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讼法律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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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法律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公司非诉讼法律业务管理体制,规范公司非诉讼法律业务运作程序,保障公司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维护公司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开展业务的风险,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诉讼法律业务,是指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需要法律支持和服务的除诉讼案件以外的各类事务。具体包括法律性文件管理、审查起草,提供法律意见、时效管理及解答法律咨询问题等。
第三条公司合规风控部/合同审核部(以下简称合规风控部)的合规风控人员负责并办理非诉讼法律业务。
第四条公司非诉讼法律业务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规风控人员岗位职责
第五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起草、完善公司法律管理规章制度。
第六条审查、起草公司各类法律性文件;法律性文件定稿管理。
第七条根据公司其他部门开展业务的需要,对办理的业务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并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
第八条审核、督促各部门办理时效。
第九条搜集、研究法律法规及规章,解答公司员工的法律咨询问题,提供法律参考意见。
第十条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宣传,提高公司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水平。
第三章法律性文件的管理
第一节法律性文件的审查
第十一条法律性文件是指在公司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开展过程中,以公司名义对外出具、接受或签署的能产生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协议)、从合同、证明、信函、承诺及其他相关性文件等。
第十二条公司在法律性文件的管理过程中关注以下风险:
(一)未签订书面法律性文件、未经授权对外出具或订立法律性文件、对方主体资格未达要求、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疏漏和欺诈,可能导致公司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二)法律性文件未全面履行或监控不当,可能导致公司诉讼失败、经济利益受损。
(三)纠纷处理不当,可能损害公司利益、信誉和形象。
第十三条为加强法律性文件管理,公司建立法律性文件的审查、审批、执行等管理程序,定期检
查和评价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采取相应控制措施,促进法律性文件的有效执行,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法律性文件分为公司提供文本的法律性文件和非公司提供文本的法律性文件。
公司针对业务的具体情况,根据协商、谈判等的结果,选择采用法律性文件的具体类型。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公司自行拟定法律性文件的,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原则,在法律性文件当中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做到条款内容完整,表述严谨准确,相关手续齐备,避免出现重大疏漏。
第十五条公司建立严格完善的法律性文件审查制度。
法律性文件审查是指法律性文件在公司有权签字人签字(签章)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之前,需经公司合规风控部合规风控人员对其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并反馈意见。
第十六条本章适用于公司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各种经济组织签订或出具的法律性文件。
第十七条法律性文件的审查依据如下:
(一)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法律、法令;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
(三)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
(四)国务院各部委(包括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法规、规章;
(五)地方人大制定的法律、法规;
(六)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对于法律性文件的审查,可以根据开展业务的实际情况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一)电子版的法律性文件,经办人员将需审查的法律性文件通过公司OA系统发送给合规风控部合规风控人员进行审查;
(二)纸质的法律性文件,经办人员将需审查的法律性文件送交合规风控人员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对非公司提供文本的法律性文件,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形式要件审查
1.主合同(协议)文本是否规范;
2.主合同(协议)的从合同及附件是否齐全;
3.主从合同的签订日期、合同字号及内容是否对应。
(二)主体资格审查
1.合同(协议)主体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具体审查合同(协议)主体名称、住所、法定
代表人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一致;
2.机构合同(协议)主体是否正常年检,自然人合同(协议)主体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
(三)具体内容审查
1.合同(协议)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主合同(协议)文本约定的内容是否全面;
3.合同(协议)条款是否损害公司权益、声誉;
4.相关的权利义务是否得到公平、明确的体现;
5.法律要素是否齐全,相关文件的内容、相互关系是否匹配;
6.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对于开展业务相关的各类法律性文件,在有权签字人签字(签章)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之前,经办人员需根据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送合规风控人员审查。
第二十一条合规风控人员在收到上述审查资料后,应检查送审文件、材料是否齐全;如不全,应要求经办人员进行补充。法律性文件审查一般应在送审当日完成。
在公司内部对法律性文件内容理解有争议或法律性文件所涉及业务为特殊疑难业务时,在不影响业务开展的前提下,可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一般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合规风控人员对经办人员送审的法律性文件审查完毕后,认为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做出如下处理:
(一)以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进行审查的,将审查后的法律性文件及审查意见通过OA系统发送给经办人员;
(二)以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方式进行审查的,审查完毕后,合规风控人员将上述送审文件及审查意见回送审部门经办人员。
审查完毕后,合规风控人员将上述表格、送审文件及有关材料退回送审部门经办人员。
第二十三条合规风控人员经审查认为相关的法律性文件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指出存在的风险,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办人员据此修改、补充后,再依据第十八条规定提交合规风控人员审查,直至法律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的要求;否则终止法律性文件的审查程序。
经审查的法律性文件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补充、修改等变更的,须重新履行审查程序。
第二节法律性文件的定稿
第二十四条公司对法律性文件实行定稿管理,即公司各业务部门的法律性文件在审核通过后,必须根据具体审核意见予以定稿,并将定稿的法律性文件提交合规风控部或具体经办部门予以留存备查。
合规风控部指定相应的合规风控人员作为法律性文件定稿的具体经办人员。合规风控人员按照公司和部门的规定,负责办理法律性文件的定稿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根据法律性文件的具体情况,经办部门负责征求相关各部门的意见;经办人员汇总公司各部门的意见后,经办部门根据汇总意见将最终修订后的法律性文件予以定稿。
第二十六条经办人员负责完成定稿的法律文件的会签工作,并将最终定稿的签字样本纸制文本送交合规风控部指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