片面帮助犯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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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片面帮助犯问题研究

摘要:片面帮助犯是刑法理论和实践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本文认为在复杂的犯罪现象中是存在片面帮助犯,但是不应认定为共犯的特殊形式,文中对片面帮助犯的成立要件进行了阐述,进而对片面帮助犯的刑事责任认定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共同犯罪,片面共犯,片面帮助犯

一、片面帮助犯不是共犯

片面共犯理论在刑事理论学界一直存在着巨大的争议。肯定说认为其属于共同犯罪的一种,只是因为主观上的单方面性而称为片面共犯,且承认片面共犯主要是为了解决其刑事责任问题,带有明显的功利性。而否定说则认为片面共犯不是共同犯罪,因其无主观的联系。有的学者进而认为是间接正犯的一种,处罚同样也存在混乱和问题。

我认为对于片面共犯不应当承认其属于共犯的特殊形式。理由如下:

首先全面共犯的一般特征,即共犯之间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不但认识到自己在实施危害行为,而且其他共犯也在于自己一起实施危害行为。而片面共犯的概念中,行为人缺乏对他人危害行为的认识,也就是说根本就不具备全部共犯的普遍特征,既然

连普遍性都不存在,何谈特殊性?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对片面共犯的处理往往不是按照共同犯罪的方法处理,这显然与共同犯罪的处罚相矛盾。例如:某甲得知某乙将去丙家盗窃,便利用其在丙家左面的友邻关系,到丙家将其防盗门的锁弄坏,使其防盗门无法上锁。第二天,乙来盗窃时因防盗门未锁,顺利完成盗窃,那么乙应该作为主犯处理,甲应该作为从犯处理。但是司法实践却恰恰相反,对于实行犯乙以单独犯罪处罚。司法实践明显的否认了片面共犯的共犯性质。所谓的片面共犯不是共同犯罪,是不能按照共犯原则处罚的,否则没有理由对于片面共犯中的一部分人还得按单独犯罪处理。

综上,片面共犯不属于共犯,可以作为二种犯罪现象对此进行讨论,因此作为类型之一的片面帮助犯也就不具有共同犯罪的性质。

二、片面帮助犯的成立条件

片面帮助犯是暗中帮助他人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他人

正在实行犯罪而暗中给予其以帮助的行为。

(一)从主观方面上看,片面帮助犯必须具有帮助故意。

1.片面帮助故意的认识因素。片面帮助犯须具有双重认识:其一,认识到他人企图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所实施的是犯罪行为,以及该行为会造成一定的危害社会结果。其二,必须认识到自己是在对他人的犯罪行为予以暗中帮助,即只为他人犯罪的实施或完成暗中创造便利条件,而非自己亲自实施实行行为。

2.片面帮助故意的意志因素。与片面帮助故意的双重认识相适应,其意志因素也是双重的。其一,希望或放任自己的暗中帮助行为能为实行犯犯罪的实施或完成提供便利条件。其二,希望或放任通过自己的暗中帮助,实行犯的行为能造成危害结果。

(二)从表现形式上看,片面帮助行为是有形帮助,而非无形帮助,在大陆法系刑法上又称为物质帮助,即指给予实行犯以物质上的助力,以便为犯罪的实施或完成提供便利、创造条件。无形帮助系指以精神或心理上的助力,增强、巩固实行犯犯意,从而促成犯罪的实施或完成。

(三)从因果关系上看片面帮助犯,必须对犯罪的实施或完成具有实际的影响力,片面共同犯罪的因果关系才能成立。

(四)从参与共同被帮助者犯罪的时间上看,片面帮助行为包括事前帮助,事中帮助。

三、其他国家及地区对片面共犯的相关立法规定

英国刑法在一定范围内肯定片面共犯的存在,根据《1972年刑事审判法》,在“促成”的情况下可构成片面共犯。所谓“促成”,不仅指犯罪实施以前的帮助或鼓励,而且是他准备保证犯罪的实施并且采取适当的步骤促成其实施。

《德国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他人故意实施的违法行为故意予以帮助的,是帮助犯”。从字面意思来看,德国刑法也承认片面的故意,并没有要求“他人”知道“帮助犯”对其进行的帮助。因此,德国刑法是肯定片面帮助犯的。

《日本刑法典》总则第六十条也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的都是正犯。”第六十二条规定:“帮助正犯的是从犯。”可见,日本刑法对共同犯罪根本没有以故意为构成条件,自然不会要求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意思联络。因此,在日本刑法中也是肯定片面共犯的。

泰国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于他人犯罪前或犯罪时,以任何方法帮助或便利其犯罪,为从犯,依该罪法定刑三分之二处罚之。犯罪人不知帮助或便利之情者,亦同。”[2]该刑法明确规定了片面帮助犯的犯罪情形,并将其作为从犯处罚。

台湾现行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帮助他人犯罪者,为从犯。虽他人不知帮助之情者,亦同。”由此规定可见,台湾刑法将帮助他人犯罪的人统统规定为从犯,无论他人是否知道有人在帮助他犯罪,也就是说,即使行为人有单方面帮助他人犯罪的故意,也按从犯论处,而且,台湾刑法和泰国刑法一样,也将片面共犯限定于片面帮助犯。

澳门地区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对他人故意做出之事实,故意以任何方式提供物质上或精神上帮助者,以从犯处罚之。”从这一规定来看,构成从犯并不以被帮助者知情为前提条件,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本身就足以成立从犯,被帮助者知情与否不影响从犯成立。也就是说,被帮助者即使不知道他人帮助自己实施犯罪,帮助者仍然成立共同犯罪。由此可见,澳门地区的

法律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片面共犯,但是从其法条表述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对于片面共犯澳门刑法是持肯定态度的。

四、我国现行刑法对片面共犯的相关规定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刑法全面师承了前苏联刑法理论,对片面共犯的规定就此消失。在 1979 年刑法基础上,1997 年刑法对共同犯罪作了较明确的规定,而关于片面共犯却看不到只字片语。但是,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明确排斥片面共犯,对某些共犯的成立并不需要以全面的意思联络为要件。

保险诈骗罪的片面共犯。《刑法》第 198 条第 4 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在此场合,帮助人与被帮助人并不需要全面的共同犯罪故意,如果被帮助人并不知道帮助人为其提供条件的,由于帮助人与被帮助人没有双向的意思联络与沟通,故只能成立保险诈骗罪的片面共犯。

制造毒品罪的片面共犯。《刑法》第 350 条第 2 款规定: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该条规定的内涵与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规定一致,也包含片面共犯的情形。帮助犯与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有通谋,成立一般共犯;帮助犯与本犯无通谋,仅仅是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提供制毒原料或配剂的,则只能以片面帮助犯论处。

其实,在我国刑法分则第156条、第349条第3款及第382条第3款分别规定了走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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