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加重犯的共同犯罪问题研究
我国共同过失犯罪问题研究_李鄂贤
◆法学研究2014・5(上)2014・5(上)◆法学研究应的全部刑事责任不加分解的重复加担于每个行为人,必然导致各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混乱。
三、共同过失应成立共同犯罪研究共同过失犯罪能否成立共同犯罪,这是构建共同过失犯罪理论的前提。
笔者认为,先得阐明共同犯罪与共同过失犯罪之间的关系问题:(一)共同犯罪理论的本质功能什么是共同犯罪?从广义上来说,共同犯罪是指二个人以上共同实现了犯罪。
出于各行为人犯罪行为的复杂,那么共同犯罪中的各行为人是基于什么样的理由成立共犯关系呢?有意大利学者提到,当多人相互合作完成犯罪,法律单独对它加以处理的时候,需要回答两个问题:其一是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共同行为”;其二是针对这种特殊的危害社会的共犯行为,法律应如何处理。
而犯罪由多人完成时,各个行为人的参与增强了其他行为人的犯罪心理,犯罪更容易完成,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面临的风险量也大大增加,它比单独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些。
那么,共同犯罪理论的本质的功能就在于更好地保护法益,实行“部分实行全部负责任”的原则,加大对多人犯罪的处罚力度,使得人的利益、国家的利益及社会的利益面临的风险尽量减少到最小。
(二)共同过失犯罪是共同犯罪的特殊形态以刑法规定第25条来看,笔者认为,在立法上我国间接承认共同过失犯罪为共同犯罪的一种形态。
侯国云教授也认为该条款并非如通说理解的是立法否定过失犯的共同犯罪问题的表述,恰恰就是我国立法认同共同过失犯罪的法律依据,只不过我国刑法对共同过失犯罪不以传统的共同犯罪论处而已。
《刑法》第25条由第1款和第2款共同构成,不能将其割裂来理解,其中共同故意犯罪和共同过失犯罪是并列关系,同属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即犯罪是由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只是处罚不同而已。
如果将其理解为对比关系,即共同故意犯罪是由两人以上合意完成,而共同过失犯罪是两人以上没有合意完成,即过失竞合,那么《刑法》第15条将失去意义且按第25条说明处罚亦是多此一举。
电大毕业论文,开放大学本科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参考
76. 斡旋受贿问题研究8. 《环境保护法》修改若干问题 4. 确立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思考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参考刑法方面1. 论转化犯2. 论“携带凶器抢夺”3. 论“限制加重”的数罪并罚原则4. 论危险犯的终止5. 论结果加重犯6. 论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可能性7. 论原因自由行为8. 论我国刑法中的定量因素9.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存废10. 论社会危害性标准11. 论婚内强奸12. 论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13. 论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方面14. 论持有行为的性质15. 论吸收犯之存废16. 罪刑法定原则探析17. 不作为犯罪研究18.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19. 单位犯罪适用中若干问题分析20. 犯罪中止若干问题研究22. 共同犯罪中身份犯问题研究23. 牵连犯中若干问题研究24. 正当防卫中若干问题研究25. 死刑问题研究26. 交通肇事罪研究27. 重大责任事故罪研究28. 侵占罪研究29. 贪污罪研究30. 受贿罪研究31. 合同诈骗罪研究32. 金融罪研究33. 抢劫罪若干问题研究34. 走私罪若干问题研究35. 论职务侵占罪36. 关于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探讨37. 计算机犯罪研究39. 校园财产犯罪原因分析40. 青少年犯罪原因分析41. 职务犯罪研究42. 女性犯罪原因分析43. 流动人口犯罪现象分析44. 暴力犯罪现象分析45. 略论犯罪未遂46. 紧急避险研究47. 共同过失犯罪初探49. 吸收犯问题研究50. 想象竞合犯问题研究51. 罚金刑问题研究52. 转化犯问题研究53. 包容犯问题研究54. 结果加重犯问题研究55. 法条竞合问题研究56. 持有型犯罪研究57. 目的犯问题研究58. 略论我国刑法中的追诉时效59. 赦免制度研究60. 罪名法定问题探析61. 危险犯研究62. 行为犯研究63. 洗钱犯罪研究64. 保险诈骗罪研究65.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研究66. 强迫交易罪研究67. 侵犯商业秘密罪研究68. 非法拘禁罪研究69. 安乐死问题初探70. 绑架犯罪问题研究71. 盗窃罪若干问题研究72. 聚众斗殴罪研究73. 妨害公务罪若干问题研究74. 伪证罪若干问题研究75. 非法持有毒品罪研究77. 介绍行贿罪若干问题研究78. 贪污罪的共犯问题研究79.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干问题研究80. 滥用职权罪若干问题研究81. 玩忽职守罪若干问题研究82. 徇私枉法罪研究83.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若干问题研究84. 罪刑相适应论诉讼法方面1.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定位2. 论“以事实为根据”与证据裁判原则3. 暴力取证罪的立法完善4. 程序性制裁与刑讯逼供的遏制5.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6. 关于我国设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7. 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发展前景9.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10.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1. 论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12. 公益诉讼与当事人适格之扩张问题研究13. 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14. 答辩失权制度研究15. 中美陪审审判制度的比较16. 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17. 民事诉讼证人作证制度研究18.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19. 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权利研究20. 自认制度研究21. 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研究22. 论民事诉讼的法院调解原则23. 证据概念的重构24. 论公开审判制度25. 传闻证据规则研究26. 论证明责任的分配27. 论民事诉讼的自认28. 论司法认知29. 论推定30. 论诉讼保障制度31. 论正当当事人32. 论民事撤诉制度33. 论缺席判决34. 论执行回转35. 诱惑侦查研究36. 刑事缺席判决探讨37. 专家法律意见书之地位探讨38. 证人拒绝作证之成因与对策39. 沉默权存废之探讨40. 诉讼外解决纠纷机制探讨41. 辩诉交易在中国存废之探讨42. 民事执行难之成因与对策43. 公诉转自诉制度探讨44. 举证时限探讨45. 论判决的既判力46. 辩诉交易问题47. 证人作证研究48.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探讨49. 刑事诉讼审前程序比较研究50. 证明标准探讨51. 司法公正探讨52. 民事检察制度研究53. 民事再审程序研究54. 公益诉讼探讨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方面1 论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2 对环境权性质的思考3 论环境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4 论环境刑法的特点5. 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研究6. 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探析7. 水污染防治法执行问题研究的一点思考9. 我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研究10. 环境与国际贸易若干法律问题探析11. 环境法的经济分析12. 论环境法的价值内涵13. 《森林法》修改之法律思考14. 论我国环境法的制度设计15. 论环境权(或公民环境权/环境物权)16. 论土地发展权17. 论环境(保)相邻关系的法律调整或论区际环境关系的法律调整18. 论环境公益诉讼机制的构造19. 能源法律问题研究20. 论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与保密条款21. 农村土地纠纷解决机制问题研究22.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立法构建23. 农民权益保护立法研究24. 农民劳动法律保护研究25.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研究26. 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研究27. 我国劳动诉讼制度研究29. 农地承包经营合同法律问题研究30. 论社会保障立法的价值取向与立法结构31. 论企业劳动规章的法律性质及法律规制32. 论劳动集体谈判(协商)制度33. 宏观调控法律问题研究34. 物业管理法律问题研究35. 论政府或公用采购的经济法调整36. 论食品安全的法律保障37. 公营企事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法律政策研究38. 农村土地税费改革法律问题研究39. 论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及法律调整40. 生态农业发展的法律政策研究41. 工伤赔偿法律问题研究42. 企业的社会责任法律问题研究43. 信用立法问题研究44.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归责问题研究46. 证券法之虚假陈述制度研究47. 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研究48. 我国期货监管体制研究49. 我国保险监管体制研究50. 我国银行监管体制研究57. 对不良企业的法律救助58.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研究60.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61. 我国商业银行改制中的法律问题探讨62. 经济法主体探讨63. 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探讨64. 个人所得税法探讨66. 反垄断法研究67. 政府采购法研究民商法方面2. 试论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3. 论网络空间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5. 试论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完善6.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律问题研究7. 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8. 论居住权9. 公司破产制度研究10. 论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11. 论有限合伙12. 论一般人格权13. 论信赖利益14. 论债权物权化15. 论所有权保留16. 中国民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初探17. 家族型企业法律问题规制20. 民营企业法律保障初探21. 职工参与公司控制之法律研究22. 浅议一人公司23. 论独立董事制度24. 公司创立大会法律制度研究25. 公司治理机构的法律规制26. 公司治理的法律地位27. 对破产法的几点思考28. 关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问题的研究29. 对我国公司法中小股东保护的立法思想30.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几点思考31. 论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权的保护32. 公司经营者的责任33. 相互持股的利与弊及其法律调整34. 对不良企业的法律救助35.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36. 公司利益分配中的法律调整机制37. 职工参与制度研究38. 关于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的探讨39.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法律规制及其优化40. 公司资本制度研究41. 股权转让42.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43. 公司对外担保44. 董事会制度45. 股东的表决权46. 破产监督人制度47. 公司董事对第三人的法律责任48. 旅游合同法律问题研究49. 论合同履行中的”经济合理”原则(或:情势变迁原则)50. 论数据库的法律保护51. 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探讨52. 建立隐名合伙制度的思考53. 论商号的法律保护54. 完善我国继承法的法律思考55. 空间权的法律研究56. 关于角色的商品化权探析57. 关于完善我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思考58. 论我国村的民事法律地位59. 占有制度与我国民法物权制度的完善60. 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61. 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评析62. 人工生殖法律问题研究63. 论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64. 关于协议离婚问题的研究65. 婚姻关系中的侵权损害赔偿探讨66.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思考67. 论配偶权制度68.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与交易安全69. 家庭暴力法律规制研究70. 无效婚姻及其确认有关问题探讨71. 扶养制度研究72. 离婚原因及其法律规制探讨73. 分居制度74.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75. 亲子关系76. 结婚制度77. 论继子女78. 继承权79. 转继承80. 我国民法结构安排研究81. 论我国物权立法的原则82.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83. 物权变动中的第三人利益保护77. 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效8. 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劳动权及其实力现78.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竟合9. 论人大对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79. 论共同危险行为10. 当代中国的变迁与宪法发展21. 权利穷尽研究11. 论公民受教育权及其保护22. 反向假冒与商标淡化研究(可选12. WTO 与中国行政主体的发展研究23.其一) 13. 试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之建立24. 植物新品种权研究14. 行政许可公正性问题探讨25.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多学科15. 论行政调查题目) 16. 行政效率机制的行政法保障26. 域名与商标的冲突与对策17. 公共工程采购若干问题研究27. 小议使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判断18. WTO 规则与我国行政程序制度的依据完善28. 驰名商标若干问题研究19. 行政公益诉讼初探29. 论保护商业秘密制度中的竞业禁20. 行政相对人权利研究止规定21. 行政指导程序问题研究30. 论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22. 论我国公民的出版自由及其实现31. 论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23. 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公民的迁徙32. 论域名抢注及其法律对策自由33. 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24. 略论公民罢免权34. 人身保险中的如实告知义务25. 论妇女宪法权利及其平等保护35. 财产保险中保险人的代位求偿26. 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立法的完善权27. 论公民社会保障权36. 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28. 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若干问题37. 保险利益原则研究或者论保险思考法的基本原则29. 行政指导的定义及其法律规制38. 论人身保险合同或保险合同法30. 行政征用补偿问题研究律特征研究31. 论行政解释的功能及其实现39. 遗失物拾得制度若干问题研究32. 电子政务及其法律规制40. 论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33. 公民平等权的宪法学思考突与平衡34. 论中国宪法的修改41. 确立我国的有限合伙的立法思35. 论法官保障制度考36. 论公民的知情权42. 试论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不足37. 论市民社会中宪法私有财产权的保与完善护43.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探析38. 农民平等权问题研究44. 雇主责任研究39. 可持续发展与宪法价值的嬗变45. 离婚标准问题探讨40. 法治下的中国地方分权46. 论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41. 论公民基本权利的冲突47. 校园伤害案件学校责任基础及42. 行政强制中的比例原则研究形式研究43. 紧急状态下的政府行为研究48. 政府科技管理立法初探44. 论高校在行政法上的地位49. 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45. 论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护46. 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50. 论民法典的逻辑结构47. 论国家赔偿的范围51. 合同之债的相对性弱化研究48. 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52. 论贞操权50 浅议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依法行政53. 交通事故责任研究52. 论我国的宪法监督54. 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53. 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55. 物权行为研究54. 析网络下的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保护56. 无因管理研究和限制57. 论作品55. 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58. 侵犯著作权认定规则研究56. 论行政合同59. 商业方法可专利性研究57. 违宪审查模式与中国的选择60. 论植物新品种权58. 行政法治与行政自由裁量权61. 商标权与地理标志权冲突研究59. 论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62. 商标淡化侵权研究60. 公民劳动权初论63. 论知识产权的无形性61. 收容遣送制度探讨64. 授予发明专利之条件研究63. 民工权益法律保护65. 保险法原则研究64. 违宪审查制度66. 论保险合同65. 村民自治法律问题探讨67. 保险利益研究68. 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之比较研究宪法与行政法方面38. 宪政与司法审查39. 公民权与人权40. 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41. 资格罚研究42. 听证制度研究43. 论村民自治44. 选举制度的完善。
共同犯罪中的结果加重犯问题研究
共同犯罪中的结果加重犯问题研究作者:常洁来源:《神州·中旬刊》2013年第04期摘要:共同犯罪中发生了加重结果的情形由来已久,不能否认该种犯罪形态的重性。
应根据行为人主观状态的不同,来进行共同犯罪中的结果加重犯问题研究。
并且在限定共同犯罪人对加重结果责任承担范围的同时,还应在坚持罪刑法定的原则下,在刑罚上进行具体的限制,以实现预防犯罪和保护被告人的权利与自由并存的目标。
关键词:结果加重犯共同犯罪加重责任罪行法定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数人共同犯罪,但在实施过程中,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直接引起了较为严重的后果,刑法对此规定了比基本犯罪更重的法定刑。
如何切实有效地解决共同犯罪中的结果加重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审视,深入探究。
一、共同犯罪中的加重结果责任承担之含义1、共同犯罪中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共同犯罪中结果加重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某种具体的犯罪行为时,由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故意或过失的引起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加重结果,各共同犯罪人均对此加重结果负责的情形。
2、共同犯罪中结果加重犯的表现形式目前我国的通说认为共同犯罪的罪过形态只能是故意。
因此,在共同犯罪与结果加重犯两个理论观点交叉下,共同犯罪的结果加重犯的罪过形态可构筑如下:(表1所示)二、对加重结果承担责任的不同观点在加重结果中是否成立共同犯罪问题上,主要包括全面肯定说、否定说、分别决定说三种观点。
1.全面肯定说该观点认为,在共同正犯中,只要其中的一个基本犯罪的共同正犯人的行为引起了加重结果,其他的共同实行行为人与该引起加重结果发生的共同实行行为人一起对加重结果负共同正犯的责任。
在狭义的共犯中,即使因分工或其他原因而未参加犯罪,只要实行行为人的行为引起了加重结果,则也应当承担加重构成犯罪中的责任。
①2.全面否定说该观点认为共同犯罪仅存在于故意犯罪中,而作为重的结果系行为人过失地引起,因此对加重结果以过失犯单独定罪。
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只能存在于共同故意犯罪中,所以在加重结果中成立的共同犯罪也只能存在于作为故意犯的基本犯罪中,加重结果是由过失引起,自然不会存在共同犯罪问题。
结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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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犯、即成犯、状态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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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
法学术语
01 定义
03 法律辨析 05 案例剖析
目录
02 常见问题 04 域外观点 06 相关词条
基本信息
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基本犯罪),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 法定刑的情况。故意伤害致死是其适例。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过重,是世界范围内的普遍现象。
(二)加重结果不仅应当归属于基本犯罪行为,而且与基本犯罪行为之间具有直接性关联。
法律辨析
教唆犯与
共同实行犯和
教唆犯与
教唆犯教唆他人实施某一犯罪行为,被教唆的人在实施这一犯罪的过程中发生了加重结果。例如,甲教唆乙 伤害丙,乙在伤害丙的过程中失手将丙打死。在这种情况下,乙是结果加重犯,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论处,甲 是否也构成教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呢?我国刑法学界有人认为,教唆犯仅对被教唆的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行为 负责,而对其造成的加重的结果则不承担刑事责任。我认为,如果教唆犯对加重结果有预见的,应负刑事责任。 否则,对加重结果不负刑事责任。因此,教唆犯对被教唆的人犯罪的加重结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不可一概而论, 宜区别对待。
域外观点
帮助犯的之范 围的否定说
帮助犯的之范 围的肯定说
帮助犯的之范围的否定说
此说主要从共犯论的立场出发,运用过失犯与共犯的关系来理解帮助犯的结果加重犯问题,认为共同犯罪的 成立以故意犯为限,过失犯不能成立共犯。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是由过失引起的,因此不能成立共犯。譬如, 日本学者香川达夫从犯罪共同说的立场来说明结果加重犯不存在共犯形态,他说:“作为共同正犯采取‘一部行 为,全部责任’的原则为基础的,在这个基础范围内,只有具备主观的要件才是可能的,并且只应限于这个范围。 由于共同正犯的成立具有主观的要件,对其他加功者的行为不仅仅是认识,而是要求故意的一致,即犯罪故意的 共同。因此作为否定具有故意的结果加重犯概念的香川教授,就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的成立上要求只限于存在 意思的联络的范围内,即基本犯本身的范围内才有可能。”基于此,他也认为狭义共犯(即教唆犯、帮助犯)不 能成立,与犯罪故意有关的内容的错误等问题也只限于基本犯的范围内才有可能。
浅析结果加重犯的概念
在上 个世纪初 , 结果 加重犯 是世 界刑法理 论研究 的热 点问题 意犯罪 行为 , 并且 , 这种 犯罪 的 实施产 生 了一种进 一步 的更严 重
之一。 由于结 果加 重犯 理论 尚不健 全 , 导致其 受到 了国外 刑法 学 的结果 。 ” 还有学者 认为“ 结果加 重犯是 指 因基 本 的故 意行为 而发 理 论界 的广泛 质疑 。 当时 , 刑 法 学者们 普遍认 为结 果加 重犯 的存 生超过其 故意 的加重 结果时 , 刑法规 定 了加 重其法 定刑 的情 况 。 ” 在 不合理 。 在 此背 景下 , 部 分国 家对结 果加重 犯进 行 了限制性 规 可 见 , 对于 结果加 重犯 的概念 是存 在争 议 的。 结 果加重 犯的概 念 定 。 比如 , 在 德 国刑法 典在 总则 第 l 8条规 定 了结 果加 重犯 的一 之 所 以存在 争议 , 是 由于各 学者 的研 究 角度不 同 , 对刑 法条 文的
{ l } I j 6 缸 金
◆ 学术 前 沿
2 0 1 4 ・3 ( 下)
浅析结果加重犯的概念
戴晓欢
摘 要 结果加 重犯 的相 关 问题 一 直在刑 法学理 论界 存在很 大争议 , 且各 国的刑 法对 于结 果加 重犯的 规定 也各 不相 同 , 同 样的 行 为和结 果 , 在 此 国 家可能构成 结 果加重犯 , 而在 彼 国 家就 可能 不构 成结 果加重 犯 。 目前我 国刑 法 学者们 主要 是从 一
承继共同正犯研究
入之 前 的先行 为人 已经实 施 的犯罪 行 为也应 该承 担共 同正 犯的 刑事 责任 。支 持否 定说学 说 的学者 基于 犯罪 共 同说 、行 为共 同
陈兴 良教授认 为 , 否定 单一危 害行 为中存 在承继 共同正犯 稍显些 说 、 行 为支配 论、 因果共 犯论等 基本观 点认 为: 后加 入到犯 罪中来 武断 , 在单 一行 为和 复行为 中都 有研 究承继 共 同正犯 的必 要 。
关键词 承 继共 同正犯 共 同犯 罪 刑法
作 者简 介 : 陈蕾 , 河北 省沧 州市运 河 区司法局 法律 援助 中心 , 本科 。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4 文 献标识 码 : A
一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4 . 0 2 6 . 0 2
二、 承继共 同正犯 的刑 事责任 承担 刑事 责任 的承担 是承 继共 同 正犯理 论 的核心 问题 。承继 共
进 行 犯意联 络 , 加入 到 犯罪 中来 , 单 独或 者共 同完成 剩余 犯罪 实 同正 犯不 是我国刑法 中关于共 犯 的法定类 型之一 , 对其如 何承担
行行 为 , 后 行为人 就属 于承继 共 同正犯 。在 我 国, 学 者钊 ‘ 对 不 同 刑事 责任 亦无 明确 规定 。德 日刑法 学 界钊 ‘ 对 承继 共犯 正犯刑 事 情 形 ,对 于后 行为 人应 否对 先行 为人 的行 为及 结果 负责有 过探 责任 承担 问题 , 形成三 种具有 代表性 的学说 , 肯定 说 、 否 定说和 讨 。例 如 , 侯 国云 教授 认为 , 承 继共 同正 犯理论 的提 出就 是为 了 解 决先行 为人 与后 行为 人在犯 罪 性质 和刑 事责 任范 围上所 遇到
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
害 。这种情况下 ,虽然实 际发 生 的犯罪 与行为人认 识中 的犯罪 不一致 , 但是没有超 出同一犯罪的构成要件 ,侵害的客体是相同的 。所 以,这种 事实认识错误不会 阻却犯 罪构成 ,应该按照共同犯罪人 所欲实施犯罪 的 罪名既遂追究责任。第 二 , 打击错误 。例如 甲乙合力杀害丙 ,路人 丁前 来 阻止 ,甲乙错手把丁捅死。此种情况下 ,共犯人对预定侵害对象构成 故意杀人罪 的未遂犯 ,对实际侵害对象成立过失致人 死亡罪 。因为对于 预定侵害对象 ,行为人既有犯 罪故意 ,又实行犯罪行为 ,由于意志 以外
于行 为人 的行为不可能具有社会危害性 ,刑法对此行为不做评价 。二是 手段不能犯 。例如把 白糖当做砒霜用来杀人 ,这种手段不会发生致人死 亡 的危险性 ,刑法也不认为是犯罪 。 二、共 同犯罪 中认识错误 共 同犯罪 中的认识错误是 指共 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行为 的事实情况 与法律规范 的认识与现实不相符 的情况 。 ( 一) 实行犯之 间的事 实认识错误 在共 同犯罪过程中 ,几个实行犯对事实产生错误 认识 ,具体有 以下 两种情况 : 1 .共同实行犯计划实行 的犯罪 与实际发生 的犯 罪虽不一 致 ,但其 构成要件相同 ,也就是在 同一构成要件 内的错误 , 再具 体细化包含 以下 几种表现形式 : 第一 ,对象错误 。例如 甲乙合谋杀害丙 ,由于慌张错把 丁当成丙杀
的原因导致犯罪未得逞 ,属于犯罪未遂 。对于实际侵害对象 ,行 为人主 观上没有故意 ,一般只有过失 ,因此构成过失犯罪。此时行为人一个行 为触犯 多个罪名 ,符合想象竞合犯的构成 ,不能数罪并罚 ,应该从 一重
罪处断。第三 ,因果关 系错误 。 2 .共同实行犯计划实行 的犯罪 与实际发生 的犯罪在犯 罪构成要 件 上不相同。例如甲乙合谋 以伤害的故意殴打丙 ,但在行为实施过程 中失 手将丙打死。这种情况下要分情况区别 :如果造成死亡结果 是甲 、乙合 力而为 ,则两人共 同承担加重结果的责任无可非议 。如果是 由于其 中一 人 甲打中丙的要 害而致 丙死亡 ,对 乙而 言 , 应 否 承担加 重结果 的责 任 呢?通说认 为不论是不是共犯人本人行 为直接引起加重结果 ,只要 加重 结果是由共 同犯罪 的行为所引起 的,各共犯人就都应对加重结果承 担责 任 ,按结果加重犯处罚 。 _ 4 ( 二)教唆犯与 实行 犯之 间的事实认识错误 1 .教唆犯 的对象认识错误 例如 ,甲与丙结仇 ,欲请 乙杀了丙 ,乙从未见过丙 ,请 甲指认 ,甲 错将丁认成 了丙 ,并指给乙 ,于是乙错杀 了丁 。在这个案例 中,教 唆犯 甲与实行犯 乙既有意思联络 ,又有实行行为 。虽然侵犯的对象不是 预定 对象,但是侵犯 的法益是 同一 的,并 未超 出共 同犯罪构成 要件 的范 围 , 不会阻却共 同犯罪构成 ,无论 是教 唆犯还是实行犯 ,都应对实际发 生的 危 害结果承担故意杀人罪既遂 的刑事责任。 2 .实行犯 的对象认识错误 例如 ,甲与丙结仇 ,欲请 乙杀了丙 ,乙从未见过丙 ,甲给 乙一 张丙 的照片。乙错将路人丁看成照片中的丙 ,将丁杀害。在这个案例 中,实 行犯 乙产生对象认识错误 ,那教 唆犯 甲呢?有学 者提 出,此种 情况下 , 教 唆犯有可能是打击错误。因为教唆犯实施教唆行为时 ,并未弄错具体 侵 害对象 ,只是后来由于实行犯 的对象错误才导致实际侵害对象与教 唆 犯意欲侵害对象不符 ,这是一种打击错误。这种观点 中认 为实行犯实际 上是教唆犯 的一件工具。此时会 出现教唆犯打击错误 ,实行 犯对象错误 的情况 。对于打击错误 ,应该按 照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 ,故对 教 唆犯按故意杀人罪未遂处罚 。而实行犯的对 象认识错误并 未超出 同一 犯罪构成要件 ,故对实行犯按故意杀人罪既遂处罚。 笔者并不支持这种 观点,因为在共同犯罪中 , 实行行 为是共同犯罪 的基础 。对共同犯罪中认识错误 的探讨也是围绕 实行行 为的主观认 识与 实 际情况不符展开的。 3 .实行犯的打击认识错误 例如 ,甲教唆乙杀 害丙,乙开枪射击时子弹打偏 击中旁 边的丁 。在 这种情况下 ,对于实行行 为实际侵犯的对象 , 不论是教 唆犯还 是实行犯 都没有故意 ,应当构成过失犯罪 。而对于计划要侵犯 的对象 ,由于意志 以外 的原因没有得逞,属 于共 同犯罪未遂。此 时构成想象竞 合犯 ,从一 重罪处断 ,对教 唆犯和实行犯都应按照故意杀人罪 的未遂犯处罚。 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 问题很复杂 ,除了上文 中提 到的情形 之外 , 还有很多没有谈 到的情况 。每种不同的情况都有 可能导致刑事 责任承担 的结果不同 , 对犯罪行为人应当入罪或出罪的影 响也是 巨大 的。然 而在 现有的立法中 , 却并没有对这个问题做 出具体 的规定 ,这会给 司法实践 带来 困难 ,是存在很大弊端的 。我们可以在这一 问题上借鉴其 他国家的 立法经验 ,扬长避短 ,对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这一问题采取 既有 概括 规定 ,又有具体列举 的立法方式 ,以此 弥补立法上的缺漏 ,也便 于司法
论共犯对加重结果的刑事责任
第3 3卷 第 6 期
论共犯对加重结果 的刑事责任
赵 辉
( 海 大 学 法 学 院 , 海 20 4 上 上 0 4 4)
[ 摘
要]我 国刑 法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结果加重犯是基 本犯罪 的故 意犯 与加重 结果的敌 意犯 或基 本犯 罪的故意犯与加 重
结果 的过 失犯 的复合形 态。结合我 国现行刑 法的规定 。 只能肯定前者 可 以成 立结果加 重犯 的共犯 , 而否定后 者 的结果加 重犯 之共犯 的成 立。 于二 人 以上共 同故意 实施 某种具 体犯 罪, 对 由于其 中一人或教人 的行 为过失导致
了较 重 的 结 果 时 。 然 不 能 成 立 结 果 加 重犯 的 共 犯 , 对 加 重结 果 的 发 生 具 有 过 失 的其 他 共 犯 人 , 应 当承 担 虽 但 也
其刑事 责任 。 [ 关键词 ]结果加 重犯 ; 共犯 ; 事责任 刑 [ 中围分类号】D 1 94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o - 7 9 2 0 )6 0 3’ 4 0 14 9 (06 0 — 7 0 o -
未 经 医师 注 册 取 得执业 证 书 的 以被告 人 阮 X 为法 定 代 表人 的某 保 健 食 品 有 限公 司 ( X 以下 简 称公 司 )让 同样 没 有行 医资格 的 朱 x 在逃 ) 外 开展 穴 位 注射 医疗 活动 , , x( 对 在非 法 行 医过 程 中导致 某 被 害人 死亡 。 国刑 法第 3 6条规 定 : 取得 医生 执业 资 格 的人 非法 行 医 , 节 严重 的 , 三 年 以下有期 徒刑 、 我 3 未 情 处 拘
役或管制 , 并处或单处罚金 ;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造成 就诊人死亡 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就本案而言 , 被告人阮 X X与朱 X X在非法行医罪的基 本构成要件 内成立共犯没有争议 。但对两人是否在“ 造成就诊人死亡” 这-a 重结果上成立共犯 , n 被告人 阮X X是否对朱 X X过失致他人死亡这一加重结果承担责任方面存在分歧意见。有观点认为 , 被告人阮 X X应 当对 朱 X X过 失致 他人 死 亡这 -a 重结 果 承担 责 任 ; n 有观 点 认为 不应 承 担 加重 责 任[ 由于此 案 涉 1 】 。
结果加重犯的共同犯罪问题
行为会 发生危害社会 的结 果 , 并决 意参 加共 同犯 罪 , 望或 希 者放任这种结果 发生 的心理 状态 。共 同犯 罪 故意 的 内容可 以从认识 因素与意志 因素两 个方 面来 分析 :1从 认识 因素 () 上看 , 同犯罪人 认识 到不是 自己一 个人单 独 实施 犯罪 , 共 而 是与他人相互配合共 同实施犯罪 ; 各共 犯人不 仅认识 到 自己 的行为引起 的结果 , 而且认 识其他共犯 人 的行 为会 引起某 种 犯罪结果 : 共犯人 预见到共同犯罪行 为与共 同犯罪 结果 之间 的因果关系 。( ) 2 从意 志 因素上看 , 为人 决 意参与 共 同犯 行
以下特征 :1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 () 但又造成了加重
结果。基本犯罪行 为与加重结 果之间有因果关 系。( ) 2 行为 人对基本犯罪大 多为故 意 , 但也不 排 除过失 , 加重结 果通 对 常为过失 , 但也不排 除故意 的可 能。 ( ) 3 刑法就 发生 的加重
共同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都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2 客观条件 。各共犯人有共同 的犯罪行 为 , . 即要求 各犯
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 、 同-¥ 罪而实施 的相互 完成 g
联系、 彼此配合 的犯罪行为 , 各行为人 的行为 实为一 个整体 ,
结果加重 了法定 刑 , 也就是 说 , 只有 法律 对具体 的加重 结果
和加重的法定刑均有明文规定时 , 才成立结果 加重犯。如果
刑法没有规定针对 加重结果的加重法定刑 , 么结 果再严重 那
也不是结 果加重犯 。 我 国刑法第 2 5条规定 了共同犯罪 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 “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犯罪及犯罪构成结果加重犯案例分析
【壹】典型判例——刘某某、柯某某等故意伤害案「基本案情」事实一:2014年6月,被告叶某加入非法传销组织后,为发展下线多次联系其同学即被害人万某。
事实二:同年11月22日上午10时许,叶某以到安溪县一起做茶叶生意为由将万某骗至安溪县,并根据该组织领导的安排,与被告蒋某假装成情侣将万某带至设在安溪县凤城镇龙飞路85号402室的传销窝点,由同伙对万某进行非法拘禁。
事实三:为迫使万某加入非法传销组织,刘某某、柯某某、魏某某、施某某等人采用看管及威胁、按住手脚殴打、用毛巾捂嘴鼻虐待等方式,将万某限制在该窝点内。
被告人王某受指派担任万的代师傅,负责做万的思想工作,参与看守和没收万的行李。
被告人蒋某、叶某、王某在知道同伙对被害人万某实施看管、殴打后,先行离开上述窝点。
随后,刘某某、魏某某等人按压住万某的手脚,传销组织头目姜某某(另案处理)往万的鼻孔内强制灌水,党某(另案处理)则用毛巾封堵万的嘴鼻,柯某某、施某某在一旁帮忙控制,姜某某还脚踩万的胸部,一伙人持续暴力伤害万某数分钟后,刘某某见万某不会动弹,就拨打120急救电话。
除一人被安排在现场附近为120医务人员指路外,其他人员则逃离现场。
医务人员到达案发现场对万诊断后,确认万某已经死亡。
经司法鉴定,被害人万某符合颈、胸部受压及鼻腔内滴水及毛巾捂压口鼻部等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另查明,上诉人万父、万母均系农村居民。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柯某某、魏某某、施某某、王某、叶某、蒋某伙同他人采用看管、虐待、殴打等方式,非法剥夺被害人万某人身自由,被告人刘某某、魏某某、柯某某、施某某在非法拘禁万某的过程中还伙同他人故意使用暴力损害万的身体健康致万死亡,被告人刘某某、魏某某、柯某某、施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叶某、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其三人应对过失致万死亡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叶某、蒋某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予以减轻处罚。
再论结果加重犯中共犯的成立依据
的 观 点 在 事 后对 危 害 结果 进 行 判 断 , 外 国 刑 法理 论 界 , 在 多 采 取 在 现 结果无价值论的说法。
结果加重犯是在共同完成基本犯罪行为后由其中的一人或数人
所 实 施 的 加 重 结 果 , 重 结 果 与基 本 行 为 之 间有着 直 接 的 因 果关 系 , 加
2 0 . ) 0 9 4(
再谂结果加重犯中共犯的成立依据
王 昆雪
摘 要 结果加 重犯 在刑 法 实务 中屡 见 不鲜 , 各 国刑法 中基本 上都 规 定 了对 结 果加 重犯 的处罚 。 在 但是 对 于结 果加重 犯 中
共犯 的 问题 , 多 国家的刑法 并未作 具体 的规定 , 许 学者对该 问题 也各持 己见 , 实务部 门在具体 处理 案件 的过程 中亦是 经常做 出迥 异的 判决 。 文试 图从 外 国刑 法理论 的 角度 对 结 果加 重犯 中共 犯 的成立 给 出肯 定的 回答 , 本 以期对 司法 实践 的开展 有 所
共 犯 的 问题 莫 衷 一 是 。
一
、
结 果 加 重 犯 的 基 本 界 定
结果 加 重犯 是 由基 本 构成 和 加 重 结果 二 者结 合 而 成 的 , 基本 特 其
征有三个: 一是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 但造成 了法律规 定的、 重于
基 本 犯 罪 成所 要 求 的结 果 ,因 此 基 本 行 为 与加 重 结 果 之 间 有 因果 关 系 。二 是 行 为 人对 重 结 果 具 有 罪 过 。 行 为人 对 于 基 本 犯 罪 一 般具 有 故 意 , 对 加 重 结 果 的发 生至 少 具 有 过 失 ( 括 故 意 ) 三 是 刑法 对 而 包 。 加 重 结 果 规 定 了 加 重 的法 定刑 , 即高 于基本 犯罪 的法 定 刑 。 这 里 有 两 个 需 要 注 意 的 问题 :一 是 结 果 加 重犯 罪 与结 果 犯 的 区 别 。 者是 加 重 的 犯 罪 构 成 的 形 态 , 后 者 是 基 本犯 罪构 成 的完 成 形 前 而 态 ,而 且 前者 的基 本犯 罪 构 成 既 可 以是 结 果犯 , , 也可 以是 危 险犯 或 行 为 犯 , 者 以发 生 法 定 结 果 为 成 立犯 罪 ( 遂 ) 必 备要 件 。 是 结 果 后 既 的 二 加 重犯 与 发生 了重 结 果 而 转 化 为其 他 罪 的 转 化 犯 的 区 别 。对 于 该 问
共同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其二 , 一定 的刑法理论总是要为司法实践服务 的 , 实践
中存在片面的帮助犯 , 例如 , 张某为北 京市顺义 区人 , 其与
作者简介 : 郭富选(95一) 男, 17 8 , 山东枣庄人 , 助理检察 员。
种意思的一方 , 产生共犯的效果 。 ”
单纯利用先行者 的先前行为或者先前行为所产生的后果 为
自己服务 ; 三是他人 的先前行 为并不是 后行者 在同一犯 意
学界对 于片 面共犯 的存在范 围也是存在争议的。有 的 学者主张帮助犯 、 教唆犯 、 实行犯 都可 以成 为片 面共犯 ; 有 的学者则认 为只存在 片面 的帮助犯 , 片面 的实行 犯则没有
存在 的必要 。 本文赞 同肯定说 , 即我 国刑法中存在片面共犯 , 且只存 在片面帮助犯。具体分析如下 :
下所引起 的; 四是先 前行为与 后行为通 常能结合 为复合 行
为犯罪 。此类案件中 , 如何确定后行为 的性质?对此 , 不仅 实务中存在不 同看法 , 学界也有争议 。
( ) 务 中的 态 度 一 实
甲在树林里对被害人 丙正在实施 强奸行 为之 际 , 经 被
其 一 , 同的犯 罪 故意是 成立 共 同犯 罪 的必要 条件 。 共 共同故意也包括认识 因素 和意志 因素两个方面 。对于单独 犯罪来 说 , 犯罪故意仅包括 对于 自己的行为 和结 果之 间因
21 0 2年第 2 期 ( 总第 9 ) 5期
黑 龙 江 省 政 法 管理 干 部 学院 学报
No 2 2 1 . 0 2
Jun l f e o g a gA m ns a v a r C l g f o t sA dLw o ra o H i nj n d iirt eC de o eeo li n a l i ti l P ic
论结果加重犯的共同犯罪
摘要结果加重犯的共同犯罪同时涉及结果加重犯、共同犯罪、过失犯罪等领域。
在实际中,判断未直接引发加重结果的行为人是否要对加重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具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部分行为人故意引发加重结果,未直接引发加重结果者如果对加重结果的产生具有因果贡献力且存在过失,应当对其承担责任;二是全体行为人均有过失,如果其参与实施的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存在相当因果关系,且行为人对基本行为有明确认知,对加重结果有认识可能性,也宜就加重结果部分成立共同犯罪。
同时,教唆者和故意帮助者在教唆、帮助的内容被实际执行,且行为本身对于加重结果的产生具有直接作用力的情形下,可以成立结果加重犯的狭义共犯。
关键词结果加重犯;共同犯罪;过失犯罪On the Joint Offense of Aggregated Consequential Offense //ZUO QianyuAbstract The joint offense of aggregated consequential offense involves the fields of aggravated offense,joint offense,and criminal negligence.In actual judgment,should the perpetrator who did not directly cause the aggravated result bea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for the aggravated result?Specifically,there are two situations.The first is that some perpetrators deliberately cause the aggravated result,and those who did not directly trig‐ger the aggravated result should be held responsible if they have causally contributed to the aggravated result and are at fault;the second is that all perpetrators are at fault,and if the basic be‐havior involved in the implementation is causally related to the aggravated result and the perpetrators have a clear understand‐ing of the basic behavior and the possibility of the aggravated result,it is advisable to establish a joint offense on the aggra‐vated result.At the same time,the instigator and deliberate helper can be established as a narrowly defined accomplice of the aggravated result when the content of the instigation and help is actually executed,and the behavior itself has a direct effect on the aggravated result.Key words aggregated consequential offense;joint offense;criminal negligence结果加重犯的共同犯罪在实际操作中表现为如何对行为人归责,特别是对于仅参与实施基本行为、没有直接造成重结果的行为人,仅仅构成基本罪还是成立结果加重犯的共犯,值得讨论。
共犯的结果加重犯
践 的要 求 都是 极 不 相 称 的 。实 际上 ,共 犯 的罪 数
形 态 的判 断与 单 独 实 行犯 的罪 数 形 态 的判 断在 很
一
这 种 观点 认 为 结 果加 重 犯 是刑 法 规 定 的 一种
特 殊犯 罪 类 型 .基 本 犯 罪行 为 与 加 重结 果 是 不可 分 割 的 一 个 整 体 .加 重 结 果 的 发 生 只 是 客 观 的 ( 加 重 )处罚 条件 .不需 要行 为人 对 加重结 果 具有
认识 和认 识 的可 能性
( 二 )复合 形 态理 论
、
结果 加重 犯 的本质
结 果 加 重 犯是 指 实 施 基 本犯 罪 构 成 要 件 的行 为 .发生 基 本 犯 罪 构成 要 件 以外 的重 结 果 .因 而
刑 法 规定 加 重 刑 罚 的犯 罪 形 态 对 于 这 种 犯罪 形 态 .许 多 国家 尤其 是 大 陆 法 系 国家 在 刑 法 典 中普
款 罪 .致 人 重 伤 的 ,处 三 年 以上 十 年 以 下有 期 徒 刑 :致 人 死 亡 或者 以特 别 残 忍手 段 致 人 重伤 造 成
罪 的故意犯 与加 重结 果 的过失 犯
( 二 . ) 危 险 性 理 论
这一 理论 是 在 批 判 上述 两 种 理论 的基 础 上 发
展 起 来 的 .认 为具 有一 定 倾 向 f 在 经 验 上 内含着
是 结果 加 重犯 的加 重根 据 :结果 加 重犯 .是 立法
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罪数问题
目录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处断的一罪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法定的一罪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实质的一罪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处断的一罪司法考试冲刺阶段重点、难点汇编——《刑法学》辅导:处断的一罪(一)连续犯连续犯是指基于一个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
常见的连续犯,如持枪连续杀人,连续多次贩卖毒品的;连续盗窃作案数起等等。
连续犯,是实质数罪,但当作一罪来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
连续犯与继续犯(持续犯)的区别就在于是一行为还是数行为。
关于连续犯,要注意以下二点:1.追诉时效起算,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在刑法的溯及力方面,根据司法解释,犯罪行为由新刑法(1997年刑法)生效前连续到新刑法生效后的,应适用新刑法,但新刑法规定处罚较重的,在量刑时可以适当从轻处罚。
(二)牵连犯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犯罪时,其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方法行为)和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
牵连犯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
如为了诈骗财物或者招摇撞骗,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如在进行招摇撞骗犯罪过程中,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而伪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证件。
2.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
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别:类似于连续犯与继续犯的区别一样。
关键区别是一行为还是数行为。
牵连犯是数个犯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牵连关系,是实质的数罪,处断的一罪;而想象竞合犯是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是实质的一罪,想象的数罪。
还要注意:有的刑罚规定的行为是复合行为,想象竞合犯中有的复合行为视为一行为,而不是数行为的。
牵连犯的处理原则:择一重罪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但刑法分则有例外规定的,应当依照该例外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应当实行数罪并罚的例外规定主要是:1.在犯走私罪的过程中,使用暴力手段抗拒缉私的,应当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结果加重犯的认定思路
结果加重犯的认定思路作者:陈斯洁来源:《学理论·下》2013年第09期摘要: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的直接性是认定结果加重犯的客观层面的关键,对于加重结果分层判断客观预见可能与主观预见可能是主观客观化的思路兑现。
行为共同说不仅适用于共同正犯,同样可以适用于狭义共犯。
行为共同说回归单独犯本质探讨共犯问题为解决结果加重犯的共犯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
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对于各自故意视野中的共同行为的具体认识,直接决定是否承担加重结果的责任。
关键词:结果加重犯;认定思路;行为共同说;共犯问题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7-0126-03一、结果加重犯的基本构造结果加重犯是刑法科以重刑的行为类型,如何为加重处罚找寻正当化的根据,兑现到司法领域则表现为对于结果加重犯基本构成的认定。
其构成要件的满足,可以依循客观递进到主观的认定思路。
(一)客观的样态搁置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般性客观构成要件,在结果加重犯领域,客观样态着重对于基本犯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的关系分析,也即客观因果的认定。
一般认为,基本犯行为并非偶然引致加重结果的发生,其本身内含着引致加重结果发生的类型化、盖然危险。
对于该关系的描述,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将其界定为,加重结果必须是来自基本犯罪行为本身的“特有危险”(spezifi-sche Gefahr)或“固有的内在危险”(eigentümliche Gefahr)的实现,也即直接性关系[1]。
对基本犯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的关系把握,关键在对基本犯行为引致加重结果发生的内在倾向的具体程度界定。
该盖然性程度的递减在类型层面存在四种可能:必然引致,通常引致,可能引致,无法引致。
前述四种可能中的第一、四种类型当然不在结果犯的构造范围,所以对其倾向程度可以量化为“可能到通常”的范围内。
进一步缩小范围,着眼点在对“可能”的程度限定。
既然是盖然性、类型化的危险兑现可能,外观不具象的危险内涵在事实上可以变现为对因果关系的限定来加以表达,也即藉相当因果关系来勾勒。
共同犯罪的理论分类
共同犯罪的理论分类(一)共同正犯这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特点都是实施了实行行为,所以也称为共同实行犯。
例1,甲、乙共同入室实施盗窃,甲、乙是共同正犯。
例2,甲教唆乙、丙、丁盗窃,乙负责望风,丙、丁入室盗窃。
丙、丁是共同正犯。
1.责任承担原则:部分实行全部责任这是指甲仅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乙、丙实施了全部实行行为,但甲对三人实行行为的后果要承担全部责任。
例如,甲、乙共同杀害丙,二人同时开枪,即使只是甲的子弹造成丙死亡,乙也要承担杀人既遂的责任。
【总结】几种容易混淆的“无法查明”情形:(1)共同正犯,无法查明,无需查明,都既遂。
例如,甲、乙共同故意杀丙,同时开枪,丙死亡。
事后查明,只有一枪致命,但无法查明致命一枪是谁打的。
由于甲、乙是共同正犯,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即使无法查明是谁的一枪致命,也无需查明,甲、乙对死亡结果都要负责。
(2)同时犯,无法查明,都未遂。
例1,甲、乙都想杀丙,没有共谋,同时犯,各自开枪,丙死亡。
事后查明,只有一枪致命,但无法查明是谁打的,由于甲、乙是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需单独定罪。
首先甲、乙构成杀人罪,其次判断是否成立犯罪既遂,这就要求证明甲、乙的杀人行为与丙的死亡有无因果关系。
然而无法查明,只能各自都定杀人罪未遂。
例2,甲、乙都想伤害丙,没有共谋,同时犯,各自踢一脚,丙重伤。
事后查明,只有一脚导致重伤,但无法查明这一脚是谁踢的。
由于甲、乙是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需单独定罪。
由于无法查明重伤结果是谁造成的,只能各自都定故意伤害罪未遂。
注意:如果造成的是轻伤,理论上也只能各自都定故意伤害罪未遂。
但由于故意伤害罪(轻伤)是轻罪,在我国轻罪的未遂一般不做犯罪处理,因此对甲、乙都做无罪处理。
(3)同时犯,能够查明,都既遂。
例如,甲、乙都想杀丙,没有共谋,同时犯,各自向丙的同一水杯投放毒药,丙一口喝了,中毒死亡。
事后能够查明,甲、乙各投了50%致死量的毒药,对死亡各起一半作用。
【经典案例】共同强奸均未遂是否构成轮奸?
共同强奸均未遂是否构成轮奸?====================================================================== [案情] 2008年5月18日晚11时许,王某、彭某俩人从乐平市某网吧回家,在新平路见一女青年李某孤身一人,王某向彭某提出对李某“开火车”(轮奸),彭某表示赞成。
于是,俩被告人将李某挟制到一偏僻处,将李某按倒在地,王某提出先行强奸,于是彭某帮助按住被害人的双手,可当王某脱掉裤子欲奸淫被害人时,有行人从此经过,俩被告人慌忙松手,被害人便得以逃脱。
【分岐】对王、彭俩人是否构成轮奸,存在分岐:第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轮奸,只属一般强奸罪(未遂)。
因为轮奸是指俩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出于共同奸淫的故意,在同一时间段,同一地点,先后对同一妇女实施奸淫的行为。
只有当共同正犯中有俩人以上实施了奸淫行为并至少发生一人既遂的情况才构成轮奸,因这种结果比一人强奸对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的危害程度更为严重,因而属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无既、未遂之分,因而轮奸无既、未遂之分,按共同犯罪一人即遂即全部既遂的原则,必须有一人强奸既遂才构成轮奸,无人既遂则不构成轮奸。
本案只有王某实施了奸淫行为,且属未遂,彭某只实施了强制行为,并未实施奸淫行为,即俩被告人对被害人并未造成比一人强奸更为严重的后果,如按我国刑法第236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的“轮奸”法定幅度量刑显得过重,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二种意见认为:俩被告人对被害人有轮奸的故意,并已着手共同实施犯罪,虽均未得逞,但并不影响轮奸的构成,应属轮奸未遂。
【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轮奸”属情节加重犯。
情节加重犯是指某罪的罪行达到情节严重或者基准程度罪上具备某些严重情节,造成的客观损害或表现出的主观恶性超出其基准程度罪,从而依法适用加重程度罪刑的犯罪形态。
而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的一个犯罪行为,已经满足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基础上又发生了更为严重的后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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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犯 + 过 失 的 加重 结果 这 一 形 态 , 在 理 论 上 似 乎 可行 , 但 是 在 实 践 中 由于 两者 都 是 以危 害 结 果 的 出现 作 为 既遂 标 准 , 这样 就 会 产 生在 对 犯 罪 分 子进 行 定 罪量 刑 时去 判 断 一个 危
害结果大小来判 断其行为人是只成立一个基本犯罪还是一
者对 重结果发生不具有 直接 原因力 的共 同行为者, 也应 该
对加 重 结 果承 担 共 同正 犯 的刑 事 责 任 。 ' , 【
结 果 加 重 犯 又被 称 之 为 加重 结 果犯 , 我 国刑 法 总 则 并 没有 对 结 果加 重犯 予 以 明确 规 定 , 但 分 则 中 却 出 现 了 基 于 这 一基 本 犯 罪 形态 的相 关规 定 。 例如, 刑法第 2 3 6条 规 定 , “ 强奸妇女、 奸 淫幼 女 , 有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处 十年 以上 有 期
加重犯这一犯罪形态。 我 国理 论 界 对 结 果 加 重 犯 的研 究 多
“ 偶然 的结果加重犯” 有违现代刑法责任主义的原则, 因而 各 国立法均不予承认。_ l
综 上所 述 , 结 果 加 重犯 的犯 罪 构 成应 当只 有 两种 : 故 意 的基本犯+ 故 意 的加 重 结 果 和 故 意 的基 本 犯 + 过 失 的加 重 结果 , 也 即我 国刑 法 学 界 所 称 的纯 正 的 结 果 加 重 犯 和 不 纯 正的结果加重犯。 二、 关 于 结 果 加重 犯 中 的共 同犯 罪 的理 论 结 果 加 重 犯 的共 同正 犯 是 指 “ 在 二 个 以上 的 人 基 于 共
除去形态 ( 1 ) 和( 2 ) , 我们看形态( 3 ) 和( 4 ) 。 对于此 , 有 很 多学者不认 可其构成结果加重犯 , 笔者也持赞同意见 。 首先, 基本犯 为过 失, 根据我 国刑法理 论, 过失犯的成立 以
危 害 结 果 的 出现 作 为 既遂 标 准 , 如 果 实 施 了过 失 犯 罪 而 故
的 一 些基 本理 论 问题 。
【 关键 词 】 结果加 重 犯 ; 共 同犯 罪 ; 教唆犯 ; 帮 助犯 【 中图分 类 号】 D9 1 4 【 文献 标 识码 】 A 【 文 章 编号 ] 1 6 7 3 —2 3 9 1 ( 2 O 1 3 ) O 2 一o 0 7 2 一O 2
限于结果加重犯罪数形态的研究, 对结果加重犯 的其他研 究极为有限。本文尝试 跳出罪数形态 的讨 论, 从结果加重
犯 的 共犯 问题 入 手 , 探 讨 结 果加 重 犯 的 一 些基 本 理 论 问题 。
一
、
结 果加 重 犯 的犯 罪构 成
研 究 结 果 加 重 犯 的 共 犯 问题 , 首先 需要 明确 的是 结果 加 重 犯 的概 念 和 范 围 。 什 么 是 结 果加 重 犯 ?可 以从 纯 理 论
的角度来分析 , 顾名 思义 , 这一犯罪形态 中会 出现一个基本 犯罪, 这个基本 犯罪 同时又引起 了一个加重结果, 引发了更
为 严 重 的 危 害 结 果 和 更 大 的 社 会 危 害 性 。对 此 , 应 给 予 区 别 于 基 本 犯 罪 的 更 为 严 苛 的刑 事 处 罚 , 以符 合 罪 责 刑 相 适 应 的基 本 原 则 。 结 果 加 重 犯 可 能有 以 下 几种 表 现 形态 : ( 1 ) 故 意 的基 本 犯 + 故 意 的加 重 结 果 ;( 2 )故 意 的基 本 犯 + 过 失 的加 重 结 果 ; ( 3 ) 过 失 的基 本 犯 + 故 意 的 加重 结 果 ; ( 4 ) 过 失
个 结 果加 重犯 犯 罪 的尴 尬 状 态 。所 以 , 在 过 失 的基 本 犯 情 况下, 不 应 当成 立 结 果 加 重 犯 。对 于 形 态 ( 5 ) 和( 6 ) , 所 谓
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 五) 致使被害人重伤 、 死亡或者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刑法分则规定 中实质上出现 了结果
2 0 1 3年 2月
湖 北警 官 学院 学报
J o u r na l of Hub e i Un i ve r s i t y o f Po l i c e
Fe b . 2O1 3 No . 2 S e r . No. 1 3 7
第2 期 总第 1 3 7 期
同实行的意思共 同实施作为基本犯罪的实行行 为, 其 中部
分 人 的行 为 引 起 了重 结 果 的 场 合 , 全 体 共 犯 人 就 成 为 该 重 结 果 的共 同正 犯 。 ” 在我 国, 结 果加 重犯 的共 同 正犯 主 要 有 全 面 肯 定 说 和
区别对待说两 种观点 。全 面肯定说 学者如林亚 刚教授认
为: “ 二 人 以上 共 同实 行 了结 果 加 重 犯 的基 本犯 罪 时, 有 一 部 分 人 的 行 为 发 生 了重 的结 果 , 其 他 即 使没 有 直 接 动 手 或
的基本犯+ 过失 的加重结果: ( 5 ) 故意 的基本犯+ 偶然的加重
结果; ( 6 ) 过 失的基本犯+ 偶然 的加 重结果。
结果加重犯 的共 同犯 罪 问题研 究
马 力
( 西北政法 大学 行政法学 院, 陕西 西安 7 1 0 0 6 3 )
【 摘
要】 结 果加 重犯 的 共 同正犯 是 指在 二 个 以上 的人 基 于共 同实行 的 意思 共 同 实施 作 为基 本犯 罪 的 实行行 为,
其 中部 分 人 的行 为 引起 了重 结 果 的场合 , 全 体 共犯 人 就成 为 该重 结 果 的共 同正 犯 。我 国理 论界 对 结 果加 重犯 的研 究 多限 于结 果加 重犯 罪数 形 态 的研 究 , 本 文 尝试跳 出罪数 形 态 的讨论 , 从 结果 加 重犯 的共犯 问题入 手 , 探 讨 结 果加 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