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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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规范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规范
要点: 1.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辩护,不受他人干涉 2.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尊重当事人意见 4.坚持有利于当事人原则
六、保密义务及其豁免
第六条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 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 信息除外。
五、律师依法独立辩护
第五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依法独立履行辩护职责。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
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律师在辩护活动中,应当在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尊重当事人意见, 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开展工作,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不利于 当事人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 (三)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接受自诉
案件的自诉人、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接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法 定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接受被刑事判 决或裁定侵犯合法权益的案外人的委托,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1.删除“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 2.由非律师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办理 3.通知所属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律师协会
八、代为委托及确认
第八条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近亲属、其他亲友或其所在单位代为委托的,须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 (二)接受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
十、解除委托
第十二条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 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 理。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1999年版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1999年版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99修订)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六日试行,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收案与结案第一节收案第二节结案第三章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第一节接受委托第二节与侦查机关联系第三节会见犯罪嫌疑人第四节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第五节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第六节代理申诉和控告第四章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第一节收案第二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第三节会见和通信第四节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第五节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第五章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第一节收案第二节审查管辖第三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第四节会见被告人第五节调查和收集证据第六节出庭准备第七节法庭调查第八节法庭辩论第九节休庭后工作第六章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第七章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第八章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第一节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二节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第九章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一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二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第十章简易程序的辩护与代理第十一章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规范和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职责,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条律师承办刑事诉讼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必须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当事人的意志限制。

第六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及其他秘密。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2017年8月27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行有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法通〔2017〕51号发文日期:2017年08月27日生效日期:2017年08月27日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一般原则第二节收案和结案第三节会见和通信第四节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第五节调查取证第六节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第二章侦查期间的辩护工作第三章审查起诉期间的辩护工作第四章公诉一审案件的辩护工作第一节庭前准备第二节参加法庭调查第三节参加法庭辩论第四节庭后工作第五章公诉二审案件的辩护工作第六章公诉案件的诉讼代理工作第七章自诉案件的代理和辩护工作第一节自诉案件的代理工作第二节自诉案件的辩护工作第八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工作第一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工作第二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代理工作第九章简易程序中的辩护工作第十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辩护工作第十一章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工作第十二章未成年人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第十三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第十四章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代理工作第十五章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代理工作第十六章申诉案件的代理工作第十七章权利救济与执业纪律第一节权利救济第二节执业纪律第十八章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已由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7年8月27日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7年9月20日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一般原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时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应当坚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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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第五节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三十四条 律师认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一)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二)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三)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五)犯罪嫌疑人要求侦查机关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其告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六)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七)犯罪嫌疑人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八)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
(九)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相关的规定;
(十)有关刑事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
第二节 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十章 简易程序的辩护与代理
第十一章 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规范和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律师不应为犯罪嫌疑人作保证人。
第三十七条 律师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后,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对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律师有权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六节 代理申诉和控告
第三十八条 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涉嫌罪名不当、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或者委托人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律师无法正常履行职务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律师在处理犯罪案件时的行为规范

律师在处理犯罪案件时的行为规范

律师在处理犯罪案件时的行为规范律师作为法律行业中的专业人士,有责任维护法律公正和被告人的权益。

在处理犯罪案件时,律师应遵循一定的行为规范,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和法律的实施。

本文将介绍律师在处理犯罪案件时的行为规范,包括职业道德、职责和义务以及律师与其他相关方的关系。

一、职业道德作为律师,要始终秉持职业道德,为当事人提供公正、专业并高效的法律服务。

在处理犯罪案件时,律师应遵循以下几点职业道德:1. 保密:律师有保密职责,必须对与案件相关的所有信息和文件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未经授权的第三方。

2. 独立性:律师应独立、客观地处理案件,不受他人的干扰或影响,维护律师职业的独立性。

3. 诚信:律师应诚实守信,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信息,不得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

4. 公正:律师应秉公执法,不偏袒任何一方,不为利益所驱使,以客观、公正的态度维护案件的公正审理。

二、职责和义务律师处理犯罪案件时,有着一系列职责和义务,包括:1. 辩护权的保护:律师有义务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即使被告人认罪,律师也应尽力争取被告人的合理利益。

2. 法律咨询:律师应向被告人提供准确、全面的法律咨询,让被告人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做出明智的选择。

3. 证据收集和调查:律师有责任收集和调查与案件相关的证据,以确保案件的审理和辩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4. 案件策略的制定:律师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确保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三、律师与其他相关方的关系律师在处理犯罪案件时,与其他相关方的关系至关重要。

律师应遵守以下原则:1. 与检察机关的配合:律师应与检察机关保持积极、诚信的合作关系,共同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正义。

2. 与法官的交流:律师应尊重法官的权威和职权,与法官进行合理、需要的交流,并遵守法庭秩序。

3. 与被害人和证人的沟通:律师在与被害人和证人进行沟通时,应尊重他们的意见和权益,不得使用欺骗、威胁等手段。

4. 公众形象的维护:律师应注意自己的形象与仪表,以及与媒体和社会的正面关系,树立专业、诚信和有声誉的形象。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在中国,刑事案件涉及到公民自由、人身安全等重大权益,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安全,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然而,刑事案件涉及到罪犯的未来和社会的稳定,律师在办案中需要遵守精准、细致、公正、规范的原则。

article length: 1550字左右一、申请取保候审、刑事辩护要点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律师的工作主要体现在申请取保候审、刑事辩护等方面。

申请取保候审时,律师应当审查逮捕及羁押手续是否合法、是否存在事实依据、依法是否应当批准取保候审,并形成详实的书面材料报送人民检察院。

当涉嫌犯罪的公民被执行羁押措施时,律师需要向有效职权人员提出“解除羁押”申请,以便使客户尽早获得自由。

刑事辩护阶段,律师需要完成以下要点:开展案件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分析犯罪嫌疑人主观与客观方面的情况、提请辩护事实、质证、揭露指控所引用的证据的瑕疵以及法律适用等。

二、规范化的证据提取工作刑事案件中,证据是律师最为重要的工具。

律师应对证据进行规范化提取,哪些证据可以为自己所用,哪些证据应该放弃,是律师证明客户无罪的关键所在。

在申请证据时,律师应当经过充分调查和论证,符合法律的证据的提取才可以为其所用。

律师应该了解证明客户无罪的证据是否真实可靠,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并且应当在证明无罪的同时,帮助客户做到“法庭打官司,十分靠证据”,准备好有力的证据材料。

三、身份证明与代理授权律师需要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考虑到身份证明问题。

首先,律师需要考虑自己的身份是否能够证明,必要时需要出具相关证件。

其次,律师需要为当事人准备好身份证明及代理授权书,以方便律师代理案件。

身份证明是指律师自身及其所代理当事人的身份清楚明了、证明无误的材料。

对于律师而言,身份证明包括律师的执业证、律师协会工作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对于当事人而言,身份证明主要包括被告人的身体状况证明、户口证明、亲属证明等。

代理授权书是指律师依被授权人的委托,代表其行使诉讼权利和义务的文书。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23失效)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23失效)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23失效)法律分析:刑事案件办理流程是: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法院负责审判。

收到检察院通知,说明案件已侦查终结到了审查起诉阶段,一个月以后,案子将移送法院。

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

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

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配禅拦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律师如何办理刑事案件2、法律分析:刑事案件办理流程是: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法院负责审判。

收到检察院通知,说明案件已侦查终结到了审查起诉阶段,一个月以后,案子将移送法院。

3、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配禅拦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4、律师介入时间。

犯罪嫌疑人受到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律师办理收案手续。

5、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如下:律师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辩护与代理职责,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6、法律依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五条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依法独立履行辩护职责。

1、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

刑事案件的办案有以下程序:立案,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侦查,对于被拘留的重大嫌疑分子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3、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辩护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4、刑事案件的整体处理流程是:第一阶段:报案。

刑事案件发生后,如果有被害人、第三人报案,一个刑事案件的程序前期就等于是启动了。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收案与结案第一节收案第二节结案第三章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第一节接受委托第二节与侦查机关联系第三节会见犯罪嫌疑人第四节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第五节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第六节代理申诉和控告第四章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第一节收案第二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第三节会见和通信第四节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第五节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第五章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第一节收案第二节审查管辖第三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第四节会见被告人第五节调查和收集证据第六节出庭准备第七节法庭调查第八节法庭辩论第九节休庭后的工作第六章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第七章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第八章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第一节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二节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第九章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一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二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第十章简易程序的辩护与代理第十一章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中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中央六部门规定”),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辩护与代理职责,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条律师在承办刑事诉讼业务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3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3

第三章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第一节接受委托第十九条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以下简称“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其他人的聘请,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依照本规范第十三条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第二节与侦查机关联系第二十条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信函,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第二十一条承办律师应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

【实用资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01年).doc

【实用资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01年).doc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0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中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中央六部门规定”),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辩护与代理职责,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条律师在承办刑事诉讼业务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

第六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

第七条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第八条律师不得私自收案、私自收费。

第九条律师承办刑事诉讼业务,可以委托异地律师代为调查、收集证据,也可请求异地律师协助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异地律师应予支持。

第二章收案与结案第一节收案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可以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出不立案或撤销案件的决定后,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或起诉。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程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程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程总 则一、为使刑事辩护(含刑事代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及《 刑事诉讼法》 等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二、律师进行刑事辩护工作,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的利益,秉公办案,刚正不阿。

三、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统称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四、律师参加刑事诉讼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在律师事务所领导下接受法院指定或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被害人的代理人;自诉案件原告人的代理人或者被告人的辩护人;申诉案件申诉人的代理人或辩护人。

收 案五、刑事案件收案范围:1 、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2 、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家属委托的,被害人或其家属委托的;3 、自诉案件的原告人及其家属委托的,被告人或其家属委托的;4 、申诉案件的申诉人及其家属委托的。

六、刑事案件收案由律师事务所主任、副主任审定。

接办外地案件,需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副主任同意。

七、确定收案后,应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定辩护委托协议,一式二份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委托协议由承办律师和委托人各持一份。

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书附卷存档,并将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的函送往检察院、法院。

八、当事人委托律师辩护,在符合法定情况下应接受委托,不得拒绝收案。

特殊情况拒绝收案的需经所主任同意。

对当事人指名委托某律师办理的案件尽可能满足其要求。

对申诉案件是否收案由主任审查决定。

九、委托书签订后,由委托人向本所会计按章缴纳委托费。

十、收案手续办完后,承办律师应与委托人进行谈话,了解案情有关问题,讲明律师辩护的职责和性质,并作谈话记录存卷。

阅 卷十一、律师接办案件后应及时到检察院、法院查阅诉讼文书、案卷材料,认真查看案件的全部材料。

对阅卷中接触到的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应严守秘密。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收案与结案第一节收案第二节结案第三章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第一节接受委托第二节与侦查机关联系第三节会见犯罪嫌疑人第四节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第五节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第六节代理申诉和控告第四章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第一节收案第二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第三节会见和通信第四节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第五节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第五章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第一节收案第二节审查管辖第三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第四节会见被告人第五节调查和收集证据第六节出庭准备第七节法庭调查第八节法庭辩论第九节休庭后的工作第六章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第七章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第八章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第一节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二节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第九章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一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二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第十章简易程序的辩护与代理第十一章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中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中央六部门规定”),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辩护与代理职责,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条律师在承办刑事诉讼业务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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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17年8月27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一般原则第二节收案和结案第三节会见和通信第四节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第五节调查取证第六节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第二章侦查期间的辩护工作第三章审查起诉期间的辩护工作第四章公诉一审案件的辩护工作第一节庭前准备第二节参加法庭调查第三节参加法庭辩论第四节庭后工作第五章公诉二审案件的辩护工作第六章公诉案件的诉讼代理工作第七章自诉案件的代理和辩护工作第一节自诉案件的代理工作第二节自诉案件的辩护工作第八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工作第一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工作第二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代理工作第九章简易程序中的辩护工作第十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辩护工作第十一章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工作第十二章未成年人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第十三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第十四章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代理工作第十五章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代理工作第十六章申诉案件的代理工作第十七章权利救济与执业纪律第一节权利救济第二节执业纪律第十八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一般原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时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应当坚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

第三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依法履行辩护与代理职责,人身权利和执业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代理意见不受法律追究。

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第四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五条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依法独立履行辩护职责。

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引》

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引》

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引》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收案与结案第一节收案第二节结案第三章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第一节接受委托第二节与侦查机关联系第三节会见犯罪嫌疑人第四节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第五节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第六节代理申诉和控告第四章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第一节收案第二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第三节会见和通信第四节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第五节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第五章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第一节收案第二节审查管辖第三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第四节会见被告人第五节调查和收集证据第六节出庭准备第七节法庭调查第八节法庭辩论第九节休庭后工作第六章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第七章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第八章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第一节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二节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第九章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一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二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第十章简易程序的辩护与代理第十一章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中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中央六部门规定”),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辩护与代理职责,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条律师在承办刑事诉讼业务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终审稿)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终审稿)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0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中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中央六部门规定”),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辩护与代理职责,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条律师在承办刑事诉讼业务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

第六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

第七条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第八条律师不得私自收案、私自收费。

第九条律师承办刑事诉讼业务,可以委托异地律师代为调查、收集证据,也可请求异地律师协助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异地律师应予支持。

第二章收案与结案第一节收案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可以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出不立案或撤销案件的决定后,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或起诉。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在中国,刑事案件办理是一个严肃而复杂的过程,需要律师按照规范进行操作。

下面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一些规范:1. 合法权益保护: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要始终把合法权益保护放在首位,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其在合法、公正的程序下受到公正的审判。

2.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律师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律程序办理案件,不得违法乱纪。

3. 保护客户隐私:律师要对客户的隐私信息进行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利用客户的隐私信息,尊重客户的个人权利。

4. 代理词证明的真实性: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将代理词或辩护词的真实性作为首要原则,确保代理词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为案件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5. 合理利用调查取证:律师应当积极协助调查取证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合法手段和资源,为案件的实际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材料,为案件的辩护提供有力的支持。

6. 保障被告人知情权和辩护权:律师需确保被告人了解自己的权利,包括知情权和辩护权,为被告人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咨询和建议,并积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7. 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律师要严守律师职业道德,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收受贿赂、伪证、散布谣言等,要忠实、勤勉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8. 与公安、检察院、法院合作:律师要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维护刑事案件的合法、公正的处理,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9. 提高专业素养:律师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积极学习法律知识和刑事案件办理经验,提高自身在刑事案件办理中的能力和水平。

10. 公正、独立的辩护态度: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应保持公正、独立的辩护态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案件的公正审判提供有力支持。

总之,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需要遵守法律程序,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严守律师职业道德,与相关部门合作,提高自身素养,以保证刑事案件的公正和合法处理。

这样才能使刑事案件得到公正、公平、公开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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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XXXX)(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自XXXX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中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中央六部门规定”),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辩护与代理职责,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条律师在承办刑事诉讼业务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

第六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

第七条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第八条律师不得私自收案、私自收费。

第九条律师承办刑事诉讼业务,可以委托异地律师代为调查、收集证据,也可请求异地律师协助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异地律师应予支持。

第二章收案与结案第一节收案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可以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出不立案或撤销案件的决定后,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或起诉。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则、总则1、为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执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明确办案责任,进而提高本所执业竞争力。

现依据《律师法》、《律师办理刑事诉讼案件规范》,制定本规则。

2、律师、辅助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本规则。

二、办案规则一)办案的一般规定1、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委托人(委托人)的意志限制。

2、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不反对委托人在诉讼过程中运用一切合法手段,推动案件朝有利于委托人希望的结果迈进。

3、注意诉讼程序上的各类期限,尽力杜绝出现程序上的失误。

4、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诱导委托人伪造证据。

5、不鼓励也不建议委托人违法收集证据,绝不能主导或参与违法收集证据。

6、接收时委托人提交证据时,应要求委托人签字确认提交清单。

7、坚持用书面方式向受案机关和委托人提交与案件有关的任何文件(或资料),送交文件(或资料)时尽可能索要回执。

与案件有关的任何文件(或资料)均须妥善整理和保管。

8、在确定代理或辩护观点时,遇到疑难或者把握不准的问题(或事项)时,及时提交业务委员会或相关律师进行讨论确定。

9、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委托人的隐私。

二)收案、结案1、收案(1)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担任辩护人。

2)律师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3)律师可以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4)可以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

(5)可以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出不立案或撤消案件的决定后,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或起诉。

委托律师处理刑事辩护案件的法律法规范本

委托律师处理刑事辩护案件的法律法规范本

委托律师处理刑事辩护案件的法律法规范本一、引言在刑事辩护案件中,委托律师是被告的合法代表,他们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本文将介绍委托律师处理刑事辩护案件时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

二、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的法律地位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明确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律师在刑事辩护案件中担任重要角色,并且享有一系列权利和义务。

三、关于律师执业的法律法规1. 律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六条规定,律师可以接受被刑事追究的被告委托,在法律范围内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2. 人民法院诉讼代理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律师诉讼代理的若干规定》,律师可以代理当事人参与刑事诉讼并进行辩护。

四、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和义务1.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辩护律师应当积极履行法律职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被告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2. 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刑事辩护律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独立、公正的立场,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3. 保守职业秘密刑事辩护律师应当严格保守与案件相关的信息,确保当事人的隐私和权益不受侵犯。

五、律师职业行为的规范1. 诚实守信刑事辩护律师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捏造证据、隐瞒事实,不得随意编造虚假陈述。

2. 专业技能刑事辩护律师应当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

3. 尊重法庭和司法程序刑事辩护律师应当尊重法庭和司法程序,不得干扰法庭秩序,不得妨碍公正审判的进行。

六、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除了上述提及的法律法规外,刑事辩护律师还应当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解释(一)》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便更好地开展辩护工作。

七、结论委托律师处理刑事辩护案件的法律法规对律师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保障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刑事辩护律师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确保案件的公正和有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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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结案
第十七条 律师承办刑事业务结案时,应写出办案总结,整理案卷归档。ﻫ 第十八条 办案中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律师应写出办案总结,说明原因,并附上相关手续,整理案卷归档。
第三章 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一节 接受委托
第十九条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以下简称“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其他人的聘请,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五)担任二审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须在一审判决宣告以后;
(六)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须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不起诉的决定作出之后;ﻫ (七)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的当事人须取得侦查机关的批准;ﻫ (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代为委托的,须在会见时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确认。ﻫ 第十二条律师受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申诉各阶段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签订委托协议,但应分阶段签署授权委托书。ﻫ 第十三条 律师受理案件须办理以下手续:
第七条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也不得在同一自诉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第八条 律师不得私自收案、私自收费。ﻫ 第九条 律师承办刑事诉讼业务,可以委托异地律师代为调查、收集证据,也可请求异地律师协助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异地律师应予支持。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依照本规范第十三条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第二节 与侦查机关联系
第二十条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信函,并出示律师执业证。ﻫ 第二十一条 承办律师应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
第三节 会见犯罪嫌疑人
(一)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ﻫ (二)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律师存档,一份交委托人保存;ﻫ (三)开具律师事务所信函,由律师交办案机关。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办理收案登记,编号后建立卷宗。ﻫ 第十五条 对于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可以指派律师承办,但须按本规范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第二章 收案与结案
ﻫ第一节 收案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可以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出不立案或撤销条件的决定后,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或起诉。ﻫ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指名委托的要求。
第十六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或者委托人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律师无法正常履行职务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律师由于以上事由解除委托关系,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的负责人同意,并记录在卷。
第二十二条 律师会见未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会见时其他人不应在场。
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盲、聋、哑人的,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应当在场。
第二十三条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ﻫ 第二十四条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不需要经过批准。律师有权要求侦查机关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对于侦查机关不依法安排会见的,律师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纠正。ﻫ 第二十五条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侦查机关不批准会见的,律师应当要求其出具书面决定;如果不是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本身涉及国家秘密的,律师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ﻫ 第二十六条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携带以下文件:ﻫ (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信函;ﻫ (二)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ﻫ (三)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ﻫ 第二十七条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首先征询其对于聘请律师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表示同意的,应要求其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表示不同意的,应要求其书面表明意见。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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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规范和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ﻫ 第二条 律师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职责,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ﻫ 第三条 律师承办刑事诉讼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ﻫ 第四条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必须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ﻫ 第五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当事人的意志限制。ﻫ 第六条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及其他秘密。
第十一条 律师收案应符合下列条件:ﻫ (一)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须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二)担任辩护人,须在犯罪嫌疑人已被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或者被告人已被提起公诉或者自诉案件被受理之后;
(三)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须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ﻫ (四)担任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以随时接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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