实缴或限定期限内缴纳)。

D3、基金投资人:(二)设立基金1、基金规模:人民币【1亿元左右,向特定投资人募集。

可从小规模做起,做出成绩和声誉,以有利于以后募资、设立新基金,形成长期滚动发展。

2、出资方式:建议一次性出资。

基金可采取承诺制和一次性出资。

承诺制下,投资人一般先支付20%的认购资金,其他资金则根据普通合伙人的项目投资或缴纳管理费通知按比例缴付。

一次性出资的,投资人则须在基金设立时一次性全额缴付认缴资金。

一次性缴付的优点是保证基金资金立即到位,未来投资有资金保障;缺点是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投资人可能短缺资金。

合伙私募基金成立条件

合伙私募基金成立条件

合伙私募基金成立条件
合伙私募基金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 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

“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 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 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发放贷款;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 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8.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9.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10. 管理型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流程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流程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流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私募股权投资有哪些法律风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风险,指私募股权投融资操作过程中相关主体不懂法律规则、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律监管所造成的经济纠纷和涉诉给企业带来的潜在或己发生的重大经济损失。

法律风险的原因通常包括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合同违约、侵权、怠于行使公司的法律权利等。

具体风险内容如债务拖欠,合同诈骗,盲目担保,公司治理结构软化,监督乏力,投资不做法律可行性论证等。

潜在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不计其数。

现为大家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私募股权投资有哪些法律风险一、法律地位风险私募包括两类,一是私募股权投资,一是私募证券投资。

前者是指以非公开募集的方式投资于企业股权,它与股票的“公开发行”相对;后者是指将非公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证券二级市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向广大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募基金”(如开放式基金)相对。

客观上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私”字,的确给人一种非法或游走在法律边缘的感觉,但事实上,私募股权投融资只是表明其是在公开市场之外进行的募集资金的行为,并不是非法或法律地位不明确,它是完全合法并受到监管部门认可和支持的。

“私募基金”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而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于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言,《证券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为其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目前的法规规范仍然不足,为了吸引客户,大多地下私募基金对客户有私下承诺,如保证金安全、保证年收益率等,这种既非合伙又非投资的合同在本质上类似非法集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书面合同,也很难得到法律的保障。

二、合同法律风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投资者之间签定的管理合同或其他类似投资协议,往往存在保证金安全、保证收益率等不受法律保护的条款。

此外,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协议缔约不能、缔约不当与商业秘密保护也可能带来合同法律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目标企业谈判的核心成果是投资协议的订立,这是确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方向与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一、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有限合伙形式募集设立私募投资基金的,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有限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必备条款,本指引必备条款未尽事宜,可以参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的相关内容。

协议当事人订立的合伙协议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合伙协议的法定基本要求。

三、本指引所称合伙型基金是指投资者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的私募投资基金。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投资者应在合伙协议首页用加粗字体进行如下声明与承诺,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列明管理人登记编码。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进一步声明,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

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私募基金投资者声明其为符合《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私募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企业的设立条件及程序

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企业的设立条件及程序

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设立条件及程序一设立条件及步骤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4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一般货币出资1%左右.注:有限合伙人LP为合格投资者;单GP模式时,基金管理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双GP或多GP模式时,基金管理人可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仅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一定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不一定是执行事务合伙人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设立步骤1合伙协议相关内容确定a. 确定合伙企业的名称基金名称;b. 经营场所地点准备租赁合同;c. 合伙目的基金投向和合伙经营范围投资、以自有资金投资;d.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确定合格投资者;e.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投资金额和缴付期限需确定;f.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基金收益分成问题;g. 合伙事务的执行确定执行事务合伙人:若单GP则为基金管理人,若双GP或多GP可为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h. 其他细则包括: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基金存续期确认;违约责任.2进行名称预先核准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企业应按照规定预先申请名称核准,名称必须标明“有限合伙”.在进行名称核准之前,应至少确定企业的商号、注册资本、投资人及投资比例等相关事项.3申请设立登记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按照工商登记部门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设立所需文件.广州市办理法定期限15天,承诺期限3天4领取营业执照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颁发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领取营业执照后,还应:a. 刻制企业印章至少应刻制公章、财务章、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授权代表人名章;b. 申请纳税登记包括国税、地税;c. 开立银行基本账户在取得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后,企业方可进行对外投资.二设立所需文件及说明1.需向工商机关提交的文件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正本收取1份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正本收取1份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证明即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全体人员签署的合伙协议原件正本收取1份5主要经营场所证明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6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原件正本收取1份7经营范围中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的复印件原件正本收取1份,复印件1份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正本收取1份2.合伙协议的特别说明合伙协议的约定应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一般应当载明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尽管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企业有其特殊性,但组织形式上仍然是“有限合伙企业”,因而除了上述所列事项外,按照合伙企业法第63条规定,合伙协议还应当载明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因其特殊性,一般还应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以下几个方面的事宜:1管理费.在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企业中,由作为基金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负责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承担基金的管理责任,因此,合伙协议中一般会确定管理费的比例.通常来说,每年的管理费为承诺资金的2%,也可以在基金存续前后期分为不同的比例.具体如何安排管理费的比例,由合伙人协商确定.2收益分成.为了激励普通合伙人,争取基金投资回报最大化,合伙协议中也会规定执行事务的管理人的报酬以及报酬提取方式.就行业内的通行做法,一般要约定回报率一般为8%,达到之后才能参与收益分成,分成比例行业内通常为20%.3承诺和出资.在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中,有限合伙人承担主要出资义务,是资金的主要来源,因此,需在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和时间.为了确保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利益一致,普通合伙人也经常会出一部分资金,出资比例为1%或更多.4基金存续期限.在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合伙协议中应当约定基金的存续期限,即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实务中,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一般应等于或高于项目投资期限.5单笔投资额及投资领域.投资人可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向单一项目投资的比例,以及基金投资领域,投资方向.附:有限合伙基金成立流程简图。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中国基金业协会2016版)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中国基金业协会2016版)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一、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有限合伙形式募集设立私募投资基金的,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有限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必备条款,本指引必备条款未尽事宜,可以参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的相关内容。

协议当事人订立的合伙协议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合伙协议的法定基本要求。

三、本指引所称合伙型基金是指投资者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的私募投资基金。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投资者应在合伙协议首页用加粗字体进行如下声明与承诺,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列明管理人登记编码。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进一步声明,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

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私募基金投资者声明其为符合《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私募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2号——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2号——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2号——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架构应当简明、清晰、稳定,不存在层级过多、结构复杂等情形,无合理理由不得通过特殊目的载体设立两层以上的嵌套架构,不得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等方式规避对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的财务、诚信和专业能力等相关要求。

第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该上市公司应当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并按照规定履行内部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建立业务隔离制度,防范利益冲突。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和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出具该上市公司知悉相关情况的说明材料。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出资行为涉及金融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其他主管部门职责的,应当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在金融机构任职的,应当出具该金融机构知悉相关情况的说明材料,并符合相关竞业禁止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金融机构任职的,应当符合金融机构相关规定。

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

资产管理产品不得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出资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直接或者间接出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25%。

但省级以上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除外。

第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从事冲突业务的,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合计不得高于25%。

第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不得有《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与一般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与一般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与一般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分为公司型、合伙企业型以及其他形式等,那么有限合伙形式的私募基金与一般的有限合伙企业有什么区别呢?如何判断一家合伙企业,尤其是从事股权投资的合伙企业是不是私募基金?其实从相关法律规定,也能窥见一二。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一、企业的设立目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顾名思义,成立的唯一目的应当是对外投资从中获取投资收益,而不包含其他目的。

如果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从事实业经营,或者既有对外投资又有除了投资收益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则应当不属于私募基金的范畴。

另外,对于一些为了做股权激励而设立的有限合伙形式的“员工持股平台”、“管理层持股平台”等,一般不属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此外,根据基金业协会的基金备案要求,私募投资基金的经营范围要求限定在“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这类精准、局限的范围内,而不允许出现其他表述,因此,如想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注意在进行工商登记时经营范围不应出现其他内容;而如果不想被认定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在工商登记时避免使用“投资管理”类字眼,因为基于目前的监管要求,企业经营范围中如存在“股权投资”“投资管理”,则首先需经过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才可正常进行工商登记,因此,一般的合伙企业需注意避免该类举动而触发前置审批程序。

此外,从投资项目的角度看,私募投资基金与一般合伙企业也存在一定区别。

从现在私募基金的行业现状看,一个私募基金管理人通常会针对每个股权投资项目单独设立一只投资基金,即其名下会管理多只投资基金,每只基金经过数年的运作、退出后,通常进行收益分配后即清算注销。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计划项目建议书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计划项目建议书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计划项目建议书财富投资AAA号是一种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参加这个计划,共同聘请管理人将资金投资于中国境内即将在国内或境外上市的项目以及在中国境内二级市场上市交易的上市企业股票,投资对象包括即将上市企业、企业上市前的私募或战略配售,以及上市企业的定向增发。

间隙资金可以投资于新股申购、货币基金、债券、信托公司审核认可的其他信托产品等。

管理人将按照投资顾问发出的操作建议进行投资运作,为投资人谋求投资利益最大化。

投资人在加入本投资计划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有关风险声明的条款。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管理人不保证本计划一定盈利及盈利的数额,也不保证计划资产不发生亏损。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共同投资计划和专户管理的业绩并不构成本计划业绩表现的保证。

同时,监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地原则,通过制度安排监管本计划资产安全,但不承诺本计划运作的盈亏。

投资人在加入本共同投资计划前应认真阅读相关文件,谨慎做出是否签署相关文件的决策。

本投资计划的发起人和管理人是AAA投资管理有限合伙公司,是合法注册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

发起人保证本投资计划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起人承诺本计划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计划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计划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管理人承诺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本计划规定及约定管理计划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全体投资人承担,即由投资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管理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

To maximize investment returns。

XXX。

The investmentplan aims for a 75% expected return rate over three years and accepts legal XXX.The plan is divided into two parts: the main initiator and the investors。

解读合伙型私募基金

解读合伙型私募基金

【私募学院】三分钟让你看懂:有限合伙私募基金有限合伙私募基金虽然起步较晚,但因其机制灵活而备受追捧,发展极其迅速。

那到底什么是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它的设立条件、投资限制、抗风险能力、与其他组织形式相比的优势又是什么呢?三分钟让你看懂:有限合伙私募基金。

有限合伙私募基金,是以《合伙企业法》为基础,采取合伙制企业的组织形式,简而言之就是由一个管理团队(GP)和一个投资团队(LP)合伙成立的以基金规模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采用公司制运作的基金。

有限合伙人是资金主要提供者,不参与企业日常管理。

普通合伙人作为企业管理者的相应出资比例约占合伙资金的1%左右,作为激励,普通合伙人未来获得业绩报酬的分配比例可达20%上下。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此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在这种模式下,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绕过信托公司独立筹集和运作基金,而除了在法律范围内的特殊性和不存在信托管理人以外,这种新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运营架构与阳光私募信托基金并无二致。

在设立方面有限合伙制的私募投资基金需要委托一家基金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因此,在设立基金的同时也需要设立一家基金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另外有限合伙私募基金还应满足总募集金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合伙人人数必须在2个以上,50个以下等基本设立条件。

在投资方面由于私募投资属于高风险投资,因此对投资范围、投资方式及项目分配投资比例等都有严格的约束,在实践中采用“否定性约束”的方式达到控制投资风险的目的。

在激励机制方面有限合伙的激励机制在于利益捆绑。

有限合伙制通常规定,普通合伙人出资1%,而取得风险投资机构收益的20%,有限合伙人出资99%,而取得风险投资机构收益的80%。

这种制度安排,比较充分地考虑了对风险投资家的利益激励,为了追求自身利益,风险投资家将尽全力争取成功。

在风险方面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有限合伙也不例外。

建立私募基金要具备什么条件_设立原则

建立私募基金要具备什么条件_设立原则

建立私募基金要具备什么条件_设立原则建立私募基金要具备什么条件成立私募基金需要的条件:1.需要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必须满足公司正常运营的需要。

2.实缴资本最好超过注册资本的25%。

3.需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4.必须依照相关要求,编制完整的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条款。

5.申请私募基金牌照时必须按照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

6.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私募基金公司的设立原则私募基金公司依《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成立。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采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企业法人。

在设立原则上,我国《公司法》的相关内容规定,符合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的相关内容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规范基金公司经营运作的相关法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为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行政法规为配套的完善的基金监管法规。

私募基金成立计划书流程私募基金设立流程为:1.申请设立投资公司;2.确认和通过各种必要文件(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章程、工商注册的文件等)和申请政府支持计划;3.建立营业执照及银行账户;4.外聘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操作和实施;5.对投资项目及投资方信息进行尽调;6.投资和公司财务监管。

私募基金备案多久通过协会在收齐机构的申请材料及书面承诺函后,立即开展登记工作。

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除暂缓登记情形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协会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同时相应办理会员入会手续。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私募基金流程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私募基金流程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私募基金流程一、确定目标在开始设立私募基金之前,首先需要明确基金的目标,包括投资领域、投资策略、投资期限等。

这些目标将指导后续的基金设立和运营工作。

二、组建团队一个优秀的团队是设立私募基金的关键。

团队成员应包括基金经理、投资经理、风控经理等核心人员。

此外,还可以聘请行业专家、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士提供支持和建议。

三、注册有限合伙企业注册有限合伙企业是设立私募基金的重要步骤。

在选择注册地时,应考虑当地的政策环境、税收优惠等因素。

注册时应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材料,包括合伙人名单、出资额、经营范围等。

四、确定投资策略根据基金的目标和市场情况,制定合适的投资策略。

这包括投资领域、投资方式、投资比例等方面的决策。

同时,还需要建立风险控制机制,确保基金的投资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五、募集资金在确定投资策略后,需要募集足够的资金以支持基金的运营和投资活动。

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资金募集,如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投资者,也可以面向高净值个人投资者进行定向募集。

六、投资运作在募集到资金后,基金开始进行投资运作。

根据既定的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要求,基金经理负责筛选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决策、跟踪投资项目进展等工作。

同时,风控经理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

七、收益分配在投资项目获得收益后,需要进行收益分配。

根据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要求和合伙协议的约定,收益分配方案应明确各合伙人的权益和利益分配方式。

一般来说,普通合伙人可以获得固定比例的管理费和业绩提成,而有限合伙人则根据出资比例享受收益分配。

八、清算基金当基金的投资期限届满或达到预定目标时,需要进行基金清算。

清算工作包括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等。

在清算完成后,有限合伙企业将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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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设立条件及程序
(一)设立条件及步骤
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4)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一般货币出资1%左右)。

(注:有限合伙人LP为合格投资者;单GP模式时,基金管理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双GP或多GP模式时,基金管理人可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仅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一定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不一定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设立步骤
(1)《合伙协议》相关内容确定
a. 确定合伙企业的名称(基金名称);
b. 经营场所地点(准备租赁合同);
c. 合伙目的(基金投向)和合伙经营范围(投资、以自有资金投资);
d.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确定合格投资者);
e.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投资金额和缴付期限需确定);
f.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基金收益分成问题);
g. 合伙事务的执行(确定执行事务合伙人:若单GP则为基金管理人,若双GP或多GP可为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
h. 其他细则(包括: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基金存续期确认);违约责任)。

(2)进行名称预先核准
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企业应按照规定预先申请名称核准,名称必须标明“有限合伙”。

在进行名称核准之前,应至少确定企业的商号、注册资本、投资人及投资比例等相关事项。

(3)申请设立登记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按照工商登记部门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设立所需文件。

(广州市办理法定期限15天,承诺期限3天)
(4)领取营业执照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颁发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领取营业执照后,还应:
a. 刻制企业印章(至少应刻制公章、财务章、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授权代表人名章);
b. 申请纳税登记(包括国税、地税);
c. 开立银行基本账户(在取得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后,企业方可进行对外投资)。

(二)设立所需文件及说明
1.需向工商机关提交的文件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正本(收取)1份)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正本(收取)1份)
(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证明》(即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全体人员签署的合伙协议》(原件正本(收取)1份)
(5)《主要经营场所证明》(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6)《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原件正本(收取)1份)
(7)《关于经营范围中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的复印件》(原件正本(收取)1份,复印件1份)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正本(收取)1份)
2.关于《合伙协议》的特别说明
《合伙协议》的约定应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一般应当载明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

尽管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企业有其特殊性,但组织形式上仍然是“有限合伙企业”,因而除了上述所列事项外,按照《合伙企业法》第63条规定,《合伙协议》还应当载明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因其特殊性,一般还应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以下几个方面的事宜:
(1)管理费。

在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企业中,由作为基金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负责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承担基金的管理责任,因此,合伙协议中一般会确定管理费的比例。

通常来说,每年的管理费为承诺资金的2%,也可以在基金存续前后期分为不同的比例。

具体如何安排管理费的比例,由合伙人协商确定。

(2)收益分成。

为了激励普通合伙人,争取基金投资回报最大化,合伙协议中也会规定执行事务的管理人的报酬以及报酬提取方式。

就行业内的通行做法,一般要约定回报率(一般为8%),达到之后才能参与收益分成,分成比例行业内通常为20%。

(3)承诺和出资。

在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中,有限合伙人承担主要出资义务,是资金的主要来源,因此,需在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和时间。

为了确保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利益一致,普通合伙人也经常会出一部分资金,出资比例为1%或更多。

(4)基金存续期限。

在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合伙协议》中应当约定基金的存续期限,即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

实务中,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
一般应等于或高于项目投资期限。

(5)单笔投资额及投资领域。

投资人可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向单一项目投资的比例,以及基金投资领域,投资方向。

附:有限合伙基金成立流程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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