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条学习方法
民诉法学知识点归纳总结
民诉法学知识点归纳总结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正、公平、合法、快捷、简便的原则。
公正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根本原则,它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保持公正、不偏不倚,对当事人一视同仁。
公平原则是在公正原则的基础上,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合法原则是强调在诉讼中,法院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理,不得擅自创设法律。
快捷原则是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高效、迅速,不得拖延时间。
简便原则是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采用简便的程序,减少繁琐的诉讼环节,提高司法效率。
二、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步骤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立案、受理、审理、判决和执行等步骤。
立案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受理是指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诉讼申请后,依法对案件进行受理。
审理是指法院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审理,包括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等形式。
判决是指法院在审理结束后,依法对案件做出裁决。
执行是指法院对判决结果进行强制执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据规则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主要包括证据的种类、证据的举证责任、证据的收集和保全、证据的审查等方面。
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当事人应当在诉讼中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当事人如果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可以根据法定的举证责任规则进行判决。
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应当依法对证据进行收集和保全,严禁伪造、篡改证据。
证据的审查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排除虚假证据,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四、诉讼时效问题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诉讼时效主要包括起诉时效和申诉时效两个方面。
起诉时效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限,如果当事人在时效期限内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就会失去起诉的权利。
申诉时效是指对法院判决结果提起上诉的时间限制,如果当事人在申诉时效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法院的判决结果就会生效。
《民事诉讼法》超全记忆口诀
《民事诉讼法》超全记忆口诀民事诉讼法是我国确定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全文分为六十八章,由四百八十六条构成。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记忆和理解《民事诉讼法》,下面将为您呈现超全记忆口诀。
一、民事诉讼总则立信义明轮流;原告被告争竞求。
等立异,费儿辛;权利义务争理清。
二、诉讼参与人主诉求,当事人;代理人,诉权真。
辩护人,专人理;义务权益争明白。
三、起诉和答辩尽快明,珍玛出;状告辩人手套取。
证据全,义务明;时效权益掐清楚。
四、证据真实性,声证明;书证、物证交加白。
视证据,举证期;推定性证明翻篇才。
五、审判三审定,二审紧;应诉订,审理峻。
评估定,法律根;事、法、理都考核。
六、申诉和执行司法审,违法导;诉申再,服从导。
作出重,用 execute;财产拿,追讨套。
七、诉讼费用和补偿收费全,构成详;交钱提请权利明。
追赔偿,不当得;有效权利重要性。
八、特别程序保全权,部分允;重新审,法院决。
公示期,刑事过;先决定,申请就。
九、仲裁程序履行力,免争诉;异议权,法院裁。
追撤诉,以仲解;保险案,仲裁抉。
十、民事诉讼制度传唤用,裁判需;法院隐,质证为。
担保房,铁还出;诉苦涩,更明摆。
十一、附则解释力,判场遇;效力高,强制逐。
裁判保,英文译;高级立,更新章节。
以上口诀整体概括了《民事诉讼法》中的主要内容,通过朗朗上口的句子和节奏感,更易于记忆和理解。
希望这个超全记忆口诀能够帮助您更好地掌握《民事诉讼法》,更加顺利地进行民事诉讼。
记住这些要点,将能为您在实际应用中提供指引,提高诉讼效率和保护权益的能力。
祝您法律之路一帆风顺!。
民诉复习方法(法大杨秀清,号称民诉女王)
民诉复习方法(一)理论链接法条的复习——基础:理论结合法条,以法条为归宿掌握民事诉讼法以及仲裁法的整个学科知识体系,特别是整个知识体系建构的理论基础。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作为民事程序法中的重要内容,都具有知识体系性强、条理清晰的特点,因此,考生掌握其整个学科知识体系,尤其是整个知识体系建构的理论基础,是融会贯通、理解并掌握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基本知识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
1、民事诉讼法的学科知识体系及其理论基础。
第一,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体现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结合。
当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时,是否提起诉讼,由当事人处分。
如果决定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必然涉及到民事诉讼的主管与管辖中的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制度、当事人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以及诉讼代理人的权限问题;当然,当事人起诉后,法院对起诉予以审查就必然涉及到特殊情形的处理以及不予受理的适用。
第二,诉讼请求的确定与审理体现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结合。
为充分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除了有权在诉讼的开始阶段决定如何提出诉讼请求以外,在诉讼的进行过程中,原告还有权决定是否变更与放弃诉讼请求;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决定是否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参加本诉,而被告则有权决定是否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是否提出反诉。
同样,法院对当事人针对诉讼请求所为的诉讼行为也应当予以审查。
在这一过程中,就必然涉及到反诉以及法院对反诉和第三人参加之诉的处理问题,如裁定驳回起诉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具体适用。
第三,一审的结案方式体现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结合。
在一审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涉及到调解与判决两种不同的结案方式,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进行调解,在协商达成调解协议的基础上以调解方式结案。
如果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则法院应及时裁判。
调解,则必然涉及到调解所遵循的自愿、合法原则以及调解书或者调解协议的生效时间及其所产生的法律效力。
教你如何学习法条
教你如何学习法条来源:司法考试网作者:韩景慧大家好,我是韩景慧,2000年我通过了最后一届律考,2004年我又以437分超过分数线77分的成绩通过了司考。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一套学习方法,但是学习中总有些共通的东西,俗话说“独悦乐,与人悦乐,孰乐”,大家都是同道中人,我非常乐于将我的一些经验做法与大家交流,希望能对大家的学习有所帮助。
学习法条有二大问题需要解决,首先是要看哪些法条,其次是怎么看先说第一个问题:看哪些法条一、哪些内容应以看书为主,哪些内容以看法条为主。
总的来说看书和看法条之间并不存在矛盾,因为书就是对法条的全面阐述解释,看法条与看书是一个意思,但是他们之间毕竟有些区别,书上的内容较为全面细致,法条较为简洁,书上有些理论性的东西,而法条里则一般没有。
因为他们有这些区别,所以在我们的复习过程中也就存在一个看书看法条以哪个为主的问题,我认为这应当根据不同的考试内容而有所不同。
总的来说应当是这样:二、1、卷一部分。
法理学属于理论法学,主要应以看教材为主,其中涉及立法法的内容,可以看看法条,但总的是看书。
法理部分的考察一直比较难,有些题目出的根本就不是书上的内容,对于非法本生来说,这一部分更有难度,而且它还是你花费功夫也不见得就能会的,平时法律素养的积累与沉淀较为重要。
所以不适宜与之恋战。
看过几遍书,尽了本分也就算了,遇到实在不会的题也别纠缠不清耽误时间。
法制史也是只有书,这部分内容少,而分数不少,且出题简单,属于白送分的题,一定得尽量都得住这些分。
宪法应以看书为主,只是国家机构部分看法条更为清晰,还有四个修正案也应熟知。
宪法部分的重点主要集中在一是各国家机构的职能区分,特别是人大,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国家主席之间。
二是四次修宪的区别。
三是选举制度。
宪法部分考的也不难,也属于送分部分。
三国法需看书,而不应看法条。
因为这部分的法规往往条文庞杂且晦涩难懂,而且考查的知识点很少直接出自法条,而更多的表现为直接考查书中的某一段内容。
司法考试三卷备考笔记:民诉法条总则
司法考试三卷备考笔记:民诉法条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民诉法知识点总结
民诉法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诉讼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诉讼秩序,保障诉讼活动公正、高效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民事诉讼的法定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行使诉讼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遵循公正、合法、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确保充分行使法定审判权,对民事纠纷及其他民事案件依法进行审判。
第五条管辖民事案件,适用以下规定:(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
(二)财产或者人身受损害地人民法院审理。
(三)合同纠纷因合同履行地、合同约定地人民法院审理。
(四)不动产投资建设纠纷因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五)与合伙企业决策有关的合伙企业纠纷因合伙企业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
(六)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事业单位、企业与合伙企业等民事纠纷,依法与其订立合同的地点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七)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审理的其他案件,由原告起诉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
(八)其他规定。
第三章受理第十条法院应当依照法定条件,对起诉状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一条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即时向原告指派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缺席审判可能产生的后果。
第十二条法院应当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确保实现诉讼目的,维护诉讼秩序。
原告可以在诉前或者审理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等,以确保实现诉讼目的。
第十三条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应当及时作出立案决定。
第四章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诉讼参与人有权利请求人民法院调解,有权向人民法院作出调解协议。
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行调解,也可以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第十七条当事人有权利对自己发生的案件提起诉讼。
原告作为起诉方,有权利对事实主张和法律依据进行自由陈述。
被告作为被诉方,有权利进行自由抗辩。
第十八条当事人因诉讼而有复杂的时间以及经济等损失的,可以获得赔偿。
第十九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保密权。
民事诉讼法笔记
民事诉讼法笔记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下面是对民事诉讼法的详细笔记:一、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诉讼参与主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无论其身份、地位、职业等。
2. 公开原则: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应当公开进行,但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不公开方式。
3. 审判原则:民事诉讼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确保公正、公平的审判结果。
4. 适用法律原则:民事诉讼应当依法适用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主动性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主动行使诉讼权利,积极参与诉讼活动。
6. 审理原则:民事诉讼应当按照合法程序进行审理,确保诉讼活动的有效进行。
二、民事诉讼的诉讼主体:1. 原告:提起诉讼并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方。
2. 被告:被原告诉讼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一方。
3. 第三人:与原告、被告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可以请求法院对其权益进行保护的一方。
三、民事诉讼的诉讼程序:1. 起诉阶段: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起诉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 答辩阶段: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进行辩论和抗辩。
3. 举证阶段:当事人在法庭上提供证据,法院对证据进行认定和审查。
4. 审理阶段:法院组织开庭审理,听取双方辩论,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5. 判决阶段: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 执行阶段: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按照判决文书执行,实现法律效力。
四、民事诉讼的特殊程序:1. 简易程序:适用于争议金额较小、争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
2. 紧急程序:适用于需要紧急保护的案件,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3. 程序特别程序:适用于特定类型的案件,如知识产权、海事海商等。
五、民事诉讼的诉讼费用:1.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可以申请对方承担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
2. 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等。
六、民事诉讼的上诉和再审:1. 上诉: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重新审理。
《民事诉讼法》超全记忆口诀
《民事诉讼法》超全记忆口诀一、证人不能出庭的情形口诀:若赶路不可看他表面意思:要是赶路就不能去看他了。
若:通弱,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的赶:通岗,特殊岗位无法离开的路:路途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不可看:不可抗力他:其他情形二、不能单独做证据的依据口诀:为证智力复试表面意思;为了证明自己的智力而参加复试为证:即未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智:未成年人做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符的证言力:即利,与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复: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试: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三、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定情形口诀:为伊勿动专选贡品表面意思:为了她不要动那些专门选来作为贡品的东西对应法条为,即危,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伊,即医,医疗行为致人损害的勿,即污,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的动,动物致人损害的专,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的侵权选,即悬,建筑物等及其上的悬挂物等致人损害贡,即共,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品,产品责任四、无须举证的事实口诀:朕自指定裁判表面意思:我亲自制定裁判人员对应法条朕,即证,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自,自然规律及定理指,通知,众所周知的事实定,据法律或已知事实能推定的事实裁,仲裁确认的事实判,判决确认的事实五、先予执行的情形口诀:贤婿筹款请御医行赡养表面意思:你的女婿筹集资金请大夫是在履行赡养义务贤:即险,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用婿,即恤,抚恤金筹,即酬,劳动报酬款,用于购置生产原料或工具的贷款请,即侵,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御,即育,抚育费医,医疗费行,立即制止某项行为赡,赡养费养,抚养费六、中止诉讼情形口诀:他能抗枉法审(案)表面意思:他能够对抗别人徇私枉法审判案件他:其他情形能:一方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未定法定代理人的抗,因不可抗拒的理由无法出庭的枉,即亡,一方死亡,需继承人定是否诉讼的法,法人或组织终止,未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审,以正审案件为基础七、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口诀:不宜重特别堕落表面意思:不适宜重新特别堕落不宜:法院认为不宜的重,发回重审的特别:特别程序等堕,即多,共同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过多的落,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八、适用简易程序必须先调解的情形口诀:老公叫伙计领份债表表面意思:老公让伙计去领一份负债表老,即劳,劳务合同纠纷公,即工,工伤纠纷叫,即交,交通事故纠纷伙,合伙纠纷计,即继,继承纠纷领,即邻,相邻关系纠纷份,即婚,婚姻家庭纠纷债,即宅,宅基地纠纷表,即标,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九、依申请应再审的法定情形口诀:翻法不足惩贪污表面意思:翻遍法典也不足以惩罚贪污犯罪翻:新证据足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法: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不足:主要证据不足惩:即程,程序违法贪污: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十、裁定中止执行情形口诀(1):他可指望姨表面意思:他可以指望他的阿姨他:其他情形可: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指:即止,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组织终止,未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望:即亡,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须等继承人继承权利义务的姨:即异,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口诀(2)<其他情形>:勿冲破深埠表面理解:不要冲破那条深巷的巷口界限勿,即无,被执行人无财产执行的冲,当事人一方申请执行仲裁,一方申请撤销仲裁破,法院受理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深,即审,执行标的是正北法院或仲裁机构设立的标的物埠,即不,被申请人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供担保的十一、终结执行情形口诀:羊因身困瓮亡表面意思:羊因为身体被困在了瓮中死亡了羊:即养,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权利人死亡的因,即应,法院认为应终结的身,即申,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困,被执行人生活困难,无收入且无劳动能力的瓮,即文,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亡,被执行人死亡,无遗产可执行且无义务承担人的十二、地域管辖分几类一般原则:原就被(被告所在地)补充规定有四种一是双方被监、劳:一年以下原来地;一年以上监、劳地二是户口双注销:只能被告居住地三是双军加一地:团级以上单位地四是离婚双离家:超过一年常住地例外规定:被就原(原告所在地八种情况记心田)一、二两种身份诉:下落不明失踪人不在国内居住人三、四被告被监、劳五是被告户口销六是赡养不一地七是非军离非文八是补四单离家(指补充规定之四)离婚管辖特别定国内管辖涉外人国外定居国内婚国外定居国外婚不理一方原来地(定居国不予受理)国内最后居住地一方居内一方外国内一方住所地双方在外未定居原或被,原来地特殊管辖有九种前七都有被告地一是合同无协议加上合同履行地二是票据纠纷诉加上票据支付地三是保险合同诉保险标物所在地四是运输合同诉(违约)始发地或目的地五是侵权行为诉加上侵权行为地六是运输事故诉(侵权)先到地或发生地七是撞船、海损诉先到、发生、扣留地八是海难救助诉先到地或救助地(指被救船舶先到地)九是共同海损诉先到终止、理算地合同纠纷可协议'被、履、签、原、标物地专属管辖不、港、继(不动产、港口作业、继承遗产)记住其实很容易十三、民事诉讼特殊时效一伤未租寄,两年有效期;三环被污染,四年有两际;五年人寿险,二十殊可延。
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的记忆方法
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的记忆方法(一)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的记忆方法从以往司法考试来看,民事诉讼法一般有以下重点知识,各部分重点知识的记忆方法从实质上来看是一致的,即应采取理解记忆的方法,但针对不同部分,其具体记忆方法又存在一定区别。
1.主管与管辖部分。
该部分知识的考查历来以法律规定的内容为主,可分为两种具体情况:(1)可以采取直接记忆相关法律条文核心内容的方法,像主管、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中的一般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以及管辖权异议问题。
例如关于移送管辖问题,《民事诉讼法》第36条以及《民诉意见》第34条和第35条作了规定,考生可根据这三条规定掌握以下几点:第一,移送管辖系人民法院的自我判断行为,即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没有管辖权,即可将案件移送给其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移送管辖的次数为一次,受移送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只能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根据管辖恒定的原则,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以及行政区域变更的影响。
(2)需根据若干法律条文的内容总结记忆该部分法律规定的一般规律,如地域管辖中的特殊地域管辖问题,除《民事诉讼法》第24条至第33条对实行特殊地域管辖的九种案件分别作出规定外,还涉及到《民诉意见》中的相关规定。
直接记忆法律条文内容不仅很困难,而且易忘记,因此,考生如能经过分析发现确定特殊地域管辖的两条基本规律,即:第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因海难救助费用和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除外。
第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与案件事实存在密切联系或者行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例如,对于票据纠纷而言,因票据关系中最为重要的行为就是付款行为,故与票据纠纷最密切联系的自然是票据支付地等。
那么再根据这两条规律记忆特殊地域部分的法律条文,不仅会感觉轻松一些,而且记忆的效果也会比较好。
2.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1)对于当事人部分而言,经常考查的题型就是请考生根据案例资料准确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对此考生需注意几点:第一,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点确定诉讼中的当事人,即基于民事法律关系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提起诉讼,并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为原告,与其发生法律关系的对方为被告,与其中一方当事人具有共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请求权的人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没有主张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公共基础知识民事诉讼法详解
公共基础知识民事诉讼法详解民事诉讼法作为一部有关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法律法规,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一、概述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法律。
它规定了民事诉讼的程序、原则以及参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该法共由120条构成,分为十五章,包括起诉、应诉、证据、诉讼参与人、审理、判决和执行等内容。
二、起诉阶段起诉是民事诉讼的第一步,也是控制诉讼权利行使的重要环节。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一般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诉讼请求,要求保护主体对某一特定行为的合法权益。
在起诉阶段,还需要满足一些法定条件,比如争议属于法院管辖、诉讼请求应当具有明确性等。
此外,起诉还涉及到一些特殊情况的规定,比如诉讼时效、起诉必要性的判断等。
三、应诉阶段应诉是被告对原告提起的诉讼行为做出的回应。
被告在应诉阶段可以进行辩护,争辩自己不应当负有责任,或者主张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合法、不成立。
应诉中还涉及到一些程序要求,比如被告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状,否则将被视为放弃辩护权利。
此外,还要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比如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需要反诉、提出抗辩等。
四、证据阶段证据是民事诉讼中核心环节之一。
在证据阶段,各方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诉求是否合法、成立。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采取书面证据和物证、证人证言等多种形式的证据。
在收集证据时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和充分性,同时还要遵循诚信原则,不得隐瞒、伪证或者妨碍对方获取证据。
五、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中,不仅仅有原告和被告,还可能出现其他诉讼参与人。
比如当事人的监护人、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
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扮演不同的角色和职责,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他们要遵守相关规定,积极参与诉讼,保证诉讼的公正、公平。
六、审理阶段审理是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
在审理阶段,法庭将组织相应的诉讼活动,包括证据的调查、质证、辩论等。
司考民法学“法条”的学习的方式方法
司考民法学“法条”的学习的方式方法在全面复习民事法律法规的法条之前,必须搞清以下几个问题:1、在所有的民事立法性文件之中,哪些是要重点掌握的,哪些是一般要理解的,哪些是根本不需要阅读的。
2、在一个民事性立法文件中,那些法条是重点法条,哪些是一般了解性法条,哪些则是根本不需要怎么看的法条。
3、不同的民事立法性文件的法条之间存在的冲突,应该如何解决。
下面谈谈对上述问题的具体看法:1、在列入考试范围的民事法律法规中,确立哪些是要重点记忆的法律法规。
经比较分析,一般说来,下列民事法律法规是较为重要的: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婚姻法、继承法以及上述法律的司法解释(一定不要忽视司法解释)。
2、至于在一个民事性立法文件中,那些法条是重点法条、哪些是一般了解性法条、哪些则是根本不需要怎么看的法条的问题,应根据法条本身的性质来决定。
如果属于程序性的法条或者罚则部分,则属于一般了解性法条,否则,就为重点法条。
合同法、合同法解释、担保法、担保法解释的多数规定均为重点法条。
对于重点法条的复习主要从两个层次上予以把握:一是意思分解,即该法条有几层意思、每一层意思的命题点如何、应掌握哪几个问题,以及对易错法条的理解。
二是把握与该法条相关的条文,即联系相关联的法条与把握冲突法条的适用。
3、对于不同民事立法性文件的法条之间存在的冲突问题的解决。
解决办法是注意相关法条间的比较学习与研究。
相关法条主要指关联性法条与冲突性法条,对于这些法条要根据民法理论找出它们之间的关联所在与冲突所在,并加以梳理,一定不要含含糊糊,囫囵吞枣,它们往往是考试重点之所在。
4、要懂得民事法律法规的特殊性,即这类法律法规的重点法条仅具有相对性。
因为民事法律法规的绝大多数条文均具有考查的可能性。
所谓的重点法条,只是指这些法条被考查的可能性较大,或者其内容在整个法律法规中居于重要地位,或者其内容易产生歧义,等等。
故此,对于未列入重点法条的条文仍应该作一般性了解,不能完全忽视。
学习民诉法心得体会
学习民诉法心得体会我个人对于学习民诉法的心得体会主要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对于法律原理的理解、对于案例分析的应用、对于法律技巧的掌握。
首先,学习民诉法让我更加深入地理解了法律原理。
在学习民诉法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掌握的核心原理主要包括公正审判、平等主义、合理程序、公共利益保护等。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根据这些原理来解决各种具体的诉讼问题,可以说这些原理是指导我们处理每一个案件的灯塔。
通过学习民诉法,我明白了这些原理的重要性,并且能够将其运用到实际的案件中。
例如,在一个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决合同无效时,我需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来判定该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结合民诉法中的公正审判原则来进行判断。
只有在理解和运用这些法律原理的基础上,才能够正确地处理各种具体案件。
其次,学习民诉法让我更加熟悉了案例分析的方法。
民诉法的学习不仅仅是理论的学习,更重要的是学习如何将理论运用到实践中。
通过学习各种案例,我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民诉法的实际应用。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解决问题,并且要结合法律原理来分析和判断。
通过分析各种案例,我可以学习到不同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和策略,并且能够在实践中灵活运用这些方法和策略。
例如,我可以学习到如何进行证据收集和证据认定,如何进行合理的辩护和辩论,如何进行有效的调解和和解等。
通过不断地学习和实践,我可以不断地提高自己的案例分析能力。
最后,学习民诉法让我更加熟练掌握了法律技巧。
民诉法的实践离不开一些基本的法律技巧,例如如何进行法律条文的解读和理解,如何进行法律文书的书写和撰写等。
通过学习民诉法,我能够更加熟练地掌握这些基本的法律技巧,并且能够在实践中运用这些技巧。
例如,在书写法律文书时,我需要注意文书的格式和内容,要清晰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并且要遵循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通过不断地学习和实践,我可以不断地提高自己的法律技巧,并且能够在实践中熟练运用这些技巧。
民诉-法条速记导图
第111条 对妨碍民事 第112条 第10章 诉讼的强制 第113条 措施 第114条 第115条 第116条 第117条 第11章 诉讼费用 第118条
期间的种类与计算 期间的耽误与顺延 送达回证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电子送达 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 军人的转交送达 被监禁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的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的送达日期 公开送达 法院调解的原则 法院调解的程序 协助调解和委托调解 调解协议 调解书的制作、送达和效力 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况 调解与判决的关系 诉中保全 诉前保全、仲裁前保全 保全范围 财产保全方式 财产保全的解除 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 先于执行的适用范围 先于执行的适用条件 对财产保全和先于执行不服的救济 拘传 对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的强制措施 对妨碍诉讼证据收集、调查和阻拦,干扰诉讼行为的 强制措施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的处罚措施 被执行人恶意串通逃避法律义务的处罚措施 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的强制措施 罚款限额和拘留期限 拘传、罚款、拘留的特殊规定 强制措施的决定机关 诉讼费用的交纳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回避的法定情形 提出回避申请 回避的决定 回避决定的时限与效力 当事人的范围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自行和解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共同诉讼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 第三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代理权限的取得和范围 代理权限的变更或解除 律师和其他代理人的权限 离婚诉讼代理的特别规定 证据种类和证明标准 举证责任和证据的审查核实 当事人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证据的处理程序 人民法院对证据的收集与审查 质证 公证的证明力 书证和物证 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负担 当事人陈述 鉴定程序的启动方式 鉴定人权利及鉴定意见形式 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申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制度 勘验笔录 证据保全
学习重点法律知识民事诉讼法
学习重点法律知识民事诉讼法学习重点法律知识——民事诉讼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和规范行为的准绳,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在法律体系中,民事诉讼法作为重要的一部分,规定了民事诉讼程序和相关权利义务,对于维护公平正义、解决民事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
因此,学习民事诉讼法成为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
本文将重点介绍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知识。
第一部分:民事诉讼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或组织因侵权、合同纠纷等民事关系产生争议,通过司法机关进行解决的一种法律方式。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公正原则、合法原则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做到公正、公平、公开,保障当事人的平等地位。
第二部分: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流程民事诉讼程序包括起诉、立案、举证、开庭审理、判决等环节。
起诉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立案是指法院受理当事人的起诉申请,并将案件记录在案;举证是指当事人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开庭审理是指法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辩论、质证证人、听取专家意见等,并最终做出判决。
第三部分:民事诉讼中的主要权利义务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拥有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
其中,当事人有权提交证据、提出意见和申辩、请求调解或和解等;同时,当事人也有义务到庭参加诉讼、遵守法院的规则和裁判等。
第四部分:民事诉讼的特殊程序在特定情况下,民事诉讼程序会有一些特殊的规定。
例如,民事诉讼中的紧急程序适用于需要立即解决的紧急情况;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保全程序适用于需要保全当事人权益的情况等。
第五部分:民事诉讼的执行阶段当法院作出裁判后,如有一方不履行判决内容,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程序包括申请执行、财产保全、拍卖,最终实现判决的执行效果。
结语民事诉讼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对于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权益起着重要作用。
通过学习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知识,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民事诉讼的程序和相关权利义务。
民事诉讼法要点速成
民事诉讼法要点速成一、引言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该法”)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而制定的。
它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程序规定以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了解并熟悉该法的要点对于我们正确认识和处理民事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简要介绍民事诉讼法的要点,使读者能够快速掌握其内容。
二、要点一: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法院对当事人一律平等对待,不论其身份、性别、种族、宗教等,都应受到公正对待。
2. 自愿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起诉或应诉,法院不得强制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
3. 公开原则:民事诉讼的审理过程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况除外。
4. 适用法律原则:民事诉讼应适用法律,法院不得凭偏好或任意裁量。
三、要点二:诉讼程序1. 立案:当事人提起诉讼后,法院应及时立案,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给当事人。
2. 举证负担: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被告则可以提供证据反驳。
3. 证据的采信:法院对所提供的证据要进行审查,采信能够推定事实的证据,并负有相关的说明义务。
4. 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指法院依法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对案件进行审理,需要当事人和证人到庭参加。
5. 判决执行:当案件判决生效后,法院将依法对判决进行执行,并监督执行情况。
四、要点三:当事人权利和义务1. 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有权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有权申请回避、申请保全措施等。
同时,法院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当事人的义务:当事人有义务履行诉讼参与和配合的责任,提供证据材料,不得故意隐瞒真相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五、要点四:上诉程序1. 判决上诉:当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2. 申请再审:当当事人认为判决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
3. 程序和期限:上诉和再审均有特定的程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操作。
六、要点五:其他规定1. 诉讼费用:民事诉讼过程中涉及到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但根据法律规定,也可以由一方承担全部或部分。
民诉法学知识点归纳总结
民诉法学知识点归纳总结民事诉讼法是一门研究民事诉讼法律适用和程序的学科,涉及到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各个方面。
本文将对民诉法学中的一些重要知识点进行归纳总结,以帮助读者对该领域有更清晰的了解。
一、诉讼主体及诉讼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是诉讼的主体。
原告提起诉讼,被告进行抗辩,法院则行使裁判权。
此外,还存在其他诉讼主体,如第三人和公诉机关等。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委托一定条件的代理人进行诉讼代理。
二、管辖权和受案条件管辖权是指法院对特定案件进行审理的权力。
按照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法院可以根据地域、案件性质和案值等因素来确定管辖权。
同时,也存在一些特殊的管辖规则,如专属管辖权和选择管辖权等。
受案条件是指法院对案件受理的要求,比如当事人的诉讼资格、诉讼请求的清晰等。
三、诉讼的起诉和答辩起诉是指原告提起诉讼的行为,包括起诉状的提交和诉讼请求的表达等。
答辩是指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抗辩意见的行为,其中包括辩护事实和抗辩理由等。
法院依法对起诉和答辩进行审查,然后决定是否受理案件。
四、举证和质证举证是指当事人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或抗辩,而质证是指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疑和辩驳。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当事人承担,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可以举证以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方式。
法院在判决时将依据举证方的证据重要性和证据能力来进行认定。
五、审判程序和判决执行审判程序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一系列步骤和程序,包括开庭、举证、质证、辩论等。
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审判程序分为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和特别程序等。
审判结束后,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判决书,并对判决结果进行执行。
六、上诉和再审当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时,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上级法院审查、改判一审判决的行为。
而再审是指在一审和上诉过程中,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违法,请求重新审理的行为。
上诉和再审都是对一审判决的复查机制,旨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学的学习方法
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学的学习方法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学的学习方法法学的内容丰富、涉及面广、实践性强,许多法律概念相近、不易区分。
这学期的民事诉讼法学是属于程序法,实践性更强,要学好民事诉讼法学,方法可以有很多种,以下4点是我觉得比较重要的学习方法。
首先,要明确民事诉讼法学的课程基本要求,掌握它的基本结构。
课程的基本要求应该是掌握里面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比如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中同等原则、对等原则、辩论原则等属于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则是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分类等。
掌握好了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就打下了学习民事诉讼法学的基础。
此外,在学习步骤上,应该从总体上了解民事诉讼法学有几部分,先后顺序是什么,每一部分里面有什么主要内容等。
先要了解它的整体框架,对于学好民事诉讼法是很重要的。
其次,就是全面系统地学习课本。
课本上的内容并不止于法律条文,增加了理论的解释。
这就要求细读课本的全部,即逐章、逐节、逐个问题地学习,在逐章、逐节循序渐进地学习中,对每一个问题都要有全面的理解和掌握。
就学习基本概念来说,学习民事诉讼法学,可以把课本所有基本概念按逻辑顺序排列出来: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原则、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等,然后加以比较、记忆。
这样就比较容易全面系统地掌握看病的基本概念。
在学习基本理论时,也要从总体上系统地学习。
比如当事人的概念到各种当事人概念之间的关系,再到当事人的认定。
这样学习,脑子里就能形成一个关于当事人问题的理论知识体系,能够起到加深理解,巩固记忆的作用。
此外,课本中有许多内容是相互关连的,比较容易混淆,所以,学习某些内容时要与相关内容联系起来,要善于运用比较的方法,明确它们之间的共同点和不同点,有助于加深对问题的理解和记忆有关内容。
其中,全面地学习,不是要求把课本中所有内容都背下来,而是从整体上对民事诉讼法中的基本内容进行系统地掌握。
再次,把握法律概念的核心内容,与易混的法律概念的异同。
司法考试民诉与仲裁法条学习技巧
司法考试民诉与仲裁法条学习技巧2014年司法考试备考悄然展开,众多朋友已踏上了新的征程。
有人执着于三大本,有人痴迷于历年真题,却也有很多人忽略了司法考试备考的重头戏——法条。
毕竟司法考试是是以现行法为依据的,法条是每个备考者都不能回避的“标准”。
民事诉讼法在三大程序法中,是程序及其相关制度最为复杂而烦琐的一部法律,而且所涉及的司法解释内容也非常庞杂,这就给考生系统掌握有关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定,带来了极大的难度。
许多考生采取逐条分析、逐条记忆的方法,结果感觉所记忆的法律条文很多,甚至感觉看见哪一条都很熟悉,可就是真正到了需要运用所掌握的法律条文规定解题的时候,却不知从何处入手。
为此,许多考生很困惑,也很焦虑。
因此,如何能够有效地掌握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就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经过长期的分析与思考,经验和直觉都告诉我,要想有效掌握现行有关民事诉讼法律的众多规定,不适宜采取逐个法律文件、逐条记忆的方法,而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立足于民事诉讼法,结合司法解释考生在掌握有关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时,应了解民事诉讼法与司法解释的关系,其中,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而司法解释只是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法中未规定的内容或者规定过于笼统、不易操作的内容进行的细化,因此,考生必须确立一种观念,即立足于民事诉讼法,结合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而不能将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看作各自独立的法律文件。
这样,不仅可以使考生集中而系统地掌握关于某一具体诉讼程序制度的全部法律规定,不会使关于该具体程序制度的相关规定被肢解,而且还可以使考生在综合掌握及分析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理解该具体程序制度的内涵,以便于在理解的前提下融会贯通掌握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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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精讲学习计划
民诉精讲学习计划一、学习目标1. 掌握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和实践知识;2. 熟悉民事诉讼程序、诉讼权利和义务;3. 提高法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学习内容1. 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1)民事诉讼的含义和特点(2)民事诉讼的程序和原则(3)民事诉讼的种类和内容2. 民事诉讼程序(1)诉讼的提起和受理(2)举证、质证和辩论(3)审判和裁决(4)上诉和复议3. 诉讼权利和义务(1)草拟和提交诉讼文书(2)参加庭审和举证(3)行使和维护诉讼权利(4)履行诉讼义务和承担责任4. 民事诉讼案件(1)合同纠纷(2)侵权行为(3)身份权纠纷(4)财产权纠纷三、学习方法1. 自主学习(1)详细阅读《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指导性文件;(2)阅读与民事诉讼相关的案例和评论;(3)考试前进行模拟试题和真题的练习。
2. 讨论交流(1)组织小组讨论,互相交流心得和经验;(2)参加相关的法律培训班和讲座,与专业人士交流。
3. 实践演练(1)参与模拟庭审,熟悉诉讼程序和法庭规则;(2)实际操作法律文书,提升实际操作技能。
四、学习计划1. 第一阶段(1)学习时间:1个月(2)学习内容: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和程序(3)学习方法:以《民事诉讼法》为主,辅以相关案例和评论的阅读2. 第二阶段(1)学习时间:2个月(2)学习内容:诉讼权利和义务(3)学习方法:进行模拟试题的练习,参与小组讨论,加强理论联系实际3. 第三阶段(1)学习时间:2个月(2)学习内容:民事诉讼案件(3)学习方法:参与模拟庭审,进行实际案例分析4. 第四阶段(1)复习和总结(2)考试前进行模拟试题的练习(3)深化对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的理解和把握五、学习评估1. 个人学习情况:定期进行自我评价和总结2. 小组学习情况:不定期进行小组交流和互动3. 考试成绩:通过模拟试题和真题的练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六、学习资源1. 《民事诉讼法》2. 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3. 相关案例和评论4. 模拟试题和真题七、学习保障1. 配备专业的教材和学习资料2. 提供参加培训和讲座的机会3. 组织小组讨论和模拟庭审八、学习计划执行方案学习计划由学习小组负责执行,组长负责具体组织安排和进度跟踪。
民诉答题技巧
民诉答题技巧
民事诉讼答题技巧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理解法律规定:在答题之前,一定要充分理解民诉法的相关规定。
重点掌握诉的性质和效力、管辖、当事人权利义务、证据制度、证明责任、诉讼保全、诉讼程序等内容。
2. 熟悉题型和答题方法:民诉法考试题型一般包括选择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和论述题。
针对不同的题型,需要采取不同的答题方法。
例如,对于选择题,需要准确理解法律条文,并能够辨析相近的概念;对于案例分析题,需要掌握案件的关键信息,并根据所学知识进行分析和推理。
3. 注意法律规范的准确引用:在答题时,需要准确引用法律规范,这是评分的重要依据之一。
根据题目的要求,可以直接引用法律条文或者结合案例进行分析和推理。
4. 思路清晰、表达准确:在答题时,需要条理清晰,逻辑严密,表达准确。
可以采用分点叙述的方式,对每个问题进行分析和解答,这样能够让答案更加清晰易懂。
5. 重视案例分析:民诉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因此需要重视案例分析题的练习。
通过案例分析题的练习,可以加深对法律规定的理解,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6. 模拟考试:在考试前进行模拟考试,可以提高答题速度和准确性。
在模拟考试中,需要注意时间的分配和答题技巧的掌握,以避免在正式考试中出现失误。
以上是民事诉讼答题技巧的一些要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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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律条文的学习技巧杨秀清民事诉讼法在三大程序法中,是程序及其相关制度最为复杂而繁琐的一部法律,而且所涉及的司法解释内容也非常庞杂,这就给考生系统掌握有关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定带来了极大的难度。
许多考生采取逐条分析、逐条记忆的方法,结果感觉所记忆的法律条文很多,甚至感觉看见哪一条都很熟悉,可就是真正到了需要运用所掌握的法律条文规定解题的时候,却不知从何处入手,如究竟是应当运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还是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为此,许多考生感觉很困惑,也很焦虑。
因此,如何能够有效地掌握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就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经过长期的分析与思考,经验和直觉都告诉笔者,要想有效掌握现行有关民事诉讼法律的众多规定,不适宜采取逐个法律文件、逐条记忆的方法,而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立足于民事诉讼法,结合司法解释考生在掌握有关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时,应了解民事诉讼法与司法解释的关系。
其中,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而司法解释只是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法中未规定的内容或者规定过于笼统、不易操作的内容进行的细化,因此,考生必须确立一种观念,即立足于民事诉讼法,结合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而不能将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看作各自独立的法律文件。
也就是说,考生应当先根据考试规律,特别是最近四、五年的考试真题试卷,将民事诉讼法中经常考查以及偶尔考查的内容按照民事诉讼中的具体程序制度确定出来,然后再将各个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该内容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内容结合在一起,形成关于该具体程序制度的完整的法律条文的内容。
这样,不仅可以使考生集中而系统地掌握关于某一具体诉讼程序制度的全部法律规定,不会使关于该具体程序制度的相关规定被肢解,而且还可以使考生在综合掌握及分析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理解该具体程序制度的内涵,以便于在理解的前提下融会贯通掌握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制度。
此外,考生需注意体系与知识点的结合,以知识点为归宿。
体系是为了理解和掌握知识点,零散的知识点不容易记忆。
将知识点附着于体系及其结点之上,可以将知识点体系化,能更好地掌握知识点。
另外,司法考试的趋于体系化,也使我们认识到体系的重要性。
但是体系毕竟是为知识点服务的,司法考试重点关注的是知识点,而不是体系,尤其是宏观的体系,因此我们的复习和记忆的重点仍然是知识点。
(二)应采取理解记忆的方法在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众多具体制度中,因具体制度的不同,法律的具体规定方法也有所不同。
因此,考生应针对具体制度规定采用不同的分析方法去理解、掌握法律规定。
具体有两种主要情况:1.既在民事诉讼法中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又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补充性规定。
这种情况的规定较多,对于这种情况,就需要考生综合分析并理解相关法律规定。
例如特殊地域管辖中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了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定管辖制度,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5条规定了合同纠纷案件的协议管辖制度,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18条、第19条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2条还对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定管辖制度作了补充性解释;而《民诉意见》的第23条、第24条则对合同纠纷案件的协议管辖制度作了补充性解释。
面对如此之多而琐碎的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拿到一道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确定的案例,考生究竟如何适用这些规定正确解题呢?如果考生了解协议管辖的基本含义,对上述法律条文规定进行综合分析后,即可从其法条的规定中总结出以下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规律:(1)有效协议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适用。
即只要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协议管辖约定,则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当事人在协议中所选择的法院管辖。
在判断协议管辖是否有效时,需注意《民诉意见》第24条的规定,通常情况下,无效协议管辖约定有以下几种:第一,口头协议无效。
第二,选择的管辖法院不明确的协议无效。
第三,选择两个以上法院的协议无效。
(2)协议管辖约定无效或者双方当事人未作出协议管辖约定时,即应按照下列确定法定管辖的方法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白:2010年已考到):第一,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
第二,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分三步:①确定双方当事人对履行地(包括交货地)的约定,如果双方未约定合同的履行地,则案件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看约定履行地与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的关系,即如果约定履行地在其中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则该履行地有管辖权;如果约定履行地在双方当事人住所地以外的第三个地点,则合同实际履行时,该履行地有管辖权;如果合同未实际履行,则该履行地无管辖权。
③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仅在民事诉讼法中对某一具体程序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补充。
这种情况考生掌握起来相对容易一些,只要能够理解该法律条文规定,并掌握条文中的核心内容即可。
例如关于人民法院应适用何种程序审理再审案件的问题,仅在《民事诉讼法》第186条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即“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虽然该条文较长,但经过分析不难发现,该法律条文的核心实际上是,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依照原审程序进行审理。
即再审案件为一审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应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再审案件为二审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应适用第二审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无论提审一审案件还是提审二审案件,均应当适用第二审程序。
这样就较为容易记住了。
3.对某一具体程序问题,《民事诉讼法》并未直接作出规定,而只是在《民诉意见》中作出了相关的规定。
这种情况同上一种情况相似,只要考生分析理解该法律条文即可。
例如第二审程序中,在关于提起上诉的条件中涉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确定问题,其中比较复杂的是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上诉问题(白:2010年已考到)。
对于该具体程序问题,《民事诉讼法》并没有作出相关的具体规定,而只是在《民诉意见》第177条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即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第一,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第二,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第三,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该条文不仅内容较多,而且条文语言较为绕口,因此,许多考生感觉难以记忆,但如果对该条文内容进行分析,即(白:此乃精华也,这就是跟名师学习的益处,可为你节省好多好多的时间,并为你找到良好的学习方法和技巧,为你的成功插上腾飞的翅膀!翅膀!)握其整个学科知识体系,尤其是整个知识体系建构的理论基础,是融会贯通、理解并掌握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基本知识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
1 民事诉讼法的学科知识体系及其理论基础。
第一,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体现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结合。
当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时,是否提起诉讼,由当事人处分。
如果决定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必然涉及到民事诉讼的主管与管辖中的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制度、当事人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以及诉讼代理人的权限问题;当然,当事人起诉后,法院对起诉予以审查就必然涉及到特殊情形的处理以及不予受理的适用。
第二,诉讼请求的确定与审理体现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结合。
为充分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除了有权在诉讼的开始阶段决定如何提出诉讼请求以外,在诉讼的进行过程中,原告还有权决定是否变更与放弃诉讼请求;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决定是否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参加本诉,而被告则有权决定是否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是否提出反诉。
同样,法院对当事人针对诉讼请求所为的诉讼行为也应当予以审查。
在这一过程中,就必然涉及到反诉以及法院对反诉和第三人参加之诉的处理问题,如裁定驳回起诉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具体适用。
第三,一审的结案方式体现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结合。
在一审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涉及到调解与判决两种不同的结案方式,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进行调解,在协商达成调解协议的基础上以调解方式结案。
如果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则法院应及时裁判。
调解,则必然涉及到调解所遵循的自愿、合法原则以及调解书或者调解协议的生效时间及其所产生的法律效力。
如果裁判,则必然涉及审理前准备阶段的交换证据、合议庭的评议以及撤诉、缺席判决、延期审理、诉讼中止、诉讼终结等特殊情形的适用。
当然,如果需要适用简易程序,则必然涉及到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法院以及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定情形。
第四,对于允许上诉的裁判,二审程序的进行也体现了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结合。
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经过一审作出裁判后,对于允许上诉的判决和裁定,是否提起上诉由当事人决定。
当然该上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需经人民法院审查。
在二审程序进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也是由上诉人在上诉状中决定的,当然遇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审改规定》)第35条中的法定特殊情况除外。
此外,在二审程序中,还涉及到审理方式(尤其是“迳行裁判”方式)、对上诉案件的调解以及裁判等重要内容。
第五,对于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申请再审也体现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结合。
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经过审理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对于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以及违反自愿原则和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调解书,是否申请再审由当事人决定,当事人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对其再审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应当进行审查,以便决定是否再审。
此时,必然涉及到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间、法定管辖、法定情形以及申请再审的案件范围等重要内容。
此外,还有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以及检察院抗诉引起的再审,当然,考生还需要掌握民事诉讼法对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