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汇总

合集下载

2011年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

2011年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

2011年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全国2011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证与律师制度试题课程代码:00259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根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的法律性质是()A.公证机构的民事证明行为B.涉外认证C.法人及个人的诉讼证明活动D.仲裁活动2.设立公证机构,其审批的司法机关是()A.国务院B.司法部C.省级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D.公安部3.甲住所地在北京市A区,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B区,甲父乙居北京市C区,乙有一处房产在北京市D区,如果乙欲将D区房产过户给甲,受理乙申请的公证机构是()A.A区公证处B.B区公证处C.C区公证处D.D区公证处4.公证程序的最终环节是()A.认证B.出证C.审核D.证明5.根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员协会的法律性质是()A.社团法人B.国家行政司法机关C.公证处的办事机构D.财团法人6.被继承人甲生前有多个遗嘱,其中有自书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如果不同遗嘱间发生冲突,处理的原则是()A.以自书遗嘱为准B.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C.以公证遗嘱为准D.以录音遗嘱为准7.当事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争议的公证文书()A.申请仲裁B.申请强制执行C.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D.提起刑事诉讼8.有权受理公证复议的主体是()A.原公证机构B.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管理机关C.上级司法行政机关D.公证员协会9.下列事项中,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必须进行公证的是()A.涉外收养B.抵押贷款合同C.继承权D.劳动合同10.下列人员中,可以担任我国公证员的是()A.年滿70岁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B.英国国籍的公证员C.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在职法官D.经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人员11.律师制度最早萌芽于()A.古希腊的雅典B.古罗马时期C.资产阶级革命时期D.二战后12.律师担任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人后,受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而进行申诉,律师代为申诉的期限为()A.5日B.7日C.10日D.15日13.合伙律师事务所解散,对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的正确分配方法为()A.民主决定B.按合伙协议C.按贡献大小D.按工作时间长短14.下列关于律师事务所收案制度说法错误的是()A.对符合收案条件的案件,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收B.只要符合收案条件,每个律师都可自行接收C.对当事人指名委托律师的,应根据实际条件尽量满足指名要求D.凡审批接收的案件,即由主任指派律师承办15.外国籍的当事人如果在我国参加民事诉讼,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应当是()A.中国律师B.本国律师C.我国普通公民D.我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6.在我国刑事审判中,一名被告人委托律师的数量至多为()A.1名B.2名C.3名D.10名17.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阅卷权的起始阶段为()A.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时B.侦查终结时C.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D.一审法院开庭时18.律师在出庭诉讼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有()A.合同纠纷B.医疗事故诉讼C.非人身伤害的产品质量诉讼D.离婚诉讼19.律师对证人询问取证时,()A.应当引诱证人作证B.应当无需出示相关证明C.应当适当修改询问笔录D.应当由证人最后审核笔录20.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担任辩护人时,其诉讼地位为()A.应当服从于被告人意志B.独立的诉讼参与人C.服从于社会公益D.媒体代言人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2011年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

2011年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

第十章民事法律行为方面的公证(一)1★民事法律行为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当事人有关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民事法律行为公证的特征1、公证机构是从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方面来证明它的真实性的2、公证机构是从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为国家法律所认可方面来证明它的合法性的★民事法律行为公证的种类1、各种合同、协议公证。

2、继承公证。

3、收养关系公证。

其中包括公证收养协议、解除收养协议、事实收养等。

4、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公证,如遗嘱公证、委托公证、声明公证、担保行为公证及制作票据拒绝证书等。

5、对招标投标、拍卖、抽签、开奖及公司创立大会等现场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和公证证明。

★合同法律行为公证: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的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

包括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财产关系协议进行公证,又包括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身份关系协议进行公证。

★合同法律行为公证应重点审查的事项1、审查合同各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审查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愿,各方是否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已经达成合意,是否存在隐瞒、虚假、胁迫、欺诈等情况。

3、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审查当事人有无恶意串通,假借合同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现象。

审查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等情况。

4、审查合同的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明确肯定、切实可行,文字表述是否准确无误。

5、审查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证明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有效。

6、审查合同的可行性问题。

★买卖合同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确认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的行为以及合同内容具有真实性与合法性的证明活动。

★公证机构办理买卖合同公证应审查的重点内容1、审查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担保人的担保能力;代理人的代理权及代理权限范围等是否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2011年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

2011年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

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第六章公证的特别程序★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定条件给付提存标的。

以对待给付为条件的提存,在提存受领人没有履行对待给付义务前,公证机构不得给付提存物。

提存受领人的继承人请求给付的,应当提交继承公证书或者其他有效法律文书。

因债权转让、抵销等原因需要由第三人领取提存标的物的,该第三人应当提供已经取得提存之债债权的有效法律文书。

★提存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

从提存之日起,超过5年无人领取(无论是提存人或提存受领人)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上缴国库。

★公证书复查程序,是指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据此进行审查所适用的程序。

★公证书复查程序意义:公证书复查程序是我国《公证法》新确立的一项程序制度。

其意义在于通过公证当事人。

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保证公证机构能够对公证书中存在的错误及时加以纠正,从而使公证书真正发挥证明效力,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书复查程序的适用范围:公证书复查程序适用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情况下。

具体来说有下列两种:1、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即公证书证明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证书证明的内容与事实不相符;(2)公证书有其他错误,如文字错误、表述不准确等。

公证书复查程序适用的前提是公证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而不是对公证书内容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争议。

★公证书复查的程序1、申请人申请应当具备三个要件:①提出复查的主体只能是公证当事人或者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②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公证书有错误;③必须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

(2)审查。

公证机构接到申请人的复查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以及公证书是否存在错误事实进行审查,原承办公证员不得参加复查程序。

3、处理。

2011年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

2011年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

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第一章公证制度概述★公证制度与民商法的联系:1、民商法是公证制度的重要依据:公证制度必须有实体规范,没有实体规范,公证制度将变的毫无意义和目的,所以,民商法是公证制度赖以存在的依托,公证活动必须以民商法为依据办理公证事项。

2、公证制度是正确实施民商法的重要保证:通过公证的证明活动,可以从纵横两方面调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商事、经济活动,使其纳入法制化、制度化,并且有效的保证公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公证制度与民商法的区别:1、调控的对象和解决的问题是不同,民商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公证制度是与有关公证法律加以调控。

2、公证制度属程序法的范畴;民商法属实体法的范畴。

3、公证机构是国家公法范畴;民商法是标准的私法范畴。

4、从法律的类别区分,民商法属于国家的基本法律规范,公证法属于国家的专门性法律规范。

★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法的联系:1、两种法律制度是相近和相连的。

如:都必须严格遵循客观事实的原则、合理合法的原则、独立从事职业活动的原则、回避原则、保密原则、便民原则。

2、公证制度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公证属于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健全公证制度,提高公正效力,预防纠纷和减少诉讼。

3、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

4、经过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能在民诉中得已实现。

★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法区别:1、性质不同,公证是非诉讼活动,民事诉讼是依据民事诉讼法进行的审判活动。

2、当事人不同,在民诉活动中,必须有原告和被告,而且双方的民事权益处于侵犯与被侵犯的对立状态。

公证活动中,只有申请人,没有被申请人。

3、法律依据不同。

民诉活动依据《民诉法》,公证制度依据《公证法》。

4、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按民诉法,法院通过审判活动,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作出判决或达成调查协议;有时通过强制执行,结束诉讼活动。

公证制度的公证证明活动,是对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加以认可,赋予法律上的证明效果。

2011年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

2011年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

第六章公证的特别程序1★公证特别程序:公证法律制度为了解决公证中的特殊问题而设置的程序。

狭义:指公证机构在办理招标投标、拍卖、开奖、遗嘱、提存这些公证事项应适用的特殊公证程序。

广义:指公证机构处理公证中所有特殊问题适用的程序,包括狭义的公证程序、公证书复查程序及公证调解程序。

★招标投标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招标方式或受托招标方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证明招标投标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拍卖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拍卖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证明拍卖活动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开奖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有奖活动主办单位的申请,通过事前审查、现场监督的方式,依法证明面向社会发行彩票或其他有奖活动的开奖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开奖公证的特别程序:1、有奖活动的主办单位应至迟在开奖7日前提出申请,2、受理3、开奖公证两名以上公证人员现场监督4、公证员在开奖活动结束时宣读公证词并在七日内出具公证书并发给当事人★公证机构的开奖监督权:拒绝公证的情形1、违反国家法律和规定2、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的3、违反向社会公布的活动规则的4、申请人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5、主办单位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6、主办单位阻挠公证机构对开奖活动依法监督的★公证员应当对开奖机构建议中止开奖的情况:1、发生开奖纠纷或秩序混乱的2、开奖器具出现技术故障的3、中奖的彩票或奖票需核实真伪而未核实的4、中奖结果待确定的5、公证词涉及的中奖人不能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的★招标、拍卖、开奖等现场监督类公证的特点:1、承办公证人员应亲临现场,对活动的过程进行监督;2、承办公证人员应当当场宣读公诉词,公布公证结果;3、承办公证人员是整个现场活动的监督者,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4、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使用要素式公证书格式。

★招标投标公证的特别程序1、招标人或者受托招标人应当于招标通知(公告)或招标邀请函发出之前,在特殊情况下,也必须在招标开始前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

2011年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

2011年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

第七章公证员的权利与义务1★公证员的权利1、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社会福利的权利2、提出辞职的权利3、提出申诉或控告的权利4、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除或处罚权利★公证员的义务1、遵纪守法的义务2、恪守职业道德的义务3、依法履行公证职责的义务4、保守执业秘密的义务不仅公证员有保守秘密的义务,而且参与公证事务的鉴定人、翻译、见证人和其他公职人员也有保守秘密义务。

第八章公证的效力★公证书的生效时间:公证书一经出具即产生效力。

注意下列两种情况:1、公证书出具需经过审批手续的,审批人批准之日即为出证日期,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生效;2、办理招标投标、开奖、拍卖等现场类公证事项,公证词的宣读之日即公证书出具之日,该公证书从宣读之日生效。

★公证书的证明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一、公证书是诉讼法上的一种证据。

1、公证书是一种特殊的书证,能够自证其源;2、公证书的证明力大于其他私书证;3、公证书是法定推定证据,是可以被反驳的。

二、公证书不仅在诉讼中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而且在非诉讼方面,甚至民事、行政活动中发挥重要的效能。

三、、公证的证明效力还体现在涉外活动中,有助于促进民间正常的民事和经济交往。

★债权文书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定程序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适当时,债权人可以不再经过诉讼程序或者仲裁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当符合的条件: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的给付内容无疑义;3、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包括:(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2011年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

2011年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

第十三章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公证★具有法律意义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以及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证明活动。

实践中,当事人申办这类公证证书多在域外使用。

★具有法律意义文书公证的特征1、公证机构对具有法律意义文书公证,是通过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日期属实,或者证明文件的副本、复印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等方式,来证明该文书确实存在、真实无误、内容合法的。

2、具有法律意义文书公证,公证机构只就书面文件本身是否真实、合法予以公证证明,至于当事人实施了何种民事法律行为之后才将有关民事权利义务落实到书面文件上可以不问。

3、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公证,公证机构只需要审查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对公证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需要审查当事人持有该文书的原因和背景。

★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种类1、证明公民个人身份方面的文书,例如:证明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书等。

2、证明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资格、资信方面的文书,例如:证明法人营业证书、公司章程文本、商业活动记录、董事会决议、纳税证明等。

3、证明法人、公民从事民事、商事、诉讼(或者仲裁)、索赔等方面活动的文书,例如:证明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书、申请知识产权注册的有关法律文件等。

4、证明无疑义的债权文书,并赋予它强制执行的效力,这是公证机构承办的一种特殊的法律文书公证业务。

★办理文书文本相符公证的一般程序对于文件原本,只要没有违法内容,公证机构一般不作其他实质性审查。

公证机构对没有主件的附属文件,以及涉及国家机密的文件复制本,不得办理公证证明。

★法人是被法律赋予民事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

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以及企业之间、企事业单位之间通过联营方式组成的法人。

★法人资格公证,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的司法证明活动★法人资信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法人资信情况的真实、来源合法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

2011年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

2011年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

第十章民事法律行为方面的公证(一)3★劳动合同公证:公证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劳动合同公证提交的证明文件:用人单位提交1、单位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身份证明2、劳动部门批准的招聘计划和招聘指标3、招聘简章、条件以及其他有关文件4、合同文本受聘方提交的材料:身份证明2、县级以上医院出具体检合格证明3、待业证明或同意其从事第二职业证明4、学历、学位、技术等级证书等。

★劳动合同公证重点审查以下内容:1、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是否真实;2、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合同条款是否明确、齐全;3、被招工者是否达到了法律规定的年龄,是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是否符合招聘工程的身体条件;4、双方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有效、齐备等。

经过审查,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合同,即可依法出具公证证明书。

第十一章民事法律行为方面的公证(二)★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我国《继承法》规定,对当事人继承死者遗产法律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提供的材料:1、当事人身份证明2、被继承人死亡证明3、被继承人所留遗产的产权证明4、有遗嘱的提交遗嘱原件5、当事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6、代位继承的提交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代位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关系7、放弃继承的应到公证机关发表放弃声明或提交已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8、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审查的重点内容及注意的事项1、审查核实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地点、死因及所留遗产的范围、种类和数量。

2、审查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

3、审查当事人是否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

4、审查当事人是否属于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

5、审查当事人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6、审查是否遗漏了合法继承人,避免因为疏忽损害他们的合法权利,甚至引起纠纷。

2011年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

2011年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

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第二章公证机构的设置和监督管理体制★公证机构的性质:国家依法设立的机构、是履行证明职能的机构、是非以营利性为目的的证明机构、是依法独立行使证明职能的机构、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公证机构的设置: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若干个公证机构。

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置。

★公证机构设置的规定体现的价值:第一,满足社会需要,方便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事务。

第二,实现各个公证机构法律地位的平等。

★公证机构的设置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2、有固定的场所3、有两名以上公证员4、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公证机构的开办资金数额,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公证机构的审批程序: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公证机构的设置我国采取了许可设立主义,即设立公证机构除了应当具备法定条件的,还要求经过主管行政机关的批准。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批准设立或者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公证机构的人员组成:公证处通常由公证员、公证员业务辅助人组成,此外还设有一些其他必不可少的其他辅助人员,如办公室秘书、财务人员、档案管理员等。

★公证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一是应当具有公证员资格;二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公证机构负责人产生方式和产生程序:公证机构负责人的产生采用推选制和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制,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产生,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公证员应当具备的必要条件:1、公证员的必须是中国公民。

2、年龄应当在25周岁以上至65周岁以下3、品德条件: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4、资格条件。

应当通过我国国家司法考试。

5、实习或从业条件。

担任公证员应当在公证机构实习两年以上,如果是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要求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

2011年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

2011年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

第十二章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1★★具有法律意义事实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对与公证当事人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客观事实和情况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进行证明的活动。

★具有法律意义事实公证的特征1、公证机构必须依法证明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客观存在2、公证机构对某些非争议性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还应依法证明其合法性3、必要时,公证机构还应该依法证明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成因和后果★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的分类:1、证明法律事件:真实性2、证明非争议性事实:真实性与合法性★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的意义:1、可以正确确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从而维护其合法权益,防止纠纷,减少诉讼2、具有法律意义事实是否真实存在往往影响当事人某种法律资格的取得或者某种权力的实现,也是当事人从事社会活动的前提条件。

因此对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对满足当事人正当的生活、学习和工作的需要,稳定正常的法律秩序,保障当事人在域外取得合法权益,都有重要意义。

★出生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该公民何时在我国何地出生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机构只受理在我国出生的公民或外国人申办的出生公证事项。

凡在国外出生的法律事实,我国公证机构不予办理。

★死亡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发生在我国境内的人员死亡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和证明的活动。

从1998年1月1日起,公证机构制作的发往台湾使用的死亡公证书,除上述必备内容外,还应特别写明死者的出生年月日和生前住所地。

★生存和住址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申请公证的当事人现在于某地还活着这一事实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和证明的活动。

,★办理公证出生公证应注意的问题出境多年的华侨,向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出生证明的,应分不同情况予以办理。

如果在国内有档案可查的,而且该档案记载的情况与当事人在境外申报的情况一致的,公证机构则可为之出具“据本人档案记载,×××于×年×月×日在×地出生”的公证书。

2011年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

2011年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

第十二章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2★办理已婚状况公证应注意的问题1、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事实婚姻”的当事人申办公证的,公证机构应教育、动员当事人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然后根据他们提交的结婚证书,再依法办理结婚公证。

2、当事人申办公证时,如一方当事人已经死亡,不能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公证机构可根据有关户籍机关的记载,证明申请公证的当事人曾与死亡人生前存在过夫妻关系即可。

3、对于原来存在“事实婚姻”且先有子女,后来“婚姻”又解体的当事人,公证机构不能为其办理结婚公证或夫妻关系公证,只能根据需要,出具其子女的出生证明,即证明该当事人分别为其子女的生父和生母。

4、对于双方当事人均为我国自费留学生,已遵照婚姻缔结地国的法律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现为了去第三国谋职、学习等目的回国申办婚姻状况公证的,方可出具夫妻关系公证书,但不得出具结婚公证书。

★离婚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当事人婚姻关系以解除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办理离婚公证应注意的问题1、离婚公证书中关于当事人离婚的时间,应以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离婚证书的时间,或者以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生效的日期为准。

2、我国公民以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为据申办离婚公证的,我公证机构不予受理。

公证人员应告知当事人,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首先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然后方可持我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承认该外国离婚判决书效力的裁定书向公证机构申办离婚公证。

★未婚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未结过婚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办理未婚公证应注意的问题1、对于未达到法定年龄的当事人申办未婚公证的,公证机构可以据实为其办理未达到法定婚龄公证书。

2、对于回国1年以上的出国人员,由于不能取得在国外期间的未婚证明而无法登记结婚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为其办理未婚保证书公证,而不能直接办理未婚公证。

2011年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

2011年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

第七章公证员的权利与义务2★公证员执业纪律内容:1、公证员不得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2、公证员不得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3、公证员不得为本人及近亲属办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4、公证员不得私自出具公证书。

5、公证员不得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6、公证员不得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用公证专用物品。

7、公证员不得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8、公证员不得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9、公证员办理涉外公证必须遵守《涉外人员守则》的有关规定。

10、公证员不得为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公证法律责任:是指公证机构或公证员违反公证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等,根据过错程度应当承担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责任,因公证的错误给当事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应当向当事人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或者因公证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刑法被追究的刑事责任。

★公证法律责任意义:确保当事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2、有利于公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3、提高公证质量和效益4、提高公证机构的社会公信力。

★公证法律责任具有如下特征:1、公证法律责任是包括因公证引起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2、公证法律责任是由公证机构或公证员承担的责任。

根据规定公证行政责任是由公证机构或公证员承担的责任;公证民事责任是由公证机构对外承担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再向有错误的公证员行使追偿权;公证刑事责任是由触犯刑法的公证员被国家司法机关追究的刑事责任。

3、引起公证责任的原因是公证机构或公证员违反了法律、法规、司法行政部门的部门规章、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按照规定应当被处罚、处分,或者应当给予赔偿,或者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公证法律责任的承担原则1、民事法律责任由公证机构对外承担,公证员个人对内承担的原则。

2、公证机构或公证员承担行政责任的原则。

2011年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汇总

2011年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汇总

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第一章公证制度概述★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活动。

★公证制度:是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一项法律制度。

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公证的法律关系: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据国家赋予的职权,在公证活动中由公证法所确认和调整的与当事人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国家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是由具有独立参加公证活动的资格者所构成的。

★公证法律关系的客体: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即公证机构证明的实体权利和事实,也就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的对象。

★公证法律关系的内容,指公证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公证的内容。

★公证的特征:是由公证的本质和固有属性所决定的,是公证活动区别于其他有关活动的标志。

包括:1、公证的根本特征是证明活动2、公证是特殊性证明活动3、公证是非营利性的证明机构★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构的签名和印鉴属实,或证明前一认证机构认证的签名和印鉴属实的行为。

★公证与认证的关系:没有公证,便没有认证;没有认证,公证则无法在外国发生法律效力。

公证是认证的前提和基础,认证是对公证的证实和鉴别。

★鉴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了维护签订经济合同的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对已经签订的经济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地审查、鉴别和核实,予以证明,借以促进经济合同履行的一种活动。

★公证与鉴证的区别1、行为的主体不同,公证行为的主体是国家公证机构;鉴证行为的主体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2、两者的作用不同。

公证仅能证明经济合同的确实性与合法性,鉴证还有促进经济合同履行的作用。

3、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

鉴证的对象只有经济合同;公证的对象是指一切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2011年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

2011年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

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第二章公证机构的设置和监督管理体制★公证监督管理体制:指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公证员协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督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权限的制度规范。

我国公证机构受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同时也受公正协会的行业自律★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的监督和管理1、司法部对全国公证机构、公证员、公证协会监督指导。

2、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监督事项:监督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定条件情况、公证机构执行报批或者备案事项的情况、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情况、公证质量的监控情况等事项。

3、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具体的监督事项:国家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人事务所的档案管理情况、财务制度执行、公证质量情况、执业活动情况、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等监督。

★公证协会对公证机构的自律监督:公证协会在进行行业监督中享有受委托调查权、行业处分权、提请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处罚建议权。

★公证协会:指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公证行业的自律性组织。

★公证协会的职责:1、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管理、指导全国的公证工作,指导各地公证员协会的工作;2、维护公证员的合法权益,支持会员依法履行职责;3、举办会员福利事业;4、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会员的违纪行为;5、负责制定行业规范;6、负责会员的培训,组织会员开展学术研讨和工作经验交流;7、负责全国公证赔偿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对各地公证员协会管理使用的公证赔偿基金进行指导和监督;8、负责公证宣传工作,主办公证刊物;9、负责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开展有关公证事宜的研讨、交流与合作活动;10、负责海峡两岸公证书的查证和公证书副本的寄送工作;11、负责公证专用水印纸的联系生产、调配,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管理工作;12、对外提供公证法律咨询等服务;13、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司法部委托的事务。

2011年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

2011年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

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第十九章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纪律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指律师进行业务活动,要忠实于事实真相,必须以客观事实为根据,使自己的全部业务活动都建立在客观事实和充分可靠的证据基础之上2、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律师进行业务活动,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罪与非罪的标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意义1、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2、有利于提高律师的素质,维护律师职业的社会信誉。

★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既是律师执业的直接任务,也是律师执业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

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整个律师业务活动的核心。

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原则,要求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之后,对当事人提供的帮助只能有利于当事人。

在任何情况下,律师不得有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言行。

★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原则的含义1、律师必须依法执业2、国家法律保护律师依法执业3、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没有干涉律师2、业的权利★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原则的意义1、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原则有利于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高服务质量。

2、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原则有利于律师事业健康发展。

3、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原则有利于执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是同国际社会接轨的需要,具有重要的国际意义。

★保密原则的内容1、要保守国家机密。

2、要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3、要为当事人保守个人隐私。

★保密原则的意义1、律师保守秘密是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

2、律师保守职务秘密是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3、律师保守职务秘密是维护律师界的声誉和保证律师执业活动顺利进行的需要。

★保密原则的例外当律师在执行职务中了解了公安、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时,律师根据情况必要时应动员当事人向公安、司法机关主动坦白交待,以争取从宽处理;如动员不成,必要时可主动解除聘任或解除委托关系,并向当事人说明原因,但不应随意进行检举揭发。

2011年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

2011年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

第十五章律师制度概述★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门性的法律职业人员。

★律师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律师的任务与业务范围、律师的资格与执业、律师的工作机构与内容等的规范体系。

★律师的特点1、律师是经国家考核授予资格并发给律师执业证、准予执业的专门性的法律职业人员。

2、律师是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及人民法院的指定,而参与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

3、律师的职责是依法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证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证义。

★律师制度的意义1、律师制度是健全民主与法治的重要内容;2、律师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手段;3、律师制度是维护公民、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4、律师制度是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的重要途径。

★律师的性质首先,律师是依法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门性的法律职业人员。

其次,律师是取得律师资格,有律师执业证的专门性的法律职业人员。

★律师的任务1、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律师的直接任务。

2、维护法律的证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是律师执行任务的根本目的。

这两个任务相辅相成,密切联系的辩证统一,律师通过维护法律的证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通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来维护维护法律的证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律师的业务范围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

4、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6、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旧中国的律师制度我国古代曾有过助人诉讼的“讼师”等律师萌芽。

2011年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

2011年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

第十章民事法律行为方面的公证(一4意义:防止他人篡改、伪造冒名顶替声明人的声明,★办理声明书公证应注意的问题1、声明是声明人主张权利、放弃权利或者承担某项特定义务的意思表示,因此在公证程序上,要求声明人必须亲自在公证员面前在声明书上签名或盖章,而不得委托他人代办此项公证事务。

2、公证机构办理声明书公证,只依法证明声明人意思表示行为具有真实性,对声明书的内容一般不作调查,只要其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德即可。

★收养关系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公民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使本无亲子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当事人办理收养关系公证的手续:收养人提交的资料或证明文件:1、收养人户口簿和身份证2、收养人所在的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的能力等情况证明3、县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4、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收养非福利机构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还应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情况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5、收养继子女的,提交户口簿和身份证,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证明。

送养人提交的资料或证明文件:1、送养人户口簿和身份证(组织作为监护人的,提交负责人的身份证件)2、送养要征的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应提交同意的证明文件3、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的还应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的报案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证明4、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应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证明,孤儿的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证明,或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无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5、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还应提交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生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能力抚养的应提交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有特殊困难证明。

2011年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

2011年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

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第十章民事法律行为方面的公证(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国有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证应注意的问题1、只有县级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才有资格代表国家成为合同中的出让方。

2、依据法律规定,埋藏物、地下文物以及市政公共设施等,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不得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标的物。

3、双方当事人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政府主管部门经评估后确定的出让底价。

4、依据法律规定,我国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用地或其他用地50年。

因此,双方当事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不得超过上述法定的期限。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国有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次转让他人而签订合同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

★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公证时应注意的问题(1)下列两种情况下,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一是转让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二是对于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原使用人非经出让机关批转并交纳出让金的,该土地使用权均不得转让。

(2)当事人将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的批件。

改变土地用途,必须报经土地管理部门、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出让金,再办理登记。

★农村土地使用权承包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土地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承包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农村土地使用权承包合同公证提交的材料:1、发包方的主体资格证明、对合同标的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证明文件2、承包方的身份证明3、合同文本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农村土地使用权承包合同公证注意的问题:1、为了适应农村承包经营合同数量大、涉及面广、季节性强、履行期长的特点,公证处应坚持便民原则,尽量采取集中办证、现场办证的方法,及时提供法律服务,确保办证质量,以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1年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

2011年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

第六章公证的特别程序第一节招标投标、拍卖、开奖公证一、概念招标投标,是指招标方以公告或邀请的方式,将其招标的项目和招标程序公布于众,愿意承担该项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招标人的要求进行投标,招标人从中选出最佳投标,并与该投标人签订合同的活动。

招标投标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招标方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确认招标投标各项主体资格及整个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活动。

拍卖,是指拍卖人在事先确定的时间、地点,按照预先公告的程序,以公开竞争的方式,将拍卖标的物卖给出价最高的竞买人的活动。

拍卖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拍卖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其拍卖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活动。

开奖,是指对设定的奖品或资金,以摇奖、抽奖、评奖等方式确定中奖人的活动。

开奖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有奖活动主办单位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摇奖、抽奖、评奖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二、特征招标投标、拍卖、开奖三种活动的共同特征:(一)必须按事先确定的章程、规则进行,否则无效。

(二)是特定的人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的活动。

(三)以公开或半公正的竞争方式确定中标人、拍卖人或中奖人,并立即生效。

(四)整个活动无法重复进行。

三、招标投标、拍卖、开奖公证的办理(一)由特定的一方当事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二)承办公证人员应亲临现场,对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审查、核实。

(三)经审查核实,该公证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场宣读公证词,并于七日内将公证书发给当事人,公证证明从宣读之日起生效。

(四)对违反法律,违反公证程序、规章的行为,公证员应拒绝宣读公证词。

第二节遗嘱公证一、遗嘱公证的概念遗嘱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所立遗嘱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二、公证的办理程序(一)遗嘱人应当亲自申办公证。

(二)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并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

(三)公证机构必须为当事人保守遗嘱秘密。

(四)遗嘱公证的卷宗应当列为密卷单独保存,不能对外借阅。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1年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汇总第一章公证制度概述★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活动。

★公证制度:是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一项法律制度。

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公证的法律关系: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据国家赋予的职权,在公证活动中由公证法所确认和调整的与当事人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国家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是由具有独立参加公证活动的资格者所构成的。

★公证法律关系的客体: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即公证机构证明的实体权利和事实,也就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的对象。

★公证法律关系的内容,指公证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公证的内容。

★公证的特征:是由公证的本质和固有属性所决定的,是公证活动区别于其他有关活动的标志。

包括:1、公证的根本特征是证明活动2、公证是特殊性证明活动3、公证是非营利性的证明机构★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构的签名和印鉴属实,或证明前一认证机构认证的签名和印鉴属实的行为。

★公证与认证的关系:没有公证,便没有认证;没有认证,公证则无法在外国发生法律效力。

公证是认证的前提和基础,认证是对公证的证实和鉴别。

★鉴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了维护签订经济合同的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对已经签订的经济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地审查、鉴别和核实,予以证明,借以促进经济合同履行的一种活动。

★公证与鉴证的区别1、行为的主体不同,公证行为的主体是国家公证机构;鉴证行为的主体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2、两者的作用不同。

公证仅能证明经济合同的确实性与合法性,鉴证还有促进经济合同履行的作用。

3、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

鉴证的对象只有经济合同;公证的对象是指一切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4、依据的法律不同,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

★签证是指一国国内或者国外的主管机关,在本国人或者外国人出入国境(包括国境)时,在其所持的证件上(护照、过境通知书、边境公务通知证等)办理签注、盖印等手续,表示准其出入境或者过境的一种活动。

★公证与签证作为两种不同范畴的业务活动,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本国人或者外国人办理出入境手续时,需要通过公证文书证明其身份时,则应由公证机构作出证明文书,在这方面二者是有联系的。

★公证与一般证明的区别:1、两种文书的法律地位不同。

一般证明必须经过审查,才可确定其效力;公证证明,只要找不到足以推翻其证明的相反证据,就应当确认其效力。

所以,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要高于一般证明文书的效力。

2、两种文书被社会认可的范围和程度不同。

公证作为一种特定的证明文书,不仅在国内形成了法律制度,而且也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和接受。

一般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被普遍适用的特征。

★公证制度与民商法的联系:1、民商法是公证制度的重要依据:公证制度必须有实体规范,没有实体规范,公证制度将变的毫无意义和目的,所以,民商法是公证制度赖以存在的依托,公证活动必须以民商法为依据办理公证事项。

2、公证制度是正确实施民商法的重要保证:通过公证的证明活动,可以从纵横两方面调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商事、经济活动,使其纳入法制化、制度化,并且有效的保证公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公证制度与民商法的区别:1、调控的对象和解决的问题是不同,民商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公证制度是与有关公证法律加以调控。

2、公证制度属程序法的范畴;民商法属实体法的范畴。

3、公证机构是国家公法范畴;民商法是标准的私法范畴。

4、从法律的类别区分,民商法属于国家的基本法律规范,公证法属于国家的专门性法律规范。

★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法的联系:1、两种法律制度是相近和相连的。

如:都必须严格遵循客观事实的原则、合理合法的原则、独立从事职业活动的原则、回避原则、保密原则、便民原则。

2、公证制度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公证属于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健全公证制度,提高公正效力,预防纠纷和减少诉讼。

3、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

4、经过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能在民诉中得已实现。

★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法区别:1、性质不同,公证是非诉讼活动,民事诉讼是依据民事诉讼法进行的审判活动。

2、当事人不同,在民诉活动中,必须有原告和被告,而且双方的民事权益处于侵犯与被侵犯的对立状态。

公证活动中,只有申请人,没有被申请人。

3、法律依据不同。

民诉活动依据《民诉法》,公证制度依据《公证法》。

4、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按民诉法,法院通过审判活动,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作出判决或达成调查协议;有时通过强制执行,结束诉讼活动。

公证制度的公证证明活动,是对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加以认可,赋予法律上的证明效果。

5、不服法院的裁判与不服公证解决的方式不同。

在民诉中,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有权提起上诉,引起二审。

在公证活动中,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误的,可以向公证机构提出更改错误的复查,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证机构的任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活动所要达到的目的★公证机构任务的内容:1、保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公证的根本任务2、证明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3、维护法制、预防纠纷和减少诉讼的发生,建立和睦团结的社会环境。

4、公证机构在业务实践中,对于那些假借公证之名,弄虚作假,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要予以坚决的斗争和揭露,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性。

第二章公证机构的设置和监督管理体制★公证机构的性质:国家依法设立的机构、是履行证明职能的机构、是非以营利性为目的的证明机构、是依法独立行使证明职能的机构、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公证机构的设置: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若干个公证机构。

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置。

★公证机构设置的规定体现的价值:第一,满足社会需要,方便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事务。

第二,实现各个公证机构法律地位的平等。

★公证机构的设置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2、有固定的场所3、有两名以上公证员4、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公证机构的开办资金数额,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公证机构的审批程序: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公证机构的设置我国采取了许可设立主义,即设立公证机构除了应当具备法定条件的,还要求经过主管行政机关的批准。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批准设立或者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公证机构的人员组成:公证处通常由公证员、公证员业务辅助人组成,此外还设有一些其他必不可少的其他辅助人员,如办公室秘书、财务人员、档案管理员等。

★公证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一是应当具有公证员资格;二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公证机构负责人产生方式和产生程序:公证机构负责人的产生采用推选制和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制,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产生,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公证员应当具备的必要条件:1、公证员的必须是中国公民。

2、年龄应当在25周岁以上至65周岁以下3、品德条件: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4、资格条件。

应当通过我国国家司法考试。

5、实习或从业条件。

担任公证员应当在公证机构实习两年以上,如果是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要求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

★公证员的排除条件1、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3、被开除公职的人;4、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人。

★公证员资格取得1、考试:通过司法考试作为担任公证员的必备条件之一。

2、考核: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业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公证员的任命程序1、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出具审查意见或考核意见,逐级报省级人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并附具必备材料。

2、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要求填写公证员任职申报表,报请司法部任命。

3、司法部收到报请任命公证员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制作并下达任命决定。

4、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司法部任命决定的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公证员职务的免除:法定情形:1、丧失中国国籍。

2、年满65周岁或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

3、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

4、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免除公证员职务的程序:1、由公证员所属公证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上报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2、再由被上报的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司法部依职权予以免除。

3、公证员依法免职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发布公告。

★公证监督管理体制:指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公证员协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督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权限的制度规范。

我国公证机构受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同时也受公正协会的行业自律★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的监督和管理1、司法部对全国公证机构、公证员、公证协会监督指导。

2、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监督事项:监督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定条件情况、公证机构执行报批或者备案事项的情况、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情况、公证质量的监控情况等事项。

3、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具体的监督事项:国家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人事务所的档案管理情况、财务制度执行、公证质量情况、执业活动情况、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等监督。

★公证协会对公证机构的自律监督:公证协会在进行行业监督中享有受委托调查权、行业处分权、提请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处罚建议权。

★公证协会:指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公证行业的自律性组织。

★公证协会的职责:1、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管理、指导全国的公证工作,指导各地公证员协会的工作;2、维护公证员的合法权益,支持会员依法履行职责;3、举办会员福利事业;4、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会员的违纪行为;5、负责制定行业规范;6、负责会员的培训,组织会员开展学术研讨和工作经验交流;7、负责全国公证赔偿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对各地公证员协会管理使用的公证赔偿基金进行指导和监督;8、负责公证宣传工作,主办公证刊物;9、负责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开展有关公证事宜的研讨、交流与合作活动;10、负责海峡两岸公证书的查证和公证书副本的寄送工作;11、负责公证专用水印纸的联系生产、调配,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管理工作;12、对外提供公证法律咨询等服务;13、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司法部委托的事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