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模式下的税务风险分析
“甲供材料”涉税问题的分析和建议
“甲供材料”涉税问题的分析和建议
一、“甲供材料”的概念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广泛存在“甲供材料”现象。所谓“甲供材料”,是指施工合同中的甲方(即建设单位)自行采购材料提供给乙方(即施工单位)用于建筑、安装、修缮、装饰等行为,也可以指此种方式提供的工程用材料。由建设单位提供“甲供材料”,可以有效避免施工单位在材料采购过程中吃差价的行为,降低工程成本,保证材料和工程质量。
二、乙方“甲供材料”纳税的合理性分析
以一项合同总价为1000万元的施工合同为例,其中包括甲供材料600万元。假设此工程最终审计结果与合同约定一致,建设单位实际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400万元,向材料供应商支付货款6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因此,施工单位虽然只收到400万元工程款,但必须按照1000万元的营业额缴纳建筑安装类营业税。对此缴税规定的合理性,很多施工企业存在疑问。
我们不妨假设600万元材料全部由施工单位采购,对应款项由建设单位付给施工企业,在此假设条件下,施工企业对按照1000万元的营业额缴纳建筑安装类营业税是没有疑问的。现在我们在此假设条件下对施工企业的工程进行财务分析,收入为1000万元,成本为600万元材料款加上工程费,税金为33.3万元。至此,我们再回过头来对原例中施工企业的工程进行财务分析,收入400万元,成本为工程费,税金为33.3万元。通过两种材料供应形式下工程财务分析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甲供材料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缴税,既没有增加施工
如何应对施工企业“甲供材料”的税收风险
如何应对施工企业“甲供材料”的税收风险
作者:黄梅英
来源:《中国经贸·下半月》2013年第02期
摘要:“甲供材料”是指由工程建设方提供的原材料。对于“甲供材料”的税务处理政策是比较明确的,但对其涉及的合同签订方式、货款支付、发票开具等问题仍不确定,并给工程建设方和施工企业带来税收风险。本文阐述施工企业“甲供材料”的税收风险,并提出相关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施工企业;甲供材料;税收风险
一、“甲供材料”的营业税风险分析
“甲供材料”的营业税风险体现在施工企业没有就工程建设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给其进行施工的材料所含的价格没有并入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由于“甲供材料”中的建筑材料是甲方购买的,建筑材料供应商肯定把材料发票开给了甲方,甲方然后把购买的建筑材料提供给施工企业用于工程施工,在实践中,大部分施工企业就“甲供材料”部分没有向甲方开具建安发票而漏了营业税。例如,甲方与施工企业鉴定了一份100万元的“甲供材料”建筑合同,假使甲方提供材料的价款为40万元,施工企业提供的建筑劳务款为6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施工企业向甲方开具的建安发票是60万元而不是100万元,如果开具60万元建安发票,则施工企业就是漏了40万元的营业额计算建筑业的营业税,应该向甲方开具100万元的建安发票就没有营业税的税收风险,为什么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基于此规定,除了装饰劳务以外的建筑业的“甲供材料”,但不包括建设方或甲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需要并入施工企业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否则存在漏报建筑业营业税的税收风险。
“甲供材料”日益流行,税务风险值得关注
“甲供材料”日益流行,税务风险值得关注
近些年来,建筑行业基于工程质量的考虑,“甲供材料”日益盛行。所谓“甲供材料”,是指施工合同中的甲方(即建设方)自行采购材料提供给乙方(施工方)用于建筑、安装、修缮、装饰等行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这种方式被广泛使用。之所以如此约定,主要是因为甲方担心乙方在施工时使用劣质材料,影响工程质量。由于“甲供材料”一般为钢筋、钢板、管材以及水泥等大宗材料,涉税金额较大,税务风险非常值得关注。
对于乙方而言,“甲供材料”的优点是可以减少材料的资金投入和资金垫付压力,避免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风险。但是,这种合作方式却很有可能给甲方和乙方都带来不同程度的税务风险。一般来说,“甲供材料”的税务风险主要涉及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税种。相比较而言,和这两个税种有关的税务风险对乙方的影响更大。
在营业税方面,最大的税务风险,是建设方提供给施工方材料后,施工方未能足额申报缴纳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这是国家为防止纳税人侵蚀营业税税基而作出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除装修企业外,“甲供材料”一般都需要并入建筑施工方的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但在实践中,由于“甲供材料”是建设方购买的,建筑材料供应商自然会把发票开具给建设方,而不是施工方。在这种情况下,相当一部分施工企业因此想当然地认为材料是建设方购买的,与自己无关而漏缴了营业税。
甲供材税务问题
在实践中,由于相关税收政策的不完善及各地税务机关执行口径的差异,造成各地房地产企业及施工企业对于“甲供材”的不少困惑。根据笔者的执业经验,这些困惑主要产生于三大方面。
困惑一:“甲供材”的开票问题
“甲供材”的购货发票一般在房地产企业(即建设方)手中,房地产企业用来进账入成本,但这种处理方式会产生较大的营业税税收风险。因为,有些地区的税务机关要求房地产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及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必需以施工方开具或代开的“甲供材”营业税发票为扣除依据。而施工企业如果开具了营业税发票,就会出现有收入但成本无法扣除的问题。因此,大多数的施工企业在实际操作中不愿给建设方(即房地产公司)开具这种发票。这让不少房地产企业在中间受着“夹板气”!
对于这一问题,笔者认为,营业税的营业额(即计税依据)与开票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开票额是指实际交易的金额,而营业额是指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两者不能相混淆。计入施工单位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包括甲供材料,是指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劳务时领用的甲供材料。税法强调建筑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包括甲供材料,并不是说施工单位的开票额中要包括甲供材料金额,而是施工单位的开票额中包含的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要包括甲供材料。这部分营业税由发包方承担,应计入施工单位的劳务价款。如前所述,开票额与计税依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应再由施工单位就“甲供材”部分开具营业税发票。
站在施工企业的角度,为降低施工企业的纳税风险,笔者建议施工企业在处理有关“甲供材”问题时尽量做到以下三点:一是与甲方签订清包工合同。这样处理的结果是“甲供材”营业税虽要求施工企业缴纳,但实践中税务机关一般会要求甲方来补税;二是与甲方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甲供材”营业税的承担者,白纸黑字写出来的东西就不愁没证据了;三是与甲方签订包工包料合同,然后,甲方以施工方的名义去采购建筑材料。在签订采购合同时,一定要注意由施工方来盖章。而且,购买材料的发票抬头应为施工方的全称。支付材料款时,由甲方垫付款给材料供应方。并且甲方与施工方及材料供应方签订三方协议,明确施工方委
建筑业“甲供料”的税收风险分析及应对策略
02
涉税纠纷点
建筑公司主张按照“甲供料”模式, 只就加工费收取增值税,但税务机关 认为应将甲供材料纳入建筑公司的营 业额,从而加大了增值税税负。
03
案例分析
涉税纠纷的产生主要在于“甲供料” 模式下的税收政策规定不清晰,建筑 公司未明确区分甲供材料和自购材料 ,导致税务机关对税收政策的解读产 生歧义。
详细描述
在“甲供料”业务中,由于材料采购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施工企业可能无法取得合法凭证进行企业所得税税 前扣除。同时,由于施工企业未参与材料采购过程中的决策和结算,可能导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准确,存 在税收违规风险。
增值税风险
要点一
总结词
增值税发票管理不规范、进项抵扣不充分等风险。
要点二
详细描述
完善合同条款,明确各方责任
合同是确定各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也是 税务机关审查税收风险的重要凭证。
在合同中应明确甲供料业务的范围、价格、质 量标准、付款方式、发票开具和责任承担等条 款,确保合同内容详尽、合法合规。
特别注意避免合同条款的模糊和歧义,防止因 合同漏洞而产生涉税风险。
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
VS
详细描述
在“甲供料”业务中,建设单位自行采购 主要材料,并将材料提供给施工企业使用 。由于建设单位在采购过程中未与施工企 业进行结算,导致营业税计税基数不准确 ,可能存在漏税风险。此外,施工企业可 能因无法取得合法凭证而无法进行进项抵 扣,从而增加税收负担。
如何应对施工企业“甲供材料”的税收风险
如何应对施工企业“甲供材料”的税收风险摘要:“甲供材料”是指由工程建设方提供的原材料。对于“甲供材料”的税务处理政策是比较明确的,但对其涉及的合同签订方式、货款支付、发票开具等问题仍不确定,并给工程建设方和施工企业带来税收风险。本文阐述施工企业“甲供材料”的税收风险,并提出相关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施工企业;甲供材料;税收风险
一、“甲供材料”的营业税风险分析
“甲供材料”的营业税风险体现在施工企业没有就工程建设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给其进行施工的材料所含的价格没有并入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由于“甲供材料”中的建筑材料是甲方购买的,建筑材料供应商肯定把材料发票开给了甲方,甲方然后把购买的建筑材料提供给施工企业用于工程施工,在实践中,大部分施工企业就“甲供材料”部分没有向甲方开具建安发票而漏了营业税。例如,甲方与施工企业鉴定了一份100万元的“甲供材料”建筑合同,假使甲方提供材料的价款为40万元,施工企业提供的建筑劳务款为6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施工企业向甲方开具的建安发票是60万元而不是100万元,如果开具60万元建安发票,则施工企业就是漏了40万元的营业额计算建筑业的营业税,应该向甲方开具100万元的建安发票就没有营业税的税收风险,为什么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基于此规定,除了装饰劳务以外的建筑业的“甲供材料”,但不包括建设方或甲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需要并入施工企业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否则存在漏报建筑业营业税的税收风险。
“甲供材料”涉税风险分析
“甲供材料”涉税风险分析
税务机关在对某企业进行纳税检查,发现该企业2009年建造厂房发生的工程材料款(钢筋、石材、管材以及水泥等)600万元均是自行采购的,已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计入本企业“在建工程”科目。调取其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其承包范围项目写明:“土建,水、电、暖(包工不包料)每平方米人工费180元,内墙抹灰砂浆仅底灰,合同总价款100万元。”该企业己取得施工单位开具的100万元建筑业发票。
检查人员断定,这是典型的“甲供材料”合作方式,存在施工方少缴营业税可能。便对施工方某建筑公司进行延伸检查,调阅其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发现其2009年度承包的上述厂房工程仅就合同中规定的人工费100万元计算缴纳了3
万元营业税。显然,施工方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没有包括甲方提供建筑用材料的价款,这就造成了由“甲供材料”引发的涉税问题。
“甲供材料”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广泛使用的一种合作方式,施工合同中的甲方(建设单位)自行采购材料提供给乙方(施工单位)用于建筑、安装、修缮、装饰等工程作业。“甲供材料”一般为大宗材料,比如钢筋、水泥、沙石等。一般情况下,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里对于甲方提供的材料都有详细的清单。“甲供材料”对于建设方而言,可以控制主要材料的进货来源,避免施工单位在材料采购过程中吃回扣,降低材料采购成本,保证工程质量。对于施工方而言,可以减少购买材料的资金投入和垫付工程款压力,避免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风险。
“甲供材料”常见类型有三种:合同内列明的甲方自购材料、合同中委托乙方代购材料,还有一种是建筑安装合同内不列明,而在合同外由甲方提供建筑施工用材料。
建筑业“甲供料”的税收风险分析及应对策略
甲供料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甲供料税收征管难度大
由于甲供料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隐蔽性,税收征管难度较大 ,易产生逃税行为。
甲供料税收征管缺乏有效监管
对于甲供料的税收征管,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难以保证税 收的及时足额入库。
甲供料税收稽查存在的问题
甲供料税收稽查缺乏规范程序
对甲供料的税收稽查缺乏规范的程序和标准,导致稽查结果缺乏公正性和科 学性。
对建筑业甲供料税收处理建议
百度文库
完善甲供料税收政策,明确税收征管范围和标准,减 少税收风险和不确定性。
严格控制甲供料税收优惠政策的滥用现象,建立规范 的审批程序和条件,防止优惠政策被滥用。
加强甲供料税收监管和审计,建立严格的制度和操作 规范,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推广电子发票等现代化税收管理手段,提高甲供料税 收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减少税收流失和违规行为。
加强甲供料的税收征管
建立完善的甲供料税收征管机制,明确各级税务机关的职责 和权限,避免出现管理漏洞。
加强甲供料税收征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素 质和业务水平,确保税收征管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强化甲供料的税收稽查
建立严格的甲供料税收稽查制度,对于存在偷税、漏税等 行为的企业和个人进行严厉打击,强化税收法律的威慑力 。
甲供料税收稽查力度不够
由于稽查人员对甲供料的认识不足和重视不够,稽查力度不够,易使税收风 险积累。
甲供材三方协议的涉税风险问题
甲供材三方协议的涉税风险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施工总承包企业乙方,承揽甲方工程,在丙处购买钢材。经三方协商一致,就总承包合同中“甲定乙供”钢筋事宜约定甲乙丙签订了三方协议,协议明确乙方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钢材的验收及接收工作,甲方代乙方给付丙方每批次钢材购货款,该等支付甲方视为向乙方等额支付了工程进度款,最后丙方开具专用发票给乙方。请问老师:这样操作的涉税风险?我公司可以凭据这个三方协议、甲方的代付凭据、丙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库房的送货单及出入库单等,抵扣这部分进项税。应该怎样做为妥?
专家回复:
甲供材是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业主(发包方)自行采购给总承包使用的行为;甲控材是业主指定材料供应商或品牌,让施工企业自行采购的行为。您公司合同约定采购业务的结算方式接近于甲供材料,但是实际的发票开具又靠近甲控材料,首先合同约定不明确,其次这样操作您公司取得发票将会存在不允许抵扣的风险,起码不符合三流合一的具体规定。如果选择发票直接开具给您公司,那么需要重新修订合同条款,改成甲控材料形式,并且要保证三流合一的规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从开具发票增值税方的角度规定对外开具发票原则“三流合一”,具体包括“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都是同一受票方;
2、具体内容包括:
A、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B、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甲供材模式下的税务风险分析
1.建设开发方式的错误导致核算信息失效
在建设施工的过程中,乙方需要根据工程进度安排备料,实际操作人员凭备料单等到甲方处领取相应的建设材料,但是实际工作中由于人为原因及管理漏洞及监督的缺失,乙方已经领取的材料不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而甲方根据乙方备料单计算开发成本对由乙方多领冒领的材料并没有做扣除计算,造成开发所需要的成本与实际成本不相符合。部分房地产企业会每月对材料做出结算,数目与种类繁多的建筑材料让工作人员的压力大,不能及时完成数据统计工作,于是就经常出现数据作假、虚报等情况,让核算信息失效,不能准确的核算开发成本。
2.材料耗损严重,开发成本增加
当不是甲方提供材料时,乙方会在概算估计的情况下,适当的降低材料所需要的耗损费用,以此来提高经济效率,避免材料的浪费。但是如果是在甲供材的视角下,站在甲方的立场上提供材料,乙方所领取的材料费用不会受到任何的限制。房地产企业中甲方在没有对材料耗用量进行实时监管的情况下,建筑工程实施的过程中就会出现工程造假、偷料等现象,并且增加材料的耗损量。甲方所使用的是高品质、高保障的建筑材料,所以也常
常发生材料丢失、损坏的问题,外部条件中,甚至出现利用劣质材料代替优质材料的情况。材料的好坏会影响到建筑物的质量,对人们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
3.材料的税率增加甲方税负
如果某房地产项目需要建设一栋商住两用住房,共有十五层,将建筑物的一楼和二楼作为商场,剩余的三楼到十五楼作为普通住宅用房。为保证工程质量,工程材料由甲方采购,房地产企业与建筑公司只签订轻包合同。大宗材料甲方可以取得百分之十七的增值税专票,其他建筑材料如砂子等不会取得专票,还有筹集资金所支付的利息也不会取得专票,而乙方也乐于采用简易计税方式,对于人力成本会提供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也不能抵扣。房地产企业在项目结束确认收入,确认销项税税率为11%,而用于抵扣的进项税只有大宗材料。进项税抵扣不足增加税收成本,因此在甲供材视角下,会增加房开企业的税收负担。
“甲方供材”节税风险分析(范文大全)
“甲方供材”节税风险分析(范文大全)
第一篇:“甲方供材”节税风险分析
“甲方供材”节税风险分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方)与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乙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般分为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两种。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承包方式就是通常所说的“甲方供材”,即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施工企业在签订建筑施工合同中约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全部材料或主要材料,这主要是基于保证工程质量、节约工程成本等的考虑。由于采取包工包料与包工不包料这两种工程承包方式在取得发票上存在些许差异,一些企业借此展开了节税活动。
方式一: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价款不包括由甲方自行采购的材料部分,合同中注明主要材料由甲方自行采购。甲方根据采购的主要材料发票和乙方开具的不含“甲方供材”金额的建筑业发票结转房地产开发成本。会计处理上,甲方购入材料时,借记“库存材料”,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当乙方领用材料时,甲方借记“开发成本”,贷记“库存材料”;乙方不进行购料核算,以用料汇总表记录甲方供料。工程结算时,依照乙方开具的不包含材料价款的发票金额结算工程款,甲方借记“开发成本”,贷记“预付账款(银行存款)”。
方式二: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价款中包括由甲方自行采购的材料部分,但合同中注明主要材料由甲方自行采购,材料价格在合同中预先确定。与方式一的不同之处在于:甲方按材料预算价拨付乙方抵顶工程款,乙方以用料汇总表记录甲方供料,决算时乙方按工程总造价为甲方开具发票。会计处理上,甲方购入材料时,借记“库存材料”,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当乙方领用材料时,甲方借记“开发成本”,贷记“库存材料”;工程结算时,根据乙方以工程总造价开具的发票金额结算工程款,甲方借记“开发成本”,贷记“预付账款(银行存款)”。
房地产企业的“甲供材”模式涉税风险分析(老会计人的经验)
房地产企业的“甲供材”模式涉税风险分析(老会计人的经验)
随着房地产行业的迅速发展以及国家调控力度的加大,越来越多房地产企业意识到成本管控的重要性。从控制成本和确保建筑施工质量的角度出发,大多数房地产企业在基建工程的施工合同中采用了“甲供材”的模式。
所谓的“甲供材”,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称甲方)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以下称乙方)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甲供材料一般为大宗材料,比如钢筋、钢板、管材以及水泥等,当然施工合同里对于甲供材料有详细的清单。
伴随着“甲供材”方式的日益复杂化,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上的难度也日益加大。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甲供材”模式在税收上也存在着比较大的风险,包括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稍不注意,就会踩中税收地雷。
现在,笔者就所涉及的税种做以下的专项分析:
一、营业税涉税风险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因此,从暂行条例的规定可以看出,乙方申报缴纳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应当包括甲方提供的材料。“甲供材”在营业税上的风险主要就体现在施工方(乙方)没有就甲方提供给其进行施工的材料所含的价格并入营业额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但是,在实务中,由于开发商(甲方)从材料供应商采购材料,相应的材料发票是开具给甲方(即相应的发票抬头为甲方)。那么乙方也无法凭借甲方的材料发票进行税前扣除,如果全额给甲方开具建安发票,则税负势必会上升。因此,实务中,大部分施工企业就“甲供材”部分没有向甲方开具发票而漏交营业税。
“甲供材”的账务处理及其税务处理要点
甲供材的账务处理及其税务处理要点
背景介绍
在建筑工程行业中,甲供材是指由建筑业主或者施工单位向供应商直接采购的
建筑材料,而不是由总包商或者分包商采购。甲供材的采购方式被广泛运用于各种大型工程项目中,其能够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并且可以更好地控制采购的质量。但是,就账务处理及其税务处理而言,甲供材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复杂性。
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在甲供材的采购中,业主或者施工单位向供应商直接付款,因此需要进行相应
的账务处理。在处理甲供材的账务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甲供材应当单独核算。业主或者施工单位需要将甲供材的采购单据单
独管理,并且应当在会计凭证中单独核算甲供材的采购和支付情况。
2.甲供材应当按照采购单据入库。业主或者施工单位在收到甲供材的时
候,必须按照采购单据进行入库,以确保甲供材的采购和入库数量能够匹配。
3.甲供材应当进行账龄管理。业主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对甲供材的账龄进
行管理,及时核对和清理账务,以免产生账务漏洞。
4.甲供材应当定期进行盘点。业主或者施工单位需要定期对甲供材进行
盘点,以确保甲供材的数量和质量与账面上的一致。
甲供材的税务处理要点
在甲供材的采购中,税务处理也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在处理甲供材的税务时,
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采购甲供材需要满足相关税务规定。业主或者施工单位在采购甲供材
时需要满足相关税务规定,包括纳税人识别号、税务登记证等,并且需要按照规定申报相关税费。
2.甲供材的税务处理需要注意区分。业主或者施工单位需要将甲供材和
其他采购的材料进行区分处理,以确保甲供材的采购和税务处理可以顺利进行。
房产企业“甲供材料”相关税务会计
房产企业“甲供材料”相关税务会计探析
摘要:本文主要从四种情况分析了“甲供材料”的涉税问题,以期为相关研究提供借鉴。
关键词:房产企业;“甲供材料”;税务会计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2-0-01
一、引言
所谓“甲供材料”就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甲方”)提供给施工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的材料。
二、以下分四种情况分析甲供材料的涉税问题
第一种情况:“甲供材料”价款不包含在总包合同中,但计入工程成本。
例如:x房地产公司(甲方)是小规模纳税人,与y建筑施工企业(乙方)签订合同价款为12000万元的总包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不含甲供材料款8000万元(含增值税),材料部分由甲方自购,相关的增值税发票开具给甲方,甲方材料部分在“开发成本”中核算。对甲方来说,自己购买原材料给施工方用于自己的开发项目上,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在建工程符合规定,并符合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但乙方最终在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只能按照12000万元开票,如果按照20000万元开票就会导致8000万元材料款在建设方重复入成本的情况。同时,施工方按照12000万元开票将承担很大的税
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无论建设方如何会计处理,施工方是甲供材料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如果被税务机关发现问题,将要求补税甚至会承担因偷税而被处罚的风险,只缴税不开票。
第二种情况:“甲供材料”价款不包含在总包合同中,但不计入工程成本。
例如:x房地产公司(甲方)是小规模纳税人,与y建筑施工企业(乙方)签订合同价款为12000万元的总包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不含甲供材料款8000万元(含增值税),材料部分由甲方自购,相关的增值税发票开具给甲方,甲方材料部分不计入工程成本,入“预付账款-工程款”科目。
浅析“甲供材”的税务风险及应对措施
施细则》 第 十六 条 之 规 定 : 纳 税 人 提 供 建 筑 业 劳务 ( 不 含 装 饰 劳务 ) 的, 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 、 设 备 及 其 他 物
资和动力价款在 内, 但 不 包 括 建设 方 提 供 的 设 备 的 价 款 。 也 就是说 , 无论会计核 算如何处 理 , 施 工 企 业 的 营 业 税 计 税 依 据都应包括与工程所用的原材料 、 设 备 及其 他 物 资 和 动 力 价
施 工 单 位 将 承 担 合 同 违 约 责 任 。 因此 , 在与供应商签订合 同
之前 , 施 工 单 位 习惯 于与 建 设 单 位 单 独 签订 补 充 合 同 或 备 忘
录 等 书 面 资料 , 以 规 避 自身 的财 务 风 险 。 模式 二 : “ 甲供 材 ” 不纳入工程竣工结算 ( 下称 : 第 二 种 模
国
浅析“ 甲供材" 的税务风险及应对措施
钟 镭 Baidu Nhomakorabea
( 北京 中铁 大都 工程 有 限公 司 , 北京 1 0 0 1 6 2 )
摘要 : 由于 “ 甲供材” 涉及 到 建 筑 业 营业 税 和 企 业 所得 税
的第 二 种 情 况 ) 在这种情况下 , 施 工 单 位 往 往 按 照 建 设 单 位 与供 应 商 协
一
这种模式下 , “ 甲供材 ” 由建 设 单 位 自行 采 购 , 并 按 照 工
甲供材料的税收分析
甲供材料的税收分析
第一篇:甲供材料的税收分析
甲供材料”建筑业务的税收处理政策分析
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
对于甲供材的税务处理问题,应该将在政策上是比较明确的。但是由于对于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直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这就带来了开票的问题,以及随着而来的其他税收问题。下面,我们分两个部分和大家来解读一下甲供材的税收处理问题。第一部分,我们和大家解读一下甲供材如何征税的相关规定;第二部分我们和大家来探讨一下对于甲供材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衍生出来的开票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相关税收处理问题,并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第一部分:甲供材征税的相关规定甲供材征税问题主要指的就是甲供材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含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营业税“建筑业”税目中包含以下几个项目:①建筑、②安装、③修缮、④装饰、⑤其他工程作业。《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将①建筑、③修缮、④装饰这三个项目中的甲供材都纳入了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剩余的两个是安装和其他工程作业。对于其他工程作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45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因此,剩余的就是”安装“项目了。从实际看,安装项目涉及甲供的主要是设备,材料较少,但是实务中,安装工程中涉及到甲供材的,税务机关一般也是要求并入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的。因此,总结下来就是一句话,无论建设方和施工方如何进行结算,甲供材都要并入施工方的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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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5房地产纳税服务网
甲供材视角下房地产企业财税处理存在的问题1.建设开发方式的错误导致核算信息失效
在建设施工的过程中,乙方需要根据工程进度安排备料,实际操作人员凭备料单等到甲方处领取相应的建设材料,但是实际工作中由于人为原因及管理漏洞及监督的缺失,乙方已经领取的材料不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而甲方根据乙方备料单计算开发成本对由乙方多领冒领的材料并没有做扣除计算,造成开发所需要的成本与实际成本不相符合。部分房地产企业会每月对材料做出结算,数目与种类繁多的建筑材料让工作人员的压力大,不能及时完成数据统计工作,于是就经常出现数据作假、虚报等情况,让核算信息失效,不能准确的核算开发成本。
2.材料耗损严重,开发成本增加
当不是甲方提供材料时,乙方会在概算估计的情况下,适当的降低材料所需要的耗损费用,以此来提高经济效率,避免材料的浪费。但是如果是在甲供材的视角下,站在甲方的立场上提供材料,乙方所领取的材料费用不会受到任何的限制。房地产企业中甲方在没有对材料耗用量进行实时监管的情况下,建筑工程实施的过程中就
会出现工程造假、偷料等现象,并且增加材料的耗损量。甲方所使用的是高品质、高保障的建筑材料,所以也常常发生材料丢失、损坏的问题,外部条件中,甚至出现利用劣质材料代替优质材料的情况。材料的好坏会影响到建筑物的质量,对人们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
3.材料的税率增加甲方税负
如果某房地产项目需要建设一栋商住两用住房,共有十五层,将建筑物的一楼和二楼作为商场,剩余的三楼到十五楼作为普通住宅用房。为保证工程质量,工程材料由甲方采购,房地产企业与建筑公司只签订轻包合同。大宗材料甲方可以取得百分之十七的增值税专票,其他建筑材料如砂子等不会取得专票,还有筹集资金所支付的利息也不会取得专票,而乙方也乐于采用简易计税方式,对于人力成本会提供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也不能抵扣。房地产企业在项目结束确认收入,确认销项税税率为11%,而用于抵扣的进项税只有大宗材料。进项税抵扣不足增加税收成本,因此在甲供材视角下,会增加房开企业的税收负担。
甲供材视角下房地产企业财税处理的措施
1.实施计划成本的管理与甲供材的税务处理方式
房地产企业要建立合适的管理机制,实行规范化的管理制度,并且对材料要有相应的限定预算制度,在最终
的结算时如果实际用量超出了预算数量,可以适当的扣除乙方中的结算费用。实际的操作情况可以是,当时领用的材料,会计可以不做处理,放置在月末进行统一的核算。打印发票时,明确标记借方的开发成本,与贷方的原材料成本,比较材料中的差异性让借贷双方都能及时了解建筑工程进行中材料的使用情况。最后工程结算中,根据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双方应尽的责任。实施计划成本管理,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保障房地产企业的经济效率。
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也可以通过预付账款进行核算,当下不将其计入项目工程的成本费用中,月末或季末经甲乙双方确认施工用量与乙方领料量对比,对于超过实际工程进度的预算量,分析原因,杜绝未然。
2.通过预付账款实行实务核算,加强信息化管理
在大数据背景下,加强信息化的管理是提高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最为有效的方式之一,能够实现核算效率的全面提升。针对传统的以人工统计和工程月季度慢的问题,通过与乙方的材料上储存、销售管理软件的联系,能够实行信息化管理。直接在现场就对施工单位实际所用的材料进行结算。对于种类与数量较多的建筑材料通过概算的方式,每一个季度就需要进行全面的检查,从而调整之前季度中的核算出入,实现真正的成本预算。
如某房地产企业有效的实行信息化管理,甲供材通过预付账款转账的方式将建筑原材料交于施工单位,然后部分的材料预算价格会以工程施工价格直接付款的方式给予施工方。施工中所需要的物资是库存的材料,会根据材料的实际成本转出,材料的实际价格虽然会存在相应的差距,但是会将预算结果计算到合同中。通过机关单位税务的统一,避免施工企业加重税负担,而且无论发生任何情况,都要有发票。甲供材需要纳入到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中,施工方则需要根据甲供材的金额纳税营业额以及各种付税相一致。
3.建立评估机制实行相应的税务处理方式
建立供应商的评估机制,在项目工程开始初期,就可以建立相应的税收评估机制。评估的项目主要是建设成本,材料的损耗与采购,与一般纳税人在事前进行询价。根据差异的平衡性来做具体的计算:采购数量*采购单价/(1+3%)=采购数量*纳税人采购单价/(1+17%)。这是在进项税都是零的情况下,采购单价与纳税人采购单价在同一平衡点上。当供应商拥有纳税人资格的时候,就能够提供出较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一般纳税核算的方式,也就是应缴的增值税额等于销项税减去进项税。销售实现后,借:银行存款,贷:销售收入。现实情况下,甲供材的会计核算,不会受到过多的影响。但是甲
供材视角下,房地产企业为建筑行业的税收带来了相应的影响。
可以建立一般计税评估方式,当项目建立时,外部询价之后,进行分类统计,选择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加强房地产企业对于核算纳税的详细处理方式,施工方与建设方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申报缴纳税款。在支付工程款时索取发票,作为税务机关核算项目清单和税款结清的主要依据。以甲方作为结算方时,对甲供材进行账务处理的过程中,如果供货方没有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发票,甲供材在记入开发成本的过程中会因无法获取正规的发票,而不能进行及时的汇算清缴,增加税务负担及税务风险!
对于一直困扰着房地产企业的供材方式选择,更须慎重选择。
在营业税时代的甲方供材时,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甲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需要额外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材料供应方式的不同,在增值税税制下,对甲方增值税进项同样有着重大的影响。
一、营改增初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一条(七)款“建筑服务”对增值税计征方式规定如下: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政策新变化
2017年7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件,文件第一条规定: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