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犯共犯若干问题研究(修改)
电大毕业论文,开放大学本科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参考
76. 斡旋受贿问题研究8. 《环境保护法》修改若干问题 4. 确立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思考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参考刑法方面1. 论转化犯2. 论“携带凶器抢夺”3. 论“限制加重”的数罪并罚原则4. 论危险犯的终止5. 论结果加重犯6. 论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可能性7. 论原因自由行为8. 论我国刑法中的定量因素9.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存废10. 论社会危害性标准11. 论婚内强奸12. 论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13. 论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方面14. 论持有行为的性质15. 论吸收犯之存废16. 罪刑法定原则探析17. 不作为犯罪研究18.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19. 单位犯罪适用中若干问题分析20. 犯罪中止若干问题研究22. 共同犯罪中身份犯问题研究23. 牵连犯中若干问题研究24. 正当防卫中若干问题研究25. 死刑问题研究26. 交通肇事罪研究27. 重大责任事故罪研究28. 侵占罪研究29. 贪污罪研究30. 受贿罪研究31. 合同诈骗罪研究32. 金融罪研究33. 抢劫罪若干问题研究34. 走私罪若干问题研究35. 论职务侵占罪36. 关于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探讨37. 计算机犯罪研究39. 校园财产犯罪原因分析40. 青少年犯罪原因分析41. 职务犯罪研究42. 女性犯罪原因分析43. 流动人口犯罪现象分析44. 暴力犯罪现象分析45. 略论犯罪未遂46. 紧急避险研究47. 共同过失犯罪初探49. 吸收犯问题研究50. 想象竞合犯问题研究51. 罚金刑问题研究52. 转化犯问题研究53. 包容犯问题研究54. 结果加重犯问题研究55. 法条竞合问题研究56. 持有型犯罪研究57. 目的犯问题研究58. 略论我国刑法中的追诉时效59. 赦免制度研究60. 罪名法定问题探析61. 危险犯研究62. 行为犯研究63. 洗钱犯罪研究64. 保险诈骗罪研究65.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研究66. 强迫交易罪研究67. 侵犯商业秘密罪研究68. 非法拘禁罪研究69. 安乐死问题初探70. 绑架犯罪问题研究71. 盗窃罪若干问题研究72. 聚众斗殴罪研究73. 妨害公务罪若干问题研究74. 伪证罪若干问题研究75. 非法持有毒品罪研究77. 介绍行贿罪若干问题研究78. 贪污罪的共犯问题研究79.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干问题研究80. 滥用职权罪若干问题研究81. 玩忽职守罪若干问题研究82. 徇私枉法罪研究83.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若干问题研究84. 罪刑相适应论诉讼法方面1.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定位2. 论“以事实为根据”与证据裁判原则3. 暴力取证罪的立法完善4. 程序性制裁与刑讯逼供的遏制5.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6. 关于我国设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7. 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发展前景9.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10.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1. 论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12. 公益诉讼与当事人适格之扩张问题研究13. 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14. 答辩失权制度研究15. 中美陪审审判制度的比较16. 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17. 民事诉讼证人作证制度研究18.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19. 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权利研究20. 自认制度研究21. 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研究22. 论民事诉讼的法院调解原则23. 证据概念的重构24. 论公开审判制度25. 传闻证据规则研究26. 论证明责任的分配27. 论民事诉讼的自认28. 论司法认知29. 论推定30. 论诉讼保障制度31. 论正当当事人32. 论民事撤诉制度33. 论缺席判决34. 论执行回转35. 诱惑侦查研究36. 刑事缺席判决探讨37. 专家法律意见书之地位探讨38. 证人拒绝作证之成因与对策39. 沉默权存废之探讨40. 诉讼外解决纠纷机制探讨41. 辩诉交易在中国存废之探讨42. 民事执行难之成因与对策43. 公诉转自诉制度探讨44. 举证时限探讨45. 论判决的既判力46. 辩诉交易问题47. 证人作证研究48.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探讨49. 刑事诉讼审前程序比较研究50. 证明标准探讨51. 司法公正探讨52. 民事检察制度研究53. 民事再审程序研究54. 公益诉讼探讨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方面1 论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2 对环境权性质的思考3 论环境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4 论环境刑法的特点5. 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研究6. 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探析7. 水污染防治法执行问题研究的一点思考9. 我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研究10. 环境与国际贸易若干法律问题探析11. 环境法的经济分析12. 论环境法的价值内涵13. 《森林法》修改之法律思考14. 论我国环境法的制度设计15. 论环境权(或公民环境权/环境物权)16. 论土地发展权17. 论环境(保)相邻关系的法律调整或论区际环境关系的法律调整18. 论环境公益诉讼机制的构造19. 能源法律问题研究20. 论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与保密条款21. 农村土地纠纷解决机制问题研究22.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立法构建23. 农民权益保护立法研究24. 农民劳动法律保护研究25.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研究26. 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研究27. 我国劳动诉讼制度研究29. 农地承包经营合同法律问题研究30. 论社会保障立法的价值取向与立法结构31. 论企业劳动规章的法律性质及法律规制32. 论劳动集体谈判(协商)制度33. 宏观调控法律问题研究34. 物业管理法律问题研究35. 论政府或公用采购的经济法调整36. 论食品安全的法律保障37. 公营企事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法律政策研究38. 农村土地税费改革法律问题研究39. 论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及法律调整40. 生态农业发展的法律政策研究41. 工伤赔偿法律问题研究42. 企业的社会责任法律问题研究43. 信用立法问题研究44.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归责问题研究46. 证券法之虚假陈述制度研究47. 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研究48. 我国期货监管体制研究49. 我国保险监管体制研究50. 我国银行监管体制研究57. 对不良企业的法律救助58.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研究60.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61. 我国商业银行改制中的法律问题探讨62. 经济法主体探讨63. 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探讨64. 个人所得税法探讨66. 反垄断法研究67. 政府采购法研究民商法方面2. 试论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3. 论网络空间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5. 试论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完善6.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律问题研究7. 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8. 论居住权9. 公司破产制度研究10. 论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11. 论有限合伙12. 论一般人格权13. 论信赖利益14. 论债权物权化15. 论所有权保留16. 中国民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初探17. 家族型企业法律问题规制20. 民营企业法律保障初探21. 职工参与公司控制之法律研究22. 浅议一人公司23. 论独立董事制度24. 公司创立大会法律制度研究25. 公司治理机构的法律规制26. 公司治理的法律地位27. 对破产法的几点思考28. 关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问题的研究29. 对我国公司法中小股东保护的立法思想30.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几点思考31. 论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权的保护32. 公司经营者的责任33. 相互持股的利与弊及其法律调整34. 对不良企业的法律救助35.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36. 公司利益分配中的法律调整机制37. 职工参与制度研究38. 关于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的探讨39.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法律规制及其优化40. 公司资本制度研究41. 股权转让42.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43. 公司对外担保44. 董事会制度45. 股东的表决权46. 破产监督人制度47. 公司董事对第三人的法律责任48. 旅游合同法律问题研究49. 论合同履行中的”经济合理”原则(或:情势变迁原则)50. 论数据库的法律保护51. 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探讨52. 建立隐名合伙制度的思考53. 论商号的法律保护54. 完善我国继承法的法律思考55. 空间权的法律研究56. 关于角色的商品化权探析57. 关于完善我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思考58. 论我国村的民事法律地位59. 占有制度与我国民法物权制度的完善60. 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61. 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评析62. 人工生殖法律问题研究63. 论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64. 关于协议离婚问题的研究65. 婚姻关系中的侵权损害赔偿探讨66.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思考67. 论配偶权制度68.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与交易安全69. 家庭暴力法律规制研究70. 无效婚姻及其确认有关问题探讨71. 扶养制度研究72. 离婚原因及其法律规制探讨73. 分居制度74.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75. 亲子关系76. 结婚制度77. 论继子女78. 继承权79. 转继承80. 我国民法结构安排研究81. 论我国物权立法的原则82.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83. 物权变动中的第三人利益保护77. 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效8. 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劳动权及其实力现78.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竟合9. 论人大对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79. 论共同危险行为10. 当代中国的变迁与宪法发展21. 权利穷尽研究11. 论公民受教育权及其保护22. 反向假冒与商标淡化研究(可选12. WTO 与中国行政主体的发展研究23.其一) 13. 试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之建立24. 植物新品种权研究14. 行政许可公正性问题探讨25.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多学科15. 论行政调查题目) 16. 行政效率机制的行政法保障26. 域名与商标的冲突与对策17. 公共工程采购若干问题研究27. 小议使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判断18. WTO 规则与我国行政程序制度的依据完善28. 驰名商标若干问题研究19. 行政公益诉讼初探29. 论保护商业秘密制度中的竞业禁20. 行政相对人权利研究止规定21. 行政指导程序问题研究30. 论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22. 论我国公民的出版自由及其实现31. 论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23. 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公民的迁徙32. 论域名抢注及其法律对策自由33. 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24. 略论公民罢免权34. 人身保险中的如实告知义务25. 论妇女宪法权利及其平等保护35. 财产保险中保险人的代位求偿26. 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立法的完善权27. 论公民社会保障权36. 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28. 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若干问题37. 保险利益原则研究或者论保险思考法的基本原则29. 行政指导的定义及其法律规制38. 论人身保险合同或保险合同法30. 行政征用补偿问题研究律特征研究31. 论行政解释的功能及其实现39. 遗失物拾得制度若干问题研究32. 电子政务及其法律规制40. 论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33. 公民平等权的宪法学思考突与平衡34. 论中国宪法的修改41. 确立我国的有限合伙的立法思35. 论法官保障制度考36. 论公民的知情权42. 试论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不足37. 论市民社会中宪法私有财产权的保与完善护43.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探析38. 农民平等权问题研究44. 雇主责任研究39. 可持续发展与宪法价值的嬗变45. 离婚标准问题探讨40. 法治下的中国地方分权46. 论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41. 论公民基本权利的冲突47. 校园伤害案件学校责任基础及42. 行政强制中的比例原则研究形式研究43. 紧急状态下的政府行为研究48. 政府科技管理立法初探44. 论高校在行政法上的地位49. 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45. 论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护46. 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50. 论民法典的逻辑结构47. 论国家赔偿的范围51. 合同之债的相对性弱化研究48. 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52. 论贞操权50 浅议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依法行政53. 交通事故责任研究52. 论我国的宪法监督54. 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53. 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55. 物权行为研究54. 析网络下的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保护56. 无因管理研究和限制57. 论作品55. 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58. 侵犯著作权认定规则研究56. 论行政合同59. 商业方法可专利性研究57. 违宪审查模式与中国的选择60. 论植物新品种权58. 行政法治与行政自由裁量权61. 商标权与地理标志权冲突研究59. 论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62. 商标淡化侵权研究60. 公民劳动权初论63. 论知识产权的无形性61. 收容遣送制度探讨64. 授予发明专利之条件研究63. 民工权益法律保护65. 保险法原则研究64. 违宪审查制度66. 论保险合同65. 村民自治法律问题探讨67. 保险利益研究68. 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之比较研究宪法与行政法方面38. 宪政与司法审查39. 公民权与人权40. 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41. 资格罚研究42. 听证制度研究43. 论村民自治44. 选举制度的完善。
犯罪构成体系在共犯领域之检验——从“共犯与身份”视角展开
罪成立问题而争论 。然而 , 与犯罪成立问题相比, 共 同犯罪问题更为复杂, 共犯论历来被视为刑法学 中
最 黑 暗的一 章 。面对 这刑 法学 的 “ 深水 区” 两套 体 ,
公款挪给 A后 , A将该 款用于贩卖毒 品,0天之 内 1 归还公款。由于 B不明真相 , 不构成挪用公 款罪。 而 A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的间接 正犯 _ 。对 A该 如何处 理 ?是否无 罪 ? 6 J 例三 , 身份犯包括消极身份犯 , 这是指不具备某 种特殊身份才能构成 的犯罪。例如 , 非法行 医罪 的 成立 , 要求行为主体不能是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人。
河南省政 法管理 干部 学院学报
2 1 年 第 5 期( 第 18期 ) 01 总 2
犯罪构成体 系在共犯领域之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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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共犯与身份 ” 视角展开
柏浪 涛
( 国地 质大学 人 文 经管学 院 , 京 10 8 ) 中 北 0 0 3
摘 要 : 四要件 体 系的整 体性 和一 次性特征 , 一方 面导 致无 谓地 追 求 不 同身份 者 共 同犯 罪的 同一 罪名 ,
作者简介 : 浪涛(99 柏 17一
14 0
)男 , , 陕西周至人 , 中国地质大学人文经管学院讲师 , 学博士 , 法 研究方 向为刑法学。
还是构成窝藏罪的教唆犯? ( ) 2 犯罪分子甲教唆 乙 窝藏 自己, 乙窝藏 了甲。乙构成窝藏罪的实行犯 , 那 么甲构成教唆犯还是作无罪处理 ? 面对上述案件 , 两种体 系会展现出不 同的分析 进路及解决效果。本 文便通过 “ 共犯 与身份” 这条 主线来 比较两种体系在共犯论中的优劣得失。 二 、 同犯罪 中 的 “ 同 ” 罪 名 的 同一 性 或 独 共 共 :
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实施纯正身份犯行为定性研究
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实施纯正身份犯行为定性研究作者:杨崇华来源:《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04期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实施纯正身份犯行为定性,由于同时涉及犯罪主体和共同犯罪两大传统刑法理论难题,一直以来都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焦点。
对此问题的正确分析和认识,不但会帮助我们厘清一些存在模糊认识的刑法基本理论问题,而且也会促使研究的深入,为司法实践提供引导。
一、身份犯概述及其共同犯罪问题的提出所谓身份犯,也即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实施的犯罪。
根据身份在具体罪名的定罪和量刑中所起到的作用,可以将身份犯分为纯正的身份犯和不纯正的身份犯。
不纯正身份犯由于对犯罪主体没有特定的要求,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的共同犯罪认定不存在争议。
纯正身份犯中,有身份者共同犯罪,由于侵害的是同一法益,因此也不会产生定性争议。
而在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犯罪的场合,由于可能同时侵害不同的法益,或者仅有一人的行为直接侵害了法益,因此可能存在罪名认定上的争议。
具体可以区分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都具体实施了构成要件的行为;二是有身份者实施了构成要件的行为,无身份者仅实施了共犯行为;三是无身份者实施了构成要件的行为,有身份者仅实施了共犯行为。
在第二种情形下,根据共同犯罪的从属性理论,可以将无身份者的共犯行为纳入修正构成要件中考虑,其行为的定性以对有身份者行为的评价为准,这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的认识是较为一致的。
但需要说明的是,实践中也存在将无身份者的共犯行为单独定罪的司法判例。
例如,行为人将他人的肢体故意损伤,然后指使其“碰瓷”诈骗,有的法院将行为人直接以故意伤害罪定罪。
实际上,这属于共犯行为同时构成其它罪名的构成要件行为的特殊情形。
由于实行行为具有相对性,此罪中的帮助行为可能是彼罪的实行行为,为实现罪刑相适应的目的,可以采用竞合犯理论,对行为人的行为择一重罪处罚。
但是,在行为人的共犯行为不能单独构成犯罪时,则不存在上述问题。
至于上述第一种情形和第二种情形,由于同时涉及对实行行为、犯罪主体、共同犯罪等一系列传统刑法理论难题的理解,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混合身份主体共同犯罪有关问题研究
2 0 1 3年 1 O月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J o u r n a l o f So u t h we s t Ag r i c u l t u r a l Un i v e r s i t y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Ed i t i o n)
其研 究尚未形成较为系统的体系。因此 , 在介绍 混合身 份主体共 同犯罪 的概念 、 特征 、 成立条件 、 学 术 界 关 于 其 定 性 理 论 的 基 础 上 , 澄清学者们对共同犯罪构成要件 , 身 份 犯 之 立 法 根 据 等 基 本 问题 的 争 议 。 混 合 身 份 主 体 共 同犯 罪 有 两 种 : 一 是 混 合 身 份 主 体 共同实施纯正身份犯 ; 二 是 混 合 身 份 主 体 共 同实 施 不 纯 正 身 份 犯 罪 。 针 对 第 一 种 情 形 , 应以犯罪 构成要件 符合说为 主, 兼 采 用 想
混合 身 份主体 共 同犯 罪是 共 同犯 罪 的一种 特殊 形态 , 对 于其 定 性 处 罚 问 题 , 我 国刑 法 理 论 虽 有 研 究, 但 尚未达 成共 识 。刑事 立 法 的相关 规定 , 无 论从 广度 还是 深度 上讲 都 相 当 匮乏 , 在 实 践 中遇 到混 合 身份 主体 共 同犯 罪 问 题 常 出 现 无 法 可 依 的 尴 尬 局
混 合 身 份 主体 共 同犯 罪 , 又 称 为 混合 主体 共 同 犯罪 , 是 指 有身 份 主 体 与无 身 份 主体 或 者 具 有 不 同
身 份 的人共 同实施 身份 犯 的情形 。 其 特征 如下 : 第一 , 混 合 身 份 主体 共 同犯 罪 是共 同犯 罪 的一 种特 殊 形式 , 具备 共 同犯 罪 的基本 特 征 。因此 , 对 于 这一 特 殊形 态 的认 定 , 离 不 开 对 共 同犯 罪 理 论 及 相 关刑 事 立法 规定 的理 解 。
混合身份共同犯罪定性问题探讨
界有着激烈的争论 , 观点各异 , 但主要有 以下几种观点 :
在混合身份共同犯罪中 , 为了解决定性之困难 .必须运用部分犯 “ 关于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实施犯罪如何定性的问题, 我国理论 他认为 , 罪共同说以及想 象竞合犯的原理” 。因此 ,无身份者 与有身份者 的共 同 “ 应认定 为较重罪 的共 第一种观点是主犯决定说。该学说认为, 混合身份共同犯罪的定性 故意犯罪行为同时触犯 了两个以上罪名 的情况下 ,
处。 … ” 。
纵观各种学说, 其本身都有一定的合理性 , 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缺 陷, 必须辩证地对其加以看待。 ( 主犯决定说。该种学说一方面认识到共同犯罪只能以一罪名定 一) 之; 另一方面也是从定性的准确性出发, 从整体上考虑整个案件的性质, 抓住了事物的主要矛盾。但是, 关于主犯决定说. 学界一。这一学说的主要依据是 18 95年7 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试行) ,内外勾结进行贪 》“
污或者盗窃活动的共同犯罪……应按其共同犯 罪的基本特征定罪 。共 同
同犯罪。但是, 如果将其中一方认定为较重的从犯, 导致对其处罚轻于较
月 1 1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的《 83 关于当前办理经济 轻罪的正犯时( 按较轻罪的正犯处罚更符合罪 行相适应原则 时)则应将 ,
混合身份共同犯罪是指特殊身份主体和一般主体以及特殊身份主体 为触犯两罪名的情况下, 按照以重罪论处的原则, 认为盗窃罪( 实行犯) 重
之间的共同故意犯罪, 而且该特殊身份是指“ 影响定罪” 的身份, 即犯罪构 于贪污罪( 帮助犯) 。因此,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应以盗窃罪论处。 删 成的身份。而混合身份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 之所以出现定罪问题, 主 不同的犯罪, 以及身份犯罪中行为与身份可能出现分离。因此, 当共同犯 杂, 若各行为人都有身份时, 则更加困难。 案例1 甲为非国家工作人员, : 是某国有控股公司的主管财务的副总 经理, 乙为国家工作人员, 是该公司财务部主管。甲与乙勾结, 分别利用 各自的职务便利, 共同侵吞了本单位的财物 1 0 0万元。 对该案应如何定性?这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 因为都有身份的存 第三种观点是实行犯的实行行为决定说。该学说为马克昌教授所主 的……无身份者教唆帮助有身份者实施或与之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罪 件行为来定罪, 即使无身份者是主犯, 也不影响上述的定罪原则。 … ” 第四种观点是折中说。该学说认为:对于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 “ 实施犯罪的案件的定性, 应当坚持以特殊身份说为基础, 以职务利用说为 补充的原则。即对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犯罪的案件, 对行为人
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犯罪之定性研究
第 4卷第 5 期
20 0 6年 5月
经 济 与 社 会 发 展
EC ONO C AND S CI MI O AL DEV OP EL MEN T
VOL 4. . _ No 5 MAY. 0 6 2o
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 同犯 罪之定性研究
根据折中说 的观点 , 在不能由无身份者实施部 是盗窃 , 同案犯 中的国家工作人 员无论是否利用职
[ 收稿 日期]20 — 4— 1 06 0 0 [ 作者简介]曹娜(9 2 ) 女, 18一 , 广东惠州人, 中山大学法学院2o 级硕士 04 研究生, 究方向: 研 比较刑法学。
15 4
笔者同意以特殊身份说为基础 、 以职务利用说 为补充的主张。但对共 同犯罪人 以有 身份者构成
之罪或职务犯罪定性反比以无 身份者所构成之罪 定性处罚要轻的情形 , 笔者不主张按重罪定性 , 认 为仍应按照上述原则所定的罪名定罪。理由如下 :
定 身份 , 就不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问题。因此 ,
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 , 分别利用各 自的职
务便利 , 共同将本单位财物 占为己有 , 按照主犯 的 犯罪性质定罪 。 ”
2 分别说。该 说认 为应 根据犯罪主体的不 同 . 而区别对待 , 有身份者按特定 犯罪处 , 无身份者按
普通犯罪处。如有学者认为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 以行为人具备一定的身份为前提 的。如果没有一
员共同利用各 自的职权侵 占企业财物时, 是定职务
侵 占罪还是 贪污罪?是 统一定 罪还是分 别定 罪? 两种犯罪的法定刑不同 , 法律后果也不一样 。我 国
罪定罪。这一学说一直 为实务 界所支持 ,95年 18
司法工作人员参与无身份者实施真正身份犯的共犯成立类型研究
司法工作人员参与无身份者实施真正身份犯的共犯成立类型研
究
杨金彪
【期刊名称】《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6(000)001
【摘要】根据共犯处罚的根据论中的修正惹起说,以及对实行行为的实质理解,在司法工作人员参与无身份者实施以司法工作人员身分作为构成要素的真正身份犯时,司法工作人员只能构成间接正犯,而不能构成教唆犯.而无身份者只能构成帮助犯,不能构成实行犯.
【总页数】5页(P65-69)
【作者】杨金彪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0.4
【相关文献】
1.司法工作人员参与无身份者犯罪的共犯类型 [J], 杨金彪
2.司法工作人员与无身份者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的共犯成立类型 [J], 杨金彪
3.无身份者参与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真正身份犯的共犯成立类型 [J], 杨金彪
4.真正身份犯之共犯问题研究 [J], 黄梦琪
5.共犯与身份——对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的定罪问题研究 [J], 范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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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受贿若干问题探讨
共 同 受 贿 若
干
问
题
探 讨
[ 键 词 ]共 同受贿 ; 罪 ; 关 犯 亲属 ; 片面 共犯 [ 者简 介 ]刘 佳 男 , 北经 贸大 学经 济法 专业硕 士研 究 生 , 作 河 主要从 事 经济犯 罪研 究 卫 倩 . 北 经 贸大 学 经济 法专 业 硕 士研 究生 , 要从 事 财税 法 研 究 河 主
要 分 子也 可 以是 共 同 犯 罪 中起 主要 作 用 的 犯 罪分 子 。在 司法实践 中 。 同犯罪 的 主犯 共
情 况 区别 对 待 ,凡 无 身份 者 能 够 参 与真 正 身 份 犯 的部 分 实行 行 为 的 。可 以与有 身份
可能有 多个 。 果其 中既 有有 身份 者也 有无 者构 成共 同实 行犯 ” 如 ③ 身份者 。 当按 哪一 个 主犯定 罪 呢?简单 地 应 第三 种 观 点认 为 ,应 以有 身 份 者 的 实 “ 以 主犯 犯 罪性 质 定性 是 不 合适 的 。 况 “ 何 关 行 犯 的 实 行 行 为 定 罪 。 ④ 者 比 较赞 同此 ”笔 于主犯 的 问题还存 在着 意见分 歧 ’ 种观 点 。 首先 , 充分 承认 了主 体特 定 身份 它
共 同 受
共 同实 行 犯 的 同时 ,强 调 了有 身份 者 的 身 罪结 果上 都更 为复 杂 , 因而 也具 有更 大 的社
份 或职 务 对 犯罪 性 质 的决 定 性 作用 。正 如 会危 害性 。 特别是 在 司法实 践 中由于很 难证
贿
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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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 也给 台湾学 者 高 仰止 所 指 出 :无 身 份 或特 定 关 明共 同犯 罪人 之 间存 在共 同故 意 , “
身份犯的基础性问题研究
理 论的研究要么局限在有个具体罪名、 要么就局限在个别问题的说明
上 解 决有 关 身 份 犯 问 题 , 要 必须 将 身 份 犯 理 论 作 为一 个 有 着 完整 逻
人要素” 17 年瑞士刑法称为“ 、91 特殊身份关系、 资格及情状”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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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 【自 基 础 性 问 题 研 究 分 ! 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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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刑法中, 有些犯罪的主体是 由特殊的主体构成, 刑法理论上将其称之为身份犯。在刑法理论上研究身份犯无论 是对 行为人 的定 罪还是 量刑 都有很 大 的理论 价值和 实践价 值 ,而我 国刑 法典对 此 问题 没有 明确具 体和 具有可 操作 性的规 定。所以, 本文对身份犯的本质作一探讨 , 目的在于更好的理清有关身份犯的问题。
份 的 表 述 时不 尽 相 同 的 , 比如 17 96年 的联 邦 德 国 刑法 称 为 “ 定之 个 特
中图 分类 号: 94 D 1
身份犯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虽然有关身份犯的理论一 直都是刑法理论的“ 老成 员” 古今中外的刑事立法都可 以看到有关身 , 份犯 的规定, 但是 , 绝不能说有关身份犯的诸多问题 已经达成共识, 特
了我国身份犯理论与大陆法 系刑法理论 中有关身份犯理论的脱轨, 更
导致 了身 份 犯 理 论 问题 在 刑 法 理 论 中 的尴 尬 地 位 二、 “ 对 身份 犯 ” 的分 析
而反映出来的、 个人在社会生活中所 处的位置 , 其本质是 反映人的社 会地位。 一个人所 具有 的身份是 与他周 围的人相比较而产生的 , 与不 同的人相比就会有不 同的身份, 因此, 一个人随着经济状况、 社会地
共同犯罪中的身份问题研究
、
条和最高人 民法院 《 解释 》第 1 、第 2条所确 条 立的以实行犯 的性质来认定共 同犯罪性质的标准, 以及最高人 民法院 《 解释 》第 3条所确立 的以主 犯 的性 质 来 认定 共 同犯罪 性 质 的标 准 。 于 这两 种 关 标 准 各 自的优 劣及 其 合 理性 ,完全 可 以展 开论 述 , 仅从这种多标准并存的做法本身来看, 当说是有 应 悖于立法的统一性 的, 在司法 实践的运用过程 中势 必会遇 到麻烦 。这一 问题 的前提是 明确 “ 无特殊 身份者能否成 为纯 正身份犯之共 同实行犯 。 ” 刑法学界对于无特殊身份者教唆有特殊身份者 实施纯正身份犯的场合似乎争议并不大 , 而争论主 要集 中在无特殊身份者能否成为纯正身份犯的共同 实行犯上 。 对此刑法学界主要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 种 观点 : 主张 “ 肯定说 ”的学者 多以强奸罪这一 比较 典型 的例 子来 阐述 其 理 由, 为该 罪 的主 体 要求 是 认 男子, 由于 强奸罪 的实行行为 由两部分组成 :即 强行与妇女进行性交 的奸淫行为, 但可以实施暴力 等手段行为,和 以暴 力、胁迫等手段行 为,两者 都是实行行为的一部分 , 尽管女子不能直接实行奸 淫行为 。因而 ,在 女子将被 害妇女手脚按住 ,使 男子得 以顺利强奸的场合 , 女子就能构成强奸罪的 共 同实行犯 。 而 主 张 “ 定 说 ”的 国 内外 学 者 提 出 了各 自 否 不 同的理 由:前苏联著名刑法学家特 拉伊宁教授 解释说 :“ ……非公职 人员可 以是渎职 罪的组织 犯 、 教唆 犯 或 帮 助 犯 ,但 是 渎 职 罪 的执 行 犯 却 只 能是公职人 员。之所 以有:2 6 0 — 0 — 2 0 2 0 作者简 介 :殷凯桦 ( 1一 ) 1 8 9 ,女 ,华 东政 法学院 2 4级刑法学硕 士研究生 。 0 0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犯罪 , 将会给公民造成二次甚至三次侵害 , 为其他 成
犯 罪 的源 头犯 罪 。长 期 以来 , 国刑 法更 侧 重对 公共 我
周某处 以2 00 50 余元的价格购买 的上述信息 , 自己进
行 短信 群发 并 向 吕某 出卖 , 法获 利数 万元 。周某 是 非 某 软件 公 司派 驻 陕西 某 著 名 通 信 运 营 商 分 公 司负 责 计 费经 营 系统 的工 程 师 ,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 该 通 信 其 从 运 营 商 的后 台数据 库 中提 取 了近 10 40余万 条 的 手机 用 户信 息 , 将 该 信 息 出售 给 何 某 , 法 获 利 2 00 并 非 5 0 余 元 。西安 市 雁塔 区人 民检 察 院 以非 法 获 取 公 民个 人 信 息罪 对何 某 、 吕某 、 某依 法 批准 逮捕 , 出售公 刘 以 民个 人信 息罪 对周 某依 法 批 准逮 捕 。
二、 犯罪 客 观方 面与 犯罪 主体 的理解 ( ) 罪客 观 方 面的理 解 一 犯
利 益 的保 护 , 侧重 对 个人 财产 权 、 生命 权 的保 护 , 缺 而 乏 对公 民个 人信 息 、 人 隐 私 的保 护 。从 目前 来 看 , 个 侵 害公 民个人 信 息 的行 为 已远非 民事法 律 、 行政 法律 所 能 规制 。为 了 强 化 对 公 民个 人 信 息 安 全 的 保 护 , 《 刑法 修 正案 ( ) 第 七 条在 《 法》 23条后 增 加 七 》 刑 第 5
一
条 , 为第 23条 之一 ( 作 5 以下简 称 “ 条 ” , 本 ) 规定 侵
犯公 民个人信息 , 情节严重 的构成犯罪 , 这也是对 近 年来 1 3 益严峻的侵犯公 民个人信息案高发的一个 刑 法 回应 。
关于无身份者能否构成纯正身份犯的实行犯的探讨
关于无身份者能否构成纯正身份犯的实行犯的探讨作者:祝雨晴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19年第10期【摘要】无身份者能够同有身份者构成纯正身份犯的共犯,目前在理论和学界都得到广泛认可。
其中的共犯又一般是指狭义的共犯,即教唆犯和帮助犯,表现为非身份者利用、借助有身份者之手实施身份犯罪。
而对于无身份者能否构成纯正身份犯中的共同实行犯的问题,我国没有明文规定,世界各地刑法理论也意见不一,众说纷坛。
该问题的解决直接影响着身份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的认定以及参与人的刑事责任分配问题。
【关键词】无身份者身份犯实行犯单一行为复合行为一、我国刑法理论存在的三种观点1、肯定说,即主张无身份者可以实施身份犯的实行行为,因此其可以成为身份犯的共同正犯。
如张明楷教授认为,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与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可以构成特殊身份的犯罪的共同正犯。
他在具体分析强奸罪时指出,在强奸罪中,妇女本人虽然不能直接实施与妇女性交的行为,但是妇女为了男子的强奸得逞而实施胁迫手段,而这一行为正是强奸罪的实行行为的一部分,这就表明,妇女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实行犯。
2、否定说,即认为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不能构成纯正身份犯的共同实行犯。
如陈兴良教授认为,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与没有特定身份的人之所以不能构成法律要求犯罪主体具有特定身份的犯罪的共同实行犯,就在于没有特定身份的人不可能实施法律要求犯罪主体具有特定身份的犯罪的实行行为。
身份是犯罪主体的构成要素之一,对犯罪行为的性质具有决定意义。
3、折衷说,认为对此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分实行行为的性质区别对待。
如马克昌教授指出,某些真正身份犯,无身份者并非不可能实施部分实行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完全否认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构成共同实行犯的可能性,似与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不合。
因而主张,凡无身份者能够参与真正身份犯的部分实行行为的,可以与有身份者构成共同實行犯;凡无身份者根本不能参与真正身份犯的实行行为的,无身份者不能构成共同实行犯。
纯正身份犯之共犯问题研究
纯正身份犯之共犯问题研究[摘要]纯正身份犯的共犯问题是整个共犯与身份问题的核心。
在无身份者能否构成有身份者实施的真正身份犯的共同实行犯这一问题上,还存在异议,本文认为应以无身份者能否参与真正身份犯的部分实行行为为标准来判断无身份者是否可以成立有身份者的共同实行犯。
在无身份者教唆、帮助有身份者实施真正身份犯的定性上,可以考虑采用“核心角色说”并结合“法益衡量补充规则”的方法来解决这一问题;在有身份者教唆、帮助无身份者实施真正身份犯的定性上,宜将有身份者作为间接正犯处理。
[关键字]纯正身份犯;不纯正身份犯;共犯所谓身份犯,一般认为是由于一定的身份而成立的犯罪或影响刑罚轻重的犯罪。
而研究身份犯的重点和难点在于身份犯的共犯问题,特别是纯正身份犯与共犯的关系问题,本文拟从四个方面对此问题进行阐释。
一、纯正身份犯与不纯正身份犯的界分从各国立法和理论上来看,把身份犯和共犯联系在一起的身份犯的类型是纯正身份犯和不纯正身份犯。
纯正身份犯和不纯正身份犯的分类是根据犯罪主体的身份对定罪量刑的影响而做的一种分类,也是中外刑法学者较多采用的分类方法。
这种分类方法是以日本刑法第65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为依据的。
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在涉及犯罪主体的特定身份对共同犯罪的定性影响时也有相似的规定。
纯正身份犯,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必须具有一定身份才能成立该犯罪,即行为人的特定身份是犯罪成立的要件。
换言之,若该主体无某种特定身份,即使实施了同样的行为,也不能构成该种犯罪。
这种特定身份具备与否,是刑罚可罚性之基础,决定着犯罪是否成立,并且影响犯罪的性质。
我国刑法中有很多关于纯正身份犯的规定,如刑讯逼供罪,若不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即使实施了同样的行为,也不能构成该罪。
不纯正身份犯,是指不以行为人的特定身份为犯罪构成要件,而以之作为刑罚加减根据的犯罪。
具体而言,行为人是否具备特定身份不影响犯罪是否成立,而仅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大小;有身份者和无身份者均可实施该罪,但对有身份者而言,在刑罚上要有所区分,即会出现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的情况。
真正身份犯之共犯问题研究
真 正 身 份 犯 之共 犯 问题 研 究
郝 晓玲 王 拓
(. 西 省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法 律 系 , 1山 山西 太 原 0 0 1 ;2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刑 事 司 法 学 院 , 京 10 8 ) 302 . 北 0 08
摘
要 : 正身 份 犯 ( 成 身 份 犯 ) 真 构 的共 犯 问题 是 整 个 共 犯 与 身 份 问题 的 核 心 。 从 可 能 性 上 讲 , 真 正 身 份 犯 非
犯 的场合 , 即非身 份 者 与 有身 份 者 成 立 共 同犯 罪 时
应 当如何 处理 的问题 。本 文拟从 四个 方面 对此 问题 进 行展 开 。
一
、
无 身份者 是否 可 能成立 有 身份者 的共 犯
Hale Waihona Puke 不 具有构 成 身份 的人 与具有 构成 身份 的人共 同 实施 真正身 份犯 时 , 具 有 真 正身 份 的行 为 人是 否 不 构 成真 正身 份犯 的共 犯 ?应 当说 , 一 问题 在 大陆 这
为人 不具 有特 殊身 份 , 罪也 成立 , 犯 但影 响刑 罚 的轻 重 。例 如 , 诬告 陷 害罪 的实施 主体 是一 般 主体 , 是 但 如果 国家机关 工 作人 员 犯 诬 告 陷 害罪 的从 重 处 罚 , 所 以 国家 机关 工作 人 员 的身 份 , 然 不 是诬 告 陷害 虽 罪 的构成 要件 要 素 , 是从 重处 罚 的根 据 。 却 关 于 身份 犯 的难 点在 于 其 与共 犯 的 关 系 问题 ,
本 条第 ( ) ( ) 一 、二 所列 举 的罪犯 通谋 的 , 以共 同犯 罪 论 处 。 其 中( ) ” 二 是关 于 国家工作 人 员受贿 罪 的处 罚 规 定 。依据 该条 , 国家 工 作人 员 与 国家 工作 人 员 非 事 先 通 谋 , 同受 贿 的 , 以 受 贿 罪 的 共 犯 论 处 。 伙 应
真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是指什么
真正⾝份犯的共同犯罪是指什么 在刑法理论上,通常将以特殊⾝份作为主体构成要件或刑罚加减依据的犯罪称为⾝份犯。
⾝份犯可分为真正⾝份犯和不真正⾝份犯。
你对真正⾝份犯制度多少呢?下⾯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真正⾝份犯的相关法律知识。
真正⾝份犯的共同犯罪 总的原则:按照正犯(实⾏犯)定罪。
(⼀)真正⾝份犯的共同犯罪 1、⽆⾝份者与有⾝份者的共同犯罪 不具有构成⾝份的⼈,不能单独成⽴该类犯罪,但可以与有⾝份者成⽴⾝份犯的共犯。
如普通公民不可能独⽴构成脱逃罪,但可以与罪犯成⽴脱逃罪的共犯。
2、具有不同构成⾝份的⼈共同犯罪(两者均有特殊⾝份) 难点总结: 例1: 妻⼦帮助丈夫(国家⼯作⼈员)收受贿赂。
丈夫是正犯(实⾏犯),⼆者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妻⼦是共犯(帮助犯)。
例2: 甲、⼄开车来到某公司,欲盗窃公司仓库,对公司保安经理王某(正式职员)说:“只要你放⾏,弄到值钱的,有你⼀份。
”王某答应。
甲、⼄盗窃了公司财物。
甲、⼄是盗窃罪的正犯(实⾏犯),甲、⼄和王某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王某是共犯(帮助犯)。
例3: 国有控股公司⾥,甲是安保经理(国家⼯作⼈员),⼄是物流主管(⾮国家⼯作⼈员)。
⼄利⽤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财物过程中,请求甲不要声张,甲答应。
⼄是职务侵占罪的实⾏犯,甲、⼄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甲是帮助犯。
例4: 甲、⼄开车来到某公司,欲盗窃公司仓库,对公司保安经理王某(正式职员)说:“你打开门,我们⼀起偷,偷到的东西你拿七成。
”王某答应照办,并分得财物。
甲⼄与王某构成共同犯罪。
甲⼄同时触犯盗窃罪(实⾏犯)和职务侵占罪(帮助犯),想象竞合,择⼀重罪论处,⼀般定盗窃罪(实⾏犯)。
王某同时触犯盗窃罪(帮助犯)和职务侵占罪(实⾏犯),想象竞合,择⼀重罪论处,⼀般定职务侵占罪(实⾏犯)。
例5: 甲(投保⼈)和⼄(保险公司职员)合谋诈骗保险公司的保险⾦,由甲负责制造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索赔材料,由⼄负责保险公司内部理赔。
浅议共同犯罪中的身份犯
实践 过程 中, 出现很 多共 同犯罪 中的部 分犯罪 主体具有 某种
所 只有在 罪名相 同的前 提下 , 才可 以将共 同正犯 以共 特 殊 身份 的时 , 对其 定罪量 刑有 不 同的现 象 : 比如 公 务员教 唆非 基础上 , 以,
公务 员盗窃其 他 公务员 管理 范围 内的国家财 产 : 邮政 工作人 员教 犯相 论处 , 说成 是共 同正犯 与教 唆犯 、 或 帮助 犯之 间具 有共 犯 的
员 的身份不 影响 诬告 陷害罪名 的成立 与否 , 但却是最 终量刑 时从 之间不 认 同之 处就 是对共犯 为何称 其为 “ 同的 问题 ” 共 的认 定上 。
重处 罚 的重要 依据 。
犯罪共 同说理论 认 为的共 犯 是指 数人 共 同实施 并 成立 同一 个犯罪 行为 。 就是 说 , 理论 的共 犯是 成立 在“ 同 的故意 ” 也 该 共 的
正犯 行为 , 须具 有什 么要素 的概念上 的 问题 : 名 的从属 性探 必 罪
讨的重 点则是共 犯是 否必须 与正犯 成立 相 同罪 名 , 探讨 的前提 其 同说 否定 的是罪 名 的从属性 , 这正 是犯 罪共 同说所 赞 同 的。 而 归根结底 , 所有 问题讨论 的最 终去处还是 罪名从属 性的 问题 。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e A d S cey S
己 年 1月 ( ) 口1 D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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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 共 同犯 罪 中的身 份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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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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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 中 , 审理共 同犯 罪的 刑事案 件 时 , 出现部 分犯 罪主体 具有 特殊 的身份 , 分犯 罪主体 没有 特殊 身份 的现 象 , 会 部
可 能被 判处不 同 的罪名 , 这其 中有一个 重要 的理论作 为支撑~ 的作 为或不 作为 , 成 自己行 为 的影响 范 围的扩 张 , 而达 到其 一 造 从 共 犯 从属 说 , 学说 目前 已经 为刑法 学 界内人 士普遍 认可 , 该 它认 为芡 同犯 罪 中的共犯 是从 属于 正犯 的犯 罪 。 从表面 上来 看 , 观 其
论刑法中的共犯与身份
On Accomplice and Status in the Criminal Law 作者: 龚清宗[1];袁永朝[2];桑词友[3]
作者机构: [1]自贡市人民检察院,四川自贡643000;[2]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北京
100080;[3]四川蜀诚律师事务所,成都610072
出版物刊名: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46-50页
主题词: 共犯;身份;真正身份犯
摘要:现行刑法总则部分并没有专门规定身份,理论界对身份的理解也没有达成共识,而身份与共犯交织,使问题更加复杂化。
文章首先在论述共犯与身份基本内涵基础上,探讨身份犯的本质。
在处理共犯与身份的定罪问题上应坚持法益侵害说;在处理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时,应采用实行行为说并以法益衡量原则为补充;在有身份者帮助和教唆无身份者实施真正身份犯时,必须重视我国将身份作为特殊主体构成要件的实际情况,应对有身份者按间接正犯处理,对无身份者作无罪处理,重点打击有身份之人。
身份犯共犯之若干问题探讨
体情况,区 别对待。如我国 有的学者 主张 “ 凡无身份者能够参与真 性和共犯人之间的联系, 实际上也抹煞了 无身份者的行为对有身份
正身份犯的部分实行行为的,可以与 有身份者构成共同实行犯;凡 者的行为的从属性,最终把共同犯罪拆解为单个人犯罪,与共同犯 无身份者根本不能参与真正身份犯的实行行为的,即不能 有身份 罪的基本原理是相悖的。另外, 这种观点也极易造成司法上的不公。 者构成共同实行犯” 。 以贪污罪与盗窃罪为例,两者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是不同的,其中 笔者认为,除r折衷说外,其他两种学说都有小足之处。就肯 盗窃罪的起点刑要低于贪污罪,按照分别定罪说。对普通公民的处 定说而言, 麸同意思土体说” “ 仅闳行为人具有犯罪联络, 而不璺求 罚就有可能要重于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处罚。这显然会宽纵国家工作 实行共同行为,就认为行为人构成共谋共同正犯,割裂了主客舰之 人员的渎职行为。是与立法精神不相符的。 问的联系, 陷入了主观归罪的窠门。 法益侵害论” “ 有一定的合理性, 土犯决定说早己遭到众多学者的批评:首先,该说使定罪与量 但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因为不足所有的纯正身份犯都可以由无身 刑的关系发生倒置。主犯与从犯足按照行为人在共 犯罪中的作用 份者利用有身份者来侵害纯正身份犯所保护的法益的。』亲手犯 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主要是解决共同犯罪的量刑问题,而量刑足 c u 纯正不作为犯等,就根本不可能由无身份者实施。就否定说而言, 以定罪为前提的,主犯决定说是先确定量刑,再认定犯罪的性质, 有些学者将纯正身份犯的本质看作是对义务的违反,非身份者 具 因而有本末倒置之嫌。其次。如果主犯为二人以上,其中既有身份 宵这种特定义务,从而也 可能违反这种义务而构成纯J身份犯。 者又有无身份者,就难以认定依哪个主犯定罪了 下 这种 点显然足不确的。 为并非所有的纯正身份犯都是对特定义 实行犯决定说沌重实行犯在共同犯-  ̄0作用。无疑具有合理  ̄ 9 务的违反,如强奸非就 能解释行为人对被害妇女有什么权利和义 的一面。但当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二者同为实行犯时,按照各自所 务, 折衷说将实行行为分为可以共 实施的实行行为和不能共 犯的罪分别定罪处罚的做法又陷入了分别定罪说的窠一。 同实施的实行行为两种情形 以区别对待, 弥补了 I 述观点的 足, 身份犯决定说重视身份对定罪的决定作用。 有一定的科学性的。 因而是比较合理的。 但它不能解决不同身份者的共犯问题。而且有些纯正身份犯只要求 那么,无身 份者与有身份者在何种情况下_以共同实施犯椎的 行为人具 口 j ‘ 有特定身份即可,并不以 利用其身份为构成要件,而法律 实行行为呢?笔者认为只能在复行为犯中。所谓复行为犯,足指一 又将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分别规定为不同犯罪的,就不能以有身份 个独立的基本犯罪构成中包括数个 独立成罪的实行行为的犯罪。 街的实行行为定罪。如非邮递工作人员与邮递丁作人员托同私拆他 在纯正身份犯的实行行为为复行为犯的情况下,并非所有的实行 人信件的行为就属于这种情形。 行为都要�
身份与共同犯罪的若干问题及立法思考
对 于上 述 问题 , 国现行 刑 法 未作 明文 规定 , 者赞 成肯 我 笔
定说 。刑法 规定 的 只能 由具 有某 种特 定 身份 的人才 可 实施 的 犯 罪 , 以分 为两 种情 况 。 其 中一 种 情 况 是 只要 行 为 人具 有 可
教 唆犯 或 帮助 犯 , 是渎 职 罪 的 执 行 犯 却 只能 是 公 职 人 员 。 但
( ) 特定 身份 者 能否 成为 身份 犯 的实 行犯 问题 。所 谓 一 无 实行 犯 , 指 在犯 罪 中直 接 实 施 了作 为某 种 犯 罪 构成 要 件 之 是 行为 的 人 。关 于元特 定 身份 者能 否成 为 身份 犯 罪的 实行 犯 问 题 , 刑法 理 论界 颇有 争议 , 在 主要 有 以下 几种 观点 : 1 否 定说 。认 为 无 身 份 者 不 能 与有 身 份 者 构 成 真 正 身 ,
对待 。某 些要 求特 殊 主体 的犯 罪 实行行 为 , 其性 质上 看 , 从 不
可能 由其他无 特定 身 份 者 与 有 特 定 身 份 者 一 起 实 施 实 行 行
为 , 只能 由具 备 特定 身 份 者 实 施 , 此 种 犯 罪 构 成 的情 况 而 在
下 , 特定 身份 者就 不可 能 与有 特定 身份 者构 成共 同实行 犯 。 无 另一 些 要求 特殊 主体 的 犯 罪 实行 行 为 , 其性 质 上 看 可 以 由 从 无特 定 身份 者与有 特 定 身份者 共 同实施 , 此种犯 罪情 况 下 , 在 应 当承 认 无 特 定 身 份 者 可 与 有 特 定 身 份 者 构 成 共 同 实 行
谢 治 东
( 杭州 商 学 院法学 院 , 江 浙 杭州 30 1) 10 2
纯正身份犯的共犯问题研究重点
纯正身份犯的共犯问题研究【作者】张本勇【作者简介】张本勇,华东政法学院,上海200042 张本勇,华东政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研究生,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内容提要】在纯正身份犯和非身份犯的共同犯罪中,有身份者的实行行为决定了共同犯罪的性质,根据共犯从属性的基本原理,无身份者应当按照有身份行为人所构成的犯罪进行定罪;在不同纯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应当按照主要实行犯的性质进行定罪或者按照罪数理论进行定罪。
【摘要题】理论探讨【关键词】纯正身份犯/共犯从属性/身份机能/主要实行行为中图分类号:DF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512(2006)06—0094—06 一、关于纯正身份犯的概念及纯正身份犯共犯的基本问题(一)纯正身份犯的概念在刑法上,身份是指行为人具有的、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和量刑轻重要素的特定主体资格,如国家工作人员、男子、未成年人等。
因此,身份犯是指刑法所规定的、以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已具有的特定身份作为定罪或者量刑要素的犯罪。
我们可以根据身份犯的定罪因素和量刑因素,进一步将身份犯划分为纯正身份犯和不纯正身份犯。
刑法通说认为,纯正身份犯(构成身份犯)是指刑法所规定的,以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已具有的特定身份以及基于特定身份的特定实行行为,作为犯罪成立要素的犯罪。
纯正身份犯没有身份就不构成特定的犯罪,并且无身份者也无从单独实施纯正身份犯的实行行为,如贪污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等。
不纯正身份犯又叫加减身份犯,是指刑法所规定的,以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已具有的特定身份,作为刑罚加重或者减轻因素的犯罪。
不纯正身份犯没有身份也构成犯罪,但有无身份其法定刑轻重不一,如国家工作人员构成非法拘禁罪要从重处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等。
本文将着重研究纯正身份犯(下文简称身份犯)的共犯问题。
(二)大陆法系关于身份犯的共犯问题的基本观点及对各观点的评析纯正身份犯的身份是构成身份,无身份者无法单独实施身份犯的实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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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犯共犯若干问题研究摘要在刑法理论中,有些犯罪的主体是由特殊主体构成的,刑法理论上将其称之为身份犯。
分析不同身份的犯罪人在其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从而判断其具体的刑事责任极其程度,是深入研究共同犯罪必然涉及的具有重要理论与实践意义的问题。
鉴于刑法理论的通说把身份犯分为纯正身份犯(真正身份犯)与不纯正身份犯(不真正身份犯),纯正身份犯关乎定罪,不纯正身份犯影响量刑。
笔者以此分类为基础,分析刑法中的身份犯问题,研究最多、争议最大的当属有纯正身份者参与到共同犯罪中时而引发的一系列争论。
因此,本文试就共同犯罪与纯正身份中的有关问题作一探讨。
关键词:纯正身份犯共同犯罪犯罪构成AbstractIn the criminal law theory, some crime main body is by the special main body constitution, criminal law theory general it called it violates the status.Analyzes the different status crime person's in its common crime function, thus judges its concrete legal responsibility extremely degree, is the thorough research common crime involves inevitably has the important theory and the practice significance question.In view of the fact that the criminal law theory logically coherent argument violates authority the status for the pure status violates (true status to violate) violates with not the pure status (untrue status to violate), the pure status violates concerns determines guilt, not the pure status violates the influence discretion of punishment, the author take this as the classification is a foundation, analyzes in the criminal law the status question, the research are most, disputes in a big way when has a series of arguments which in the pure status participation common crime initiates from time to time.Therefore, this article tries on in the common crime and the pure status related question makes a discussion.Key word: The pure status violates the common crime crime constitution一、纯正身份犯及共同犯罪相关概念探析纯正身份犯是不纯正身份犯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刑法理论深入研究纯正身份犯,在司法实践中对其定罪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有纯正身份者参与到无纯正身份者的共同犯罪日益突出,因此,对于纯正身份问题的研究也随之而然的拓展到了共同犯罪理论的研究领域。
而要科学全面地把握上述问题,首当其中的是理解身份犯的正确涵义。
(一)身份犯概念的界定日本刑法理论界一般认为,凡是在构成要件上需要一定身份的犯罪,就被称作身份犯。
如日本学者中山敬一认为:“不是只有‘者’这个表述一般主体的词语,也存在明示只具有‘女子’、‘公务员或仲裁人’、‘医师、药剂师、医药品贩卖者、助产妇、律师、辫护人、公证人’这样的特殊身份者才成为犯罪主体的刑罚法规。
在我国,后者即构成要件上行为者有一定的身份被认为必要的犯罪,叫身份犯……”木村龟二也认为,规定只能以具有一定身份者作为犯罪主体的犯罪,叫做身份犯①。
在我国的刑法学理论中关于身份犯的概念在认识上也不一致,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将身份犯定位为犯罪人,认为身份犯即常人犯的对立,是指以一定身份或其他特定关系为犯罪构成要件或刑罚加减免除原因的犯罪人。
另一种观点则将身份犯定位为一类犯罪,认为身份犯既包括以法定特殊身份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也包括以法定特殊身份作为刑罚加减根据的犯罪。
通过以上的考察,笔者亦认为,身份犯就其一般意义而言,应当是指犯罪人,而不是指一类犯罪。
刑法理论通说将身份犯分为纯正身份犯与不纯正身份犯,前者是指以特定身份为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后者则是以特定身份为刑罚之从重、加重、从轻、减轻或免除条件的犯罪。
见解二包括了纯正身份犯,也包括了不纯正身份犯,其范围超出了纯正身份犯,故第二种观点有失偏颇。
(二)纯正身份犯概念的界定基于以上论述,笔者认为身份犯是指行为人具有的、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和量刑轻重要素的特定主体资格,如国家工作人员、男子、未成年人等。
因此,身份犯是指刑法所规定的、以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已具有的特定身份作为定罪或者①转引自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7页。
量刑要素的犯罪。
我们可以根据身份犯的定罪因素和量刑因素,进一步将身份犯划分为纯正身份犯和不纯正身份犯。
刑法通说认为,纯正身份犯(构成身份犯)是指刑法所规定的,以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已具有的特定身份作为犯罪成立要素的犯罪。
犯罪嫌疑人在没有特定身份时就不构成特定的犯罪,并且无特定身份者也无从单独实施纯正身份犯的实行行为,如贪污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等。
不纯正身份犯又叫加减身份犯,是指刑法所规定的,以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已具有的特定身份,作为刑罚加重或者减轻因素的犯罪。
不纯正身份犯没有身份也构成犯罪,但有无身份其法定刑轻重不一,如国家工作人员构成非法拘禁罪要从重处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等。
(三)共同犯罪概念的界定按照我国刑法的理论通说及相关的司法规定,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这一定义揭示了共同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1)二人以上;(2)共同的犯罪故意;(3)共同的犯罪行为。
②“二人以上”指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的人。
而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对此亦明确规定,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其中的二人是最低限制,一人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共同的犯罪故意”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各共同犯罪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
“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在共同故意地支配下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形成一个整体。
共同的犯罪行为根据其表现形式的不同可分为:共同的作为;共同的不作为;作为不作为的结合。
按其犯罪的阶段可分为:共同的实行行为;共同的预备行为;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结合。
按其分工情况可分为: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
可以说,共同犯罪的上述三个条件紧密相连、缺一不可。
二、共同犯罪中的定罪与纯正身份在纯正身份犯的情况下,两个以上具有相同身份者共同实施犯罪,其定罪量刑没有问题。
值得研究的是,无纯正身份者与有纯正身份者共同犯罪的场合,因无纯正身份者本身不能单独实施纯正身份犯,但能否与有纯正身份者共同实施该罪以及应当如何定性?这在刑法解释论上是一个非常特殊的问题,换言之,纯②转引自张明揩:《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15页。
正身份犯的关键性在于它给予共犯人以怎样的影响。
以下分不同情况予以论述。
(一)共同实行犯的定罪与纯正身份纯正身份犯要求具备特殊的身份才能构成犯罪,当然这是对单独实行犯而言的,在无身份者与有纯正身份者共同犯罪从而实现纯正身份犯的场合,无身份者能否构成这种身份的共同实行犯,这是研究纯正身份犯之共犯的核心问题。
对此,我国刑法理论中存在着肯定说、否定说及折衷说三种不同的认识。
肯定说的学者以强奸罪为例,认为强奸罪的实行行为是由两个环节的行为组成,即手段行为和奸淫行为,两者都是实行行为的一部分,既然妇女可以实施强奸罪的手段行为,虽然不能实施奸淫行为,但仍可构成强奸罪的实行犯。
此外,在妇女教唆强奸的情况下,如果被教唆者没有实施强奸罪,妇女仍然构成强奸未遂;在被教唆者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实施强奸的情况下,妇女则为强奸罪的间接正犯③。
否定说的观点认为,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与没有特定身份的人之所以不能构成法律要求犯罪主体具有特定身份的犯罪的共同实行犯,即纯正身份犯的共同实行犯,就在于无身份者不可能实施纯正身份犯罪的实行行为。
因为纯正身份是犯罪主体的构成要素之一,纯正身份决定着犯罪主体的性质。
纯正身份尤其是法定身份总是和犯罪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法律在赋予其一定身份的同时,必然加诸一定的权利与义务,而且身份对犯罪行为的性质具有决定意义。
并就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实施受贿罪实行行为的观点进行批驳,认为这种观点只看到了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之间形式上的一致性,没有看到两者间的本质差别,因而错误地将此二者混为一谈④。
折衷说的观点认为,对该问题不可一概而论,而应区分纯正身份犯罪的实行行为之性质,予以不同的对待.某些纯正身份犯罪的实行行为,从性质上看,不可能由其他无身份者与有纯正身份者一起实施实行行为,而只能由具备特定身份者实施;而另一些纯正身份犯罪的实行行为,从其性质上看,可以由无身份者与有纯正身份者共同实施,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无身份者可以与有纯正身份者构成共同实行犯⑤。
③赵廷光主编:《中国刑法原理》(各论卷),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15页。
④陈兴良:《共同犯罪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56-357页。
⑤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82-583页。
笔者认为,上述三种学说,折衷说是可取的,符合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及刑法理论的要求。
肯定说与否定说的观点则是值得商榷的:首先,对于肯定说而言:某些纯正的身份犯罪的实行行为,从其性质上看不可能由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一起实施实行行为,而只能由有纯正身份者实施,在此种犯罪构成的情况下,无身份者不可能与有纯正身份者构成共同实行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