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制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费用的相关资料(终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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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控制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费用的相关资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关于控制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费用的相关资料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对吉林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基本情况的反映、征拆工作对公路建设的影响和制约以及对征拆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分析和研究,阐述并建设性地提出合理控制征地拆迁成本的措施。

【关键词】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控制措施

目前,我省正处在加快高速公路建设的关键时期,高速公路建设顺利实施先决条件是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完成。征地拆迁工作敏感、紧迫、难度大,涉及百姓切身利益、关乎社会公平公正和谐稳定,直接影响高速公路建设周期、工程进度及工程成本。征地拆迁工作平稳有序的进行,是公路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保证公路建设的顺利进行,有利于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利益,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当前征地拆迁基本情况

(一)征地拆迁费用情况

自“十五”交通建设至今,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费用持续增长,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实际费用大部分超批复预算或与地方包干费用。其中主要有两方面:

1. 正常合理的增长。自1999年以来国家和省政府相继出台一系列土地方面法律法规及政策,完善了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根本利益,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征地补偿标准不断提高,以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下简称两费)为例由2003年以前的10倍产值至2010年逐步提高到25倍产值;全省平均产值标准由平均0.67元/m2逐步增加到平均1.5元/m2。房屋拆迁补偿价格也随着房地产价格的不断攀升而不断增长。

2. 非正常不合理的增长。在征地公告发布之前发生的抢栽抢种、改变原有土地用途的问题;水库、鱼塘、苗圃、林木及林下经济作物、林蛙养殖等借机虚报产值产量的问题;电力、电讯部门为了部门利益导致拆迁成本虚高问题;征地拆迁滞后、持续时间长,导致增加青苗补偿,补偿标准变化提高等。这些方面都不同程度的提高了征地拆迁成本。

(二)征地拆迁费用政策执行情况

1.目前我省公路建设征用土地费用

征用土地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用地管理费、防洪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土地测绘费、测地籍图费、林业勘测设计费、文物勘察费等。

2.概预算中现行的拆迁标准

(1)集体土地上房屋(农村房屋):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

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也就是说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按照:宅基地+建筑重置成本价格补偿。

(2)国有土地上房屋(城市近郊及厂矿企业):2011年国务院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条例要求:“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也就是说公路征地拆迁中涉及到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由设计单位实地调查并参照被拆迁房屋类似房地产近期成交的市场价格确定。

(三)征地拆迁对公路建设的影响和制约

征地拆迁对公路实体工程建设影响非常大。按相关规定,公路建设开工前,至少应保证95%的征地拆迁工作已完成,但目前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与此相差甚远,实体建设工期一般为3-4年,征地拆迁工作滞后少则1-2年,多则2-3年,有些项目甚至在完工通车后还有征地拆迁的遗漏问题有待解决(如长松高速公路),致使建设期缩短,增加工程质量压力,服务区建设延缓,影响正常通车时间、运营收益等等。征地拆迁工作开展不好,严重制约公路建设发展。

(四)征地拆迁的社会影响

征地拆迁关系被征地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及社会的和谐稳定。公路建设具有带状线性、跨区域性,施工工期长的特点,现征地补偿标准不明确、不统一,拆迁标准不明确,以及国家不准许强制征地拆迁。征地拆迁工作不完善,势必影响被拆迁人的利益,引起矛盾纠纷,严重将引发群众上访,甚至群体性恶性事件的发生,因此妥善落实征地拆迁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影响征地拆迁费用的问题

(一)征地拆迁主体作用发挥不够

按照国家规定,征地拆迁主体为地方县市政府,但是目前各地方政府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公路部门与地方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协议约束力较小,起到的作用不大,对费用控制、征拆工作完成时间等方面均远未到达到工程项目预期期望。

(二)征地补偿标准不统一,拆迁补偿标准无依据

1. 征地补偿标准。我省各市(州)政府按照省政府要求于2010年相继公布本地区的区片综合地价及统一年产值标准,结束了长达十余年的征地无具体补偿标准的时期,为我省公路建设征地补偿提供了标准和依据。

但2012年以来,部分县(市)政府自行对征地标准进行了修订,两费补偿标准突破法定高限25倍达到法定上限30倍。这就引发了两个问题:一是省里明确的征地标准修订的主体为市(州)政府,县(市)政府是否有权对征地标准进行修订还不明确;二是国家土地法明确规定两费突破25倍需经省政府批准,但各县(市)修订的征地补偿标准目前均未履行省政府审批程序。

鉴于以上两点公路建设主管部门无法执行地方县市政府修订的征地补偿标准(以下简称“调整标准”),而调整标准的公布对公路建设产生一定负面影响。修订后的征地标准提高,补偿费用增加,使征地工作资金成本增加。被征地人以调整标准为补偿依据,而公路部门执行的原标准低于调整标准,易引起被征地人的不满情绪,引发群众阻挠施工、上访甚至人身伤害等群体性或恶性事件的发生。制约工程进度,影响公路建设,更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2. 房屋拆迁标准。(1)集体土地上房屋(农村房屋):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按照:宅基地+建筑重置成本价格补偿。而目前国家及省市均未公布针对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价格的具体文件。(2)国有土地上房屋(城市近郊及厂矿企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公路征地拆迁中涉及到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均由评估机构评估价格确定。而目前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起步较晚,市场管理及监管工作较落后,部分评估机构执业素质较低,评估价格倾向于评估委托人意向。增加了拆迁成本,影响了拆迁工作的合理、有序、平稳进行。

(三)建设程序倒置,影响征地拆迁及费用增加

“十五”、“十一五”期间正值我省交通建设快速发展的十年,公路建设总投资达到1400亿元,各等级公路建设里程达9万公里,征收征用土地数量非常大,仅高速公路建设征收征用土地面积约1万公顷。由于高速公路建设土地征用的审批工作需要经过土地部门勘测、预审、土地组件上报、审核、审批等多个程序,时间周期较长,在建设任务工期要求紧张的情况下,“部分高速公路项目采取了征地工作前置,征地审批与征地实施工作同时进行的方式。这样做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高速公路建设的进度,节约了时间成本,但是这样做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违反建设程序,未批先建,导致征地实施工作手续不健全,实际征地过程难度增加,时间延长,成本增加。

(四)影响征地拆迁费用增加的其他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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