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退让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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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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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4 的规定。

表14 建筑退离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二)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原则上按表14 规定较宽道路数据控制(以交叉口道路规划红线圆曲线切点连线为基准线起算)。

已批规划或特殊地块则尊重历史,按原规定控制。

(三)城市主、次干道上附带商业用途裙楼的高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满足表14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裙房按表14所列值加5米计;高层主体部分退缩起点为10米,高度每增加一层(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其它民用建筑高度≥24米的民用建筑),增加退缩0.3米。

(四)广清大道与清远大道两侧建筑退缩距离原则上需满足本条第(一)、(二)、(三)项退让城市主干道的要求,已批规划或因道路建设时置换土地的地块仍按原规定的以道路控制线控制,无需增加退缩.(五)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20 米后,同时增设集散广场,并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大小个案确定。

第二十条建筑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高速公路(一)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35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25米.(二)建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立交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30米。

交叉口设有立交控制线的,建筑退让立交控制线:多层、低层建筑不少于6米,中高层建筑不少于9米,高层建筑主体不少于13米,并应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等相关要求。

(三) 距高速公路50米范围内,除停车场、加油站等服务设施外,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

第二十一条建筑退让轨道交通控制线、铁路交通控制线城市轨道交通主要包括轻轨与地铁,根据轨道所处位置,有地下轨道、地面轨道和高架轨道三种形式。

建筑退让距离

建筑退让距离

8.3 建筑物的退让控制8.3.1 除建设用地范围内连接市政管网的管线以外,建筑物正投影外缘不得逾越用地退后红线。

8.3.2 在有城市设计要求的重要商业街区底层设置连续骑楼空间的商业建筑,在满足交通要求前提下可零退线。

8.3.3 建筑物独立地下室外墙面的退后红线距离,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布置、人防疏散、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等技术要求的前提。

8.3.4 沿轨道交通线两侧新建的建筑应符合轨道交通线建设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8.4 建筑物的面宽控制8.4.1 建筑高度大于18米且小于或等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90米。

8.4.2 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80米。

8.5 公共开放空间规划8.5.1 高层建筑带有裙房的退让距离:高层部分的退让距离按高层建筑临道路外墙面计;裙房按表4.1.4所列值加5米计,但裙房层数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不得超过24米,裙房超过三层或高度超过24米时按高层标准退让。

8.5.2 临宽度在15米以下的步行街或风貌街,临街建筑规划要求修建骑楼,如骑楼部分人行道净宽度不小于3米,净高不低于3.6米时,可不退道路红线。

8.5.3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须满足城市绿地和市政工程管线规划确定的沿道路控制宽度规定,若两者不一致时,则按最宽退让。

8.5.4 按本标准最低要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部分可以与建设用地同时设计和建设,但须遵守以下规定:用地内除规划允许建设绿化小品外,不得作停车场、不得修建围墙、门房以及任何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如需临道路布置停车位,应在该道路整体规划设计的基础上建设,且不计入配建停车位指标。

满足规定退让要求后,主动增加退让道路红线的,纳入有关指标平衡。

8.5.5 道路交叉口处当道路局部放宽时,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按原道路等级确定。

8.5.6 重要道路交叉口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由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市设计及交通规划、详细规划等另行确定。

[小学]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1]

[小学]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1]

(一)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4 的规定。

表14 建筑退离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二)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原则上按表14 规定较宽道路数据控制(以交叉口道路规划红线圆曲线切点连线为基准线起算)。

已批规划或特殊地块则尊重历史,按原规定控制。

(三)城市主、次干道上附带商业用途裙楼的高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满足表14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裙房按表14所列值加5米计;高层主体部分退缩起点为10米,高度每增加一层(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其它民用建筑高度≥24米的民用建筑),增加退缩0.3米。

(四)广清大道与清远大道两侧建筑退缩距离原则上需满足本条第(一)、(二)、(三)项退让城市主干道的要求,已批规划或因道路建设时置换土地的地块仍按原规定的以道路控制线控制,无需增加退缩。

(五)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20 米后,同时增设集散广场,并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大小个案确定。

第二十条建筑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高速公路(一)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35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25米。

(二)建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立交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30米。

交叉口设有立交控制线的,建筑退让立交控制线:多层、低层建筑不少于6米,中高层建筑不少于9米,高层建筑主体不少于13米,并应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等相关要求。

(三)距高速公路50米范围内,除停车场、加油站等服务设施外,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

第二十一条建筑退让轨道交通控制线、铁路交通控制线城市轨道交通主要包括轻轨与地铁,根据轨道所处位置,有地下轨道、地面轨道和高架轨道三种形式。

建筑退让规定

建筑退让规定

建筑退让第三十九条建筑退让按照建筑最凸出部分的外缘垂直投影线起算。

第四十条建(构)筑物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按照下列要求确定:(一)高度100米以下的建筑,其后退距离不少于《不同道路宽度两侧的建筑后退距离》(附表6-1)的规定;(二)高度100米以上的建筑,其后退距离需经专项城市设计分析论证,但最小不得少于《不同道路宽度两侧的建筑后退距离》(附表6-1)中高度60~100米建筑的后退距离;不同道路宽度两侧的建筑后退距离(单位:m)(三)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后退距离不少于25米,并且应当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四)各类建(构)筑物的基础、围墙、挡土墙、护坡、地下室、台阶、管线、阳台、雨蓬、管道井、化粪池及其它附属设施,不得超越城市规划道路红线。

围墙、挡土墙、护坡外缘线后退宽度25米以下城市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1米,后退宽度25米及以上城市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2米;大门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在此基础上应当适当加大,并不得影响城市交通;(五)城市规划有特殊要求的,建筑退让应当符合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规划。

新建建筑后退高架桥和匝道结构外边缘的距离应满足附表6-1后退距离,且加大5米退让。

除满足本章规定外,建筑后退公共通道距离不少于2米。

第四十一条建(构)筑物后退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附图6-2):(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规划用地红线起计算后退距离,后退距离不少于本规定第四章第确定的建筑间距的一半,并满足建筑日照标准。

(二)当相邻用地为空地(不临城市规划道路)时,建筑后退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少于以新建建筑为标准计算间距的一半;不影响公共利益且经相邻用地权属单位同意后,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可适当减少;(四)地下室后退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少于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室底板底部距离的0.7倍;在满足相关设计规范和技术要求下可适当减少后退距离,但最小不得少于2米;相邻用地同一权属时,地下室后退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可适当减少或者预留连通通道;相邻用地不同权属时,经相邻用地权属单位同意后,地下室后退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可适当减少;(五)围墙不得超越规划用地红线建设。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
(建筑控制线)
①技术术语
退线距离:系指建筑物后退各种规划控制线(包括:规划道路、绿化隔离带、铁路隔离带、河湖隔离带、高压走廊隔离带)的距离。

退界距离:系指建筑物后退相邻单位建设用地边界线的距离。

②退让规划道路红线距离
为了保证建筑的使用安全和城市空间环境的统一要求,建筑应退道路红线进行建设,退线距离一般根据城市道路宽度,建筑使用性质,建筑高度,以及建筑与城市道路之间是否有开口而定。

规划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的规划意见书中会提出具体要求。

如无要求,建筑设计应按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052-2005 4.2款中有关规定执行。

③建筑退让城市规划其他控制线的距离
建筑在解决市政、交通、消防等问题的前提下可不退让铁路、河湖、高压走廊、城市绿化隔离带的绿化控制线。

④退让相邻单位建设用地边界线距离
为了合理使用城市各类用地,公平地保障相邻用地单位权益,有效地维护城市空间环境,建筑应退让相邻单位建设用地边界线。

退线距离,除沿城市道路两侧按规划要求毗邻联建的商服公建、在居住区中按总体规划统一建设的各类建筑和在城市建设用地上按详细规划同期建设的各类建筑外,凡在建设用地上单独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二层或二层以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有关规
定,退让相邻单位建设用地边界线。

如相邻用地双方自愿协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可按双方协议(包括文字意见和附图)的意见执行。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规范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规范
让用地红线的标准和管理规定 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需提交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方案 规划部门对建筑退让用地红线方案进行审批,确保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法规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方案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建设单位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通常由当地规划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规定,不同的地区和用途 可能有不同的要求。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规范是为了实现城市规划的合理性和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是城 市规划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障城市安全: 建筑退让用地红 线可以防止建筑 过于接近道路红 线,减少安全隐 患,保障城市安 全。
提升城市形象: 建筑退让用地红 线能够使建筑与 道路分开,形成 良好的空间关系, 提升城市的整体 形象。
促进城市规划的 合理性:建筑退 让用地红线是城 市规划的重要组 成部分,合理的 退让能够使城市 规划更加合理、 科学。
保护城市生态环 境:建筑退让用 地红线能够保留 城市的绿化带, 保护城市的生态 环境,提高城市 居民的生活质量。
添加标题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 划拨土地前,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 合城乡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
添加标题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权属登记应当遵循 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 则。
评估结果:根据评估结果,可以得出建筑退让用地红线实施效果的优缺点,为后续的规划和管 理提供参考。
改进建议:根据评估结果,可以提出针对性的改进建议,如加强监管、优化设计等,以提高建 筑退让用地红线的实施效果。
案例选择:选取 具有代表性的案 例,如某城市或 某建筑群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

(一)建筑退让路途红线的最小距离应合适表14 的规定。

表14 建筑退离城市路途红线距离(二)城市路途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红线退让路途规划红线距离,原则上按表14 规定较宽路途数据控制(以交叉口路途规划红线圆曲线切点连线为基准线起算)。

已批规划或特殊地块则尊重历史,按原规定控制。

(三)城市主、次干道上附带商业用途裙楼的高层建筑退让城市路途红线在满足表14 规定的同时,还应合适以下规定:裙房按表14所列值加5米计;高层主体部分退缩起点为10米,高度每增加一层(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其它民用建筑高度≥24米的民用建筑),增加退缩0.3米。

(四)广清年夜道与清远年夜道两侧建筑退缩距离原则上需满足本条第(一)、(二)、(三)项退让城市主干道的要求,已批规划或因路途建设时置换土地的地块仍按原规定的以路途控制线控制,无需增加退缩。

(五)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年夜型商场(建筑面积年夜于3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年夜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路途的主要收支口后退城市路途红线不小于20 米后,同时增设集散广场,并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年夜小个案确定。

第二十条建筑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高速公路(一)沿城市高架路途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其沿高架路途主线边沿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35米;其沿高架路途匝道边沿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25米。

(二)建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立交匝道边沿线的距离应很多于30米。

交叉口设有立交控制线的,建筑退让立交控制线:多层、低层建筑很多于6米,中高层建筑很多于9米,高层建筑主体很多于13米,并应合适消防、抗震、平安等相关要求。

(三)距高速公路50米规模内,除停车场、加油站等处事设施外,不得安插任何建筑物。

第二十一条建筑退让轨道交通控制线、铁路交通控制线城市轨道交通主要包含轻轨与地铁,根据轨道所处位置,有地下轨道、空中轨道和高架轨道三种形式。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距离应符合表14 的规定。

表14 建筑退离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城市道路交叉⼝四周的建筑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原则上按表14 规定较宽道路数据控制(以交叉⼝道路规划红线圆曲线切点连线为基准线起算)。

已批规划或特殊地块则尊重历史,按原规定控制。

(三)城市主、次⼲道上附带商业⽤途裙楼的⾼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满⾜表14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裙房按表14所列值加5⽶计;⾼层主体部分退缩起点为10⽶,⾼度每增加⼀层(⾼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其它民⽤建筑⾼度≥24⽶的民⽤建筑),增加退缩0.3⽶。

(四)⼴清⼤道与⼤道两侧建筑退缩距离原则上需满⾜本条第(⼀)、(⼆)、(三)项退让城市主⼲道的要求,已批规划或因道路建设时置换⼟地的地块仍按原规定的以道路控制线控制,⽆需增加退缩。

(五)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型商场(建筑⾯积⼤于3000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量⼈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不⼩于20 ⽶后,同时增设集散⼴场,并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个案确定。

第⼆⼗条建筑退让城市⾼架路、⽴交、⾼速公路(⼀)沿城市⾼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其沿⾼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于35⽶;其沿⾼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于25⽶。

(⼆)建筑物相邻城市⽴交,建筑退让⽴交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30⽶。

交叉⼝设有⽴交控制线的,建筑退让⽴交控制线:多层、低层建筑不少于6⽶,中⾼层建筑不少于9⽶,⾼层建筑主体不少于13⽶,并应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等相关要求。

(三)距⾼速公路50⽶围,除停车场、加油站等服务设施外,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

第⼆⼗⼀条建筑退让轨道交通控制线、铁路交通控制线城市轨道交通主要包括轻轨与地铁,根据轨道所处位置,有地下轨道、地⾯轨道和⾼架轨道三种形式。

建筑退让

建筑退让

建筑退让第一条沿建筑用地界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电力线路、工程管线布局的建筑物以及在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周边布局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消防、日照、环保、卫生、抗震、防洪、安全和文物保护等要求,并应同时符合本章第一节和本节的各条规定。

按照本章第一节和本节的各条规定,同一建筑在建筑间距和建筑退让等多重控制要求的情况下,原则上按最大的控制距离执行。

第二条建筑后退用地界线距离:(一)建筑后退用地界线距离:低层、多层退东西侧用地界线不少于4米,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高层退东西侧用地界线不少于8米,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建筑退南北侧用地界线不少于建筑高度的一半,且不小于8米,并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二)临街建筑经双方建设单位协商同意,可整体设计、拼接建设。

(三)用地局限时,在满足消防、日照等要求的前提下,并经征得界外相邻用地单位同意,建筑后退用地界线距离可适当缩小。

(四)地块内的门卫室、自行车棚及其它小型附属建筑,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退用地界线的距离可适当缩小。

(五)地上建筑物突出物、地下建(构)筑物突出物,后退用地界线距离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

(地下建筑物最少3米,同时满足周边建筑安全)第三条建筑后退城市道路距离:(一)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距离,按照表3-1规定执行:表3-1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24米>24米多、低层 5.0米8.0米高层(含裙房)长边3+n(n为临街建筑层数)5+n(n为临街建筑层数)短边3+n的一半,并不少于5米5+n的一半,并不少于10米注:①短边:小于等于16米,长边:大于16米;②根据城市景观及规划要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可在表三的基础上作适当调整。

③传达室(门卫)、书报(电话)亭、治安亭、公厕、围墙等临街小型建筑物、构筑物的退线要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确定。

④在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距离,在表三的基础上,旧区增加5米,新区增加10米。

一级公路建筑退让距离50米

一级公路建筑退让距离50米

一级公路建筑退让距离50米1.引言1.1 概述一级公路建筑退让距离50米是指在一级公路旁边修建建筑物时,需要保持50米的退让距离。

这个距离的设定是为了确保公路的通行安全和保护周围建筑物的稳定。

在许多国家的交通规则中,都有相应的法规要求公路旁边的建筑物要遵守一定的退让距离。

本文将探讨一级公路建筑退让距离50米的定义、背景以及其必要性。

首先,将介绍一级公路的特点和重要性,以及附近建筑物对公路的影响。

随后,将详细论述一级公路建筑退让距离50米的必要性,包括保障交通安全、减少交通拥堵、提高周边居民的生活质量等方面的好处。

通过本文的阐述,希望能够增加人们对一级公路建筑退让距离50米的了解和认识,引起更多人的重视和关注。

并提供对于该政策的建议和展望,以促进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更好地遵守和执行这一规定,为公路建设和城市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分为以下几个部分进行阐述与分析:第一部分是引言部分,主要概述了本文的背景和目的。

在这一部分中,我们将对一级公路建筑退让距离50米的定义和背景进行简要介绍,并明确本文的目的所在。

第二部分是正文部分,将分成两个小节进行叙述。

首先,我们将详细阐述一级公路建筑退让距离的定义和背景,以使读者对该概念有更加全面的了解。

随后,我们将在第二小节中论述一级公路建筑退让距离50米的必要性,通过对相关数据和案例的分析,展示为什么需要设定一个统一的标准。

第三部分是结论部分,分为两个小节。

首先,我们将总结一级公路建筑退让距离50米的优势,强调设定这一标准的益处以及对道路安全和建筑规划的积极影响。

随后,在最后一个小节中,我们将给出对于一级公路建筑退让距离50米的建议和展望,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该标准,以及可能面临的挑战和解决方案。

通过以上的结构设置,本文将有条不紊地解析一级公路建筑退让距离50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为读者提供合理的结论和建议。

1.3 目的本文旨在介绍一级公路建筑退让距离50米的必要性,总结其优势,以及提出建议和展望。

建筑退线标准

建筑退线标准

*作品编号:DG13485201600078972981*创作者:玫霸*建筑退线指建筑控制线与规划地块边界的后退距离,主要包括建筑退用地界线、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建筑后退河道水体蓝线和建筑后退绿线。

规划根据地块的位置、道路红线宽度、不同的使用功能,结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街巷空间、景观来确定后退距离,相邻地块建筑控制线与地块边界距离的确定参照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应按以下规定控制,但不得小于消防间距的控制规定:各类建筑的后退用地红线按表8.4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进行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值。

●边界外是建筑的除符合表8.5的规定外,同时必须符合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当住宅的主要朝向为东西向或多层、低层住宅侧面宽度大于12米、高层住宅侧面宽度大于25米时,其各个方向的退让距离均应按主要朝向控制。

●当住宅侧面有居室窗户时,其退离距离须同时满足消防和视觉卫生要求。

●当边界线以外现状为永久性建筑时,其退离距离按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执行。

●当边界线以外为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其退让距离按3.0米执行。

●建筑临电力高压走廊时,根据专业技术要求按《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1999)的规定执行。

●某些毗邻用地的建设项目,考虑沿街景观、土地利用等情况,在满足消防、交通及建筑功能等要求的前提下,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可允许其在界线(用地红线)处接建。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等建筑应按专业规范要求增加退让距离。

●危险品仓库、加油加气站及其他危及四邻安全的建、构筑物的安全防护距离应在其用地范围内预留。

表8.4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注:H指建筑高度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应根据道路的等级和功能性质等进行控制,并应符合以下规定:●各类建筑的后退用地红线按表8.5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进行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值。

●对设置绿化隔离带的规划道路,按用地界线后退3米。

建筑间距与退让距离

建筑间距与退让距离

4建筑间距与退让距离4.1建筑间距按本地区日照条件、建筑物朝向、建筑属性及毗邻建筑之间的相互关系,并综合考虑满足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综合确定。

4.2住宅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3小时;旧区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

4.3建筑物朝向按以下规定确定:4.3.1建筑平面的长边或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南北或由正南北方向偏东(西)的角度≤45度以内的,为南北朝向。

4.3.2建筑平面的长边或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东西或由正东西方向偏南(北)的角度≤45度以内的,为东西朝向。

4.4两栋建筑物夹角≤30度时,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控制;两栋建筑物夹角>60度时,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要求控制;两幢建筑物夹角>30度,≤60度时,建筑间距按非平行非垂直要求控制。

4.5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4.5.1中高层及以下建筑间距:(1)平行布置:新区:南北向≥1.0H(南侧或东侧建筑高度,下同),东西向≥0.8H;旧区:南北向≥0.8H,东西向≥0.7H;南侧为面宽<25米点式住宅时,≥0.8H。

(2)非平行非垂直布置:按平行布置0.9倍控制。

(3)垂直布置:新区:南北向≥0.8H,东西向≥0.7H;旧区:南北向≥0.7H,东西向≥0.6H;建筑山墙面>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要求控制。

4.5.2高层建筑间距:(1)平行布置:南北向:新区≥30+0.3(H-30)米,旧区≥24+0.3(H-30)米。

东西向:≥24+0.2(H-30)米。

(2)非平行非垂直布置:按平行布置0.9倍控制。

(3)垂直布置:当山墙面宽≤14米时,间距≥15米;但当侧面有居室窗户时,间距≥20米;当山墙面宽>14米时,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4.5.3高层建筑与中高层建筑间距:根据南侧或东侧建筑类型分别按4.5.1条款和4.5.2条款对应进行控制。

建筑退让距离

建筑退让距离

除建设用地范围内连接市政管网的管线以外,建筑物正投影外缘不得逾越用地退后红线。

8.3.2 在有城市设计要求的重要商业街区底层设置连续骑楼空间的商业建筑,在满足交通要求前提下可零退线。

8.3.3 建筑物独立地下室外墙面的退后红线距离,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布置、人防疏散、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等技术要求的前提。

8.3.4 沿轨道交通线两侧新建的建筑应符合轨道交通线建设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8.4 建筑物的面宽控制8.4.1 建筑高度大于18米且小于或等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90米。

8.4.2 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80米。

8.5 公共开放空间规划8.5.15米计,但裙房层数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不得超过24米,裙房超过三层或高度超过24米时按高层标准退让。

8.5.2 临宽度在15米以下的步行街或风貌街,临街建筑规划要求修建骑楼,如骑楼部分人行道净宽度不小于3米,净高不低于3.6米时,可不退道路红线。

8.5.3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须满足城市绿地和市政工程管线规划确定的沿道路控制宽度规定,若两者不一致时,则按最宽退让。

8.5.4 按本标准最低要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部分可以与建设用地同时设计和建设,但须遵守以下规定:用地内除规划允许建设绿化小品外,不得作停车场、不得修建围墙、门房以及任何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如需临道路布置停车位,应在该道路整体规划设计的基础上建设,且不计入配建停车位指标。

满足规定退让要求后,主动增加退让道路红线的,纳入有关指标平衡。

8.5.5 道路交叉口处当道路局部放宽时,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按原道路等级确定。

8.5.6 重要道路交叉口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由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市设计及交通规划、详细规划等另行确定。

8.5.78.5.8 临时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与永久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相同。

8.5.9 30米以上道路沿街面不得设开敝式阳台。

道路退让要求

道路退让要求

表3-1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
城市道路类别W≥60m, 40m≤W〈60m ,25m≤W〈40m ,15m≤W<25m, 9m≤W〈15m
临路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增加)Dm≥10 ,Dm≥8 ,Dm≥6,Dm≥3, Dm≥3,
临路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平均距离(多层及裙房) Da≥12,Da≥10,Da≥8 ,Da≥5, Da≥3,
临路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高层24—50m)D≥18, D≥15, D≥10, D≥8 ,D≥8, 临路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高层50-100m)D≥20,D≥18,D≥12,D≥10 ,D≥10,
临路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高层100m以上)D≥25,D≥20 ,D≥15 ,D≥12 ,D≥12,
注: W为道路红线宽度,Dm为退让道路红线最小距离,Da为需退让道路红线的平均距离.
第二条建筑退让立交桥桥区控制线和道路交叉口红线不得小于表3—8的规定。

表3-2 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最小距离表
建筑退让距离(m)
一类地区二、三类地区
平均距离最小距离平均距离平均距离
立交桥控制区Dm≥35,Da≥35,
W≥60m Da≥20 Dm≥15 Da≥25 Dm≥18
40m≤W〈60m Da≥15 Dm≥12 Da≥20 Dm≥15
25m≤W〈40m Da≥12 Dm≥10 Da≥15 Dm≥10
15m≤W〈25m Da≥10 Dm≥8 Da≥12 Dm≥8
9m≤W<15m Da≥5 Dm≥4 Da≥8 Dm≥5
注:W为道路红线宽度,Dm为退让道路红线最小距离,Da为需退让道路红线的平均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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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建筑物的退让控制
8.3.1 除建设用地范围内连接市政管网的管线以外,建筑物正投影外缘不得逾越用地退后红线。

8.3.2 在有城市设计要求的重要商业街区底层设置连续骑楼空间的商业建筑,在满足交通要求前提下可零退线。

8.3.3 建筑物独立地下室外墙面的退后红线距离,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布置、人防疏散、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等技术要求的前提。

8.3.4 沿轨道交通线两侧新建的建筑应符合轨道交通线建设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8.4 建筑物的面宽控制
8.4.1 建筑高度大于18米且小于或等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90米。

8.4.2 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80米。

8.5 公共开放空间规划
8.5.1 高层建筑带有裙房的退让距离:高层部分的退让距离按高层建筑临道路外墙面计;裙房按表4.1.4所列值加5米计,但裙房层数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不得超过24米,裙房超过三层或高度超过24米时按高层标准退让。

8.5.2 临宽度在15米以下的步行街或风貌街,临街建筑规划要求修建骑楼,如骑楼部分人行道净宽度不小于3米,净高不低于3.6米时,可不退道路红线。

8.5.3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须满足城市绿地和市政工程管线规划确定的沿道路控制宽度规定,若两者不一致时,则按最宽退让。

8.5.4 按本标准最低要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部分可以与建设用地同时设计和建设,但须遵守以下规定:
用地内除规划允许建设绿化小品外,不得作停车场、不得修建围墙、门房以及任何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如需临道路布置停车位,应在该道路整体规划设计的基础上建设,且不计入配建停车位指标。

满足规定退让要求后,主动增加退让道路红线的,纳入有关指标平衡。

8.5.5 道路交叉口处当道路局部放宽时,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按原道路等级确定。

8.5.6 重要道路交叉口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由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市设计及交通规划、详细规划等另行确定。

8.5.7 建筑物半地下室、台阶、花池、化粪池、临道路边围墙、大门等退让道路红线满足4.4.1要求。

8.5.8 临时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与永久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相同。

8.5.9 30米以上道路沿街面不得设开敝式阳台。

9. 居住建筑控制
9.1 建筑间距、退让
9.1.1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和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并应符合表9.1.5规定。

9.1.2 建筑间距是建筑物外墙皮之间的最近距离。

9.1.3 建筑高度:
(1)平顶房屋建筑高度,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女儿墙高度计算。

(2)坡顶房屋建筑高度,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

(3)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其总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的25%,且高度不超过4米的不计入高度之内。

▲ 9.1.4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9.1.4规定。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表9.1.4
注:住宅建筑从居住最低层窗台面计起。

9.1.5 居住建筑间距的限值根据建筑高度分别规定。

本规定将居住建筑按高度划分为以下类型:
(1)低层——指居住建筑3层及3层以下,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1米;
(2)多层——指居住建筑4层至6层,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0米;
(3)中高层——指居住建筑7层至9层,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30米;
(4)高层——指居住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

住宅建筑最小间距(m)
表9.1.5
注:1、H为南面建筑物高度,从架空层以上计起。

2、南北向是指方位角≤15°。

3、南北向方位角>15°时,按日照分析确定住宅建筑最小间距。

4、高层建筑与其它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少9米。

9.1.6 位于城市新区的两相邻居住建筑间距除满足表9.1.5的规定外,当北侧建筑高于南侧建筑时,其间距按南侧建筑应取间距值加上建筑高度差的0.2倍取值。

旧区及建城区5000㎡以下用地的仍按表9.1.5执行。

9.1.7 集体宿舍按表9.1.5应取值的0.9倍计,且不得小于6米。

9.1.8 非居住的其他民用建筑处于居住建筑北面且正面相邻时,如北侧建筑高于南侧建筑,按9.1.6条执行,处于其它方位时,视其为居住建筑退让。

9.1.9 居住建筑间距的计算:
9.1.10 居住建筑挑出檐口、梯间、厨房、厕所等时,如梯间挑出不大于1.3米,厨房、厕所挑出不大于0.9米,且不大于该建筑面宽1/3时,挑出部分可不计入间距范围;如阳台宽度超过本身建筑面宽的二分之一或挑出长度大于1.5米时,其间距应另外加阳台挑出平均长度的一半计算。

9.1.11 位于新区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如大于18米或有居室窗户且仅靠该窗户采光时,视其山墙面为主立面,其间距按主朝向间距要求控制;位于旧区或建成区居住建筑不论山墙宽度多少,仍按最小间距执行。

9.1.12 北侧居住建筑底层如作为停车库、商铺或全部架空时,其与南侧建筑的间距可减去北侧建筑底层层高。

9.1.13 新区、旧区及建城区山墙间距应满足最低消防间距的要求。

9.1.14 住宅建筑设置天井时,尽量采用开口天井,不宜采用内天井。

10 非居住建筑控制
10.1.1 本条款适用于民用非居住建筑,但当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类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时,其间距应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10.1.2 商业建筑相互之间以及其他非居住建筑相互之间最小间距不得小于防火间距。

10.1.3 办公建筑相互之间、办公建筑与商业建筑之间、办公建筑与工业建筑之间的间距为相同情况下居住建筑间距的0.8倍。

10.1.4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间距取值。

10.1.5 商业及办公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如其相邻地块为非商业、办公建筑时,视其为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退让方法相同。

10.1.6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与相邻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表规定。

10.2.1 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宜少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8米。

10.2.2 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3米;
10.2.3 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0米;
10.2.4 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间距不应小于6米;
10.2.5 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10.3 建筑退让相邻建筑地块用地界线
10.3.1 建筑退让用地界线距离,除满足消防、地下管线、交通安全、市政设施、绿化等方面要求外,还须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10.3.2 建筑退让距离要满足各种退让要求。

10.3.3 建筑退让用地界线距离应不少于按自身高度计算与相邻地块建筑之间应取间距的一半。

10.3.4 山墙之间建筑退让用地界线距离按退让规定各退一半,并需满足防火规范要求。

10.3.5 地下室外墙退让用地红线(道路红线)的距离须满足管线要求及技术安全要求。

10.4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10.4.1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指建[构]筑物临道路一侧的外墙面距道路红线的距离)应符合表10.4.1的规定。

注:1、L——路宽
10.4.2 高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
10.4.2.1 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其它民用建筑高度≥24米的民用建筑)外墙面临道路时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除必须符合表10.4.2.1的规定外,同时还必须符合表10.4.2.1的规定。

备注:1、表中L——表示建筑外墙面距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H——表示建筑高度。

2、临街住宅带两层商铺或其它非居住建筑时,视其为其它民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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