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是什么意思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
,包括人格关系和社会关系两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我国民法所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财产所有和交换为内容,即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指定的各种规范文件之中。
商法:又称商事法,形式上的商法专指民法典以外的商法典以及公司、保险、破产、票据、海商等单行法;实际上的商法是指一切有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法的体系:是指与交换过程中形成的商品关系的内在要求相适应形成的以调整财产所有和财产交换为目的,由民事主体、无权、债和合同等制度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民法的基本原则: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它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司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它在民法各项基本原则中处于核心地位。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
民法上的诚实守信原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从国家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角度定义善良风俗。
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河南专升本法学必背100个名词解释
河南专升本法学必背100个名词解释1.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2.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3.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3.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4.紧急避险:指为了避免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5.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6.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
7.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
8.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9.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10.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暂缓执行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如果遵守一定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
11.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判决未确定或者未裁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12.假释,是一种附条件将罪犯提前释放的刑罚制度。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假释制度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限,予以提前释放13.转化型抢劫: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紧急避险案例
紧急避险案例
首先,当遇到地震时,我们应该迅速找到安全的避难所,避免站在高楼、大树或易倒塌的建筑物下面,同时保护好头部,以免被物体砸伤。
如果在室内,应迅速躲到桌子下或者墙角,保护好头部和颈部。
在地震停止后,应迅速撤离建筑物,避免继续停留在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
其次,遇到火灾时,我们应该第一时间保持镇定,迅速逃离火场。
在逃生的过程中,应尽量贴近地面,避免吸入过多浓烟,用湿毛巾或衣物捂住口鼻。
如果通道被火势阻挡,应寻找其他逃生通道,或者在原地寻找安全的避难所,等待救援。
在逃生的过程中,切忌慌乱和盲目冲动,以免造成更大的伤害。
另外,遇到洪水或暴雨天气时,我们应该尽量避免涉水行走,特别是在不熟悉的地形下。
如果被困在洪水中,应尽量寻找高处,避免被洪水冲走。
同时,要注意避开可能存在的电线、下水道等危险地带,以免发生意外。
在遇到暴雨天气时,应尽量待在安全的地方,避免外出,同时要注意防范可能引发的山体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最后,当遇到交通事故时,我们应该第一时间迅速将车辆驶离事故现场,避免造成二次事故。
同时,要尽量保持冷静,及时报警并寻求帮助。
在等待救援的过程中,要尽量保护现场,避免继续发生其他意外。
同时,要及时对伤者进行急救,尽量减少伤亡。
总的来说,面对各种紧急避险情况,我们需要保持冷静、果断,迅速采取相应的避险措施,以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希望大家能够牢记这些紧急避险案例,平时多加练习,提高自己的应急避险能力,让我们能够在关键时刻做出正确的决策,保护好自己和身边的人。
论紧急避险制度解析
2013届毕业生毕业论文题目:论紧急避险制度院系名称:法学院专业班级:法学专业2009级5班学生姓名: ###### 学号: ############ 指导教师: ####### 教师职称: ######2013年5月26日###:论紧急避险制度目次中文摘要 (I)英文摘要 (II)引言 (1)一、紧急避险概述 (2)(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2)(二)紧急避险的历史沿革 (2)二、紧急避险的性质 (3)(一)国外刑法学界对紧急避险性质的学说 (3)(二)我国学者对紧急避险性质的研究 (4)三、紧急避险的构成条件 (5)(一)必须存在现实的危难 (5)(二)紧急避险的危难必须紧急且不得以而实施的行为 (6)(三)紧急避险必须有避险意思 (6)(四)紧急避险必须是不为一定义务的人 (6)四、关于紧急避险界定的问题 (7)(一)紧急避险的避险行为过当的情形 (7)(二)紧急避险的其他制度问题 (7)五、特殊紧急避险 (8)(一)特殊紧急避险的内涵 (8)(二)特殊的避险方式 (9)(三)特殊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9)六、我国紧急避险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10)(一)我国在民法方面对紧急避险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10)(二)我国在刑法方面对紧急避险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10)结论 (11)参考文献 (13)后记 (14)中文摘要在社会生活中往往会出现两个不同合法法益之间的冲突,此时,我们可能就会面临为保全其一而舍其一的境况,通过对其中一个较小法益的牺牲来保护另一个较大的法益,对于这种紧急状况,法学界称之为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作为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在中外法律界都是被允许的。
本文我首先介绍了紧急避险制度的概念以及历史沿革,再结合紧急避险制度的性质和构成条件,在围绕世界各国对紧急避险制度的各种学说,引出紧急避险制度在理论层面以及在现实层面的一系列问题加以阐述,并得出了一些结论。
关键词:紧急避险成立条件排除犯罪事由阻却犯罪事由AbstractIn social life tends to occur a conflict between two different legal law, at this point, we may face for preserve one but one, by one of the less sacrifice of interests to protect another legal interests, for this kind of emergency situation, law is called emergency actions. Emergency actions as the act being exempted from crimes in the Chinese and foreign law is allowed. In this paper, I firstly introduce the concept of emergency safety system as well as 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combining the nature of the emergency actions system and constitute conditions around the world for emergency of safety system theory, which leads to the system of emergency actions in theory are discussed, and a series of problems in the real level, and some conclusions are drawn.∙∙Key Words:At of rescue Establishment condition Ruled out criminal proceedings Illegality prevented excuse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无论从自然科学,还是社会学科的角度看社会都出现了新的问题。
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1、特定物: 是指具有自身单独特征、不能由其他物所代替的物。
2、财产共有: 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都享有所有权。
3、代位继承: 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4、合同: 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5.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民法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基本法的地位。
6、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联营目的而达成的联合。
7、宣告失踪指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宣告失踪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民事法律制度。
8、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9、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另一方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10、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11、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主体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一定份额享受权利或者负担义务的债,包括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
12、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16.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18.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19.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完整)民法名词解释 (全)
民法名词解释第一篇民法总论1、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2、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中具体体现为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合同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治、遗嘱自由以及过错责任等民法的概念,其内涵主要表现再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广泛行为自由。
3、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4、公平责任:又称衡平责任,是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下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5、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协调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障市场有秩序,有规则进行的重要法律原则,也是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记忆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的原则.6、法律漏洞:指法律体系还存在着违反立法计划的不圆满状态,其特点在于违法计划性、不圆满性。
7、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概念构成的,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民法的渊源: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几根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文件之中。
9、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就政治、经济、贸易、军事、法律、文化等方面的问题确定其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10、国际惯例:也称为国际习惯,分为两类:一类是属于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具有法律效力,另一类是属于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不具有法律效力。
11、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这种权利义务内容,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现.1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3、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14、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
15、正当防卫:是指公共利益,他人或者本人的认识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防卫措施。
第九章 正当行为
第九章正当行为第一节概述一、正当行为的概念:正当行为是指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1.形式上具备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2.实质上不符合该种犯罪的构成特征,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二、正当行为的种类:1.正当防卫2.紧急避险3.履行职务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
4.正当业务行为:包括医疗行为、竞技行为(拳击、摔跤、武术……)业务——指行为人持续经营的决定其社会地位的事务。
5.自救行为:指行为人在其权利遭到侵害而无法得到司法机关及时救济的情况下,以自力加以保全或恢复原状的行为。
6.于权利人自愿的损害,包括权利人明确承诺的损害,推定权利人承诺的损害以及权利人的自损行为。
推定:主人不在,室内起火,为救火而破门入室。
三、意义:1.有利于更清楚地认识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从而更好地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2.有利于鼓舞和支持人民群众积极地与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3.有利于保障公民充分行使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第二节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及法律规定的意义:(一)概念: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情形。
(二)正当防卫的性质1.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
2.它是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正当行为。
虽然由于这种行为给侵害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这种行为本身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
在刑法理论上,正当防卫被认为是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三)法律规定正当防卫的意义:1.鼓励和支持每个公民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能见义勇为,勇敢地同犯罪作斗争,以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论语》里,孔子说:“见义不为,无勇也。
”意思是说,看到合乎正义的事情却不做,那就是没有勇气。
你必须知道的法律入门级知识
你必须知道的法律入门级知识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在这段时间的学习和考试中发现一个问题,就是在常识考察题目中,对于法律基本知识的考察权重再明显上升,所以今天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基础法律知识,作为备考的资料给大家了解学习。
(一)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合法根据。
(二)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的约定义务。
(三)要约和承诺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便告成立。
(四)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
善意取得中的受让人需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基于占有的公信力,旨在维护交易安全。
(五)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六)行政复议机关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最新」国开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2》十年期末考试名词解释题库(分学期版)
「最新」国开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2》十年期末考试名词解释题库(分学期版)2022年1月试题及答案11.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12.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上或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其事务的行为。
13.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14.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15.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范围、继承的先后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
16.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而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由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2022年7月试题及答案11.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12.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得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权利。
13.姓名权:指公民决定、使用、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的一种人身权利。
14.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15.继承权的丧失:是指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罪行或者其他严重违法行为而失去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16.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
2022年1月试题及答案11.质权:是指债权人因担保其债权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其所占有的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12.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实施的减少其财产而害及债权实现的行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13.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5.财产继承:是根据法律规定把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承受的法律制度。
刑罚的体系
刑罚的体系:刑罚的体系,指刑法所规定的,并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
我国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和附加刑又各有多种,每个刑种又有其特定的内容和作用,轻重衔接,互相配合,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刑罚体系。
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主体又称为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并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指为了避免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
所谓政体,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行使国家权力,治理社会的组织原则和方式的体系。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犯罪活动外在表现的诸客观事实。
它一般包括危害行为,行为对象,行为的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要素,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必要要素,其余的则是选择性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目的,从广义上说,指国家通过创制,适用和执行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社会效果。
从狭义上说,指人民法院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所追求的效果,即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行政组织:行政组织是国家组织的一种类型,它是由指国家设置,实现国家职能的行政职位的总和。
作为一种社会组织,行政组织是自然人的结合体,是有系统的人的集团;作为国家行政权力的物质体现和载体,行政组织又是占有行政职位的人与实现其职能所必需的物质设施和手段的结合体。
特殊累犯:特殊累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在犯上述一类嘴的情况。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其他管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常委会想本级人民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
法学概论综合练习名词解释和简答
二、简答题:
1、公民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答: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平等的,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因公民的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有所差异具体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同时开始,同时终止。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一致,但前者不能超越后者限定的范围,任何超出法人权利能力的行为都不认为是法人的合法行为。
一种继承作为。
4、犯罪构成:
就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
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5、代理:
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以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
被代理人的行为以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二、简答题:
1、简述法与xx的关系?
答:
道德与法律具有一致性。它们都表现为社会的行为规范,二者互相渗透,相辅相成。
3、(略)
答:
本案中甲是主犯,乙、丁是从犯,丙是协从犯。
4、(略)
答:1.7万元属于黄某与陆某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先予以分割,陆某取得0.85万元,剩余的0.85万元由陆某、黄甲、陆乙各自继承三分之一
综合练习一
一、名词解释:
1、法律: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认可的并心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
xx的总和。
2、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
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称为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总论要点
名词解释1.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不仅仅指刑法典,还包括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也称附属刑法)。
狭义刑法:是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单行刑法:是指具有普通适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
附属刑法:是指仅适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
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2.立法解释: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是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学理解释: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文理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又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3.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4.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属地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刑事法律常见问题
刑事法律常见问题刑事法律问题涉及到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安全、正义和公平。
了解和遵守刑事法律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本文将对刑事法律中常见的问题进行探讨,以增加大家的法律知识。
1. 什么是罪行?罪行是指犯罪行为所构成的犯罪事实,它是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或不作为,危害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常见的罪行包括盗窃、抢劫、杀人、贩毒、强奸等。
2. 刑法如何定义故意和过失?在刑事法律中,故意和过失是区分犯罪行为主观方面的关键。
故意是指明知并愿意犯罪的主观意图,而过失是指因疏忽大意或违反安全规定导致犯罪的主观态度。
3. 刑法如何界定共犯和从犯?共犯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在共同犯罪中起着同等重要的作用,共同达到犯罪目的的行为。
而从犯是指协助他人犯罪或在犯罪过程中提供帮助,但不是直接犯罪的人。
4. 如何界定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正当防卫是指为了抵抗正在非法侵害自己或他人生命、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而采取的行动,必要程度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
而紧急避险是指为避免人身危险或其他严重损害采取的紧急行动,必须符合刑法规定的紧急情况的要求。
5. 什么是刑法的追诉时效?刑法的追诉时效是指通过刑法规定的一定时间限制,超过这个时间限制后,对某些犯罪行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的制度。
不同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是不同的,一般会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影响程度进行判断。
6. 刑法中的即时不作为罪是什么意思?即时不作为罪是指公民明知他人正在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但不履行通报、劝阻等必要义务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未直接参与犯罪行为,也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7. 刑法中的妨害作证罪是什么意思?妨害作证罪是指在涉及司法程序的案件中,采取强制手段、暴力威胁或其他非法手段妨害证人作证自由或作证真实和提供证据事实的行为。
这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8. 行贿、受贿和贪污有何不同?行贿是指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承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是什么意思
紧急避险,又称“紧急避难”。
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另一小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一种。
特点是两个合法权益发生冲突,为了保护某种较大的权益,在没有其他办法的情况下,不得不损害另一较小的权益。
因而不构成犯罪,行为人也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的本质是避免现实危险、保护较大合法权益。
紧急避险的客观特征是,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予以避免时,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
紧急避险的主观特征是,认识到合法权益受到危险的威胁,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目的,而实施的避险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紧急避险的基本原则
紧急避险的基本原则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是一种合法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限度。
本文从紧急避险的概念、特征、条件、限度、过当和辨析等方面,对紧急避险的基本原则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和阐述,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紧急避险制度。
紧急避险的概念和特征紧急避险的概念紧急避险是刑法中规定的一种合法行为,也是一种免责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释:紧急避险是一种主体自救或他救行为,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免受危险。
紧急避险是一种不得已而采取的行为,前提是没有其他合理有效的方法排除危险。
紧急避险是一种损害第三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手段是以牺牲较小法益保全较大法益。
紧急避险是一种合法行为,结果是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的特征紧急避险与其他免责事由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紧急避险是正对正的行为。
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对象不是危险来源者,而是无辜第三者。
这与正当防卫所针对不法侵害者(正对不正)有明显区别。
紧急避险是综合利益最大化的行为。
紧急避险所保护和损害的都是合法权益,因此需要在两者之间进行比较和衡量,选择损害较小而保全较大的法益。
紧急避险是有限度条件限制的行为。
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否则就属于过当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紧急避险的条件起因条件起因条件是指必须存在现实危险。
危险是指某种有可能立即对合法权益造成危害的紧迫事实状态。
危险可以来自自然灾害、动物侵袭、非法侵害或人的生理病理原因等。
危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的。
如果实际上并不存在危险,行为人却由于对事实的认识错误,误认为危险存在,因而实行了所谓的紧急避险,这属于假想避险,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则处理。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常识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常识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一种在特定情况下保护自身安全和财产的权利和行为。
正当防卫是指在受到非法侵害或遭受武力袭击时,为保护自身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采取的行动。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正当防卫有具体的条件和限制,例如必须在合理的限度内使用必要的防卫手段,不能使用过度的武力等。
紧急避险是指在自然灾害、事故、暴力冲突等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身安全而采取的行动。
紧急避险可以包括撤离到安全地点、躲避危险、寻求帮助等。
以下是一些常识和建议,供参考:
1.了解当地的相应法律法规,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具体
规定和限制。
2.尽量保持冷静和理智,避免过度的情绪反应。
3.如果遇到非法侵害或武力袭击,可以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
但应注意不要使用过度武力或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
4.在紧急情况下,要尽量避免拥挤和混乱的地方,尽快离开危
险区域。
如果可能,提前了解安全出口和隐蔽的避难所。
5.在灾难和紧急情况之前,准备一些必要的应急物品,如食物、
水、药品、应急工具等。
6.与他人保持联络,建立一个紧急联系人,以便在危机发生时能及时通知和寻求帮助。
7.在紧急情况下,遵循当地政府和应急机构的指示和建议,以保证自身的安全。
在面临危险和紧急情况时,个人的反应和行动往往是关键,因此了解和掌握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常识对于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安全至关重要。
中日紧急避险比较
中日紧急避险比较【摘要】:从紧急避险的产生到至今的发展,紧急避险是作为一种正当的紧急行为。
以下通过中日紧急避险在几个重要方面进行比较来突显我国的紧急避险优劣。
只有对紧急避险进行完整而全面的认识,才能对我国的紧急避险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务运用进行完善。
【关键词】:紧急避险; 避险意思; 过剩避险一、紧急避险的沿革与概念紧急避险同正当防卫一样属于正当的紧急行为,但是前者观念较后者观念发展晚。
避险行为在罗马法或日耳曼法中只得到个别允许。
依据加农法中”紧急不听从法律”的法格言, 以及在加洛林纳刑事法典中都只是对紧急避险做出了个别的规定,并没有形成完整的制度。
在以后的发展中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64条)与1851年普鲁士刑法典(第40条)只是对胁迫心理的强制情况作了规定。
日本旧刑法规定了在不可抗拒的强制的非本意行为不论其罪;因天灾或意外之不可避免的危险进行避险不论其罪;对人防卫而实施的行为不论其罪。
1871年德国刑法典只是对强制的场合与由于紧急状态的场合承认不可罚,对紧急状态考虑并不全面。
受德国刑法典影响的日本1907年刑法扩大了紧急避险的成立的范围。
现阶段,各国刑法典大多对紧急避险做出了规定,但是各表述有所不同。
对于什么是紧急避险?有学者根据本国刑法立法对紧急避险的规定作为定义,但也有学者根据刑法理论给紧急避险下定义的。
对于中日两国的规定如下:1、日本1907年刑法即现行刑法的第37条第1款规定:”为了避免对自己或者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或者财产的现在的危险,不得已实施的行为,如由其行为产生的损害不超过其所欲避免的损害限度时,不处罚。
”日本学者认为这一规定很难说是充分的,为了弥补立法上的不足,学说上采用了超法规的紧急避险的观念。
2、我国1997年修订的现行刑法对1979年的紧急避险的规定作了改动,关于限度的问题第21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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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紧急避险是什么意思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的要件:
1、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
如果人的行为构成紧急危险,必须是违法行为。
2、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
3、所保全的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
4、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是说,所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
紧急避险不负法律责任。
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在发生与其特定责任有关的危险时实行紧急避险。
二、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1、危险来源不同。
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只有来自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比较广泛,不仅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也可以是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以及人的生理、病理的原因等。
2、实施的对象不同。
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人实施,而紧急避险则是向第三者实施。
3、行为的限制不同。
正当防卫行为的实施是出于必要,即使能够用其他方法避免不法侵害,也允许进行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行为的实施则出于迫不得已,除了避险以外别无其他选择。
4、行为的限度不同。
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既可以小于、也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则只能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能等于甚至大于所避免的损害。
5、主体的限定不同。
正当防卫是每个人都有的权利;紧急避险则不能是有特定身份的人。
三、紧急避险造成他人伤亡要赔偿吗
1、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进行赔偿。
2、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且紧急避险措施又并无不当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3、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仍需要按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进行赔偿。
总而言之,紧急避险造成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及受害人亲属可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倘若协商不成的,受害人可以收集证据资料,到法院起诉索偿,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