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
广州 规定建设项目开工前先环评 污染土壤要修复.doc
广州规定建设项目开工前先环评污染土壤要修复广州市政府官方网站近日公布了《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通知,明确规定建设用地在开工前需申报环评,且要求改变用途的土地需确保土壤环境符合要求。
目前该文件已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建设项目开工前需申报环评对比旧版,新版《规则》增加了环评环节。
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项目,用地单位在向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用地预审时,可同时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属于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而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用地单位可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对于工厂土地受污染后的处理问题,《规则》要求涉及改变用途或变更使用权人的工业企业遗留场地,应先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并明确土壤修复责任主体,确保土壤环境质量符合开发利用要求。
此外,建设项目选址位于本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的历史灾害危险区域或者潜在灾害危险区域内的,用地单位需提供项目用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提倡建造村民公寓式住宅按照《规则》,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宾馆、商品住宅、工业、仓储等用地,按有关规定必须通过公开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同时,《规则》明确了自有国有建设用地再利用的办理程序。
已纳入“三旧”改造的,按“三旧”改造有关规定办理。
不改变用地性质,使用本单位(或个人)自有的国有建设用地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以自行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按相关程序办理。
对于改变用地性质的,由政府收储或按规划实施。
此外,《规则》大力提倡建造村民公寓式住宅。
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的,由农村村民与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审批阶段办事指南
附件2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审批阶段办事指南一、案件类型适用于《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规定需由国土房管部门和规划部门实施的并联用地审批类业务。
二、办理依据(一)用地类业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1999年1月1日起施行;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1999年3月2日起施行;4.《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2001年10月22日起施行;5.《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2003年6月11日起施行;6.《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穗府办〔2010〕35号,2010年7月1日起施行;7.《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穗府〔2013〕8号,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二)规划类业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8号,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3.《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59号,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4.《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1号,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三、收件资料项目单位递件时,收件资料的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并按用地、规划审批业务事项类别与申请资料一一对应的原则(即1项用地、规划审批业务对应1套资料),分类别整理、备齐资料后入件。
(一)申请办理土地有偿(划拨)手续和建设用地批准书:—5——6——7——8—(二)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9——10—(三)申请协议出让类用地规划条件:(四)申请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是否原序号资料名称资料来源件(份备注数)—11——12—申请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图纸深度要求见附件1。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区印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区印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1.08•【字号】穗埔府规〔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农场用地留用地安置的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穗国土规划字〔2016〕1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
留用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按权限由市、区国土规划部门无偿划拨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使用权及其收益全部归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留用地管理。
第二章留用地指标核定和兑现第四条留用地指标按照如下标准核算:属于按项目范围征地的,留用地指标按实际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10%核算;属于储备用途成片征地的,经征地单位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确认,留用地指标按申请核定留用地指标时点征地范围内可建设用地面积的10%核算。
在留用地指标核定后,因规划调整原因,新增加可建设用地面积的,可按新增可建设用地面积的10%追加核算留用地指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已经2015年10月19日市政府第14届1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5年11月4日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2012年3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4届1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10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4届185次常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市的规划区可以划分为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划执行;尚未编制上述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市按照规划的城市区位和功能定位要求,对各项建设实施规划密度分区管制。
规划密度分区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具体控制指标和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规定。
第五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强化国家中心城市地位、建设宜居城乡和现代产业体系的“首善之区”、建设面向世界、服务全国的国际化大都市、走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为目标,保持历史文化名城和“山、水、城、田、海”的城市格局,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公共政策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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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预约电话 无
受理条件 办理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 料。 当场受理或按规定补正材料之日受理,受理之后 0.5 个工作日内转交各审 批部门。
申请材料
共性材料
序 材料名称
号
形式和份数
规范化要求
材料来源
类型
-3-
(1)可在网上下载填
写;(2)申请表中的“项
名、身份证件号、联系 电话;(2)应由委托人 (即申请人)签名或盖
申请人
委托他人代办时应 提供本项(已办理备 案的无需提供)
章;(3)委托人为单位
的,授权委托书应注明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
-4-
码,个体工商户、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和军队
事业单位除外。
指身份证、军官证、
5 代理人身份证明
原件彩色扫描文件 (PDF 格式)[1 份]
-1-
标法》第三、七、九、十一条;2.《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 项暂行规定》(2001 年国家计委令第 9 号,2013 年修改)第八条;3.《广东省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十二、十五、十六条;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17 部委关于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制度加强项目代码管理和应用工作的通知》(发 改投资规[2018]817 号)第一大点;5、《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广州 市政务办关于进一步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穗发改〔2018〕 782 号)第一大点;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 年国务院令第 613 号)第七条;7.《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16 号);8.《必须 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 号); (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 年修正)第 三十七、三十八条;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省人大公告第 90 号)第三十七条;3.《广 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市人大公告第 56 号)第三十条;4.《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59 号)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5.《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 用地规则》(穗府[2015]15 号)全文;6.《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 方案(政府投资类)》(穗府〔2018〕12 号)第七点; (七)初步设计(概算)批复: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62 号); 2.《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 号);3.《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74 号);4.《广东省大中型建设工程初 步设计管理办法》(粤建设字〔2008〕24 号)5.《广州市绿化条例》(2012 年 3 月 30 日 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二十四、二十五条;6.《转发省水利厅关于 水利基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穗水建〔2006〕55 号); 7.《广 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政府投资类)》(穗府〔2018〕12 号) 第八点。 (一)项目已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经市政府审定的专项规划、近期建设实施计划、行 动计划,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等文件明确,已完成策划生成并通过了设计方案联合评 审; (二)申请材料齐全且在规定的有效期内; (三)使用市本级财政(含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且国有 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社会投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 用自有资金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除外)且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 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符合财政性资金的主要投向(包括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 境、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推进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等领域); 4 办理条件 (五)项目符合我市政府投资的方向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求,建设方案合理,资 金来源落实,建设条件具备; (六)项目应当符合或有条件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 (七)项目类型应当符合国家公布的划拨用地目录; (八)选址应当符合或有条件符合城乡规划,并且符合国家用地政策; (九)项目用地符合或有条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十)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十一)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十二)项目用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十三)符合国家、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十四) 办理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需完成技术评审和概 算审核;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1•【字号】穗府办[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2012〕7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确保留用地指标兑现,规范管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贯彻实施《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的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核定,建立台账,实行留用地指标动态管理(一)严格核定留用地指标。
新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单位应当在征地预公告发布并取得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后,向市(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社和村民委员会)核发留用地指标核定书,明确留用地指标面积和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额。
从本通知颁布之日起,留用地指标面积按照实际征地面积的10%计算;本通知颁布之前已签订征地协议或已核发征地预公告的,留用地指标按原规定的标准执行。
为受征地影响需搬迁村民安排居住集中安置用地的,实际征地面积按照征地总面积扣减居住集中安置用地面积后确定。
(二)建立留用地指标台账动态管理制度。
市(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建立留用地指标台账,以行政村(包括经济联合社、村民委员会或改制后的经济公司)为单位,对留用地指标的核定、使用、调剂、注销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台账信息供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共享使用。
二、因地制宜,多策并举,多种方式兑现留用地指标(三)兑现留用地指标可采取以下形式:1.折算货币补偿款。
留用地指标可以折算为货币补偿款,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额按照不低于发布征地预公告时留用地指标面积与被征收土地所在区域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级别价乘积的150%计算,具体标准可由各区(县级市)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
广州市建设项目报建报批办事指南呕心沥血整理
3、《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或大型应用设备配置批文复印件(仅限大型医用设备提供);
4、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及专家评审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审查专家名单;
5、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6、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意见(仅限企业提供);
7、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复印件)。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提交卫生部指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防护)出具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申请表格:《节能评估报告表》(网址:)或《节能登记表》(提交节能评估报告书的则无需申请表格)。
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节能评估报告书、10个工作日内办结节能评估报告表、5个工作日内办结节能登记表的审查评估工作(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水资源论证报告报审报批
一般受理:
㈠申请人对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查的公函(送审稿,一式一份,原件);
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纸质资料原件一式二十份,并附电子文挡的光盘1份);
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
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正文:---------------------------------------------------------------------------------------------------------------------------------------------------- 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1994年5月21日广东省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保护、开发、利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
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必须有计划地进行。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耕地及其他土地资源的保护负责,依法保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
第五条广州市国土局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统一管理工作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辖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代管的省辖市(以下简称代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统一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利用和保护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建设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下一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服从上一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二)纳入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三)纳入用地规划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四)建设用地必须统筹规划、综合平衡、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五)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哪些申请规则?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哪些申请规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哪些申请规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land use permit)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
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房地产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为指导和规范单位、个人取得建设用地及办理有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情形:(一)土地储备;(二)单位(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兴办乡镇企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村民建设住宅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
二、基本原则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鼓励和引导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严格执行相关用地标准,促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提倡建造村民公寓式住宅;安排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严格按照规定的供地方式提供土地。
三、国有建设用地办理程序(一)通过划拨方式取得非政府储备用地的办理程序。
1.项目立项。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持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2.规划选址。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在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的同时,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项目单位直接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
实行审批制或核准制的项目,由规划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由规划部门出具拟用地的规划意见。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用地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用地篇)-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二○○五年五月目录第一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相容性 (4)1.1用地分类及代码 (4)1.2 建设用地相容性 (7)第二节建设项目用地选址原则 (9)2.1 一般原则 (9)2.2 城市建设用地的选址原则 (9)居住用地 (9)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0)工业用地 (11)仓储用地 (12)对外交通用地 (13)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13)2.3 村建设用地选址原则 (16)村民住宅用地 (16)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6)村经济发展用地 (16)村绿化和市政设施用地 (17)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8)3.1 一般规定 (18)3.2城市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8)3.3村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9)一般要求 (19)村民住宅用地 (20)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20)村经济发展用地 (22)村绿化和市政设施用地 (22)第四节名词解释 (23)第一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相容性1.1 用地分类及代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结合广州市规划用地管理的实际情况,对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了划分和归类。
广州市城市用地分为10大类,48中类,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的规定。
【条文说明:城市用地分类参考《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以及《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表广州市用地分类【条文说明:上表参考《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以及《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上表的用地分类再进行对应的具体小类划分。
1.2 建设用地相容性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和表的规定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3.30•【字号】穗府[2003]16号•【施行日期】2003.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的通知(穗府[2003]16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三月三十日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为方便单位和个人申请使用建设用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程序。
(一)《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工业、能源、交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公益、市政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其申请程序如下:1.用地选址。
建设单位持项目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向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申请规划选址;如建设项目选址与城市总体规划不一致的,需提供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市规划局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用地预审。
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等文件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建设项目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定和用地预审。
不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建设单位凭市国土房管局发出的确认答复意见申请用地预审;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级资质的单位开展评估工作后,持评估报告和审查认定意见申请用地预审。
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 2019-12-21
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2011年10月2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T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程序,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四条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修改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五条各专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专业(专项)发展规划。
其中,有关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专业(专项)发展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编制或者修改专业(专项)发展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应公开展示规划草案,征询公众意见。
经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由各专业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相应纳入城乡规划。
第六条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编制计划。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二)组织编制。
市辖各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
(三)公示。
控制性详细规划报送审查、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业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并根据意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四)审查。
市辖各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9〕1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9〕1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自然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5月4日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行为,提高审查报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不含“三旧”改造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第四条省管权限建设用地审批(审核)职权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委托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省自然资源厅实施的,受托机关应以省人民政府名义进行审批(审核),且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本办法中涉及职权委托事项的,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用地报批程序第五条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拟订有关用地方案前,应会同有关单位及土地权属单位的代表对拟用地的面积、地类、权属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细致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确保有关基础性数据和情况的真实、准确、可靠。
广州市建设项目报建指南
广州市建设项目报建指南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指南及相关规定,城市新建项目须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件。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市规划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0条;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27条;3、《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16条。
办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不存在《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业务案件受理和送达制度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六)、(七)项规定的情形。
办理程序:1、申请人前往规划局窗口递交申请材料或在本站填写申请表单;2、规划局窗口现场审核,决定是否受理;不受理的,发不予受理告知书;同意受理的发受理回执;或:规划在线网站返回网上受理编号,并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不受理的,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意受理的发通知请申请人前往窗口递交图纸资料,窗口接收图纸并经初审后,正式立案办理;3、在规定审批时限内完成业务办理;4、规划局窗口发案。
报送资料:立案提交资料目录(资料按下列顺序装订)1.基本资料(1).申请人的IC卡号,首次来我局办理业务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IC卡。
查、审批时,应当包括规划编制和历次审查、修改过程的说明;整治规划申请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申请的原因、项目建设要求、地块(2).立案申请表。
(3).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的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验收类业务要求写明报批情况及现场状况,其中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审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4).授权委托书原件: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5).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申请《建设用地批准书》-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申请《建设用地批准书》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印发〈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的通知》(穗府〔2003〕16号)。
二、办理部门:建设用地处。
三、办理时限:18个工作日。
根据档案管理规定,除图件资料以外,复印件一律采用A4或A3纸复印,加盖各单位公章,并向收件人员提供原件核对。
五、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程序:申请人按《印发〈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的通知》(穗府〔2003〕16号)取得前述资料后,申请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
六、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1、窗口收件;2、建设用地处处领导派案;3、建设用地处经办人审查、办理;4、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建设用地处科长审核;5、建设用地处处领导复核;6、局领导签发;7、建设用地处综合组缮印;8、建设用地处经办人校对;9、建设用地处综合组用印、分送交换、归档;— 2 —10、窗口发件。
七、授予行政许可的条件:申请用地属于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用地规模合理,供地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授予行政许可。
其中,使用国有土地的要求已经办理有偿(划拨)使用手续。
由于每年收取的工本费总额不大,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银行代收费后,给用地单位带来极大不便。
目前,我局已致函市物价局,建议取消此项工本费。
2004年4月12日,市物价局以穗价函〔2004〕91号文答复,称目前正在开展“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城市运行成本”工作,取消该工本费已纳入清理工作的总体方案,待市政府批准后再一并公布取消。
九、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及获取方式:到市国土房管局收件窗口(豪贤路193号3楼)索取复印,或从市国土房管局公众网站()下载打印。
申请书格式文本见附件。
— 3 —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表— 4 —— 5 —。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5.18•【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施行日期】2001.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业经2001年4月1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林树森二00一年五月十八日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住宅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城市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的空闲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
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应当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补充耕地。
第六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编制各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予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第七条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应当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
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人均居住面积标准和人口增长率等因素,制定并公布各村的人均居住面积和规划期内建设用地面积总量。
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
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为指导和规范单位、个人取得建设用地及办理有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情形:(一)土地储备;(二)单位(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兴办乡镇企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村民建设住宅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
二、基本原则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鼓励和引导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严格执行相关用地标准,促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提倡建造村民公寓式住宅;安排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严格按照规定的供地方式提供土地。
三、国有建设用地办理程序(一)通过划拨方式取得非政府储备用地的办理程序。
1.项目立项。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持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2.规划选址。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在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的同时,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项目单位直接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
实行审批制或核准制的项目,由规划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由规划部门出具拟用地的规划意见。
建设项目选址位于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内的,规划部门可同时提供规划条件。
3.用地预审。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意见等文件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用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认和用地预审。
建设项目选址位于本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的历史灾害危险区域或者潜在灾害危险区域外的,不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由国土房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选址位于本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的历史灾害危险区域或者潜在灾害危险区域内的,项目单位需提供项目用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由国土房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广州市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
广州市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产业用地政策含义)广州市产业用地政策是指广州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中制定的适用于特定行业的用地政策。
上述特定行业不包括房地产业。
国家产业用地相关政策,详见自然资源部发布的《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广东省产业用地相关政策,详见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发布的《广东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
本指引引用的相关文件清单详见附件1,并可在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或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查询。
第二条(产业用地涉及的内容)本指引重点对上述特定行业涉及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安排、土地供应方式、土地供应价格、用地申请报批、不动产登记转让等涉及的政策要点予以归纳说明。
第三条(产业用地基本原则)各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广州市产业用地政策规定,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在保障产业发展用地中坚持规划确定用途、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市场确定供应价格的原则。
第四条(平等对待各类用地主体)各区在执行产业用地政策时,应当坚持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对产业用地中各种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平等对待,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等不规范行为。
第二章土地供应计划与用途第五条(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与用地保障)各区政府和市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广东省产业政策、广州市各层级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发展情况,统筹使用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合理安排用地计划指标,优先支持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服务民生设施建设,促进产业创新发展。
(一)依据《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穗府办规〔2019〕4号))的规定,严格新供应工业用地产业准入和用地标准。
强化产业项目准入管理,严禁向禁止类工业项目供地,从严控制限制类工业项目用地。
对投资规模、投资强度未达到规定要求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引导进入标准厂房。
依据《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攻坚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5-2017年)》(穗府〔2015〕14号)的规定,工业增量项目和扩大再生产项目不入产业园,原则上不安排用地。
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签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
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签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办理办事指南1 事项名称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签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办理2 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2.《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市人大公告第56号)第三十条: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等制度。
3.《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第二十八条:市辖各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县级市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其中位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内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报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规划用地界限、规划用地面积、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等,其中建设用地红线图中用地界址坐标应当采用国家坐标和广州坐标标注,无现状地形图或者现状地形图未更新的,应当经现场放线核实确认。
根据规划管理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同时提供规划条件。
第三十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土地储备部门)的要求提供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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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文号:穗府〔2009〕39号(发布日期:2009-9-17)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七月四日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为指导和规范单位、个人取得建设用地及办理有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情形:(一)土地储备;(二)单位(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兴办乡镇企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村民建设住宅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
二、基本原则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鼓励和引导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严格执行相关用地标准,促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提倡建造村民公寓式住宅;安排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严格按照规定的供地方式提供土地。
三、国有建设用地办理程序(一)通过划拨方式取得非政府储备用地的办理程序。
1.项目立项。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持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2.规划选址。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在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的同时,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项目单位直接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
实行审批制或核准制的项目,由规划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由规划部门出具拟用地的规划意见。
建设项目选址位于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内的,规划部门可同时提供规划条件。
3.用地预审。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意见等文件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用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认和用地预审。
建设项目选址位于本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的历史灾害危险区域或者潜在灾害危险区域外的,不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由国土房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选址位于本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的历史灾害危险区域或者潜在灾害危险区域内的,项目单位需提供项目用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由国土房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使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项目单位可不办理用地预审。
4.用地报批。
项目单位持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规划选址、用地预审意见和土地测绘机构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等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项目单位应按报批规定提供地质、矿产、林业、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意见等报批材料。
资料备齐后,由国土房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由国土房管部门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和房屋征收方案,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5.环境影响评价。
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在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预审时,可同时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属于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申报环境影响报告文件。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影响报告文件。
6.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项目单位持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和用地预审意见向规划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供规划条件。
7.实施土地或房屋征收。
建设项目用地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房管部门依法发布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公告;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依法核发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
项目单位应协助国土房管部门依法实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以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办结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手续。
8.供应建设用地。
项目单位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手续,依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领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9.办理土地登记。
项目单位凭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依法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非政府储备用地的办理程序。
1.项目立项。
按照通过划拨方式取得非政府储备用地办理程序第1点的规定办理。
2.申请规划条件。
项目单位持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条件。
规划部门出具规划红线并提供规划条件。
3.用地预审。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按照通过划拨方式取得非政府储备用地办理程序第3点的规定办理。
4.协议出让预公告。
由项目单位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协议出让预公告。
预公告期间同一地块有2个或2个以上意向用地单位的,意向地块纳入政府储备后按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只有1个意向用地单位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5.用地报批。
按照通过划拨方式取得非政府储备用地办理程序第4点的规定办理。
6.环境影响评价。
按照通过划拨方式取得非政府储备用地办理程序第5点的规定办理。
7.实施土地或房屋征收。
按照通过划拨方式取得非政府储备用地办理程序第7点的规定实施。
8.供应建设用地。
项目单位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协议出让有偿使用手续;受让单位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依照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9.办理土地登记和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受让单位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及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用支付凭证,依法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受让单位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及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0.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
受让单位凭国有土地使用证、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国土房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储备用地的办理程序。
储备用地是土地供应前需由土地储备机构统一实施土地和房屋征收或收购的用地。
具体办理程序如下:1.制定年度储备用地计划。
储备机构会同规划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可行性分析和各区对储备计划的意见等拟订储备用地年度计划,提交市国土资源管理联席会议审定。
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委托具备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级资质的单位开展评估工作,最终确定储备计划。
2.确定储备用地范围。
储备机构根据储备计划向规划部门提出储备意向,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允许储备的用地范围、面积、用地性质、界址坐标等。
储备机构根据规划部门提供的储备用地范围、界址坐标到国土房管部门核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经规划部门确定储备范围后,征求环保部门的意见。
3.用地报批。
储备机构持规划部门确定的储备用地的界址坐标和土地测绘机构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储备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应按报批规定提供地质、矿产、林业、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意见等报批材料。
资料备齐后,由国土房管部门拟订用地报批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由国土房管部门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和房屋征收方案,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4.实施土地或房屋征收或收购。
储备用地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房管部门依法发布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公告;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依法核发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
储备机构应协助国土房管部门依法实施集体土地征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以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后,领取建设用地结案书。
根据土地储备计划协商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储备机构与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收购合同并予以补偿后,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手续,领取建设用地结案书。
5.办理土地登记。
储备机构可根据需要,凭建设用地结案书等资料依法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储备用地的供应程序。
1.取得地块供应条件。
结合产业用地指南,储备机构向规划部门申请储备用地的规划条件。
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储备用地的分割意见、各供应地块的界址坐标、用地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土地供应的必备条件。
2.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程序。
(1)项目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
按照通过划拨方式取得非政府储备用地办理程序第1、5点的规定办理。
(2)申请使用储备用地。
项目单位持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向国土房管部门提出使用储备用地申请。
(3)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项目单位凭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和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准许使用储备用地的意见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供应建设用地。
项目单位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手续;国土房管部门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供地方案经批准后,项目单位依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领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5)办理土地登记。
项目单位凭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依法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3.以协议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土地的程序。
(1)项目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
按照通过划拨方式取得非政府储备用地办理程序第1、5点的规定办理。
(2)供应建设用地。
项目单位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手续,国土房管部门向社会发布出让预公告。
预公告期间同一地块只有1个意向用地单位的,意向用地单位与国土房管部门以协议出让方式签订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有2个或2个以上意向用地单位的,国土房管部门按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受让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依照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3)办理土地登记和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项目单位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及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用支付凭证,依法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项目单位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及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