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南方区域电力业务许可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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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电网用电业务授权书

南方电网用电业务授权书

授权单位(以下简称“授权方”):授权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被授权单位(以下简称“被授权方”):被授权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1. 授权方为南方电网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力供应、电力销售、电力工程设计、电力设施建设、电力运行维护等业务的国有企业。

2. 被授权方是一家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从事电力相关业务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3. 授权方与被授权方之间已达成共识,授权被授权方在一定范围内开展南方电网用电业务。

根据以上事实,授权方特此授权被授权方如下:一、授权范围1. 被授权方在授权范围内,有权代表授权方与客户签订电力供应合同,办理用电申请、用电变更、用电增容等业务。

2. 被授权方有权根据授权方的相关规定,为客户提供用电咨询服务,协助客户解决用电问题。

3. 被授权方有权在授权范围内,按照授权方的收费标准收取客户电费。

4. 被授权方有权按照授权方的规定,进行用电设备的安装、调试、维修和拆除等工作。

二、授权期限本授权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授权责任1. 被授权方应严格按照授权方的相关规定和业务流程,开展用电业务,确保用电安全、可靠。

2. 被授权方应妥善保管授权方的相关资料,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不得利用授权方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

3. 被授权方应积极配合授权方开展用电检查、用电稽查等工作,共同维护电力市场秩序。

4. 被授权方应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用电事故、纠纷等责任。

四、授权终止1. 本授权书在授权期限届满前,如授权方与被授权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本授权。

{业务管理}南方区域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业务管理}南方区域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业务管理}南方区域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3、生产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电监会9号令第十二条规定,申请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除具有第十一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2、发电设施具备发电运行的能力;3、发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电监会9号令第十六条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由本企业提出申请;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按照隶属关系由其法人企业提出申请。

申请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于部分申请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只要依法经工商登记,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发电经营主体都可以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个体户、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

具体为:(1)则,上述#1、#2机组有A公司提出申请;(2)上述B公司具有三个分公司,则由B公司在网上办理大厅注册后下载电子申报表单,分别为三个分公司所属机组申报许可证,一个分公司单独一份申报材料。

相应的一个分公司发放一个许可证。

三、申请人报送的材料和方式(一)报送材料申请人报送的材料包括电子数据和纸质材料。

(二)报送方式1、电子数据:发送邮件:nfj-zizhi@2、纸质材料:电子数据审核通过后,南方电监局通知报送纸质材料,办证大厅前台受理或邮寄方式。

邮寄地址:广州市解放北路603号六榕楼南方电监局邮编:510180联系人:刘翠平联系电话:020-7(三)电子数据操作步骤1、登陆国家电监会网站(.gov),点击“电力业务许可电子政务审批平台”进入“国家电监会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大厅”,点击“电力业务许可证”进入页面,第一步,填写新用户注册信息,提交后经南方电监局审核;第二步,使用审核后的用户名登录,进入当前用户为申请人的页面,点击申请许可→发电类,安装“书生电子填写智能工具”,下载“申请材料电子表单(发电类)”,离线填写即可,申请表内容包括申请表及其附件1-9,附件内容须扫描附上,形成完整的电子申报数据报送我局。

南方区域跨区跨省月度电力交易规则

南方区域跨区跨省月度电力交易规则

南方区域跨区跨省月度电力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号)及其配套文件有关要求,推进南方区域电力市场建设,有序开展跨区跨省月度电力交易工作,在更大的范围内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南方五省(区)内(简称南方区域)跨区跨省协议交易、电力直接交易、发电合同转让交易等,以及南方五省区与区域外的各类型电力交易。

第三条[成员分类]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

第二章术语定义第四条[售电主体]南方区域内并网运行并在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或各省(区)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的点对网送电电厂、具备市场化交易资格电厂以及各省(区)电网公司。

第五条[购电主体].第一类购电主体:南方电网公司以及南方区域内在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完成注册的省(区)电网公司;.第二类购电主体:在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或所在省(区)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的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省(区)电力用户及售电公司。

第六条[发电合同出让主体]南方区域内售出电厂年度合同电量的电厂。

第七条[发电合同受让主体]南方区域内购入其它电厂年度合同电量的电厂。

第八条[输电主体]南方区域内已取得输电业务许可证的电网企业,主要为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下面简称超高压公司)、各省(区)电网公司。

第九条[月度协议计划]为落实国家指令性计划、地方政府间框架协议,根据交易各方签订的跨省(区)年度购售电合同确定的月度送受电计划。

第十条[月度市场化交易]为促进西部省区富余电能消纳,开展东西部地区余缺调剂,实现南方区域内资源优化配置,组织东西部市场主体在月度协议计划外开展的电力交易。

根据参与交易市场主体不同,可分为月度发电合同转让、月度集中竞价、月度富余电能增量挂牌三类交易品种。

第十一条[申报价格及申报电量].售电主体申报电价:发电企业上网关口计量点处的绝对价格,包含环保加价;.购电主体申报电价:第一类购电主体申报电价为交易关口的购电绝对价格,第二类购电主体在本地输配电价未核定发布之前,申报电价暂用相对目录电价的价差,输配电价核定发布之后,应尽快按照国家要求将申报电价转换为交易关口购电绝对价格;.申报电价及电量规范要求:各市场主体申报电量的最小单位为万千瓦时,申报电价的最小单位为元千瓦时。

南方区域风力发电场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南方区域风力发电场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南方区域风力发电场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17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五省(区)(以下简称“南方区域”)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风电并网调度运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 19963-2011)、《风电场功率预测预报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1〕177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南方区域地市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容量在30MW及以上的风力发电场(以下简称风电场),以及并入地方电网运行的容量在30MW及以上的风电场,其他风电场参照执行。

第三条电力调度机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及技术标准的要求,为风电场接入电网提供必要的服务,并加强风电场调度管理。

第四条风电企业应严格遵守调度纪律,做好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工作。

风电场应具备相应技术条件,满足本细则的要求。

第五条风电场应在并网前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以并网调度协议中约定的调度对象为基本结算单元参与并网运行考核及辅助服务补偿。

第六条南方区域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对风电场并网运行考核及辅助服务补偿管理实施监管。

依据有关规定和能源监管机构授权,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对所辖电网内并网风电场运行考核及补偿管理,电网企业负责根据考核与补偿结果开展结算等工作。

第二章调度运行管理第七条电网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风电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电力调度规程及相应电力调度机构的专业管理规程规定。

第八条新建风电场自连续试运行结束次日(正式投运)起即按照本细则开展考核与补偿。

并网风电场因扩建机组原因,导致被考核的,由风电场申诉并经电力调度机构确认的,可豁免考核。

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发挥电力业务许可证在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等方面的作用,现就电力业务许可证颁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有关事项(一)豁免以下发电业务的电力业务许可:1.经能源主管部门以备案(核准)等方式明确的分布式发电项目;2.单站装机容量1MW(不含)以下的小水电站;3.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项目;4.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余热余压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5. 地(市)级及以下调度机构调度的非化石燃料直接燃烧自备电站。

相关企业、单位或个人(以下称项目运营主体)经营上述发电业务不要求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项目运营主体在与电网企业办理并网运营手续时,不再要求提供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或其他证明。

豁免许可的发电项目并网后,电网企业应按要求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报送豁免发电项目有关情况。

派出机构要做好豁免项目信息报送与其他信息报送工作的统筹,避免企业重复报送,并按要求向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报送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发电项目信息。

派出机构开展豁免实施工作时,要做好与许可工作的衔接,并对发电项目豁免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予以纠正,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二)简化部分发电业务的许可申请要求除按本通知可以豁免许可的情况外,经营以下发电业务的企业,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要求。

1. 总装机 6MW(不含)以下小水电;2. 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3. 余热余压资源综合利用发电。

具体简化内容如下:1. 财务资料方面。

成立2年以上的,不再要求提供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企业可提供最近2年的财务情况说明;成立不足2年的,不再要求企业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验资报告、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企业可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情况说明。

南方区域开展居民用电服务质量监管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南方区域开展居民用电服务质量监管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南方区域开展居民用电服务质量监管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一、背景介绍为保障居民用电安全与顺畅,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加强对其用电服务质量的监管,南方区域决定开展居民用电服务质量监管专项行动。

此次专项行动将针对南方区域内所有经营电力业务的电力企业,采取全面监督、逐一排查、分类解决等具体措施,力求提升居民用电服务质量。

二、行动目标1. 建立完善的电力企业常态化服务评价机制,定期对企业的服务质量予以评估,并建立奖惩机制;2. 完善电力企业的客服服务,保证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3. 严格执行用电服务纪律,消除用电服务对象的差异,加强服务对象间的公平性;4. 加强电力设施的维护与管理,确保供电质量的稳定性。

三、具体方案1. 建立服务评价机制。

电力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服务评价机制,定期评估企业服务质量,并根据评估结果给予奖惩。

同时,需要建立客户抱怨处理机制,能够快速、及时有效地处理客户投诉。

2. 深入排查企业服务瑕疵。

采用全面监督、逐一排查方式,对南方区域内经营电力业务的企业进行排查,查找存在的服务瑕疵,尤其针对同一区域不同客户享受服务不均等问题,要逐一排查,分类解决。

3. 加强客服服务。

建立电力企业服务渠道,增加专业化客服人员,建立更加便民的服务模式,让消费者在用电问题上得到更加快速、贴心的解决方案。

4. 加强电力设施的维护管理。

电力企业应定期维护电力设施,确保供电质量的稳定性,同时要设立故障处理中心,实现应急处理。

四、实施措施1. 电力企业需要提高服务意识,强化服务培训,从企业文化上真正理解和吸取服务的重要性。

2. 电力企业要定期进行服务评估,将评估结果及时披露,并督促企业整改服务不足之处。

3.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障,要建立专业的客服处理机构以及客服投诉处置记录。

4. 电力企业要持续关注客户反馈,及时解决客户投诉,回馈客户满意度。

五、落实效果此次专项行动的落实实现了电力企业良性竞争,保障了消费者的用电安全和服务质量。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10kV电力客户供电方案制定业务指导书(Q_CSG 434013-2014)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10kV电力客户供电方案制定业务指导书(Q_CSG 434013-2014)

1.11.2Q/CSG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10kV 电力客户供电方案制定业务指导书目录1. 业务说明 (1)2. 适用范围 (1)3. 引用文件 (1)4. 术语和定义 (2)5. 管理要点 (3)5.1 管理目标 (3)5.2 管理要求 (3)6. 流程步骤及说明 (5)6.1 10KV电力客户供电方案制定管理流程 (5)6.2 10KV电力客户供电方案制定管理流程说明 (6)7. 业务表单 (32)附录A 《10KV客户电力供电方案勘查表》 (32)附录B 《接入电源比较表》 (34)附录C 《供电方案审核表》 (35)附录D 《暂缓用电受理通知书》 (36)附录E 《供电方案答复通知书》及《供电方案协议》 (37)附录F 《声明书》 (45)10kV电力客户供电方案制定业务指导书(模版)1.业务说明本业务指导书规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层级单位10kV电力客户供电方案制定业务事项。

本项业务统一规范策略为“全网统一”,管控策略为“负责型”。

10kV电力客户供电方案制定是指在受理客户10kV用电业务申请后,根据客户用电需求拟定初步接入方案,并对客户用电地址进行现场勘查,根据实际勘查情况研究制定供电方案,答复客户供电方案的业务管理过程。

供电方案内容包括:供电电压等级、电源接入方式、配电站(房)设置、变压器(含电动机)容量及配置、计量方式、用电分类及行业分类、功率因数考核标准、投资界面、客户自备应急电源、业扩费用等。

2.适用范围本业务指导书适用于10kV电力客户永久性用电供电方案制定和审核管理。

20kV电压等级供电区域及低压电力客户供电方案制定和审核参照执行。

适用岗位为业扩人员、计划人员和审核人员。

3.引用文件10kV电力客户供电方案制定应符合国家或电力行业技术规程、规范和南方电网公司技术标准、管理规定。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

南方区域电化学储能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南方区域电化学储能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南方区域电化学储能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保障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五省(区)(以下简称“南方区域”)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落实国家促进储能技术发展政策,规范储能电站并网调度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关于促进电储能参与“三北”地区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能监管〔2016〕164号)、《电化学储能系统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NB/T 33015-2014)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鼓励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储能企业或其他市场主体投资建设储能设施,促进储能电站为电力系统运行提供调频、调峰、调压、黑启动等辅助服务。

第二条电化学储能电站是指采用电化学电池作为储能元件,可进行电能存储、转换及释放的并网电站(以下简称“储能电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南方区域地市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并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的容量为2MW/0.5小时及以上的储能电站。

其他类型储能电站参照执行。

第四条电力调度机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要求,为储能电站接入电网提供必要的服务,加强储能电站调度管理。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监测、记录储能电站实施充放电状态。

储能电站充放电状态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指挥。

第五条储能电站经营运行单位要加强设备运行和维护工作,提高储能电站安全可靠性。

储能电站应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实时充放电等相关信息应接入电力调度机构技术系统。

储能电站应严格遵守调度纪律,做好储能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工作。

储能电站不得在尖峰时段充电,不得在低谷时段放电。

第六条因继电保护或安全自动装置动作导致储能电站解列,储能电站在查明解列原因前不得自行并网;储能电站重新并网,须向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并征得值班调度员同意后方可并网。

违反上述规定的,每次按全站额定容量×1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在与主网解列的孤网上违反上述规定的,每次按全站额定容量×30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南方区域电力用户分级和电源配置实施细则

南方区域电力用户分级和电源配置实施细则

附件1:南方区域电力用户分级和电源配置实施细则(中间稿)南方区域电力用户分级和电源配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用户连续可靠供电,明确电力用户保障等级,规范电源的配置与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家电监会颁布的《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管理办法》,结合南方区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地市及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确认电力用户等级;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根据用户等级负责配置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本细则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南方区域范围内的电力用户分级和电源的配置与管理活动。

第二章电力用户分级第四条根据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以及中断供电危害程度,将电力用户的负荷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

(一)特级负荷是指在国家事务中具有特别重要作用,中断供电将危害国家安全的负荷。

(二)一级负荷是指中断供电将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负荷:— 1 —1、造成人身伤亡;2、造成环境严重污染;3、造成爆炸、中毒、火灾等事故;4、造成重大政治影响;5、给国民经济造成重大损失,例如:重大设备损坏且难以修复、重大产品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生产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等;6、造成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三)二级负荷是指中断供电将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负荷:1、造成较大环境污染;2、造成较大政治影响;3、造成较大经济损失;4、造成社会公共秩序混乱。

(四)不属于特级、一级和二级负荷者为三级负荷。

第五条供电企业根据本细则第四条的要求与用户共同协商确定电力用户等级,具有一级及以上负荷的电力用户名单由供电企业每半年报地市及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批准确认。

批准后的电力用户名单应送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三章电源配置第六条用户的电源配置包括外部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 2 —源,不同等级用户的电源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对具有特级负荷的用户,外部供电电源应具备三路电源供电条件,其中的两路电源应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任何两路电源发生故障时,第三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同时,用户必须配备自备应急电源。

1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简介

1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简介

1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简介.1 中国南方电*公司简介根据国务院《电力体制改革方案》,中国南方电*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X 年 12 月 29 日正式挂牌成立并开始运作。

公司经营范围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和海南五省(区),负责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南方区域电*,经营相关的输配电业务,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相关的跨区域输变电和联*工程;从事电力购销业务,负责电力交易与调度;从事国内外投融资业务;自主开展外贸流通经营、国际合作、对外工程承包和对外劳务合作等业务。

公司总部设在广州。

下设 3 个直属机构电力调度通信中心、技术研究中心、电力交易中心,两个分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和调峰调频发电公司,六个全资子公司——广东电*公司、广西电*公司、云南电*公司、贵州电*公司、海南电*公司、南*国际公司,控股南方电*财务公司。

至 202X 年底,公司资产总额 2969 亿元,职工总数 16 万人。

202X 年、202X 年,公司均进入全球 500 强企业。

在 202X 年以百万美元的营业收入排列世界 500 强第 237 位。

公司辖属的南方电*覆盖五省(区),面积约 100 万平方公里,东西跨度近2000 公里,供电总人口亿人。

*内拥有水、煤、核、抽水蓄能、油、气、风力等多种电源,*内总装机容量超过 1 亿千瓦。

目前西电东送已经形成“3 条直流、6 条交流”9 条西电东送大通道,最大输电能力超过 1200 万千瓦。

南方电*远距离、大容量、超高压输电,交直流混合运行,既有电触发直流技术,又有光触发、可控串补、超导电缆等世界顶尖技术。

南方电*是国内结构最复杂、联系最紧密、科技含量最高的电*,也是西电东送规模最大、效益最好、发展后劲最强的电*也是西电东送起步最早、规模最大、效益最好的电*。

从 202X 年 9 月起,南方电*开始向越南送电,成为国内率先“走出去”的电*。

南方电*与东南亚国家接壤,毗邻港澳,具有独特的区位优势。

国家能源局关于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发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发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发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6.12.08•【文号】国能资质[2016]353号•【施行日期】2016.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发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3号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家电投集团公司,有关电力企业: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依据《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发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许可证颁发(一)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当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本通知所指配电网的范围依据《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确定;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适用本通知。

(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国家能源局负责对全国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售电公司 (以下简称被许可人),接受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能源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被许可人依法开展电力业务,受法律保护。

二、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四)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2.配电网项目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3.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其中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不低于总资产的20%;4.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5.具有配电区域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6.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配电网络和营业网点;7.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和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义务,退出配电业务时履行配电网运营权移交义务;8.无严重失信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能源局,有关省(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电力企业: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充分发挥电力业务许可制度在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作用,现就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推进简政放权,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管理(一)继续实施电力业务许可豁免政策以下发电项目不纳入电力业务许可管理范围:1.经能源主管部门以备案(核准)等方式明确的分布式发电项目;2.单站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小水电站;3.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含垃圾发电)、海洋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4.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5.并网运行的非燃煤自备电站,以及所发电量全部自用不上网交易的自备电站。

相关企业经营上述发电业务不要求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由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公示注销,公示期不少于30日。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办理注销手续。

各派出机构要通过电网企业、调度机构、交易机构等多种渠道积极联系有关发电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二)简化部分发电企业许可申请要求除本通知规定豁免许可的情形外,经营以下发电业务的企业,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申请要求:1.总装机容量50MW及以下的小水电;2.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含垃圾发电)、海洋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3.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

具体简化内容如下:主要负责人方面,企业安全负责人、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允许一人兼任多项职务。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04•【文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2005年10月13日电监会令第9号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4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类别和条件第三章申请和受理第四章审查与决定第五章变更与延续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电力业务许可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管理。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对电力业务许可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建立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制度和组织管理体系。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除国家能源局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不得从事电力业务。

本规定所称电力业务,是指发电、输电、供电业务。

其中,供电业务包括配电业务和售电业务。

第五条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被许可人)按照本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接受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

被许可人依法开展电力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电力业务许可证;被许可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电力业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电力业务许可。

第二章类别和条件第七条电力业务许可证分为发电、输电、供电三个类别。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9.13•【文号】国能发监管规〔2024〕76号•【施行日期】2024.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4〕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重庆市、四川省、甘肃省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各相关发电企业、电力交易中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有关精神,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电力市场“1+N”基础规则体系,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主体注册管理水平,我们组织制定了《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2024年9月13日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有关精神,统一电力市场注册机制,加强和规范电力市场注册工作,维护电力市场秩序和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第20号令)等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12.25•【文号】国能发资质〔2020〕69号•【施行日期】2020.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20〕69号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电力企业:为进一步完善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优化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对《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电监资质〔2010〕36号)和《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电监资质〔2011〕10号)进行合并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2020年12月25日附件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规范电力业务许可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发电企业、输电企业、供电企业(含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及电力交易机构遵守电力业务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开展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发电、输电、供电企业及电力交易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国家能源局关于实施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19〕79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实施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19〕79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实施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的通知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实施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19〕79号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入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现“信用管终身”,切实提升监管水平,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文件要求,以及《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年)》(国能资质〔2016〕350号)的工作部署,现就实施电力业务许可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以下简称“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按照“依法依规、分类有序、标准统一、协同共治”的原则实施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按监管对象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监管措施实行全国统一标准,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自治的协同共治模式。

(二)主要目标建立健全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机制,科学规范的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标准健全完备,对接联动、动态管理的平台系统顺畅运行,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发挥作用,“守信者无事不扰、失信者利剑高悬”的信用监管格局基本形成,电力业务许可监管水平大幅提升,监管对象诚信意识显著增强,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和行业氛围持续优化。

南方区域电力用户变(配)电站运行维护人员配置指导意见(试行)(草案)

南方区域电力用户变(配)电站运行维护人员配置指导意见(试行)(草案)

南方区域电力用户变(配)电站运行维护人员配置指导意见(试行)(草案)南方区域电力用户变(配)电站运行维护人员配置指导意见(试行)(草案)时间:2012-12-07 10:10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管理,严格执行进网作业电工持证上岗,南方电监局根据《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南方区域实际,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广东、广西、海南省(区)所有电力用户。

本标准若与国家电监会相关规定不一致,以国家电监会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条本标准中电力用户变(配)电站运行维护人员配置标准简称运维人员。

本标准中采用定义见附录一。

第四条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用户变电站,应当按至少四值三班轮值制配备专职运维电工,每班至少3人,共计12人,由技术熟练者担任正值。

第五条35kV电压等级的电力用户变(配)电站,应当按至少三班轮值制配备专职运维电工,每班至少2人,共计6人,由技术熟练者担任正值。

第六条10kV电压等级的运行值班人员配置指导意见(一)重要电力用户1、特级重要电力用户应至少按三班轮值制配备专职运维电工,每班至少3人且应满足平均每个配电室每班1.5人的配置要求。

按照一个配电室每班3人共9人、两个配电室每班3人共9人、三个配电室每班5人共15人的标准配置,依此类推。

2、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应至少按三班轮值制配备专职运维电工,每班至少2人且应满足平均每个配电室每班1人的配置要求。

按照一个配电室每班2人共6人、两个配电室每班2人共6人、三个配电室每班3人共9人的标准配置,依此类推。

3、二级重要用户单电源受电容量在315kVA及以上或有高压配电室、或是多电源受电的电力用户变(配)电所应有专职运维电工二十四小时值班,每班至少二人。

执行两班轮值制的不少于4人,实行三班轮值制的不少于6人。

(二)一般用户1、应有专职运维值班电工二十四小时值班,每班至少2人。

单电源受电容量在315kVA及以下的电力用户变(配)电所,按本单位生产情况确定值班班次和配备运维电工,每班至少1人,操作时至少2人。

南方区域电工进网作业许可

南方区域电工进网作业许可

南方区域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南方区域[广东、广西、海南、贵州、云南五省(区)]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管理,根据《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5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南方区域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的考试、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发证、注册与监督检查,适用本实施细则。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南方监管局(以下称南方电监局)负责南方区域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的管理,其中贵州省、云南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的管理分别由贵阳监管办公室、昆明监管办公室负责。

南方电监局资质管理中心在广东、广西、海南省(区)各设立若干资质管理分中心(以下称分中心),负责相应地区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的管理。

第四条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各分中心负责相应地区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的培训监督、组织考试、接受申请和南方电监局资质管理中心授权的工作。

第二章培训第一节培训的监督管理第五条电工进网作业的培训分为理论培训、实际操作(以下简称实操)培训两类。

电工进网作业的培训实行社会化办学,由南方电监局公开培训考试机构的条件,定期向社会选取培训考试机构。

取得理论培训考试资格的机构可以从事各类别的电工进网作业理论培训和考试工作。

取得实操培训考试资格的机构可以从事相应类别的电工进网作业实操培训和考试工作。

第六条南方电监局对培训考试机构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并向社会公布合格的培训考试机构名单。

具体流程见附件一。

第七条培训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向南方电监局提出承担相应培训类别的申请。

《培训考试机构申请表》见附件二。

第八条培训机构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一)《培训考试机构申请表》(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章程复印件。

(四)组织架构及管理制度(机构设置、教学管理、学员守则、教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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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南方区域电力业务许可2007年南方区域电力业务许可及监管情况通报目录一、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情况------------------------- (一)输电、供电、发电许可证颁发情况--------------- (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颁发情况--------- (三)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颁发情况-------------------二、电力业务许可监管职责履行情况-------------------三、下一步监管工作重点-----------------------------电力业务许可监管是电力监管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手段。

许可监管关系到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关系到电力工业的有序协调发展。

2007年,南方电监局坚持“依法合规、抓住重点、总体布局、稳步推进”的原则,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和《电力监管条例》,依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6号令)、《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监会9号令)和《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15号令),紧密结合南方区域实际,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地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实履行电力业务许可及监管职责。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情况根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授权,南方电监局和贵阳电监办、昆明电监办分别负责南方区域包括广东、广西、海南和贵州、云南五省(区)的电力业务许可及监管工作。

(一)输电、供电、发电许可证颁发情况根据《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不得从事电力业务。

1、南方区域电力企业分布情况。

区域内从事输电业务企业有6家,分别是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电网公司、广西电网公司、海南电网公司、贵州电网公司和云南电网公司。

获得独立营业区的供电企业有453家,其中,南方电网直管、代管390家;地方独立的供电企业有63家。

南方区域供电企业分布见图一。

图一:南方区域供电企业分布图(单位:家)南方区域6兆瓦以上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115596.6兆瓦,分布情况见图二。

其中:统调电厂204家(广东58家,广西39家,海南6 家,贵州44家,云南57家)。

统调机组(含南方电网直调机组)装机容量91424.22兆瓦,分布情况见图三。

图二:南方区域6兆瓦以上装机情况(单位:兆瓦)图三:五省区统调机组分布(单位:兆瓦)2、南方区域输电、供电、发电许可证颁发情况。

区域内已颁发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6张,输电企业全部持证经营。

已颁发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366张,占应申领供电企业总数的80.79%。

持证情况见表一。

表一:南方区域供电企业持证情况(单位:家). 2007年9月,海南成为全国第一个全面完成供电业务许可证的省份;云南省123家供电企业均已依法持证,云南电网公司成为全国第一家取得供电业务许可证的省级电网企业。

已颁发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601张(含部分6兆瓦以下机组)。

其中,广东135张,许可装机容量27267.78兆瓦;广西75张,许可装机容量10360.85兆瓦;海南8张,许可装机容量454.21兆瓦;贵州204张,许可装机容量14823.87兆瓦;云南167张,许可装机容量11123.60兆瓦。

南方区域统调电厂持证情况见图四,统调机组许可情况见表二。

图四:南方区域统调电厂持证情况 (单位:家)表二:南方区域统调机组许可情况 (单位:兆瓦)(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颁发情况根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共3个类别。

每一类别又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共5个级别,分别对应可从事所有电压等级、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南方电监局自2005年4月28日发出第一张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起,在五省区全面开展许可业务。

截至2007年底,共发放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875张,具体情况如下:1、按地域分类:广东673张,广西40张,海南13张,贵州101张,云南48张。

2、按级别分类:一级17张,二级41张,三级80张,四级83张,五级654张。

南方区域内持证企业按级别分类情况见图五。

图五:南方区域持证企业级别分类图3、按企业的资本性质可分为国有企业、电网公司关联企业、民营企业三类。

广东、广西、海南、贵州、云南持证企业按资本构成分类情况分别见图六至十。

图六:广东省持证企业按资本构成分类图七:广西省持证企业按资本构成分类图八:海南省持证企业按资本构成分类图九:贵州省持证企业按资本构成分类 图十:云南省持证企业按资本构成分类广东省民营企业占该省持证企业总数量的65%,表明广东省电力安装市场初步形成了适度竞争局面。

(三)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颁发情况根据《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进网作业电工应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并注册;未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未注册的人员,不得进网作业。

南方区域累计发放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46032张,其中新发证23735张,换发证22297张,按类别统计,高压类证件38480张,低压类证件 7309张,特种类证件243张。

广东新发证16138张,广西新发证1745张,海南新发证321 张,贵州新发证3185张,云南新发证2346张;贵州和云南电监办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换发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其中:贵州换发16558张,云南换发5739张。

1二、电力业务许可监管职责履行情况南方电监局及贵州、云南电监办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电监会6号令、9号令、15号令精神,以“严把市场准入关、规范市场秩序”为主线,按照“规范、高效、便民、务实”的原则,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电力业务许可各项工作,得到国家电监会的肯定、地方政府的认可、企业的好评,南方电监局资质管理中心2007年荣获“广东省文明单位”称号。

主要做法如下:(一)健全规章制度,统一审批标准随着许可业务拓展,不断优化工作流程,完善审批制度,细化审查内容,统一审批标准。

组织制定了《承试类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标准南方区域实施细则》,正式启动承试类电力设施许可证发放工作;依据国家电监会文件精神,结合南方区域施工队伍实际,发放380伏级别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组织编制了对施工企业现场检查技术要求及等级评分参考标准,保证现场检查工作的客观、公正;建立了燃煤电厂环保项目审查制度,将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情况作为电力业务许可的前提条件,促进国家“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建立了小火电机组关停动态数据库,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小火电关停工作,对被列入2007、2008年关停计划的机组不予核发许可证。

(二)完善技术手段,提高审批效率不断完善电子政务平台功能和用途,相继开发了发供电业务许可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等内部审查模块。

完成了广西、海南两个监管办电子政务平台建设,实现本部与监管业务办受理、实审信息远程交互,大大提高了审批效率,并通过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实现了企业零预约,随到随办理。

(三)主动服务企业,推动依法持证积极有效推进发电、供电企业依法持证工作。

主动与相关电力企业沟通,上门服务企业,按照“分省受理、分层组织、全面铺开”的方式,分片现场辅导企业填报申请材料,对发电、供电企业进行业务指导和法律宣传引导,规范各电力企业依法持证经营。

不断完善电工考试布点,南方区域电工进网作业许可受理、考试点增至23家,大大方便了企业和申请人,基本实现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人员持证上岗。

(四)开展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积极探索对企业持证后进行有效监督的管理办法,实行发证和监督管理并重,全面完成许可信息档案管理系统的信息录入工作,建立了现场核查、企业自查、举报检查、专项检查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

2007年度,共受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申请787件,现场核查企业489次,作出不予许可决定236个,70%的申请获得许可;收回持证企业自查报告书140份;接到涉及持证企业违规的投诉8次,进行举报检查3次,作出处罚决定3个;开展专项执法检查1次,发放调查问卷485份,收回466份;抓住典型案例,依法处理,全年重点抽查持证企业29家,发出检查合格通知书13份,发出整改通知书16份,维护了许可证的效力。

(五)坚持政务公开,履行社会责任切实践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利用报纸、网站等多种媒介宣传有关许可工作,在网站和办证大厅公开许可管理规定、办事程序和办事时限,公示许可决定,免费发放办事指南和宣传手册,方便企业。

组织开展第一届进网作业电工专业技能竞赛活动,通过竞赛,展现南方区域进网作业电工的技能水平和精神风貌,检验各电工培训点的教学质量,激发进网作业电工学习专业知识、提高作业技能的热情,促进提高电力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水平,在全社会特别是电力行业形成一个关心和重视基层工人成长的良好氛围。

在南方电监局的倡导和推动下,由广东省源天工程公司等20多家企业发起,依法成立了广东省电力设施承装修试企业协会,搭建一个沟通和服务的平台。

充分发挥协会作为中介组织的作用,积极培育一个健康规范、公平竞争、和谐发展的电力承装修试市场体系,保障电网安全、稳定和经济运行,为地方经济建设作贡献。

三、下一步监管工作重点通过两年多的努力,南方区域电力业务许可及监管工作不断向前推进,电力业务许可证逐步普及,市场秩序初步规范。

但仍有一些企业对依法持证经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申领许可证的主动性、积极性不够;一些电网企业及供电企业没有严格执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制度,没有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作为招投标的前置条件,将工程交由无证或资质不够的企业承担;有些电力施工企业无证或超越许可范围施工。

2008年,南方电监局将进一步严肃市场准入监管,采取颁证和监督并举,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的方法,充分发挥行政许可在规范电力市场中的作用,努力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加大许可证颁发管理力度,努力实现电力企业基本持证经营、管理逐步到位的良好局面。

1、抓住重点进行监管。

对新建机组、新建输供电设施投入运营的许可管理。

2、强化全方位监管。

着重对必须持证经营的发电、输供电企业、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以及与许可制度执行相关的电网企业、调度机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发包单位等监管对象进行监管。

3、强化后续监管。

加强颁证后监督检查,保证许可制度的顺利执行,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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