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2007年修正本)
组织两地人大代表跨区域联合视察合适吗
组织两地人大代表跨区域联合视察合适吗
为促进交通建设,某县人大组织本地区人大代表和邻近县的人大代表跨区域联合视察
公路建设情况。
有人认为,代表视察应该依法就地进行,不应该组织本地区的人大代表视察外地公路建设情况;有人认为,组织两地人大代表联合视察关涉两个县的公路建设情况,有助于促进相关问题的解决,是创新人大代表活动形式的探索。
对此,请谈谈你的看法。
笔者认为,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跨区域视察活动,这种做法不宜提倡。
代表跨区域视察于法无据。
《代表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人大代表只能“对本级或
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只能是就地视察。
不少地方人大明令禁止人大
代表跨区视察,如2007年10月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
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修订草案)》,办法明确规定,代表小组视察一般在代表原
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内进行,不跨区进行。
代表跨区域视察的意见无法督促落实。
代表跨区视察后要形成视察意见,还要对意见进
行交办,督促其整改落实。
人大代表对其他行政区域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监督权,视察意见如
果交由被视察地的有关单位研究办理,难以对办理进度和结果进行督促落实。
市人大代表视察方案
市人大代表视察方案市人大代表视察方案你是否在苦恼市人大代表的视察方案该如何写呢?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推荐了市人大代表视察方案,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市人大代表视察方案一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便于市人大代表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并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推动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协助市级国家机关推行工作,参照全国人大棠委会改进全国人大代表视察方案的意见,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代表视察,实行集中统一组织视察与分散视察相结合的方式。
集中统一组织视察,由市人大棠委会直接组织,或者委托区、县人大棠委会组织。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题视察。
分散视察,代表可以编组进行,可以几个人自由结合进行,也可以个别单独进行。
第二条代表视察,围绕宪法和法律赋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了解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了解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情况。
集中统一组织视察的内容,一般是了解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经济、科技、教育等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情况,以及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等重大问题。
分散视察的内容,一般是市场物价、市容环境、食品卫生、公共交通、商业公用服务事业和与人民密切相关的问题,以及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情况。
第三条代表分散视察,须持有市人大棠委会办公厅制发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证。
代表视察证的使用期限与代表的任期相同。
代表任期届满或者因故出缺,应当将视察证退回市人大棠委会办公厅。
第四条代表分散视察,一般在原选举单位地区,或者在工作、居住地区进行。
视察的内容、单位和日期,由代表自行确定。
分散视察,一般由代表自行联系安排,必要时可以请原选举单位的人大棠委会办公室联系安排。
第五条为便于代表进行分散视察,委托各区、县人大棠委会在征求本选举单位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可以编成若干代表组。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正)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积极参加检查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等方面的活动。参加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委员,要积极参与工作委员会的工作,遵守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深入体察民情,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向常委会反映情况,自觉接受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清正廉洁,克己奉公,积极向腐败现象作斗争。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秘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当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向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作出检查。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根据每年度各次常委会会议的预定日期,妥善安排工作和社会活动,在时间上要服从常委会会议的需要。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向常委会主任或者秘书长请假;中途退席的,须经秘书长同意。
常委会组成人员离开本市连续二年以上不能出席会议的,无生病等特殊原因一年内缺席时间超过全年会议总天数一半以上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可以依法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宪法、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了解市情、国情,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职权应当遵循以下指,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积极推进本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社会全面进步。
北京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北京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下文是北京市关于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北京市关于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选举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以保障选民当家作主,行使选举权利。
第三条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第四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六条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在归侨人数较多的地区,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第七条少数民族的选举按照《选举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驻京人民解放军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所在区、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九条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保证选举工作的需要。
第二章选举机构第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在代表选举期间设立市选举工作办公室,办理指导选举工作的有关事宜。
第十一条区、县、乡、民族乡、镇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
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09.21•【字号】•【施行日期】1990.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1989年9月21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三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二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第四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实施,保证法律、行政法规、本市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三)根据国家计划,审查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五)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经济、民政、治安、教育、文化、卫生、计划生育、村镇建设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六)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七)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八)撤销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九)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十)保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农村承包经营户、私营企业、个体工商的合法权益;(十一)保障少数民族的权益;(十二)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于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各委员会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各委员会的暂行规定正文:----------------------------------------------------------------------------------------------------------------------------------------------------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各委员会的暂行规定(1983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一、为加强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政法委员会、财经委员会、教科文委员会、城建委员会、农村委员会和需要设立的其他委员会。
二、各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人选,由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各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顾问若干人,顾问由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三、各委员会的工作如下:(1)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做好准备工作;(2)草拟需要由本委员会拟订的地方性法规,对有关方面准备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政法委员会对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进行研究;(3)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检查国家法律、法令、本市的地方性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组织对于专门问题的调查并提出意见;(4)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代表提出的人民群众关心的重要问题,提出处理意见;(5)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关于设立法制工作室和聘请顾问的讨论纪要1984年10月11日召开了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主任会议。
会议认为,为了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法制建设的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在进一步加强各委员会工作的同时,有必要设立法制工作室,并聘请法制建设方面的顾问。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建议代表就某一问题持代表证进行视察。
第八条 组织代表视察,应当选择好、中、差不同类型的单位。视察要轻车简从,俭朴节约。
第九条 代表应当积极参加视察活动。代表接到通知后因故不能参加时,应当请假。
第十条 代表参加视察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学习和宣传与视察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联系人民群众,深入了解情况,采取走访、座谈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区、县人大常委会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可以组织市人大代表进行专题视察。
组织专题视察,应当请熟悉情况的代表参加,必要时由有关主管机关、执法部门配合进行。视察结束后,视察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写出专题视察报告。
第六条 代表小组视察,一般每年进行2至3次,视察的内容、时间及单位由代表小组组长同所在区、县人大常委会研究安排。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960906(颁布时间)
19960906(实施时间)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1996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996年9月6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进行视察活动,提高视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代表视察时,可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一条 本市国家机关和组织,在接待代表视察时,有关负责人应当向代表如实汇报情况,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对代表提出的应当由本地区、本单位处理的问题,有关负责人应当当场答复代表;需要事后研究处理的问题,由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并在一个月内答复代表。
新教材高考政治全程一轮总复习课时卷13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课时卷13 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一、选择题1.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下列正确反映人民行使国家权力过程的是( )①人民通过民主选举选出各级人大代表,由他们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②其他国家机关具体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力③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④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行政、监察、审判、检察等机关A.①→②→③→④B.①→③→②→④C.①→③→④→②D.①→④→②→③2.2022年3月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北京召开。
2951名代表听取并审议了政府工作报告,审查通过了关于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
这一过程中( )①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了最高监督权和最高立法权②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了监督权,监督政府的工作③国家权力机关行使了决定权,决定国家重大事项④国家权力机关践行民主集中制,行使国家立法权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3.[2023·北京朝阳模拟]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对《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
2022年4月2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将该草案二次审议稿在网上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2日。
这一做法( )①落实了立法听证制度,健全了立法机关与社会公众的沟通机制②有利于听取社会各界的相关意见和建议,广泛凝聚社会共识③为做好法规修改工作、提高地方政府规章质量奠定了民意基础④有利于培育和规范北京住房租赁市场,促进住有所居、宜居安居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4.[2023·江西萍乡期中]从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秘书处获悉,到大会主席团决定的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时间3月8日12时,大会秘书处共收到代表提出的议案487件,其中,代表团提出的15件,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提出的472件。
代表法(第二次修正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附:第二次修正本(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三十八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三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第四章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第五章对代表的监督第六章附则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将第三条、第四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将第六条改为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
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人大组织考察实施方案
人大组织考察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人大组织考察是指人大代表团对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进行实地考察,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提出建议,是人大代表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之一。
二、考察目的。
1. 了解基层情况,通过实地考察,深入了解基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为人大代表履行监督职责提供客观依据。
2. 听取意见建议,通过与被考察单位的领导干部、职工群众进行面对面交流,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为人大代表提出合理化建议提供依据。
3. 推动问题解决,通过考察和提出建议,推动被考察单位解决存在的问题,促进工作落实。
三、考察对象。
1. 党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人大常委会、政协、法院、检察院等。
2. 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事业单位等。
3. 社会团体,包括行业协会、慈善组织、非营利组织等。
四、考察内容。
1. 经济发展,包括当地经济发展情况、产业结构、经济增长速度等。
2. 社会民生,包括教育、医疗、社保、就业等方面的情况。
3. 生态环境,包括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生态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4. 政治生态,包括党风廉政建设、执法司法公正、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情况。
五、考察程序。
1. 提出申请,人大代表团提出考察申请,经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确定考察对象和时间。
2. 实地考察,人大代表团成员按照计划,前往被考察单位进行实地考察,与被考察单位相关负责人、职工群众进行深入交流。
3. 撰写报告,人大代表团根据考察情况,撰写考察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4. 提出建议,将考察报告提交人大常委会,形成议案或提案,通过适当渠道向被考察单位提出建议。
六、考察实施要求。
1. 实事求是,考察过程中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偏听偏信,不夸大事实,不隐瞒真相。
2. 突出重点,根据考察对象的特点和问题的紧迫性,突出重点,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3. 团结合作,人大代表团成员之间要团结合作,相互配合,共同完成考察任务。
统编版《道德与法治》六年级上册第6课《人民代表为人民》优秀课件(共56张PPT)
为什么爷爷认为这张选票 的分量不轻?
下面是刘力记录的爷爷奶奶参加区人大代表选举的过程。请 你帮他排列这些活动的时间顺序,并在圆圈里填 上合适的序号。
一、人民选出的代表
选举资格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 18 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 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 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责任在肩 人民在心
我们是 场外“代表”
人大代表的选举、选举方 式、选举资格
人大代表的责任
国家的兴旺与每个公民息息相 关、其他公民也可以积极参与
一、填空题
1. 作为国家的主人,为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人民通过选举代 表组成_____________,统一管理国家和地方 事务。 2._______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途径,选票代表着 一种 民主权利。 3.人大代表是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______________和意志。 4.人大代表要按时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认真行使大会 期间的 各项职权。人大代表要密切联系__________,听取 和反映选民的 意见和要求。
你发现朱先生是通过哪些 方式关心国家大事的?
我们可以通过很多方式对有关国家大事、社会生活的问题建言献 策。你了解下面这些方式吗?还可以通过哪些 方式建言献策呢?
三、我们是场外“代表”
公民参政议政的重要性
国家的兴旺与每个公民息息相关,公民参政议政是权利也 是责任:它不仅有利于政府听取广大人民的意见,更好地 实现民主、科学决策,管理好国家事务;也有利于我们更 好地表达自己的愿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人民选出的代表
六年级学生刘力在回家的时候, 看到社区宣传栏中贴了一张选举 区人大代表的公告,回家后,刘 力向家人询问:人大代表是怎样 产生的?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07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2007年11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提高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质量,增强监督工作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行政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由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职责分工汇总整理,按照工作程序规定的时间提出:(一)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组织检查的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整理提出。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工作部门整理提出。
(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整理提出,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配合。
(四)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开展该项调查研究工作的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整理提出。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部门整理提出。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整理提出,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配合。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1998.01.01
P545~P551
13
人大九届十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99.10.31
2000.07.01
14
人大八届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1994.03.22
1995.01.01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1995.11.02
1995.11.02
同上
80
劳计自[1992]74号
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同上
81
劳办发[1993]140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
同上
82
国发[1987]14号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同上
83
[89]商五联字第2号
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办法
同上
84
化劳发[1992]第677号文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2002.09.18
2002.12.பைடு நூலகம்1
35
1994年12月9日劳动部发布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1994.12.09
1995.01.01
36
国务院令第259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1999.01.22
1999.01.22
37
主席令第七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02.10.28
2003.01.01
5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2004.01.01
2004.01.01
6
人大十届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005.08.28
代表法修正案
代表法修正案(草案)条文及草案说明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及其说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社会各界群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西交民巷23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征集意见)。
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10年9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六)享有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各项保障;(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将第三条、第四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三)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勤勉尽责;(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将第六条改为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岗位。
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统一组织的闭会期间的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关于做好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关于做好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几点思考孔显君中国人大网日期:2004-04-09浏览字号: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一)进一步提高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责任感。
首先,认真办理代表建议是法律的规定。
代表法第18条规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由此可见,提出建议是法律赋予代表的权利,办理代表建议是国家机关法定的义务。
对于承办单位来说,代表建议不是可办不可办的问题,而是必须办并且必须办好的问题。
其次,认真办理代表建议是促进部门工作的有效形式。
代表提出建议的出发点和目的是帮助"一府两院"更好地开展工作,这与承办单位的利益是一致的。
同时,代表所提建议大都经过调查研究,较为准确地反映了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办理好这些代表建议,就能够进一步改进本单位的工作,提升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各承办单位对此一定要有正确的认识,不允许也不应当存在抵触情绪。
再次,认真办理代表建议,也是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群众监督的具体体现。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政府和"两院"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都要对人大负责,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
代表建议体现了广大选民的意愿,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心声,面对这送上门来的建议,各承办单位更应站在对党对人民负责的政治高度,认真办理好代表建议,把办理代表建议的过程,变成密切与代表和人民群众联系、诚恳接受监督、自觉改进工作的过程,以扎实有效的工作,树立起自己的良好形象,让代表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
(二)以求真务实的作风,真正把代表建议落到实处,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要针对代表提出的建议,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准确了解代表提出建议的动机、办好建议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和时间要求等,真正摸清情况,找准问题,对症下药。
面复人大代表时,要本着认真、务实、负责的态度,对联合办理的建议,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要达成共识再答复代表,使代表全面了解建议的办理情况。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2006年修订)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200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09.15•【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施行日期】2006.09.1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6年9月15日修订,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9月15日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三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第四章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第五章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代表资格终止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保证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代表应当与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接受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选民的监督。
第三条代表依照《代表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本市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第二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前的准备工作:围绕代表大会将要审议的议题进行视察;讨论准备提请代表大会审议的主要文件和各项人选名单;讨论酝酿有关选举事项;走访选民,征集意见;准备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修订草案)》的说明
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3.29•【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正文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修订草案)》的说明——2012年3月29日在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一、立法背景(一)修订的必要性1、是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维护法制统一的需要本市2001年颁布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201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进行了修订,对多年来开展村民自治工作的经验进行了总结,对下一步村民自治工作的开展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村民委员会和村党组织的关系,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二是完善了村民委员会的职责,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三是完善了民主议事制度,充实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增加了村民小组会议制度;四是完善了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增加了村务监督机构;五是完善了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和罢免程序。
《村委会组织法》同时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若干规定》的一些内容与修订后的《村委会组织法》存在不一致的地方,需要按照法制统一原则进行修改。
《村委会组织法》中的一些原则性规定,也需要通过修改《若干规定》予以细化、补充和完善。
2、是全面总结村民自治经验,解决当前村民自治中突出问题的需要《若干规定》的颁布施行,有力促进了首都村民自治的深入开展,村各项民主制度不断健全。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23年修订)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9.22•【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6号•【施行日期】2023.09.2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6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已由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9月22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1993年9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8年2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0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2023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身建设,使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结合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应当遵守本守则。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提高政治站位,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工作安排。
人大专题视察方案
人大专题视察方案1. 背景人大代表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的组成部分,代表着人民利益。
人大代表视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可以了解社情民意,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本文将介绍人大专题视察方案。
2. 基本概念2.1 什么是人大专题视察?人大专题视察是指人大代表根据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需要,按照决定、计划或者委托,对某个行业、领域、地区的问题进行实地调研、深入了解和考察。
2.2 人大专题视察的目的人大专题视察的目的是为了加深对某个行业、领域、地区的了解,从中发现问题和矛盾,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政府部门的改进和完善。
2.3 视察报告的形式视察报告由人大代表撰写,形式不限。
包括书面报告、口头汇报、彩色照片、录像等。
3. 方案内容3.1 视察范围本次人大专题视察的范围为某个行业/领域/地区。
视察的目标是深入了解该行业/领域/地区的发展情况、存在问题和矛盾,为制定解决方案提供参考。
3.2 视察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可制定具体的视察时间,但需要尽量考虑各方的时间安排,避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
3.3 视察地点本次人大专题视察的地点为某个行业/领域/地区的重点企业、代表性项目或者重点工作站等,视察地点应针对性明确,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3.4 视察内容本次人大专题视察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行业/领域/地区的发展概况,存在问题和矛盾;•相关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重点企业/项目/工作站等的运营管理和效益情况;•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等。
3.5 视察程序视察程序包括以下几项:•视察前的准备工作:明确视察的目标和任务,向有关部门发出函件,联系好视察地点的相关人员,确定具体的视察时间;•视察过程中的实地调研:对视察地点进行实地考察、深入了解有关情况和问题,并与当地干部群众进行座谈交流;•视察后的总结分析:撰写视察报告,分析视察发现的问题和矛盾,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
4. 视察要求和标准4.1 视察要求本次人大专题视察要求如下:•要求人大代表秉持客观、公正、严谨的态度,按照程序、标准进行视察;•要求视察明确目标、主题、重点和角度,做到精准有效;•要求配合相关人员,保证视察的顺利进行;•要求严格保密视察过程中涉及的相关信息。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代表视察中发现需要由本市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的问题,可以按照《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的规定,书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十条 代表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的视察,可以就视察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书面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
集中视察应当制定视察方案,确定视察内容时应当听取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视察方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实施。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计划和要求组织代表进行专题视察。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区、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进行专题视察。
驻京部队代表的专题视察,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驻京部队有关部门共同组织。
第十四条 代表所在单位应当支持代表参加视察,对代表参加视察的时间必须给予保障。
代表参
第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代表依法进行视察以及对提出批评或者反映问题的代表进行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市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视察,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接到代表书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后,应当按照《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的规定认真办理,并答复代表。
第十二条 视察结束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汇总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交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
第十三条 代表视察经费列入市级预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 视察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兼顾不同类型单位,便于代表全面、真实地了解情况。
视察应当注重实效,俭朴节约。
第八条 代表应当积极参加视察。代表接到视察通知后因故不能参加时,应当请假。
代表参加视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学习和宣传与视察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深入了解情况,听取人民群众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2007年修正本)
(2007年10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 2007年10月30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进行视察,增强视察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是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活动,是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国家机关工作进行监督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本市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依法进行视察。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应当组织或者委托区、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集中视察。
第五条 代表小组视察一般在代表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内进行。代表小组组长就视察的内容和时间征求代表意见后,同所在区、县人大常委会研究安排。
第六条 根据代表的要求,经市和区、县人大常委会联系安排,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建议代表就某一问题持代表证进行视察。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接到代表提出的约见要求后,应当及时同有关国家机关联系,并作出安排。
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给予必要的说明和回答。
第十一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在接受代表视察时,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其负责人应当向代表如实汇报情况,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