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探视权是否需要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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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某、杜某探望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佟某、杜某探望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佟某、杜某探望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探望权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29【案件字号】(2021)辽05民终12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艳玲刘杰王国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佟洋;杜卉丹【当事人】佟洋杜卉丹【当事人-个人】佟洋杜卉丹【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佟洋【被告】杜卉丹【本院观点】杜卉丹、佟洋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杜卉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佟洋应提供必要的条件使杜卉丹的探望权得以实现,不得无故予以阻止或设置障碍。

【权责关键词】无民事行为能力新证据诉讼请求撤诉反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杜卉丹、佟洋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杜卉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佟洋应提供必要的条件使杜卉丹的探望权得以实现,不得无故予以阻止或设置障碍。

故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佟洋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佟洋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上诉人佟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08:09:23【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杜卉丹、佟洋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佟画(××××年××月××日出生)。

2020年11月26日,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502民初17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杜卉丹、佟洋离婚,婚生女佟画同佟洋共同生活,杜卉丹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633元。

「法律讲堂」离婚后探视孩子是权利,附上探视孩子协议书!文档样版下载

「法律讲堂」离婚后探视孩子是权利,附上探视孩子协议书!文档样版下载

「法律讲堂」离婚后探视孩子是权利,附上探视孩子协议书!文档样版下载夫妻离婚后,虽然子女由夫妻一方抚养,但是另一方仍然有探视子女的权利。

但是法律没有规定探视权的次数、探视的方式,这些都必须由离婚双方协商决定。

如果对方不配合的话,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变更抚养权或者由法院判决探视权。

探视权也是离婚诉讼的争议焦点一、争夺孩子抚养权失败后争取孩子探视权《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既是义务,也是权利。

母亲无权干涉父亲抚养和教育子女,这也是母亲不能阻止父亲探视子女的法律依据。

抚养权益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补充一点法律小知识,关于孩子抚养权。

父母离婚时,往往是先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如果争夺孩子抚养权失败了,然后是争取探望权。

孩子抚养权问题,哺乳期内的子女,法律规定是判给母亲的。

司法经验告诉我们,孩子抚养权以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一般考虑父母双方的家庭环境、抚养能力、知识学历、综合素质等,如果夫妻双方的条件都差不多,如果孩子越小,建议判给母亲抚养,因为母亲更懂得照顾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二、探视孩子是权利不需要对方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题主在问题描述中提到,离婚时,女方获得子女监护权,并在离婚协议中写明,男方想要探视子女需提前一天通知女方,经女方安排同意才能探视。

这里特别提醒大家注意点,男方提前一天提出探视孩子的要求,女方没有正当理由是不能拒绝的。

(2006)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2006)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一、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1、在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第三人是否能以确认该协议的生效民事调解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

一般情况下,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

但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又必须再审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走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2、债务人(被执行人)已通过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答: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

如该债权形成于结婚前或离婚后,则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

3、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时,是否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答: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成确定和处理财产,处理财产时应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4、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能否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共同诉讼人?答: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不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5、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在法院中止离婚诉讼后,离婚诉讼的夫妻及家庭成员均不提起诉讼对房屋进行确权和分割,该离婚案件如何处理?答:遇到这类情况,法院可向当事人释明不起诉对房屋进行确权分割的法律后果,征询其对家庭共有房屋中涉及夫妻共有部分的分割意见。

如果当事人同意在该案中不主张人民法院对该房屋进行继续分割的,则案件恢复审理;如当事人坚持分割,则法院可限定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逾期则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离婚诉讼恢复。

反诉的条件和要求

反诉的条件和要求

反诉的条件和要求引言:在法律领域中,反诉是一种被告对原告提起的诉讼,即被告对原告提出了与原告对被告的诉讼有关的要求。

反诉的目的是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解决相关的争议,并减少法庭的工作量。

本文将讨论反诉的条件和要求。

一、反诉的条件:1. 与原告的诉讼有关:被告提出的反诉必须与原告的诉讼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

反诉应该是与原告提起的诉讼有关的事实或权利主张。

2. 在同一法院审理:反诉必须在同一个法院进行审理。

这是为了方便法院进行综合审理,避免多个法院对同一争议作出不一致的判决。

3. 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提起:反诉必须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提起,即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时或在开庭前提出。

4. 符合法定时限:反诉必须在法定的时限内提起。

法定时限根据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和具体的案件类型而异。

二、反诉的要求:1. 提交反诉状:被告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交反诉状,详细说明反诉的事实和权利主张。

反诉状应包括被告的基本信息、原告的基本信息、反诉的具体事实和法律依据。

2. 证据支持:被告在提交反诉状时应提供与反诉有关的证据。

证据可以是书面文件、合同、证人证言等。

证据应具备充分性、合法性和证明力。

3. 补充辩护:反诉可以作为被告的辩护措施。

被告在反诉中可以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进行抗辩,解释或否认原告的主张。

4. 合理性和合法性:反诉的内容必须合理且合法。

反诉不能违反法律、道德和公共秩序。

如果反诉违反了这些原则,法院有权驳回或不予受理反诉。

5. 独立性:反诉应是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与原告的诉讼请求相互独立。

即使原告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反诉仍然可以继续审理。

6. 诉讼费用:反诉可能涉及额外的诉讼费用。

被告需要支付与反诉有关的费用,例如律师费、鉴定费等。

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由哪一方承担诉讼费用。

结论:反诉是被告对原告提起的诉讼,它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要求。

被告必须确保反诉与原告的诉讼有关,并在同一法院的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

被告需要提交反诉状,并提供与反诉有关的证据。

离婚后孩子探望权问题

离婚后孩子探望权问题

一、离婚后孩子探望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本文详细讲述如何行使探望权和探望权的强制执行。

1、探视权是一种身份权。

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所有的权利义务。

探望权属于亲权范畴,探望权产生的基础是父母对子女享有的亲权,其权利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特有权利,因此是一种身份权。

2、探视权是法定权。

现实生活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关爱、照顾,产生于血缘关系和人之伦理道德。

“出礼入刑”,父母关爱看望自己亲生子女的心理需求从伦理道德的层面上升为法律。

由国家权力予以调整便产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对探望权的规定。

该法律条文对探望权的行使、中止和权利的恢复情况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还明确了直接抚养方的协助义务。

婚姻关系终止,只要直接抚养权一确定,探望权也同时成立,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未成年子女就依法享有探望权。

非有法定理由不得予以中止或剥夺。

3、探视权是受限制的权利。

探望权的基础和设立的初衷,都是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为前提。

探望权源于亲权,但必定不同于亲权。

因此探望权的行使,不能和亲权一样随时随地都可以行使。

要在不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和子女正常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权人通过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协商或法院裁决确定的方式,确定合适的时间和对子女适宜的地点来行使。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人民法院有权中止探望权的行使。

4、探视权是探望权人的一项单纯的权利。

探望权为单向性,只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享有,而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则是探望权的义务主体,应该协助探望权人实现探望的权力。

反诉的条件和要求

反诉的条件和要求

反诉的条件和要求反诉是指被告在被告答辩的同时,对原告也提起诉讼的一种诉讼行为。

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被告可能会选择反诉作为应对原告诉讼的方式。

反诉的提起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要求,本文将对这些条件和要求进行详细阐述。

反诉的提起需要在被告答辩期限内进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后,应在15日内提出答辩。

在这个答辩期限内,被告可以选择是否提起反诉。

如果被告错过了答辩期限,一般情况下就无法提起反诉。

反诉的内容必须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直接的联系。

被告提起的反诉必须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关联性,否则法院可能不予受理。

反诉可以是对原告的权益提出抗辩,也可以是对原告提起的诉讼进行反击。

在反诉中,被告可以提出与原告诉讼请求相对立的诉讼请求,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

反诉的提起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提起反诉时,被告需要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可能不予受理反诉请求。

因此,在提起反诉之前,被告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

反诉的提起需要满足法院的受理条件。

法院对于反诉的受理有一定的限制条件,例如,反诉请求的诉讼标的额不能超过原告的诉讼标的额。

如果反诉请求的标的额超过了法院的受理限额,被告需要重新评估反诉的可行性。

此外,反诉的提起也需要满足其他法院受理的条件,例如,反诉请求应当具备明确的被告和原告身份,诉讼请求应当具有具体的内容等。

反诉的提起需要按照法院的规定进行。

法院对于反诉的提起有一定的程序规定,被告需要按照这些程序规定进行操作。

例如,被告需要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交反诉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相关证据。

如果被告未按照法院的要求进行操作,法院可能不予受理反诉请求。

反诉作为一种应对原告诉讼的方式,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要求。

被告在提起反诉时,需要在答辩期限内进行,内容必须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直接的联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满足法院的受理条件,并按照法院的程序规定进行操作。

反诉的程序和要点

反诉的程序和要点

反诉的程序和要点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方有权提起反诉来主张其自身的权益。

反诉是指被告方在原告方提起诉讼时,以被告的权益为由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本文将探讨反诉的程序和要点,帮助读者了解如何正确应对反诉案件。

一、反诉的程序1. 提出反诉申请被告在被告状中或答辩状中提出反诉申请,并具体陈述反诉的事实和理由。

同时,在申请中应注明所希望法院对反诉的处理方式,如是否需要独立审理、是否需要合并审理等。

2. 法院受理反诉法院在受理原告方的诉讼案件后,对被告方的反诉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反诉。

如果法院认为反诉符合受理条件,法院将受理被告方的反诉,并对双方的诉讼进行合并审理。

3. 答辩和辩论在合并审理过程中,双方应各自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并对对方的主张进行答辩。

法院会组织辩论,双方可以在辩论中进一步阐述自己的观点,并就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辩论。

4. 法院判决法院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判决。

如果法院认定被告方的反诉成立,法院将分别对原告方的诉讼和被告方的反诉作出相应的判决。

5. 上诉对于不满法院判决的一方,可以在判决生效后的一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上诉将由上级法院重新审理,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反诉的要点1. 反诉的适用范围反诉仅适用于与原告方的诉讼有直接联系的主张。

被告方提出的反诉必须与原告方的诉讼案件有因果关系,且是基于相同法律关系的事实和理由。

2. 反诉的受理条件法院在受理反诉申请时,会考虑以下因素:反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反诉与原告方的诉讼案件是否有直接联系、是否存在诉讼效率上的问题等。

3. 反诉的证据和理由被告方在提出反诉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和理由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证据可以是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并需要与反诉的事实相符。

4. 反诉的独立审理在某些情况下,被告方可以要求法院对反诉进行独立审理。

独立审理是指法院单独审理反诉案件,与原告方的诉讼案件分开处理。

5. 反诉的处理方式法院在受理反诉后,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如何处理反诉。

最高院民一庭婚姻案件审判实务问答

最高院民一庭婚姻案件审判实务问答

最高院民一庭婚姻案件审判实务问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一、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1、在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第三人是否能以确认该协议的生效民事调解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

一般情况下,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

但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又必须再审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走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2、债务人(被执行人)已通过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答: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

如该债权形成于结婚前或离婚后,则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

3、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时,是否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答: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成确定和处理财产,处理财产时应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4、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能否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共同诉讼人?答: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不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5、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在法院中止离婚诉讼后,离婚诉讼的夫妻及家庭成员均不提起诉讼对房屋进行确权和分割,该离婚案件如何处理?答:遇到这类情况,法院可向当事人释明不起诉对房屋进行确权分割的法律后果,征询其对家庭共有房屋中涉及夫妻共有部分的分割意见。

如果当事人同意在该案中不主张人民法院对该房屋进行继续分割的,则案件恢复审理;如当事人坚持分割,则法院可限定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逾期则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离婚诉讼恢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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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巳进入执行程序,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提出中止行使探望权清求的,可由执行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直接作出是否中止执行的裁定,无需通过审判程序解决。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以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由,请求法院依法中止申请人行使探望权的处理有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巳进入执行程序,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提出中止行使探望权清求的,可由执行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直接作出是否中止执行的裁定,无需通过审判程序解决。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以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由,单独起诉要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解读: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望、看望、交往的权利。

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主要是指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直接抚养方作为义务主体不但负有不妨碍对方行使探望权的消极不作为义务,而且还负有协助的义务。

同时,探望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当探望给子女的身心会造成损害时,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提出要求中止另一方的探望权,根据司法实践,可以要求中止探望权的情形主要有:(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当然探望权的中止仅是暂时停止探望子女的权利,并非完全剥夺、消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中止探望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根据上海高院的本意见,中止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不能单独以起诉的方式来确定,只需在执行阶段性由执行庭的法院裁定。

探视权开庭原告怎么说?

探视权开庭原告怎么说?

探视权开庭原告怎么说?原告开庭的时候要向法官说明起诉探视权的理由,罗列事实和证据,并要求对方承担诉讼费用。

探视权是离婚后支付抚养费一方应该享有的权利,属于法定权利,对方不得无故剥夺,否则因此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起诉。

探视权的诉讼最终可能会强制执行。

▲一、探视权开庭原告怎么说?1、诉状一般应先列明原被告双方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现居住地和联系方式。

2、列明你方的诉讼请求,如“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权”可以写明具体的探望方案,包括探望的时间、地点、是否可以将孩子带回等等。

3、事实与理由部分,将被告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情况如实说明即可。

4、最后写”此致XX人民法院“并落款签章。

5、注意诉状原件提供给法院,并根据被告人数提供相应份数的副本。

▲二、探视权纠纷原告开庭可以不到庭吗?从原则上讲,作为原告应该必须出庭的,如果其有特殊情况,必须经过法院的允许,否则会按照撤诉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也就是说,原告有正当理由,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不出庭。

▲三、探视权的特点是什么?1、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

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

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

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

探视权小孩不愿意应该怎么办?

探视权小孩不愿意应该怎么办?

A good beginning is half the battl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探视权小孩不愿意应该怎么办?不愿意就不强迫,探视权是一项立法权利。

这种权利是父母在亲子关系上享有亲权的体现。

除非当事人在离婚或者是变更抚养关系的时候放弃这项权利,否则的话探望权就与直接抚养权都是同时成立的。

而且这种权利是不需要确定的,而是直接享有的,需要协调的是探望的方式以及时间。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不断进步,社会中离婚这两个字越来越熟悉,在当代社会中离婚的案例越来越多,那么,在离婚后孩子怎么办呢?不管离婚后孩子跟着谁,另一方都会想去探视孩子,毕竟是亲生骨肉,那么,下面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探视权小孩不愿意应该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

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

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探视权已经通过立法(包括司法解释)得以法制化,并在法律上赋予了强制执行的效力。

一、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如何行使:1、探视权是一项立法权利。

孩子探视权反诉申请

孩子探视权反诉申请

孩子探视权反诉申请尊敬的法院领导:我是被告方的辩护律师,特此向贵庭提出一份孩子探视权反诉申请,希望能得到您的贵庭审查。

首先,我要明确反诉的理由。

原告方提出的孩子探视权申请是基于以下几点原因:第一,原告方认为他们是孩子的生父母,拥有孩子的抚养权;第二,原告方认为被告方没有充分履行父母的职责,对孩子的抚养和教育不尽到责任;第三,原告方认为被告方违反了孩子的人身权,剥夺了她与孩子的亲子关系。

针对上述原告方的指控,我以被告方的利益为出发点,特提出如下反诉申请:一、首先,我要澄清被告方对孩子的抚养责任。

被告方作为孩子的保护人,从孩子出生开始就始终尽到了作为父母的责任。

被告方每个月提供足够的生活费用,并且亲自照顾和教育孩子,确保孩子能够健康成长。

被告方还积极参与孩子的教育工作,亲自辅导孩子的学习,帮助孩子发展潜能。

因此,被告方拥有与孩子亲密的亲子关系,为孩子的成长付出了努力。

二、其次,我要驳斥原告方对被告方的指责。

原告方声称被告方没有履行父母的职责,这是没有事实依据的指控。

被告方认真履行了自己的抚养责任,没有对孩子的抚养和教育产生任何不良影响。

同时,为了保障孩子的权益,被告方还与原告方进行了多次协商,寻求共同解决孩子的教育问题。

然而,原告方始终没有积极配合,反而不断提出无理要求,给被告方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三、最后,我要强调被告方对孩子的人身权的尊重。

被告方一直承认孩子与原告方之间的亲子关系,从未剥夺过原告方与孩子的交往权。

同时,为了保护孩子的人身权和隐私,被告方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限制孩子在网络上的曝光和保护孩子的隐私。

基于以上理由,我恳请贵庭能审慎考虑我的反诉申请。

我相信,通过我们的准备和证据,贵庭能够作出公正的裁决,保障被告方的权益和孩子的利益。

最后,我要强调,被告方愿意与原告方寻求共同解决办法,确保孩子能够得到最好的教育和成长环境。

再次感谢贵庭的审查。

此致敬礼。

反诉有什么法律规定

反诉有什么法律规定

反诉有什么法律规定
下⾯这篇⽂章是由店铺⼩编为⼤家提供的⼀篇有关反诉的知识,希望这样的⽂章能够帮助到更多需要帮助的⼈,如需了解其他相关知识,可以登录店铺向律师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反诉有什么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百四⼗条诉的合并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百四⼗三条按撤诉处理
原告经传票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刑事诉讼法》
第⼆百⼀⼗三条⾃诉案件的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诉⼈提起反诉。

反诉适⽤⾃诉的规定。

第⼆百⼀⼗⼀条⼈民法院对于⾃诉案件进⾏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犯罪事实清楚,有⾜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缺乏罪证的⾃诉案件,如果⾃诉⼈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诉⼈撤回⾃诉,或者裁定驳回。

⾃诉⼈经两次依法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本法第⼀百九⼗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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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探视权被告答辨怎么写

法律上探视权被告答辨怎么写

The heart is endless, and good is the most valuable treasur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法律上探视权被告答辨怎么写答辩人:A,男,19__年X月X日出生,汉族,__公司职工,住__公司__生活区。

答辩人20__年__月__日接到法院转来原告B 民事诉状,诉答辩人探视权纠纷,现提出答辩如下:原告诉答辩人未给付20__年7月至20__年2月抚养费与事实不符,并且造成答辩人未能按期给付抚养费的原因完全是原告母亲C造成的。

探视权被告答辨怎么写答辩人:A,男,19__年X月X日出生,汉族,__公司职工,住__公司__生活区。

答辩人20__年__月__日接到法院转来原告B民事诉状,诉答辩人探视权纠纷,现提出答辩如下:一、原告诉答辩人未给付20__年7月至20__年2月抚养费与事实不符,并且造成答辩人未能按期给付抚养费的原因完全是原告母亲C造成的。

原告是答辩人的亲生女儿,天下有哪个父亲愿意抛弃自己的骨肉,诉状中指控答辩人从20__年7月至20__年2月均未支付抚养费与事实不符,无法支付抚养费的原因完全是原告母亲一手造成的。

索要抚养费,答辩人再次提出探视女儿的要求,原告的母亲当即扬言即使不要抚养费也不会让答辩人见到女儿。

原告母亲为了一已私愤,竟拿女儿作要挟,不但侵犯了答辩人对女儿的探视权和取名权,也使答辩人无法给付抚养费,现在却反而颠倒事实指责答辩人不给付抚养费,不知是何居心?原告母亲这种剥夺对女儿探视权的行为直接违背了国家宪法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二、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1、因造成答辩人无法给付抚养费的过错在于原告母亲,诉讼费应由其自行负担,或由双方分摊。

2、维持原告母亲与答辩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标准。

3、依法确认答辩人所欠抚养费数额为__元(20__年3月至20__年4月,共__月),答辩人愿意向原告母亲支付所欠的抚养费,原告母亲也应当保证答辩人对孩子的探视权利。

探视权反诉书范文

探视权反诉书范文

探视权反诉书范文# 探视权反诉书。

反诉人(本诉被告):[姓名],男/女,[民族],[具体年月日]出生,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姓名],男/女,[民族],[具体年月日]出生,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一、反诉请求。

1.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反诉人按照合理、有利于孩子成长的方式,配合反诉人行使探视权,明确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具体内容(例如:每周探视孩子一次,探视时间为周六上午9点至周日下午6点,可以带孩子外出游玩,地点由双方协商确定在孩子熟悉且安全的区域等)。

2. 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承担因恶意阻碍反诉人行使探视权而给反诉人造成的精神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X]元。

二、事实与理由。

# (一)关于探视权受阻的事实。

咱们俩啊,之前分开了,这孩子归了对方,可我这当爹/妈的,对孩子的爱那是一点没少。

每次我想去看看孩子,就跟要闯重重关卡似的。

我按照之前说好的时间去,结果呢?不是被拒之门外,说孩子不在家(我都怀疑是不是故意的),就是给我设置各种奇葩的条件,什么只能看十分钟啦,还得在一个小角落里看,这哪是正常的探视啊,简直就是折磨我这个想孩子想得心肝疼的人。

比如说有一次,我提前好几天就跟被反诉人说好了,我要带孩子去参加一个亲子活动,这个活动对孩子的成长特别有意义。

我把活动的情况都详细介绍了,保证会照顾好孩子的安全。

结果到了那天,我到了他们家门口,被反诉人就像变了个人似的,说什么也不让我带孩子走。

孩子在屋里哭着喊爸爸/妈妈,我在外面干着急,那种感觉就像有人在我心口扎刀子一样难受。

# (二)被反诉人的行为对孩子和我造成的影响。

孩子还小啊,他/她也需要爸爸/妈妈的爱。

被反诉人这样总是阻碍我探视孩子,孩子心里也特别困惑和难过。

我能感觉到孩子每次见到我又不能好好相处的时候,那种失落和委屈。

而且我自己呢,我天天想孩子想得吃不好睡不好,工作都没心思了。

本来我是想好好地在孩子成长过程中尽一份力的,现在倒好,感觉自己像个局外人,这种痛苦真不是一般人能承受的。

禁止探视起诉状

禁止探视起诉状

禁止探视起诉状
原告: [原告姓名]
被告: [被告姓名]
案由:禁止探视权纠纷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探视行为;
2.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探视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具体
金额]元;
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事实部分
1. 原告与被告于[具体日期]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双方
对子女的探视权问题。

根据协议,被告享有每月两次的探视权,但不
得影响原告及子女的正常生活。

2. 自[具体日期]起,被告违反协议约定,频繁无故探视,甚至在非约
定时间强行探视,严重干扰了原告及子女的日常生活和学习。

3. 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其遵守协议,但被告置若罔闻,继续其
不当行为。

二、理由部分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离婚后,双方对
子女的抚养权和探视权应按照协议执行。

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双方协议,侵犯了原告及子女的合法权益。

2. 被告的行为对原告及子女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和心理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证据清单:
1. 离婚协议书复印件;
2. 被告违反探视协议的证据材料(如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
3. 原告及子女因被告行为受到精神损害的证明材料。

附:
1. 本起诉状副本[具体份数]份;
2. 相关证据材料。

起诉人: [原告姓名]
日期: [提交起诉状的日期]
(注:本起诉状为模板,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

探视权反诉书范文

探视权反诉书范文

探视权反诉书范文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具体住址],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具体住址],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反诉请求:1.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反诉人配合反诉人正常行使探视权,明确探视的时间(具体到每周[X]天,如每周六上午[X]点至周日下午[X]点等)、地点(如[具体地址])和方式(如可以单独带出游玩等)。

2. 请求法院判决被反诉人不得无故阻挠、干扰反诉人行使探视权,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可明确如每次支付违约金[X]元等)。

3. 请求法院判决被反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离婚/解除同居关系等情况]后,虽经法院判决/协议确定了反诉人的探视权,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被反诉人却屡屡违反相关规定,严重侵犯了反诉人的探视权。

一、探视受阻的事实。

自[具体时间]起,每当反诉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去探视孩子时,被反诉人总是以各种不合理的借口进行阻挠。

例如,[列举具体事例,如某次被反诉人称孩子生病不宜探视,但反诉人后来发现孩子并无生病情况;或者被反诉人临时改变探视地点且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条件等]。

这种情况并非偶尔发生,而是频繁出现,使得反诉人无法正常与孩子相处,严重影响了反诉人与孩子之间的感情联系,也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带来了负面影响。

二、探视权受阻对反诉人的伤害。

作为孩子的[父亲/母亲],探视权对于反诉人来说至关重要。

孩子是反诉人生命中的重要部分,不能正常探视孩子让反诉人在情感上遭受了巨大的痛苦和折磨。

同时,在社会交往中,反诉人也因为无法正常行使探视权而面临诸多困扰,周围的亲戚朋友对此也表示担忧和不解。

三、被反诉人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和孩子利益。

被反诉人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我国法律关于探视权保护的相关规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一)问题1:一些夫妻离婚后,双方均不愿履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由此产生一些问题:如,按照婚姻法有关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但祖父母、外祖父母能否以“父母有能力抚养”为由,作为原告起诉要求该未成年人的父母承担监护之责;如未成年子女作为原告起诉父母要求履行抚养义务,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但因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只有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才可变更由父母以外的其他人担任监护人,故诉讼中子女的法定代理人难以确定等。

答:对于第一个问题,我们认为,由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负有抚养义务,是建立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无力抚养”的基础上的。

因此,对于父母有能力抚养,而未尽到抚养义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当然可以要求该未成年人的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而且,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属于不履行监护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0条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本规定不仅明确了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对于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可以起诉,要求其承担民事任,而且更进一步明确了各种情况下应当分别适用何种审理程序的问题。

因此,本问题涉及的情况,可以适用上述规定来解决。

对于第二个问题涉及的情况,我们认为,虽然父母是子女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但是,这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我们在理解相关规定的时候,不仅要对这些规定作文意解释,从字面上理解,更应当对其作目的解释,结合法律规定的目的来认识和理解,而不应僵化看待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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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探视权是否需要反诉
▲2018年探视权是否需要反诉
探视权可以进行反诉。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

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什么是探望权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反诉条件
1、反诉首先必须符合民诉法起诉的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反诉自身条件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
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6)提起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
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我国法律规定,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反诉。

规定没有被告的案件是不可以进行反诉的,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反诉,还有婚姻家庭中有关于人身权的案件也是不可以进行反诉的,总之案件需要进行反诉的时候,相关机关会告知你适不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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