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模式下的税务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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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料”涉税问题的分析和建议

“甲供材料”涉税问题的分析和建议

“甲供材料”涉税问题的分析和建议一、“甲供材料”的概念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广泛存在“甲供材料”现象。

所谓“甲供材料”,是指施工合同中的甲方(即建设单位)自行采购材料提供给乙方(即施工单位)用于建筑、安装、修缮、装饰等行为,也可以指此种方式提供的工程用材料。

由建设单位提供“甲供材料”,可以有效避免施工单位在材料采购过程中吃差价的行为,降低工程成本,保证材料和工程质量。

二、乙方“甲供材料”纳税的合理性分析以一项合同总价为1000万元的施工合同为例,其中包括甲供材料600万元。

假设此工程最终审计结果与合同约定一致,建设单位实际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400万元,向材料供应商支付货款6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因此,施工单位虽然只收到400万元工程款,但必须按照1000万元的营业额缴纳建筑安装类营业税。

对此缴税规定的合理性,很多施工企业存在疑问。

我们不妨假设600万元材料全部由施工单位采购,对应款项由建设单位付给施工企业,在此假设条件下,施工企业对按照1000万元的营业额缴纳建筑安装类营业税是没有疑问的。

现在我们在此假设条件下对施工企业的工程进行财务分析,收入为1000万元,成本为600万元材料款加上工程费,税金为33.3万元。

至此,我们再回过头来对原例中施工企业的工程进行财务分析,收入400万元,成本为工程费,税金为33.3万元。

通过两种材料供应形式下工程财务分析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甲供材料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缴税,既没有增加施工企业的税负,也不会影响施工企业的收益。

施工企业对“甲供材料”有意见,不是因为税负增加了,而是因为丧失了在材料采购中获取利益的机会,而这种利益并不是正当的。

三、对“甲供材料”缴税的征收和管理营业税条例和其实施细则都规定了施工企业要把“甲供材料”金额纳入营业额缴税,但没有任何公开的文件规定“甲供材料”征收和管理的具体流程。

如何应对施工企业“甲供材料”的税收风险

如何应对施工企业“甲供材料”的税收风险

如何应对施工企业“甲供材料”的税收风险作者:黄梅英来源:《中国经贸·下半月》2013年第02期摘要:“甲供材料”是指由工程建设方提供的原材料。

对于“甲供材料”的税务处理政策是比较明确的,但对其涉及的合同签订方式、货款支付、发票开具等问题仍不确定,并给工程建设方和施工企业带来税收风险。

本文阐述施工企业“甲供材料”的税收风险,并提出相关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施工企业;甲供材料;税收风险一、“甲供材料”的营业税风险分析“甲供材料”的营业税风险体现在施工企业没有就工程建设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给其进行施工的材料所含的价格没有并入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由于“甲供材料”中的建筑材料是甲方购买的,建筑材料供应商肯定把材料发票开给了甲方,甲方然后把购买的建筑材料提供给施工企业用于工程施工,在实践中,大部分施工企业就“甲供材料”部分没有向甲方开具建安发票而漏了营业税。

例如,甲方与施工企业鉴定了一份100万元的“甲供材料”建筑合同,假使甲方提供材料的价款为40万元,施工企业提供的建筑劳务款为6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施工企业向甲方开具的建安发票是60万元而不是100万元,如果开具60万元建安发票,则施工企业就是漏了40万元的营业额计算建筑业的营业税,应该向甲方开具100万元的建安发票就没有营业税的税收风险,为什么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基于此规定,除了装饰劳务以外的建筑业的“甲供材料”,但不包括建设方或甲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需要并入施工企业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否则存在漏报建筑业营业税的税收风险。

二、“甲供材料”的企业所得税风险分析“甲供材料”中的企业所得税风险主要体现在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由于没有“甲供材料”部分的材料发票而不能够在税前扣除,从而要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甲供材合同劳务分包税务

甲供材合同劳务分包税务

一、引言甲供材合同劳务分包是指建设单位(甲方)向施工单位(乙方)提供部分材料,施工单位负责劳务施工的一种合同形式。

在甲供材合同劳务分包中,税务处理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关系到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甲供材合同劳务分包的税务处理角度进行分析。

二、甲供材合同劳务分包税务处理原则1. 合法性原则: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依法纳税,不得逃避税收。

2. 公平性原则:甲乙双方在税务处理中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税收负担合理。

3. 透明性原则:甲乙双方应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税务处理过程公开、透明。

三、甲供材合同劳务分包税务处理方法1. 税收征管(1)甲方提供材料:甲方提供材料时,应向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凭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2)乙方施工: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依法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

2. 税收优惠政策(1)甲方:若甲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提供的材料符合国家规定的免税、减税条件,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2)乙方: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符合国家规定的减免税条件,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3. 税收风险防范(1)甲乙双方应加强合同管理,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税务处理合法合规。

(2)甲乙双方应关注税收政策变化,及时调整税务处理方案。

(3)甲乙双方应加强税务申报和缴纳,确保税收风险降至最低。

四、甲供材合同劳务分包税务处理注意事项1. 甲方应确保提供的材料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避免因材料问题引发税务风险。

2. 乙方应确保施工质量,避免因施工问题引发税务风险。

3. 甲乙双方应密切关注税收政策变化,及时调整税务处理方案。

4. 甲乙双方应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应对税务风险。

五、结论甲供材合同劳务分包税务处理是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必须关注的重要环节。

双方应遵循国家税法规定,依法纳税,确保税务处理合法合规。

通过加强合同管理、关注税收政策变化、加强沟通与协作等措施,共同应对税务风险,实现互利共赢。

“甲供材料”日益流行,税务风险值得关注

“甲供材料”日益流行,税务风险值得关注

“甲供材料”日益流行,税务风险值得关注近些年来,建筑行业基于工程质量的考虑,“甲供材料”日益盛行。

所谓“甲供材料”,是指施工合同中的甲方(即建设方)自行采购材料提供给乙方(施工方)用于建筑、安装、修缮、装饰等行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这种方式被广泛使用。

之所以如此约定,主要是因为甲方担心乙方在施工时使用劣质材料,影响工程质量。

由于“甲供材料”一般为钢筋、钢板、管材以及水泥等大宗材料,涉税金额较大,税务风险非常值得关注。

对于乙方而言,“甲供材料”的优点是可以减少材料的资金投入和资金垫付压力,避免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风险。

但是,这种合作方式却很有可能给甲方和乙方都带来不同程度的税务风险。

一般来说,“甲供材料”的税务风险主要涉及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税种。

相比较而言,和这两个税种有关的税务风险对乙方的影响更大。

在营业税方面,最大的税务风险,是建设方提供给施工方材料后,施工方未能足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这是国家为防止纳税人侵蚀营业税税基而作出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除装修企业外,“甲供材料”一般都需要并入建筑施工方的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但在实践中,由于“甲供材料”是建设方购买的,建筑材料供应商自然会把发票开具给建设方,而不是施工方。

在这种情况下,相当一部分施工企业因此想当然地认为材料是建设方购买的,与自己无关而漏缴了营业税。

比如,某单位(甲方)与施工企业鉴定了一份100万元的“甲供材料”合同,约定甲供材料的价款为40万元,施工方提供的建筑劳务款为60万元。

按照税法的规定,这家施工企业开具给甲方的建安发票应该是100万元,并按照100万元的计税依据来申报缴纳营业税。

但事实上,多数企业开具给甲方的建安发票,显示的金额却只有60万元,税务风险就此产生了。

建筑业“甲供料”的税收风险分析及应对策略

建筑业“甲供料”的税收风险分析及应对策略

2023-10-31•“甲供料”业务概述•“甲供料”业务的税收风险分析•“甲供料”业务税收风险的应对策略•案例分析•结论与建议目录01“甲供料”业务概述“甲供料”定义及运作模式•“甲供料”是指建筑工程中,由建设单位(甲方)自行采购主要材料,并将该材料直接提供给施工方(乙方)使用的业务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施工方主要负责工程的施工、安装和劳务输出,而建设单位则负责主要材料的采购。

•“甲供料”业务涉及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建筑业和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相关税收政策,建设单位和施工方在“甲供料”业务中应当分别缴纳相应的税款。

“甲供料”业务涉及的税收政策02“甲供料”业务的税收风险分析营业税计税基数不准确、计税依据不合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规范等风险。

详细描述在“甲供料”业务中,建设单位自行采购主要材料,并将材料提供给施工企业使用。

由于建设单位在采购过程中未与施工企业进行结算,导致营业税计税基数不准确,可能存在漏税风险。

此外,施工企业可能因无法取得合法凭证而无法进行进项抵扣,从而增加税收负担。

总结词营业税风险VS企业所得税风险总结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准确、无法取得合法凭证进行税前扣除等风险。

详细描述在“甲供料”业务中,由于材料采购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施工企业可能无法取得合法凭证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同时,由于施工企业未参与材料采购过程中的决策和结算,可能导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准确,存在税收违规风险。

总结词增值税发票管理不规范、进项抵扣不充分等风险。

要点一要点二详细描述在“甲供料”业务中,建设单位自行采购材料并供应给施工企业使用,可能导致增值税发票管理不规范。

同时,由于施工企业未参与材料采购过程中的决策和结算,可能无法充分进行进项抵扣,从而增加税收负担。

此外,若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将导致施工企业无法进行进项抵扣,增加税收成本。

增值税风险03“甲供料”业务税收风险的应对策略完善合同条款,明确各方责任合同是确定各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也是税务机关审查税收风险的重要凭证。

“甲供材料”涉税风险分析

“甲供材料”涉税风险分析

“甲供材料”涉税风险分析税务机关在对某企业进行纳税检查,发现该企业2009年建造厂房发生的工程材料款(钢筋、石材、管材以及水泥等)600万元均是自行采购的,已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计入本企业“在建工程”科目。

调取其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其承包范围项目写明:“土建,水、电、暖(包工不包料)每平方米人工费180元,内墙抹灰砂浆仅底灰,合同总价款100万元。

”该企业己取得施工单位开具的100万元建筑业发票。

检查人员断定,这是典型的“甲供材料”合作方式,存在施工方少缴营业税可能。

便对施工方某建筑公司进行延伸检查,调阅其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发现其2009年度承包的上述厂房工程仅就合同中规定的人工费100万元计算缴纳了3万元营业税。

显然,施工方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没有包括甲方提供建筑用材料的价款,这就造成了由“甲供材料”引发的涉税问题。

“甲供材料”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广泛使用的一种合作方式,施工合同中的甲方(建设单位)自行采购材料提供给乙方(施工单位)用于建筑、安装、修缮、装饰等工程作业。

“甲供材料”一般为大宗材料,比如钢筋、水泥、沙石等。

一般情况下,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里对于甲方提供的材料都有详细的清单。

“甲供材料”对于建设方而言,可以控制主要材料的进货来源,避免施工单位在材料采购过程中吃回扣,降低材料采购成本,保证工程质量。

对于施工方而言,可以减少购买材料的资金投入和垫付工程款压力,避免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风险。

“甲供材料”常见类型有三种:合同内列明的甲方自购材料、合同中委托乙方代购材料,还有一种是建筑安装合同内不列明,而在合同外由甲方提供建筑施工用材料。

甲方作为发包方与施工单位订立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中,约定由其负责提供全部或者部分建筑材料,这些材料是承包合同总价款的一部分,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甲方“自购材料”。

这种方式的特点是材料供货方把建筑材料增值税发票直接开具给甲方,甲方将所购建筑材料计入本企业“在建工程”科目进行核算。

“甲方供材”节税风险分析(范文大全)

“甲方供材”节税风险分析(范文大全)

“甲方供材”节税风险分析(范文大全)第一篇:“甲方供材”节税风险分析“甲方供材”节税风险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方)与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乙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般分为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两种。

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承包方式就是通常所说的“甲方供材”,即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施工企业在签订建筑施工合同中约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全部材料或主要材料,这主要是基于保证工程质量、节约工程成本等的考虑。

由于采取包工包料与包工不包料这两种工程承包方式在取得发票上存在些许差异,一些企业借此展开了节税活动。

方式一: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价款不包括由甲方自行采购的材料部分,合同中注明主要材料由甲方自行采购。

甲方根据采购的主要材料发票和乙方开具的不含“甲方供材”金额的建筑业发票结转房地产开发成本。

会计处理上,甲方购入材料时,借记“库存材料”,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当乙方领用材料时,甲方借记“开发成本”,贷记“库存材料”;乙方不进行购料核算,以用料汇总表记录甲方供料。

工程结算时,依照乙方开具的不包含材料价款的发票金额结算工程款,甲方借记“开发成本”,贷记“预付账款(银行存款)”。

方式二: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价款中包括由甲方自行采购的材料部分,但合同中注明主要材料由甲方自行采购,材料价格在合同中预先确定。

与方式一的不同之处在于:甲方按材料预算价拨付乙方抵顶工程款,乙方以用料汇总表记录甲方供料,决算时乙方按工程总造价为甲方开具发票。

会计处理上,甲方购入材料时,借记“库存材料”,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当乙方领用材料时,甲方借记“开发成本”,贷记“库存材料”;工程结算时,根据乙方以工程总造价开具的发票金额结算工程款,甲方借记“开发成本”,贷记“预付账款(银行存款)”。

方式一中,乙方按不含甲方供材部分的金额开具建筑业发票,少交了营业税。

方式二中,甲方在乙方领料时已将甲方供材部分金额计入开发成本,后又在工程结算时按乙方开具的含甲方供材部分金额的发票计入开发成本,实际上是将甲方供材部分重复计入开发成本,少交了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的“甲供材”模式涉税风险分析(老会计人的经验)

房地产企业的“甲供材”模式涉税风险分析(老会计人的经验)

房地产企业的“甲供材”模式涉税风险分析(老会计人的经验)随着房地产行业的迅速发展以及国家调控力度的加大,越来越多房地产企业意识到成本管控的重要性。

从控制成本和确保建筑施工质量的角度出发,大多数房地产企业在基建工程的施工合同中采用了“甲供材”的模式。

所谓的“甲供材”,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称甲方)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以下称乙方)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

甲供材料一般为大宗材料,比如钢筋、钢板、管材以及水泥等,当然施工合同里对于甲供材料有详细的清单。

伴随着“甲供材”方式的日益复杂化,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上的难度也日益加大。

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甲供材”模式在税收上也存在着比较大的风险,包括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

稍不注意,就会踩中税收地雷。

现在,笔者就所涉及的税种做以下的专项分析:一、营业税涉税风险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因此,从暂行条例的规定可以看出,乙方申报缴纳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应当包括甲方提供的材料。

“甲供材”在营业税上的风险主要就体现在施工方(乙方)没有就甲方提供给其进行施工的材料所含的价格并入营业额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但是,在实务中,由于开发商(甲方)从材料供应商采购材料,相应的材料发票是开具给甲方(即相应的发票抬头为甲方)。

那么乙方也无法凭借甲方的材料发票进行税前扣除,如果全额给甲方开具建安发票,则税负势必会上升。

因此,实务中,大部分施工企业就“甲供材”部分没有向甲方开具发票而漏交营业税。

例如,甲方与施工企业签订了一份300万元的“甲供材”建筑合同。

假设甲方提供的材料价款为200万元,施工方提供的劳务价款为100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施工企业仅愿意就100万元部分劳务价款给甲方开具建安发票,则施工企业就漏了200万元的营业额计算的建筑业营业税。

“甲供材料”的账务和税务处理

“甲供材料”的账务和税务处理
02
在“甲供材料”模式下,甲方负 责购买材料并将其交给乙方,乙 方则负责使用这些材料完成工程 任务。
“甲供材料”的常见场景
01
02
03
建筑工程
在建筑工程项目中,甲方 通常会提供一些主要的建 筑材料,如钢筋、水泥、 砖石等。
装修工程
在装修工程项目中,甲方 可能会提供一些装饰材料, 如地板、墙纸、灯具等。
详细描述
该建筑企业根据税法规定,对甲供材料进行税务处理。企业与供应商签订甲供材 料的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材料的供应范围、价格、质量等条款。在税务处理上 ,企业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并防范涉税风险。
案例三
总结词
强化内部控制,规范操作流程
详细描述
该大型企业针对甲供材料的涉税风险,强化了内部控制和规范操作流程。企业制定了详细的甲供材料管理制度和 操作流程,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和审批权限。同时,加强了对供应商的资质审核和合同管理,确保甲供材料的合规 性和合法性。
企业所得税风险与防范
总结词
企业所得税风险主要涉及“甲供材料”的成本核算问 题,防范措施包括准确核算成本和加强内部控制。
详细描述
在“甲供材料”业务中,甲方负责提供材料,这可能导 致乙方在核算成本时出现误差。如果乙方未能准确核算 “甲供材料”的成本,可能会导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出 现偏差。因此,应加强内部控制,规范成本核算流程, 确保“甲供材料”的成本能够准确计入乙方产品或服务 的成本中。同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以确 保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承包商角度的账务处理
甲供材料入库验收
承包商应对甲供材料进行验收,并按 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规格进行入库。
甲供材料领用出库
甲供材料结算付款
承包商应与供应商进行甲供材料的结 算和付款,并确保结算和付款的准确 性和及时性。

房地产企业甲供材涉税分析

房地产企业甲供材涉税分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涉税分析一、甲供材的定义甲供材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的,交由施工方施工完成工程作业的原材料。

产生的原因是甲方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出发,防止建筑单位乙方在材料上做文章,担心不能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影响住房和自身的声誉。

根据建筑施工单位的实际经营状况,一般情况下建筑材料占商品房建造成本的30%~40%。

二、甲供材征收营业税的税收政策依据新《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而第七条规定是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营业税实施细则可以看出上述相关规定实质是一条反避税条款。

从工程造价来讲,无论材料如何核算,工程总造价中都包含所有的材料价款。

如果材料由施工单位购买,就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而换了一种方式,将本应由施工单位购买的工程材料转由建设单位购买,就不要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将导致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

材料的购买主体虽然发生了变化,但其经济实质和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并没有发生相应变化,因此我们不能由于企业运作方式的变化而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

三、甲供材的范围由于1994年版的《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将设备包含在营业额内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导致建筑工程中的设备存在既缴增值税又缴营业税的可能性,所以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了国税发【2002】117号文(条款已失效)、财税【2003】16号文和国税发【2006】80号文(已失效),解决五类自产货物(一)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二)铝合金门窗;(三)玻璃幕墙;(四)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建筑防水材料)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从而避免了重复征税的弊端。

浅析“甲供材”的税务风险及应对措施

浅析“甲供材”的税务风险及应对措施

问题, 对 甲方 和 施 工 方 双 方 来 讲 , 都 存 在 一 定 的税 收 风 险 , 有
鉴 于 此。 本 文 将 从 房 建 项 目下施 工 单 位 的 角度 来 分 析 甲供 材
的税 务 风 险和 应 对 措 施 。 关键词 : 甲供 材 税务 风 险 措 施
商 的合 同条 款 与 供 应 商 直 接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 款 项 无 论 是 建 设 单位直接支付还是施工单位支付 , 其 付 款 的 主 体 都 是 施 工 单 位, 但 资金 全 部 由建 设 单 位 负 担 。 作 为 合 同签 订 方 . 一 旦 建 设
二、 涉及“ 甲供 材 ” 的 税 法 规 定

施工企业“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供 材 ” 的 运 营 模 式
因“ 甲供 材 ” 是 否纳入工程竣工结算 、 税 金 支 付 方 式 及 发
票 取 得 主 体 的不 同 , “ 甲供 材 ” 的 运 营 有 以 下几 种模 式 : 模式一 : 建设 单位 将 “ 甲供 材 ” 纳 人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这种模式下 。 “ 甲供 材 ” 可 以 理解 为 建 设 单 位 代 施 工 单 位
例的保管费或安装费 . 同时“ 甲供 材 ” 部 分 的税 金 由 建设 单 位 全额承担 、 提前拨付 。 对 施 工 企业 而 言 . “ 甲 供材 ” 的 利 润 就 不 在材料的价差和量差上 , 而 在 这 部 分 额 外 比例 的保 管 费 和 安
装 费。 在这种模式 下 。 鉴 于 税 票 取 得 方 式 的不 同 , 又 可 延 伸 出
条例 , 企 业取得 的可抵 扣票据 ( 4种 ) , 应在 开具后 1 8 0 日到

甲供料涉税问题说明

甲供料涉税问题说明

关于“甲供材”涉税问题的说明一、涉税风险“甲供材”问题中针对我们施工单位而言有两方面的涉税风险——营业税及附征、企业所得税。

1、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根据此规定,甲方提供的材料应该并入施工单位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及附征。

但是甲方提供材料的发票是由供应商提供给甲方单位的,这样就造成两方面的问题。

第一,如果甲方将“甲供材”部分的材料发票直接计入其开发成本,那么甲方要求我们开具的工程施工发票就不必包含这部分材料票金额。

(例如,甲方与我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总额为100万元,其中“甲供材”40万,劳务60万。

那么如果甲方把40万的发票自己计入开发成本,那么他只要求我方开具60万的建筑安装发票即可)这种情况下,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施工企业还应将“甲供材”部分计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征。

由于施工企业未开具发票,因此施工企业很容易漏缴这部分税金,即税务局认定的“偷税行为”。

第二,甲方将“甲供材”部分发票给施工企业,那么施工企业开具全额建筑施工发票,这样使得营业额与税金相匹配,但是“甲供材”发票为甲方名头发票我方无法入账。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由于甲方材料发票施工企业无法入账,一般做法是用甲方发票复印件计入施工方材料成本。

但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复印件不能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依据,因此“甲供材”部分的发票将不能在所得税前做成本扣除。

这样就增加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风险。

由于“甲供材”会给企业造成极大的税收风险,所以应尽量避免出现此类合同的发生。

根据情况可以与甲方签署大包合同即包工包料合同或者纯建筑劳务合同。

如果必须要签订含“甲供材”的建筑施工合同,则需明确“甲供材”金额,以及对方是否需要我方开具全额建筑安装发票。

建筑企业“甲供材”涉税风险案例分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建筑企业“甲供材”涉税风险案例分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建筑企业“甲供材”涉税风险案例分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产品开发过程中,自行外购钢材、水泥等主体材料用于工程项目,被称为甲供材。

确切地说,甲供材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造有关产品时,自行采购各种工程耗费的主要材料并用于产品生产,涉及的其他有关劳务及辅料,交由有资质、有能力的其他专门企业承担的一种生产经营方式。

从征管实际情况来看,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多采取此种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方)与承担建造任务的建筑安装企业(乙方)由于计税依据的特殊性,给征管工作和企业财务核算工作都带来了许多问题,存在较多风险。

甲供材涉税风险
建筑企业甲供材涉税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主管税务机关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税务监管问责风险;二是建筑企业涉税法律责任追究风险。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筑企业在经营方式上所签订的合同内容来看,主要有以下两种合同形式: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材料采购,建筑企业只承担纯劳务和少量的辅助材料,双方只按各自的业务部分明确价款和结算方式,即所谓的清包业务;二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既有材料预算价款,又有纯劳务和必要的辅助材料的价款,双方在具体执行时,主要材料部分明确由甲方负责采购并扣减合同当中的材料总价,甲方的材料采购成本高于或低于合同总价款时,双方均不作材料部分的价款结算,其实质仍然是一。

甲供材相关税务分析

甲供材相关税务分析

甲供材相关税务分析一、甲供材料定义所谓“甲供材料”是指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建设方(甲方)提供建筑材料,建设施工单位(乙方)仅提供建筑劳务及部分材料的工程。

二、相关营业税条例规定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从该细则中我们可以看出:(一)甲供设备不征收营业税。

如乙方承包了甲方的空调设备安装项目,主要设备空调由甲方采购供应,乙方提供安装劳务。

根据税法规定该设备价值不作为营业税的计税基础,甲供设备也就不需要交纳营业税金。

实际操作中主要是区别甲供设备和甲供材料。

关于甲供设备详见鄂地税发[2004]139号。

(二)装饰劳务工程中甲供材不再并入乙方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自产货物主要有:①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②铝合金门窗;③玻璃幕墙;④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如铁塔、护栏、隔离栅等。

这些自产货物属于增值税的计税范围。

因此,在“建筑业”税目中只有“建筑”、“修缮”、“安装”和“其他工程作业”项目中的甲供材需要并入乙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三、甲供材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分析甲供材产生的问题主要在不同的会计处理上,由此衍生出来的甲供材如何开票的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税务问题。

实务中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方式一:“甲供材”直接计入成本账户。

甲方购入材料时借记“工程物资”,贷记“银行存款”,在领发“甲供材”时,按材料实际购买价,借记“开发成本”,贷记“工程物资”。

而乙方在收到材料及以后发出材料时不作账务处理,只在账外登记管理,“甲供材”部分不反映在乙方的工程收入和工程支出中。

关于“甲供材”税收管理问题的思考

关于“甲供材”税收管理问题的思考

关于“甲供材”税收管理问题的思考当前,在建筑安装工程活动中,普遍存在建筑材料由建设方(甲方)提供、施工方(乙方)仅提供建筑劳务和部分辅助材料(即“甲供材”)的情况。

相关营业税政策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的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但是在实际征管中,“甲供材”主要形式、财务核算、发票开具等还存在诸多问题,其税务处理引人思考。

本文拟就这方面作粗浅分析,以供参考。

一、“甲供材”的主要形式本文分析的前提是,对于材料究竟是由甲方提供,还是由乙方提供,判定的主要标准是购进材料的发票开给谁,而不依据实际由谁购买或者由谁支付价款。

即,发票开给甲方的,视为甲方提供材料;发票开给乙方的,视为乙方提供材料。

因此根据建筑工程材料的不同来源,大致分两种情况:一是建筑工程全部设备、材料、动力以及建筑劳务均由乙方提供,即“包工包料”;另一种是部分主要材料由甲方提供,乙方仅提供建筑劳务和辅助材料,即“甲供材”。

对于“包工包料”的情况,甲方仍然可以合同约定采购商家,或者指定材料品牌规格,或者由甲方购买,但发票开给乙方,在此均不认为是“甲供材”。

此时,建筑工程合同的金额通常包含工程全部设备、材料、动力以及建筑劳务价款,乙方需按工程总价开具建筑业发票并缴纳税款。

本文主要分析“甲供材”情况,对于“包工包料”的情况在此不作详细分析。

对于“甲供材”的情况,建筑工程合同的金额则可能包含工程全部设备、材料、动力以及建筑劳务价款,也可能仅包含建筑劳务以及乙方提供的部分材料或辅助材料价款,不包含由甲方提供的设备、材料和动力价款。

前者承包范围及于工程总价,我们称之为“大承包”,后者承包范围及于工程价款的一部分,我们称之为“小承包”。

如下图:二、“甲供材”主要会计处理及涉税分析涉及到“甲供材”的两种模式下,由于甲方以自己的名义购进材料,因此在购进时均作购进工程物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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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5房地产纳税服务网甲供材视角下房地产企业财税处理存在的问题1.建设开发方式的错误导致核算信息失效在建设施工的过程中,乙方需要根据工程进度安排备料,实际操作人员凭备料单等到甲方处领取相应的建设材料,但是实际工作中由于人为原因及管理漏洞及监督的缺失,乙方已经领取的材料不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而甲方根据乙方备料单计算开发成本对由乙方多领冒领的材料并没有做扣除计算,造成开发所需要的成本与实际成本不相符合。

部分房地产企业会每月对材料做出结算,数目与种类繁多的建筑材料让工作人员的压力大,不能及时完成数据统计工作,于是就经常出现数据作假、虚报等情况,让核算信息失效,不能准确的核算开发成本。

2.材料耗损严重,开发成本增加当不是甲方提供材料时,乙方会在概算估计的情况下,适当的降低材料所需要的耗损费用,以此来提高经济效率,避免材料的浪费。

但是如果是在甲供材的视角下,站在甲方的立场上提供材料,乙方所领取的材料费用不会受到任何的限制。

房地产企业中甲方在没有对材料耗用量进行实时监管的情况下,建筑工程实施的过程中就会出现工程造假、偷料等现象,并且增加材料的耗损量。

甲方所使用的是高品质、高保障的建筑材料,所以也常常发生材料丢失、损坏的问题,外部条件中,甚至出现利用劣质材料代替优质材料的情况。

材料的好坏会影响到建筑物的质量,对人们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

3.材料的税率增加甲方税负如果某房地产项目需要建设一栋商住两用住房,共有十五层,将建筑物的一楼和二楼作为商场,剩余的三楼到十五楼作为普通住宅用房。

为保证工程质量,工程材料由甲方采购,房地产企业与建筑公司只签订轻包合同。

大宗材料甲方可以取得百分之十七的增值税专票,其他建筑材料如砂子等不会取得专票,还有筹集资金所支付的利息也不会取得专票,而乙方也乐于采用简易计税方式,对于人力成本会提供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也不能抵扣。

房地产企业在项目结束确认收入,确认销项税税率为11%,而用于抵扣的进项税只有大宗材料。

进项税抵扣不足增加税收成本,因此在甲供材视角下,会增加房开企业的税收负担。

甲供材视角下房地产企业财税处理的措施1.实施计划成本的管理与甲供材的税务处理方式房地产企业要建立合适的管理机制,实行规范化的管理制度,并且对材料要有相应的限定预算制度,在最终的结算时如果实际用量超出了预算数量,可以适当的扣除乙方中的结算费用。

实际的操作情况可以是,当时领用的材料,会计可以不做处理,放置在月末进行统一的核算。

打印发票时,明确标记借方的开发成本,与贷方的原材料成本,比较材料中的差异性让借贷双方都能及时了解建筑工程进行中材料的使用情况。

最后工程结算中,根据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双方应尽的责任。

实施计划成本管理,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保障房地产企业的经济效率。

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也可以通过预付账款进行核算,当下不将其计入项目工程的成本费用中,月末或季末经甲乙双方确认施工用量与乙方领料量对比,对于超过实际工程进度的预算量,分析原因,杜绝未然。

2.通过预付账款实行实务核算,加强信息化管理在大数据背景下,加强信息化的管理是提高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最为有效的方式之一,能够实现核算效率的全面提升。

针对传统的以人工统计和工程月季度慢的问题,通过与乙方的材料上储存、销售管理软件的联系,能够实行信息化管理。

直接在现场就对施工单位实际所用的材料进行结算。

对于种类与数量较多的建筑材料通过概算的方式,每一个季度就需要进行全面的检查,从而调整之前季度中的核算出入,实现真正的成本预算。

如某房地产企业有效的实行信息化管理,甲供材通过预付账款转账的方式将建筑原材料交于施工单位,然后部分的材料预算价格会以工程施工价格直接付款的方式给予施工方。

施工中所需要的物资是库存的材料,会根据材料的实际成本转出,材料的实际价格虽然会存在相应的差距,但是会将预算结果计算到合同中。

通过机关单位税务的统一,避免施工企业加重税负担,而且无论发生任何情况,都要有发票。

甲供材需要纳入到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中,施工方则需要根据甲供材的金额纳税营业额以及各种付税相一致。

3.建立评估机制实行相应的税务处理方式建立供应商的评估机制,在项目工程开始初期,就可以建立相应的税收评估机制。

评估的项目主要是建设成本,材料的损耗与采购,与一般纳税人在事前进行询价。

根据差异的平衡性来做具体的计算:采购数量*采购单价/(1+3%)=采购数量*纳税人采购单价/(1+17%)。

这是在进项税都是零的情况下,采购单价与纳税人采购单价在同一平衡点上。

当供应商拥有纳税人资格的时候,就能够提供出较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一般纳税核算的方式,也就是应缴的增值税额等于销项税减去进项税。

销售实现后,借:银行存款,贷:销售收入。

现实情况下,甲供材的会计核算,不会受到过多的影响。

但是甲供材视角下,房地产企业为建筑行业的税收带来了相应的影响。

可以建立一般计税评估方式,当项目建立时,外部询价之后,进行分类统计,选择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

加强房地产企业对于核算纳税的详细处理方式,施工方与建设方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申报缴纳税款。

在支付工程款时索取发票,作为税务机关核算项目清单和税款结清的主要依据。

以甲方作为结算方时,对甲供材进行账务处理的过程中,如果供货方没有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发票,甲供材在记入开发成本的过程中会因无法获取正规的发票,而不能进行及时的汇算清缴,增加税务负担及税务风险!对于一直困扰着房地产企业的供材方式选择,更须慎重选择。

在营业税时代的甲方供材时,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甲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需要额外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材料供应方式的不同,在增值税税制下,对甲方增值税进项同样有着重大的影响。

一、营改增初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一条(七)款“建筑服务”对增值税计征方式规定如下: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政策新变化2017年7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件,文件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该条款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一条(七)款“建筑服务”增值税计征方式进行了调整,明确了甲方提供全部或者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以下简称“四大件”)时,乙方适用简易计税,甲方最多只能从乙方处取得增值税3%的进项。

因此,分析供材方式对于企业税负的影响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假设模型进行分析。

三、假设模型根据测算发现,假设条件不影响测算结果,具体如下1.房地产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时,土地价款、建设成本总额、销售收入对测算结果没有影响;2.人工、材料的比例,不论是3:7还是4:6,对测算结果没有影响;3.方案说明方案一,是指主材全部由甲方供应,乙方采用清包工方式;方案二,是指甲方供应四大件的部分或者全部,乙方供应其他主材;方案三,是指甲供部分四大件外的部分主材,乙方供应部分主材;方案四,是指甲方不供应主材,乙方总承包。

四、测算过程测算过程详见下表《供材方式对增值税税负影响测算表》。

表格备注:1.本文“甲供四大件”是指财税[2017]58号文件中“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此时乙方只能适用3%税率,甲方只能取得3%的专票。

2.方案三是指甲供部分材料但不能包含四大件。

五、测算结论1.对比(双方应纳税额+乙方进项+甲方进项)栏,发现各方案结果相等,即甲乙方是关联方时,不论哪方采购,企业的增值税总税款支出保持一致;2.在排除甲乙方各自利润博弈的前提下,除了“方案二、甲供四大件乙方简易征收模式”双方合计应纳税额税负最高外,不论甲供乙供,甲乙方税负合计金额各模式下均相等;如果甲、乙方是关联方,建议尽量选择甲供,因为甲方增值税税负较高,从而附加税税负最高,关键时候可以影响土地增值税增值额;3.对比结果显示,“方案三、甲供部分材料(不含四大件)”模式下,甲乙各采购部分材料时,甲方采购比例越高,甲方增值税金额越低;当甲方采购材料(不包括四大件)比例占全部材料的11.11%时,此时甲方缴纳的增值税税负和乙方清包工模式税负相等。

4.对比甲方“增值税应纳税额”栏,发现“方案二、甲供四大件乙方简易征收”模式下,金额最高,因此,如果甲方采用一般计税模式,且甲、乙方非关联方时,必须避免采用“方案二、甲方供四大件、乙方部分供材”5. 当甲、乙方不是关联方时,当甲方供材比例大于11.11%时,甲方增值税税负从低到高依次是:方案三、甲供部分材料(不含四大件)<方案一、乙方清包工<方案四、乙方总包模式<方案二、甲供四大件乙部分供材,因此甲方选择供材模式时,应优先选用方案三,然后选方案一,再次选方案四。

六、应对方案如果开发企业为了保证材料品质,希望采用甲方供材的模式,企业可以参照部分企业营业税时代的操作模式,即采用甲指乙供的方式。

如果企业希望鱼和熊掌兼得,既想甲供、还想合法降低企业税负,可以寻找身边的税收洼地,在那里注册贸易公司,然后合理的加以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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