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此案口头买卖协议是否成立
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逐条解读
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逐条解读一、引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并于2020年进行了部分修正。
此司法解释的制定旨在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确保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这一司法解释进行逐条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二、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解读:本条规定了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如何认定买卖合同关系。
人民法院将综合考虑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和其他相关证据,以判定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是判定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的重要证据。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本条规定了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
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具有独立的契约效力,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时,对方有权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本条规定了出卖人在缔约和履约时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即使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合同并不因此无效。
若因此导致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三、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此处仅列举部分与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相关的条款进行解读)第四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合同法》案例分析
案例:唐文,男,2000年2月3日生。
2011年1月13日他在网络上向上海易购8848网上购物商城有限公司订购一价格1238元的随身听。
该公司于8月14日送货上门,他支付了货款。
8月20日其父唐海丰发现儿子是偷拿家里的钱购买随身听的,很恼火,遂与该公司交涉,要求退还该物品。
该公司以合同已经生效为理由不退。
于是唐海丰作为法定代理人向上海市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此交易无效。
问:1、此案中的唐文是自然人还是公民?唐文在网上订购随身听的行为是否有效?2、唐海丰提起诉讼是否有法律依据?法院应如何判决?[相关法律]《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人身和财产方面能够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的资格,亦称权益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资格。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下面哪些言辞属于要约?A、甲对一直想购买其珍藏的猴年邮票的乙说“我正在考虑是否要将这张邮票卖给你。
”.B、某建筑公司发传真给某水泥厂,上面写着“请速运20吨150型号水泥来我司。
”C、某大学生张三勤工俭学出售IC卡,他在各个学生宿舍都散发了销售传单,上面写着“面值100、50、30元的IC卡9折优惠,如需要请呼191--88888”D、赵六素来想购买好友郭七祖传的一副黄庭坚真迹,郭七都不肯割售。
一日,两人共饮都有七分醉意,赵六以言语相激,说郭七自己不懂欣赏书法却不肯出售黄庭坚真迹,郭七不胜赵六之激,便说,“好,你拿30万块钱来,这副画就归你。
合同法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以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的效力:1.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
三个月后,乙企业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
甲企业表示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1)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无法律效力?(2)为什么?参考答案:(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2)依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不要式合同,不采取书面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
依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起生效。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生效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理应按照《合同法》的合同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借款合同(代位求偿权)2.2000年1月1,某甲向某乙借款6万元,约定2001年1月1日还本付息(利息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
半年后,甲财产状况严重恶化,遂将其贵重财产无偿低价转让给其友丙。
债务到期后,乙要求甲偿还债务,甲还不上,申请强制执行甲的财产状况时,发现甲的财产已经所剩无几,无奈之下,乙只好诉请法院保护其权利。
试分析:乙可以行使什么权利?行使该权利需满足那些条件?参考答案:某乙可以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要行使代位权,必须具备的条件有:(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4)债务人已经陷于履行迟延。
(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
承揽合同3、2000年4月13日,平安机械厂与光明钢铁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
光明公司从平安厂购买应用于M设备的部件三套,每套单价1000元。
因为平安机械厂生产的部件不能完全符合M设备的要求,故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厂按其提供的图纸进行生产,平安厂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这一点。
合同法案例分析(通用版)
合同法案例分析①该案如何处理?②设该乡镇企业与公司A有隶属关系,则该案如何处理?案例二1988年3月30日,某县先锋大队与该村“豆腐大王”蒋刚签订承包合同,将只承包给本队社员的队属春光豆制品厂交由蒋刚承包。
合同规定:承包期限为1年,自1988年4月1日至1989年3月31日;蒋刚要向先锋大队交纳承包利润18000元,春光豆制品厂经营了一个半月时间,便交给他的一个外地亲戚以他的名义在此经营管理;而蒋刚本人又在他处受聘。
先锋大队发现此情况后,便向蒋刚提出解除合同。
蒋刚表示反对,仍要求继续进行承包。
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成,先锋大队遂诉至法院,要解除与蒋刚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并要求蒋刚交纳其承包期间承包利润。
问:此案如何处理?案例三1994年7月,技术人员梁某与某民用化工厂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梁某把自己所有的专利技术“两用鞋刷”(专利号88201848)转让给民用化工厂在一定范围内实施。
合同规定:梁某负责提供该项专利技术的图纸资料并进行技术指导;民用化工厂负责投资、生产设备、材料及产品销售;化工厂向梁某支付技术转让费1500元,此外付技术指导费每月50元,至化工厂掌握该项技术为止;合同还约定技术保密期限等条款。
合同成立后,双方开始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梁某携有关技术图纸和技术资料到化工厂进行现场辅助和技术指导,化工厂安排了生产设备、原材料,并向梁某支付了技术转让费1500元。
化工厂在联系销售过程中,遇一急需活干的加工厂,便与这个厂签订了一项转让专利技术的合同,约定对方支付技术转让费6000元,另外按产品销售额提成2。
此后,化工厂因自己尚未掌握该专利技术而未能向加工厂按约及时转让,加工厂要求对方负违约责任,双方争执不休,被梁某知道,遂以化工厂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转让专利技术的事实,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化工厂支付违约金1万元;专利技术失密损失费2万元;指导被告方工作期间的指导费100元。
问:此案如何处理?案例四1992年2月1日,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与某县王路居预制厂签订购销钢材合同。
口头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口头协议有法律效力吗口头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没有书面文件的情况下,通过口头方式达成的协议。
在日常生活中,口头协议是非常常见的,比如租房、购物、合作等方面都可能存在口头协议。
然而,很多人对口头协议的法律效力存在疑惑,究竟口头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首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口头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这说明口头协议在我国是被法律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口头协议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作为证据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其次,口头协议的法律效力受到一些限制。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口头订立的合同,不得口头订立。
”这说明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口头协议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比如,房屋买卖、土地使用权转让、婚姻等方面的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再者,口头协议的法律效力受到证据的限制。
口头协议由于没有书面文件作为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很难证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在司法实践中,口头协议往往需要通过其他证据来证明,比如证人证言、相关行为等。
因此,在一些情况下,口头协议的法律效力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最后,为了避免口头协议可能带来的风险,建议当事人在达成重要协议时尽量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以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
如果确实需要通过口头方式达成协议,建议当事人在证明口头协议内容方面多加留意,比如可以邀请证人在场,录音录像等方式留下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口头协议在我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受到一定的限制。
当事人在达成口头协议时,需要注意法律的规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希望当事人能够在日常生活中更加重视合同的订立,避免因口头协议可能带来的风险而导致不必要的纠纷。
口头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口头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中国《》允许当事人采用口头形式缔约,但与书面合同相比,口头形式的合同由于缺乏书面依据,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就合同关系的存在和内容等举证较为困难。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宜通过证人证言、缔约相关事实等对口头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
原告:某船厂被告:某海运公司xx年9月16日,原被告签订《“A”船舶改装合同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所有的“A”轮进行改装,改装费用由原告先行垫付。
在改装过程中,原揭发现船舶腐蚀严重,无法继续作业,xx年2月6日,双方协议解除改装合同。
在中间人徐某的提议下,原告与被告,以及案外人孙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1.解除双方之前签订的改装合同;2.被告补偿原告人民币1万元。
随后,孙某根据双方的口头约定起草一份协议,其中第2条为:“乙方(被告)给甲方(原告)1万元的损失费,其他无任何费用。
”协议起草后,被告、孙某,以及作为证明人的徐某先行在协议上签字。
当轮到原告签字时,原告在未征得被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壹万元”中添加了“拾”字,变为“壹拾万元”。
当被告拿到原告签署完的协议后不久,发现协议内容被篡改,随即向原告提出异议,同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庭审中,案外人徐某、孙某证实了双方口头协议的内容。
原告表示,双方于xx年2月6日口头约定的损失费1万元属实,但原告的实际损失远不止1万元。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xx年2月6日协商签订的协议,约定解除改装合同后被告向原告贴补损失10万元。
原告屡次向被告催要该款项未果,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因解除船舶改装合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0万元,并承当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被告于xx年2月6日协商确定的补偿金额为1万元,而非10万元,10万元系原告擅自添加,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
据此,法院认为,该口头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口头合同的法律效力
案例分析——口头合同的法律效力
案情介绍:
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
三个月后,乙企业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
甲企业表示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
1.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无法律效力?
2.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2.依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买卖合同在《合同法》。
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合同的订立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阮某与施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抗诉案案例分析
阮某与施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抗诉案【要旨】在适用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处理合同类争议时,不能轻易按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内容,而应注意纵观整个交易过程,认真辨析双方当事人是否已经有补充约定。
这样,才能更好地在案件处理中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基本案情】2005年元月,施某在自家周边开发建造了两栋共47套住宅,2005年12月26日,阮某与施某口头约定购买第一栋的301室住房一套,实际建筑面积101.15 m2,施某收到购房预付款50000元。
2006年2月,施某正式交付房屋。
阮某于同年3月10日向施某支付购房款20000元,并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注明:“欠到购房款10000元整,欠款在三月底交清”。
后施某要求阮某按868元/m2的单价支付剩余房款,而阮某认为只欠10000元房款,且以施某承诺在办理房产证后才交付尾款为由拒付。
双方发生纠纷,施某诉至法院,要求阮某支付房款39293元及利息8000元。
【诉讼过程】2010年6月1日,某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购房协议,但口头约定也是一种购房协议,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购房余款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房款应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101.15 m2和当时房屋的合理单价860元/ m2计算为86989元,被告已经支付70000元,尚欠16989元。
由于10000元欠条并未注明是最后结算的依据,故被告主张该欠条是结算凭证,只欠原告10000元购房款的理由不予采纳。
水电立户费1581.60元虽未约定由哪方承担,但其他住户均是按此交付的,故此笔水电立户费可以确定是应由被告承担。
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所欠余款的相应利息,因双方未约定不予支持。
原告只有协助办理房产证的义务,对相关费用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缴纳。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第159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阮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施某购房款16989元,水、电立户费1581.60元,共计18570.60元。
2024年(新高考)名校教研联盟高三3月联考政治试题及答案
绝密★启用前(新高考卷)思想政治参考答案1.C【解析】本题考查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相关知识。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发展并没有改变资本主义私有制及其剥削关系,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决定经济危机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②③符合题意。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也可以在一定时间和程度上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发展,①不选。
④观点正确,但与材料不构成因果关系,不选。
2.C【解析】本题考查三大改造的相关知识。
材料表明,由于急于求成,在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这说明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必须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稳步推进,不可盲目求进,②③符合题意。
出现小的曲折和困难并不能影响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大局,①错误。
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先进的生产关系也不一定会推动生产力的发展,④错误。
3.C【解析】本题考查改革开放等知识。
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来往说明中国的国际地位不断提高,也彰显了中国不断推进对外开放,②③正确。
新中国的成立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社会的发展方向,①错误。
④中“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与材料主旨不符,不选。
4.B【解析】本题考查国有经济的知识。
针对甘肃积石山发生的地震灾害,“国资央企要继续做好重要基础设施修复及保障,维护好生产生活秩序,保障受灾群众生活安置;加强食品、药品、建材等救援物资的组织协调,全力保障灾区急需的物资供应”,这说明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国资央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是保障人民利益的重要力量,①④正确。
材料不涉及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起主导作用,②不符合题意。
材料没有体现国资央企是保障国家安全和发展的重要战略性产业,③不符合题意。
5.D【解析】本题考查宏观调控的相关知识。
从材料中可以得知,持续支持企业发展,有助于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产业升级,激发创新发展新动能,②符合题意。
持续强化政策统筹协调,有利于增强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形成政策的合力,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④符合题意。
案例分析口头合同纠纷案
口头合同纠纷案【案情介绍】 张华与李勇是好朋友,二人在同一所大学就读,且住同一宿舍。
2003年2月25日晚,张华拿出一款新的MP3请大家欣赏,并称这是他爸爸从国外带回来的。
当传到李勇手中的时候,李勇顿时被耳机中优美的音乐打动。
由于李勇早就想买一部MP3,所以显得爱不释手。
张华见此情形,便说:“李勇,你喜欢就便宜一点卖给你吧,你就给1000元吧,谁让咱们是好朋友呢!”李勇一听,非常高兴,因为该产品在国内的商场要卖接近2000块钱,便欣然答应,并说:“钱过一阵子再给你吧。
”半个月后,李勇听够了,觉着MP3也不过如此,于是找到张华要将MP3还给他,张华一听不高兴了:“我不是已经卖给你了吗?你怎么反悔了?”李勇说:“那是咱们在宿舍说着玩的,不能算数,我只是想借着听一听。
”为此,两人产生了争议,张华坚持要李勇付款。
【评析】 在本案中,李勇在口头答应张华购买其MP3后,能否以“说着玩”为由否认合同的存在而不履行其付款义务,这是本案的争议所在。
在本案中,张华与李勇之间存在一个口头约定,这种口头约定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形式,即口头合同。
所谓口头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只用谈话、电话等语言形式对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协议,无任何书面的或其他有形载体来表现合同内容。
根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外,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口头合同具有与书面合同一样的效力,只要口头合同符合合同的成立及有效要件,该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在本案中,张华与李勇订立的口头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不属于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情况,因此,该合同有效成立,李勇不能以“说着玩”为借口否认合同的存在,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向张华支付价款1000元。
民事法律行为案例分析
民事法律行为案例分析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后,单方能否撤销[案情]原告: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被告:B公司1992年8月24日,B公司采购员张某、技术员王某二人到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洽购滚齿机。
经当场试机操作,二人对该机成色、质量、性能等表示满意。
洽谈中,卖方要按单价30600元出售。
张、王无法决定,双方便达成以下口头协议:机械公司对这一部滚齿机暂不处理,待张、王回B公司向领导汇报后,若同意购买,便如数汇款;否则,即视为不买,机械公司可另作处理。
同年10月31日,B公司给机械公司汇去人民币40000元,注明系购买滚齿机、圆车和台钻之货款。
货款汇出后不久,B公司重新研究决定不再购买该机,遂于同年11月6日派采购员赵某去机械公司退货。
赵某来到机械公司后,未与公司总经理会面,却委托一年轻工人,将退货请求转告机械公司总经理。
20天后,仍未见答复,B公司再次派人去机械公司洽谈退款、退货但被机械公司当面拒绝。
为此,两公司发生纠纷。
B公司提出:汇款是订货款,滚齿机尚未启运,买卖没有成交。
同时,购买滚齿机的目的是专为生产减速器之用,后因机械公司生产减速器计划改变,故不再需要该项设备,所以理应退款、退货。
B公司坚决要求机械公司退款、退货,机械公司明确告诉B公司,买卖滚齿机的合同已经成立。
8月24日双方的口头协议是合同成立的基础,10月31日的汇款是双方议定的合同成立的条件。
因此,B公司要求退款、退货是单方面撕毁协议的行为。
为明确双方法律行为效力,解决纠纷,机械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双方签订合同的民事行为是否合法有效?2.人民法院应怎样解决此项纠纷?[调解]此案经审理查明:[1]机械公司需B公司提供的减速器订货计划并未改变;[2]B公司要求退货的真正原因是该公司职工普遍反映机器价格太高,不合算,经理和经办人员均感压力较大,是以寻找借口提出退货、退款,求得挽回不良影响;[3]B公司派员请求退货属实,但所托工人未向机械公司总经理转告。
买卖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有效吗?
买卖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有效吗?
现实生活中,为了方便,或者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人们有时会采用口头协议,但是,我们也常说:空口无凭。
那么,口头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路某家中有一辆电动自行车,自从其腿受伤后一直没有骑。
朋友齐某正好想买一辆,周末过来玩时看到电动自行车,两人便达成口头买卖协议,约定以800元的价格将电动自行车卖给齐某,齐某可以随时带钱来取车。
次日,齐某便带钱来取车,路某却因别人出价高,以未与齐某签订买卖合同为由拒绝。
请问,路某可以以未签订买卖合同为由拒绝齐某取走车吗?答案是不可以。
对于此种状况,《民法典》第13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46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
实际生活中,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书面形式的合同有具体的规定,当事人一般均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但是,对于法律、行政法规中未明确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双方可以采用口头约定的形式,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法律就应对其效力予以确认。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国际贸易合同是否成立引起的纠纷案
国际贸易合同是否成立引起的纠纷案引言: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贸易合同成为各国企业间开展跨境贸易的基石。
然而,由于不同法律体系的差异以及语言、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国际贸易合同的成立问题时常引起纠纷。
本文将以一个真实案例为例,探讨国际贸易合同是否成立引起的纠纷案,并分析相关法律原则和解决方案。
案例背景:甲公司(中国)和乙公司(美国)在某国际贸易展会上洽谈一笔商品交易。
双方就商品类型、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达成口头协议,乙公司委托乙方代表签署了一份合同草案,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甲公司。
但是,在双方签订正式合同之前,甲公司得知了其他供应商能提供更有竞争力的价格和更有优势的支付方式。
因此,甲公司决定放弃与乙公司的交易,并向乙公司发出通知。
争议焦点:在双方未能签署正式合同的情况下,该口头协议是否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贸易合同?法律原则:1. 契约自由原则根据契约自由原则,任何一方在没有强制要求或欺诈行为的情况下有权自由选择与谁、何时以及以何种形式订立合同。
因此,双方在展会上的口头协议原则上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2. 主动行为原则根据主动行为原则,当一方表现出一种具有引导性质的行为时,另一方如果对此行为做出回应,双方之间就存在合同关系。
在本案中,乙公司委托代表签署合同草案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甲公司可以视为一种主动行为,显示了乙公司与甲公司达成交易的意图。
3. 接受规则原则根据接受规则原则,当合同草案被另一方接受并做出回应时,合同即成立。
因此,如果甲公司在收到合同草案后表示同意交易,该口头协议可被视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贸易合同。
解决方案:根据上述法律原则,我们可以提出以下解决方案:1. 双方协商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重新商议并达成一致,对合同条款进行调整以满足各自的需求。
2. 增加书面确认为了避免类似纠纷,双方可以通过书面确认来强化交易意图。
在本案中,如果乙公司要求甲公司签署合同草案并加盖公章等形式,可以有效确保双方在交易方面的权利义务。
买卖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
买卖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
买卖合同是商业交易中最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买卖合同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以下是买卖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
1. 涉及非法交易:如果买卖合同涉及非法交易,如赌博、贩毒、偷窃等,则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2. 涉及无权处置的财产:如果出售方没有权利处置某项财产,买卖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3. 涉及虚假陈述:如果出售方在合同中作出虚假陈述或隐瞒了重要信息,则买卖合同可能被视为无效。
4. 涉及误导:如果出售方故意误导买方或者以其他方式欺骗买方,买卖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5. 涉及强制签署:如果出售方以威胁、欺诈或其他不当手段迫使买方签署合同,则买卖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6. 涉及公共利益:如果合同违反公共利益,如违反环境保护法规,买卖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7. 涉及违反竞争规则:如果合同涉及违反竞争规则,如垄断、价格限制等,买卖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8. 涉及不可抗力:如果合同的履行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如自然灾害、战争等,买卖合同可能被视为无效。
9. 涉及未成年人:如果买方是未成年人,买卖合同可能被视为无效。
10. 涉及精神障碍:如果合同的任何一方患有精神障碍,买卖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11. 涉及违法规定:如果合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12. 涉及无效条款:如果合同中的某些条款被视为无效或不可执行,整个买卖合同可能被视为无效。
总之,买卖合同在签署之前需要仔细审查,以确保合同不会被视为无效。
如果出现任何问题,应及时与律师联系。
怎样认定口头协议的法律效力
怎样认定⼝头协议的法律效⼒⼝头合同也是合同形式中⼀种重要的表现形式,它⼴泛应⽤于社会⽣活的各个领域。
⼝头合同的效⼒怎样?订⽴⼝头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下⾯店铺⼩编来为⼤家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怎样认定⼝头协议的法律效⼒⼀、⼝头合同的效⼒如何⼝头合同也叫⼝头协议,是指双⽅当事⼈以谈话、电话等⼝头形式对合同内容达成⼀致的协议,⽆任何书⾯的或其他有形载体来表现合同内容。
⼝头合同也是合同形式中⼀种重要的表现形式。
它⼴泛应⽤于社会⽣活的各个领域,与⼈们的⾐⾷住⾏密切相关,如在⾃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服等。
现代之所以对合同形式实⾏不要式为主的原则,其重要原因也正在于此。
合同的⼝头形式,⽆须当事⼈约定。
凡当事⼈⽆约定或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采取⼝头形式。
在实践中,合同采取⼝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产⽣任何⽂字凭据,如⼈们在商店购物,有时也会要求店主开具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但这类⽂字材料只能视为合同成⽴的证明,⽽不能作为合同成⽴条件。
但反⽽⾔之,只要有证据表明⼝头合同的成⽴,双⽅均应严格履⾏,不履⾏或不完全履⾏⼝头合同,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订⽴合同,有书⾯形式、⼝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们除法律、⾏政法规规定采⽤书⾯形式的合同外,均可采⽤⼝头形式订⽴合同或协议。
⼝头合同,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段订⽴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双⽅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利益;双⽅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法⽬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为能⼒和民事权利能⼒;意思表⽰真实,这个合同就成⽴并具有法律效⼒,受法律保护。
⼆、订⽴⼝头合同应注意哪些事项⼝头合同发⽣争议时,当事⼈必须证明合同的存在以及合同关系的内容。
因为⼝头合同难以取证,不易认定当事⼈的权利义务内容,⼝头缔约,特别是不能即时清洁,⽽且标的额较⼤的合同采取⼝头缔约时,将存在相对⼈否认合同成⽴、否认合同标的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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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口头买卖协议是否成立?
[案情]:
原告黎某与被告黄某于2008年2月18日签定书面卖房契约,由被告黎某购买原告黄某所有的房屋一栋。
该房屋的一楼是原告经营南杂货的店铺。
店铺内存有若干南货商品和一只冰柜,一台麻将机。
契约约定被告黎某于当日付清房款,被告应在2008年正月底整栋空出交房。
被告黎某于订约之日交付房款72800元。
原告黄某称其与被告黎某、黎某某曾口头约定二被告购买房屋时附带将商铺内所有商品一起买走,原告黄某、被告黎某某对麻将机、冰柜议价3500元,其他商品则以进价点收。
被告黎某、黎某某辩称原、被告之间只成立了房屋买卖关系,未成立口头买卖商品的协议,买房时虽有要转让商品的表示,黄某和黎某某也对店铺的其他商品进行了盘点,但因麻将机是否带凳子而未谈妥,故而双方均未在盘货单上签字确认。
经协商未果,黄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黎某、黎某某接收店铺商品并支付货款。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商品购买口头协议成立。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商品购买口头协议不成立。
黎某某改变了黄某的要约的实质性条件,属新要约,而黄某拒绝了黎某某提出的新要约,双方未达成合意,故而协议不成立。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理由如下:
一、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而建立了合同关系。
一般而言,合同成立有三个要件:(1)当事人意思表示须一致,即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根本要件。
凡意思表示不一致,即虽经协议但未达合意者,合同不能成立。
(2)合意则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仅有一方当事人是不可能产生合意的,因而也就不可能成立合同。
(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以订立合同的为目的。
不以订立合同为目的意思表示,即使达成合意,也不能成立合同。
还有一些合同,如要式合同和实践合同,其成立除须上述三要件外,尚须特殊要件,即或依一定方式,或完成标的物的交付。
否则,不能成立合同。
因此在认定合同是否成立时,首先需要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必备条款。
合同的必备条款,是指依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将影响合同的成立。
我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这些条款并不是所有合同的必备条款,应依据合同性质认定该合同的必备条款,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应包括前六个条款。
本案中原告黄某及被告黎某某均认可双方约定由被告购买原告店铺内的南杂商品,冰柜、麻将机等物品一起买走,店铺
内的麻将机及冰柜双方同意作价3500元,店铺内的南杂商品以进价由二被告按实数点收。
就该店铺商品口头买卖合同而言,缺乏标的、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价款使用了进价这一含混字眼,而载有标的、数量、及价款的盘货清单双方均未签字表明双方都未予认可。
所以该合同当事人未能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故而该买买合同未能成立。
二、从合同订立的方式来看合同也未能成立。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且该要约内容具体确定,要约人也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本案中原告方表示想在买房的同时附带将店铺商品卖出,因内容不明确具体,应属要约邀请,被告表示愿意接受货物,内容也不具体明确,仍属要约邀请,只表明双方均有买卖店铺商品的意向。
3月7日,原告黄某及被告黎某某到店铺盘点,在盘点过程中双方就麻将机是否附带凳子发生争议,对盘货清单双方均未签字认可,表明双方对合同标的、数量、价款未能达成一致。
即原告黄某要卖店铺商品给黎某某,冰柜、麻将机(不含四把凳子)作价3500元,其他商品按进价盘点清收属要约,而黄某承诺是冰柜、麻将机(含四把凳子)作价3500元,其他商品按进价盘点清收,该承诺对要约的标的做了实质性变更,表明拒绝了黄某的要约,并发出了新要约。
而原告拒绝了该新要约,故而原告黄某与被告黎某某的店铺商品买卖合同未能成立。
而被告黎某既未发出要约,也未进行承诺,其与黄某之间当然未成立店铺商品买卖合同。
合同未成立,当然就不会产生效力。
三、《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也就是说法律承认口头协议的合法性。
但由于口头协议的特殊性,往往因为无据可查,难以证明当事人之间是否真正存在协议选择上的合意。
换言之,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必须有证据可以证实口头协议的存在,法律上才会认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本案原告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口头买卖协议的存在。
原告提交黎川县公安局德胜派出所出具的“书证”证据的来源不合法,黎川县公安局德胜派出所的这份书证不具有合法性,该证据系派出所调查案件取得的原件,原件应存档,而不能在原件上直接盖章给当事人。
其证据形式也不合法,该书证是当事人的叙述材料,应有当事人的签名,然而没有。
另外,黎川县公安局德胜派出所出具的这份“书证”未有整个案卷材料。
询问笔录、进货单价表,也不符合证据规定的形式,对该证据应不予认定;对于黎川县德胜镇黎明村民委员会证明,因为村委员会作为自治机构,只有调解权,没有调查权,故该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也应不予认定;原告申请的六个证人的证言相互矛盾,不能确定双方达成店铺商品转让协议。
对于盘货清单,虽然被告黎华康也到盘点商品,但是在盘点清单上没有签字确认,所以最多只能说被告黎华康有转下这店铺商品的意向,因双方均没有在盘货清单上签名,所以不具有真实性,对其应不予认定。
故而该口头买卖协议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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