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厂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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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卷烟厂安全管理制度

交接班 QJ/AB20 --2002 A/1-2002/11/01

1.总则

1.1为加强我厂交接班的安全管理,确保我厂员工的人身安全和

设备安全,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我厂及多种经营各公司。

2. 交接班制度

2.1 交班人员交班时应做工作:

2.1.1 交班人员应对岗位设备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记入运行日

志。

2.1.2 交班人应向接班人详细介绍本班运行情况、发现的问题及注意事项。

2.1.3 交接前应清洁设备和操作场地。

2.1.4 交接班时发生事故,须待事故处理完、设备恢复正常后才能分岗位交接。

2.1.5 将所有操作工具擦拭清点后方能移交。

2.1.6 发现接班人员酒后上班或有病时,应报告领导另行指派合格人员接班。

2.1.7 接班人未按时到班时,交班人应向领导报告,不得擅自离龙岩卷烟厂200 - - 发

布 200 - -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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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岗位。

2.2 接班人交接班时应做工作:

2.2.1 接班人应按时作息,保持充沛精力,按规定时间到达工作地点。

2.2.2 因故不能按时交班时,应事先向车间领导汇报。

2.2.3 听取交班人介绍设备运行情况,并认真阅读运行日志。

2.2.4 交接班时若遇上事故发生,应主动了解事故情况并积极协助处理。

2.2.5 检查清点交班人员的移交工具。

2.2.6 接班之前严禁喝酒。

2.3 交接班内容(交接双方共同参与)

2.3.1 交接前一班的运行情况记录、操作工具和安全用具等;

2.3.2 交、接班人员应认真对设备共同巡查一次,交班人员向接班人员交代设备运行情况

以及发现的设备缺陷。

2.3.3 设备、工作场所保养清洁情况。

2.4 遇下列情况不得进行交班:

2.4.1 事故处理或正进行重要操作;

2.4.2 接班人酒后上班或精神状态不良;

2.4.3 接班人未进入岗位,特别是值班负责人未到时。

龙岩卷烟厂安全管理制度

特殊工种 QJ/LY20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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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特殊工种作业对操作者、周围人员和设施的安全存在重大的危害因素,为加强

特殊工种人员的操作规范性,减少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1.2 本制度包括特殊工种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压力容器安

全管理制度,电梯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制度,电动葫芦安全使用规定等五个制度。

1.3 本制度适用于我厂及多种经营企业各公司。

2. 特殊工种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2.1 为保证特殊工种人员的技术素质,提高其作业的规范化水平,保障安全生产,

制定本制度。

2.2 特殊工种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2.2.1 年满18周岁以上,工作认真,遵章守纪。

2.2.2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本工种的操作技能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考核成绩合

格者。

2.2.3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3 特殊工种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培训应实行理论教学

与实际操作技能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是提高其安全龙岩卷烟厂2002-10-25发布2002-11-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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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能力。

2.4 培训结束后应对特殊工种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的考核,考

核内容应根据国家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确定;经考核合格取得劳动部门核发的操作证后,方准上岗独立操作。

2.5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

者方可从事原作业工种。

2.6 已取得操作证书者,每隔2年需由原考核单位复训考核一次(汽车驾驶员除

外),复审不合格者,应收缴其操作证,取消其操作资格。

2.7 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应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吊扣、吊销其操作证。

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2.8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或转借。

2.9 部门领导对所属特殊工种人员应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的教育、指导,督促他们在生产操作的同时,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避免事故发生。

2.10 企业劳工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发放特殊工种人员的防护用品,督促有关部门对

特殊工种人员的劳保用品的使用情况和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情况进行监督考核,防止事故的发生。

2.11 职教中心负责组织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复训和考核取证工作,对特殊工种人员的

培训、复训成绩进行建档记录,人劳科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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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特殊工种人员卡,安保科督促劳工科组织到达复训期限的特殊工种人员进行复训考核。

3. 厂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3.1 为确保厂区道路通畅,保障厂内行车安全,制定本规定。

3.2 本规定适用于在厂区内行驶的所有机动车辆。

3.3 机动车辆(不含叉车、抱车)在厂区行驶时限速10公里/小时,经过十字路

口、叉道或拐弯时应鸣喇叭、减速,否则将课以罚款50元,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加倍处罚。

3.4 机动车辆进入厂区时,一切应服从值班经警和专职安全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

3.5 在厂区交通要道上不得无故停车、倒车,严禁大型机动车在厂区内超车。违反

规定者,课以罚款50元。

3.6 所有机动车辆应按标志线和指定地点停放,严禁摩托车、自行车进入厂房和车

间内停放,违者予以罚款50元。

3.7 外单位机动车辆进出厂时,经警有权检查;载货出厂车辆应向值班经警出示凭证(如

发票、货单等)方可出厂,强行出厂者予以罚款500元。

3.8 严禁无证人员在厂区、库区、职工生活区内驾驶机动车辆,每发现一次罚款

100元,造成国家、私人财产损失和发生人身事故的,除照价赔偿损失外,将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交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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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处理。

3.9 严禁厂部各种机动车辆交给与其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人员驾驶,否则每

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当月累计违反规定2次者,除加倍罚款外,将吊扣其机动车驾照3个月,若因此发生事故,机动车司机应承担一切责任;扣证期间由厂部另行分配工作或待业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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