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全书重点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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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全书重点笔记整理

民诉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诉:当事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而向法院提出司法保护的请求。

诉的特征:主体只能是当事人;只能向法院提出;诉是一种请求;诉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双方当事人间发生了民事诉讼。

诉的三要素:当事人、诉讼标的和事实理由。

诉与诉权的关系:

联系:①诉权与诉有相同的主体和对象(提起诉和享有诉权的主体都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对象都是人民法院);②功能方面有一定相似性(享有诉权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司法救济,诉的目的在于启动诉讼并最终获得利己裁判);

③诉权是诉的基础,诉是诉权的表现形式和诉权的具体的行使方式。

区别:①诉权是当事人的享有的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而诉是当事人提出的请求,诉权处于静态,诉处于动态,诉权是法律规定的抽象的权利,而诉是一种具体的请求;②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为公民、法人享有,获得依法设立的司法机关公平审判的权利,与当事人是否涉入某一具体的民事诉讼并无必然的联系,因而它属于应然的范畴,而诉作为法院提出的请求,较为强调请求的提出,因而一般情况下与某一具体民事纠纷关系密切。

哪些情形属于诉的合并?

①诉的主体合并②诉的课题合并③因被告反诉而发生的合并④因第三人参加诉讼而引起的原诉与参加之诉的合并

反诉: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出的旨在抵消、吞并原告的诉的独立的反请求。

反诉特征:当事人的特定性、目的的对抗性、时间的限定性、独立性

提起反诉的条件:反诉须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起;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反诉与本诉须能适用同种诉讼程序;无论一审或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均应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反诉须与本诉有牵连性。

提起反诉的时间在本诉开始后,作出裁判前,超过期限则不适用反诉,只能重新起诉。

民诉法基本原则: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事案件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原则;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法院调解原则;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检查监督原则;支持起诉原则;人民调解原则;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原则。(需理解哪种情况体现何种原则?)

处分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主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原则。

处分原则历史沿革概述:民事诉讼在历史上就是处理私人纠纷的方式之一,罗马法就有对民事权利自由处分的规定。资产阶级最先将其作为一项诉讼原则提出。18世纪后,资产阶级掌权后主张“私法自治”原则,权利人对自己的权利可以任意使用和支配。1806年法国民诉法最早以立法形式将处分原则规定在法律中。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的内容:

①享有主体只能是当事人;②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处分的既包含实体权利又包含诉讼权利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在民事诉讼各个阶段均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法院应当监督和审查当事人的处分行为。

法院调解原则的内容:①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也是结案方式);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时应)遵循自愿原则;③(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时必须)遵循合法原则(程序和实体均合法)。

适用法院调解原则需注意的问题:

①适用范围限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告催告程序案件,婚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等不能进行调解);②调解时间及调解期间的审限计算(一、二和再审民事案件,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调解,征得当事人同意方可在答辩期满前调解。答辩期满前,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15天内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7天内未达成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继续调解,延长或庭外和解期间不算入审限);③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调解协议内容准许规则(超出诉讼请求的调解、不履行协议需担责约定或约定担保人的,法院应予准许。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请求法院作出裁判,不准许);④调解协议效力(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附卷于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盖章产生后法律效力)。

诚信原则主要内容:

①对当事人制约(禁止滥用诉讼权利、禁恶意制造诉讼状态、禁恶意轻率请求回避、禁反言、权利失效无权诉讼、禁妨碍对方当事人诉讼行为、禁故意拖延);

②对法院(法官)制约(禁滥用自由裁量权、禁突袭审判);③其它诉讼参与人诉讼行为的制约。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合议制度: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合议庭的组成:

①第一审合议庭:审判员、陪审员组成(或全由审判员组成),民事非讼程序中,选民资格案件及其他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重大疑难民事非讼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②第二审合议庭:审判员组成(不包括陪审员);

③重申合议庭:按一审程序组成(原来参与合议庭的审判员、陪审员及独任审理的审判员不得进入重申合议庭);

④再审合议庭:原来是一审的按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二审的按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审判原则:一名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主持工作(院长或庭长指定),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则不得担任审判长。在庭审结束后方可评议。合议庭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认合议庭意见,少数人意见保留并如实记入笔录。评议需做笔录,合议庭成员签名。合议庭未形成多数人意见则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必须执行其决定)。

独任制:由一名审判员独立负责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审判组织形式(一审,基层法院,法官独任,陪审员不能,用于简单民事及一般非讼案件)。

回避制度:为实现司法公正,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情形,不得参与对某一案件的审理或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活动的制度。

回避对象: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及勘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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