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量刑地域性的原因及策略
量刑建议调研报告
量刑建议调研报告量刑建议调研报告一、引言量刑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环节,它旨在对犯罪行为进行合理而公正的处罚。
合理的量刑能够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同时也能够起到维护社会正义和预防犯罪的作用。
因此,对于量刑的研究和调研具有重要意义。
本报告旨在对量刑建议进行调研,并提出合理的量刑建议。
二、背景量刑建议是在具体犯罪案件中,由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等相关司法人员提出的,对犯罪行为所应处罚的建议。
量刑建议的制定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等因素,以确保量刑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三、研究目的本次调研的目的是探讨当前中国司法实践中量刑建议的现状,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主要研究内容包括:量刑建议的提出途径、量刑建议的参考标准、量刑建议的有效性等。
四、研究方法本次调研采用文献分析和案例研究相结合的方法。
通过查阅有关法律文献、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案例,对量刑建议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
五、研究结果1. 量刑建议的提出途径量刑建议的提出途径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等司法人员的建议,以及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的意见。
在实际操作中,法官和检察官往往会根据自己的经验和专业知识提出量刑建议,而辩护律师和社会团体则会根据自己所代表的利益提出相关建议。
而专家学者的意见则可以作为参考。
2. 量刑建议的参考标准量刑建议的参考标准主要包括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等因素。
犯罪的性质包括犯罪类型、犯罪手段等;情节包括犯罪的主观恶性、犯罪的客观危害程度等;社会影响主要是指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所造成的危害程度。
3. 量刑建议的有效性量刑建议的有效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作用,通过合理的量刑能够对罪犯进行有效的惩罚,起到警示作用,而过轻或过重的量刑则会导致量刑失去效果;二是对社会秩序和公正的维护作用,合理的量刑能够使犯罪行为受到适当的处罚,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秩序,而过轻或过重的量刑则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六、建议在现有的量刑建议制度基础上,我们提出以下改进建议:1. 加强量刑建议的透明度,提倡公开发布量刑建议的过程和结果,以便受到社会监督和评价。
浅析量刑偏差的矫正对策
机关干 预和媒 体、 舆论 的 导向等 。
二 、 正 量刑偏差 的对 策 矫
型犯罪 , 以犯罪数 额 比对 相应 的法 定刑幅度 确定量 刑基准 。 . 3 故
偏 差 的对策 。
一
பைடு நூலகம்
罚。
、
量刑偏 差的原 因
( ) 完善 刑事立 法 二 尽快 由于 犯罪 的复 杂性 , 对确定 的法 定刑 是不可 取的 , 不可 绝 它
经过笔 者的总结 , 造成量刑偏 差 的原因主要有 :.重定罪 轻 1“
量 刑” 观念 的影响 。在司法 实践 中 , 有些法 官对 定罪往往 比较 重 能实现 个 案 的罪 刑均 衡 。因此 , 采取 相对确 定法定 刑 , 并存在 一 针对 目前我 国刑事立 法 中存 在“ 模糊 视 , 其作 为检 验刑 事审判 工作质 量 的一项重 要指标 , 将 而对 于量 定 的量 刑幅 度是 有 必要 的。
办案人 员的法 官仅可 以 向合 议庭提 出量刑建议 , 由合议庭讨 论决 院审判委 员会 2 0 年 5 04 月份 讨论通 过的 《 刑指导规 则( 量 试行) 》 定 。碰 到重大 疑难 案件合 议庭 还得将 其讨 论结 果提交 审判委 员
( 以下简称 《 则》 第 9 规 ) 条规 定:确立量 刑基准采 用 以下方 法 :. “ 1
我 国 目 的审判体制 是人 民法院受 当地党委政 法委领导 , 民法 个 罪 , 前 人 在排 除各 种法 定和 酌定情 节的情 况下 , 依其一 般既遂状 仅 院 内部 以审判委员会 为核心 实行对审 判工作 的集体领导 , 作为 态 的犯 罪构 成 的基本 事实而 应判 处 的刑罚 。江苏 省高级 人 民法 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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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规范化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量刑规范化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近年来,中国司法体制改革持续推进,其中涉及到一项重要举措——量刑规范化。
量刑规范化作为司法判决的一项基本原则,旨在减少司法机关的主观性干扰,确保判决公正、合理和严谨。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一些问题也逐渐浮现出来。
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对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首先,量刑规范化的实施面临着一个难题,即合理性问题。
在刑法中,量刑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因此量刑存在一定程度的主观性和灵活性。
然而,量刑规范化的实施试图通过确立一套统一的刑罚量刑标准,来减少司法机关的主观性干扰。
这既有利于司法公正,也方便了犯罪行为被定性和判罚。
但是,这个标准是否符合法律、伦理和社会价值标准,需要细致评估和审慎确定,否则可能因为标准本身存在知识结构缺陷、价值取向偏差、数据样本不足等问题,导致量刑结果不合理或不公正。
其次,量刑规范化的实施还面临着可操作性问题。
不同地区的法官和检察官对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刑罚量刑标准有所不同,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量刑规范化的实施。
一方面,量刑规范化依赖于刑法相关数据的收集和对比分析,但这个过程存在一些困难,如数据来源不一、数据格式不规范、数据质量不高等。
另一方面,量刑规范化还需要适应地区、犯罪类型和司法实践等因素的变化,既要确保普适性,又要保持个性化,这需要大量的学术研究和实践经验。
此外,量刑规范化的实施还存在着与案例比对的问题。
量刑规范化需要通过案例分析和比对,来找出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并对执行结果进行调整和纠错。
然而,案例分析和比对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由于案例的多样性、复杂性和相对性,案例分析和比对可能难以全面和准确反映判决结果。
另一方面,案例分析和比对需要考虑的因素较多,例如事实、证据、证人、法理和法规等,这也增加了分析和比对的难度和工作量。
综上所述,量刑规范化实施中还存在很多问题。
刑罚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及改革措施
contents •刑罚制度现状及问题概述•刑罚执行中矛盾分析•法律体系完善与改革建议•执行机构改革与队伍建设举措•社会参与和舆论引导策略部署•总结:全面深化刑罚制度改革,构建和谐社会目录述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
刑罚种类由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构负责实施。
刑罚执行旨在惩罚犯罪、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刑罚目的刑罚制度基本情况刑罚过重执行不严格资源不足社会舆论压力突出矛盾与问题01020304部分地区存在刑罚过重现象,导致一些轻微犯罪受到过度惩罚。
刑罚执行过程中,存在执行不严格、监管不力等问题,导致刑罚效果打折。
部分地区监狱、看守所等资源紧张,影响刑罚执行效果。
社会舆论对刑罚制度的关注和评价,可能对司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
随着社会经济和法治建设的进步,刑罚制度需要不断改革以适应新的发展需求。
适应社会发展保障人权提高司法公信力刑罚制度应更加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基本权利,确保其受到公正对待。
改革刑罚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稳定。
030201改革必要性与紧迫性刑罚执行中矛盾分析不同地区对刑罚执行力度存在差异,一些地区执行严格,而另一些地区则相对宽松。
地域差异不同犯罪类型和严重程度在刑罚执行力度上存在差异,导致刑罚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案件性质差异执行力度不均衡部分地区刑罚执行后犯罪率出现反弹,表明刑罚执行效果有限。
部分罪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再次犯罪,反映出现行刑罚体系对于预防犯罪的效果不佳。
执行效果差异大罪犯再犯犯罪率反弹执行资源不足部分地区和机构在刑罚执行方面投入的资源不足,制约了刑罚执行的效果。
法律体系不完善现行法律体系对于刑罚执行的规定不够明确和具体,导致执行过程中存在随意性和不规范性。
社会环境影响社会环境的变化和犯罪形势的严峻对刑罚执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现行刑罚体系未能完全适应这种变化。
矛盾产生原因剖析议针对新型犯罪、网络犯罪等,及时修订刑法典,确保刑罚体系与时俱进。
量刑建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量刑建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和《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实施以来,社旗县检察院公诉部门结合上述指导意见,对量刑建议工作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同时也从中发现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从而影响了量刑建议作用的充分发挥。
笔者结合公诉工作实践及对量刑建议的认识,对量刑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作一探析,以期抛砖引玉。
一、量刑建议制度的实施情况所谓量刑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根据罪行相适应原则,通过量刑建议书就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刑罚依法向法院提出的建议。
自2010年3月至今,笔者共办理刑事案件106件,其中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58件,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48件,共发出书面量刑建议46件,口头量刑建议48件,被法院采纳74件,采纳率70%,而普通刑事案件的量刑建议采纳率仅占45%,采纳率不尽人意,特别是普通刑事案件显得尤为明显。
就自身体会而言,量刑建议等一系列规范裁量权的相关工作,由于缺乏刚性规定和上级相关部门的特别要求,在实际工作中有形同虚设之嫌。
二、当前量刑建议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思想认识不到位。
无论是从事公诉工作的检察人员或是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均不同程度地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的问题。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的精神,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有书面量刑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要有书面建议或者当庭的口头建议,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大多也没有出具书面量刑建议,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中,当审判长提出量刑建议要求时,公诉人员才简单予以无理无据的应付而已。
这一思想认识的缺位,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2.对量刑建议理解不到位。
据笔者了解,量刑指导意见实施后,法院系统曾进行专题培训,法官对这一问题有了一定认识。
而检察机关截至目前尚未就量刑建议的有关问题进行任何培训与指导,造成实践中的做法不一。
法院系统尽管进行了培训,但据笔者的了解,法官们对该问题的理解仅仅是皮毛,囫囵吞枣,更何况检察人员还没有接受这方面的培训学习,对量刑中常见的起点刑、基准刑和宣告刑等概念的认识还较模糊,对法院的庭审量刑究竟怎样建议、如何进行量刑建议等都会产生这样那样的问题,量刑建议的效果如何就不言自明了。
当前量刑建议工作的难点及其对策研究
当前量刑建议工作的难点及其对策研究
量刑建议是司法审判的重要环节,它的合理性直接关系到判决的公正性和司法效率。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量刑建议工作面临着很多难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判决标准不确定
判决标准不确定是量刑建议工作的主要难点。
在不同案件中,判决标准不同,而且这些标准往往不够明确。
这就会给建议人员造成很大的困难,不能做出合理的建议。
对策:建议人员应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研究,以深化对判决标准的理解,提高量刑建议的精准度和准确性。
二、量刑数据缺乏
量刑建议需要依据被告人的犯罪情况、个人情况、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评估,但是,目前的案件信息化程度不高,很多案件的数据都不完整或者缺失。
这就给建议人员造成了很大的困扰,不能进行精准的量刑建议。
对策: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建设更完善的案件信息化系统,采集更全面、准确、及时的案件数据,为量刑建议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三、建议人员专业水平不高
对于建议人员来说,专业能力和经验非常重要,但是,目前建议人员的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影响了量刑建议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对策:应该在选任建议人员时注重专业能力和经验,并对建议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素质,从而保证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总之,量刑建议工作的难点比较多,需要加强相关的规范制度建设,提高建议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量刑建议的科学性和精准度,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浅谈城市化过程中刑事犯罪特点、成因及防控对策
浅谈城市化过程中刑事犯罪特点、成因及防控对策城市化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其中之一是城市中的刑事犯罪问题。
城市化过程中的刑事犯罪具有一些特点,并且存在着一定的成因,了解并采取相应的防控对策对城市的安全与稳定至关重要。
首先,城市化过程中的刑事犯罪具有以下特点:1. 多发性:城市人口密集,资源分配不均,经济条件差异大,这些都为刑事犯罪提供了土壤。
在城市中,各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包括抢劫、盗窃、诈骗、贩毒等等。
这些犯罪行为相互影响,一旦形成恶性循环,将加大城市犯罪的规模和程度。
2. 多样性:城市的宽松氛围和自由交往环境,以及社会分工的细化和分工化劳动的发展,使得城市犯罪类型多样。
不仅有传统的抢劫、盗窃等犯罪,还有针对新兴科技的网络犯罪、金融犯罪等新型犯罪行为。
其次,城市化过程中刑事犯罪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经济因素:城市是经济活动的中心,经济发展水平和失业率对犯罪率有明显影响。
城市化过程中,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失业问题容易导致犯罪增加。
尤其是城市中底层社会群体的贫困和不公平,容易催生犯罪行为。
2. 社会背景:城市化过程中,社会结构趋于复杂,社会背景因素包括家庭因素、教育因素、社会交往等都是犯罪的重要成因。
缺乏家庭关爱、受教育程度低、社会交往能力弱等都会增加犯罪的产生概率。
3. 管理不善:城市中治安环境的良好与否对犯罪的发生有重要影响。
城市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警务力量的强化以及社会和谐稳定的建设都能有效减少犯罪的发生。
最后,为了有效防控城市化过程中的刑事犯罪,可以采取以下对策:1. 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加强犯罪宣传教育,让人们了解犯罪的危害性和惩罚性,增强法律意识,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
2. 增强社区管理:建立完善的社区管理制度,加强社区安全体系的建设,提高社区居民安全意识,形成社会共治的合力。
3. 提升警务力量:增加警力投入,提高警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主动预防和打击犯罪行为。
量刑建议的实践困境与解决路径
量刑建议的实践困境与解决路径关键词: 量刑建议/实践困境/路径内容提要: 由一些基层检察院试行的量刑建议制度,虽经十余年的探索与尝试,仍未能全面推广开来。
当检察院与法院在量刑问题上有争议时,出现了难以协调好法官自由裁量权和检察院求刑权的局面是该项制度面临的实践困境之一。
检察机关引入量刑建议制度的初衷是通过自身合理参与刑罚裁量的行为来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摆脱困境的路径之一是对量刑建议权重新认识。
量刑建议权并非专属于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诉讼请求而非法律监督。
终极选择应是建立单独的量刑程序。
近年来,量刑规范化成了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一个热门话题。
一些基层检察院开始尝试在法庭上发表“量刑建议”,法院尝试“量刑答辩”,出台《规范量刑指导意见》、《量刑指导规则》,一些地区的法院在审判中实行电脑量刑,这些都是司法实务界在量刑规范化问题上的探索成果。
许霆案中,前后两次量刑的巨大差异,①引起了社会民众对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实现罪刑均衡问题的关注。
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如何在量刑规范化的司法改革进程中,积极参与刑罚裁量,有效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对此略作探讨。
一、量刑建议的实践困境我国现行法律对量刑建议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随着庭审制度改革的深入,部分基层检察院开始尝试量刑建议改革。
1999年8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率先试行“公诉人当庭发表量刑建议”,并在2000年初确定为公诉改革的课题之一。
在试行中,公诉人主要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量刑建议,并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量刑意见展开辩论。
此后,全国各地的检察机关陆续开展了量刑建议改革试点。
经过十年的探索与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完善了公诉权、扩展了辩护权、制约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以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②但是,这场由实务界率先发起的改革尝试,始终没有上升为法律规范或者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统一规定。
城市犯罪分析与治理策略
城市犯罪分析与治理策略近年来,城市犯罪问题成为各国面临的严峻挑战。
城市作为人口集中、资源密集的地区,不仅是犯罪活动的温床,也是公共治理的重要领域。
本文将对城市犯罪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治理策略,旨在建设更加安全和谐的城市社会。
一、城市犯罪的现状与特点1.1 城市犯罪现状分析首先,我们需要对城市犯罪的现状进行全面分析。
根据犯罪类型的不同,城市犯罪可以分为财产犯罪、暴力犯罪和智力犯罪等。
财产犯罪主要包括盗窃、抢劫、诈骗等,智力犯罪则以网络诈骗、电信诈骗等为主要形式。
其次,城市犯罪的特点也需要被重视。
城市犯罪通常具有以下特点: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进行犯罪活动;犯罪团伙化问题突出,形成庞大犯罪网络;犯罪人员逃避追捕手段更加高明,犯罪活动的隐蔽性和逃亡性增强。
1.2 城市犯罪背后的原因城市犯罪的产生和发展不是偶然的,它背后存在一系列的社会、经济和人口等因素。
首先,城市化进程加剧了社会资源的不平衡,贫富差距拉大,给犯罪提供了土壤。
其次,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使得犯罪活动跨境扩散,使得打击犯罪更加困难。
此外,社会文化的腐蚀和家庭教育的缺失也是城市犯罪问题的诱因之一。
二、城市犯罪治理策略探讨城市犯罪治理需要多方合作,综合施策。
下面,我们将从预防、打击和社会救助三个层面来分别探讨城市犯罪治理的策略。
2.1 预防犯罪的措施预防犯罪是城市犯罪治理的首要任务。
首先,要加强社会教育,提高公民法治意识,增强法纪观念和法律意识。
其次,要完善城市规划,提升城市安全环境。
例如,在重点地区增设监控设施、加强照明设施,提高社区治理水平。
此外,要加大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力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和教育,引导他们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
2.2 打击犯罪的手段打击犯罪是城市犯罪治理的核心内容。
首先,要加强执法力量,提高执法效率。
加强警务合作,采取多警种联合巡逻,增强打击犯罪的有效性。
同时,应加大对犯罪技术手段的研发和运用,提高犯罪侦查和取证技术水平。
青少年犯罪的地域差异与城市治安改进
青少年犯罪的地域差异与城市治安改进青少年犯罪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不同地域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在城市治安改进的过程中,必须认真研究和理解这些差异,以开展针对性措施,有效减少青少年犯罪活动。
本文将探讨青少年犯罪的地域差异,并提出改善城市治安的建议。
1.地域差异的存在青少年犯罪的地域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1 经济因素经济状况是影响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经济落后地区,青少年面临教育资源匮乏、就业机会有限等问题,容易因为生活困境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相比之下,经济发达地区的青少年犯罪率较低,因为他们更容易获取教育机会和合法收入来源。
1.2 社会环境社会环境也对青少年犯罪产生一定影响。
城市化过程中,人口密集、资源分配不均、社会融合度低成为城市青少年犯罪的主要背景因素。
与此相反,农村地区相对封闭的社会结构和传统文化价值观的传承,相对减少了青少年犯罪的发生。
1.3 文化因素不同地域的文化背景也对青少年犯罪产生一定的影响。
例如,西方国家强调个人主义和自由,这些价值观容易导致青少年对权威和社会规范的蔑视,从而诱发犯罪行为。
而亚洲国家则注重家庭观念和社会礼仪,较低的青少年犯罪率可能与这些价值观有关。
2.城市治安改进的建议为了减少青少年犯罪,改善城市治安,可采取以下措施:2.1 教育投入增加通过加大对教育资源的投入,提高青少年的教育水平和综合素质,增加其就业竞争力,从根本上减少他们走向犯罪的可能性。
教育不仅仅是知识的传授,更重要的是提供正面的人生导向和价值观引导。
2.2 加强家庭教育家庭教育在塑造青少年行为和价值观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政府可以制定相关政策,加强对家长的教育指导,提高其家庭教育意识和水平。
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加强亲子沟通与关系,营造和谐的家庭环境。
2.3 创造良好的社区环境政府和社区组织应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创造良好的社区环境。
加强社区安全巡逻、加强社区的治安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的安全感。
司法差异化:地域因素对判决的影响
司法差异化:地域因素对判决的影响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的重要机构,然而在不同地域上,司法判决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地域因素对判决的影响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本文将探讨地域因素对司法判决的影响,并分析其中的原因和可能的解决方案。
首先,地理位置和历史文化背景是地域差异的重要原因之一。
不同地区的司法体系往往受制于其特定的历史、文化和社会背景。
例如,某些地区可能存在着长期以来的地方习俗和传统观念,这些观念对司法判决产生了深远影响。
此外,地理位置也可能导致司法资源分配不均,从而影响判决结果。
其次,地域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状况的差异也会对判决产生影响。
经济发达的地区往往具有更为完善的司法体系和更高的司法素质,司法判决相对更加公正合理。
而在经济欠发达或社会问题较多的地区,司法资源可能不足,法官和律师的素质可能相对较低,司法判决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再者,政治和权力干预是地域差异化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某些地方,政治势力可能对司法产生影响,甚至直接干预司法判决。
这种情况下,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将受到严重质疑。
政治和权力干预是司法独立性面临的严重挑战,也是导致地域差异化的重要原因之一。
针对地域因素对判决的影响,有一些可能的解决方案可以考虑。
首先,加强司法人员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价值观念。
通过培训和教育,法官和律师能够更客观地处理案件,减少主观因素对判决的影响。
其次,加强司法资源的平衡配置,确保各地区都能够获得公平的司法服务和资源支持。
政府应该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司法援助力度,提升当地司法体系的公信力和实施力。
此外,加强司法监督机制,确保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政治和权力干预必须得到严肃打击,以保证判决的公正和权威。
在推动司法差异化问题上,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应该共同努力。
通过加强合作、交流和探索创新机制,可以逐步减少地域因素对判决的影响,实现司法公平和正义的普遍化。
综上所述,地域因素对判决的影响是一个复杂而多元的问题。
罪刑法定原则本土化的反思
罪刑法定原则本土化的反思一、引言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体系中的基石,它要求犯罪和刑罚的法定化、明确化,旨在保障人权、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滥用。
然而,在全球化与本土化的交织背景下,罪刑法定原则的本土化过程却面临着诸多挑战与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罪刑法定原则本土化的现状与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反思与建议。
二、罪刑法定原则本土化的现状罪刑法定原则的本土化,是指将这一原则与中国传统文化、社会制度、法律实践相结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罪刑法定原则体系。
在这一过程中,我国刑法在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均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例如,刑法典的修订不断完善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更加注重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与适用。
然而,罪刑法定原则本土化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一方面,由于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一些司法人员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与适用存在偏差;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犯罪形态的变化,一些新型犯罪行为的定性与处罚也面临着挑战。
三、罪刑法定原则本土化的问题1. 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儒家思想为主导,强调“礼治”而非“法治”。
这种文化背景下,司法人员往往更加注重道德评价和道德教化,而忽视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规范性。
这种观念上的偏差导致了一些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过于依赖主观判断,而忽视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客观要求。
2. 新型犯罪行为的挑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犯罪形态的变化,一些新型犯罪行为层出不穷。
这些犯罪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复杂性等特点,给司法实践中的定罪量刑带来了挑战。
例如,网络犯罪、金融犯罪等新型犯罪行为,其定性与处罚需要更加深入的法律研究和司法实践。
3. 司法实践中的偏差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司法人员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与适用存在偏差。
例如,一些司法人员过于注重社会效果而忽视了法律效果,导致了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一些司法人员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客观性要求认识不足,导致了一些定罪量刑的不当。
四、罪刑法定原则本土化的反思与建议1. 深化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与认识要深化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与认识,需要加强对刑法理论的研究和学习。
案件异地审理_本地法律(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流动日益频繁,跨地域的民事、刑事案件也日益增多。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保案件异地审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本文将从案件异地审理的背景出发,探讨本地法律在异地审理中的适用问题,以及由此带来的挑战和应对策略。
一、案件异地审理的背景1. 人口流动增加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流动日益频繁,异地生活、工作、学习的人数不断增加。
这导致许多案件涉及不同地域,使得案件异地审理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2. 法院资源有限我国法院资源分布不均,部分地区的法院案件数量较多,审判压力较大。
为缓解这一问题,案件异地审理成为提高司法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
3. 法制统一的要求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我国法律规定,在异地审理案件时,应当适用当地法律。
二、本地法律在异地审理中的适用问题1. 法律冲突在案件异地审理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法律冲突。
一方面,被告可能认为本地法律对其不公,要求适用其居住地的法律;另一方面,原告可能认为本地法律更有利于其诉讼请求,要求适用本地法律。
这种法律冲突可能导致案件审理陷入困境。
2. 法律适用难度大异地审理案件,法官需要了解和掌握本地法律的具体规定,这对于不熟悉本地法律的法官来说,无疑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
3. 当地群众参与度低异地审理案件,当地群众对案件审理的参与度较低,可能导致判决结果在当地难以得到有效执行。
三、应对策略1. 加强法律适用培训为提高法官在异地审理案件中的法律适用能力,应当加强对法官的法律适用培训,使其熟悉和掌握本地法律的具体规定。
2. 建立法律适用指导机制为解决法律冲突问题,可以建立法律适用指导机制,由具有丰富经验的法官对异地审理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指导。
3. 优化资源配置通过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异地审理案件的效率。
例如,可以将部分案件委托给异地法院审理,减轻本地法院的审判压力。
4. 提高当地群众参与度异地审理案件时,可以邀请当地群众参与旁听,提高其参与度。
刑事案件中的量刑因素分析
刑事案件中的量刑因素分析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法院需要依法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
量刑是根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严重性,以及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综合考虑一系列因素决定刑罚的轻重。
本文将对刑事案件中的量刑因素进行分析。
一、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犯罪的性质和情节是量刑的基本因素之一。
不同犯罪行为的严重性不同,对社会和公共利益的损害程度也不同,因此需要根据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来决定刑罚的轻重。
一般情况下,谋杀、强奸等暴力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较高,判处的刑罚也会相对重一些。
而一些非暴力、非财产类的犯罪行为,如过失伤害、违反治安管理等,则判处的刑罚相对较轻。
二、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是影响量刑的重要因素之一。
如果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了重大伤害,威胁了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那么量刑应当相应增加。
例如,恐怖主义、贩毒等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极高,因此相应的刑罚也应当严厉。
三、犯罪主观恶性和动机犯罪时的主观恶性和动机也会影响量刑的轻重。
如果犯罪主体明知其行为违法,且具有恶意,那么应当对其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
相反,如果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较轻,即对所犯罪行的错误认识或非预谋,那么可以对其量刑相对减轻。
四、社会对犯罪行为的评价和公众舆论社会对犯罪行为的评价和公众舆论也对判决结果有一定影响。
在某些情况下,由于案件的特殊性或社会舆论的压力,法院可能会做出相对严厉或宽大的判决。
然而,公众舆论不能成为判决的唯一标准,法院仍需要根据法律的要求和刑事证据的证实来判断刑罚的适当程度。
五、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陈述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陈述也是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
法院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年龄、教育背景、家庭状况、前科记录等因素来评估其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据此决定刑罚的轻重。
总结起来,刑事案件中的量刑因素主要包括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犯罪主观恶性和动机、社会对犯罪行为的评价和公众舆论以及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陈述等。
案件异地审理_本地法律(3篇)
第1篇在法治社会中,案件的审理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司法公正。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案件异地审理的现象日益增多。
这种情况下,如何确保本地法律的适用,同时解决异地审理可能带来的法律挑战,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案件异地审理的背景、本地法律的适用、异地审理的法律挑战以及应对策略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案件异地审理的背景1. 经济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流动加剧,跨区域经济合作日益紧密,案件异地审理的需求也随之增加。
2. 法治建设:为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地方保护主义,我国实行案件异地审理制度,使案件审理更加公正、公平。
3. 法律适用难题:由于各地法律制度、执法环境存在差异,异地审理案件中,如何确保本地法律的适用成为一个难题。
二、本地法律的适用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异地审理案件应当适用案件发生地的法律。
2. 适用原则:(1)地域原则:异地审理案件应当以案件发生地为依据,适用案件发生地的法律。
(2)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在适用本地法律时,要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3.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法律冲突:由于各地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异地审理案件中可能出现法律冲突。
(2)地方保护主义:异地审理案件中,部分地方可能出于保护本地利益,干预案件审理。
三、异地审理的法律挑战1. 法律适用难题:异地审理案件中,如何确保本地法律的适用是一个难题。
2. 证据认定难题:由于各地证据认定标准不同,异地审理案件中,证据认定可能存在困难。
3. 执法环境差异:异地审理案件中,由于执法环境差异,可能导致案件审理难度加大。
4. 诉讼成本增加:异地审理案件,当事人诉讼成本增加,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四、应对策略1. 加强法律适用指导:上级法院应加强对下级法院的指导,明确异地审理案件中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标准。
2. 完善证据认定标准:制定统一的证据认定标准,确保异地审理案件中证据认定的公正性。
司法不公:解读不同地区的刑事审判差异
司法不公:解读不同地区的刑事审判差异人类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法律和司法制度的保障。
正义是社会稳定和个体权益的基石,而司法的公正与否则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公信力和人民的信任。
然而,在不同地区的刑事审判实践中,常常出现司法不公的问题。
这些不公现象源于诸多因素,如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司法机构的腐败以及地方政府干预等。
本文将就此展开探讨。
首先,不同地区的刑事审判差异常常归因于法律规定的差异性。
不同国家和地区有着不同的法律体系和法治传统,这也意味着法律规定上的差异。
一些国家的刑法明确规定了严格的量刑标准和程序要求,以保证刑事案件审判的公正性。
然而,在一些地区,法律规定可能存在漏洞或者模糊之处,使得判决过程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
这样一来,不同地区的判决结果就可能产生巨大的差异,给人们留下了司法不公的印象。
其次,司法机构的腐败也是导致刑事审判差异的重要原因。
不论法律规定如何完善,只要司法机构内部存在腐败现象,就很难保证判决的公正性。
一些官员可能利用职权进行权钱交易,干扰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和结果。
这种情况在发展中国家尤为突出,由于司法机构缺乏独立性和监督制约,导致判决结果常常偏袒特定的个人或集团。
这使得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度大幅下降,司法不公问题更加凸显。
此外,地方政府的干预也是导致刑事审判差异的一大原因。
在一些地区,地方政府追求政绩和稳定,往往会干预司法机关的工作,以满足政治需求。
例如,在一些地方政府希望确保社会稳定的情况下,可能会有意或无意地影响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使得某些刑事犯罪行为的判决过程和结果不公正。
这种干预行为令人担忧,不仅影响了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也损害了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针对以上问题,解决刑事审判差异需要多方合力。
首先,各国和地区应加强对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完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刑法的规定,以减少法律解释的空间和主观因素的干扰。
同时,司法机构应提高自身的透明度和专业性,加强对官员的监管和惩治力度,杜绝腐败现象的产生。
量刑不平衡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量刑不平衡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依据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犯罪案件逐渐增多,各种犯罪案件也愈发复杂。
在犯罪人数的增长背景下,对于犯罪分子的量刑问题也愈加重要。
但是现实中,一些相似的犯罪行为却因为各种因素而被判处不同的量刑,出现了量刑不平衡现象。
此现象不仅容易引发社会不满和不稳定,而且对于犯罪防控和司法公正性的影响也非常明显。
因此,本研究选取该问题进行研究,旨在探究其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二、研究问题量刑不平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其表现形式具体有哪些?造成量刑不平衡的原因是什么?包括前因后果及其影响?针对这种不平衡现象,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三、研究目标深入探究量刑不平衡的原因,分析对于不同犯罪行为量刑不同的依据,挖掘现行量刑标准的不合理之处。
提出相关的量刑改革与完善举措,使量刑能够更加公正、合理。
最终提高我国司法效率和公正性,以推进中国法治建设。
四、研究方法本研究将以文献研究、案例分析和问卷调查等多种研究方法,分析量刑不平衡现状,为量刑不平衡问题的研究提供支持。
1. 文献研究:收集相关文献资料,全面了解本领域相关研究成果及现状。
2. 案例分析:采用案例分析法,对量刑不平衡的案例进行详细分析,探究造成量刑不平衡的原因。
3. 问卷调查:以研究量刑不平衡问题的专业人士与社会大众为调查对象,构建问卷,了解研究对象的看法、态度和意见。
五、研究意义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量刑不平衡是司法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值得深入研究。
本研究旨在通过探究量刑不平衡的原因及可能解决办法,促进司法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的进程,实现公正、公平、合理的司法目标,更好地维护社会公生活秩序和公平公正。
六、预期成果1. 全面梳理量刑不平衡的现状、原因及解决办法;2. 提出解决量刑不平衡问题的对策和建议;3. 为司法实践提供量刑规范化、科学化的思路和探索。
七、论文结构第一章:绪论研究背景、选题意义、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研究意义、预期成果、论文结构。
量刑调研报告
量刑调研报告量刑调研报告引言:量刑是刑罚的一种形式,旨在通过对犯罪行为的评估与犯罪防止的目的,对罪犯进行罚处。
本报告旨在通过对国内外量刑制度的调研,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一、国内量刑制度的现状国内的量刑制度主要由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范。
根据刑法的规定,我国的刑种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以及罚金等。
同时,刑法对具体罪行也有一定的量刑指导,以确保量刑的公平和合理。
然而,我国的量刑制度仍面临一些问题。
首先,由于法官的主观意识和观念的差异,导致判决存在不确定性。
其次,法官对社会影响力的考虑过多,对刑罚的公正性产生质疑。
此外,我国刑罚的力度在某些情况下过于严厉或过于宽松,未能达到预期的惩罚效果。
二、国外量刑制度的经验在国外,一些国家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量刑制度,这些经验对于我国的量刑改革具有借鉴意义。
以美国为例,其量刑制度注重个体化和犯罪行为的评估。
根据犯罪人员的具体情况,包括犯罪动机、社会背景等,判决会对刑罚进行个体化的推断和决定。
此外,美国注重刑罚的后果管理,通过社区和康复机构的介入,帮助犯罪人员重建社会联系,减少再犯率。
另一方面,一些欧洲国家则更加注重刑罚的人权保护和人道主义。
例如,挪威在刑罚执行中注重罪犯的人权保障,为罪犯提供优质的监狱环境和康复服务,有效减少了犯罪率和再犯率。
三、我国量刑制度改革的建议鉴于现有的国内量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国外的经验,我提出以下建议:1.加强量刑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刑法应对刑种和具体罪行的量刑标准进行科学制定,尽量减少法官的主观意识和主观评判对量刑结果的影响。
2.提高法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
通过增加法官的培训机会,提高法官的刑法理论水平和心理素质,确保判决结果公正合理。
3.引入个案评估制度。
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起对犯罪人员个人情况的评估机制,包括犯罪动机、社会背景等,以便进行个案量刑和判决。
4.加强刑罚的人权保护。
在刑罚执行中,应注重罪犯的人权保障,提供合理的监狱条件和康复服务,帮助罪犯重建社会联系,减少再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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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量刑地域性的原因及策略摘要:鉴于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所以司法实务多在基本法律颁行的基础上依据立法解释及司法解释为定罪量刑依据,尽管我国法定立法解释权在人大常委会,但依习惯自97刑法以来立法解释即屈指可数,因此在法律适用上的问题多由两高做出司法解释。
但由于国情及司法制度本身的问题,两高做出的司法解释多带有局域性,即就案论案,很难将此解释适用或者推定在其他领域,因此就类似的或者相近的案型不同地域不同国民经济背景下的审判机关往往会做出为出入很大的判决,甚至会大相径庭,然而他们都可以说是正确地理解了的司法解释的精神。
究其原因即在于司法解释的片面性和即时性及判决量刑的地域性,此也是本文需要探讨的地方。
一、我国量刑地域化现状及历史渊源纵观建国以来我国刑事审判实务即可发现,在改革开发之前尚未形成完整的部门法体系,司法实务多依党的政策和即时性文件为依据,特别表现在文革期间检察机关被取缔,法院独立审判权被削弱,刑事案件的判决多由当地党委“研究”,有时甚至由一个碰头会就决定了一个人的生杀予夺。
一个简简单单的盗窃案就会被无限的上纲上线,甚至有死刑立即执行之判决。
那个时代有特定的历史和政治因素,但仍能看出我国司法制度从建立之初即存在的刑罚偏失问题,定罪量刑的政治性和地域性。
尽管改革开发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部门法体系基本建立,刑事部门法的效力性构建也完善,实务中的量刑机制也相对的比较公平、公正,特别是法官素养的进一步提高,对量刑公正性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这种公平和公正是地域性的,是法官在参考近期近似案件量刑且未被改判或抗诉的基础上,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估摸”出大体刑幅,再考虑自首、立功、赔偿做一些“微调”,却不曾比较不同时段、不同地域件的差异性。
比如,案情相近的两个交通肇事案,都有自首情节、且经调解都取得被害方谅解,但最终判决却大相径庭,一个却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一个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不曾改判的案件未必就是量刑适当的案件,因为在实务中所谓错案多指定性错误,至于量刑多不作为考评标准。
即使检察机关抗诉也多以定性错误作为抗诉理由,或者量刑即使不适当只要未达到畸轻畸重的程度,多认同法院判决。
而所谓畸轻畸重在不同地域、不同案例习惯影响下是不一样的。
因此量刑的公正性不在于就案论案,也不在于区域内利害关系的均衡,而在于量刑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和司法实务的时效性之间总是存在矛盾,因此立法基于实务中矛盾的多元性,只能笼统的提出一个或者几个量刑档次和量刑幅度,而司法实务中又必须将量刑幅度给予细化,这就赋予司法机关一定的司法解释权,而司法解释权多是对在司法适用中遇到疑难问题做出解释,而多为实体上和定性上的指导意见或者答复,忽略量刑环节的解释。
在很多地区对于案件量刑多由检察机关对法院提出量刑建议,而量刑建议多是照搬刑法条文重述,而法官则以自己办案习惯做出量刑决定。
从某一个区县来看,案件息诉就似乎可以认为案件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其实这是利益妥协的结果,一个案子是否量刑适当决不是仅靠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及法官的自由裁量决定的,而是从历史渊源和伦理解释及法意解释角度探究法律适用当前案例的比较性适用及价值性适用。
二、量刑多样化表现及区域化的表现1、量刑的非程序化及革新异型机制。
随着司法改革呼声的高涨,司法程序的规范化,刑事程序的创新化成为各地法检系统机制创新的亮点,但无论是刑事和解机制,还是简化审机制都是在实体上或公诉程序上革新,而量刑程序似乎并不在创新范围。
考虑到法检两家的关系,即使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量刑建议书,基本是应付了事,“你建议你的,我宣判我的”,庭审重点也是放在实体认定和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上,公诉机关也往往认为完成公诉,定性无异议即完成任务,至于量刑是合议庭的事。
也正是因为刑法对犯罪规定的量刑幅度较大,只要定性准确,多判几年少判几年无关紧要。
宣判前知会一声,只要不是太离谱就认同了事,量刑程序反倒成了庭审花絮。
即使有辩护人也只是在定罪情节上做出一些抗辩,对量刑基本没有话语权。
现行立法并没有规定单独的量刑程序,量刑被糅合在定罪程序之中。
刑事审查重点也都偏重在定性上,因为罪与非罪不仅关系案件性质,也关系到国家赔偿问题,而恰恰国家赔偿体制里丝毫未提及量刑偏失的赔偿问题。
也正因为量刑轻重没有量化标准,所以量刑均衡与否更是无从比较,法庭最常用的量刑方法是在定罪后,参照法定量刑幅度和对类似已决案件的量刑经验,大致地估量出该被告的基础刑期,接着再考虑案件中存在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调整基础刑期,综合估量出宣告刑,报合议庭讨论决定。
由于法官在裁量刑罚时缺乏公开的量刑标准,亦即法官在量刑过程中应当考虑案件的哪些因素、应当关注被告的哪些个人情况,并没有一个统一公开的标准,这就给控辩双方参与量刑造成严重限制。
法官在形成量刑结论时也就习惯于先入为主,不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
这种量刑决策模式赋予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得量刑成为刑事审判中最容易产生腐败的环节。
2、量刑统一化构建尚无评判标准及立法依据。
由于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对量刑程序的不重视,导致对于量刑结论是否合理并没有一个判断与评价的制度,自然也就没有是否“量刑适当”的判断标准了。
特别是在司法实务领域对法律适用问题两高院做出的基本都是涉及定性及量刑情节的解释或者回复,基本没有涉及量刑期限和幅度事项。
因此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各地都有新的举措,但新的理念未必就是正确的理念,不能因为创新就大力宣扬借机推广。
前几年淄博市淄川区法院开始实施的“电脑量刑”,作为量刑规范化探索的一个典型,日渐得到有关各方的关注,也被媒体鼓吹宣扬。
殊不知喧闹的背后却深藏着一个问题,既然电脑可以量刑,那么你把定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及影响定罪的关键词输入定罪软件,岂不是“电脑定罪”?那么那么刑事司法岂不是毕其功于一役?那么检察机关倘若提起抗诉,岂不是和电脑进行一场“人机大战”?司法人员的理性、知识、良知、逻辑思维何在?因此量刑不是简单数学意义上的“刑之量化”。
改变量地域化趋势,规范量刑标准,对自由裁量权必须给予基本的法律控制,但不能将量刑问题简单化、数字化,甚至电脑化。
司法裁判过程是一个复杂过程,从一定意义上说,司法是难以精确量化的。
量刑不是一种简单的技巧问题,把量刑情节换算成期限然后加减了事,而应当是一门在法律价值与社会认知基础上的法律运作艺术。
就司法权的合理控制而言,量刑规则只是其中的一个部分,重要的是通过权力的规范与程序的严格过滤,使得司法的裁判权能够得到制度性约束,同时保障司法官员的自由裁量权的落实。
3、司法人员素养对量刑地域化的影响。
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经济文化及风土人情差异极大,这种经济文化差异反映在人文结构上即是司法人员素质的差异,特别在中东部地区法检系统出身多元,军转干部及行政调任仍占司法人员很大比例,有些法官、检察官司法观念陈旧、知识更新能力差,行为散漫,责任心不强,把手中的刑事审查权作为谋取私利的筹码,“葫芦僧判断葫芦案”,其把多大多数精力放在“8小时外”,定性尚且困难,况乎量刑。
司法编制一扩再扩,而“佘祥林”案却一出再出,这不能不让我们有更深层的思考。
法治建设的进程人才是关键,良好的品行操守、良好的业务基础、良好的分析判断能力是法官、检察官职业化的三个基本特点。
三、量刑区域平衡的理论探讨和解决量刑失衡的具体方略我国现行的庭审模式是以一元化为中心的,而非二元并重模式,即从审查起诉到审结,无论控诉及辩论重点都放在定罪及此罪彼罪上,而一旦定罪环节完成庭审基本完结,至于量刑到成了庭审花絮,缺乏专门针对量刑的程序设计,法院量刑权缺乏监督。
实践中,法院量刑的随意性一直比较突出,被告人获得公正量刑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一)我国庭审结构的微调模式纵观世界各国刑事司法的立法与实践对于定罪与量刑两大程序关系的处理,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种:即英美法系国家的定罪量刑分治模式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定罪量刑合一模式。
在英美法系国家,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被截然分开,定罪由陪审团做出,量刑则由法官做出,量刑被作为定罪后的一个独立程序;在大陆法系国家,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未作区分,刑事诉讼法典规定法庭在评议之后作出判决,有罪判决一般包括定罪和量刑,并不存在一个独立的量刑程序。
纵观我国司法制度构建可以看出我国刑事控诉是带有大陆法系痕迹的一元化庭审模式,笔者以为,在不改变我国刑事诉讼模式根基的前提下,适当改变一元化庭审环节,可以构建“先定罪”“后量刑”的二阶段庭审结构。
所谓“先定罪”“后量刑”的二阶段庭审结构,可以微化为两个模式:1、不改变原有法庭调查及辩论环节,对案件事实争议不大且被告人认罪的,根据证据效力当庭作出有罪判决,并将庭审转入量刑阶段,检察机关及被告人可以就量刑情节质证并进行辩论,法庭在量刑控辩后根据证据效力做出处刑结论,最后形成判决力。
2、案件疑难复杂或者存在异议及被告人不认罪的,审判的初始阶段,庭审以是罪与非罪,此罪彼罪审判重点,经过控诉方充分辩论,法庭根据庭审情况当庭做出有实体结论并就定性做出释明后休庭,后就量刑部分再次开庭,法庭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根据证据采信力做出处刑结论并就定罪和量刑做出详细的释明最终形成既判力。
因为定罪的结果是量刑的前提,在定罪与否以及定什么罪的问题没有解决的情况下,对控辩双方而言要求其参与量刑、发表量刑意见也不符合正常的庭审逻辑。
(二)地域量刑统一化的尝试1、量刑基准如何确定是争议更为激烈的问题。
有的法院出台的量刑指导意见中以法定刑中线作为量刑基准,有的法院以法定刑中线略偏下作为量刑基准。
但量刑基准应与基准事实相对应,以法定刑中线为量刑基准脱离了基准事实。
应当将在一定时期内比如一个季度内或者根据一定节气、社会环境对犯罪人人格的影响,涵盖出某类犯罪的特点,参照历年来量刑概率而归纳出某类犯罪的量刑的刑度,根据不同环境和季节对人的心理造成的影响及犯罪人自身情况,将一个量刑档次大致分为几个刑度,然后再根据公诉意见及庭审情况据情况在刑度内小幅度处刑。
可以在较大的司法管辖区域内可以将量刑基准规定为一个幅度,比如地级以上刑事管辖区,因为地市级以上至全省范围社会认知存在差异,所以只能近似到某个档次,形成一个统一的幅度。
而在较小的司法管辖区域内可以将量刑基准规定为一个点,比如地区级以下刑事管辖区,因为地区级以下社会经济、风俗习惯存在认同上的统一,可以将某个常发性犯罪量刑幅度归结到一点。
同时法律、司法解释也明确或隐含规定了一些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量刑细化的点,即为量刑基准,法官根据法条的规定,基于法律逻辑推理,从而演绎出基准刑。
跨度大、空间长的法条加以细化,缩小有期徒刑的刑度。
对多档次的量刑幅度的分则条文,应尽可能祥列情节较轻、情节严重及情节特别严重等具体情节,以便实现量刑情节的立法量化,使之形成减轻构成、基本构成及加重构成的量刑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