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典型案例教学内容

电商典型案例教学内容
电商典型案例教学内容

古虞王果业星创天地电商开展情况汇报

二0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案例目录

一、强大专业的导师团队

二、组织开展“平陆大讲堂”“战略规则与生存法则讲座”,及“中小微企业家生存法则讲座”

三、辅导神鹰果品专业合作社承建“玉露香梨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

四、在张店镇流转200亩土地建设苹果标准化示范区

五、帮助西南吴村制定产业扶贫发展规划

六、电商助力脱贫攻坚

七、孵化大学生创业——“桃花源渔乐中心”、“春雨苗木基地”、

八、“玉露香梨标准化生物防控技术”开发推广

九、“玉露香梨提质增效技术”开发

十、“产品可溯源技术”开发

十一、申请“古虞王”著名商标

十二、开发“大红蜜”桃品种

十三、带动贫困户应用“神鹰农业物联网平台”1700余户

十四、引进“勋章”微管理系统供中小企业免费使用

十五、开展电商培训

十六、创建平陆县微信互动群30个

十七、90后团队培育

十八、培训贫困户

平陆县古虞王果业有限公司自创办以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投身电商平台建设,并被国家科技部评为“古虞王星创天地”,为返乡创客提供创业示范场地、创客培训基地、企业孵化场所,吸纳了一支熟悉农村产业、经验丰富的创业服务团队和导师队伍。不断创新服务模式,如龙头企业模式,专业合作社模式,“线上+线下”一体化营销模式,为入驻企业和创客提供创业开店、运营指导、电商培训等服务。目前共有核心导师16人,常驻创业导师4名,转化技术成果与产品2项,孵化大学生创业及专业合作社6个。

一、强大的导师团队

在原有核心导师团队以香港科技大学MBA著名战略专

家鲍舟波,曾任锡恩集团副总裁胡小燕,中国企业联合会咨询管理委员会注册高级管理顾问、工商管理博士周意纯等9位专家团队的基础上,2017年我们又聘请了农业领域资深战略专家、MBA工商管理硕士、农学学士何占良,著名星火科技带头人、洛川果树研究所专家赵福泰,西北大学王耀教授,西北果树所高级农艺师、“金剪刀”项目负责人、苹果故事技术规程起草人侯小安,洛川第一剪冯红利老师等成为我们星创天地的客座教授,擅长教练技术的曹涧秋老师等,目前团队共有核心导师16人。

鲍舟波

?世纪盟创始人

?香港科技大学MBA华南理工大学应用数学硕士

?十多年咨询培训实操经验,专注于企业顶层设计,精通企业战略规划和商业模式设计。

?曾为数百家家企业提供咨询或专场培训服务,包括万科集团、立白集团、波司登男装、云南滇红茶业、深圳南玻集团、惠州天宝集团、正大集团、影儿服饰、波司登男装、辰州矿业、金太阳家纺、美格登家具、温州上宾等

?为云南滇红茶业、奥飞集团等企业导入五年长期战略执行一体化项目

?为天宝集团、亿源科技等企业导入战略实施管控咨询项目

?为立白集团、影儿服饰、南玻集团、订购拜科技、金太阳家纺、美格登家具、上宾美容、辰州矿业、波司登男装、辰州矿业等企业导入内训项目

胡小燕

?世纪盟联合创始人

?曾任锡恩集团副总裁,主管集团渠道、大客户事业部?曾任共好集团《成功经理人》、《突破管理》、《人财》、《赢销》等杂志主编

?擅长核心战略系统、团队管控、执行力提升方面的咨询及培训

?16年咨询培训行业经验,7年大型公开课授课经验

周意纯

?工商管理博士

?中国企业联合会咨询管理委员会注册高级管理顾问

?中商国际管理研究院执行院长助理、研究员

?擅长工业品营销咨询、组织架构重整

?专业著作:《中国管理顾问手册》、《赢利模式》、《商业营业员培训手册》、《完美营销》、《零障碍营销》、《零缺陷复制》、《黑钻顾问》

王耀,西北大学,高级工程师,现农心研发部。

近年来先后申请国家发明专利20项,其中发明专利授权15项,外观设计授权1项。撰写科研论文十多篇,在国内重要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八篇。

在科研方面承担国家科技部科研项目一项、陕西省科技厅科重大研项目一项、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果业局科研项目4项,成果鉴定2项。从2000年开始研究果树腐烂病的综合防治,其研究成果 2009年5月14日通过了陕西省科技厅组织的专家技术鉴定(陕科鉴字[2009]第049号),并作为重大科技成果进行登记(登记号9612009Y0223)。该项技术在全国推广使用面积600万亩以上。

2010年获得延安市科学技术一等奖、2010年获得陕西省首届发明创业奖、2010年获得第十九届全国发明博览会金奖、2014年获得第八届国际发明博览会金奖、银奖、享受西北大学(1992)青年科技工作者校内特殊津贴。

一流的专家队伍

目前团队除核心导师外,人才梯队已初具规模,目前团队有90后知识青年19人加盟,178名技术专家服务,其中高级农艺师6人。

二、在全县开展“中小企业生存法则”培训

聘请著名战略专家鲍舟波老师为平陆县100多名小微企业家讲授《中小企业生存法则》;在平陆大讲堂为300多人讲授《生存法则与战略规则》,从战略的高度,对平陆县脱贫攻坚产业扶贫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开展平陆县中小微企业生存法则讲座,培训人数150人

在平陆大讲堂开展300人左右的“企业生存及战略规则”讲座

三、协助神鹰农业承建“玉露香梨标准化示范区”

古虞王果业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脱贫攻坚主导产业玉露香梨的发展规划,引导帮助农户尤其是贫困户发展种植玉露香梨这一特色产业,扩大种植面积,取得了良好成效。目前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项目区以平陆县辛店村为主,幅射全县7个乡镇玉露香梨种植村,面积达10000亩以上。目前已制定了玉露香梨栽培管理技术规程及标准化收购、包装、销售标准。

2、2017年,玉露香梨收购季节,通过微店、淘宝等电商平台,线上线下双管齐下,组织收购并销售了全县境内的玉露香梨,收购价高于市场价1-2元左右,大大提高了农户的种植积极性。

3、创新玉露香梨栽培管理模式获得成功。“三不植保方案”大大减轻了农民负担,降低了农民投入。“三不”即不施化肥,不浇水,不套袋,“三不”方案让农户每亩地减少投入两千元左右。按照“三不”方案种植出来的玉露香梨糖度高达16度以上,远远超过市场上普通玉露香梨两三度以上。常温下存放期高达60天不腐烂,便于农户轻松管理、确保收成,更给贫困农户吃上了定心丸。

项目评审会

示范基地建设观摩

四、张村镇辛店村开展玉露香梨产业讲座并流转土地进行示

范带动

在张店镇流转200亩土地建设苹果标准化示范区

五、帮助西南吴村制定产业扶贫发展规划

帮助平陆县西南吴村制定产业发展规划,目前意见稿已经完成。该规划高屋建瓴,使西南吴村的脱贫致富有了战略指引和正确的方向,确保西南吴村在以后几十年的发展中少走或不走弯路。在西南吴村流转200亩土地,发展大红蜜桃及玉露香梨产业,带领村民致富。

六、电商助力脱贫攻坚

从2015年苹果滞销到2017年玉露香梨销售,我们利用朋友圈,在张家口、涿州、重庆、杭州等地建立销售网络,累计帮助农户销售苹果20多车240余吨。与高端企业平台联合,打造城市运营商、社区销售等渠道,多方拓宽销售网络;还多方宣传,鼓励指导农民创建微店,使用微信,利用亲友圈销售自家水果。例如员海军的膜袋苹果去年一斤卖到了3元,陈东振家的9亩果园卖了20多万元,赵公民的桃子在网上销售,一斤平均卖到了5元钱还供不应求。大部分社员在我们的帮助下,将苹果销售出去,降低了损失。

产业扶贫需要助拉,推力,但是,更需要外部拉力,也就是销售通道。产业扶贫必须建立优质的销售平台,确保不滞销,才能不挫伤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如果说我们属于助推产业发展、农民脱贫的推力,那么外部销售平台就是拉力。两者有效结合,才能使产业扶贫不至于出现供大于求的尴尬局面。2016年,世纪盟企业家平台、重庆友善通讯、广州惠盟电力、涿州志愿者协会、张家口丰正医疗器械等公司或平台,累计帮助我县果农销售160余吨苹果,成为产业扶贫一支不可缺少的“拉力”团队。

培育销售网络,星创天地目前已打造了260多人的城市代理商团队,教会近100多名社员开微店销售自己及该村水

电子商务法经典案例分析

1.韩某有一天在网上浏览,发现一辆二手帕萨特汽车起拍价只有10元人民币,他想可能是网站在搞什么促销活动,就参加了竞拍。几轮下来他成功了,成交价是116元。网站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了确认,并给他发来了电子合同。韩某根据网站提供的电话,跟卖主联系,卖主是一家卖二手车的汽车经销公司,也收到了网站发来的那份电子合同,但是该公司坚决不同意交车,理由是这份合同无效,因为第一,汽车的底拍价是10万元而不是10元,在网站上显示的10元底拍价是由于其工作人员输入失误造成的;第二,他们认为116元就把车卖了,这样一个合同是不公平的。韩某的手上有三份证据:一份是网络公司给他发来的电子确认书,第二份是电子合同,另外还有一份整个交易过程的证据。经多次交涉无果,韩某最后只好把汽车经销公司告到法院。 结合所提供的案例分析下列问题: (1)这个网上竞拍的电子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该竞拍合同有效。因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因工作人员的失误,误将10万元写成10元,实际上不是卖主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重大误解。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2)本案反映出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存在哪些问题? 本案中电子商务交易过程和证据完善确凿,事实无误,出现争议的关键是工作人员失误将拍卖底价写错,所以电子商务看似规范,其实过于简单,缺少磋商和纠错的程序,大多是电脑程序自动完成,非常容易出现问题。 2.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

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1)从此案法官判决中可以看出,法官引用了《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您认为在此案中,手机短信是否能作为证据? 依据电子签名法,本案中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电子签名法的核心内容,在于赋予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相应的法律地位,其中数据电文的概念非常广泛,基本涵盖了所有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文件、记录、单证、合同等,我们可以理解为信息时代所有电子形式的信息的基本存在形式。(2)如何来确定短信的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针对主要证据——手机短信息,法官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八条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

电子商务法之案例涉及到许多方面,主要的案例比如:A.域名抢注\域名纠纷/域名管理案 B.电子签名案.C.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利案.D.信息服务案例,E.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 A.域名抢注\域名纠纷/域名管理案 (美国)匡威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 原告:(美国)匡威公司 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https://www.360docs.net/doc/061572151.html,”域名,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案由: 原告匡威公司(旧译康沃斯公司)创建于1908年,拥有商标“CONVERSE”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90多年的发展,“CONVERSE”已经成为世界运动鞋类和服装领域的著名品牌,在全球90多个国家通过约9000家经销商向顾客销售,在中国各大中城市先后建立了190多家专卖店和专柜。 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抢先于2000年2月23日注册了“https://www.360docs.net/doc/061572151.html,”并使用了该域名,但被告使用该域名的网站为网络类,与服装运动鞋类无关。 问题:你认为本案应当如何判决?为什么?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书认为:我国与美国均属《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在其正当权益在中国受到侵害时,匡威公司有权依照该公约规定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中国法院将依据有关法律和公约的规定进行审理。匡威公司是中国注册的“CONVERSE”商标的权利人,其对该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中国法律保护。 国网公司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将匡威公司的注册商标“CONVERSE”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并加以使用,可能造成与匡威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混淆,并可能导致社会公众误认为该域名的持有者与匡威公司存在某种联系,引起公众对其出处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该行为无偿占有了匡威公司的商业信誉,损害了其权益,具有主观恶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国网公司注册、使用“CONVERSE”域名的行为对匡威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了侵害,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匡威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停止使用、注销“https://www.360docs.net/doc/061572151.html,”域名。 B.电子签名案. 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题

电子商务法复习题 案例分析题 1、某网站是一家提供网络商品拍卖的电子商务公司。小丽在该网站“好美化妆品”卖家发现,其出售的某化妆品比她在商店里购买的同一品牌的商品便宜4成。在仔细核对了网上商品介绍及相关图片后,小丽按既定购物流程购买了该化妆品。随后,小丽发现网上购得的化妆品属于假货。在与卖家协商退货不成又无法获知卖家详细联系方式的情况下,小丽将该网站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维护其合法权益,判决该网站赔偿损失。但是,法院并没有采纳小丽的诉求。因为,“好美化妆品”是根据该网站的服务协议开设的网店,该网站仅提供买卖双方的交易平台,并在网页上提示,并不保证卖家所卖商品的真伪。在小丽寻找卖家时,该网站也尽其所能地提供了卖家注册时的联系方式。 根据案例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从案例引发的事实,思考网络服务商的责任规范应有哪些基本要求? (2)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该网站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答案:(1)应当区别电子商务企业的经营模式而确认不同的责任。 ①网站是交易当事人的,应当对所交易的行为负责。即如果是网站自己与客户进行交易,网站应对客户承担责任。 ②网站是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在其能力范围内,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披露义务,则对他人利用其交易平台提供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行为不负责任。反之,若明知他人利用其交易平台提供违法的商品,则应承担责任。 (2)从本案可知,该网站作为一个交易平台提供者,所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如果没有说明可能存在假货,或者不能提供卖家地址无法找到卖家的情况下,可能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但该网站已在网页上提示,并不保证卖家所卖商品的真伪。在小丽寻找卖家时,也尽其所能地提供了卖家注册时的联系方式,所以最终不承担出售假货的法律责任。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网络服务者在如下情况才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参与他人侵权行为;通过网络帮助他人实施侵权;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权利依然纵容;经权利人提出警告,但却不采取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 2、2004年1月,原告杨某(男)结识了被告韩某(女)。同年8月27日,韩某用手机发短信给杨某,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元,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的卡里。”杨某见短信后立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周后,杨某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其6000元并汇到了韩某的账户。因都是短信来往,两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借了两次钱后,韩某非但没有还钱,反而继续向杨某借钱。杨某起了疑心,要求韩还钱。但几经催要,韩某只是发短信说:“我一定还,但需要等一段时间。”可韩某还是久欠未还,杨某逐将韩某告上了法庭。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法院审理认为,手机短信载明的款项数额、往来时间与杨某在银行的业务凭证相符,同时短信还载明了被告承诺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证据间相互印证,故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据此,法院判令被告韩某偿还原告人民币1.1万元。 问: (1)本案中的手机短信是数据电文吗?其证据力如何? (2)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时的证据力受哪些因素的影响? (3)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什么?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判断主要依据哪部法律? 答案: (1)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

浅谈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安全问题(南财自考毕业论文)

浅谈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安全问题(南财自考毕 业论文) 南京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浅谈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安全问题 摘要: 电子商务不仅使企业降低了生产与销售成本,而且给消费者提供 了更多的可选择资源。所以近二十年来,我国的电子商务取得了迅猛的发展,已经深入国民经济和百姓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但是,网上支付作为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其安全问题依旧是阻碍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瓶颈。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不仅会造成不可估量的的经济损失,而且使得人民对电子商务的信心受创。首先通过了解现有的网上支付工具及其特点,然后对现阶段网上支付的出现的安全问题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解决这些安全问题的相应对策。采取多种措施应解决安全问题,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和谐的发展。 关键词: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安全 1 南京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Abstract

Electronic merce not only makes the enterprises production and reduce cost of sales, and to provide consumers with more choice of resources. In recent twenty years, China's e-merce has achieved rapid development, has been the national economy and people's daily life in all aspects. However, the online payment of e-merce transaction process a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segment, its security problem is still hindered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bottleneck of electronic merce. The security problem of electronic merce will not only cause inestimable economic losses, but also makes people's faith to the electronic mercial hit. First, by understanding the existing online payment tool and its characteristics, then on the stage of the online payment security problems are analyzed, finally put forward a solution to these problems of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Adopt a variety of measures to solve the security problem of electronic merce in China, promote the healthy and harmonious development Key words: electronic merce;online payment; security 2

成功的电子商务案例分析成功的电子商务经典案例

成功的电子商务案例分析_成功的电子商务经典 案例 电子商务高速列车正滚滚而来。企业家们都在翘首期盼,希望能够挤上这趟网络经济的列车,以免被陶汰。但是,企业家们是否准备好了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成功的电子商务案例分析,欢迎阅读 ! 2009 年中国网络购物交易规模(实物类商品为主)继续高速增长,达到 2630 亿元,较 08 年增长 %。众多的企业也纷纷挤身电子商务,每个企业对电子商务和网络这片市场都十分的重视和投入,但是他们大部分的运作都像是老虎吃螃蟹 ;; 无处下嘴。 韩国互联网服装企业前三强的 JAMY就是一个非常好的电子商务成功案例。该企业建立于 2007年 7月7日,从2008年11月 21日开始把网站给 BIMC 品牌整合营销公司(以下简称 BIMC)做电子商务托管,托管给 BIMC之后,效果非常明显。销售额上升 1000%以上、网站用户体验,网站价值,网站访问量,粘度,网站发展都是直线上升。 2008 年 12 月内订单次数连续突破三次大关 ! 而 2009 年一月初业绩更是让人惊讶,突破了 900 个大关。差点突破了 1000 个大关 ! 目前 JAMY已成为了进入中国市场中最出色的韩国企业之一。 从 JAMY的电子商务案例可以看出,电子商务根本不是建好一个功能强大的网站,而是如何将你的产品推销给人们, JAMY就是通过把网站交给 BIMC做电子商务推广才能今天样的成绩,因为 BIMC根据 JAMY策划了合适的电子商务方案,在电子商务推广执行中让 JAMY的潜在顾客知道了他们的存在,哪怕是网友暂时不愿意购买,但是知道有个地方可以买到,这就是电子商务推广好处。可能有企业想过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内附法条)

电 子 商 务 法 案 例 分 析 王素芳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网络购 物合同纠纷 原告:王素芳,女,195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

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民众康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路11号2层208室。 原告王素芳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民众公司向原告王素芳返还货款1577元;2、判令被告民众公司向原告王素芳赔偿十倍货款15770元;3、判令被告京东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京东公司、被告民众公司承担。 案由:原告王素芳于2015年4月15日在被告京东公司经营的”京东商城”中,从被告民众公司店铺”民众康健保健品专营店”购买了”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一盒,单价929元,”采瑞玛咖咀嚼片”一盒,单价648元,共计金额1577元。原告王素芳收到货后于2015年7月发现,被告民众公司销售的两件商品提供的商品外包装上宣传的相关功效存在欺诈,被告民众公司网店网页和说明书宣传的产品功效显示”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防治心脏病”,但实际上汉诺金脂肪粉浓缩片为保健品,并不具备防治心脏病的治疗功效,另外玛咖咀嚼片的使用说明中,没有玛咖粉的原料成分,并且也未能标明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原告王素芳认为被告民众公司销售的商品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食品或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被告民众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被告京东公司作为网络平台服务商,没有履行法定的监察监督义务,导致不法产品在其平台肆意流通,造成重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应与被告民众公司承担连带赔偿

电子商务安全技术研究

电子商务安全技术研究 董永东葛晓滨 (1. 科大恒星电子商务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合肥230088;2. 安徽财贸职业学院,安徽合肥230601) 摘要电子商务的实施,其关键是要保证整个商务过程中系统的安全性。本文从电子商务系统面临的安全隐患分析入手,系统地剖析了电子商务安全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详细研讨了为保障电子商务安全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安全技术。 关键词电子商务;安全;技术 1 引言 电子商务运作过程中,大量的商务活动是通过Internet、Extranet或Intranet网络实现的,商务活动中的支付信息、订货信息、谈判信息、机密的商务往来文件等商务信息在计算机系统中存放,并通过网络传输和处理。与此同时,计算机####、计算机病毒等造成的商务信息被窃、篡改和破坏以及机器失效、程序错误、误操作、传输错误等造成的信息失误或失效,都严重危害着电子商务系统的安全。尤其是基于因特网之上的电子商务活动,对安全通信提出了前所未有的要求。因此,安全性是影响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关键和电子商务运作中最核心的问题,也是电子商务得以顺利进行的保障。电子商务安全包括有效保障通信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确保信息的真实性、保密性、完整性、不可否认性和不可更改性等。本文对此进行了探索和研究。 2 电子商务面对的安全问题及其对策 电子商务安全研究的主要内容涉及到安全电子商务的体系结构、现代密码技术、数字签名技术、身份和信息认证技术、防火墙技术、虚拟专用网络、Web安全协议、安全电子邮件系统、防治病毒技术、网络入侵检测方法、证书管理、公钥基础设施、数字水印技术、数字版权保护技术,安全电子商务支付机制、安全电子商务交易协议、在线电子银行系统和交易系统的安全,以及安全电子商务应用等。我们先对电子商务面对安全隐患分析如下。 2.1 电子商务中的安全隐患 电子商务是在开放的网络上进行的,保证商务信息的安全是进行电子商务的前提。电子商务的安全隐患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1)信息的窃取。如果没有采取加密措施或加密强度不够,攻击者在数据包经过的网关或路由器上可以截获传送的信息。通过多次窃取和分析,可以找到信息的规律和格式,进而得到传输信息的内容,造成网上传输信息泄密。 (2)信息的篡改。当攻击者掌握了网络信息格式和规律以后,通过各种技术方法和手段对网络传输的信息在中途修改,然后发往目的地,从而破坏信息的完整性。这种破坏手段包括篡改,即改变信息流的次序,更改信息的内容;删除,即删除某个消息或消息的某些部分等。 (3)信息的假冒。当攻击者掌握了网络信息数据规律或解密了商务信息以后,可以冒充合法用户发送假冒的信息或主动窃取信息。比如伪造电子邮件,虚开收订货单,窃取商家的商品信息和用户信用后冒用,冒充领导发布命令、调阅密件,冒充他人消费、栽赃,接管合法用户,欺骗系统,占用合法用户的资源等。 (4)交易的抵赖。交易抵赖包括多个方面,如发送方事后否认曾经发送过某条信息或内容;接收方事后否认曾经收到过某条消息或内容;购买者做了定货单不承认;商家卖出的商品因价格差而不承认原有的交易等。 2.2 电子商务面对的安全问题 2.2.1 计算机安全问题 计算机是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使用的重要工具,因此计算机的安全对于电子商务安全具

电子支付安全问题分析

一电子支付安全问题分析 社会信用度欠缺,用户对电子支付的安全性信心不足 据《中国电子商务诚信状况调查》显示,有%的企业和26. 34%的个人认为电子商务最让人担心的是诚信问题,电子商务的诚信已经成为公众和企业最关注的问题之一。目前,在网上传得沸沸扬扬的“江西精彩生活”利用传销电子商务“外衣”拉人事件就给了人们不良印象,唐庆南创办开通的太平洋直购官方网站,以“收取保证金”“购物返利”等形式推出了涉及供应商、渠道商、消费者和电子商务平台四方的BMC模式。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发展渠道商,收取保证金,获取非法利益,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涉嫌传销违法犯罪。这一案例使得人们对于网上交易又开始望而却步。电子支付产业发展迅速,但市场秩序仍不规范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上金融服务在世界范围内部如火如荼地开展了起来。2010年,江西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百福网上银行”正式开通,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发放的百福借记卡数量增长明显,同时积极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成功开发多功能受理终端并快速实现投放和应用,有效满足了江西省农村信用社持卡用户和中小商户的支付需求。与以往相比,用户可选择的支付手段和方式丰富了许多。 然而,电子支付的巨大市场前景与目前整体产业环境形成较大落差,造成了这一产业方向不明的现状。目前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对电子支付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不清晰,缺乏网络消费和服务权益保护管理规则,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网络银行的经营和使用。特别是在客户信息披露和隐私权保护方面,还缺乏比较成熟的经验。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法律性质的定位问题;第三方支付企业是否具备向用户提供电子支付服务的资质与能力的问题;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对电子支付过程中应当采取哪些风险防范的问题;在电子支付过程中发生纠纷时责任的划分与举证责任的认定问题等。另外,我国网络银行的信息跟踪、检测、信息报告交流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则都未建立,在利用网络签订经济合同、提供金融服务和保护银行与客户双方权利的过程中存在诸多尚待改进之处。网络侵权行为和网络信息恶意被盗行为时有发生网络侵权行为主要有: (1)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 Internet ServiceProvider)的侵权行为。例如:ISP把其客户的邮件转移或关闭,造成客户邮件丢失、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泄露。 (2)互联网内容提供商( ICP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内附法条)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

王素芳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网络购 物合同纠纷 原告:王素芳,女,195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民众康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路11号2层208室。 原告王素芳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民众公司向原告王素芳返还货款1577元;2、判令被告民众公司向原告王素芳赔偿十倍货款15770元;3、判令被告京东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京东公司、被告民众公司承担。案由:原告王素芳于2015年4月15日在被告京东公司经营的”京东商城”中,从被告民众公司店铺”民众康健保健品专营店”购买了”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一盒,单价929元,”采瑞玛咖咀嚼片”一盒,单价648元,共计金额1577元。原告王素芳收到货后于2015年7月发现,被告民众公司销售的两件商品提供的商品外包装上宣传的相关功效存在欺诈,被告民众公司网店网页和说明书宣传的产品功效显示”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防治心脏病”,但实际上汉诺金脂肪粉浓缩片为保健品,并不具备防治心脏病的治疗功效,另外玛咖咀嚼片的使用说明中,没有玛咖粉的原料成分,并且也未能标明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原告王素芳认

为被告民众公司销售的商品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食品或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被告民众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被告京东公司作为网络平台服务商,没有履行法定的监察监督义务,导致不法产品在其平台肆意流通,造成重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应与被告民众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京东公司辩称:涉案商品有被告民众公司销售,原告王素芳要求被告京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京东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已经履行了平台经营者对入驻商家经营主体身份的审核义务;被告民众公司网页中对其商品的说明与描述系卖家的独立商业行为,被告京东公司并未参与相关信息的制作及发布过程,对此并不知情也无过错。 被告民众公司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原告王素芳与被告京东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民众公司未参加庭审,亦未对证据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庭审中现场核对,本院对原告王素芳与被告京东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素芳提交的91健康商城质保清单显示:2015年4月16日,原告王素芳购买了”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一盒,单价979元,”采瑞玛咖咀嚼片”一盒,单价698元,专享优惠100元,共计消费1577元,付款方式为京东支付。2015

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分析

中国电子商务发体现状分析 一、电子商务的概况 电子商务(EleetrohieCommeree简称EC)是在Internet开放的网络环境下,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将生产企业、流通企业以及消费者和政府带人一个网络经济、数字化生存的新天地。电子商务,是指实现整个贸易活动的电子化。从涵盖范围方面能够定义为:交易各方以电子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交换或直接面谈方式实行的任何形式的商业交易.从技术方面能够定义为:电子商务是一种多技术的集合体,包括交换数据(如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获得数据(如共享数据库、电子公告牌)以及自动捕获数据(如条形码)等。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于支付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电子商务减少员工成本、文件处理成本,缩短了商业交易时间,提升服务质量,降低了安全库存量,减少错误信息,增加了贸易机会。综观而论,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相比具有:世界性、直接性、便捷性、均等性等四大特点而得到人们的普遍欢迎。在国际竞争面前,从诸多的层次来看,电子商务为我们创造了崭新的市场机会。 电子商务能够规范事务处理的工作流程,将人工操作和电子信息处理集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客户能以非常简捷的方式完成过去较为萦杂的商务活动。电子商务的内涵可认为是:信息内容,集成信息资源,商务贸易,协作交流。 电子商务的发展要以推动BZB(企业对企业)业务为重点,从四个方面人手:一要使企业成为主体,二要以专业切人点,三要展开国际贸易的网上交易,四要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中介服务网。1997年7月美国政府在泛征求了产业界、消费团体和In-ternet界的意见之后,指定的一个世界电子商务框架(AFrame-workforGlobalEleetro垃eCommeree)计划,其中体现了政府对电子商务的三项基本政策:(l)让企业在电子商务发展中起主导作用(2)政府参与管理应以积极促动电子商务发展为原则,(3)应在世界范围内促动Inter二t上的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网络合同)

电子商务法案例: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评析. 2001年3月31日,刘某以“Jaliseng”为用户名在交易平台注册,成为易趣网的用户,由易趣网为刘某提供免费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2001年7月1日,易趣网开始向用户收取网络交易平台使用费,并于9月18日发布了新的《服务协议》供新老用户确认,该协议对用户注册程序、网上交易程序、收费标准和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了具体的约定。此后,刘某确认了易趣网的《服务协议》,并继续使用易趣网的网络交易平台,但至2001年9月24日,刘某尚欠易趣网网络平台使用费1330元,为此,易趣网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网络平台使用费、赔偿律师费用。刘某则认为,《服务协议》长达67页,过于冗长,致使用户不能阅读全文,故用户不应受该协议的约束。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如何确认网络服务合同的成立这一法律问题。 网络服务合同的法律特征 本案易趣网与用户刘某服务关系的建立,系基于易趣网的《服务协议》,那么,易趣网单方提出的《服务协议》是否属于网络服务合同,它与传统意义上的合同有何区别?这是我们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所谓合同,依合同法之规定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易趣网《服务协议》的字面上看,该《服务协议》应该是一种协议,且这《服务协议》也符合合同法中所规定的“书面合同”和“数据电文”的表现形式,故易趣网的《服务协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合同的要件形式,应该当做一种合同。 但本案的问题在于,这份《服务协议》系易趣网在平台上单方公布的,它作为一种合同的形式和传统意义上的合同显然有着很大的区别,我国合同法的分则虽然规定了十余种特殊的合同形式,但是此类网络合同的形式没有明确规定。 美国的《统一电子交易法》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也未对网络交易合同、网络服务合同等网络合同予以明确。 可见,网络服务合同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合同,从严格合同的意义上而言,易趣网与用户之间的这份《服务协议》是一份格式合同,其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双方当事人的服务与被接受服务的目的非常明确。作为网络公司,其提供平台、进行服务、收取费用,而作为用户,则愿意接受此种服务。其次,合同未经双方合意,系由一方单方拟定。这是格式合同最显著的特点,即合同由一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单方拟定,相对方不能更改,要么全部接受合同的条款,要么全部不接受合同的条款,相对方只有选择接受或不接受合同条款的权利,而没有选择更改合同条款的权利。再次,在网络服务合同中,一方的身份和性质难以确定,因为网络服务合同是自动生成的,只要用户浏览了网络公司拟定的《服务协议》,按确认键同意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成立,故在此情况下,用户一方的身份和性质就不能确定,用户

电子商务安全案例总结

电子商务安全案例总结 电子商务从产生至今虽然时间不长,但发展十分迅速,已经引起各国政府和企业的广泛关注和参与。但是,由于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虚拟性和匿名性,其安全问题也变得越来越突出,近些年的案例层出不穷。 1.台湾黑客对某政府网站的攻击(1999年8月) 该网站运行的系统是SunOS,版本比较旧。当时大陆黑客出于对李登辉"quot;两国论"quot;谬论的愤慨,为谴责李登辉的分裂行径,于8月份某日,一夜之间入侵了数十个台湾政府站点。台湾黑客采取了报复行动,替换了这个网站的首页。经本站技术人员P分析,在该系统上实际存在至少4个致命的弱点可以被黑客利用。其中有两个RPC守护进程存在缓冲区溢出漏洞,一个CGI程序也有溢出错误。对这些漏洞要采用比较特殊的攻击程序。但台湾黑客并没有利用这些比较高级的攻击技巧,而是从一个最简单的错误配置进入了系统。原来,其缺省帐号infomix 的密码与用户名相同!这个用户的权限足以让台湾黑客对web网站为所欲为。从这件事情可以看出,我们有部分系统管理员不具备最起码的安全素质。 2.东亚某银行 (1999年12月) 该网站为WindowsNT 4.0,是这个国家最大的银行之一。该网站BankServer 实际上有两道安全防线,首先在其路由器的访问控制表中(ACL)做了严格的端口过滤限制,只允许对80、443、65300进行incoming访问,另一道防火墙为全世界市场份额最大的软件防火墙FW,在FW防火墙上除了端口访问控制外,还禁止了很多异常的、利用已知CGI bug的非法调用。在12月某日,该银行网站的系统管理员Ymouse(呢称)突然发现在任务列表中有一个杀不死的CMD.exe进程,而在BankServer系统上并没有与CMD.exe相关的服务。该系统管理员在一黑客聊天室向本站技术人员F求救。F认为这是一个典型的NT系统已经遭受入侵的迹象。通过Email授权,F开始分析该系统的安全问题,从外部看,除WWW服务外,BankServer并没有向外开放任何有安全问题的服务。但F在该网站的上游路由器发现一个安全问题,允许入侵者获取该路由器的配置文件和破解密码。经过系统管理员Ymouse的再次授权确认,F仅用了3分钟,就获取了该路由器的访问密码;登录路由器后,经过复杂的分析发现,虽然该银行网站没有incoming 的可疑通信,却发现BankServer正在向外连接着另一台NT服务器Wserver的139端口。通过进一步的分析,证实有人从BankServer登录到了Wserver的C 盘。Wserver是一台韩国的NT服务器,不受任何安全保护的裸机。F对Wserver 进行了一次简单的扫描,结果意外地发现Wserver的管理员帐号的密码极为简单,可以轻易获取对该系统的完全控制。更令人吃惊的是,在这台韩国的服务器的C盘上,保存着上面提到的东亚某银行的一个重要数据库文件!更多的文件正在从BankServer上往这台韩国的Wserver上传送! 3.借刀杀人,破坏某电子公司的数据库 (2001年2月12日)

电子商务安全技术案例分析

第7章电子商务安全技术案例分析 7.4.1 网络病毒与网络犯罪 2006年12月初,我国互联网上大规模爆发“熊猫烧香”病毒及其变种。一只憨态可掬、颔首敬香的“熊猫”在互联网上疯狂“作案”。在病毒卡通化的外表下,隐藏着巨大的传染潜力,短短三四个月,“烧香”潮波及上千万个人用户、网吧及企业局域网用户,造成直接和间接损失超过1亿元。 2007年2月3日,“熊猫烧香”病毒的制造者李俊落网。李俊向警方交代,他曾将“熊猫烧香”病毒出售给120余人,而被抓获的主要嫌疑人仅有6人,所以不断会有“熊猫烧香”病毒的新变种出现。 随着中国首例利用网络病毒盗号牟利的“熊猫烧香”案情被揭露,一个制“毒”、卖“毒”、传“毒”、盗账号、倒装备、换钱币的全新地下产业链浮出了水面。中了“熊猫烧香”病毒的电脑内部会生成带有熊猫图案的文件,盗号者追寻这些图案,利用木马等盗号软件,盗取电脑里的游戏账号密码,取得虚拟货币进行买卖。 李俊处于链条的上端,其在被抓捕前,不到一个月的时间至少获利15万元。而在链条下端的涉案人员张顺目前已获利数十万了。一名涉案人员说,该产业的利润率高于目前国内的房地产业。 有了大量盗窃来的游戏装备、账号,并不能马上兑换成人民币。只有通过网上交易,这些虚拟货币才得以兑现。盗来的游戏装备、账号、QQ账号甚至银行卡号资料被中间批发商全部放在网上游戏交易平台公开叫卖。一番讨价还价后,网友们通过网上银行将现金转账,就能获得那些盗来的网络货币。 李俊以自己出售和由他人代卖的方式,每次要价500元至1000元不等,将该病毒销售给120余人,非法获利10万余元。经病毒购买者进一步传播,该病毒的各种变种在网上大面积传播。据估算,被“熊猫烧香”病毒控制的电脑数以百万计,它们访问按流量付费的网站,一年下来可累计获利上千万元。 有关法律专家称,“熊猫烧香”病毒的制造者是典型的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此罪后果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利用网络犯罪的行为会大量出现,为了保证电子商务的顺利发展,法律保障是必不可少的。目前对我国的网络立法明显滞后,如何保障网络虚拟财物还是个空白。除了下载补丁、升级杀毒软件外,目前还没有一部完善的法律来约束病毒制造和传播,更无法来保护网络虚拟钱币的安全。 根据法律,制造传播病毒者,要以后果严重程度来量刑,但很难衡量“熊猫烧香”病毒所导致的后果。而病毒所盗取的是“虚拟财物”,就不构成“盗窃罪”,这可能导致李俊之外的很多嫌疑人量刑很轻或定罪困难。 7.4.2 电子签名法首次用于庭审 北京市民杨某状告韩某借钱不还,并将自己的手机交给法庭,以手机短信作为韩某借钱的证据。但手机短信能否成为法庭认定事实的依据?2005年6月3日,海淀法院3名法官合议审理了这起《电子签名法》出台后的第一案。 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

电商法律案例分析

案例1:一刚上小学二年级的男童,在某购物网站以他父亲李某的身份证号码注册了客户信息,并且订购了一台价值1000元的小型打印机。但是当该网站将货物送到李某家中时,曾经学过一些法律知识的李某却以“其子未满10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拒绝接收打印机并拒付货款。由此交易双方产生了纠纷。 李某主张,电子商务合同订立在虚拟的世界,但却是在现实社会中得以履行,应该也能够受现行法律的调控。而依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和第55条的规定,一个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应该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其子刚刚上小学二年级,未满10周岁,不能独立订立货物买卖合同,所以该打印机的网上购销合同无效;其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拒付货款。 对此,网站主张:由于该男童是使用其父亲李某的身份证登录注册客户信息的,从网站所掌握的信息来看,与其达成打印机网络购销合同的当事人是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常人,而并不是此男童。由于网站是不可能审查身份证来源的,也就是说网站已经尽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不应当就合同的无效承担民事责任。 问题:当事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电子合同是否有效?

分析: 这个案例反映出对电子合同主体进行必要限制的意义。对于网络交易来说,合同当事人在网络上根本无法看到或辨别交易相对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是利用计算机按键或鼠标来发出意思表示,即便网络中心要求交易相对人输入身份证号码及出生日期或信用卡号以证实其为成年人,但仍有伪造或提供不实资料的可能性,故网络中心或利用网络进行交易的销售者基本上无从得知对方当事人究竟是否是成年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如何判断网上交易的当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与这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有无必要对通过网上订立交易合同的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加以限制,成为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难题。, 本案中是李某的未满10周岁的男孩在网络上订立了买卖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于一个未满10周岁的儿童来说,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所以李某拒付货款的行为本来也无可厚非。但是,由于孩童是以其父的身份证登录客户信息,如果网站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那么完全无视网站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则有失公平。而另一方面,李某作为其子的监护人和其身份证的合法持有人,没有尽到相应的管教义务和保管义务,导致其子滥用其身份证进行登录注册,应当对合同无效给网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应该认定购物网站有权要求李某承担货物的往返运费和其他交易费用。

银行的网上支付系统与电子商务安全实验报告分析

电子商务与物流实验指导书 《电子商务》错误!未指定书签。 指导教师: 经济管理学院

实验四:银行的网上支付系统与电子商务安全 一、实验目标 1.掌握几种网上支付模式。 2.理解网上支付模式的原理以及最安全的网上支付模式。 3.了解电子商务交易涉及的安全协议 二、实验程序及内容 1、对常用的几种支付模式(网上银行支付、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虚拟货币支付)通过网上支付进行深入了解并写出实验报告。 2、请登陆支付宝安全中心,了解支付宝通过哪些手段来保障消费者的支付安全。 3、了解电子商务交易主要涉及哪些安全协议。

四、实验报告 (一)实验人信息 姓名:学号: 实验时间: (二)实验结果 1.网上支付体系涉及哪些主体?这些主体在支付系统中扮演何种角色? 答:网上支付主体。涉及网上商家、持卡人、银行和第三方认证机构。 2.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的优势和劣势是什么? 答: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优势: a)简化交易操作。第三方支付平台采用了与众多银行合作的方式,从而极大地方便了 网上交易的进行,对于商家来说,不需要安装各个银行的认证软件,从一定程度上简化了操作。 b)降低商家和银行的成本。对于商家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对于银 行,可以直接利用第三方的服务系统提供服务,帮助银行节省网关开发成本。第三方支付平台能够提供增值服务,帮助商家网站解决实时交易查询和交易系统分析,提供方便及时的退款和止付服务。 c)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对交易双方的交易进行详细的记录,从而防止交易双方对交易 行为可能的抵赖,以及为在后续交易中可能出现的纠纷问题提供相应的证据。(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劣势: a)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由于法律的不完备,并且没有建立起国家的信用体制,第三方支付的安全得不到很好的保证,独立于网络之外的物流活动的诚信风险依然存在。第三方支付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交易中出现纠纷买卖双方往往各执一词,相关部门取证困难;支付平台流程有漏洞,不可避免地出现人为耍赖,不讲信用的情况,这已成为第三方支付发展道路上必须完善和改进的地方。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也是个大问题。尽管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银行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但这些银行对“支付宝”账户上的资金是否“专款专用”并没有监督的权利和义务。这样就导致支付宝公司本身“类银行”的相关业务处于监管真空状态,这给使用“支付宝”的资金安全留下财务隐患。第三方支付工具提供了买卖双方现金交易的平台,这样就会导致有些人通过第三方支付工具进行洗钱,而有时候某些第三方支付工具不需要实名制就可以完成交易,同时国内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都没有防止恶意交易的相关措施,这样洗钱就更为容易。如果相应的法律文件还不出台,第三方支付工具将有可能沦为不法分子的洗钱工具,为网络赌博等提供资金渠道。如果某个第三方

电子商务安全问题典型案例

案例一: 淘宝“错价门”引发争议 互联网上从来不乏标价1元的商品。近日,淘宝网上大量商品标价1元,引发网民争先恐后哄抢,但是之后许多订单被淘宝网取消。随后,淘宝网发布公告称,此次事件为第三方软件“团购宝”交易异常所致。部分网民和商户询问“团购宝”客服得到自动回复称:“服务器可能被攻击,已联系技术紧急处理。”这起“错价门”事件发生至今已有两周,导致“错价门”的真实原因依然是个谜,但与此同时,这一事件暴露出来的我国电子商务安全问题不容小觑。在此次“错价门”事件中,消费者与商家完成交易,成功付款下了订单,买卖双方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淘宝网关闭交易,这种行为本身是否合法?蒋苏华认为,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淘宝网的行为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交易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赔礼道歉并赔偿消费者的相应损失。 总结:目前,我国电子商务领域安全问题日益凸显,比如,支付宝或者网银被盗现象频频发生,给用户造成越来越多的损失,这些现象对网络交易和电子商务提出了警示。然而,监管不力导致消费者权益难以保护。公安机关和电信管理机关、电子商务管理机关应当高度重视电子商务暴露的安全问题,严格执法、积极介入,彻查一些严重影响互联网电子商务安全的恶性事件,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我国电子商务健康有序的发展。 案例二: 黑客热衷攻击重点目标 国外几年前就曾经发生过电子商务网站被黑客入侵的案例,国内的电子商务网站近两年也发生过类似事件。浙江义乌一些大型批发网站曾经遭到黑客近一个月的轮番攻击,网站图片几乎都不能显示,每天流失订单金额达上百万元。阿里巴巴网站也曾确认受到不明身份的

网络黑客攻击,这些黑客采取多种手段攻击了阿里巴巴在我国大陆和美国的服务器,企图破坏阿里巴巴全球速卖通台的正常运营。随着国内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移动电子商务也将迅速发展并给人们带来更大便利,但是由此也将带来更多的安全隐患。黑客针对无线网络的窃听能获取用户的通信内容、侵犯用户的隐私权。 总结:黑客攻击可以是多层次、多方面、多种形式的。攻击电子商务平台,黑客可以轻松赚取巨大的、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比如:窃取某个电子商务企业的用户资料,贩卖用户的个人信息;破解用户个人账号密码,可以冒充他人购物,并把商品货物发给自己。黑客有可能受经济利益驱使,也有可能是同业者暗箱操作打击竞争对手。攻击电子商务企业后台系统的往往是专业的黑客团队,要想防范其入侵,难度颇大。尤其是对于一些中小型电子商务网站而言,比如数量庞大的团购网站,对抗黑客入侵更是有些力不从心。如果大量电子商务企业后台系统的安全得不到保障,我国整个电子商务的发展也将面临极大威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