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检辩关系的重构与完善——以新刑诉法的实施为视角
监督与协作——新形势下检警关系的调整与完善
方面 ,线性 流程模 式 限制 了检察机 关 刑事诉 讼监 督职 能 的发挥 ,监 督 的静态 性 、被 动性 、
滞 后 性 、局 部 性 问题 普遍 存在 。例 如检 察机 关 的大量 工作均 是 书面 审查 ,很难 发现侦 查 违 法 问题 。另一 方面 ,检察 机关 的刑 事诉讼 监 督缺 乏强 有力 的保 障 ,监 督方 式和 力度有 限 ,
一
原 则是 在我 国长期 刑事 司法 实 践 中形成 的,具有 中 国特色 的刑事 诉讼 构造 特 点 ,其 直 接
决定 了我 国检 警关 系 的基 调 。
1 .分工 负 责 。公检 法 三机 关 在进 行 刑事 诉 讼活 动 时 ,各 负其责 、各尽 其职 ,不允 许 相 互 替代 或者 相 互推 诿 。根据 刑 诉法 规定 ,侦 查职 能主要 由公安机 关行 使 ,职 务犯罪 案 件 侦 查 与 审查起 诉职 能 由检 察机 关 行使 ,检 警 是分 工 负责 的关系 ,不 存在 谁服 从谁 、谁 辅 助
遇 到 公安机 关拒 不接 受或 消极 应对 ,检 察机 关难 以采 取有效 措施 。检 警之 间配 合有 余 、制 约不 足 的现 象 直接 影响 到刑事 诉讼 审前 程序 价值 目的的实现 ,实践 中发 生的一 些冤假 错 案
或多 或少 的与之 有所 关联 。
2 .检警 未能形成追 诉犯罪 的有效合 力 。惩 罚犯罪是刑 事诉讼 的一个 重要 目的 ,但 目前 在我 国的司法实 践中 ,检警配 合并未 找到准确 定位 ,没有充分 形成合力 。一方面 ,刑事 诉讼 阶段 的分工意味着 一旦侦查 终结 ,公安机 关 的侦查 职能 即已完 成 ,审查起诉 与法庭 审理结果
《 犯罪研究》2 0 1 3 年 第 5期
工作心得:基层检察院如何在新刑诉法视野下进一步改善检律关系
工作心得:基层检察院如何在新刑诉法视野下进一步改善检律关系刑诉法修改体现了人权保障和社会防卫并重、社会本位和个人本位并重、控辩对抗与控辩合作并重的价值理念。
新刑诉法实施后,基层检察人员与律师如何凸显这一价值理念,如何在履行好各自职责使命中实现良性互动,共同维护国家法律法观的统一正确实施,是当前基层检察人员与律师共同探讨并努力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下面以笔者所在基层检察院为例,就当前基层检律关系现状、存在问题以及进一步改善措施谈些粗浅认识。
一、当前基层检律关系现状近年来,笔者所在院十分重视律师辩护权在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和保证检察机关全面、客观、公正办理案件方面的重要作用,着力加强制度建设、优化接待环境、提高接待水平,努力构建良性互动检律关系,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刑事诉讼监督方面。
一是建立完善律师阅卷接待保障机制。
去年来,该院积极开展律师阅卷预约接待活动,在批捕、公诉环节共为律师安排查阅案卷材料128人(次),复制、打印案卷材料1907页。
二是依法监督看守所落实律师会见权规定。
通过定期、不定期与在押人员谈话等方式,了解看守所是否依法落实律师会见权的相关规定,发现问题及时发检察建议予以纠正。
三是坚持捕前、诉前听取律师意见制度。
听取律师意见时一般有2名以上检察官参加,讨论后与会检察官须制作座谈笔录附卷。
四是高度重视、认真审核律师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
通过该项工作及时发现、排除非法证据,提高检察环节办案质量。
(二)民行诉讼监督方面。
一是建立工作联络机制。
坚持经常性地前往或邀请律师座谈,及时发现有价值案件线索,积极拓展民行申诉案源。
二是建立信息反馈机制。
双方商定,律师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民行申诉案线索及时建议当事人到检察机关申诉,检察人员办理该案情况及时向律师反馈。
三是建立要案协作机制。
如有关法院执行难等申诉案件,该院注重与律师协作,共同分析执行难原因、找出破解办法,共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惩防职务犯罪方面。
新刑诉背景下二审“发回重审”的反思与重构
新刑诉背景下二审“发回重审”的反思与重构卜淼【摘要】发回重审是世界普遍采用的一项诉讼制度,在保障公平正义和实现权利救济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刑事二审程序中的发回重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二审程序目的实现。
新刑事诉讼法对发回重审制度进行了改革,限制了发回重审的次数。
在此背景下,革除发回重审制度的弊端,仍需要进一步规范发回重审的适用,重构配套的诉讼制度和司法制约机制。
%The retrial is a lawsuit systems which is generally used in the world. In the aspect of safeguarding fairness and justice and realizing relief of the rights, it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The retrial system in second instance have some problems in judicial practice, to some extent, which limit the purpose of criminal procedure. New criminal procedure law reformed the retrial system, limiting the number of the retrial. In this context, to abolish the disadvantages of the retrial system, we still need to further standardize the application of retrial, reconstruct the lawsuit system of form and judicial restriction mechanism.【期刊名称】《湖南警察学院学报》【年(卷),期】2015(000)003【总页数】6页(P49-54)【关键词】发回重审;司法制度;改革重构【作者】卜淼【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5.3(一)西方国家发回重审制度上诉审程序是针对一审未生效判决的重要救济途径,在保障司法公正和权利救济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此基础上各国都确立了上诉审程序,目的在于对可能存在错误的一审判决进行纠正,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刑事和解制度价值及适用新论——以新修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关键词 : 刑事和解 ; 置疑 ; 重构理论 ; 新刑事诉讼 法
中图 分 类 号 :9 5 3 文献 标 识 码 : 文 章 编 号 :6 43 1 (0 2 0 - 7 -4 D 1. A 17 -52 2 1 ) 30 80 2
stt o Tcnlg (oi c ne ,0 2 3 ( )2 82 1 tue f eh o y Sca Si c )2 1 ,13 :7 -8 . i o l e
21 02年 3月 , 刑事 和解作 为一种 特别 程序 已被 写入 新刑事 诉讼法 。所 谓刑 事 和解 , 又称 加 害人 与 被 害人 的和解 , 一般 是 指 在犯 罪 后 , 由调停 人 的 经 帮助 , 使加 害人 和被 害人直 接相 谈 、 商 , 决 纠纷 协 解 或 冲突 的一 种刑 事 司法制度 , 目的是 修复 因犯 罪 其 人 的犯罪行 为而 破 坏 的 加 害人 和 被 害 人 原本 具 有 的和 睦 关 系 , 使 罪 犯 因 此 而 改 过 自新 , 归 社 并 复 会 … 。刑事 和解 在尊重 被害人 , 使被 告 人悔 过 自 促
力甚 至是个 人价值 的 主要 标 准之 一 , 因此 在 市 场经
济运 行过程 中产 生的 大多数 纠 纷均 可用 金 钱解 决 。 如 民事赔偿 制度 和刑 事罚金 制 度 , 因而许 多学 者担 心 刑事 和解 广 泛 适 用 可 能成 为富 人 逃 避 法 律追 究 的避风港 。一方 面 , 富人犯罪 后 可 以使 用金 钱 作 为 其 和解 的砝码 , 而抚 慰 被 害人 以达 成 和解 ; 一 从 另 方面 , 穷人 即便具 备悔 过之 心 也无 法赔 偿 被 害人 的
论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与思考
论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与思考作者:陈小冬高玥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9期摘要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出炉,并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这次修改在许多方面尤其在辩护制度中的变动较大,律师辩护制度的改进,不仅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可以得到更加有力的保护,也使律师作为辩护人的权力大大扩展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较之前更加重要的地位。
但是,社会是不断发展的,在看到法律进步的同时,还要为它的下一步发展做铺垫,对社会现状进行分析发展以求更大的进步。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律师辩护律师权力司法公正作者简介:陈小东,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干警;高玥,河北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学生。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051-02一、新刑事诉讼法对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一)辩护人的责任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
” 96年刑事诉讼法关于这一条的规定为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等的材料和意见。
从新旧法条的区别来看,“证明”给律师带来了难题,它将证明责任压在了律师肩头,并且忽视了律师的程序辩护方面的内容。
修改后的法条中由“证明”改为“提出”,使律师不再承担主要的证明责任,同时还体现出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的精神,着重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障其人权。
在新刑事诉讼法其他方面,也增加了相关条款来维护程序公正,如辩护人可提出审判人员、公诉人员回避的请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应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人还可以就其他程序性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
以上都对审判的程序公正起了推动作用。
(二)侦查阶段律师作为辩护人的地位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且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浅议构建新型检律关系
浅议构建新型检律关系【摘要】随着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向深水区前行,为充分保障人权,实现和保障辩护权、确保案件公正审理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
但同时也为构建新型律检关系提出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关键词】检律关系;保障人权;司法公正;监督随着律师法、刑诉法、民诉法的相继修改与实施,律师在诉讼中的职能定位越来越清晰、内涵越来越丰富。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为充分保障人权,更好地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实现和保障辩护权、确保案件公正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但同时也为律师规范介入诉讼活动,建立新型律检关系提出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一、转变执法观念是建立新型检律关系的思想基础长期以来部分检察人员对律师职能、辩护作用认识有偏差,在执法办案中潜意识地把律师作为诉讼中的防范对手,对律师介入诉讼活动存在抵触心理,人为设置关口、回避或阻止律师依法介入诉讼活动,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和检察队伍形象。
检察机关需要不断更新转变执法理念。
充分尊重辩护制度的重要性。
检察官要认识到辩护作用的重要性、合理性、必要性。
辩护律师也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而非破坏者。
与律师之间是“对抗而不对立,交锋而不交恶”。
对于律师提出的观点,检察官应该用一种宽广的胸怀去接纳,这样做有利于提高案件质量,也可以避免冤假错案。
正确认识检察工作与刑事辩护的相容性。
刑事辩护与检察工作互为自身存在的条件,统一于刑事诉讼构造和刑事诉讼程序之中。
二者角色对立,但同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既是对手,更是同行,双方之间同台竞争、共促共进,绝非你胜我败、此消彼长的零和博弈关系。
只有建立共同的法律信仰、树立对辩护权的尊重,才能真正认识到检察官和律师不是简单的诉辩关系,而是对立统一、相互依存、彼此促进的良性互动关系。
深刻体会司法公正价值目标终极一致性。
检察官和律师是都法治中国的建设者和捍卫者,在推进国家法治建设、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侦诉关系重构之思考
“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侦诉关系重构之思考作者:杨云峰张茜黄方来源:《理论观察》2020年第03期摘要: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将侦诉关系的涵义界定为“分工合作,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但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权一直处于强势地位,呈现出警主检辅的局面。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我国侦诉关系的现状及问题,结合“以审判为中心”理念的内涵,指出在侦诉关系中应由检察机关发挥主导作用、深化侦诉协作、加强侦查监督,以保证司法改革实现预期效果,并建议从完善法律规定、转变执法理念、确保检察监督的及时性与有效性、以及严格非法证据排除等方式对现有侦诉关系进行改进。
本文结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改革侦诉关系的探索实践,对公诉引导侦查进行可行性分析,以期提供理论与实践参考。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侦诉关系;公诉引导侦查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0)03 — 0105 — 06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推进。
2018年7月中央政法委召开的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强调,要构建起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以庭审为中心、庭审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新格局。
侦诉关系做为刑事诉讼关系中的重要一环,其长期存在的“侦查主导诉讼”“重配合轻协作”、“重侦查轻监督”等问题影响刑事诉讼新格局的健康发展。
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传统侦诉关系作出相应调整,从而更好地适应改革。
本文拟反思我国现行侦诉关系存在的问题,分析以审判为中心对现行侦诉关系的影响,提出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侦诉关系重构之理性配置,进而以南山区检察院近年来的实践探索为例,对开展公诉引导侦查作出可行性分析,以期最终促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二者关系的深度调整,形成合理的侦诉关系,实现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预期目标。
所谓侦诉关系,是指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者依据一定的原则,针对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所构建的分别行使侦查权和公诉权的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各自地位、作用、具体职权以及相互制约的关系的总称,是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侦查权和公诉权时,对其进行协调而所设定的一系列规则的总和〔1〕。
浅论新刑诉法背景下控辩关系的重构
浅论新刑诉法背景下控辩关系的重构论文摘要新刑诉法扩大和完善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权利,赋予了侦查阶段律师辩护人的地位,有效解决了此前律师所遇见的“三难”问题。
同时,新刑诉法改变了控强辩弱的传统格局,对于控辩格局进行了重新塑造,控方优势地位逐渐减弱,公诉风险逐渐加大,控辩双方从激烈的对抗也逐渐走向平衡与协作,如何理解新刑诉法对于控辩关系的重构,在司法实践中需要迫切关注。
论文关键词控辩关系重构平等平衡2013年1月1日,新刑诉法将正式实施。
新刑诉法扩大了和完善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权利,有效解决了此前律师所遇见的“三难”问题,充分体现了中国的司法改革成果,凸显了中国民主与法治的进步。
同时,律师上述权利的扩大,已经触及到控辩格局的重大变革,势必会对人民检察院公诉权带来一定的挑战和影响。
这使得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从形式上的控辩式模式走上了双方力量地位趋于平等的实质意义上的控辩式模式的轨道。
但近年来各国刑事诉讼制度和实践也表明,控辩双方也可以以利益妥协为基础而进行各种形式的合作,从而形成了与对抗性司法迥异的合作性司法,并且逐渐成了一种不可忽视的司法潮流。
一、新刑诉法对控辩双方权利格局的新突破(一)控辩双方在法律地位上趋于平等控辩平等又称控辩平衡,不仅要求辩护方享有同强大的国家控诉机关同等武装、同等保护的权利,而且还要求通过辩护方积极行使辩护权利对国家权力的运用实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控辩平衡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辩护律师的权利构造无疑又是控辩之间能否真正实现平等对抗的重要保障。
而现行刑诉法规定,在侦查机关,嫌疑人聘请律师只能提供法律帮助,实际上是辩护权在侦查阶段的缺失。
律师的诉讼地位不简单地是一个称谓问题,在我们这样一个非常讲究“名正言顺”文化传统的国家,它涉及到刑事辩护的实质定义及律师辩护的法律定位问题。
新刑诉法第33条明确了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地位,填补了侦查阶段辩护权的真空,为了保证这一条款落到实处,法条还规定了侦查机关的告知义务。
中国特色检辩关系及新刑诉法的完善
对 国家追诉所进行 的 申辩 、反驳 、反证 ,以维护其合
法权益 的宪法上 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由于在 法律知识 、应诉 的专门知识和技巧上 的不足或缺失 而 难 以展开有效 的 申辩 、反驳 、反证 ,加之在涉讼期 间 人身 自由往往受 到限制导致对有效辩解和反过所委托 的辩护人 帮助 行使 。因此 ,通 常意义下 刑事诉 讼 中的检辩关系 主要
自行 侦 查 :进 攻 与 防 御
检察职 能中的 自行侦查主要是对直接受理立案的 贪污贿赂 、渎职侵权 案件 等职务 犯罪的侦查。职务犯
罪是公权力异化的典型表现, 从一定意义上讲 ,运用
刑事手段规制公权力 的运 行是 自行侦查 所彰显 的法律
监督属性 。侦查是从立案 的线 索事实和信息出发 ,通
法都追求惩 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的双重价值 目标 ,依法
构建科学合 理的检辩关系则是实现该双重 价值 目标不 可或缺 的重要 方面 。刑事诉讼 中的检辩关 系 ,是 检察 权与辩护权 之间职能性质 的联系 以及相互作用 、相互
影响 的状态 。检察权一般是指 由检察机关行使 的追诉
犯罪 的国家权力 ,辩护权则是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针
检辩关 系 中国 特 色 新刑 诉法的完善
【 中图分类号】 D 9 1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 0 0 8 — 1 7 4 7 ( 2 0 1 3 ) 0 1 — 0 0 4 9 — 0 4
刑事诉 讼 因追诉犯罪是 国家公权力运 行的典型场 域 ,其 过 程和 结果 都直 接关 涉公 民宪法 上 的基本 权
包 括职务 犯 罪在 内 的所 有嫌 疑人 、被 告人 的 防御 权
诉 ,对 于符 合法 定逮 捕条件 的和符合 法定 起诉 条件
浅析新刑诉法施行后“辩诉协商”的适用问题——以蔡某某涉嫌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为视角
浅析新刑诉法施行后“辩诉协商”的适用问题——以蔡某某涉嫌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为视角解彬【摘要】辩诉协商是新刑诉法下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课题,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特别是新刑诉法的修订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出台,为辩诉协商在中国的法治土壤下适用提供了制度环境.文章以真实案例为切入点,探讨辩诉协商机制,以期推动辩诉协商程序的正当化,有益于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期刊名称】《人民论坛》【年(卷),期】2015(000)011【总页数】3页(P121-123)【关键词】辩诉协商;坦白从宽;量刑减让【作者】解彬【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起诉书指控之事实蔡某某,男,正科级干部,捕前曾任某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党委书记。
某市人民检察院某检刑诉【2013】某号指控:受贿罪。
被告人蔡某某在担任某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于2002年12月,收受个体从业者王某某贿赂50万元,为其在土地购买和出让中谋取利益;2002年至2004年期间,分三次收受利津县陈庄镇某村刘某某贿赂70万元,为其在土地整理项目工程承包过程中谋取利益;2003年至2004年期间,分两次收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某贿赂75万元,为其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谋取利益;2002年4月,收受该市国土资源局职工慈某某贿赂25万元,为其在土地出让过程中谋取利益;2002年12月,以为其亲属购房的名义,以低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价12万元的价格购买该公司某小区家属院一套,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房地产开发中谋取利益。
私分国有资产罪。
被告人蔡某某在担任某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于2004年1月,采取收费不列国库的手段,将收缴的沈某某某市圣美建材有限公司、齐某某某市旭升冷冻保鲜厂的征地费62.6万元私自抵扣国土局职工个人应承担的国土局国土花园小区整体厨房安装费用;2004年4月,将国土局原办公楼拆迁款1284103.04元用于支付国土局职工个人应承担的国土花园工程款。
工作心得:重构新型检辩关系
工作心得:重构新型检辩关系律师与检察官的职责任务、诉讼角色各不相同,但他们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价值目标一致,都以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使命,都是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
检察官和律师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都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实施,使得律师的职能定位越来越清晰,为律师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也对律师规范介入诉讼活动,推动法治进程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如何在刑事诉讼中建立完善新型检辩关系,推进法治建设,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审视:刑诉法修改后检辩关系的定位厘清厘清新时期检辩关系的内涵与定位是处理好检辩关系的前提。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开展了30多年,检辩双方的关系发展经历了检辩缺位、检辩失衡、检辩对抗阶段三个阶段。
201X年刑诉法修改后,检辩关系格局出现了新的改变。
检辩关系进入对抗与合作平衡发展、多维重合、良性互动的时期。
检察官和律师不是简单的诉辩关系,更不是简单的对抗关系,而是对立统一、相互依存、彼此促进的良性互动关系。
审视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与实践,这种良性互动的检辩关系应至少包含以下方面:1、对立与合作关系。
在充分尊重和维护检辩双方程序性主体地位和合法权利的现代诉讼中,对立与合作成为客观存在于检辩双方之间截然独立但却紧密相关的两种关系。
检辩之间的对立主要体现在案件侦查中的攻防与庭审中的对抗两个方面。
就案件侦查而言,主要是对直接受理立案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等职务犯罪的侦查。
在案件侦查中,检辩双方成明显的攻防态势。
检察官过实施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查明事实,收集审查并判断认定证据,所实施的手段、措施都呈现积极进攻形态;犯罪嫌疑人则通过自身行使或聘请律师介入提供法律咨询、代为控告申诉等法定诉讼权利防止侦查权的不法侵害。
就庭审而言,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维护的是被告人个人利益;而检察官以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代表和维护的是国家利益。
论我国控辩关系的重构
论我国控辩关系的重构随着人类文明整体素质的提高和发展,辩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发生了些许改观,由之前没有诉讼权利自由的客体,转变为能为自己主张伸张正义、维护自己权利的诉讼主体。
一些司法制度比较完善的西方国家目前已经形成了一整套比较成熟的刑事法律制度,目的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在这些比较成熟的制度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法律赋予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国家公权力提出挑战,平等进行对抗,以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制度有了一些新的规定,提升了若干权利,充实了辩护律师的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会见权等得权利。
有效的解决了之前律师所遇见的问题,有利于律师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势必会对人民检察院公诉权带来一定的影响和挑战,这必将导致控辩关系的格局发生重大的变化。
一、新刑事诉讼法中对于控辩关系的新规定某些制度在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关于辩护制度的有了新的规定,是对司法改革的巩固和升华。
检察机关对于这些制度并不陌生,其在实际中还是有一定的经验可以吸收。
但是它所带来的随意性、不规范性在实践中必然会受到限制,有一定的约束力。
从实践经验来看,检察机关在保障律师关于参与诉讼和履行辩护权的问题上的做法,还是有一定欠缺,与立法所想达到的效果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别,并且在理念、制度等方面上有一定差距,这都需要加大力度进行改革和维护。
二、重构控辩关系在我国法律中的必要性(一)我国法律中欠缺沉默权制度何为沉默权?沉默权是从任何人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引申出来的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辩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真正的享有诉讼权利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而我国对沉默权制度却没有详细的规定。
在我国,法律为了得到想要的结果,不仅允许长期羁押犯罪嫌疑人以便获得想要的口供,而且还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
这样不仅缩小了刑事诉讼中公平性和合理性,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受到限制,还与证明责任制度相冲突。
刑事申诉检察法律适用的新思考——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关键词 : 新刑诉法 ; 刑事 申诉检 察 ; 法律适用
中图分类号 : D F 7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2 0 9 5 — 0 4 3 8 ( 2 0 1 3 ) 0 5 - 0 1 0 2 - 0 5
新 刑事诉 讼 法对证 据制度 、 强制措 施 、 辩 护 会对 刑事 申诉 检察法 律适用 工作 产生相 应 的影 制度 、 侦 查措施 、 审判 程序 、 执行 规定 、 特别程 序 响, 本文拟针对此 问题进行初步 的探究 , 以期对 刑 等作 了重大修改 , 强化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 的全 事 申诉检察实务有所裨益 。 面有效监督是本次刑诉 法修 改的一大特征 。 刑事 申诉 检察 通过对 不 服检察 机关 诉讼终结 决定 或 增 设 刑 事 特 别 程序 带来 的影 响 者法 院生效刑事判决 、裁定 的 申诉 案件 的办理 , 实 现检察 机关 对外 监督 与对 内监 督职 能 的重要 新刑诉法增设 了特别程序 , 包 括未成年人 犯 方 式之一 。其 中修正案新增 刑事特别程序 、 完善 罪 案件诉 讼程 序 , 刑事 和解程 序 , 违法 所得 没收 刑 事证 据制度 和审 判监督 程序方 面 的规定 都 与 审理程 序和精神病人强制 医疗程 序 , 对 于丰富和
第3 3 卷第 5 期
Vo 1 . 33 No . 5
绥 化 学 院 学 报
J o u na r l o f S u i h u a U n i v e r s i t y
2 0 1 3年 5月
Ma y. 2 01 3
刑事 申诉检察法律 适用 的新思考
— —
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新刑 诉 法构建 了未 成 年人 犯罪 司法 保 护体 合议审理 、 上诉 、 抗诉 等一 系列 司法程序 , 符合刑 系, 并 在该法第 2 7 1 条设置 了未成 年人 附条件不 事审判 的基本 特征 。当没收裁定 出现错误 时 , 仍 起诉 制度 。 现行刑事 申诉检察管辖 的不起诉 申诉 可通 过 审判监督 程序 和执 行 回转程 序赔偿 犯 罪
新刑诉法视角下侦查监督司法实践的改进和完善研究
新刑诉法视角下侦查监督司法实践的改进和完善研究作者:刘相义岳胜机梁国武来源:《证券市场周刊》 2018年第7期【摘要】我国在2012 年3 月修正了原来的刑事诉讼法,它对原有的侦查与监督方面的条款作了较大的改动,本文从新刑诉法的视角说明侦查监督司法实践的改进和完善的方向。
【关键词】新刑诉;检察机关一、新刑诉法视角下侦查监督司法实践的工作方向1、加强强制逮捕措施。
新刑诉法提出了强制逮捕的环节,它体现在新刑诉修正案第79 条的条件中,它提出可以逮捕取保候审前证据不足但可能会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嫌疑人。
其中详细的说明了三种应当逮捕的例子。
新刑诉法加强了监视范围,其72 条的内容中详细说明了可强制监视的内容,它强化了监视居住权,以监视的内容作为证据的法律依据。
它强化了检察机关可讯问的内容,其中规定了三种必须讯问的内容,其讯问的内容也可作为法律依据。
它强化了羁押定期审查的机制,该条款将逮捕和羁押两种权限分离,使被逮捕的嫌疑犯可以用法律条款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可降低嫌疑人的羁押率。
2、废除非法证据应用。
为了保障嫌疑犯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的新刑诉法废除了非法证据的应用。
它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为不准任何人自证其罪,以免在讯问期间出现非法讯问犯人,出现迫供的事件;新刑诉的修正法第54条规定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得成为法律定罪的依据。
3、保障疑犯诉讼权力。
新刑诉法为了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力,在法律条款上准许律师可以在第一时间内介入诉讼案件,为嫌疑人开始辩护行动。
同时,新刑诉法详细的规定了不可立即会见律师或需看守所安排才能会见律师的条件限定条款,这种安排使嫌疑犯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4、未成年人保护条款。
新刑诉的修正案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与生理特点,作出以下增补条款:它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需由专人审理,其专人需了解未成年人的心理与生理特点;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需作好相关的社会调查报告;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需通知法律代理人到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若无法律代理人,则需相关的亲属或与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相关的代表到场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新刑诉法背景下的审辩关系及其应对
新刑诉法背景下的审辩关系及其应对新刑诉法背景下,审辩关系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和辩护人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
检察机关和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都有不可或缺的作用,相互合作、相互提升,才能更好地维护诉讼的公正性和正义性。
新刑诉法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审查、审判制度改革举措:公诉机关快捷起诉制度、证据保全制度、证人保护制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等,这些改革目的在于加强对权利的保护,提高诉讼效率和质量,构建全面的刑事诉讼体系。
在这样的法律背景下,审辩关系也将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
一、对检方的启示检察机关是刑事诉讼的公诉人,其担负着保护社会安全、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职责。
新刑诉法的改革意味着,在审查起诉、指控罪名、庭审辩论等环节中,检方需要更加注重证据质量和证明标准,同时也要加强对辩护人的监督和管理。
1. 提高证据质量和证明标准一方面,新刑诉法对证据所做的规定和限制更加明确,要求检方必须搜集丰富、真实、可靠的证据,不得存在“假证换案”的现象。
这就要求检方在审查起诉和庭审中,要非常谨慎和审慎,并把证据所涉及的细节事项、时间、地点、人物等方面做到充分明确。
另一方面,新刑诉法规定检方不能利用非法证据作为起诉的基础。
这点既是对检方素质和守法性的考验,也是对审辩关系的约束。
2. 加强对辩护人的监督和管理新刑诉法规定,检方应当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认真回应其合法的请求和提出的问题。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检方要轻易地让步或接受辩护人方的意见。
相反,鉴于辩护人可能会使用各种手段来辩护自己的当事人,检方需要更有耐心和耐心地进行证据审查和证明,尤其是在辩论和实证方面。
二、对辩护人的启示辩护人是刑事诉讼中的代理者,其主要职责和使命是保障当事人的名誉和权益。
在新刑诉法的背景下,辩护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自身的建设和发展。
1. 提高法律素养和专业技能辩护人要加强自身的法律素养,了解和掌握新的诉讼程序和审判标准,做到不断更新和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三重维度下刑事诉讼法修改重点问题研究
三重维度下刑事诉讼法修改重点问题研究目录1. 内容概要 (3)1.1 研究背景 (3)1.2 研究意义 (4)1.3 研究方法 (6)2. 刑事诉讼法概述 (6)2.1 刑事诉讼法的定义与功能 (7)2.2 刑事诉讼法的改革历程 (9)3. 三重维度解读 (10)3.1 法律维度 (11)3.1.1 立法理念的变化 (12)3.1.2 法律体系的不完善 (13)3.2 实践维度 (14)3.2.1 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16)3.2.2 法律实施的障碍 (17)3.3 社会维度 (18)3.3.1 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 (19)3.3.2 法治环境的影响 (21)4. 刑事诉讼法修改重点问题分析 (22)4.1 证据制度的重构 (23)4.1.1 证据规则的完善 (24)4.1.2 证据收集与使用的规范 (26)4.2 审判制度的改革 (27)4.2.1 程序正义的保障 (27)4.2.2 审判独立性的强化 (28)4.3 辩护权的保障 (29)4.3.1 律师辩护的地位 (30)4.3.2 被告人的权利救济 (31)4.4 人权保障的提升 (32)4.4.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34)4.4.2 案件的合法性审查 (35)5. 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点问题研究 (37)5.1 证据制度的重构研究 (38)5.1.1 证据规则的理论与实践 (39)5.1.2 证据制度的国际化趋势 (40)5.2 审判制度的改革研究 (41)5.2.1 审判程序的优化 (42)5.2.2 审判机构的专业化 (44)5.3 辩护权的保障研究 (45)5.3.1 律师辩护的角色与地位 (46)5.3.2 被告人权利实现的障碍 (47)5.4 人权保障的提升研究 (48)5.4.1 人权保障的法律化 (49)5.4.2 人权保障的社会化 (51)1. 内容概要本文档旨在研究三重维度下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重点问题,概述当前刑事诉讼法面临的主要挑战和修改背景,包括社会变革、法治进步和司法实践的需求。
对新刑诉法对证据制度的完善浅析
对新刑诉法对证据制度的完善浅析【摘要】新刑诉法对证据制度做出了一些改善,使刑诉法更加的人性化、合理化。
本文首先概括了证据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其次分析了新刑诉法对证据制度加以完善的地方;最后提出了检察机关应对新证据制度的相关措施。
【关键词】新刑诉法;证据制度;作用;完善;措施刑诉法在我国的所有法律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因此,刑诉法一直以来又被专业人士称之为“小宪法”。
新时期,随着我国社会形势的变化与发展,旧刑法已经无法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因此,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
一、证据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一)证据是刑事诉讼法的基础和灵魂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
证据包括人证、物证、书证、录音资料等几个方面。
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得以展开的基本前提,是刑事诉讼法的基础和灵魂。
司法部门或检察机关没有获得相应的证据,就难以展开刑事诉讼活动。
也就是说,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必须立足于证据之上,要以事实证据为基本依据。
(二)证据是认证事实的标准证据是经过查证属实的、作为定案材料而存在的事实依据,因此,证据又可称为证据事实。
在任何国家的司法审判中,所有案件都是通过有效的证据来认证事实的。
证据受国家刑诉法的制约与调整,是我国刑诉法里最基础的部分。
证据在刑事案件中和其他案件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证据可以为案件的办理提供事实依据,可以作为判断是非、判断当事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依据。
二、新刑诉法对证据制度的完善(一)证据制度新定义旧刑诉法中将证据认定为某种事实,而实际上,证据只能作为认证事实的依据,其本身的概念并非与事实同等。
如此可见,旧刑诉法中对证据的相关定义,具有明显的局限性,缺乏科学依据。
新刑诉法中,对证据制度的定义做出了相应的完善,将证据定义为:用来为案件实际情况作依据的材料。
新刑诉法中对证据做出的新定义,充分考虑到了证据的独特属性,从形式上将证据确定为证明事实的作用;在内涵上将证据确定为体现案件实际情况的依据。
中国特色检辩关系及新刑诉法的完善
中国特色检辩关系及新刑诉法的完善
卢乐云
【期刊名称】《理论视野》
【年(卷),期】2013(000)001
【摘要】刑事诉讼中的检辩关系是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双重价值目标的重要
方面.基于人民检察院的宪法定位,我国的检辩关系表现为进攻与防御、中立与辩护、指控与反驳、保障与制约等多重多元关系,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在全面推进依法治
国进程中,新刑诉法对中国特色检辩关系的进一步完善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法治与
文明的重大进步.
【总页数】4页(P49-52)
【作者】卢乐云
【作者单位】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
【相关文献】
1.新刑诉法背景下检律关系探析
2.试论新刑诉法视野下新型检律关系的构建
3.中国特色检警关系下侦查监督的缺陷与完善
4.新刑诉法下的检警关系
5.新刑诉法下的
检警关系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论新刑诉法有关鉴定证据的立法修改与审查判断
论新刑诉法有关鉴定证据的立法修改与审查判断
孙振
【期刊名称】《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年(卷),期】2013(023)002
【摘要】2013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下称新刑诉法),正式将“鉴定意见”的称谓法定化,替代原先“鉴定结论”之用语,同时对鉴定人出庭作证、人身保障及
专家辅助人等问题予以规范,具有重要的意义.新刑诉法从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人
人身保护及确立专家辅助人制度三个方面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作出具体规定,也
让“鉴定意见”之表述实至名归.此次“鉴定意见”的确立,在具体层面可破除人们
对于鉴定证据的盲从,促使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随着鉴定人出庭作证、专家辅
助人制度等规定的具体落实,刑事诉讼双方的主体地位与平等对抗会得到进一步提升.
【总页数】3页(P28-30)
【作者】孙振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北京10008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8
【相关文献】
1.新形势下职务犯罪公诉案件证据审查认定刍议——以新刑诉法和新诉讼制度为
视角2.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制度实施之困境与对策--以新刑诉法修改为背景3.
修改后刑诉法证据概念的变化和对定案证据的审查要求4.浅谈新刑诉法审查逮捕中证据的审查5.建议对刑诉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关于“人身伤害重新鉴定”做立法修改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型检辩关系的重构与完善——以新刑诉法的实施为视角
律师与检察官的职责任务、诉讼角色各不相同,但他们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价值目标一致,都以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使命,都是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
检察官和律师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都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实施,使得律师的职能定位越来越清晰,为律师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也对律师规范介入诉讼活动,推动法治进程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如何在刑事诉讼中建立完善新型检辩关系,推进法治建设,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审视:刑诉法修改后检辩关系的定位厘清
厘清新时期检辩关系的内涵与定位是处理好检辩关系的前提。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开展了30多年,检辩双方的关系发展经历了检辩缺位、检辩失衡、检辩对抗阶段三个阶段。
2012年刑诉法修改后,检辩关系格局出现了新的改变。
检辩关系进入对抗与合作平衡发展、多维重合、良性互动的时期。
正如曹建明检察长2013年7月16日在律师界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座谈会上所言,检察官和律师不是简单的诉辩关系,更不是简单的对抗关系,而是对立统一、相互依存、彼此促进的良性互动关系。
审视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与实践,这种良性互动的检辩关系应至少包含以下方面:
1、对立与合作关系。
在充分尊重和维护检辩双方程序性主体地位和合法权利的现代诉讼中,对立与合作成为客观存在于检辩双方之
间截然独立但却紧密相关的两种关系。
检辩之间的对立主要体现在案件侦查中的攻防与庭审中的对抗两个方面。
就案件侦查而言,主要是对直接受理立案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等职务犯罪的侦查。
在案件侦查中,检辩双方成明显的攻防态势。
检察官过实施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查明事实,收集审查并判断认定证据,所实施的手段、措施都呈现积极进攻形态;犯罪嫌疑人则通过自身行使或聘请律师介入提供法律咨询、代为控告申诉等法定诉讼权利防止侦查权的不法侵害。
就庭审而言,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维护的是被告人个人利益;而检察官以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代表和维护的是国家利益。
两者因诉讼职能、立足点的不同而形成明显对抗关系,诉讼主张存在差异甚至截然相反。
新刑诉法的修改使得这种对抗变得更为激烈。
但刑诉法的修改也使得检辩双方在对抗提升的同时更趋向于理性融合,协调配合。
新刑事诉讼法通过庭前会议等程序的设置,搭建起检察官与辩护人沟通交流的平台,增加了二者之间平等对话的内容,从而更有利于保障案件的正确认定,实现司法公正。
2、申请与裁断关系。
检察官与律师虽然在案件侦查和庭审中与检察官处于对立的地位,但在案件的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中,二者又是一种申请与居中裁断的关系。
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中,检察官相对于侦查人员而言居于中立的地位,此时检察官作为裁判者其职责就是充分履行客观义务,全面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当事人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综合全案情况,依法作出是否批准(决定)逮捕、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相关文书要说明透彻、明白,体现
执法的文明性。
在这一过程中,律师非常期待自己的意见被采纳,通过提供有关材料、提出意见、约见检察官等多种途径进行辩护,促使检察官的依法裁断。
3、监督与制约关系。
刑事辩护真正和最大的作用是制约司法权力,避免司法不公。
检察权等公权力具有自我扩张、容易滥用等弱点。
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乏力,公检法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不到位的情况下,律师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参与诉讼,可以通过申诉、控告、辩护等方式指出检察机关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避免被追诉对象遭受非法的侵害,确保检察权的依法正确行使。
当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讯问犯罪嫌疑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行使不起诉决定权时,辩护律师有权对这些权力的行使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进行监督和制约,并有权要求检察人员回避。
通过对这一系列程序权的行使,实现对检察制权的制约,维护被追诉者合法权益,促使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在这一点上,辩护权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作用是其他制约监督所不能代替的。
4、权利救济关系。
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除了犯罪追诉者、强制措施裁判者的角色外,还承担诉讼权利救济者的角色,即听取诉讼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所提出的有关侵犯其诉讼权利的申诉、控告,并对相关侵权行为开展调查。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保障律师权利,检察机关作为权利救济承担者,应转变理念,真正站在监督者的立场上去保障律师权利,依法听取辩护意见,对于律师提出的权利救济的申请应依法审查,不得无理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