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运输管理客运车辆更新(煺出)备案表
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doc
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说明及要求】1.书写要求:表中内容用电脑打印或钢笔或签字笔据实填写,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2.单位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与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一致。
3.经营地址:实际经营地址应与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一致。
4.企业类型:分为综合修理、特约维修、连锁经营等三种类型。
5.连锁网点:中划√,并填写连锁总部名称,以及其备案编号。
连锁总部单位不用填写。
6.法定代表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个体填写经营者本人姓名。
7.身份证件类型:分为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胞证等四种。
8.管理负责人:本单位经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9.经济类型:参照国家标准《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GB/T12402)填写。
10.核算形式:分为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两种形式。
11.业务电话:本单位对外业务联系电话。
12.经营范围: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根据自身实际,参考《机动车维修经营类别标准》,确定所报备经营范围的维修类型、技术级别和项目种类,并在所选范围处划“√”(可多选)。
①选择维修类型种类。
汽车维修、摩托车维修和其它机动车维修。
②在所选的维修类型下方选择技术级别。
汽车维修和其它机动车维修的,可选一类、二类、三类中的一项;摩托车维修的,可选一类和二类中的一项。
③汽车维修项目种类。
一类汽车维修可选“大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车”、“危险货物运输车”;二类汽车维修可选“大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车”;三类汽车维修和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可选其中具体项目;摩托车维修和一类或二类其它机动车维修不用选。
13.面积:占地面积、停车场所、生产厂房、接待室的面积为必填项。
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的,还须填写总成维修间面积。
14.车辆品牌:“企业类型”选择“特约维修”项的,应填写特约维修车辆的具体品牌名称。
若有该品牌车辆整车销售资格的,在“整车销售”处划“√”。
15.经营者承诺:同意表中三条应承诺的内容,同时还可填写其他承诺内容,经法定代表人或个体经营者签字并加盖公章有效。
客运班线(站点)变更许可(备案)样表
受 理 意 见 受理人员(签字):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请填写办理意见、时间并签名:
审 查 审 定 /核对 意 见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省际客运、旅游客运和郊区客运经营者变更班线相关信息; 2、每表只限一条班线信息变更; 3、本表中“班线车辆”栏位,旅游客运班线变更的可不填写;郊区客运班线变更的,需在此栏位注明拟变更班线的主营车辆牌照号和辅 营车辆牌照号。
班线(站点)变更情况
变更项目 起地 起站点 (发车站) 讫地 讫站点 (到达站) 途经路线 途经停靠 站点(景点) 营运里程 (公里) 高速里程 (公里) 班线类型 及班车类别 经营期限 变更前班线情况 北京丰台区 赵公口站 河北省石家庄市××区 石家庄客运站 北京市南三环路、京××高速、××高速、××高速、G×× 无 ××× ××× ×类班线;直达 ××××年××月××日至××××年××月××日 变更后班线情况 北京丰台区 六里桥站 河北省石家庄市××区 石家庄客运站 北京市西三环路、京××高速、××高速、××高速、G×× 无 ××× ××× ×类班线;直达 ××××年××月××日至××××年××月××日
北京市交通运输管位 (盖公章) 注册地址 经办人 所属行业 班线名称 班线车辆 申办理由 赵公口站至石家庄 京A××××× 我公司省际客运班线(赵公口站至石家庄)原批准车辆运力1辆,日发班次1班,进赵公口站;由于赵公口站客源减少,拟调整该班线北京站点,由 赵公口站调整至六里桥站。 张×× 经办人电话 北京市××××客运有限公司 北京市××区××路××号 010-6××××××× 省际客运(√ ) 班线起讫地(起讫站点) (变更前) 经办人手机 旅游客运( ) 郊区客运( ) 北京(赵公口站)至石家庄(石家庄站) 经营许可证号 (立户号) 所属区县 ××区 139×××××××× 省110×××××××××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0.22•【字号】京交运赁发〔2012〕319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交运赁发〔2012〕319号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局机关各处室,各汽车租赁企业:为了加强本市汽车租赁行业管理,依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2012年市政府第243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修订《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京运管赁发〔2009〕62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汽车租赁行业管理,依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2年第24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经营备案,是指汽车租赁经营者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报有关信息资料,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程序受理、核查、备存并签发备案证件。
第三条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的主体是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汽车租赁经营备案事项,包括汽车租赁企业法人、汽车租赁营业门店、汽车租赁经营车辆的初始情况备案和变更情况备案。
第五条9座(不含9座)以上的载客车辆不予备案。
第六条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租赁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及《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备案,并对备案事项的真实性负责,接受监督管理。
第七条市交通委运输局负责全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工作的指导、组织和协调,各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本辖区汽车租赁经营备案事项,履行备案管理责任。
申办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许可(备案)有效期届满换证须知
申办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须知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2、企业工商执照及复印件;3、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4、已购置运输车辆的,提供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证明复印件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环保标准、技术性能、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等内容;申请专用运输的,还须提供专用运输专用容器、设施、设备清单;申请大型物件运输的,还须提供超重型车组名称、装载能力及配套附件清单;承诺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5、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承诺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从事专用运输的还需提交具体运营方案;企业拟购置或已购置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的,还需提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7、企业拟购置或已购置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的,提供与在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备案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运营商的草签协议或服务合同8、拟增加货物运输经营范围的,还需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9、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供标注有相应申请经营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立项批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复印件咨询电话:63830143 63868503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丰台管理处申办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许可(备案)有效期届满换证须知1、《道路运输许可证(分公司备案证)换发登记表》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3、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北京市交通运输经营备案证》原件及复印件4、企业道路运输车辆清单(要素:车辆牌照号、车辆类型、道路经营范围)及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非实际经营总公司可不提供)5、换发分公司《北京市交通运输经营备案证》的,需提供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6、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指定委托书7、换发非实际经营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需提供相应经营范围分公司的车辆《道路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咨询电话:63830143 63868503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丰台管理处申办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许可(备案)有效期届满换证须知1、《道路运输许可证(分公司备案证)换发登记表》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3、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北京市交通运输经营备案证》原件及复印件4、企业道路运输车辆清单(要素:车辆牌照号、车辆类型、道路经营范围)及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非实际经营总公司可不提供)5、换发分公司《北京市交通运输经营备案证》的,需提供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6、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指定委托书7、换发非实际经营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需提供相应经营范围分公司的车辆《道路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咨询电话:63830143 63868503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丰台管理处。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汽车租赁经营备案事项程序性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汽车租赁经营备案事项程序性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3.23•【字号】京运管赁发〔2009〕63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汽车租赁经营备案事项程序性规定的通知京运管赁发〔2009〕63号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局机关各处室,各汽车租赁企业:为贯彻执行《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现将《汽车租赁经营备案事项程序性规定》印发你们,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原《汽车租赁经营备案事项程序性规定(试行)》、《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京运管赁发[2007]379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全市各级运输管理机构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北京市运输管理局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汽车租赁经营备案事项程序性规定事项一【项目名称】汽车租赁经营业户开业备案【法定实施主体】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项目依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及《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办理机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事代理室【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一、申办【申办条件】1.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的企业法人或企业法人分支机构;2.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汽车租赁”项目;3.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4.租用他人房屋作为经营和办公场所的,应签订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5.符合《汽车租赁基本经营条件(暂行)》的各项要求。
【申办依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及《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申办方式】现场办理【申办材料】1.《汽车租赁经营开业备案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本;2.《汽车租赁车辆备案表》一份;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4.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5.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6.经营和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7.企业法人、申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8.公司章程;9.租赁服务、车辆技术与安全、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规章文本;10.租赁车辆登记证明复印件;11.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交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证书;12.其他必要的辅助资料。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规范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申领使用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规范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申领使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1.11•【字号】京交运发〔2017〕513号•【施行日期】2017.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规范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申领使用工作的通知京交运发〔2017〕513 号各郊区交通局、城六区管理处、各省际包车客运企业: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包车客运管理的通知》(交运发〔2012〕738号),结合本市实际,对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的申领审核、使用管理工作规范如下:一、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申领条件(一)申请企业、车辆具有省际包车客运资质,且处于正常营运状态;(二)申请车辆卫星定位装置与市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有效联通,且实时传输数据;(三)申请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且在有效期内;(四)申请车辆技术等级一级;(五)申请车辆年度审验合格;(六)执行该业务的驾驶员持有效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并已按规定在申请企业办理上岗备案手续;(七)持符合规定的承运业务凭证;(八)单日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600公里)或单程营运里程超过800公里(含)的,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
单日运行里程是指,驾驶员能够正常夜宿休息情况下,单日的行车里程。
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申报审核内容申报审核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经营许可证号,客户名称、客户联系人及方式,承运业务凭证(扫描件或照片)、业务类型、本运次线路起讫点、主要途经地、运行时间、载客人数、是否回程载客,车牌号、道路运输证号、驾驶员姓名、从业资格证号、包车标志牌顺序号、有效期、企业签发人等信息。
机动车变更备案申请表
机动车变更备案申请表一、车辆基本信息
车辆品牌:车辆型号:
车牌号码:发动机号码:
车架号码:注册日期:
车辆所在地:
二、变更或备案内容
1.车辆所有人变更
(1)变更前车辆所有人姓名:
(2)变更后车辆所有人姓名:
2.车辆品牌或型号变更
(1)变更前车辆品牌:
变更前车辆型号:
(2)变更后车辆品牌:
变更后车辆型号:
3.车牌号码变更
(1)变更前车牌号码:
(2)变更后车牌号码:
4.发动机号码或车架号码变更
(1)变更前发动机号码:
变更前车架号码:
(2)变更后发动机号码:
变更后车架号码:
5.注册日期变更
(1)变更前注册日期:
(2)变更后注册日期:
三、申请原因说明
请简要说明变更或备案的原因(如购买、出售、交换、注销等),以及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四、申请人声明
本人承诺所填写的信息真实有效,愿意承担因虚假信息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日期:
注意事项:
1.请如实填写所有相关信息,不得有虚假内容。
3.申请人必须为车辆的真实所有人或持有合法授权代表真实所有人办理变更或备案手续。
4.如需办理备案手续,需提供备案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北京市道路长途旅客运输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94年第30号]
北京市道路长途旅客运输管理规定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4年第30号)现发布《北京市道路长途旅客运输管理规定》,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北京市道路长途旅客运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促进道路长途旅客运输行业的发展,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道路长途旅客运输及与其相关的旅客运输站、客运代理服务(以下简称长途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长途客运,是指从本市城区、近郊区到远郊区、县,远郊区的区、县内和远郊区的区、县之间,以及从本市到外省市的旅客运输。
第三条市交通局是本市长途客运行业的主管机关。
市交通局所属的城、近郊区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和远郊区、县交通局(以下统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长途客运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财政、物价、公安、公安交通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本市的长途客运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长途客运必须遵循安全、正点、方便、舒适的经营原则,实行定线路、定站点、定班次、定发车时间的方式运输。
第五条本市对长途客运线路实行有偿使用。
长途客运经营者有偿取得运营线路。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保护其经营权。
长途客运线路有偿使用办法,由市交通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从事长途客运经营,必须具备下列开业技术条件:(一)符合本市长途客运发展规划。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运营车辆或者场地、设备。
(三)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健全的管理制度,驾驶员、售票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重新核定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重新核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12•【字号】京交客运发〔2019〕 14号•【施行日期】2019.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重新核定工作的通知京交客运发〔2019〕14号各郊区交通局,各运输管理分局,各道路客运企业:为进一步规范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延续事项的办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省际客运和旅游客运经营许可程序性规定及有关行业管理实际,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重新核定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是依法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对道路客运企业依法规范经营、强化安全管理和公共服务保障等方面进行的全面考评。
通过规范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重新核定工作,进一步强化道路客运车辆经营行为管理,切实提高道路客运企业的安全管理和优质服务水平。
二、核定对象和基本原则(一)核定对象。
经本市交通运输部门(运管机构)许可,经营期限即将到期的国际客运班线、省际客运班线(含毗邻县客运班线)、旅游客运班线,其经营主体仍具备从事省际客运和旅游客运经营条件且申请延续经营的。
(二)基本原则。
以企业及运营车辆、驾驶员的经营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情况为核定内容,以企业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为核定依据,经营期限核定期限为4至8年,基准期限为6年。
三、核定条件和基本标准(一)在上一经营期限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客运班线,重新核定其经营期限为6年:1.未发生较大及以上运输安全责任事故的;2.无社会影响恶劣服务质量事件的;3.无蓄意扰乱运营秩序、影响安全稳定等非法过激行为的;4.所在企业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成绩均达到AA级以上,且其中两年达到AAA 级的。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租赁小客车数量配置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租赁小客车数量配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0.13•【字号】京交运发〔2016〕407号•【施行日期】2016.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租赁小客车数量配置办法》的通知京交运发〔2016〕407 号各郊区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中心、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局机关各处室、各汽车租赁企业:根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2 年第243号)和《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10 年第227 号)、《〈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结合近年来租赁小客车配置工作实际,现重新修订并印发《北京市租赁小客车数量配置办法》,请认真执行。
附件:1.北京市租赁小客车数量配置办法2.附件1-4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2016年10月13日北京市租赁小客车数量配置办法第一条根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租赁小客车,是指汽车租赁企业用于租赁经营的9 座(含)以下客车。
本办法所称租赁小客车数量配置,是指根据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规定,对租赁小客车新增数量进行限额控制,对汽车租赁企业增车需求实施指标额度管理。
第三条租赁小客车数量配置,遵循总量调控、扶优扶强、公正公开、无偿配置的原则,引导行业企业规模化经营、规范化管理和网络化服务。
租赁小客车新增车辆优先发展节能、环保、高效的新能源车辆,鼓励引导汽车租赁企业提供规模经营、自助租还、方便快捷的分时租赁服务。
第四条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根据本市交通发展规划、汽车租赁行业发展目标和全市小客车数量调控要求,统筹确定租赁小客车年度新增指标额度。
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租赁小客车年度新增指标额度, 采取公开招标或非招标综合评估的方式,进行指标分配。
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截至11月30日即将达到国家规定强制报废年限的机动车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告-
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截至11月30日即将达到国家规定强制报废年限的机动车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告正文:---------------------------------------------------------------------------------------------------------------------------------------------------- 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截至11月30日即将达到国家规定强制报废年限的机动车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截至2004年11月30日,我市部分车辆即将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具体车辆号牌号码可在本站“报废车辆查询”中查询),请机动车所有人尽快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地址、电话见附件),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市报废汽车拆解企业情况一览表企业名称单位地址联系电话北京市汽车解体厂昌平区百善镇百善村139****7481北京市联合汽车解体厂朝阳区东坝路李家坟5号 85756138 北京市通达汽车解体厂朝阳区广渠东路67798179 北京华桑谷物资再生公司朝阳区望京西大街518号 64371513 北京中物博汽车解体中心丰台区郑王坟南里157号 83686309 北京大地物资再生联合总厂丰台区小屯路甲113号139****8009北京金属回收联营公司大兴区黄村镇大庄东 60281828 北京天交汽车解体厂大兴区金星乡大白楼8号61288771 北京大石河报废汽车解体厂房山区大石河京周公路南 89345500 北京兴顺汽车修理厂顺义区顺义镇庄头村北 81495714 北京市首特钢报废机动车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石景山区特钢院内133****6990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七日lar_2341——结束——。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第二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第二次修正)正文:---------------------------------------------------------------------------------------------------------------------------------------------------- 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2年11月2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2年12月11日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作如下修改:一、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第二款修改为:客运包车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
省际、市际客运包车的车籍所在地为车籍所在的地区,县际客运包车的车籍所在地为车籍所在的县。
删除第三款。
二、第六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从事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要求,通过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使用包车标志牌。
原第二款变为第三款。
三、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同时,对附件10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的样式和附件11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的制式规范进行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关于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第66批)的公示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关于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
(第66批)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4.07.31
•【文号】
•【施行日期】2024.07.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第66批)公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现对通过技术审查的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见附件1),以及部分不满足现行标准要求予以撤销的车型(见附件2)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通过以下方式反映:
技术异议受理渠道:
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电子邮箱:***************,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100088。
投诉举报受理渠道:
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电子邮箱:*************,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100088。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电子邮箱:**************.cn,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100736。
附件:1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第66批公示)
2公示撤销车型汇总表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
2024年7月31日。
北京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北京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篇一:北京市交通运输管理】北京市交通运输管理汽车租赁企业法人备案表以下内容由管理部门填写填表说明:1.本表一式两份,由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汽车租赁经营业户在申报开业备案时填报。
2.“申报业户”栏应填写企业全称。
3.本表要如实逐项填写,数据均用阿拉伯数字。
4.本表中带□的位置,用√选择填写。
5.表中各栏填写空间不够时,可另附页,附页使用a4型纸。
6. 网址和电子邮箱可填写业户的,也可填写汽车租赁负责人的。
如果没有网址和电子邮箱,可以不填。
7.本表填写应使用计算机录入并打印。
8.本表所列栏目按备案规定需附证明材料的,备案时需携带。
此表共2页。
第2页【篇二:北京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综合交通体系交通发展目标与战略任务与国家首都和现代国际城市功能相匹配,建设可持续发展、以人为本和动态满足交通需求的,以公共交通为主导的高标准、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引导城市空间结构调整和功能布局的优化,促进区域交通协调发展,支持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
以“高效便捷、公平有序、安全舒适、节能环保”为发展方向,2020年,交通结构趋于合理,公共交通成为主导客运方式,出行的选择性增强,出行效率提高,交通拥堵状况得到缓解和改善,交通发展步入良性循环。
(1)交通发展战略的核心是全面落实公共交通优先政策,大幅提升公共交通的吸引力,实施区域差别化的交通政策,引导小汽车合理使用,扭转交通结构逐步恶化的趋势,使公共交通成为城市主导交通方式。
(2)突出交通先导政策。
根据“两轴-两带-多中心”的城市空间结构,加大发展带的交通引导力度,积极推动东部发展带综合交通运输走廊的建设,构筑以轨道交通、高速公路以及交通枢纽为主体的交通支撑体系。
(3)优化完善中心城路网体系,全面整合既有交通设施资源,挖掘现有设施潜力,大幅度提高现有道路的通行能力。
加大路网密度,完善路网“微循环”系统,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合理确定中心城的土地开发强度与建设规模,改善中心城交通状况。
北京市车辆翻新备案流程
北京市车辆翻新备案流程一、申请准备1.收集材料(1)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如适用)(2)车辆信息€①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②车辆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翻新方案€①翻新项目清单€②翻新材料明细€③翻新后效果图(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①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②车辆维修记录(如适用)二、提交申请1.选择提交方式(1)现场提交€①到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②到指定的车辆翻新备案窗口(2)网上提交€①登录北京市交通管理综合服务平台€②填写在线申请表€③上传申请材料2.确认提交(1)获取受理回执(2)查询申请状态三、审核过程1.资料审核(1)初审€①核对身份证明材料€②核对车辆信息€③核对翻新方案(2)复审€①现场检查车辆状况€②核实翻新材料的合规性2.审核结果(1)通过€①通知申请人€②发放翻新备案通知书(2)不通过€①通知申请人原因€②提供补充材料的要求四、实施翻新1.确定翻新单位(1)选择具备资质的翻新企业(2)签署翻新合同2.翻新过程(1)定期检查翻新进度(2)确保使用合规材料五、完成备案1.验收翻新结果(1)进行车辆检验€①检查翻新质量€②确认翻新项目完成情况2.提交备案材料(1)提交翻新后车辆信息€①更新后的行驶证€②更新后的车辆登记证书(2)填写备案申请表3.获得备案证明(1)获取备案通知书(2)更新车辆信息至交通管理系统六、后续服务1.备案信息查询(1)在线查询备案状态(2)联系相关部门咨询2.变更与续办(1)变更流程€①提交变更申请€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续办流程€①提交续办申请€②提交续办所需材料。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旅游客运车辆退出营运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旅游客运车辆退出营运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9.05•【字号】京交运发〔2015〕 481号•【施行日期】2015.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旅游客运车辆退出营运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京交运发〔2015〕481号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旅游客运企业: 依据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第8号令)第29条、31条和《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旅游客运经营许可程序性规定的通知》(京交运发〔2014〕803号),旅游客运车辆因各种原因退出营运时,企业必须按程序履行相关手续。
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旅游客运车辆拟退出营运时,必须先去除喷涂(固定)在车身内外的企业名称(字号)、品牌图案、喷饰号、租车电话、服务监督电话等营运标识,撤除车上摆放(悬挂、张贴)的《旅游包车证》和《北京市旅游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等营运证件。
二、营运客车以报废、转出的方式退出营运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向公安交管部门申报办理车辆报废或转出手续。
(二)持公安交管部门签发的《注销机动车登记决定书》或签注转移登记的《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在10个工作日内(以交管部门签署日期为准)到辖区运管机构办理车辆退出营运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1.已填报的《客运车辆变更登记表》(表式见附件,可通过市交通委官网下载);2.车辆《道路运输证》和《旅游包车证》原件及复印件;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指定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自行申报时不需提供委托书,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4.申办车辆报废的提交《注销机动车登记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申办车辆转出的提交《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2.31
•【字号】
•【施行日期】2020.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各郊区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中心)、各运输管理分局、经开区城市运行局,委机关各有关处室、交通信息中心、交通运输技术支持中心、审批中心、投诉中心,各道路客运企业、客运站,北京海博票务服务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并结合北京城市战略定位和道路客运行业实际,制定《北京市贯彻〈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经委党组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0年12月31日附件:北京市贯彻《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车辆报废更新申请 (2)》
《车辆报废更新申请(2)》第一篇:车辆报废更新申请(2)车辆报废更新申请武山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我是洛门至温泉班线营运经营者,所营运车辆车号为甘e.14058的“万达牌”中型客车,系自xx年2月份购入,并投入营运。
至今,该车累计行驶均达30万公里,投入营运8年,法定报废期限为xx年2月份。
不仅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且经长期使用,耗油量严重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更因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尚使经修理、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车辆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同时,由于上述车辆外部面貌陈旧,不仅不能满足乘客的乘车需求,更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地市容市貌。
该车更新之后,座椅舒适,车内美观,给乘客以美的享受。
基于上述事实理由,我特向贵所申请,对该车辆进行相关认定,核准我的车辆报废更新申请。
申请人:甘e.14058登记车主xx年二月五日第二篇:车辆报废更新流程车辆报废更新流程7、班线客运经营者的的更新申请县运管所的同意更新的批复或会议纪要相关的运量调查资料和公示车辆报废申请表(各部门审核)车辆报废流程表(提请报废)报废车辆审核单(现场核对切割,拍取切割前、后的照片)报废车辆的证件留置单(提交相关的复印件或原件)相关的复印件或原件:(准许先按批准车型等级购车,再履行审查、报废手续)(1)、报废车辆最后期间的费用缴汔证及其复印件,(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车、辆购置附加费证、二级维护卡及其复印件,(3)行驶证复印件,(4)、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8、报废公司回执商务部门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五联),9、公安车管部门回执的机动车注销证明书,10、提交业务股(1)同意办理营运手续表,审查新车车型技术等级是否符合要求(2)收取公司新的承包经营者的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查看车辆的公营产权承诺,在道路运输证办证表上签署准予办理营运证件审核意见,在县所或市处办证(3)收回省、市、县的道路运输证办证表,并所有资料逐车存档。
北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
签字(加盖公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更新中车辆情况
共辆,其中超期未更新辆
已批未购车辆情况
共辆,其中超期未购置辆
客车辆未达到道路旅运输经营许可许可条件的说明
申请人工商注册登记信息
经济类型
营业期限
注册地址
申请事项内容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
经营者声明
1.我承诺本表及其他相关材料中提供的信息均真实有效,若有虚假信息,自愿依法接受相关处理。
北京市交通运输政务服务申请表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
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姓名
电话
身份证号
经办人
姓名
电话
身份证号
原许可证信息
原证件有效期至
经营范围
经营情况
班线情况
省际班线条;市内班线条;毗邻县班线 条
车辆情况(辆)
运营、停车辆情况
共辆,其中高级客车辆,中级客车辆,普通级客车 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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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车辆更新(退出)备案表
申办单
位(盖
章)
区属
立户号或经营许可证号
办理人
联系电话
所属
行业
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境内长途汽车()旅游汽车()租赁汽车()
退出运营车辆情况
拟更新车辆情况
序号
车辆牌照号
车辆营运
证件号
营运编号
座位数
备注
序号
厂牌型号
车辆类型
购车发票号码
线路起、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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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运
营车辆
情况
退出车数合计(大写):
情况说明:
收回证件数量(大写)
行业管理
部门意见
经办人:
审核人(盖章):
年 月曰
经办人:
审核人(盖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联,北京市运输局留存一联;市区管理处、郊县交通局留存一联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表列内容,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相应责任。
车辆附表:
退出运营车辆情况
拟更新车辆情况
序号
车辆牌照号
车辆营运
营运编号
座位数
备注
序号
厂牌型号
车辆类型
购车发票号码
线路起、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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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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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两联,北京市运输局留存一联;市区管理处、郊区县交通局留存一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