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河道投放大量“鱼藤酮”毒鱼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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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复习题

刑法分则复习题

《刑法分则》复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甲为了盗取村里池塘中的鱼而在池塘中投放了大量的毒物,严重污染了水质,毒死了整塘的鱼,使村里养殖生产遭受了重大损失。

对甲的行为如何认定?()A.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B.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盗窃罪并罚C.破坏生产经营罪 D.盗窃罪的加重情节2、被告人李某,出租汽车司机,因受单位领导批评,为发泄不满驾车驶入闹市区冲向密集人群。

当场轧死五人,撞伤十九人。

李某的行为构成( )。

A.交通肇事罪 B.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C. 重大责任事故罪 D.杀人罪3、某机场的机械师陆某对机场领导人员心怀不满,在某次为等待执行任务的一架波音747客机进行机械检修时,故意对飞机的发动机装置进行了破坏。

但恰好这架飞机此次没有投入运营。

在第二天运营前机械师陈某在对飞机进行检修时发现了故障及时进行了排除。

对陆某的行为如何认定?()A.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未遂 B.破坏交通工具罪未遂C.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既遂 D.破坏交通工具罪既遂4、周某在乘坐飞机时,由于一点小事与邻座乘客发生争吵,并大打出手,殴斗中,周某用铝质送餐车将舷窗砸坏,致使机舱内气压下降,乘客出现骚乱现象。

周某的行为应认定为( )。

A.尚未构成犯罪 B.已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C.已构成劫持航空器罪 D.已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5、下列哪些行为中,行为人必须为过失才构成犯罪?()A.丢失枪支不报罪 B.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C.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D.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6、王某偶然发现李某所开小轿车好象是自己几天前失窃的小轿车,即强行夺取。

李某奋起对抗,俩人打斗起来。

李某不敌王某,落慌而逃。

王某将车开回家后,发现该车并非是自己丢失的那辆。

后来,李某找到王某索要该车,王某拒不交还。

王某的行为如何认定()A.不构成犯罪 B.构成侵占罪 C.构成抢劫罪 D.构成盗窃罪7、甲男与乙女于某日中午公开在某公园内发生性关系,引起游客的极大愤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关于禁止大水面养殖投饵施肥、使用违禁药物的通告

关于禁止大水面养殖投饵施肥、使用违禁药物的通告

关于禁止大水面养殖投饵施肥、使用违禁药物的通告
尊敬的各位养殖户:
为了保护我们的水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确保人民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我们特此发布禁止在大水面养殖中投饵施肥、使用违禁药物的通告。

一、禁止在大水面养殖中投饵施肥
为了保护水生生物的生态环境,防止水体富营养化,维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大水面养殖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 不得向养殖水域投放任何形式的饵料和肥料,包括但不限于有机肥、化肥、微生物肥等。

2. 禁止在养殖水域内进行任何形式的施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底肥、追肥等。

3. 严格控制养殖密度和规模,保持水域生态平衡。

二、禁止在大水面养殖中使用违禁药物
为了保障人民健康和食品安全,大水面养殖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 不得使用任何违禁药物,包括但不限于抗生素、激素、抗菌剂等。

2. 对于治疗疾病需要使用药物的,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药物使用合法合规。

3. 禁止将使用过违禁药物的水产品流入市场,确保食品安全。

三、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我们将加强对大水面养殖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养殖户将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同时,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四、呼吁广大养殖户自觉遵守规定
我们呼吁广大养殖户要自觉遵守相关规定,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监管工作。

只有大家共同努力,才能够实现水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为人民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态环境。

特此通告!
相关部门名称:
日期:年月日。

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有关法律政策问题的解答

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有关法律政策问题的解答

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有关法律政策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分类】问答正文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有关法律政策问题的解答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服务保障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十年禁渔”重大决策部署,确保各级检察机关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刑法、长江保护法、渔业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规定,现就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有关法律政策问题,作如下解答。

1.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如何准确把握“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答:根据《意见》规定,办理涉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的非法捕捞等危害水生生物资源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应当适用《意见》。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要依照《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设立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0〕3号),准确把握“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

禁捕范围包括五类区域:(一)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

包括《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6号)公布的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332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及今后长江流域范围内新建立的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二)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

包括青海省曲麻莱县以下至长江河口(东经122°、北纬31°36′30″、北纬30°54′之间的区域)的长江干流江段,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乌江、汉江等重要通江河流在甘肃省、陕西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境内的干流江段,大渡河在青海省和四川省境内的干流河段,以及各省确定的其他重要支流。

渔业水域污染的相关法律法规

渔业水域污染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章水污染事故处置第六十八条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给渔业造成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知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条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第八十三条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第八十六条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七条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十八条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共同诉讼。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为水污染损害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毒鱼行为如何定性.doc

毒鱼行为如何定性.doc

龙源期刊网 毒鱼行为如何定性作者:王远征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2年第07期[案情] 2011年4月29日下午,为了捕鲜鱼吃,湖北宜昌市秭归县韩某等3人将500毫升“哒螨灵”农药投放至泗溪向王洞大桥下的一水潭内,每人捡得半斤鱼。

当晚,含有农药的河水被抽入到秭归县文龙鲟业生态养殖公司的鲟鱼幼苗养殖池内,造成13万多尾鲟鱼幼苗死亡,经济损失67.6万元。

经鉴定,该药对鱼类有剧毒,对人体健康没有影响。

本文争议焦点,行为人是否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速解] 本文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投放了危险物质,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都是以投毒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客体要件、犯罪手段是相同的。

二者的区别是:(1)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故意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过失犯罪,二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是根本不同的。

(2)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在客观上以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未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不构成犯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只要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毒行为,不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作犯罪处理。

(3)投放危险物质罪有既遂、未遂之分,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

(4)主体要件责任年龄不同。

投放危险物质罪年满14周岁即可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年满16周岁才负刑事责任。

本案犯罪嫌疑人没有损害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的故意。

三人毒鱼的溪流并不是公用的饮水源、自来水池、水渠,而只是一条早已受到污染的非饮用水源。

韩某等3人购买“哒螨灵”到河里毒鱼,是捕些鲜鱼为自己食用的,选用的农药是对人畜不会造成危害的“哒螨灵”。

由此可见,他们主观上并不希望或者放任对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造成损害。

毒杀鱼类致水体污染的司法定性

毒杀鱼类致水体污染的司法定性

毒杀鱼类致水体污染的司法定性作者:薛培叶小舟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6年第08期内容摘要:刑法设定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目的在于规范危险物品管理秩序,维护公共安全,危险物品使用的整个过程都应当受到法律的管理和限制。

行为人使用毒害物毒杀鱼类致水环境大面积污染,危害生态环境安全的,可以适用危险物品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非法捕捞水环境污染投放危险物质危险物品肇事[基本案情]2010年11月8日,被告人马某、汪某、宋某与俞某某(在逃)一起商量后决定在青阳县蓉城镇青通河河道内投放“甲氰菊酯”农药毒鱼,后马某在蓉城镇一个农资经营部购买了15瓶“甲氰菊酯”农药。

当晚6时许,四人骑摩托车到距离青阳县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自来水厂取水口上游的青通河交界河段,由俞某某下河将15瓶“甲氰菊酯”农药投放到河水中,之后四人离开现场。

当晚10时许,四人携带捕鱼工具开始从投药点下河顺流而下捞鱼。

次日早上,四名被告人将捕获的200多斤鱼在菜市场销售,每人分得赃款人民币200余元。

经公安机关提取河流水样进行鉴定,该县供水公司自来水厂取水口附近水体含有“甲氰菊酯”成分。

此次事件致使青通河部分河段大面积污染,野生鱼类大量死亡,县城供水中断近九个小时,城区居民正常用水受到严重影响,同时造成社会恐慌。

公安机关以投放危险物质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汪某、宋某违反毒害性物品管理规定,将农药投放到饮用水取水的河段中毒鱼,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别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汪某有期徒刑二年;宋某有期徒刑二年。

一、适用法律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涉案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对被告人用农药毒杀鱼类致水体大面积污染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着迥然相异的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马某等四人主观上是以捕捞鱼类为目的,客观上违反国家规定向水体中投放了有毒物质,按照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应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农业部禁用工具捕鱼的认定标准

农业部禁用工具捕鱼的认定标准

农业部禁用工具捕鱼的认定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捕鱼已经成为许多人休闲娱乐的一种方式。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禁用工具进行捕鱼的现象。

为了维护水生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农业部出台了禁用工具捕鱼的认定标准。

本文将从一些主要的认定标准方面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捕鱼方式1. 使用电击捕鱼工具的认定:使用电击捕鱼工具是禁止的,一般认定标准是:捕鱼者带有电击捕鱼装备,且在捕捞过程中使用了电击设备。

2. 使用炸药捕鱼工具的认定:使用炸药捕鱼工具同样是禁止的,一般认定标准是:现场发现有人在水域投掷炸药进行捕鱼活动。

二、捕鱼工具1. 使用禁用捕鱼工具的认定:禁用捕鱼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电击设备、毒药、炸药等工具,任何使用上述工具的行为都将属于禁用捕鱼工具的范畴。

2. 其他捕鱼工具:捕鱼者在捕鱼活动中使用非禁用的捕鱼工具,不属于禁用工具捕鱼的范畴。

三、违法行为1. 捕鱼者的处罚:对于使用禁用工具捕鱼的行为,农业部会对捕鱼者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取缔捕鱼资质、刑事拘留等惩罚措施。

2. 抠押和销毁违法工具:对于使用禁用工具捕鱼的行为,农业部还将对违法捕鱼工具进行抠押和销毁,以维护水生生物资源的规范利用。

农业部禁用工具捕鱼的认定标准主要是以捕鱼方式、捕鱼工具和违法行为为核心进行认定。

这些认定的标准,可以有效地维护水生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对于禁用工具捕鱼行为进行惩处,杜绝违法捕鱼行为,促进水生生物资源的健康发展和保护。

根据上述认定标准,农业部进一步规范了禁用工具捕鱼的认定标准,并加大了对违法捕鱼行为的打击力度。

在实践中,要求各级渔政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捕鱼行为,切实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水域生态环境。

还需要加强对渔民的宣传教育,提高渔民保护水产资源的意识和法制观念。

一、加强监督管理为了有效贯彻实施禁用工具捕鱼的认定标准,各级渔政部门需要加强对水域的巡查和监管力度。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渔业行政处罚是指对违反渔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的行政处罚。

渔业行政处罚旨在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市场秩序,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下面是有关渔业行政处罚的规定。

一、渔业违法行为渔业违法行为主要包括非法捕捞、非法运输、非法销售渔产品、渔具违法使用等行为。

非法捕捞指违反渔业法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达到许可条件捕捞渔业资源的行为。

非法运输指违反渔业法律规定,运输没有经过检疫合格或者无有效许可证的渔业产品。

非法销售渔产品指违反渔业法律规定,销售没有经过检疫合格或者无有效许可证的渔业产品。

渔具违法使用指违反渔业法律规定,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渔具进行渔业活动。

二、渔业行政处罚对于渔业违法行为,渔业主管部门有权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根据渔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渔业行政处罚可以包括以下措施: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渔获、暂扣渔船、吊销许可证等。

具体的处罚措施由渔业主管部门依法决定。

三、渔业行政处罚的程序渔业行政处罚实行听证程序。

对于违法行为,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通知当事人,并说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措施。

当事人可以申请听证,听证会应当在15日内组织并告知当事人。

听证会上,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提供相关证据和证人。

听证会结束后,渔业主管部门依据听证结果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渔业行政处罚的监督和申诉对于渔业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有权向上一级渔业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上一级渔业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涉及重大问题的,当事人还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总之,渔业行政处罚是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同时,渔业行政处罚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原则,确保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通过渔业行政处罚,可以有效地惩治违法行为,提高渔业管理水平,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渔政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渔政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附件1:渔政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处罚层级分类)裁量幅度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内陆水域炸鱼、毒鱼、电鱼的,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损害资源不大,主动接受处罚的。

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内陆水域炸鱼、毒鱼、电鱼的,一年内渔业违法三次以上或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项规定以上的,逃避、抗拒检查的。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海洋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损害资源不大,主动接受处罚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海洋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一年内渔业违法三次以上或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项规定以上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海洋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逃避、抗拒检查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内陆水域渔船,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损害资源不大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内陆水域渔船,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一年内渔业违法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处罚层级分类)裁量幅度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公共河道投放大量“鱼藤酮”毒鱼行为的认定

在公共河道投放大量“鱼藤酮”毒鱼行为的认定
7 8 I 中囡趋蔡 宦I T H E C H I N E S E P R O C U R A …
责 任 编 新 辑 案 李 速 天 解 昊
在公共 河道投放大量“ 鱼藤酮" 毒鱼行为的认定
文 ◎年 8月某 日 中午 , 被告人任某某、 王 某 某 相 约 到 A 县 乙镇 河 道 游 泳 .途 中任 某某 提议 购 买农 药“ 鱼藤 酮” 毒 鱼 以便 二 人 捞 鱼食 用 二人 在 A 县 甲镇 某 农 资 配 送 中心 购 买农 药“ 鱼藤酮” 4 0瓶 及 白酒 、 洗 衣
态 度 。理 由如 下 : ( 一) 任某某、 王 某 某在 主观 上 具 有 犯 罪过 失
认 定 任王 二 人 构 成 过 失 以危 险 方 法 危 害公 共 安 全 罪 还 是 构 成重 大环 境 污 染 事 故罪 的关 键 .是准 确 把 握 二 人 行 为所 侵 犯 的客 体 从 表 面上 看 . 根据《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水 污染 防治 法 》 第4 7条 第 1款 “ 使 用农 药 . 应 当 符 合 国家有 关 农 药 安 全使 用 的规 定 和 标 准 ” 及《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药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办 法》 第 2 9条 第 2款 “ 农
粉、 水桶 等 工 具 后 来 到 A 县 乙镇 某 路 段 . 任 某 某将 2 O 瓶“ 鱼藤 酮” ( 每瓶 2 8 0 m1 ) 与白酒、 洗 衣粉 混 合 后 倒入 原 乙镇 某段 公 共 河道 中 .河 水 流 经 下 游的 冷 水 鱼 养 殖基 地. 毒 死基 地 内使 用 河 水喂 养 的三 文鱼 、 红 鳟 鱼 等 各 类
具有 对其 行 为可能造 成其 他损失 的注 意 义务
( 二) 任 某某、 王某 某的行 为具有 严重 的社会危 害性

电鱼毒鱼炸鱼立案标准

电鱼毒鱼炸鱼立案标准

电鱼毒鱼炸鱼立案标准
电鱼、毒鱼、炸鱼均为非法捕捞和非法销售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规,非法捕捞、非法运输、非法销售电鱼、毒鱼和炸鱼的,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以下是相关的立案标准:
1. 非法捕捞电鱼的,每漏电器不得少于10只以上,捕捞电鱼
数量超过50只以上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2. 非法捕捞毒鱼、炸鱼的,数量超过50斤以上的,将被追究
刑事责任。

3. 非法销售电鱼、毒鱼、炸鱼的,数量不得少于10只以上或
50斤以上,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标准仅供参考,具体的处理方式和结果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钓场经营“标鱼”行为的法律适用

钓场经营“标鱼”行为的法律适用

钓场经营“标鱼”行为的法律适用作者:王柏洪等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23年第11期一、基本案情2022年2月份以来,罗某父子在某水库开设“标鱼”基地,在水库中投放大量青鱼,部分青鱼设为“标鱼”,被标以人民币200元至30000元不等的高价,向赌客收取5小时一场,每场600元的高额钓鱼入场费,并设置“幸运标”,利用钓到“标鱼”高额返还现金的方式,组建微信群招揽他人前来垂钓,涉案赌资达171300元。

2022年3月24日,该基地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起获的青鱼被回收后得款人民币16747.5元被扣押在案。

二、分歧意见由于现行法律对于在鱼塘中投放标鱼吸引钓客的经营行为的性质尚未有明确认定,其属于群众正常文娱活动,抑或是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较大的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前述案件中标鱼钓鱼是升级版的钓鱼娱乐活动。

首先,在正规钓场的正常钓鱼活动中,钓鱼者钓中鱼之后,可以选择将鱼带走,或按鱼的市场价折算成价款带走。

而前述案件中只是在折算价的基础之上提高了金额而已,本质上仍是一种钓鱼娱乐活动。

其次,钓鱼者多以消遣娱乐为目的进行钓鱼活动,不具备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

最后,此类案件所涉及人员、范围广泛,追究刑事责任容易破坏社会秩序稳定,不宜认定为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前述案件中的标鱼钓鱼是一种新型的开设赌场犯罪行为。

第一,标鱼钓鱼需要一定入场费,钓场经营者按照5小时一场,每场600元的标准计费,入场费明显高于普通的付费钓场,超出了“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范畴。

第二,标鱼钓鱼具备随机玩法,也即每条鱼都绑有相应的鱼标,并且鱼标的价格不同,为2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1万元、2万元、3万元不等,甚至设置“幸运标”高额返还现金。

如此一来,钓鱼即具有以小博大的性质,并且产出的最高价值、最低价值同钓鱼者的投入金额差别极大。

第三,标鱼钓鱼具有变现功能,钓客钓到的鱼不能带走,只能折算成现金。

使用毒鱼方法进行捕捞行为(乐农(渔业)罚决字〔2022〕19号)

使用毒鱼方法进行捕捞行为(乐农(渔业)罚决字〔2022〕19号)

使用毒鱼方法进行捕捞行为(乐农(渔业)罚决字〔2022〕19号)【主题分类】农林渔牧【发文案号】乐农(渔业)罚决字〔2022〕19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修正)218763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修正)2187632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修正)21876323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修正)218763410000【处罚日期】2022.07.05【处罚机关类型】农业农村部/厅/局【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乐清市农业农村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乐清市【处罚对象】杨供富【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19:38处罚名使用毒鱼方法进行捕捞行为称行政处罚决定乐农(渔业)罚决字〔 2022 〕19号书文号被处罚杨供富对象处罚结果2022年4月21日下午,乐清市农业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刘全海、施平波对******河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杨供富在与河道连通公共池塘边收放地笼网进行捕捞。

杨供富在******河道连通公共池塘收放地笼网捕捞的方法进行捕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和《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年版)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没收捕鱼工具(三张地笼网);二、罚款800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2022-07-05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乐清市农业农村局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毒死他人鱼塘待出售的鱼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毒死他人鱼塘待出售的鱼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毒死他人鱼塘待出售的鱼的行为应如何认定鱼塘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在我国,养殖业有着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对于鱼塘也有着严格的要求,这些要求旨在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

鱼塘的管理需要遵守以下法律法规:1.《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的最高立法法律,其中多个条款涉及鱼塘管理。

例如,第九条规定了食品禁止添加有毒、有害物质。

凡是为了提高产品产量和质量,有意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以任何方式制售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

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2.《水产养殖管理条例》水产养殖管理条例是我国专门针对水产养殖业的基本法律法规,该法规针对鱼塘的管理,规定了各种规范和相关的要求,例如在养鱼的环境中添加药物需要按照广东省渔业局发布的标准使用,如果药物含有肝毒剂、环毒剂、抗生素、激素等禁止使用。

3.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该法规是对食品卫生的基本法规,其中的规定就是对社会公众和政府进行监管的依据。

按照规定,在出售前应当经过检测,必须检测出品质状况,在不合格的情况下不合法销售。

鱼塘管理者的行为认定标准一旦发现鱼塘内的鱼包含有毒物质,一方面就要求出有关管理者的责任。

管理人员的行为认定是非常重要的,这所需参考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目前市场上经营者的各种行为规范和沟通方式,例如常用的合同、通知、公告等方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鱼塘管理者使用了不符合标准的药品,就已经违反了《水产养殖管理条例》的规定,而且该管理者还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鱼塘管理者违规的起诉标准有以下两个:一、管理者是否知道自己在违规首先应保证管理者知悉情况,如果管理者在施加药剂或添加药物的时候没有知识和技术,过程中没有很好的把握剂量和时间等,把这些不符合法规的药品添加到了鱼塘中,就算是没有恶意,那么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谁管河里放药毒鱼

谁管河里放药毒鱼

一、谁管河里放药毒鱼投毒罪,是指故意投放毒物。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投毒罪(二)特征(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里的“投毒”是指向公共饮用、食用的水源、食品或者牲畜、禽类的饮水池、饮料等投放能够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毒物的行为。

不论投毒行为的具体方式怎样,也不论使用何种毒物,只要投毒行为已经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就可以构成本罪。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根据刑法典第1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间接故意。

编辑本段投毒罪-构成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这是投毒罪同使用投毒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根本区别之所在。

谁管河里放药毒鱼二、鱼塘疑被人投毒怎么取证对于鱼是否被毒死的问题,很容易解决只要将死鱼送到环保部门检测一下即可。

如果属于人为投毒,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自己不能提供可靠的线索,估计也没有大的作用。

三、鱼塘征收赔偿标准的计算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被征地单位的补偿各项费用。

包括耕地补偿费及其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拆迁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多年生林木补偿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等。

现在国家并未制订全国土地征用补偿统一标准。

但将全国各地区的土地价值分了14档,其征用土地补偿费的标准也通常按该分类进行制订。

比如:上海的徐汇区是全国第一档,我本人所在的黄石市,有两个区是第六档,有两个区是第九档,还有一个下辖县是第十一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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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垂钓 处罚依据

非法垂钓 处罚依据

非法垂钓处罚依据
非法垂钓是指在未经许可的水域、禁止垂钓的区域或者禁止的时间、禁止的方式进行垂钓活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非法垂钓的处罚依据如下:
1.《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在规定的保护水域、规定的渔业保护区、规定的定时定额禁渔区和规定的禁网禁法区垂钓捕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未经批准,违反规定进入禁止垂钓区域,扰乱公共秩序的,可以被行政拘留,并可以处以罚款。

3.根据《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禁止在国家公告规定的禁止捕捞的水域、禁止捕捞的季节、禁止使用的工具、禁止使用的药饵进行渔业生产活动。

4.《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故意向河流、湖泊、水库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水环境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

总之,非法垂钓违反了相关渔业法律法规和公安管理法规定,根据不同的情节和法律条款,可能会面临罚款、行政拘留、停产整顿或者关闭等处罚。

水产禁药使用处罚标准(一)

水产禁药使用处罚标准(一)

水产禁药使用处罚标准(一)水产禁药使用处罚标准简介•水产禁药使用是指在水产品的养殖、捕捞、加工环节中,违规使用禁止使用的药物的行为。

•水产禁药使用严重危害公众健康,损害水产品行业声誉,需要严格处罚标准来加以约束和惩罚。

处罚标准分类1.轻微违规•轻微违规是指禁药使用行为属于初次或偶发,并且对水产品质量和公众健康风险较低的情况。

•轻微违规处罚标准包括:–警告通报:相关单位或个人接到警告通报,并要求立即停止违规行为,进行整改。

–资质暂停:对涉事单位或个人在一定时间内暂停相关资质,限制其继续从事相关行业。

–经济罚款:对涉事单位或个人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用以惩戒和警示。

2.严重违规•严重违规是指禁药使用行为严重危害水产品质量和公众健康,或者屡次违规的情况。

•严重违规处罚标准包括:–恶性通报:公开曝光违规单位或个人的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众通报相关处罚决定。

–暂停生产:对严重违规单位暂停生产,直至整改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设施设备、人员素质等。

–永久封禁:对屡次严重违规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单位或个人永久封禁其从事水产品行业的资格。

处罚执行机构•水产禁药使用处罚执行机构负责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监督,并与相关部门协作,保障处罚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处罚执行机构可包括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专业检测机构等,各具职能,共同形成有效的处罚体系。

处罚标准完善与调整•处罚标准应根据水产品行业的发展和风险评估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调整。

•完善处罚标准需要充分考虑科技进步、法律法规的变化,以及社会经济交流合作的需要,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适用性。

结论•水产禁药使用处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水产品质量和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轻微和严重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警示、处罚和封禁措施,将有效遏制水产禁药使用,促进水产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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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河道投放大量“鱼藤酮”毒鱼行为的认定
作者:李吉明孙鹏飞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7年第01期
[案情]2015年8月某日中午,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相约到A县乙镇河道游泳,途中任某某提议购买农药“鱼藤酮”毒鱼以便二人捞鱼食用。

二人在A县甲镇某农资配送中心购买农药“鱼藤酮”40瓶及白酒、洗衣粉、水桶等工具后来到A县乙镇某路段,任某某将20瓶“鱼藤酮”(每瓶280ml)与白酒、洗衣粉混合后倒入原乙镇某段公共河道中,河水流经下游的冷水鱼养殖基地,毒死基地内使用河水喂养的三文鱼、红鳟鱼等各类鱼近4万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6万余元。

关于本案任某某、王某某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二人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二人行为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二人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速解]结合本案案情,笔者对第三种观点持赞同态度。

理由如下:
(一)任某某、王某某在主观上具有犯罪过失
本案中,任王二人基于从河里捞鱼食用的目的,从某农资配送中心购买“鱼藤酮”并倒入公共河道中,主观上并不具有犯罪的故意,但二人对河水的流动性及大量“鱼藤酮”能够对河流水质、下游水生动物造成严重危害应有清楚的认识,在此应然认知下,任某某仍一次性往河道中倒入了含有5600ml“鱼藤酮”的混合物,故应认定二人在主观上存在犯罪过失,且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在第一种意见中,因无法预知是否会有养殖场使用河水而认为任王二人不存在相应的注意义务是片面的,即使没有养殖场使用河水进行养殖,河道中仍生存着大量生物,任王二人具有对其行为可能造成其他损失的注意义务。

(二)任某某、王某某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向河水中投放“鱼藤酮”毒鱼后食用在当地普遍存在,因此,第一种意见认為既然毒死的鱼能够食用,那么任王二人行为对其他人不会造成伤害,二人的行为不具有危害性。

对此,笔者认为对任王二人投放“鱼藤酮”行为的危害性应当综合考量。

第一,被“鱼藤酮”毒死的鱼能够食用不代表对人体丝毫没有危害,事实上,食用毒鱼对人体仍有危害,只是危害性较小。

第二,“鱼藤酮”对水生动物有着致命的危害,任王二人在公共河道中倒入大量的“鱼藤酮”严重破坏了相关水域内的生态系统。

第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不限于人的生命、健康和生产、生活安全,还包括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任王二人的毒鱼行为还造成了河道下游冷水鱼养殖场上百万
元的损失,这是二人行为的最直接危害。

因此,笔者认为任王二人投放“鱼藤酮”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三)任某某、王某某的行为侵害了公共安全
认定任王二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关键,是准确把握二人行为所侵犯的客体。

从表面上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47条第1款“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29条第2款“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产品标签规定的剂量、防治对象、使用方法、施药适期、注意事项施用农药,不得随意改变”之规定,任王二人的毒鱼行为已侵犯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

但从更深层次来分析,二人的犯罪行为在侵犯了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管理制度的同时,还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财产、健康甚至生命安全。

本案中投放“鱼藤酮”的公共河道具有开放性和公共性特点,投放量明显超出社会和生态系统可承受的安全范围,二人行为不仅对相关水域水产养殖者的财产利益带来了严重威胁,而且对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产生潜在危害,事发后确有许多人在河里捡鱼准备回家食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第11条明确规定,严禁炸鱼、毒鱼、滥用电力捕鱼等严重损害水产资源的行为。

因此,笔者认为,任王二人的行为已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造成了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符合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该罪追究其二人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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