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金融财政支持政策效果评价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表 1涉农贷款增量补贴和定 向费用补贴金额
年份
20 09 201 O 201 l
.
涉农贷款增量补贴
5 l 7 1 2 l 2 7
定向费用补贴
2 1 3 10 4l
2 0 l 2
2 3 8 9
2 O l 2
注 :数据来源于财政部 地方公共支出决算表 和 ( ( 2 0 1 2 — 2 0 1 6 年 中 国农 村 金 融 服 务 市 场 调
持 与 引导 。美 国 、法 国都对 涉农 贷款 多 的金 融机 构给 予税 收 、利率 上 的优 惠 ,孟加 拉和 日本等 国家 则通 过建 立专 门基 金 用于 涉农 资金 批 发和 提升 农 民信用 度 。我 国农 村地 区金 融基 础 薄弱 ,资 金外 流严 重 ,供 求关 系紧 张 ,成 为制 约农 村经 济发 展和 新农 村 建设 的瓶 颈 。 近 年 来 , 国家 不 断 出 台政 策 扶 持 农 村金 融 的发 展 。其 中 ,财 政 政 策 方 面 包括 涉 农 贷 款 增量 奖励 政 策 和 定 向 费 用补 贴 政 策 。本 文 将 对 农 村 金 融 财 政 支 持 政 策 效 果 进 行 评 价 , 分 析 财 政 支 持 政 策 在 引 导 农 村 金 融 发 展 方 面 发 挥 的 作 用 及 存 在 的 问题 。 农村 金 融财 政 支持 政策 简介 为 了 扶 持 农 村 金 融 机 构 的 发 展 , 引 导 社 会 资 金 回 流 “三 农 ” ,从2 0 0 9 年起 ,政 府 先 后 出 台 了涉 农 贷 款增 量 奖 励 政 策和 新 型 农 村 金 融 机 构 定 向费 用 补 贴 政 策 。2 0 0 9 年4 月 , 财 政 部 颁 布 了 《 财 政 县 域 金 融 机 构 涉 农 贷 款 增 量 奖 励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 , 规 定 试 点 地 区 财 政 部 门 对 县 域 金 融 机 构 当 年 涉 农 贷 款 平 均 余 额 同 比增 长 超过l 5 % 的部 分 ,按2 %的 比例 给 予 奖励 ,由 中央 和地 方 财政 按 比例 提 供 奖 励 资金 。对 年 末 不 良贷 款 率 高 于 3 % 且 同 比上 升 的县 域 金 融 机 构 ,不 予 奖励 。2 0 l O 年5 月 ,财政 部 颁 发 《 中 央财 政 农村 金 融机 构 定 向费 用补 贴 资金 管 理 暂 行 办法 》 ,规 定 “中央 财 政 对 当年 贷 款 平 均 余 额 同 比增 长 的 且 达 到 银 监会 监 管 指 标要 求 的贷 款 公 司 和 农 村 资金 互 助 社 , 当年 贷 款 平 均 余额 同 比增 长 、 年末 存 贷 比高 于 5 0 % 且达 到 银 监会 监 管指 标 要 求 的村镇 银 行 ,按 其 当年 贷 款平 均 余 额 的2 % 给 予 补 贴 。 ”截 至 2 0 1 2 年 末 , 中央 财 政 已 累计 向全 国2 2 4 9 家 农 村金 融 机 构 拨付 补贴 资金 3 6 . 2 1 亿 元 , 向9 8 4 4 家 县 域 金 融 机 构 拨付 奖励 资 金6 8 . 1 6 亿元 。
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进一步夯
发 《 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 向费用 补贴 资金管理暂 行办法 》 ,请 遵照执
行。
实农业农村发展 基础 的若干意见》 中 ( 发  ̄0 0 1 ) 2 1 ] 号 精神 , 提高农 村金融服 务覆盖率 , 我部 2 1 0 0年扩大 了农村金
融 机 构 定 向 费 用 补贴 政 策 范 围 。现 印
年新设 , 则贷款平均 余额 为其 设立之 日起 的每季度末贷款余额 的平均值 。
例 ,计算贷 款平均余额和相应的补贴
资金 , 向县级财政部门提 出申请。 县 在
务 薄弱地 区的银行 业 金融 机 构 ( 网
农 财 与 务0年 7 9 村 政 财 2 第 期 3 1 0
政 策法 规
月 2 t , 0E前 向县级财政部 门报送补贴 资金 申请 书及相关材料 。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的补贴资金申
( ) 七 财政部审 核后 , 据实 向省 级 财政部门拨付补贴 资金 。 ( ) 八 省级财政部 门收到财政部拨
请书及相关材料应当反映 当年贷款发 放额 、 当年贷款平 均余 额 、 比增 幅 、 同 申请补贴资金金额 、村镇银行年末存
和使用报告 ,经 财政部驻 当地财政监
察专员办事处( 以下简称专员办 ) 审核
定的西部偏 远地 区乡( ) 由财政部 镇 ,
另行 发布 。
第五条 中央财政对 当年贷款平 均余额 同比增长的且达到银监会监管
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
后 ,于财政部拨 付补贴资金后 3个月
内报 财 政 部 。
补贴资金 申请材料后 , 2 在 0个工作 1 3 内出具审核意见并送省级财政部门。
( )省级 财 政 部 门 在 4月 3 六 01 3
国家村镇银行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为了稳步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充分发挥支农功能,经研究,决定实行定向费用补贴政策。
现通知如下: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3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凡达到监管要求并实现上年末贷款余额同比增长的,其中村镇银行存贷比还需大于50%,自2009年至2011年,由中央财政按照上年末贷款余额的2%给予补贴,纳入机构当年收入核算,以增强机构经营发展和风险拨备能力。
同时,鼓励各地政府因地制宜实施扶持政策,促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有关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实施。
财政部二○○九年三月二日来源:考试大—财会类考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颁布时间:2009—4—30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三、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在税前扣除。
财政支农保险资金规章制度
财政支农保险资金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完善农业保险资金管理机制,保障农业经营者的利益,推动农业发展,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所称财政支农保险资金,是指由政府通过税收、财政拨款等途径筹集的专门用于农业保险支持的资金。
第三条财政支农保险资金的管理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效率,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财政支农保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业保险机构的发展、农业保险的补贴和赔付、农业保险市场的监管等方面。
第五条财政支农保险资金的筹集主要依靠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同时可以通过税收、专项扶贫基金、金融机构等渠道筹集。
第六条财政支农保险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编制预算,并报批相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财政支农保险资金的监督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八条财政支农保险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由农业农村部牵头负责实施。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九条财政支农保险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专门的资金管理部门,制定详细的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的流向和使用范围。
第十条财政支农保险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并且要有相应的备案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财政支农保险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财政支农保险资金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进行实时监测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资金管理中的问题。
第十三条财政支农保险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对于使用不当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财政支农保险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十五条财政支农保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农业保险机构的发展,包括资金注入、补贴支持等;(二)用于农业保险的赔付,包括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的农业损失的赔偿;(三)用于农业保险市场监管,包括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和管理。
村镇银行服务部试题(二)
1、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2、村镇银行可以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可以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3、村镇银行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4、村镇银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主选择组织形式。
(√)5、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需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核准。
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6、村镇银行可根据农村金融服务和业务发展需要,在县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
设立分支机构受拨付营运资金额度及比例的限制。
(×)7、村镇银行分支机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8、村镇银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通过所在地银监局组织的从业资格考试,并在任职前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
(√)9、经核准开业的村镇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决定机关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10、村镇银行的股权设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11、村镇银行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
(√)12、村镇银行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向认缴股本的股东签发记名股权证,作为股东所持股份和分红的凭证。
(√)13、村镇银行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但是可以接受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
农村资金互助社若干问题的答复
一、你们百信资金互助社所执行的存、贷款利率政策(浮动范围)?目前,梨树百信互助社所执行的存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规定执行。
存贷款利率管理经批准吸收存款的机构,其存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基准利率。
四类机构的贷款利率实行下限管理,利率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四类机构应建立健全利率定价机制,按照贷款定价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并且符合司法部门的相关要求。
四类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报备政策的要求,按时准确真实地报备有关利率。
/detail_frame.asp?col=100&id=2638&isFr omDetail=1按合作制度原则,百信互助社安排存款交易量惠顾返还,就是互助社盈余在提取法定准备金后,按可分配盈余不低于50%对存款进行二次返还。
贷款利率,根据市场需求、同业贷款利率水平、民间借贷利率水平及风险情况,由互助社自主定价,现在定价水平在年息12—15%之间。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贷款利率应不能超过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在实践上互助社贷款利率普遍低于这个水平。
二、所服务的对象范围、地域范围?服务的对象是申请加入互助社的成员。
服务的范围为闫家村符合条件的农民和小企业并申请入社的社员。
如是乡镇互助社可将此范围调整到乡镇符合条件入社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
上述政策根据是中国银监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及其示范章程。
三、税收政策是怎样执行的?主要是地方政府对农村资金互助社做出了扶持承诺,先缴后退。
由地方财政按照农村资金互助社缴税清单,全额返还。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明确了5万元以下农户小额贷款免缴营业税。
/gzdt/2010-05/26/content_1613953.htm四、采取什么样的财务管理办法?目前,梨树百信互助社主要使用农村资金互助社专用软件,对财务及信贷业务进行管理和控制。
财金[2009]31号.doc
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9]3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持续发展,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是指财政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农村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银行[3.57 -1.11%]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农村金融机构该年度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算术平均值。
具体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及相关通知规定为准。
第三条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遵循政府扶持、商业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
政府扶持,是指财政部建立定向费用补贴制度,促进农村金融机构加大支农力度,支持其持续发展。
商业运作,是指农村金融机构按商业经营规律,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风险可控,是指农村金融机构在加大涉农贷款投放的同时,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改善经营指标,控制相关风险。
管理到位,是指财政部门规范补贴资金的预决算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二章补贴条件和标准第四条财政部对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上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
第五条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第六条补贴资金作为农村金融机构当年收入核算。
第三章补贴资金预算管理第七条财政部根据全国农村金融机构当年贷款平均余额预测和规定的补贴标准,安排专项补贴资金,列入下一年度中央财政预算。
第八条财政部每年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转拨,由县级财政部门向农村金融机构据实拨付。
财政部印发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政部 要 求 继 续 实 行 农机 购 置 定 额 补 贴
近日 , 农业部、 财政部联合印 发的{ 2 0 1 4 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指
出, 今年农机购置利 、 贴资金继续实行定额补贴, 即同一种类、 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 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办法》 规定的标准。 对于从事农资、 农机、 植保、 灌排等服务和林业生产经营的农民合 作社, 申 请标准可以适当 放宽。 农业部、 发改委等成员单位出席会议。
农 药 价格 调 查 活 动启 动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日 前发出 通知, 对2 0 1 4 # ̄药供应及价格调查做出安排部署, 主要任务是对农药生产、 批发环节的农药存量以及生产、 批发、 零售环节的价格进行
中央财政 安排1 2 . 8 t 乙元 支 持 农 业 产 业 化 发 展
2 0 1 4 年,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共安排中央财政资金l 2 . 8 亿元, 扶持龙头企业带动产 业发展和 “ 一县一特” 产业发展试点项1  ̄ 2 6 5 个。 其中, 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项
目 1 0 8 个, 中 央财政资金6 . 6 8 亿元: “ 一县一特” 产业发展试点项目 1 5 7 个, 中 央财政资
监测。 重点以 全国 各地代表性企业、 批发商和零售商为调查点, 以水稻、 小麦等大宗
作物用药品种为调查对象。 同时, 要求各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切实做好数据调查、 分析、 上报等关键环节和任务, 力求调查准确客观反映农药供求及价格波动规律, 保 障农业生产中重大病虫害防控用药安全。
金6 . 1 2 亿元。 重点扶持种植养殖基地、 农副产品加工、 产地批发市场以及储藏保鲜等
项目 建设。
国 家 示 范 社评 定 工作 启 动
财政补贴文件
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支持金融机构主动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稳步扩大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中央财政按照贷款平均余额一定比例给予的定向费用补贴。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是指根据银监会统计和认定所确定的西部偏远地区乡(镇),由财政部另行发布。
本办法所称贷款平均余额,是指金融机构(网点)该年度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即每季度末贷款余额之和除以季度数。
具体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及相关规定为准。
如果金融机构(网点)为当年新设,则贷款平均余额为其设立之日起的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第三条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遵循政府扶持、商业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
政府扶持,是指财政部建立定向费用补贴制度,促进金融机构加大支农力度,实现持续发展。
商业运作,是指金融机构按商业经营规律,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风险可控,是指金融机构在加大贷款投放的同时,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改善经营指标,控制相关风险。
管理到位,是指财政部门规范补贴资金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四条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安排地方补贴资金,加大补贴政策力度,更好地促进农村金融发展。
第二章补贴条件和标准第五条中央财政对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的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
财政部扩大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范围
财政 部同时下发 了《 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
行办法》对补贴资金的预算管理 、 , 审核拨付等做出了详细规定 。 此外, 财政部 还公布了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 区名单。
得 到 农 产 品 原 料 的 收益 ,还 能得 到加 工 和销 售 环 节 中 返 还 的一 部 分 利 润 ,
从而真正实现通过农 民专业合作经济 组织来解决农 民的利益保护 问题 。
一
财 政 部 扩 大 农 村 金 融机 构
定 向费 用 补 贴 政 策 范 围
为稳步扩大政策覆 盖面 , 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 , 更好 地支持城 乡 统筹发展 , 2 1 从 0 0年至 2 1 , 0 2年 财政部将农村金融 机构 定向费用 补贴政
策 范 围扩 大 到 基 础 金 融 服 务 薄弱 地 区 。
个好 的分配制度是合作社 的灵
魂 ,既是社员 努力工作 的核心激励手 段 ,也是合作社 吸引非社员加入 的关
键 制 度 安 排 ,好 的分 配 制 度 是 合 作 社 稳 定 、 展 、 大 的关 键 。一 是 要 明确 发 壮
强调 利 润 返 还 不 是 股 金 分 红 ,股 金 分
基金 、 发展基金 、 风险基金等 。这些资 金的 比例一般不应 太大 ,也不一定样 样俱全 , 要根据合作社的发展状况 、 社 员的意见具体制定 。合作社 的收益分 配中不能包括人员 的工资等 ,这些要 计入成本 , 不属于收益部分。
发 展 阶段 的关 键 是 稳 定 ,利 润返 还 应 该 成 为分 配 制 度 的 主 角 。 如 果合 作 社
计, 出具审计报告 , 提高农 民专业合作
组织财务管理水平。
23 完 善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经 济 组 .. 2
最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最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最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最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一部分财政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相关事项的通知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前期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财政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通知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关于金融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的通知-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8)第二部分会计法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典当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若干衔接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已执行新准则)]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未执行新准则)]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集团控股公司类]的通知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填报事项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财务报表列报要求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非上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06)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f2006)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6)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关于证券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核算问题的通知关于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部分税收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行和代表处金融保险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事经营租赁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外商独资银行汇总纳税问题的通知。
中央财政向农村金融机构补贴41.05亿元
中央财政向农村金融机构补贴41.05亿元作者:暂无
来源:《农家之友》 2013年第11期
笔者近日从财政部获悉,中央财政近日拨付2012 年度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41.05亿元,同比增长74%,用于支持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和保障基础金融服务薄弱乡镇的金融服务。
财政部金融司有关负责人介绍,2009年以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力度,五年间中央财政累计向3785家农村金融机构拨付补贴资金77.26亿元。
在政策作用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实现了较快发展。
截至2012年末,全国共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939家,贷款余额2347亿元。
同时,截至2012年9月末,全国所有乡镇已实现基础金融服务的全覆盖。
根据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及西部2255个基础金融服务薄弱乡镇的金融机构网点,可按平均贷款余额的2%申请补贴,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
(据《农民日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5.18•【文号】财金[2010]42号•【施行日期】2010.05.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覆盖率,我部2010年扩大了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范围。
现印发《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二0一0年五月十八日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支持金融机构主动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稳步扩大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中央财政按照贷款平均余额一定比例给予的定向费用补贴。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是指根据银监会统计和认定所确定的西部偏远地区乡(镇),由财政部另行发布。
本办法所称贷款平均余额,是指金融机构(网点)该年度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即每季度末贷款余额之和除以季度数。
具体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及相关规定为准。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财政部门自身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财政部门自身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12.10•【文号】财预[2002]608号•【施行日期】2002.1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财政部门自身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12月10日财预[2002]608号)为加强中央对地方财政部门自身建设补助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对地方财政部门自身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请各地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一:中央对地方财政部门自身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对地方财政部门自身建设补助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改善地方财政系统办公条件,提高财政干部业务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地方财政系统自身建设经费,应以本级财政投入为主。
报请国务院领导批准,中央财政每年适量安排对地方财政部门自身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通过办理中央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补助给省级财政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到有关市(地)、县、乡级财政部门。
第三条补助资金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严格管理、确保实效”的原则进行分配。
省级财政部门对下分配补助资金重点向基层和困难地区的财政部门倾斜。
第四条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1.财政部门业务人员培训经费;2.重点调研课题经费;3.改善基层财政部门办公条件;4.财政业务应用软件的推广、应用经费。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超标准修建楼、堂、馆、所项目。
第五条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向财政部申报。
申请报告由文字材料和表格两部分组成(报表格式及编报说明见附件),每年2月底前报财政部。
申请报告应列明补助资金的分配原则、使用方向、资金需求及测算依据,并认真总结上年度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2.19•【文号】财金[2016]123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123号农业部、林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做好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工作,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相关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政部2016年12月19日附件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国家支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农业保险制度。
为加强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更好服务“三农”,根据《预算法》、《农业保险条例》、《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是指财政部对省级政府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补贴。
本办法所称经办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工作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一)政府引导。
财政部门通过保险费补贴等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农业保险,推动农业保险市场化发展,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
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财金[2014]451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4.05.01
【实施日期】2014.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14﹞451号 2014年5月)
各县(市、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4〕1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是中央支持农村金融机构增强机构经营和风险拨备能力,实现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举措。
各级财政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确保补贴政策充分发挥效应。
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按农村金融机构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
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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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1.29•【文号】财农〔2016〕177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推动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的有效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部对《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4〕90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定后的《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16年11月29日附件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农综改资金)管理,推动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的有效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等有关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综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由中央统一领导和部署,具体工作由地方开展,支出责任主要在地方,中央财政结合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予以适当支持引导。
第四条农综改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管理规范、力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农综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央确定开展的农村一事一议公益性项目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等工作,以及其他需要推动落实的农村改革发展事项。
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楼堂馆所建设等与农村综合改革工作不相关的支出。
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21)
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21)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原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更名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
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3月26日附件: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加强过渡期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各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
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
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
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
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
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
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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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范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2009年以来,各地财政部门积极落实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引导社会资金投向“三农”,支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为巩固和扩大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成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稳步扩大政策覆盖面,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更好地支持城乡统筹发展,从2010年至2012年,将费用补贴范围扩大到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
二、中央财政对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按照该网点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费用补贴。
补贴资金在下一年度拨付。
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范围,按照《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0]42号)执行。
当年已经享受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的金融机构不重复享受补贴。
三、2009年度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工作,继续执行《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9]31号)。
2010年度起,农村金融机构(含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工作,统一执行财金[2010]42号文件。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
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金…201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覆盖率,我部2010年扩大了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范围。
现印发《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支持金融机构主动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稳步扩大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基础金融服
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中央财政按照贷款平均余额一定比例给予的定向费用补贴。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是指根据银监会统计和认定所确定的西部偏远地区乡(镇),由财政部另行发布。
本办法所称贷款平均余额,是指金融机构(网点)该年度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即每季度末贷款余额之和除以季度数。
具体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及相关规定为准。
如果金融机构(网点)为当年新设,则贷款平均余额为其设立之日起的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第三条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遵循政府扶持、商业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
政府扶持,是指财政部建立定向费用补贴制度,促进金融机构加大支农力度,实现持续发展。
商业运作,是指金融机构按商业经营规律,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风险可控,是指金融机构在加大贷款投放的同时,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改善经营指标,控制相关风险。
管理到位,是指财政部门规范补贴资金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四条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安排地方补贴资金,加大补贴政策力度,更好地促进农村金融发展。
第二章补贴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中央财政对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的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
第六条中央财政对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重复享受补贴。
第七条补贴资金于下一年度拨付,纳入金融机构收入核算。
第三章补贴资金预算管理
第八条财政部根据全国金融机构当年贷款平均余额预测和规定的补贴标准,安排专项补贴资金,列入下一年度中央财政预算。
第九条财政部每年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转拨,由县级财政部门向金融机构拨付。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关于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做好补贴资金的预算管理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拨付补贴资金后,及时编制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和使用报告,经财
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后,于财政部拨付补贴资金后3个月内报财政部。
第四章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按年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财政部规定的补贴比例,计算贷款平均余额和相应的补贴资金,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在县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金融机构法人为单位申请;其他金融机构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以县级分支机构为单位汇总申请。
第十三条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一)金融机构应当于下一年度2月20日前,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应当反映当年贷款发放额、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申请补贴资金金额、村镇银行年末存贷比等数据,并对自身是否达到银监会监管要求等情况进行说明。
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贷款情况表,包括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情况,作为今后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补贴资金的依据。
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应当反映本机构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各网点的当年贷款发放额、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申请补贴资金金额等数据,并附银行业监管部门对该机构在当地设立网点的批复。
(二)县级财政部门收到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三)县级财政部门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包括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本县贷款发放和补贴资金情况表(见表2)和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等。
(四)省级财政部门对补贴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送专员办审核。
(五)专员办收到省级财政部门的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送省级财政部门。
(六)省级财政部门在4月30日之前向财政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包括本省和各县贷款发放和补贴情况表(见表1及表2),并附专员办审核意见。
(七)财政部审核后,据实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八)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转拨资金。
(九)县级财政部门收到补贴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金融企业财务制度,认真如实统计和上报本机构贷款发放和余额情况。
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金融机构应当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本机构该季度贷款发放额和季度末余额等数据,作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补贴
资金的依据。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对行政区域内金融机构的补贴申请工作进行指导,做好补贴资金审核拨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补贴资金审核拨付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保证财政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专员办对辖区内金融机构贷款和各项监管指标完成情况认真审核,出具意见作为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补贴资金的依据。
专员办应当加强对补贴资金拨付和使用的监督检查,规范审核拨付程序,保证补贴资金专项使用。
第十七条财政部不定期对补贴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作为调整政策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追回补贴资金,取消金融机构获得补贴的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不执行国家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和不按时报送相关数据的,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拒绝出具补贴资金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和专员办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补贴资金,或者挪用补贴资金的,上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追回已拨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补贴资金管理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金融机构贷款发放及补贴情况表
表2:______县(市)金融机构贷款发放及补贴情况表
财政部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