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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档】(201X)宜中刑终字第00267号-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宜中刑终字第00267号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宜中刑终字第00267号原公诉机关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民,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劳动者,家住(略)。

201X年6月22日因涉嫌绑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斯上海,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家住(略)。

201X年4月5日因涉嫌绑架罪被抓获归案,同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浦汉卿,湖北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审理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民、斯上海犯绑架罪一案,于201X年9月28日作出(201X)三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袁民、斯上海均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X年1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X年4月3日,被告人袁民、斯上海来到宜昌市伺机作案,次日二被告人见有学生上学,便起意绑架学生,后将被害人石峻杨挟持至松滋市新江口镇“毛子餐馆”,袁民逼迫石峻杨给其父石国旗打电话准备60万元现金赎回儿子。

此后,斯上海留在房间看守石峻杨,袁民到沙市与石国旗联系拿钱赎人事宜。

5日9时许,趁斯上海熟睡之机,石峻杨逃走并报警。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经过,被害人石峻杨、石国旗、杨志勇的陈述,证人杨莲文、郭江艳、李士琼、易远宽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石国旗的电话、短信记录,被告人袁民、斯上海的供述和辩解。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民、斯上海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系共同犯罪。

(完整版)刑事判决书及范文

(完整版)刑事判决书及范文

××××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初字第××号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检察院(公诉人)指控的基本内容(指控被告犯什么罪,并应当处以什么刑罚,如果附带民事就要写出原告的民事赔偿要求,具体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辩护人辩护的要点经审理查明,……分罪名阐述相关内容(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

如果控、辩双方对事实、情节、证据有异议,应予分析否定。

在这里,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正确无误的。

必须坚决改变用空洞的“证据确凿”几个字来代替认定犯罪事实的具体证据的公式化的写法)。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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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协助公示通知书,协助公示协助信息需求书,都需要吗篇一:法院查询通知书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存根)(管制用)公安局:罪犯因犯罪,经依法判处管制。

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请你局执行。

管制期满时,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

管制刑期:,附加剥夺治政权利年。

起刑日期:年月日。

羁押抵刑:年个月日。

刑满日期:年月日。

附执行根据:人民法院( ) 刑字第号刑事判决书份,人民法院( ) 刑字第号刑事裁定书份。

(院印)年月日签发人:经办人:此联入卷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143-2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 ) 刑字第号公安局:罪犯因犯罪,经依法判处管制。

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请你局执行。

管制期满时,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

管制刑期:,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年。

起刑日期:年月日。

羁押抵刑:年个月日。

刑满日期:年月日。

附执行根据:人民法院( ) 刑字第号刑事判决书份,人民法院( ) 刑字第号刑事裁定书份。

(院印)年月日此联交公安机关执行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143-3( ) 刑字第号人民法院:你院年月日( ) 刑字第号执行通知书和所附执行根据刑事判决书份,刑事裁定书份,均已收到。

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回执)我局已对罪犯采取管制措施,交付监督改造。

(公章)年月日此联由公安机关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退回法院入卷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143-4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 ) 刑字第号:你犯罪,经依法判处管制。

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交付公安局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在管制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参考文档】领导在案件通报会上的讲话(精选多篇)-范文word版 (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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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领导在案件通报会上的讲话(精选多篇)第一篇:在典型案件通报会上的讲话同志们:今天,召开201X年典型案件通报会,通报08年集团公司纪委查处的典型案件,目的是充分运用这些反面教材,开展警示教育,进一步增强广大党员干部自警、自律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上述通报的案件中,有的是受党组织教育培养多年的老同志,即将退休;也有的是入党2、3年的新党员,正值青春年华,他们在市场经济新的历史条件下,不讲党性修养,个人私欲作祟,为金钱所困,在人生的道路上栽了跟头。

他们的所作所为,既让人痛恨,也让人惋惜,值得深思。

(一)要提升思想境界,把握好人生的正确方向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干部只有具备坚强的党性修养和良好的道德品质,才能正确对待和行使权力,正确对待和处理利益问题。

”事实一再表明,一名党员干部如果丢掉崇高理想和追求,就会导致世界观蜕变、人生观扭曲、价值观错位,最终必然误入歧途。

有人认为讲理想信念是大道理,是虚的,结果是放弃党性原则,信奉金钱至上。

不同的思想观念,就会有不一样的行为结果。

有人淡泊名利,而有人却见钱忘义、不择手段,这就是不同的世界观在现实生活中的反映。

这些同志过去在工作岗位上做过不少有益的工作,即将退休,有幸福的家庭,不薄的收入,如果他们能正确处理好利益关系,守住做人用权的原则,应该是人生美满,然而他们没有把握好自己,收取不义之财,受到法律制裁,失去人身自由,饱受牢狱之苦。

原长城基础工程公司经理苗培金,年富力强,他没有在组织提供的创业舞台上尽职尽责,有所作为,而是利用手中的权力,胆大妄为,挪用巨额公款,违法犯罪,葬送了自己美好的前程,给党的形象抹黑,给自己的家庭带来不幸。

这些惨痛的教训再一次警示我们,党员干部一定要修好为政之德,守住律己之心,弃除非份之想,警惕贪欲之害,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条件下,自觉抵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消极腐朽思想的侵蚀,始终保持平常心,始终保持共产党员本色,奋发有为干事创业,脚踏实地走好人生每一步。

定式公证书格式利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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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式公证书格式利用指南篇一:司法部定式公证书格式司法部定式公证书格式第三十三式证书(执照)公证书格式[注1]公证书( )××字第××号申请人:×××(大体情况)公证事项: ×××证书(执照)兹证明××××(单位全称)于××××年×月×日颁发(或发给×××的)《××××》(证照名称)的原件与前面的复印件相符,原件属实。

[注2][注3]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年×月×日注:1.本格式适用于证明法定机构或职权机构依法颁发的证书(执照)原件属实,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出证条件适用《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2.证明驾驶执照,应当加注准驾车型,证词表述为:按照上述驾驶证,×××(申请人)从××××年×月×日(颁证日)至××××年×月×日(年检截止日)可以驾驶××车和××车。

3.同时需要证明复印件所附的××文译本内容与××文本来相符的,可以在证词中增加表述:“前面的复印件所附的××文译本内容与××文本来相符”。

篇二:定式公证书格式(印发稿)附件定式公证书格式目录一、民事法律行为类第一式委托第二式声明第三式赠与第四式受赠第五式遗言第六式保证第七式公司章程第八式认领亲子二、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类第九式诞生第十式生存第十一式死亡第十二式身份国籍监护户籍注销第十三式曾用名第十四式居处地(居住地) 第十五式学历第十六式学位第十七式经历自然人经历法人经历第十八式职务(职称)第十九式资格法人资格非法人组织资格职业资格第二十式无(有)犯法记录无犯法记录有犯法记录第二十一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或丧偶(未再婚)已婚(初婚)已婚(再婚)第二十二式亲属关系亲属关系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第二十三式收养关系收养关系事实收养第二十四式扶养事实第二十五式财产权股权知识产权存款不动产物权第二十六式收入状况第二十七式纳税状况第二十八式单据拒绝第二十九式选票第三十式指纹第三十一式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十二式查无档案记载三、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类第三十三式证书(执照)第三十四式文书上的签名(印鉴)第三十五式文本相符一、民事法律行为类第一式:委托公证书格式[注1]公证书()××字第××号申请人:×××(大体情况[注2])公证事项: 委托兹证明×××(申请人)于××××年×月×日来到我处[注3],在本公证员的眼前,在前面的委托书[注4]上签名[注5],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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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201X)一中刑终字第01462号-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一中刑终字第01462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一中刑终字第01462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少华,男,24岁(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星子县,中专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8月22日被羁押,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少华犯盗窃罪一案,于二○○六年十二月八日作出(201X)海法刑初字第3628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王少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王少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少华于201X年8月22日12时许,在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大街16号北京节能大厦A座11层“北京中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内,趁他人不备,窃取被害人杜明娟(女,26岁)宏基3642型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4900元。

同日17时许,被告人王少华在归还被害人杜明娟笔记本电脑时被民警抓获。

赃物已发还被害人杜明娟。

上述事实,有一审法院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被告人王少华的供述、有物证照片、到案经过、证人李云白、马建军、李美荣的证言、被害人杜明娟的陈述、北京市海淀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少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

据此,判决:被告人王少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上诉人王少华的上诉理由是:起意盗窃是因公司拖欠他的工资,却误将公司员工的个人物品当作公司的财物窃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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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201X)二中刑终字第01282号-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二中刑终字第01282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二中刑终字第01282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德庆(别名张国庆),男,32岁(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兰西县,小学文化,黑龙江省兰西县兰西镇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X年9月28日被羁押,同年11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雁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德庆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二ОО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X)东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张德庆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张德庆,听取张德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德庆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的规定,租用位于北京市东城区胜古中路1号院3号楼首层北京新航线咖啡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销售。

201X年5月至201X年9月间,张德庆非法经营金额人民币324 278.3元。

201X年9月28日、9月29日,北京东城区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在北京市东城区胜古中路1号院3号楼首层张德庆租赁场所内将其查获(当场查获假冒伪劣卷烟34个品种计139.8条,价值人民币35 935.5元;真品卷烟92个品种414条,价值人民币19 687.53元)。

张德庆于201X年9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抓获。

其中涉案真品卷烟已被收缴,假冒伪劣卷烟已被销毁。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北京市东城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查获经过、工作说明,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北京新航线咖啡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房屋及场地租赁协议,委托在线代扣卷烟结算货款三方协议书、北京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预审大队收据及委托书等书证,被告人张德庆的供述及身份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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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保松。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秀同。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广军。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玉成。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位国华。

原审被告人位国彬。

原审被告人王国防。

原审被告人位红生。

原审被告人刘国堂。

原审被告人刘炳龙。

原审被告人凌从好。

原审被告人汪为水。

原审被告人陈仓秀。

原审被告人卢金霞。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保松、王国防、张秀同、杜广军、沈玉成、位国华、位红生、位国彬、刘国堂、刘炳龙、凌从好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被告人汪为水、陈仓秀、卢金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X年12月25日作出(201X)闸刑初字第766号刑事判决。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201X年春节至201X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保松、王国防、张秀同、杜广军、沈玉成、位国华、位红生、位国彬、刘国堂、刘炳龙、凌从好伙同他人分别结伙,用大力钳等工具在本市各区道路及高架道路等处盗窃照明路灯电缆线及工程用电电线,并将部分窃得的电缆线销赃给被告人汪为水、陈仓秀和被告人卢金霞。

销售所得赃款由参与盗窃电缆线的被告人均分。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X年春节期间某日凌晨,被告人张秀同、杜广军、沈玉成伙同李建军、王铁墩、郝红军、代长生(均在逃)等人至本市共和新路某号某建设工地,用大力钳将工地上正在使用的70余米电线(价值人民币12880元)剪下后销赃。

【2018-2019】(201X)二中刑终字第00389号-推荐word版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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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201X)二中刑终字第00389号-推荐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二中刑终字第00389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二中刑终字第00389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光,男,42岁(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唐山市,大学文化,国家林业局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工程师,住(略)(户籍地:(略))。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X年3月4日被羁押,同年4月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曹勇,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学林,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光犯诈骗罪一案,于二ΟΟ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X)丰刑初字第1618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陈光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李红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陈光及其辩护人曹勇、杨学林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X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陈光以帮助将被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的杜玉生“捞”出来为名,在本市丰台区方庄“金鼎轩”饭店内、崇文区陈光的住处,以及河北省承德市、唐山市等地,先后数次骗取杜玉生的家属杜建新等人的人民币共计286万余元。

后被查获。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杜建新的陈述、证人杜玉生、杜玉福、杜玉先、杜建伟、王建、冯桂利、张国苓、王艳、王新艳、于云飞、傅海旺、王大勇、刘瑞民、徐艳等人的证言,陈光提供的存款凭条、被害人提供的银行帐户查询单、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有关法律手续及情况说明等书证。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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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军,外号“小奔”,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于宁夏贺兰县,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201X年1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1X年8月29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蔡树志,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全,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于辽宁省抚顺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201X年8月2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涛,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涛,外号“大傻”、“傻李涛”,男,1987年5月2日出生于大武口区,汉族,初中文化,系大武口“天幕台球俱乐部”工作人员,住(略)。

201X年8月2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浩然,外号“大蒜”,男,1990年5月28日出生于大武口区,回族,高中文化,系宁夏第一工业职业学校学生,住(略)。

201X年8月2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取保候审。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军、周全、李涛、陈浩然犯抢劫罪一案,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X年3月24日作出(201X)石大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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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白志强,男,1983年 2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捕前住(略),户籍所在地:(略)。

201X年11月16日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逮捕。

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辩护人慕沁儒,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北京恒泰国际堡垒中心职员。

系被告人白志强表哥。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张东检刑诉(201X)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志强犯诈骗罪,于201X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亚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志强及其辩护人慕沁儒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志强于201X年6月20日应聘到本市大台北影楼工作。

201X年6月26日其以偿还贷款为由骗取该影楼经理王风憬现金201X0元,9月3日被告人白志强以店内一部富士牌S3型数码相机需要修理为由将相机骗出店外(价值11643元),同年9月15日被告人白志强携相机窜至北京,又以为影楼承揽业务需购买器材为由,骗取王风憬现金3000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王风憬的陈述、证人成刚、李萍、杨玉莲的证言、被告人白志强的供述、价格鉴证报告书、扣押物品清单及身份证、银行卡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白志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白志强自愿认罪,但辩称公安侦查机关有诱供行为。

辩护人慕沁儒认为,被告人白志强没有骗取他人钱财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属民事法律调整范畴,不构成诈骗罪。

2018-2019-(201X)沪高刑再终字第4号-范文word版 (4页)

2018-2019-(201X)沪高刑再终字第4号-范文word版 (4页)

2018-2019-(201X)沪高刑再终字第4号-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沪高刑再终字第4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沪高刑再终字第4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舒寅,×,××××年××月××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

现在上海市青浦监狱服刑。

辩护人杨幼敏,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舒寅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X)沪一中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

舒寅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同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201X)沪高刑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

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舒寅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四月十七日以(201X)刑监字第145-2号再审决定书,指令本院再审。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慧、郑勇出庭履行职务。

原审被告人舒寅及其辩护人杨幼敏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原一、二审判决和裁定根据在案的报案材料,借款合同,《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银行票证,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人吕学诗、戴国柱、李峰、李东、黄家骝等人的证言以及舒寅到案后的供述认定,201X年4月,舒寅采用通过上海南上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南上海公司”)垫资的方法,虚假出资成立上海协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协创管理公司”),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X年6月,舒寅以收购凯露商务公寓的名义,与上海红壹佰电脑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称“红壹佰公司”)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约定由红壹佰公司出资1300万元委托舒寅用于凯露商务公寓的收购,期限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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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被告人彭敏、樊志深盗窃收购赃物一案被告人彭敏、樊志深盗窃收购赃物一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佛刑初字第6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敏(化名黄龙),男,1965年2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春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阳春市陂面镇六村岗管理区彭屋村。

因本案于201X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治安、卢振军,广东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樊志深(绰号亚刁),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西街人和里38号。

1993年1月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1999年9月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1X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莉莉,广东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字[201X]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敏犯盗窃罪、被告人樊志深犯盗窃、收购赃物罪,于201X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敏、樊志深及辩护人李治安、赵莉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二00二年六月六日下午十五时许,被告人彭敏、樊志深事先通谋后,由彭敏雇请拖车,窜到东莞市东城区樟村第三水厂围墙边的工地,将姚宗丰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小松牌PC200-5型挖掘机(价值人民币十八万元)盗运到广州市岑村三鸟市场附近,由被告人樊志深自己留用。

破案后,公安机关缴回赃机发还失主。

2、同年八月九日中午十三时许,被告人彭敏、樊志深伙同曹盛权(已判刑)、姚志荣、樊新华(均另案处理)经事先通谋后,窜到东莞市东城区中路辉煌大厦门前的工地,由被告人彭敏雇请拖车将徐满洪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卡特彼勒320B型挖掘机(价值人民币三十六万元)盗运到广州市岑村石场内准备销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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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执行完毕结案通知书篇一:项目完成通知书项目完成通知书执行单位:执行日期:9/21-10/27注:若有项目个别清单请附后子公司主管:制表人:日期:篇二:执行通知书格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酒肃执字第号被执行人:(1)向×××支付××款元。

(2)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元。

(3)负担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元。

开户银行:户名:户号:年月日(院印)特此通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篇二:法院一审执行通知书格式模板执行通知书(201x)x刑初字第xxx号 xxx看守所:罪犯xxx经依法判处刑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请按照本通知送交劳改单位执行。

此联及附件送交执行单位执行通知书(存根)(201x)x刑初字第xxx 号 xxx看守所:罪犯xxx经依法判处刑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请按照本通知送交劳改单位执行。

此联入卷执行通知书(201x)x刑初字第xxx号罪犯xxx:你犯故意xxx罪,经依法判处xxx徒刑。

现交付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主刑起算日期:201x年x月x日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xx、罚金xxx元)201x年x月xx日此联发给罪犯本人收执执行通知书(回执)(201x)x刑初字第xxx号 xxxxx人民法院:你院201x年x月xx日(201x)x刑初字第xxx号执行通知书及附件刑事判决书x份,刑事裁定书x份,罪犯结案登记表1份,均已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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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推荐】(201X)曲中刑初字第48号-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曲中刑初字第48号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曲中刑初字第48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力华,男,汉族,1973年1月14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大学文化,原系曲靖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改造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兼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略)。

因涉嫌受贿一案,于201X年6月19日被曲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马龙县看守所。

辩护人卢启云、刘红斌,云南卢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以曲检诉起字〔201X〕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力华犯受贿罪,于201X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快义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张力华及其辩护人卢启云、刘红斌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力华利用担任曲靖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共计609,500.0O元(其中,于201X年分别在麒麟区翠峰路和玄坛路两次非法收受董瑞东为感谢他而送给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和9,500元;201X年在胜峰路东段非法收受付红卫送给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201X年在麒麟区寥廓北路又两次非法收受付红卫为感谢他而送给的现金人民币各20万元),并在城投公司发包的相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力华无视国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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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文档】(201X)宣中刑初字第1号-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宣中刑初字第1号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X)宣中刑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太辉,男,1962年7月22日出生于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汉族,不识字,农民,住(略),系被害人高文云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春芳,女,1965年3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汉族,不识字,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高文云之母。

诉讼代理人高运迁,男,1938年10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汉族,初小文化,农民,住(略)。

系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之父。

诉讼代理人傅建平,旌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叶利达,男,1962年6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略)。

1996年10月18日因盗窃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

201X年8月29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旌德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徐健,安徽梓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宣检刑诉〔201X〕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利达犯故意杀人罪,于201X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元清出庭支持公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太辉、彭春芳及其诉讼代理人高运迁、傅建平,被告人叶利达及其指定辩护人徐健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8月28日晚22时许,被告人叶利达窜至旌德县旌阳镇新光村,攀爬进入汪家3号其女友彭菊姣家。

29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误以为彭住在一楼,遂进入楼下彭的侄女高文云的房间,用手将高文云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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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201X)云高刑终字第367号-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云高刑终字第367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云高刑终字第367号原公诉机关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小学,男,1970年8月19日生于云南省金平县,苗族,小学文化,农民。

因本案于201X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邓才万,男,1968年6月7日生于云南省金平县,瑶族,小学文化,农民。

因本案于201X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查,男,1979年9月10日生于云南省金平县,苗族,小学文化,农民。

因本案于201X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赵富周,男,1974年12月3日生于云南省金平县,瑶族,小学文化,农民。

因本案于201X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小红,男,1986年10月10日于云南省金平县,瑶族,小学文化,农民。

因本案于201X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邓长根,男,1958年8月12日生于湖南省祁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因本案于201X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杨三云,女,1962年4月生于湖南省祁东县,汉族,文盲,农民。

因本案于201X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才万、李查、赵富周、李小红、张小学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邓长根、杨三云犯收购赃物罪一案,于二OO八年一月三十日作出(201X)西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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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1X)沪铁中刑终字第24号-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沪铁中刑终字第24号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沪铁中刑终字第24号原公诉机关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大鹏,男,1986年5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X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辩护人王明春,浙江高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文喜彬,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X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蒋建男,男,1986年7月13日出生;201X年7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X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大鹏、文喜彬、蒋建男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201X)杭铁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高大鹏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X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并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依据证人施恒、黄剑皓、杨松、辛铭铭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提取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尿样检测报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摄影照片,中国农业银行成都九眼桥支行出具的取款凭证、账户明细查询凭证,火车票,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高大鹏、文喜彬、蒋建男的供述等证据认定:被告人高大鹏与蒋建男早年在老家就认识,高大鹏在201X年4、5月份到杭州后通过蒋建男认识了被告人文喜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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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1X)丽中刑初字第30号-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丽中刑初字第30号(201X)丽中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孙强,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缙云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4月12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缙云县看守所。

被告人周付义,化名“周义”,绰号“义仔”,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江永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4月12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缙云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善荣,男,195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系被告人周付义之父。

被告人伍军泉,绰号“浪仔”,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4月12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缙云县看守所。

被告人袁俊旺,曾用名袁俊国,绰号“老十”,男,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4月12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缙云县看守所。

被告人邓荣誉,绰号“芋头”,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江永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4月12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缙云县看守所。

被告人曾定芳,绰号“阿牛”,男,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4月12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缙云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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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档】原审被告人邹昌、莫辉犯****罪一案-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原审被告人邹昌、莫辉犯****罪一案原审被告人邹昌、莫辉犯****罪一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株中法刑一终字第44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邹昌,化名“刘超”,男,1988年7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罪于201X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王泽安,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部法律事务工作者。

辩护人吴震华,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部法律事务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莫辉,男,1989年7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罪于201X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二看守所。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审理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邹昌、莫辉犯****罪一案,于二○○九年一月十四日作出(201X)荷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邹昌、莫辉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X年10月9日19时许,被告人邹昌以见网友为名,将被害人黄丽梅带到其事先与被告人莫辉所开的株洲市荷塘区红旗中路新融城招待所318房,然后,邹昌打电话将莫辉叫到房间,在黄丽梅反抗的情况下,莫辉和邹昌采用强迫和暴力手段将黄丽梅的裤子脱下,先由莫辉对黄丽梅实施****后,邹昌又上前对黄丽梅实施****。

事后,二人又将黄丽梅控制在房内,不久,二人又先后第二次对黄丽梅进行了奸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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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曲中刑终字第91号
原公诉机关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云芬,又名赵小二,女,1964年9月14日出
生于云南省罗平县,汉族,文盲,农民,住(略)。

因涉嫌非法经营一案,于
201X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顺琼,女,1965年5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罗平县,布依族,初小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非法经营一案,于201X年11
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审理陆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云芬、李顺琼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X年2月28日作出(201X)陆刑初字第
52号刑事判决。

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X年11月25日,被告人赵云芬、李顺琼合伙在陆良
县板桥镇石坝村委会非法收购烟叶5280公斤,欲贩运到罗平县销售,当行至陆良县境内326国道大板田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和烟草稽查大队查获。

经鉴定该批
烟叶价值人民币10655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赵云芬、李顺琼的供述、证人方发建、曹金成、桑丽玲等人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云芬、李顺琼无视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国家专卖的烟叶,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

在共同犯罪中,二人作
用相当,不分主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
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
赵小二(即赵云芬)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
万元;二、被告人李顺琼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
币三万元。

二被告人的罚金已交,二人的刑期均自201X年11月25日起至
201X年5月24日止。

二被告人均以价格鉴定结论不公为由,涉案的烟叶是末级烟,价值人民币不足人民币一万,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提出上诉,请求二审宣告二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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