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会实务】企业重组中债务重组的债转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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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企业重组中债务重组的债转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将债务转为股本是指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债务重组方式。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债务人根据其与债权人达成的协议,将债务转换为非股权的其他资本形式,则属于正常情况下的债务转为资本,不能作为债务重组。

债务转为资本时,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是将债务转为股本;对其他企业而言,是将债务转为实收资本。将债务转为资本的结果是,债务人因此而增加股本(或实收资本),债务人因此而增加股权。

一、债务转为股本的会计处理

将债务转为股本,是债务转为资本的组成部分。债务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应当在满足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重组债务,并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之间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权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债权人在债务重组日,应当将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先冲减已提取的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冲减的部分,或提取损失准备的,将该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以债务转为资本的,债权人应将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按公允价值计量。发生的相关税费,分别按照长期股权投资或者金融工具确认计量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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