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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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创业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创业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创业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9.18•【字号】沪人社规〔2023〕25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创业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就业促进中心:为做好《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5号)实施后灵活就业人员相关就业政策的调整完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补充通知:一、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采取个人承诺制、推行集成化办理。

在本市从事灵活就业的年满16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人员,可以通过“随申办”等线上平台,或者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办理灵活就业登记。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取得在华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按照本规定执行。

灵活就业状态发生变更后,本人应及时办理退出登记手续。

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和非本市户籍上海高校毕业生)在本市初次就业为灵活就业,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可向户籍地或在沪居住地所在区就业促进中心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其中非本市户籍上海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

补贴标准为按照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的50%。

补贴期限为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实际月数,累计不超过24个月。

补贴所需资金从各区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或不足3年、经认定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可申请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直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

上海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政策

上海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政策

上海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政策
1. 上海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政策
按照上海市规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三年或不足三年,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含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并实现自谋职业的本市大龄失业人员,由市失业保险基金按照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的标准按月给予就业岗位补贴,直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

2. 上海大龄再就业补贴金
2031上海大龄青年补贴标准:1010元/月。

【补充说明】:在申领大龄失业就业岗位补贴时候,还可以同时申领大龄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本市年满45周岁的男性或年满40周岁的女性登记失业人员;
2、申请前连续停止社会保险缴费6个月及以上,实现灵活
就业(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后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已经办理灵活就业(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就业登记备案手续。

3. 上海市大龄就业补助金
在申领大龄失业就业岗位补贴时候,还可以同时申领大龄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本市年满45周岁的男性或年满40周岁的女性登记失业人员;
2、申请前连续停止社会保险缴费6个月及以上,实现灵活就业(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后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已经办理灵活就业(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就业登记备案手续。

4. 上海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政策最新
上海大龄社保补贴申领条件和要求:
1、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4050”等困难人员就业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4050”等困难人员就业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4050”等困难人员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1.09•【字号】豫人社[2010]16号•【施行日期】2010.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4050”等困难人员就业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10〕16号)为落实省委卢展工书记关于做好就业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大“4050”人员就业援助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迅速行动,切实做好“4050”人员就业援助专项活动全省2010春季就业援助行动已于1月8日正式启动,各地要把“4050”人员作为就业援助行动的重中之重,组织人员开展专项调查,摸清底数,建立台帐,做到心中有数。

元至2月份,集中开展就业援助月活动,为“4050”人员举办专场招聘会,提供即时岗位援助、就业指导和技能培训等服务。

二、加大力度,完善落实“4050”人员就业援助政策落实“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鼓励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开发更多的公益性岗位。

落实鼓励企业吸纳“4050”人员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和税收减免政策,调动企业吸纳就业的积极性。

落实“4050”人员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三分之二的补贴,提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

落实“4050”人员自主创业的扶持政策,提供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和免费创业服务,支持其通过创业实现就业。

三、拓宽范围,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大力开发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公共管理服务的就业岗位以及清洁、绿化、社区保安、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安置更多的“4050”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

进一步拓宽公益性岗位的开发领域,在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基层农业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基层文化科技服务、基层法律服务、基层民政(托老托幼)助残服务、基层市政管理、基层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维护八大领域开发一批新的公益性岗位。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扩大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22〕2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扩大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22〕2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扩大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22〕2号无【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22()13【摘要】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为进一步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鼓励登记失业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经商市财政局同意,现就扩大本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女满40周岁和男满50周岁人员、初次进京随军家属、“零就业家庭”成员和登记失业1年以上人员,在失业期间依法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常经营且按规定办理了就业登记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总页数】2页(P40-41)【作者】无【作者单位】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相关文献】1.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20〕7号)2.北京市医疗保障局中共北京市委老干部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缴费享受政府补贴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23号)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字[2020])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简化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优化就业服务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21]11号)5.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参保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22]1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国家4050社保补贴政策

国家4050社保补贴政策

国家4050社保补贴政策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和社会保障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为了进一步改善社会保障体系,国家推出了4050社保补贴政策,旨在提供经济帮助给社会弱势群体,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质量和福利。

本文将会详细介绍这一政策的主要内容和实施细则。

一、政策背景4050社保补贴政策的出台,源于国家对弱势群体生活状况的关注和关怀。

在现代社会里,虽然社会保障制度完善,但仍然存在一部分人面临生活困境,无法得到应有的待遇。

此举旨在减轻这些人们的负担,改善社保体制不完善的情况。

二、政策内容(一)对象范围4050社保补贴政策适用于满足以下条件的群体:1. 年满40岁以上的失业人员;2. 50岁以上的残疾人;3. 已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年人,且生活困难;4. 特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低于一定标准的家庭)。

本政策明确了受益人群体,旨在帮助那些特别需要社会关怀和支持的人们,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二)补贴标准4050社保补贴政策的补贴标准根据受益人群体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1. 失业人员:按照该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每月支付不低于40%的失业人员工资的补贴。

2. 残疾人:按照该地区的最低生活标准,每月支付不低于50%的生活费用的补贴。

3. 老年人:按照该地区的最低生活标准,每月支付不低于60%的生活费用的补贴。

4. 低收入家庭:按照该地区的最低生活标准和家庭人口数量,每月支付相应的补贴。

政府通过设定不同标准的补贴金额,保障受益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并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三)申请流程申请4050社保补贴的流程相对简单,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 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如身份证明、户口本、社保卡等;2. 前往当地社会保障局办理申请;3. 提交申请材料并填写相关表格;4. 等待审核和审批结果;5. 如通过审核,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领取补贴。

申请过程相对便捷,为受益人提供了方便的申请途径和流程。

三、政策效果自4050社保补贴政策出台以来,其效果显著,为受益人提供了实质性的帮助和支持。

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4050”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补充通知

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4050”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补充通知

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4050”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7.05.18•【字号】乌就培[2007]17号•【施行日期】2007.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4050”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补充通知(乌就培〔2007〕17号)乌鲁木齐县、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5]16号)文件精神,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2007年3月2日对我市“4050”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现针对调研过程中“4050”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做如下补充:一、“4050”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为截止2007年12月31日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从事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

二、“4050”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供的材料(一)属于灵活就业的人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证明(要求加盖公章);4.本人《灵活就业证明》。

(二)从事个体经营已领取营业执照的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1.居民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3.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证明(要求加盖公章);4.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采取以下的申请和拨付办法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贴,携带以上资料按季度到灵活就业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填写《城镇“4050”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申请审核表》(附件1)。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哪些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哪些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哪些在当今社会,灵活就业已经成为一种日益普遍的就业形式。

为了支持和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权益,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减轻灵活就业人员的经济负担,提高他们的社会保障水平,促进就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那么,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到底有哪些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灵活就业人员。

一般来说,灵活就业人员是指那些没有固定雇主,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比如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小时工、临时工等。

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养老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养老保险时,可能会获得一定的补贴。

这种补贴的形式可能是直接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助,或者按照缴费比例给予相应的补贴。

补贴的标准通常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以及财政状况等因素来确定。

二、医疗保险补贴在医疗保险方面,灵活就业人员也有可能享受到补贴政策。

这有助于减轻他们在医疗费用方面的负担,保障其基本的医疗需求。

补贴的方式可能是对个人缴费部分进行一定比例的减免,或者给予一次性的补贴。

三、失业保险补贴虽然失业保险对于灵活就业人员来说相对较为复杂,但在一些地区,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也会提供一定的失业保险补贴。

比如,在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暂时无法就业的情况下,给予一定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四、就业困难人员补贴如果灵活就业人员属于就业困难人员,如残疾人、大龄失业人员、长期失业人员等,往往能够获得更多的社会保险补贴。

这是为了帮助这些弱势群体更好地融入社会,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和社会保障权益。

五、补贴的申请条件一般来说,要申请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需要满足以下一些常见条件:1、已经进行了灵活就业登记,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者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定条件。

3、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就业困难证明等。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工作的通知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工作的通知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株洲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11.22•【字号】•【施行日期】2021.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帮扶工作,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印发〈湖南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社规〔2020〕22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8〕2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贴对象及管理原则(一)补贴对象1.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且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2.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且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

(二)管理原则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并核拨社保补贴资金。

在省本级、市本级参保且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地申领,高校毕业生在就业登记地申领。

除省本级、市本级参保的以外,户籍所在地与参保地不一致的,可由参保地同级就业服务部门指定社区(村)受理;在不同地区分别履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义务的,按照参保缴纳所在地分别申领。

二、补贴范围、期限和标准(一)补贴范围1.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后,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2.毕业时间(毕业证发放时间)超过2年的高校毕业生,不在补贴范围之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9.27•【字号】晋人社厅函〔2022〕1000号•【施行日期】2022.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2〕1000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现就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一)灵活就业人员不受户籍限制,原则上由本人选择在就业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就近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档次可在人社部门当年公布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60%-300%标准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档次,自主选择按月、按季或按年等方式缴费。

(二)鼓励不完全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

离校两年未就业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毕业生参加社会保险不影响我省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视同应届毕业生的身份认定。

(三)灵活就业人员流动就业或被招录(招聘)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的,按规定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曾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费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后,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从2017年10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二、落实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一)符合下列情形的给予社保补贴1、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失败的人员、毕业年度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的,按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保补贴。

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政策

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政策

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政策
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灵活就业模式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

然而,灵活就业困难人员面临的社保问题却愈发突出。

针对这一问题,政府出台了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政策。

根据该政策,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困难人员可以获得一定额度的社保补贴。

具体条件包括:在城市或农村地区从事灵活就业,年龄在18至60周岁之间,无固定职业,无正当劳动收入或收入较低,无法缴纳社会保险等。

此外,政策规定,补贴金额根据地区和个人情况而定,从每月100元至1000元不等。

补贴期限为一年,期满后需要重新评估是否
符合条件。

该政策的出台,一方面有利于缓解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问题,增强其安全感和获得感;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灵活就业的发展,为社会提供更多就业机会,推动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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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4050补贴政策

社会保险4050补贴政策

社会保险4050补贴政策
“4050补贴政策”是针对女性40岁以上、男性50岁以上的下岗协保失业等就业困难群体推出的一项社保补贴政策。

具体来说,没有单位给其交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者,都可以申请并参加国家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

通常申领年限为三年,女性满45周岁,男性55周岁申请的,补贴申领至退休(就是最长年限五年)达到退休年龄的就没有补贴了。

每人只能申请一次,比如参加了4050以后,又有单位给其交了社会保险,则现有的4050补贴自动停止不再发放,以后即使再度失去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也不可以再申请了。

“4050补贴政策”的补贴标准:按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现行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给予累计不超过1年的养老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应缴额度50%的补贴。

同时,对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有相应的补贴,比如组织安置“4050”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岗位就业的,按每人每月15元标准给予补贴;对各区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保管本市户籍失业人员档案,按每份每年1元标准给予补贴等。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如何更好落实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如何更好落实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如何更好落实在当今社会,灵活就业已经成为一种日益普遍的就业形式。

灵活就业人员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他们在社会保障方面往往面临着一些特殊的困难。

为了支持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应运而生。

然而,如何更好地落实这一政策,使其真正惠及广大灵活就业人员,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重要意义。

对于灵活就业人员来说,社会保险是他们生活的重要保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他们在养老、医疗、失业等方面的负担。

而补贴政策的实施,可以降低他们参加社会保险的成本,提高参保的积极性,增强他们的安全感和归属感。

同时,这也有助于促进就业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要更好地落实这一政策,加强政策宣传是关键的第一步。

很多灵活就业人员对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并不了解,或者了解得不够全面、准确。

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如网络、电视、报纸、社区公告等,广泛宣传政策的内容、申请条件、补贴标准和办理流程等。

可以制作简单易懂的宣传手册和视频,用生动形象的方式向灵活就业人员进行讲解。

同时,还可以组织专门的政策咨询活动,现场为他们答疑解惑,让他们充分了解政策的好处,从而积极主动地申请补贴。

优化申请流程是落实政策的重要环节。

当前,一些地区的申请流程较为繁琐,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明材料,这给灵活就业人员带来了不便。

应当简化申请手续,减少不必要的证明材料,提高审核效率。

可以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实现网上申请和审核,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此外,对于申请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确保申请能够顺利进行。

建立健全的审核机制也是必不可少的。

一方面,要严格审核申请资格,防止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骗取补贴;另一方面,要确保审核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让真正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能够享受到补贴。

可以建立审核结果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审核不通过的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并给予申诉的机会。

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鞍山市财政局关于对大龄灵活就业人员实

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鞍山市财政局关于对大龄灵活就业人员实

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鞍山市财政局关于对大龄灵活就业人员实施社会保险援助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布部门】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鞍山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06.05.24【实施日期】200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鞍山市财政局关于对大龄灵活就业人员实施社会保险援助的通知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1号)文件精神,为推动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全面落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补贴对象2007年底前,本人申报已实现灵活就业,并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不包括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已领取私营企业营业执照的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

符合上述条件,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范围之内。

二、补贴标准(一)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标准: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申请人,按其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60%给予补贴,其余部分由申请人承担。

(二)医疗保险补贴标准: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申请人,按上年度社平工资和市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给予全额补贴。

三、审核认定(一)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或个体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及缴费凭证(参保证明中须注明原参保单位),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同时持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并填写《“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根据下岗失业人员本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初审,然后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

4050社保补贴新政策介绍

4050社保补贴新政策介绍

,4050社保补贴新政策介绍,4050社保补贴新政策介绍申请程序如下:1、申请人缴纳当年度养老、医疗保险三日后,凭本人身份证、托管合同书和缴费票据原件,在市档案托管中心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受理窗口初审,领取《申请表》和灵活就业证明。

《申请表》只需填写一至七栏,贴照片。

缴费票号、缴费金额和补贴金额部分不填。

2、灵活就业证明由申办人在其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登记盖章。

3、申请人持《申请表》、《灵活就业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材料(一式三份)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复核,经审核无误后签字盖章(劳动保障事务所留存一份)。

4、申请人持《申请表》、《灵活就业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市档案托管中心受理窗口办理申报手续。

5、由市档案托管中心查阅档案,核对出生年月等情况无误后,汇总上报劳动保障部门。

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6、按照发放时间通知,申办人凭身份证和《受理卡》到指定银行领取社保补贴。

鞍山“4050”人员继续享受社保补贴符合条件的已认定的“4050”人员2014社保年度仍可继续享受社保补贴,养老保险按60%给予财政补贴,“4050”人员直接缴纳个人负担的40%部分即可。

“4050”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则给予全额补贴。

目前我市共有2.5万余名“4050”人员可享受到这两项补贴。

我市2014社保年度(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经济能力选择5个不同的缴费档次缴纳养老保险。

“4050”人员在自选缴费档次后,可以直接到中国银行缴纳所选取档次的40%,其余部分由财政补贴。

缴费时间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个体自然人参加职工医保需全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387.4元,同时,还需要缴纳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108元。

“4050”人员医保缴费是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和确定的缴费比例给予全额补贴,符合条件的已认定的“4050”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个人不用负担,但是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的108元/人/年需要个人负担。

二0一一年新增社会保险补贴通知

二0一一年新增社会保险补贴通知

二0一一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一、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象1、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为鄂政发【2006】1号文规定的已灵活就业并通过认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即:4050人员(2011年底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下列人员不属于享受此次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①私有(民营)企业下岗失业的人员。

②已享受过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将进行电脑查对)。

③没有经过原劳动或人事部门办理招工手续的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就业困难人员在社区填写《京山县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经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核查、公示和镇劳动保障服务所初审后,由县劳动就业管理局认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资料与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资料一同上报)。

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需以下资料(1)《京山县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

(2)原劳动保障部门或人事部门签章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或者安置协议的复印件和原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就业失业登记证》在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大楼一楼)办理。

二、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凭以下资料在所属社区申报:1、《京山县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2、京山县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的一套资料。

3、灵活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就业单位证明或社区证明)复印件和原件。

4、劳动就业管理局的档案管理回执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审批档案不属此类)。

5、2011年1—12月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二张复印件。

6、身份证复印件二张。

7、本人户口卡片原件。

将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资料装订成套。

并将以上所有资料的原件装订成套,以免丢失,查验后退还。

三、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经认定,符合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年缴费标准的60%。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2.01•【字号】浙人社发〔2021〕63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63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8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省人力社保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56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在我省就业的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自愿原则,可以按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

省内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在办理就业登记后,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省内就业地办理就业登记后,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2021年12月31日前,我省灵活就业人员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18%,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从2022年1月1日起,缴费比例调整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二、切实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劳动者实现灵活就业后,可按规定到户籍地或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填报个人信息、灵活就业内容等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嘉兴市本级“4050”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嘉兴市本级“4050”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嘉兴市本级“4050”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12•【字号】嘉政办发[2007]24号•【施行日期】2007.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嘉兴市本级“4050”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7〕24号)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嘉兴市本级“4050”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二月十二日嘉兴市本级“4050”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实施办法(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二○○七年一月)为贯彻落实《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6〕48号)精神,切实做好市本级“4050”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办法:一、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对象(一)凡具有嘉兴市本级常住户口、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中的“4050”人员(指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年龄计算时间截止2007年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灵活就业指在正规就业形式之外的其它就业形式,主要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同于在工业化和现代企业制度基础上的、传统的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的总称。

(三)社会保险补贴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1. 已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人员;2. 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3.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4. 企业破产或改制时,已办理“双缴双保”手续的人员;5. 已办理企业内部离岗退养手续的人员;6.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7. 未按规定申报就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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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
沈劳社发〔2006〕18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06〕7号)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对大龄灵活就业人员实行社会保险救助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15号)精神,为做好我市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养老保险补贴和医疗保险补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为:2007年底前,本人申报已实现灵活就业并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不包括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已领取私营企业营业执照的人员),可申请享受社会险补贴待遇。

离岗人员需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方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范围之内。

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一)基本养老保险按自由职业者身份续保,市财政对其实际缴费额的60%(养老保险统筹部分)给予补贴,个人账户部分由申请人承担。

(二)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参加住院统筹,不建立个人账户,或按《沈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缴费比例参保、续保。

市财政按社平工资和当地政府规定的住院统筹缴费比例给予全额补贴,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认定程序
(一)、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于每季度末20日前,持以下材料向社区社会保障和就业服务站提出申请。

1.本人《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居民身份证》、《户口薄》的原件和复印件;
2.户口所在地社区社会保障和就业服务站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或个体营业执照的原件和复印件;
3.当地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证明或缴费凭证(参保证明中须注明原参保单位);
4.缴费凭证(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5.《沈阳市“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由户口所在地社区提供)。

(二)社区社会保障和就业服务站对下岗失业人员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申报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单在社区内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同时将初审通过人员情况汇总形成电子软盘,于每季度末前将有关资料及复印件和数据盘上报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和就业科。

(三)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和就业科根据下岗失业人员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将复审通过人员材料和数据汇总形成的电子软盘,于每季度第1个月5日前报送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

(四)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后,将本地区拟同意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情况汇总形成电子软盘,于每季度第1个月8日前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

(五)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后,将全市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情况汇总后形成电子软盘,于每季度第1个月10日前送市养老保险中心核对申请人员参保情况;养老保险中心核定后,于每季度第1个月12日前送市医疗保险中心核定申请人员参保情况;市医疗保险中心核定后,于每季度第1个月14日前将核定后的情况,送市劳动保障部门。

市劳动保障部门将核定后的情况,于每季度第1个月15日前送市财政部门,同时反馈各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

(六)市财政部门于每季度第1个月20日前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各区、县(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专户。

(七)各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将最终审核确认的人员缴费凭证,于每季度第1个月20日前送区、县(市)财政部门,作为财政拨付凭证。

(八)各区、县(市)财政部门于每季度第1个月25日前,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划转养老或医疗保险费代扣银行。

(九)养老或医疗保险费代扣银行于每季度第1个月末前,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划入申报人的银行卡内。

以上时间遇法定假日或公休日顺延。

四、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规定
(一)“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原经认定符合“4555”(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2006年9月底前,可重新选择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缴费档次选定后,原则上不再进行修改;从2006年1月1日起,按本《通知》的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待遇,2006年1月1日后养老保险补贴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二)已享受安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人员,不能同时享受“4050”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三)中、省直企业或异地参保的下岗失业人员中,符合享受“4050”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人员,按上述程序,在户籍所在地办理资格认定手续和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四)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4050”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参保时凭《沈阳市“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由社区统一办理,市医疗保险中心在规定时限内,采取分期分批的办法为“4050”人员办理参保手续。

(五)大龄就业困难对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个人参保年限或缴费年限不足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相关规定的,由个人按规定补缴或继续缴纳,达到相关规定后享受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待遇。

(六)对已享受“4050”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人员,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将其纳入就业再就业人员统计之中,并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上缴发证机关统一销毁。

(七)享受“4050”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发社会保险补贴。

①被用人单位录用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②已领取私营企业营业执照;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④死亡;⑤出国定居;⑥户口迁出我市;⑦被判处监禁、拘役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⑧其他被认定丧失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情况。

(八)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人员退休前死亡或出国定居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返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本息及个人账户外个人缴费本金,财政补贴部分不返还本人。

(九)申请社会保险补贴“4050”人员的身份证与户口簿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按养老保
险有关规定执行。

(十)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4050”人员,可申请享受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单项补贴。

(十一)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4050”人员,此前因故中断缴费的,按规定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享受补贴。

中断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补缴后,其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分别合并计算。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不得因“4050”人员曾中断缴费而影响其享受政策。

(十二)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应确保所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有效性,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因弄虚作假骗取冒领社会保险补贴的应承担法律责任;社会保险补贴经办人员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因玩忽职守造成资金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追究当事人及领导的责任。

(十三)“4050”人员应于具备申领条件6个月内,提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期限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

政策享受期限暂定3年。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抓好落实。

做好“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是推动就业形式多元化,建立和谐社会的有效措施。

是党和政府关心、帮助特困群体的重要体现,不仅有利于完善就业工作管理,促进隐性就业显性化,而且对于提供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有效帮助灵活就业者参保续保,解除其后顾之忧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二)精心组织,整体联动。

落实“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比较复杂的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整体联动,认真操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补贴人员资格的审核认定、建立电子数据库、补贴资金的汇总移送和上报工作,及时与各有关部门沟通协调。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资料归档存查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发放到位。

要加强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检查,确保资金的安全性。

各地区要抽调专人、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精心组织,认真做好“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市将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对工作完成及政策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三)各地区要建立从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的“4050”人员资源数据库,制定“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计划,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切实做好“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做到无上访,不落一人。

市就业办将此项工作作为考核各地区就业工作的主要内容。

(四)加强宣传,确保政策全面落实。

各地区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单、社区宣传栏(板)、走访入户等宣传形式,广泛宣传“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使这项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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