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如何作出_以判断类型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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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贝马斯: 5 在事实与规范之 间 ) ) ) 关于法 律和民 主法治国 的商谈 理论6 , 童世骏 译, 三联 书店, 2003 年, 第 14 页。
¼ 休谟: 5 人性论6 , 关文运译, 商务印书馆, 1980 年, 第 505、508 ) 509 页。 ½ 孙伟平: 5 事实与价值6 ,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0 年, 第 146 页。
休谟认为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从具体内容上区别开来, 两者之间不可以随意转换。应该说, 休谟关于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二分, 在简单的判断类型中是成立的。但是, 它忽略了事实判 断与价值判断中的复杂性。其实, 事实判断不可能完全排除价值因素的干扰, 而价值判断也同 样会受到事实的影响。
在实践中, 有时司法人员不能认识 / 物自体0, 不能复原案件的真相, 只能根据提供的案情 信息在自己的经验范围里作出一个事实判断。但是, 不同的人对同一个案件所作出的事实判断 往往不尽相同。其实, 事实判断就是马克斯 # 韦伯说的 / 理想类型0 的建构过程。研究者首先 考察研究对象, 从对象中抽取出典型性的特征, 然后根据自己的评价性价值倾向和理论设计出 理想类型, 再根据理想类型去解释对象, 在解释对象的过程中, 必然会发现类型和对象的不同 之处, 研究者反过来修改类型, 再与对象进行比较, 解释对象, 再修改类型。这是一个反复循 环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 类型与对象之间构成了一种张力, 正是这种张力扩展了知识。¼
判决如何作出
) ) ) 以判断类型为视角
任强
司法实践中的判断类型包括案情 认知中 的事实 判断、证据 确认中 的事实 判断和 判决中 的价 值 判断。在案情认知和证据认定中, 司法人员 所作的 事实判 断都是 / 理想类 型0 的 建构 过程, 它 们 之间既有优劣之分, 也会受到司 法人员价 值因素 的影响; 在审判阶 段, 判 决属于 价值 判断, 法 官 对法律条文、证据的理解等 因素 会影响 判决 的解释 力和 说服 力。这 三种 判断 类型 在案 件的 侦破、 起诉和审判阶段都可能会出现, 但它 们在不 同阶段 的类型 化特征 是一致的 , 借助于 判断类 型的 分 析, 可以解释判决重要特征 的同一性和差异性, 使判决产生过程的真实性和丰富 性得到呈现和揭示。
以上案例说明, 当面对一个案件, 试图复原其真相时, 我们能得到的只是关于案件的客观 事实在句子中表达的事态。» 按照休谟的理论, 人类的认识活动通过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进行。 事实和价值是可以区分的, 事实是理性的对象, 价值是情感的对象, 事实判断是关于对象 / 是0 或 / 不是0 的认识, 价值判断是关于对象 / 应该0 或 / 不应该0 的认识。¼ 展开来说就是, 事实 判断源于人们的认识活动, 它是认识者对认识对象是什么, 以及认识对象与其他事物之间是否 存在某种关系作出的一种判断。这种判断本身不包含 / 人的需要和喜好0, 可以客观地断定。事 实判断虽然由主体作出, 但判断的内容却是纯粹客观的, 不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这是一个主 体认识对象的过程, 所以, 事实判断的形式非预设主客体间的对立不可。价值判断源于人们的 评价活动, 它是评价者依据自己内心的标准, 对评价对象是否符合他的需要和喜好, 以及多大 程度符合他的需要和喜好作出的一种判断。在这种判断中, 主客之间是互动的、共融的。也就 是说, 评价者的情感、愿望不能独立存在, 它必须有评价对象, 不然, 价值判断就落空了。同 样, 评价对象必须被评价者的情感、愿望所涵摄, 否则, 评价对象就成了纯粹的客观物, 这是 一个主体为对象 / 立法0 的过程, 离开 / 人的需求和喜好0, 价值判断也就不存在了。所以, 价 值判断具有主客共融的创造性。根据价值判断是否带有明确的规范、命令性质可以将其划分为 评价性价值判断和规范性价值判断。½ 评价性价值判断只属于个人, 指主体对价值的认识, 其本
针对案情的事实判断不可能是唯一的、绝对客观的。不同的人观察案情的角度、次数、仔 细程度、观察手段等等不尽相同; 不同的人评价性价值倾向、理论水平也不可能相同。这些因 素决定了不同的人作出的事实判断必然不同。虽然案件的真相不可复原, 但是, 针对同一个案 件, 司法人员不同的事实判断之间有优劣之分。
司法人员的事实判断有它不可克服的局限, 首先, 它是在观察案情的基础上采用抽象的手 段; 而只要是抽象, 就不可能整体地体现案件的原貌, 抽取出来的要素也未必就是案件的典型 特征, 遗漏的也许恰恰是对案件本身有决定意义的要素。另外, 某些在司法人员看来是次要的 因素, 当它被司法人员从案件整体中抛弃时, 案件的性质就被修改了。在实践中, 有的司法人 员以为手上的信息足以复原案件的真相, 对某个细微的情节或者信息视而不见, 后来证明这是 一起冤假错案, 显然司法人员利用部分真实的信息虚构了一个完整的/ 真相0。比如在轰动全国的 佘祥林一案中, 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后, 张的亲属怀疑张被佘杀害。同年, 在佘居住地附 近发现一具女尸,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佘祥林两度被判死刑, 后来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 刑十五年, 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十一年后他的妻子突然现身, 这起冤案才得以平反。½ 显然, 司法 人员对那具女尸缺乏仔细的鉴别和认证, 忽略了对佘的妻子的去向进行调查, 通过刑讯逼供虚构 了佘的作案动机、作案时间、作案工具等/ 事实0。司法人员对案情的事实判断远离了事情的真相。
¹ 参见康德 5 任何一种能够作为科学出现的未来 形而上 学导论6 ( 庞 景仁 译, 商务 印书 馆, 1978 年 ) 第 5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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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如何作出
供、并且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补充的情况下, 检察机关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犯罪嫌疑人对被害 人实施了强奸行为, 无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故作出不起诉决定。¹ 我们可以想象, 犯 罪嫌疑人有可能对受害人实施了强奸, 但是, 案件的真相可能永远无法获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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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 2007 年第 3 期
质在于断定客体对主体的实际意义; 规范性价值判断指主体对作为客体的物、他人、自我的状 态和属性提出的要求。¹ 规范性价值判断是既针对个人, 也针对某一社会共同体的行为规范, 它 在某些方面甚至有高于具体个人或社会共同体的能力。法律是一个 / 应该0 规范。法律规范一 旦建立, 一旦为社会所接受和认同, 将变成一股强大的力量, 对人本身加以改造, 这是法律规 范内化、外化或异化为人性的方面。º 因此, 法律规范是应然的价值评价。»
方周末6 2005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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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如何作出
为, 仅凭这个指纹就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犯了盗窃罪。但是, 法官认为仅有这个指纹不能认定 是犯罪嫌疑人盗窃了该保险柜里的钱, 必须排除栽赃的可能性。最后, 本案由检察机关撤诉。¹ 显然, 在该案中, 法官作出的事实判断就受到 / 合理怀疑0 理论的影响, 其说服力就比检察官 作出的事实判断强。
有些自然事实的案件, 其真相无法获得。比如, 在一起涉嫌强奸案件中, 被害人梁某诉称, 犯罪嫌疑人对其使用暴力、实施强奸。犯罪嫌疑人对此予以否认且住另一房间的证人也没有听 到呼救的声音。司法人员在被害人的身体上和现场都提取不到任何有价值的证据, 被害人也找 不到证人来证明此事。那么, 在这个案件中, 事情的真相是什么呢? 在只有两份完全相反的口
一、案件真相复原中的判断类型
在实践中, 司法人员总是竭力复原案件的真相, 他们认为, 只有案件真相大白, 才能作出 公平的裁决。但是, 每一个案件总是发生在特定的时空中, 当人们面对一个案件的时候, 只能 捕捉到一些过去发生的事件的信息, 案件的真相无法再现, 也无法完全复原。从认识论的角度, 案件真相是司法人员要认识的对象, 这个对象就是康德所说的 / 物自体0。康德认为, 在我们之 外作为我们感官对象的东西是存在的, 这些东西是什么, 我们毫无所知, 只能认识其现象, 即 当它们作用于我们感官时所产生的表象。¹ 也就是说, 我们的认识能力只限于经验范围之内, 物 自体无法认识。
最后, 案情认知中的事实判断蕴涵着司法人员的评价性价值倾向, 司法人员的事实判断离 不开其评价性价值观的影响。虽然评价性价值倾向有时难分高下, 但是建立在某种评价性价值 观之上的事实判断, 必然会受到来自不同评价性价值倾向的质疑和冲击。比如在抢劫案件、抢 夺案件和受贿案件中, 在其他的信息不能断定嫌疑人是否作案的情况下, 如果犯罪嫌疑人有前 科, 有的法官就会根据这一点, 在评价性价值观上倾向于认为犯罪嫌疑人既然一贯如此, 这次 也不例外。但是, 有的法官则认为, 即使犯罪嫌疑人有前科, 也不能证明这次就是他作案。显 然, 这两种不同的评价性价值倾向会影响法官的事实判断, 但是, 评价性价值观的影响很难说 清谁对谁错。
再比如, 在另一起案件中, 李某与张某曾经是恋人, 李某称在他和张某恋爱期间, 张某向 他借了 1 万元买房, 两人分手后, 张某及其父母和妹妹自愿给他写下了 1 万元的借据, 因此李某 凭此借据到法院起诉, 要求张某及其父母和妹妹归还借他的欠款。张某辩称, 她从没有借过原 告的钱, 借据是原告带着一个人, 手里拿着装有硫酸的矿泉水瓶和刀闯进她家里, 胁迫她父母 和妹妹写的, 她的签名是其妹代签的。但是, 原告对此予以否认, 他称自己手里拿的只是一瓶 普通的矿泉水, 且从来没有威胁过被告, 借据是被告自愿写的, 同去的朋友可以为他作证。后 经法庭调查, 确认了张某的签名是其妹代签, 其余三人的签名均为张某的父母和妹妹本人所签。 由于张某等人没有报案, 本案中双方均未提供其他证据, 原审法官根据 / 谁主张, 谁举证0 的 原则, 根据该借据判令被告 10 日内清还原告 1 万元及利息。判决下达之后, 原告没有提起上诉, 在执行期间, 张某的父母在法院的围墙外自杀身亡。原审法官被检察机关以玩忽职守罪起诉, 法院判决其行为不构成犯罪。º 本案的证据就是一张借据, 对事件发生的经过双方当事人各执一 词, 也许这张借据真是在胁迫之下写的, 但是, 原审法官在当时的条件下不可能复原案件的真 相, 这也是法院判决他无罪的主要原因。
¹ 该案例由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由于涉及保 密问题, 本 文以下 引用判 例中, 案件 最终以 不起诉 或者 撤诉处理的, 不公开案号, 只注明提供案件的 单位; 法院 作出判 决的案 件, 公开起 诉书或 者判决 书的 编号。
º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 2003) 肇刑初字第 26 号, 广东省肇 庆市人民 检察院刑事 抗诉 书肇检刑字 ( 2003) 第 02 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 2004) 粤高法刑二终字第 24 号。
关键词 案件真相 证据 判决 事实判断 价值判断
作者任强, 1970 年生,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广州 510275) 。
每个人的日常表达都通过判断进行, 司法活动也是如此。但是, 人们却很少反思这些判断对 案件审理带来的影响。实际上, 价值与事实、事实与规范的相互关系深深地影响了司法人员对证据 与法律的判断, 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得到细致的研究, 将会严重影响我国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
其次, 案情认知中的事实判断依赖于司法人员的理论水平, 司法人员的理论水平直接影响 事实判断的解释力。比如, 在一起盗窃案件中, 在被撬开的保险柜里发现了犯罪嫌疑人的指纹, 但是, 犯罪嫌疑人始终不承认自己偷过保险柜里的钱。在缺乏其他证据的情况下, 检察人员认
¹ 李江凌: 5 价值与兴趣: 培里价值本质论研究6 ,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4 年, 第 201 页。 º 孙伟平: 5 事实与价值6 , 第 132、143 页。 » 郑永流: 5 法律判断形成的模式6 , 5法学研究6 2004 年第 1 期。 ¼ 马克斯 # 韦伯: 5社会科学方法论6 , 朱红文等译,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2 年, 第 40) 41 页。 ½ 张立: 5 愚人节这天他 / 无罪出狱0 ) ) ) 一个残酷的法律 / 玩笑0 : 含冤 11 年间 佘祥林家破 人亡6 , 5 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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