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州市物业管理工作,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社区居民的安全和谐生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物业管理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三条物业服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小区环境卫生的清洁和维护;2. 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3. 安全管理和消防工作;4. 社区秩序的维护;5. 居民需求的解决。
第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向业主提供必要的服务,并确保服务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积极采纳,并按照要求进行改进。
第三章物业维护第六条物业维护包括对物业设备设施的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和更新换代。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做好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并及时修复存在的故障和缺陷。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制定相关的预防性维护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维护工作。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小区内的居民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并且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与公安、消防等部门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共同维护社区内的安全。
第五章纠纷解决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如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向物业管理协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物业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可能被吊销物业管理资质。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向违法违规业主收取相应的违约金或者管理费用。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之前的相关规定不符合本办法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管理规定
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2.15•【字号】穗建开[1996]第47号•【施行日期】1996.02.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管理规定(穗建开(1996)第47号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五日)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行业的管理,根据《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屋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交通、治安等设施及生活环境进行维护管理、修缮和整治。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接受业主、住户委托,对住宅小区、住宅组团、高层住宅、综合楼宇等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进行维护、修缮、整治和提供便民有偿服务、社区服务的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包括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兼营企业)。
第三条广州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物业管理行业的主管部门,对全市物业管理企业实行统一管理。
其职责是:1.负责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资质审查、登记、发证;2.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经营活动;3.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业务涉及的有关问题。
第四条对物业管理企业实行等级管理,按照物业管理企业具备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等三个等级。
一级物业管理要有10名以上经专业培训的物业管理人员。
二级物业管理要有6名以上经专业培训的物业管理人员。
三级物业管理要有3名以上经专业培训的物业管理人员。
第五条经专业培训的物业管理人员是指具有建筑、市政、园林绿化、水电、财务等专业初级以上职称的人员,经国家、省、市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物业管理专业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
第六条成立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办理资格审查手续,并实行年检制度。
物业公司办理资格审查,需向市建委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1.申请书。
申请书应载明拟设立物业管理企业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2.市工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经济、技术管理人员的任命或聘用合同书、技术职称证书、物业管理培训证书;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18修改)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18修改)【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发文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2.13【实施日期】2018.02.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3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业主通过选聘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旧住宅小区,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完善配套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改善旧住宅小区综合环境。
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合理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指导和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加强物业服务,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内各类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业主、业户之间的管理关系。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确保物业使用功能,提高物业质量;(二)注重环保、节能,降低维护成本;(三)尊重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权益,维护公平公正业务环境;(四)加强社会管理和服务,建立和谐社区。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与物业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满足相关业务能力和知识的要求;(三)有良好的经济和信誉状况,各项执照齐全;(四)有完整的管理体系、健全的报表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到下列事项:(一)为业主提供全面、高质量的物业服务;(二)按照业务合同和服务水平承诺,积极解决各种问题,及时处理业主投诉;(三)合理编制和执行物业服务费用,确保物业服务费用的合理性、透明性和公正性;(四)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业务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健康、安全,提高服务素质;(五)积极推进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推动物业服务行业的发展;(六)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为社区的和谐发展提供支持。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应当包括财务管理、物业维修、环境卫生、安全保卫、设施设备维护等方面。
同时,可以根据不同业主的需求,提供服务定制。
第三章业主和业户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业主可以享有下列权利:(一)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评价,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对评价结果作出回应;(二)通过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物业管理,并分担管理费用;(三)参加业主大会,行使表决权和其他权利;(四)依法取得物业权益,行使物业权益;(五)依法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管理人解决物业服务问题和管理纠纷。
第八条业主和业户应当做到下列事项:(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共秩序;(二)支付管理费用和物业服务费用;(三)按照规定参加身份确认和业主大会,并行使相应权利;(四)为物业管理提供必要的配合和协助,共同维护物业的正常使用秩序。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州市物业管理,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质量的提高,保障业主、居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尊重业主、居民合法权益,维护物业服务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质量,推广物业管理业务专业技能和管理知识。
第六条开展物业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定。
第七条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成立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以下条件:(一)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或者具备依法独立经营的条件;(二)拥有从业人员,其中物业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企业总人数的30%以上;(三)有专业的物业管理服务人员和相应管理模式;(四)具有适当的业务经验和技术能力,确保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五)有稳定的财务收支、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六)具有安全、卫生、环保等基本管理条件。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应当填写备案登记表,提交登记申请,经备案机关审核通过后,颁发《物业服务企业备案登记证》。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不得违反七不准、三不搞、三不欺等行为准则。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要抵制盗窃、抢劫、贪污行为,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业绩考核制度,并保证其公正、公平和可操作性。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向社会公众免费承诺的服务事项,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履行,不得采取附加条件、附加收费等不当行为。
第三章物业服务的内容和标准第十四条物业服务包括:物业建设前期规划咨询服务、物业建设后期服务、物业经营管理服务、物业维修服务等,具体服务内容和标准由国家及有关部门规定。
广州物业管理条例.doc
广州物业管理条例.doc广州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规范物业服务行为,维系和谐社区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广州市城区的住宅、办公、商业等各类不动产及其附属设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诚信、公正、公开、便利、高效的原则,提供优质、安全、便利的物业服务。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协调、推广物业服务业发展和对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进行规范、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注册,取得经营许可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据物业管理合同提供物业服务,保护业主合法权益。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物业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服从业主委员会的管理。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具体物业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方案,并执行物业管理合同。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流程,提供保洁、安防、维修、绿化等服务,并根据业主需求,在保证基本服务质量的前提下,提供增值服务。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房屋档案,对房屋工程、设备、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修缮。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共同维护社区环境卫生,保障居民正常生活。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情况报告制度,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报告社区管理情况,并定期召开业主大会,接受业主监督。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是居民自治的组织形式,由业主自愿组成,履行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职责。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代表组成,根据业主的意愿和具体情况,制定业主会议议程和决议。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对物业管理合同的签订、执行、变更等事项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财务管理,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政策提出合理化建议,更好地满足业主需求。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社区事务情况,并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具体要求。
广州市物业管理规管理制度
广州市物业管理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广州市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住宅和非住宅物业的管理工作。
1.3 物业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专业化、市场化运作。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2.1 物业管理区域应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布局等因素合理划分。
2.2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调整或撤销,应由业主大会决定,并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3.1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最高决策机构,由全体业主组成。
3.2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物业管理工作。
3.3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设立、选举、职责等,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物业管理企业4.1 物业管理企业应依法设立,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4.2 物业管理企业应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标准、费用等事项。
4.3 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降低服务质量。
第五章物业使用与维护5.1 业主、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5.2 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修缮工作。
5.3 业主、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或用途,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六章物业服务费用6.1 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并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明确。
6.2 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6.3 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7.1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7.2 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发生纠纷,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合于广州市范围内的住宅、商业、工业等各类物业的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依法为产权单位提供物业服务和维护物业的安全、卫生、环境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目标是维护物业的公共秩序,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因公平而公正,因公正而公开,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加强与社区居民的沟通和协作,密切配合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七条物业管理应依法进行,严禁滥用职权、侵害业主利益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八条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洁、绿化、维修、保安等服务,必要时还可以提供其他增值服务。
第九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管理资质,有专业化、综合化服务能力。
第十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建立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并向业主公示,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保证服务人员的素质,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培训。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
第三章物业费用第十三条物业费用由业主按照产权份额和实际使用情况分摊缴纳。
第十四条物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基础管理费、公共能源费、公共维修基金等。
第十五条物业费用收取应按照像关规定进行公示,不得超过合理费用的范围。
第十六条物业费用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用于物业服务和公共设施维修等用途。
第四章物业设施第十七条物业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电梯、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物业设施的维修和更新应及时进行,确保设施的安全和良好使用状态。
第十九条物业设施的维修与使用费用由业主按照像关规定分摊缴纳。
第二十条物业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做到预防为主,维修合理。
第五章业主权益保护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应尊重业主的民主权利,听取业主意见,及时反馈信息。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业主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六条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组织形式。
业主大会的成立、变更和解散,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代表业主大会开展日常管理活动。
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十条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二)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三)公共秩序维护;(四)交通和车辆停放管理;(五)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委托的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保证服务质量。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十二条业主、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物业,不得有损害物业或者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业主按照其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担。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物业管理办法草案,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法律专家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物业管理的顺利进行,广州市制定了《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以维护居民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为目标。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阐述。
二、物业管理的定义和范围《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明确定义了物业管理的含义,即对住宅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房地产项目进行维护和管理的一系列行为。
该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辖区范围内的所有物业管理活动。
三、物业服务内容和要求为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办法明确了物业服务的内容和要求。
物业公司应对公共设施、绿化、环境卫生等进行定期维护,保证小区内的设施设备正常运转和居民生活环境的良好。
同时,物业公司还需建立完善的投诉受理机制,及时解决居民反映的问题。
四、物业费管理对于物业费的管理是《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重点之一。
办法规定物业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制定物业费收费标准,并向业主公示。
物业费的征收应当依法进行,不得擅自提高费用或以任何形式侵占业主利益。
同时,物业公司应当主动公布物业费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五、安全管理为确保小区安全,办法明确了物业管理方应采取一系列安全管理措施。
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小区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确保居民人身和财产安全。
此外,物业公司还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演练,提升居民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六、物业管理责任和违规处罚《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明确了物业管理方的责任和义务。
物业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履行管理职责,确保服务质量。
对于违规行为,办法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如警告、罚款甚至解除合同等。
七、投诉处理和争议解决《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对投诉处理和争议解决机制进行了规定。
业主可以向物业公司提出投诉,物业公司应主动受理并及时处理。
若无法达成一致,可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
八、监督与评估办法规定了监督和评估机制,以确保物业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广州市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市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范围内的各类物业管理单位和相关管理人员。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的设立和注册第三条物业管理单位的设立1. 物业管理单位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2. 物业管理单位应具有相应的管理资质;3. 物业管理单位设立需经过相关部门批准。
第四条注册登记1.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注册登记;2. 注册登记包括基本信息登记和资质审核。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第五条服务内容1. 物业管理单位应负责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2. 物业管理单位应做好小区环境的保洁工作;3. 物业管理单位应提供安全保障服务。
第六条服务标准1. 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2. 物业管理单位应保障小区环境的整洁和美观;3. 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用收取和使用第七条费用收取1. 物业管理单位可以按照楼栋面积或房屋户数等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用;2. 物业管理费用应当经过业主委员会审核通过方可执行。
第八条费用使用1. 物业管理费用主要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维护和管理;2. 物业管理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物业管理违规处理和监督第九条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加以处理;2. 严重违规行为可以向相关部门报告并申请处理。
第十条监督机制1. 物业管理单位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2. 居民可以通过投诉方式或投诉信函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监督。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其他规定1. 物业管理单位还应遵守广州市其他相关规定和要求;2. 物业管理单位不得违法操作或以任何形式侵害业主利益。
第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本办法由广州市物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是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的内容,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处罚和处理。
广州市现行的物业管理制度
广州市现行的物业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住宅和非住宅物业管理活动。
2. 物业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二、物业管理区域1.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遵循地理界限、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和社区建设等因素。
2.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或调整,需经业主大会同意,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业主大会1.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业主组成。
2. 业主大会的职责包括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决定物业管理费用等。
四、业主委员会1.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物业管理事务。
2. 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3-5年。
五、物业管理企业1. 物业管理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2. 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向业主公布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
六、物业服务内容1. 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环境卫生和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
2. 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业主需求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服务。
七、物业服务费用1. 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应遵循合理、公开的原则,并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明确。
2. 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八、物业使用与维护1. 业主和使用人应遵守管理规约,合理使用物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
2. 业主和使用人应配合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的维修、养护工作。
九、纠纷处理1. 物业管理中的纠纷,首先应通过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行政调解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广州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 与本制度相抵触的原有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模板,实际的物业管理制度应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详细制定,并由专业法律人士审核确保其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新建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穗价〔2010〕100号关于广州市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保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稳定、有序和健康地发展,使住宅物业服务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我们制定了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建住宅物业销售和交付使用之前,建设单位依法通过招投标或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为2.8元/平方米〃月。
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按不超过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和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前期物业服务具体内容和收费标准,并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
三、新建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服务要求明显超出《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一级服务内容,拟超出2.8元/平方米〃月确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物价局、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穗价〔2010〕99 号)有关规定,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单独核定该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的申请。
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现场核实、成本测算基础上,严格核定。
四、本通知从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主题词:物业收费管理通知抄送: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法制,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市房地产行业协会。
广州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0年7月16日印发。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规范和提升广州市物业管理水平,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共建。
该办法内容包括物业管理责任、物业管理组织形式、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物业费用管理等。
二、物业管理责任1. 物业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负责小区内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保安等管理工作。
2. 物业公司应当定期检查和维修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确保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3. 物业公司应当积极配合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开展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4. 物业公司应当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及时响应和解决业主提出的问题和投诉。
三、物业管理组织形式1. 小区内的住宅区域可以设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负责物业管理事务的协商和监督。
2. 物业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小区内日常管理工作的执行和协调。
3. 物业公司应当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等建立有效沟通机制,加强与政府部门的合作。
四、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1. 物业公司应当提供足够数量和质量的保洁人员,定期对小区公共区域进行清洁,保持环境整洁。
2. 物业公司应当配置足够数量和质量的保安人员,确保小区的安全和秩序。
3. 物业公司应当为业主提供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和维护服务,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4. 物业公司应当积极开展社区活动,促进邻里和谐关系,提高业主的幸福感和归属感。
5. 物业公司应当制定物业服务标准并公示,接受业主的监督和评价。
五、物业费用管理1. 物业费用应当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确定。
2. 物业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交纳,不得拖欠或少交。
3. 物业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公示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4. 物业费用使用应当公开透明,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滥用。
以上是《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通过制定和执行这一办法,广州市的物业管理将得到规范和提升,为市民提供更好的居住环境和服务。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业经2001年2月1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市长林树森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及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广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建设、规划、公安、价格、工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用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是指:(一)物业的所有权人。
(二)已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且所购房屋已入住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三)持有空置物业的建设单位。
第六条业主的主要权利是:(一)参加业主大会。
(二)享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表决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业主的主要义务是:(一)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
(二)遵守业主公约。
(三)遵守有关物业管理的制度、规定。
(四)按时交付分摊的物业管理、维修等费用。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本办法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一)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正)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13•【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施行日期】2018.02.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物权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3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业主通过选聘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旧住宅小区,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完善配套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改善旧住宅小区综合环境。
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合理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指导和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穗府[1989]88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1989.08.30【实施日期】1989.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暂行办法(穗府[1989]88号1989年8月30日)第一条为加强新建住宅小区(以下简称小区)管理,维护和管理好小区内房屋、服务配套设施及公共场地,保持小区安静、优美、整洁、安全的良好生活环境,根据广州市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通过城市综合开发,统一建设的居民新村。
不论是在建或全面建成,部分交付使用或全部交付使用的小区,凡已住进居民的,均列入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小区管理,主要是指对小区内的房屋,各项市政公用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和环境秩序的维护整治与管理,以及居民生活的服务管理等。
小区内的治安、民事管理等可按有关规定实施专业管理,亦可在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第四条本市住宅小区管理业务,由所在行政区人民政府负责。
小区在建期间的管理,在所在行政区人民政府的支持下由负责开发的公司负责。
第五条本市各住宅小区可根据不同的特点,自行确定本小区的管理模式,并设立相应管理机构如小区管委会或小组等,在所在街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行使管理职能。
小区管理机构的成员,应有街道办事处、开发公司、公安派出所和在住单位、居民代表参加。
在建期间局部已交付使用的小区,其管理责任,应以承担该小区开发任务的开发公司为主负责,当地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
313第六条小区管理应建立和健全各种管理制度。
管委会(小组)除应建立自身严格的工作制度外,还要根据小区管理工作中的各种不同专业,制。
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总9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管理,维护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持良好的生活环境和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的住宅小区或住宅组团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小区,是指实行城市综合开发,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比较齐全,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或住宅组团。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是指对小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设备、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环卫、交通、治安等公共设施以及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的维护、修缮和整治。
本办法所称的业主委员会,是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内房地产、公用设施等的产权人和使用人合法权益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业主委员会由住宅小区内房地产、公用设施等的产权人和使用人选举产生。
本办法所称的住户,是指住宅或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工作归口市建委。
区建设主管部门具体实施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规划、国土、房管、市政、园林、环卫、公用、供电、工商、电信、公安等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专业管理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协同做好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住宅小区的移交管理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方能办理移交管理手续。
第七条在建的住宅小区,小区建设单位必须组织或委托有管理资格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统称物业公司)提前界入管理。
办理售房手续时,小区建设单位必须向购房者提供入住管理公约。
第八条未通过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住宅小区,在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区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办理物业管理手续,并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书》;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与区建设主管部门签订《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书》,按合同规定实行管理。
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
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完善物业服务收费形成机制,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为2.8元/平方米/月。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应当包括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五项。
三、新建住宅物业销售和交付使用之前,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规定和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前期物业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并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所确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
四、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物业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计收方式和计费起始时间等有关前期物业服务内容,且相关约定应当与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保持一致。
五、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其前期物业服务要求明显超出《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一级服务内容,需超出政府指导价2.8元/平方米/月确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须在发布招标公告前20个工作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单独核定该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的申请。
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经批准的收费标准,作为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公开招标的最高收费标准。
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不高于最高收费标准的范围内,根据招投标结果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一、引言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提升广州市物业管理水平,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环境秩序和居民的生活质量而制定的一部地方性法规。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辖区范围内的住宅区、商业区和其他多功能综合区的物业管理,涉及楼宇、设施、服务的规范。
二、定义和范围2.1 物业管理企业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承担物业管理职责的企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2.2 物业管理区域指广州市辖区内的住宅区、商业区和其他多功能综合区。
2.3 业主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拥有产权房或使用权房并享有合法权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物业管理责任3.1 公共区域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负责小区、商业区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维修等工作,保持公共区域的整洁和良好的环境。
3.2 设施维修与保养物业管理企业应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3.3 安全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加强安全教育和消防宣传,保障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3.4 公共服务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如供水、供电、供暖等,并维护公共服务设施的正常运行。
3.5 投诉处理物业管理企业应设立投诉处理机构,及时处理和解决居民的投诉和意见,并提供投诉公示的渠道。
四、业主权益保障4.1 信息公开物业管理企业应及时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相关的信息,如物业费用、维修计划等,确保业主的知情权。
4.2 参与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促进业主对物业管理工作的参与,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
4.3 物业费用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开物业费用使用情况,并按照合理的方式征收物业费用。
4.4 服务质量监督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对不合格或不满意的服务进行投诉,并要求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及时整改。
五、违规处罚和监督5.1 违规行为罚则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将被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警告、吊销物业管理资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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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管理,维护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持良好的生活环境和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的住宅小区或住宅组团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小区,是指实行城市综合开发,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比较齐全,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或住宅组团。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是指对小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设备、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环卫、交通、治安等公共设施以及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的维护、修缮和整治。
本办法所称的业主委员会,是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内房地产、公用设施等的产权人和使用人合法权益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业主委员会由住宅小区内房地产、公用设施等的产权人和使用人选举产生。
本办法所称的住户,是指住宅或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工作归口市建委。
区建设主管部门具体实施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规划、国土、房管、市政、园林、环卫、公用、供电、工商、电信、公安等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专业管理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协同做好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住宅小区的移交管理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方能办理移交管理手续。
第七条在建的住宅小区,小区建设单位必须组织或委托有管理资格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统称物业公司)提前界入管理。
办理售房手续时,小区建设单位必须向购房者提供入住管理公约。
第八条未通过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住宅小区,在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区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办理物业管理手续,并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书》;未成立业主委员会
的,应与区建设主管部门签订《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书》,按合同规定实行管理。
第九条通过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并领取《住宅小区(组团)验收合格证书》的住宅小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可凭小区验收合格证书,向所在区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办理移交管理手续。
办理了移交管理手续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书》;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区建设主管部门与物业公司签订《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书》;按合同规定实行管理。
第十条二个以上建设单位合建的住宅小区,由建设规模较大的建设单位牵头,办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申报手续和移交管理手续。
第十一条住宅小区移交管理时,建设单位应同时移交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档案资料,提供住宅小区管理统筹金和管理用房。
第十二条住宅小区管理统筹金,按以下标准提供: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内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元。
统筹金的标准可以根据物价指数的变化,由市建委会同市物价部门进行调整。
住宅小区管理统筹金由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在移交管理时,一次性交给住宅小区所在区建设主管部门,专款用于住宅小区维护管理费用的补贴。
具体使用办法,由市建委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住宅小区管理用房,按以下标准提供:总建筑面积0.15%比例的商业用房和总建筑面积0.1%比例的管理用房。
所提供的房屋,按公产房租金出租给物业公司经营和使用,产权属小区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物业公司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不善,区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业主委员会的意见,组织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逾期仍未整改完毕的,可提前终止原《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书》,并由业主委员会另聘物业公司接管该住宅小区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三章物业公司的条件和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物业公司是从事小区物业管理及提供社区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十七条物业公司须具有建筑、市政、园林绿化、水电、财务等方面的初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物业公司所聘用的公共设施维护人员,必须是持有有关专业管理部门颁布的上岗证的维护人员。
第十八条成立物业公司,必须报市建委批准,领取资格证书,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物业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履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书》,按本办法规定的维护管理的标准、内容、职权管理住宅小区,依法经营。
(二)保管好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档案资料,收取住宅小区维护管理费和有偿服务费。
(三)对住宅小区内违章和违法行为,依据入住管理公约及本办法规定的职权进行处理,对须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移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物业公司应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社区有偿服务。
鼓励物业公司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可享受国家对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物业公司必须接受住宅小区内住户的监督,定期听取住户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意见。
每年向住户公布住宅小区维护管理情况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维
护管理费的收支、积累情况。
第四章维护管理费用的收取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住宅小区维护管理,实行以区养区、收支平衡、略有积累的有偿服务原则。
向住户收取维护管理费和有偿服务费,由物业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方案,由区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物价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物业公司负责日常的维护管理费用。
楼宇外墙维修、道路修复、下水道清疏、公共设施更换等大宗项目的维修费用,可申请使用住宅小区管理统筹金或区城市维护费补贴,必要时可在住宅小区范围内通过集资解决。
第二十四条利用公共场地经营及经营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商业用房的收入,必须用于住宅小区物业的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住宅小区管理统筹金,应进行增值积累,专款专用。
区建设部门每年向市建委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统筹金收支情况。
第五章住宅小区物业的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行业主管部门按住宅小区维护管理的内容,以相应专业的维护管理标准、规定和要求,指导和监督物业公司实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有关专业施工单位在住宅小区内从事工程建设或检修工程时,须通知物业公司配合,接受物业公司监督,确保区内公共设施的安全,并清理好施工现场。
第二十八条有关专业施工单位因施工或检修,损坏了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的,应按规定给予赔偿。
第二十九条住宅小区内的设施或植物影响了有关专业公共设施的安全时,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应按专业维护管理规定和要求,通知物业公司配合处理。
第三十条住宅小区物业维护管理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以验收后的竣工资料为依据,保持房屋及各项公共设施完好无损,保障其正常使用,维持原房屋使用性质。
(二)住宅小区内的绿化保存率达90%以上。
无黄土裸露,路树无缺株,绿地清洁,绿化景观良好。
环境优美、安静、整洁。
(三)没有乱搭乱建、乱摆乱放、乱贴乱挂,及改变建筑物结构及外貌。
(四)进入住宅小区的车辆,集中停放到停车场。
(五)住宅小区范围内的其他专业管理标准。
第三十一条住宅小区物业维护管理的内容:
(一)维修、养护住宅区内的房屋、内政、园林绿化、环卫、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
维修户外接大楼表内(无设大楼表除外)范围的水、电、煤气等管线。
(二)维修路宽7米及7米以下道路的路面、门牌、路牌、路灯及排水设施,并定期清疏排水管井。
(三)养护管理区内树木花草,维护园林建筑小品和其他园林设施。
(四)日常环境卫生的清扫、垃圾清运和公厕的保洁及环卫设施的维护。
(五)维护好区内交通秩序。
(六)加强治安防范和巡逻,保持小区良好治安环境。
(七)其他专业管理内容。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二条物业公司管理的住宅小区经评比,获得市级以上优秀管理住宅小区称号的,由市建委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住宅小区住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物业公司予以制止、批评教育、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进行强制恢复;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其赔偿。
(一)擅自改变小区内土地用途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配套设施的用途、结构、外观、毁坏设施、设备、危及房屋安全的;
(三)私搭、乱建、乱停放车辆,在房屋公共使用的地方乱堆、乱放、占用绿地、破坏绿化、污染环境、影响小区景观、噪音扰民的;
(四)损坏住宅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的;
上述行为如需给予行政处罚的,由物业公司依法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建设主管部门现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提请市建委吊销其资格证书。
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追究赔偿责任。
(一)房屋及公用设施、设备不按期限修缮的;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使区内公共设施遭受损失的;
(三)截留或挪用住宅小区维护管理费暂不构成犯罪的;
第三十五条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县级市的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原《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