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8号: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编制指引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废止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废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的废止对于相关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重要的改革举措。
该指引的废止表明了监管层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认识和理念的更新,同时也为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提供了更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深入探讨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废止的意义、背景及影响。
一、废止背景和意义内部审计在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日常运营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有助于评估公司的风险状况、提升经营效益、防范风险和发现潜在的问题。
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的废止并不意味着监管层对内部控制的要求降低,而是为了更好地适应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特点和需求。
二、指引废止的影响1. 提高上市公司的灵活性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废止将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能够更加自主地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适合自身的内部审计制度和工作流程。
这将大大提高公司运营决策的效率和前瞻性,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2. 强化内部审计的主导地位指引废止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将更加重视和强化内部审计的地位。
公司将积极主动地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机构,引入专业的内部审计人员,并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审计制度。
这将有助于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规范决策行为,并增强公司的风险控制和合规能力。
3. 引入创新审计方法指引废止将鼓励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在内部审计工作中灵活运用先进的信息化技术和创新的审计方法。
通过引入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可以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降低人为误差率,对于公司的风险管理和运营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三、我对废止的观点和理解我认为废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是一个积极的改革举措。
它为企业提供了更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能够更好地满足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实际需求,提高公司的运营决策效率和前瞻性。
这也对公司的治理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使企业不断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强化内部审计的地位和作用。
总结回顾:指引废止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2019年3月修订)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
其修正
2019年3月26日修订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为提高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其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披露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备忘录,请遵照执行。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密切关注公司的经营情况,如预计公司第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全年度经营业绩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披露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与上年同期相比实现扭亏为盈。
二、上市公司应在4月15日前披露第一季度业绩预告,在7月15日之前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在10月15日之前披露前三季度业绩预告,在次年1月31日之前披露本年度业绩预告。
新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发行上市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主要财务数据的,应按上述要求披露业绩预告。
三、上市公司应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明确业绩的盈亏金额范围和变动范围:
(一)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与上年同期相比扭亏为盈情形的,应在业绩预告中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金额范围及与上年同期相比的预计变动范围。
业绩变动范围上下限区间最大不得超过50%,即[(上限金额-下限金额)/下限金额]≤50%。
(二)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为负值或与上年同期相比实现扭亏为盈的,应在业绩预告中披露盈亏金额的预计范围。
上市公司在进行第三季度业绩预告时,除按要求披露年初至第三季度末的业绩预计外,还应同时披露7月1日-9月30日期间的净利润及与上年同期相比的变动情况。
1。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重大经营环境变化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重大经营环境变化为提高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特制定本备忘录,请遵照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1.11.4条规定当公司重大经营环境变化时应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重大经营环境变化涉及内容(一)对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内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政府政策的调整,如税收、环保等方面。
(二)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包括:新的行业标准影响市场竞争格局;产品价格大幅变动;市场出现的替代产品严重损害公司产品销售;自然灾害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与上市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的贸易环境出现重大变化,如反倾销、新的技术标准、环保标准等。
(三)公司内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包括:公司产品结构或市场结构重大调整;主要供货商或关键客户变化可能导致利润大幅变动;获取新的资质或市场准入证明;新产品得到生产许可;提供新的服务以及进入新的业务领域;新的销售模式可能导致销售收入大幅变动;原材料、燃料、动力成本变化对公司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关键生产技术革新;公司内部新的重大项目建设;非正常停产、生产事故、产品事故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等。
(四)其他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二、重大经营环境变化的披露原则上市公司披露重大经营环境的变化时,应当把握以下原则:(一)公司在发生或知悉上述事项时,应当及时评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程度,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1、对净利润的影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2、对净利润的影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万元;3、对净利润的影响占上市公司上年同期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万元;4、可能导致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异常波动;5、预期对公司未来期间的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6、如果不披露该事项,可能引起投资者普遍猜测或者重大误解。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3.12.31•【文号】上证函[2013]287号•【施行日期】2013.12.3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上证函〔2013〕287号)各上市公司:为做好上市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年报”)的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年报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发布的与本次年报编制、报送和披露有关的各项规定,按要求履行本次年报的披露义务。
(二)上市公司应该严格按照本所发布的信息披露直通车有关的各项业务指引及业务手册,在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中正确选择公告类别,进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报送操作,确保本次年报的披露工作顺利完成。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年报披露前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二、具体要求(一)披露时间凡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上市的公司,应当于2014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年报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且披露时间不晚于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在2014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如在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经审计的2013年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也应当于2014年4月30日前披露2013年年度报告。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其网站上公布年度报告,但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本所网站的披露时间。
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2014年4月30日前完成2013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应当在2014年4月15日之前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2017年1月年修订)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2017年1月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7.01.03•【文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施行日期】2017.01.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2017年1月修订)为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本备忘录所附的公告格式对应《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等规定中所称的“格式指引”或“公告格式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二〇一七年一月三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号-第43号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第2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第3号上市公司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格式第4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格式第5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格式第6号上市公司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格式第7号上市公司担保公告格式第8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格式第9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格式第10号上市公司澄清公告格式第11号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格式第12号上市公司债务重组公告格式第13号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格式第14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声明公告格式第15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格式第16号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格式第17号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第18号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格式第19号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格式第20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第22号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格式第23号上市公司监事会决议公告格式第24号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格式第25号上市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格式第26号上市公司破产申请提示性公告格式第27号上市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格式第28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获准公告格式第29号上市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暨终止上市风险提示性公告格式第30号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实施情况公告格式第31号上市公司股东追加承诺公告格式第32号债券发行公告格式第33号债券上市公告书格式第34号上市公司债券回售公告格式第35号上市公司债券付息公告格式第36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公告格式第37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结果公告格式第38号上市公司债券兑付暨摘牌公告格式第39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情况公告格式第40号上市公司股东股份被质押(含冻结、拍卖或设定信托)的公告格式第41号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格式第42号上市公司“高送转”利润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公告格式第43号上市公司签订战略框架(合作)协议的公告格式。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披露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2012年7月17日修订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为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充分保护投资者公平获取信息的权利,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则,制定本业务备忘录,请遵照执行。
一、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要求(一)上市公司应当建立接待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以及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新闻发布会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业务制度和流程,并确保相关制度、流程执行的有效性,以符合公平披露的要求。
特定对象的范围遵照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二)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以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上市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具体格式见附件一。
但上市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上市公司签署承诺书。
特定对象可以与上市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上市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
特定对象与上市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四)上市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
上市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五)上市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备忘录第号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备忘录第号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备忘录第6号发文文号:发文部门:发文时间:2007-05-09实施时间:2007-01-01发文内容:特别提示:本备忘录不是对有关法律、法规、准则、规章和规则的补充解释,仅为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做好新旧会计准则衔接工作提供必要的参考。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协调小组针对上市公司执行新准则过程中提出的部分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对以下事项的会计处理原则形成结论性意见,请各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参照执行。
如有任何疑问,请与我们联系。
一、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重组方发行股票收购其持有的股权投资(假设为控股权),若交易时间与重组方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的时间不足一年,是否可以将该交易判断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同一控制定义中的"控制并非暂时性",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较长的时间内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
较长的时间通常指1 年以上(含1年)。
因此,在重组方已实质上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的情况下,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上市公司向其发行新股以收购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投资(假设为控股权),通常情况下,如有确凿证据表明重组方在一年内对上市公司仍存在控制关系,则可将上述交易认定为同一控制条件下的企业合并。
二、上市公司原按比例合并法合并其持股50%的合营企业,2006年期末资产负债表仍按比例合并法进行合并。
自2007年1月1日起,按新准则改按权益法核算,鉴于比例合并改为权益法不属于38号准则追溯调整事项,则2007年期初资产负债表是否需要剔除比例合并的影响公司在编制2007年第一季度季报时,去年同期利润表是否需要剔除比例合并的影响上市公司原按比例合并法合并其持股50%的合营企业,2006年期末资产负债表仍按比例合并法进行合并。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指南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9.07.12•【文号】•【施行日期】2019.07.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指南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遵守本备忘录的规定,通过本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包括报送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业务申请表、办理证券停复牌、收发函件等。
本备忘录所称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公告、公告附件及备查文件、非公告上网文件。
除本备忘录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本所不接受上市公司以书面或传真方式办理信息披露相关业务。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配发的数字证书(以下简称EKEY)登录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EKEY是上市公司通过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的唯一身份证明。
使用EKEY的所有操作行为均代表上市公司的行为,由上市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本所发布和适时更新的相关规定,熟练掌握系统的各项操作。
第二章信息披露文件报送第五条上市公司可以在以下信息披露时段发布信息披露文件:(一)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7:30-8:30)(二)交易日午间披露时段(11:30-12:30)(三)交易日盘后披露时段:直通车公告(15:30-19:00);非直通车公告(15:30-17:00)(四)非交易日披露时段(单一非交易日或连续非交易日的最后一日13:00-17:00)。
第六条上市公司分别通过系统“信息披露”下的“信息披露——公告提交”“信息披露——非公告上网”栏目,提交公告、非公告上网文件的信息披露申请,并选择相应信息披露时段。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doc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本备忘录附件规定的公告格式指引编制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不属于公告格式指引范围的,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必要时可参考相关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
第三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其编制的临时报告中声明: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相关人员对临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临时报告,除应遵守本备忘录的要求外,还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如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本备忘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临时公告格式指引(2002年实施,2007年第一次修订,2008年第二次修订,2009年第三次修订,2010年第四次修订,2012年第五次修订)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目录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1第二号上市公司取得、转让矿业权公告9第三号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18第四号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公告22第五号上市公司委托贷款公告25第六号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28第七号上市公司特别重大合同公告32第八号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36第九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获批公告39第十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40第十一号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50第十二号上市公司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56第十三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60第十四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67第十五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告70第十六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73第十七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78第十八号上市公司澄清公告81第十九号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83第二十号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公告85第二十一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88第二十二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停牌公告91第二十三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92第二十四号上市公司终止本次重大事项(重大资产重组)暨复牌公告94 第二十五号上市公司股改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96第二十六号上市公司非股改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100第二十七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增(预减)公告104第二十八号上市公司业绩预盈公告107第二十九号上市公司业绩预亏公告109第三十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更正公告111第三十一号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公告114第三十二号上市公司业绩快报更正公告116第三十三号上市公司实施权益分派时转股连续停牌的提示性公告118 第三十四号上市公司可转债开始转股公告120第三十五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转股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23第三十六号上市公司可转债回售公告126第三十七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公告129第三十八号上市公司可转债到期兑付及摘牌公告132第三十九号上市公司可转债停止交易公告135第四十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和候选人声明公告137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适用范围:1、本指引适用于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收购、出售资产标准,但未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交易事项。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正文:----------------------------------------------------------------------------------------------------------------------------------------------------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2016年12月29日修订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为提高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特制定本备忘录,请遵照执行。
一、公司应在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对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的业绩预告。
二、公司预计第一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在年度报告摘要中或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第一季度业绩预告:(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负值;(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三)与上年同期相比实现扭亏为盈。
比较基数较小的公司(即上一年第一季度基本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2元人民币)预计出现本款第(二)项情形且净利润变动的金额较小的情况除外。
第一季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最迟不得晚于3月31日,在3月底前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最迟应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第一季度业绩预告。
三、公司应根据不同情况,在业绩预告中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的预计变动幅度范围,或者盈亏金额预计范围:(一)公司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与上年同期相比扭亏为盈情形的,应在业绩预告中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的预计变动幅度范围以及对应的金额范围。
公司披露的业绩变动幅度范围上下限之差不得超过50%。
例如,公司2011年前三季度净利润为1亿元人民币,预计2012年前三季度净利润在8000万元人民币至1.3亿元人民币之间,则公司在2012年半年报中披露前三季度业绩预告时,可表述如下:预计2012年前三季度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不超过20%、增长不超过30%,盈利金额在8000万元人民币至1.3亿元人民币之间。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股说明书第一节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第二节概览第三节本次发行概况第四节风险因素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第六节业务与技术第七节公司治理与独立性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第九节募集资金运用与未来发展规划第十节投资者保护第十一节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二节声明第十三节附件第三章附则—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以下简称创业板)试点注册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XX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应按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作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本准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第四条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以投资者投资需求为导向编制招股说明书,为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提供充分且必要的信息,保证相关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应有充分的依据,所引用的发行人的财务报表、盈利预测报告(如有)应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核。
第六条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盈利预测及其他涉及—2—发行人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信息,应谨慎、合理。
第七条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提示创业板投资风险,作如下声明:“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创新投入大、新旧产业融合成功与否存在不确定性、尚处于成长期、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3号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3号深交所2011年6月15日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为了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行为,防范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备忘录,请各上市公司遵照执行。
一、上市公司制订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下简称“分配方案”)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单独或与他人合谋,利用分配方案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上市公司在筹划或讨论分配方案过程中,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及时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个人信息,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分配方案提前泄露。
四、上市公司拟以半年度财务报告为基础进行现金分红,且不送红股或用资本公积转增现金股本的,半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五、上市公司制订分配方案,应当遵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和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关于编制合并会计报告中利润分配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财会函[2000]7号)(,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上市公司,其利润分配应当以母公司的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
同时,为母公司的可供分配利润母公司的可供分配利润了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合并报表、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可用于转增的资本公积金额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分配比例。
六、上市公司在披露分配方案时,应当说明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弥补亏损(如有)、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的情况以及股本基数、分配比例、分配总额及其来源。
分配方案中包括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应当披露转增金额是否超过报告期末“资本公转增金额是否超过报告期末“转增金额是否超过报告期末积——股本溢价”的余额。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2016年1月修订)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2016年1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6年1月15日修订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为提高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质量,做好定期报告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规范定期报告编报期间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社会中介机构等相关各方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特制定本备忘录,请遵照执行。
一、定期报告披露的一般要求(一)基本要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公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年报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下简称“15号编报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本所备忘录等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定期报告及财务报告。
(二)披露时间公司应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6.2条、第6.3条的要求及时披露定期报告。
预计不能在4月30日前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4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预计不能在8月31日前披露半年度报告的,应当在8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同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公司,本所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三)业绩预告及快报公司应当按照《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的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4、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政策变更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按照 规定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但其核心问题 是,是否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 并以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会计 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追溯调整 法和未来适用法。
(1)追溯调整法: 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视同该项交 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并以此 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 采用追溯调整法时,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应 包括在变更当期期初留存收益中。 如果提供可比会计报表,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的 会计政策,应调整各该期间净损益各项目和会计报表其 他相关项目,视同该会计政策在比较会计期间一直采用。 对于比较会计报表可比期间以前的会计政策变更的 累积影响数,应调整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 收益,会计报表的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一并调整。
表1-2
时间
改变交易性金融资产计量方法后 的积累影响数
公允价 值
5100000
单位:元
税后差异
成本与市价 孰低
4500000
税 前 差 异
600000
所得税影 响
198000
2005
402000
2006
1300000
1100000
200000
66000
134000
合计
6400000
5600000
800000
(2)未来适用法 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应用于变更 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 计估计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确认会计估计 变更影响数的方法。 注:一般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 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 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例题2:乙公司原对发出存货采用后进先出法,由 于采用新准则,按其规定,公司从2007年1月1日起改 用先进先出法。2007年1月1日存货的价值为2500000 元,公司当年购入存货的实际成本为18000000元, 2007年12月31日按先进先出法计算确定的存货价值为 4500000元,当年销售额为25000000元,假设该年度 其他费用为1200000元,所得税税率为25%。2007年12 月31日按后进先出法计算的存货价值为2200000元。 乙公司由于法律环境变化而改变会计政策,假定对 其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即对存货采用先进先出 法从2007年及以后才适用,不需要计算2007年1月1日 以前按先进先出发计算存货应有的余额,以及对留存 收益的影响金额。计算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当期净利 润影响数如表1-3所示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相关要(可编辑).doc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相关要(可编辑)精选资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年月日深交所发审监管部特别提示:本备忘录不是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则的补充解释仅为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提供指导。
为提高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指导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备忘录。
一、各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备忘录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已经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备忘录要求对现有制度进行检查若存在遗漏的应当及时予以修订。
已上市公司应当最迟于年月日前完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或修改工作新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后一个月内完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或修改工作。
二、上市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负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本所指定网站披露。
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结合上市公司自身特点确定应报告、披露的重大信息的范围和标准确保任何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能够及时报告、披露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在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所规则规定的最低披露要求基础上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明确本公司应当报告、披露的重大信息的范围和标准。
(二)明确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向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报告的重大信息的范围和标准。
(三)明确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包括子公司和分公司)应向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报告的重大信息的范围和标准。
(四)其他应当予以明确的事项。
四、重大信息的报告、流转、审核、披露流程至少应当规定以下内容:(一)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
37、上海国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肖清芬
38、第一创业证券邓海霞
39、东吴证券研究所许汪洋
40、蝶彩资产管理(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李蕾
41、上海银行刘丽涛、徐晔、杨维宁
42、浦发银行蒲天、陈蕾、李永军
43、中信银行诸煜、陈君
44、工商银行曹薇、吴立群、周海波
45、招商银行钱子琳、陆祎
证券代码:002162证券简称:悦心健康
上海悦心健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201701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
√特定对象调研□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
1、上海嘉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朱兹镐、韦中秋、方志杰
2、杜行工业赵云、金晓楠
3、东方证券李峰、秦一方
4、奇益控股杜向敏、石华、宋彪
5、财通基金张林飞
6、林拓投资石红军
7、上海创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吴玉团
8、上海复星创富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杜沐
9、天风证券吴晓楠
10、中信证券朱正茂、汤奇、贝力
11、本裕国际杨明、印蓓蕾
12、岭南投资陈建龙、李龙、牛文秀
13、杏泰医疗黄绍庭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介绍
公司于2017年7月3日举办了重大资产重组特定对象联合调研。本次调研活动公司重点介绍总体转型发展规划及进展、本次进展中的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容等。
一、公司董事长李慈雄先生报告悦心健康大健康发展战略
悦心健康通过整合资源,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希望在医疗服务事业中为中华民族健康事业做贡献。悦心健康布局的医疗服务资源包括:台湾的医疗资源、高校的医疗教育资源,公司通过整合两岸医疗资源,打造健康医疗平台。养老项目着重轻资产运营与管理,为医养结合打好基础。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7号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7号——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事项2011年12月13日修订深交所中小板公司治理部为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含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下同)的实施,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治理方法》(以下简称“《重组方法》”)、《公布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咨询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咨询题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备忘录,请各上市公司遵照执行。
原《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重大资产重组(四)——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连续信息披露规范要求》自2009年8月25日起废止,原《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9号:重大资产重组(三)——重大资产重组审查对比表》自201 1年3月28日起废止,有关内容已纳入本备忘录中。
一、总体原则(一)上市公司必须保证筹划中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真实性,属于《重组方法》规范的事项,且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
上市公司不得随意以存在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为由向我部申请停牌或有意虚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损害投资者权益。
(二)我部在有关证券交易时刻概不同意重大资产重组的业务咨询、接收和审核重组有关信息披露文件。
上市公司应当在非交易时刻向我部提交重组停牌申请及有关信息披露文件。
(三)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应当赶忙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限定重组有关信息的知悉范畴。
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聘请证券服务机构的,应当赶忙与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签署保密协议。
二、上市公司提出停牌申请(一)上市公司显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我部提出停牌申请:1、市场显现有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传闻;2、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因重大资产重组传闻发生专门波动;3、上市公司估量筹划中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难以保密或者差不多泄露;4、上市公司已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中小板公司年报“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改进建议
中小板公司年报“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改进建议
许碧
【期刊名称】《证券市场导报》
【年(卷),期】2007()7
【摘要】本文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6年报“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披露情况进行了抽样分析。
针对“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本文建议在披露形式上,将“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作为一个独立的文件披露,而不是将其作为年报的一部分;在披露内容上,进一步增加和细化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主营业务情况、资产和债务情况、发展规划、风险管理和公司治理政策等信息。
【总页数】3页(P75-77)
【关键词】中小企业板;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信息披露;公司年报
【作者】许碧
【作者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0.9
【相关文献】
1.管理层对年报业绩自我服务归因偏差的动因研究——来自上市公司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经验证据 [J], 花贵如;郑凯;靳光辉
2.基于中文年报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文本特征的上市公司财务困境预测研究 [J], 陈艺云;贺建风;覃福东
3.我国上市公司年报中"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可读性分析 [J], 李萍
4.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信息鉴证:三重困境及对策建议 [J], 李燕媛;张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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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7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精编版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7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精编版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7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精编版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中小企业板公司在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时的信息披露事宜,以确保市场参与者对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本备忘录适用于中小企业板公司的管理层和相关人员。
2. 背景随着中小企业板市场的不断发展,其中重大资产重组是公司发展过程中一项重要的经营活动。
针对中小企业板公司的信息披露规则存在一定差异性,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市场透明度,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7号针对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披露做出了精编,以进一步规范和统一中小企业板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3. 信息披露要求3.1 信息披露时机中小企业板公司在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时,应于决策通过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进行相关信息的披露,并且在资产重组完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应的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公告。
3.2 信息披露内容中小企业板公司在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时,应披露以下内容: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情况,包括资产重组的目的、方式、交易标的、金额等信息;交易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交易方的股权结构、关联关系等信息;交易的合规性及风险提示,包括交易的法律法规合规性、风险因素等信息;交易的影响及对公司未来经营的预测和评估,包括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经营格局等方面的影响预测;公司的解释和说明,包括公司对重大资产重组的解释、合理性分析等信息。
3.3 信息披露形式中小企业板公司可以通过以下形式进行信息披露:定期报告: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应在中小企业板公司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临时公告:对于重大资产重组的决策和完成公告,应通过中小企业板公司临时公告进行披露;公司网站:中小企业板公司应将相关信息及时地披露在公司官网的指定栏目内;信息披露平台:中小企业板公司可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相关信息的披露。
4. 执法和违规处理中小企业板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如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等违规行为,将会受到监管部门的执法和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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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8号:“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编制指引(试用)2009年5月深交所发审监管部为规范上市公司“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披露,提高上市公司“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信息的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备忘录。
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相关内容时,除遵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外,还应遵守本备忘录的规定。
公司应在年报全文中按照本备忘录的要求详细披露“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相关内容。
本所鼓励公司在编制半年度报告或季度报告时,参考本备忘录的规定编制“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相关内容。
二、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备忘录的要求,积极主动地做好“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保证“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至少要对报告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及公司经营环境,资产、负债及重大投资等事项进展情况,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及重大风险情况等进行详尽披露和分析说明。
四、上市公司编制“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披露应简洁明了,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表述清晰准确,客观具体,不应对投资者造成误导。
(二)上市公司应对“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使用的专业术语提供必要的释义或说明,注明所引用重要数据的资料来源。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披露应注重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披露应结合公司及所在行业的特殊性,全面反映公司的经营特点、发展机会和主要风险。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披露不应避重就轻,除披露有利公司发展的正面信息,还应充分揭示对公司发展不利的各类风险等负面信息和前瞻性信息。
(六)上市公司在披露“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信息时,不应只简单重复已在财务报告中披露过的内容,应着重于其已知的、可能导致财务报告难以显示公司未来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不得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上市公司不得利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误导投资者,操纵股票价格。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应当对报告期经营业绩进行分析,对财务报告及其他必要的统计数据进行讨论与分析,以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其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等信息,除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披露外,还应当披露以下事项:(一)主要财务数据变动原因。
上市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同比变动幅度超过30%的,应具体说明各因素对相关指标的影响程度,如原材料或产品价格变动、汇率或利率变动、订单变动、新产品或新服务等因素对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的具体影响程度。
(二)订单获取和执行情况。
上市公司应当分产品披露报告期及前一年度订单的获取和执行情况,报告期订单金额同比增加或减少达到30%以上的,应当详细说明原因。
如存在已签署订单在以后年度跨期执行的且金额达到订单金额总数10%以上的,应当说明执行年度及执行进展情况。
(三)产品的销售和积压情况。
上市公司应当对产品的销售和积压情况进行分析,报告期末产品、存货占到总资产10%以上的,应说明主要产品市场供求情况、产品销售价格及原材料价格的变动趋势和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方法、依据和充分性,并说明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对策。
(四)毛利率变动情况。
上市公司应当分析销售毛利率变动情况,如同比变动达到30%以上的,应量化分析导致毛利率变动的主要原因。
(五)主要供应商、客户情况。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主要供应商、客户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应披露向前5名供应商合计采购金额占年度采购总金额的比例及预付账款的余额和其占公司预付账款总余额的比重;前5名客户销售额合计占公司销售总额的比例及应收账款的余额和其占公司应收账款总余额的比重;是否存在应收账款不能收回的风险及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前五大供货商、客户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如有,详细说明变化的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应说明前五名供应商、客户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方在主要客户、供应商中是否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等。
单一供应商或客户采购、销售比例超过30%的,还应说明该供应商或客户的名称、采购或销售金额及所占比例,公司防范过度依赖单一客户或供应商的风险应对措施。
(六)非经常性损益情况。
上市公司应逐项或分类说明报告期非经常性损益情况,对于非经常性损益绝对值超过公司净利润绝对值5%的必须逐项进行说明。
对于非经常性损益绝对值达到净利润绝对值10%以上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还应比较其近两年的变化情况及变化原因,说明其与公司主营业务的关系及对报告期业绩的影响程度。
(七)经营环境分析。
上市公司应当定量分析国内外市场形势变化、信贷政策调整、汇率利率变动、成本要素价格变化、自然灾害、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等情形对公司当期和未来盈利能力的影响,并分析相关变化趋势对公司曾经做出的盈利预测、承诺事项以及未来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八)行业比较分析。
上市公司应当结合经营业绩分析的情况,分析所处行业的发展趋势及公司面临的市场竞争格局,说明公司在同行业中所处行业地位,与同行业主要公司比较存在的优势和劣势。
(九)薪酬分析。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整体同比变动情况如与公司净利润同比变动情况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理由。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应详细说明报告期内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并详细披露股权激励有关费用的确认方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本报告期及以后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六、“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应当对报告期资产、负债及重大投资等事项进展情况进行分析,除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披露外,还应当披露以下事项:(一)公司主要设备盈利能力、使用情况及减值情况。
上市公司应分析说明公司主要资产的盈利能力变动情况,是否出现替代资产或资产升级换代导致公司主要资产盈利能力降低,如有,应详细说明影响程度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主要资产产能低于计划产能70% 的应当详细说明原因、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对策;说明报告期末主要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
主要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公司应说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方法、依据和充分性。
(二)金融资产投资情况。
上市公司报告期末存在较大金额的证券投资等金融资产、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或套期保值等相关业务的,应说明履行的审批程序、投资金额、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报告期末投资损益情况或公允价值变动金额及对公司当期或未来业绩的影响、投资的可回收性、投资风险的监控措施等。
持有境外金融资产的上市公司,还应详细披露其持有境外金融资产的种类、金额,公允价值的变动金额,计提减值情况及对当期或未来业绩的影响,并说明是否存在风险或潜在的风险,如有,请详细说明风险情况及公司已或拟采取的措施。
(三)债权债务变动情况。
上市公司应披露近三年长期借款、短期借款、应收账款等主要债权债务情况并比较分析,如报告期同比增加或减少幅度达到30%以上的,应详细说明原因,如同比增幅达到30%以上的,应当说明对公司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四)研发情况。
上市公司应以列表方式列示最近三年研发支出总额(单独列示资本化的研发支出总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以及研发主要成果,包括研发成功的新产品、新技术,申请或取得的专利名称、类型和有效期以及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五)投资情况。
上市公司应说明报告期内的投资情况,分析报告期内公司投资额比上年的增减变动金额及增减幅度,被投资的公司名称、主要经营活动、业绩状况、占被投资公司权益的比例等。
(1)在报告期内募集资金或报告期之前募集资金的使用延续到报告期内的,按照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要求披露。
(2)对报告期内非募集资金投资的达到披露标准的项目应披露以下事项并进行分析:①项目进度,包括报告期投资金额、与投资计划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如存在,应详细说明差异情况、形成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公司已或拟采取的措施。
②项目收益情况(如有),项目收益是否与投资计划或盈利预测发生重大变化,如存在,应详细说明差异情况、形成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公司已或拟采取的措施。
③项目风险,是否存在原投资计划以外的风险因素,如有,应详细说明风险因素、对项目的影响以及公司已或拟采取的措施。
(3)如属于PE投资情况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PE 投资的实施情况,包括投资金额、投资项目及其经营情况、投资损益情况,是否存在风险或潜在的风险,如有,请详细说明风险情况及公司已或拟采取的措施。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应当对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及重大风险情况进行分析,除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披露外,还应当披露以下事项:(一)财务预算、经营计划实施的不确定因素。
公司在披露年度财务预算、经营计划、经营目标时,应对比披露新年度的计划数据、上一年度的实际数据和增减变动百分比,充分提示预算、计划、目标无法实现的风险。
公司制定的新年度业绩目标与上年相比增减变动幅度超过30%,或大幅背离以前年度业绩变动趋势的,还应披露确定新年度业绩目标所考虑的主要因素。
(二)风险分析。
上市公司应披露面临的政策性风险、行业特定风险、经营风险、环保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财务风险、客户过于集中的风险、产品价格风险、原材料供应风险、汇率风险等风险情况以及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对于本年度较上一年度的新增风险,上市公司应对其产生的原因、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以及已经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及效果等进行分析。
(三)并购重组进展情况。
上市公司应对报告期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以及预期收益、潜在风险、承诺实现情况、对公司发展的影响进行分析说明,并对未按计划如期实施的原因和公司采取的措施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