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事仲裁仲裁 论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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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条款独立性论文

仲裁条款独立性论文

仲裁条款独立性论文仲裁条款独立性论文篇一:试论仲裁条款独立性提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以及仲裁这一非诉讼争议解决手段被广泛的应用,仲裁协议的独立性问题不可避免,该理论主张仲裁条款的效力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当然无效。

本文通过剖析该理论的存在基础、法律依据,以及表现形式,以加深对该理论的理解。

关键词:仲裁条款;独立性;争议处理在国际交往中,为了使国际商事争议得到及时、妥善地解决,当事人往往事先在国际商事合同中订有争议解决条款。

这种仲裁条款在保证当事人之间顺利地进行商业活动,公正、及时、有效地解决争议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国际商事交往不断发展,人们也越来越认识到仲裁条款的重要性,但在操作这种仲裁条款时也随即出现一个问题,即当包含仲裁条款的国际商事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失效时,仲裁条款是否仍然有效。

仲裁条款独立性又称为仲裁协议的分离性或自治说,该理论观点认为:仲裁条款与主合同是可分的,仲裁条款虽然附属与合同,但与主合同形成两项分离或独立,主合同无效时,仲裁条款依然存在,并不当然无效。

仲裁条款应被视为与当事人之间有关合同的其他部分相分离的单独协议,即一个包含仲裁条款的合同应被视为由两个相对独立的合同构成的,其中一个为主合同,规定当事人双方在商业利益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个为次要的或从属的合同,即仲裁条款。

次要合同得以实施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中约定的特定争议,它得以实施的结果是建立一个仲裁庭,并按照约定的程序依据可适用的法律或公平原则裁定双方当事人根据主要合同的有效无效而拥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主要合同和次要合同主要差别在于:当事人双方签订国际商事合同的唯一目的就是切实履行主要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从而实现他们所期望的商业利益。

次要合同的履行或实施必须以主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为前提,并作为主要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的一种救济手段而存在,它不是双方当事人所希望实施的,所以,以仲裁条款为内容的这一次要合同在整个国际商事合同中具有相对的特殊的独立性:一方面它是因主要合同而订立的,并随着主要合同完全履行而终止;另一方面它的效力又极富特殊性和独立性,即它不仅不会因为主要合同发生争议或被确定为无效而失去效力,反而正因此而得以实施,发挥它作为救济手段的作用。

仲裁法论文

仲裁法论文

仲裁法论文————可仲裁性问题之探讨可仲裁性问题之探讨〔摘要〕在国际商事仲裁中, 可仲裁性一般是指关于一个争议是否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

可仲裁性, 作为仲裁协议有效的先决条件, 是在仲裁过程中所必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本文从公共政策原则、一国内的敏感领域及各国法律对于可仲裁性的影响, 论证当今世界的发展趋势是扩大可仲裁性的范围。

〔关键词〕可仲裁性公共政策法律适用一、引言在国际商事仲裁中, 可仲裁性一般是指关于一个争议是否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

在某些国家的司法制度中, 可仲裁性这一术语也可用来描述关于一个特定的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协议的范畴的问题。

本文中所讨论的可仲裁性之问题是指其的一般含义。

如果争议的事项是不可仲裁的, 那么仲裁协议将会被认定为无效。

可仲裁性实际上是仲裁协议有效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

更者, 在纽约公约和示范法中肠均规定, 如果争议的事项不具有可仲裁性, 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将可能会被拒绝。

因此, 无论是在仲裁过程中或者仲裁裁决执行的阶段, 是否具有可仲裁性之问题都是必须回答的。

然而, 可仲裁性之问题是仲裁法中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 如什么是可仲裁性的范围及应用是否有一个规范的标准来判断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可仲裁性的问题应适用何种法律本文将通过对上述问题的解答来探讨可仲裁性之问题。

二、公共政策对可仲裁性的影响当一个国家认定特定的一系列争议是不可仲裁的, 这往往是基于公共政考虑。

正如专家所述, “每个国家将可能依据其本国的政治、社会及经济政策而决定哪些事项是可仲裁的, 哪些是不可仲裁的。

”公共政策的适用要理解适用于可仲裁性的公共政策的概念, 首先应区别公共政策是应适用于某些特定的事项还是应作为一种普遍的法律规则而适用。

有一种观点认为公共政策应作为一种普遍的法律而适用, 即只要争议涉及了公共政策的解释或应用, 该争议即为不可仲裁的, 无论争议的事项是何种事项。

这种观点是从早期法国司法实践中对法国民法典的狭义解释而来, 该解释认为与公共政策相关一切事项均不适用仲裁。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国际商事仲裁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国际商事仲裁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在法学领域中的重要性及发展趋势摘要:本文旨在探讨国际商事仲裁在法学领域中的重要性,并分析其发展趋势。

首先,文章介绍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定义和背景,然后分析了其在国际贸易和商业争端解决中的优势。

接下来,本文讨论了国际商事仲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组织,以及其在全球范围内的应用与发展。

最后,文章总结了国际商事仲裁的未来趋势,并强调了其对于法学专业毕业生的重要性。

一、引言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的争端解决机制,近年来在国际贸易和商业领域中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本文将以法学专业的视角,剖析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要性及其发展趋势。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定义和背景国际商事仲裁是指由具备独立性和中立性的第三方仲裁机构或仲裁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选择,依据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对国际商事争议进行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

国际商事仲裁的背景可以追溯到国际商事领域中的交易纠纷解决方式的发展。

相对于传统的司法程序,国际商事仲裁具有程序简便、高效快速、保密性好等优势,因此备受商界和法律界的青睐。

三、国际商事仲裁的优势国际商事仲裁相对于传统司法程序有许多优势。

首先,仲裁程序的快速性和高效性使得当事人能够更迅速地解决争议,避免了长时间的审判过程。

其次,仲裁的结果具有约束力,当事人能够更容易地执行裁决。

此外,仲裁的程序是相对保密的,有助于当事人维护商业秘密以及商业关系的良好发展。

最后,国际商事仲裁提供了一个中立独立的争端解决机制,能够促进国际商业合作的延续和增进。

四、国际商事仲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组织为了统一和规范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和规则,许多国际和地区性的组织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其中,最重要的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UNCITRAL仲裁规则)和《国际商会仲裁规则》(ICC仲裁规则)。

此外,国际商事仲裁还得到了多个国际组织的支持和监管,例如国际仲裁院、国际调解与仲裁协会等。

国际商事合同与涉外仲裁仲裁文书书写与语言要求

国际商事合同与涉外仲裁仲裁文书书写与语言要求

2023 WORK SUMMARY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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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ORTING
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 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合同履行过程 中的问题和争议,确保合同顺利履行 。
在签订合同前,充分了解合作方的资 信状况、履约能力等信息,做到知己 知彼,降低合同风险。
加强涉外仲裁文书的书写和语言规范 培训,提高涉外仲裁文书的书写质量 和语言表达水平,为涉外仲裁工作的 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国际商事合 同与涉外仲裁案件日益增多,对合同 文书和仲裁文书的书写和语言要求也 越来越高。
规范合同和仲裁文书的书写和语言, 有利于提高沟通效率,减少误解和歧 义,促进国际商事合作和仲裁裁决的 执行。
法律文化差异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文化、商业习 惯、语言规范等存在较大差异,对合 同和仲裁文书的书写和语言要求也各 不相同。
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卖方将标的物的所 有权转移给买方,买方支付价 款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是一方将其拥有 的技术成果转让给另一方,另 一方支付转让费的合同。
融资合同
融资合同是一方为另一方提供 资金支持,另一方按照约定还 本付息的合同。
PART 03
涉外仲裁制度及程序
涉外仲裁制度简介
涉外仲裁制度定义
失败并引发仲裁纠纷。
教训
合同条款应尽可能明确、具体,避免使用 模糊、含糊不清的表述,以免给合同履行 和争议解决留下隐患。
教训
在签订合同前,应对合作方的资信状况、 履约能力等进行全面调查,以降低合同风 险。
经验教训对今后工作指导意义
重视合同条款的设计和审查工作,确 保合同条款明确、具体、完整,能够 全面反映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合 同目的。

探讨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要求与实践指南

探讨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要求与实践指南

探讨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要求与实践指南国际商事仲裁在跨国商事争议解决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作为一种私法协议,其在法律上具有特殊地位。

本文将探讨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要求,并提供一些实践指南以确保协议有效性和执行力。

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要求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受到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双重约束。

下面将介绍仲裁协议的主要法律要求。

1. 协议书面形式根据《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公约》(简称《公约》)第7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这意味着协议必须以纸质文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可供书面证明的形式存在,口头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

因此,在起草和签署协议时,各方必须确保遵守书面形式要求。

2. 敏捷独立的仲裁庭仲裁庭的敏捷和独立是确保仲裁协议有效性的重要因素。

根据《公约》第11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庭的组成人员。

仲裁庭应由公正、独立、资深的专业人士组成,确保仲裁的公正和公正裁决的可执行性。

3. 选择仲裁规则在国际商事仲裁中,选择适用的仲裁规则是十分重要的。

各个国际仲裁机构都有自己的仲裁规则,如国际商会国际仲裁法院的仲裁规则(ICC仲裁规则)和伦敦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LCIA仲裁规则)。

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仲裁规则,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

4. 仲裁地点和语言协议中应明确约定仲裁地点和仲裁语言。

仲裁地点是指仲裁庭进行仲裁活动的地点,而仲裁语言是仲裁庭进行审理和出具裁决所使用的语言。

明确约定仲裁地点和仲裁语言有助于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

二、实践指南:确保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性与执行力除了法律要求外,以下是一些实践指南,可以帮助当事人确保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执行力。

1. 程序公正性在仲裁协议中,应明确约定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原则。

建议当事人选择知名度高、声誉良好的国际仲裁机构,并遵守仲裁协议中所约定的程序。

2. 纠纷范围明确在仲裁协议中,应明确约定仲裁的纠纷范围。

这意味着当事人需要清楚界定仲裁协议适用的事项,并避免模糊的表述或过于宽泛的约定。

浅析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准据法论文

浅析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准据法论文

浅析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准据法论文浅析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准据法论文一、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是在国际商事交往过程中当事人协议约定自愿将彼此之间的争议交给某一常设仲裁机构或某一临时仲裁庭审理,由其依据法律或依公平原则作出裁决,当事人自觉履行该项裁决所确定的义务的一种制度。

其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解决有仲裁约定。

仲裁协议便是这种约定。

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将国际商事争议提交给某一常设仲裁机构或某一临时仲裁庭审理的依据。

仲裁协议的效力、某一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协议范围、受理案件的仲裁庭是否有管辖权、裁决是否具有可执行力等都属于仲裁协议效力问题。

仲裁协议的效力就是通过某一特定的法律来确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探求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准据法的关键在于解决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的适用、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的适用构成了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的三大问题。

三、确定仲裁协议准据法的基本理论( 一) 仲裁协议准据法的适用范围在国际商事仲裁理论与实践中,如何适用应当依据的法律来确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存在着“整体论”和“分割论”两种不同的观点和主张。

基于国际私法中有关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整体理论的影响,主张将仲裁协议所涉及的问题统一由一种法律来支配的观点即为“整体论”。

但1958 年的《纽约公约》和各国国内立法及商事仲裁实践都广泛采纳“分割论”,主张对仲裁协议涉及的所有要素分割适用准据法。

各国法律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存在着不同的规定,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再加上各种实践因素的影响,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本身的效力问题往往会产生很大的分歧,这必将对国际商事仲裁的顺利进行产生负面作用,并影响国际商事仲裁效率。

因此,探究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准据法是很具有法理及实践意义的。

( 二) 确定仲裁协议准据法的理论与方法此处为狭义的仲裁协议准据法,指确定仲裁协议自身效力、解释等问题时应适用的法律,有别于支配协议形式要件、当事人行为能力、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法律。

关于完善我国商事仲裁制度之构想

关于完善我国商事仲裁制度之构想
北、 中南 、 东 、 南 、 华 东 西南 、 北 、 北 和华 南 8个 区 华 东
域 2 0 0 9年 全 国 2 2个 仲 裁 机 构 共 受 理 案 件 7 1 0 48 1
济 的权利 . 出 的结果 不 够 科 学 . 符 合 司法 对 仲裁 作 不
监 督 的 原 则
二 、 善 我 国 商 事 仲 裁 制 度 的建 议 改
收 稿 日 期 :0 1 5 7 2 1 -0 -1
商 事 仲裁 是 争 议 双方 自愿 将 私人 争 议 提 交 民 间 第 三者裁 断并 执行 仲裁 裁 决 的一种 纠纷 解决 机制 随
在 涉 及政 府 利 益 时裁 决 往 往会 受 到 其 或 多或 少 的干 预 . 响到裁 决结 果 的公 正性 影 第 四. 意思 自治 原则 受到影 响 当事 人 的一 些 申
我 国商事 仲裁 制 度存 在 的缺 陷 与 不 足主 要 表 现
在 以下 几个 方 面 :
第一 . 相关 规定不 够 完善 裁协 议 的生效 要件 、 仲 仲裁 机构 的组 成方 式 以及 仲裁 裁 决 的 执行 等 方 面 都 存 在模 糊不 清 的情况 . 有做 出 明确 的规定 没 第二 , 仲裁 机构半 官 方性 、 半行 政性 。 仲裁 法 》 《 规
作 了 明确规 定 . 裁 机构 的设 立 、 质 以及 人 员组 成 仲 性
都 是独 立 的 、 民间性 的 当初 是 为了将 我 国的行 政 仲 裁 转 变为 民间 仲裁 . 目前我 国 的仲裁 机构 “ 但 行政 化 ” 问题 依然很 突 出 许多 仲裁 委员 会办 事机 构都 是 由行 政 官 员兼 职管 理 . 府法 制部 门享 有许 多 仲裁机 构 的 政

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趋势及原因分析论文

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趋势及原因分析论文

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趋势及原因分析论文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企业之间跨境贸易逐渐增多,但在国际贸易中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争议和纠纷,如果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往往会对企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为了解决这些争议和纠纷,国际商事仲裁越来越被广泛应用。

本文将分析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和原因。

一. 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1. 跨国仲裁的普及随着贸易和投资的跨国化,国际仲裁的使用已经成为跨国争端解决的首选。

2. 仲裁规则的普及各国法律制度、法官体系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使得仲裁规则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存在差异,从而制约了仲裁的普及。

但是,随着仲裁制度和规则的逐渐统一,仲裁在国际争端解决中的作用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3. 仲裁代表性与公正性的提高为了保证仲裁的代表性和公正性,仲裁程序必须符合严格的质量要求。

随着现代仲裁机制的发展,仲裁所需要的专业化和标准化程度得到了大幅提高。

4. 仲裁机构的国际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它们日益走向国际化。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发展必须顺应全球化和国际化的趋势,不断开拓市场、聘请国际化专业人员、规范管理等多方面改进,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市场需求。

二. 国际商事仲裁的原因分析1. 国际商事纠纷的增多由于贸易和投资的跨境化,国际商事纠纷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而传统的法院解决纠纷所需的时间和费用等,经常给当事人带来较大的困难和风险。

2. 仲裁程序越来越成熟随着工商业务的不断发展,仲裁规则和程序也日益成熟,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好的解决争议的途径。

3. 国际商事仲裁的便利性相对于传统司法程序,国际商事仲裁具有时效较短、法律制度较简便、文书成本较低等优点,更加方便和高效。

4. 国际秩序的维护仲裁作为一种国际公共机构,旨在维护国际秩序和国际和平,为当事人提供公正、公平、透明的解决争端的平台。

总之,国际商事仲裁的普及和发展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在国际贸易中,仲裁的使用已经成为跨国争端解决的首选,是维护国际贸易秩序和国际和平所必不可少的手段,因此,发展国际商事仲裁机制对于促进国际贸易和保障商人利益至关重要。

仲裁制度论文

仲裁制度论文

仲裁制度论文摘要:仲裁作为一个民间中立性裁判组织,要保持中立性,必须首先要摆脱政府与司法的干预,去除行政化,是保持中立性的前提。

摆脱仲裁的行政干预是当前我国仲裁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

摆脱仲裁行政化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仲裁在发挥作用的同时,要受到政府和司法的监督,对违法的仲裁活动进行有效打击。

关键词:仲裁行政化;仲裁协会;仲裁机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多层次的市场关系,让中国的市场经济呈现出一个蓬勃向上的繁荣局面。

市场经济是一个平等主体发展的市场,要具备及时解决纠纷的功能,以确保市场经济公平、自主、自由的交往。

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关系也不断的趋向复杂化,社会矛盾也越来越激烈。

政府作为市场关系的最为重要的一方,成为调和社会关系矛盾不可或缺的润滑剂。

1995年《仲裁法》颁布以前,由于仲裁制度的不完善,仲裁机构的不健全等原因,诉讼成为解决社会矛盾最主要的争端解决方式,经济纠纷的双方将矛盾诉诸于法院,利用国家的强制力来解决。

但是,因为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过程过于复杂化,诉讼费用过于高昂,时间过于漫长,导致很多当事人运用私人方式或者非法手段去解决民商事纠纷,社会纷争不断,矛盾解决不彻底。

自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以来,仲裁方式因为具有灵活、快捷、隐蔽、简便等原因越来越受到当事人的青睐,逐渐成为解决社会纠纷的重要解决方式。

仲裁制度所具有的的特点在业界和学术界有各种不同的说法。

有学者认为,仲裁的特点在于其自愿性、终局性、保密性、专业性、高效性等。

也有学者认为,仲裁的特点是其所具有的专业性、国际性、灵活性、保密性、快捷性、经济性、独立性等。

仲裁制度所具有的这些特点无不体现出仲裁在将来的市场纠纷解决中所具有的巨大优势。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通过的,并于199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仲裁法律制度含义仲裁,从字义上解释,“仲”表示地位居中,“裁”表示衡量、判断,“仲裁”一般是指居中“公断”。

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论文

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论文

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论文摘要: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由于国际统一实体法和程序法不断发展,这样就使得各国因立法不同而产生的法律冲突现象自然地减少。

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一种古老却又有着顽强生命力和巨大吸引力的一种争端解决方式,其全球通行性和统一化本身就是不同于国际民商事诉讼的显著特征之一,也正是这种制度的魅力所在。

国际商事仲裁立法的统一化趋势自呈现以来不断加强。

仲裁是一种既古老又崭新的法律制度。

说其古老,它远在公元前六世纪就已产生。

在跨国贸易发展的初期,由于建立在农业经济基础之上的封建法和教会法不能适应跨国贸易的发展,所以,商人们就试图脱离国家的控制,自治地确立跨国贸易的规则,即商人法,在国家法院体制外由商人自身组织的法庭、仲裁庭来解决其争议,而仲裁庭适用的是自治性的商人法规范;说其崭新,它已日益发展成为现代国际经济交往的重要工具。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的概念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由于往往涉及到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也由于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同,解决争议依据不同国家的实体法或程序法,适用后也会产生不一样的结果,因此法律适用问题不仅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而且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所遵守的规则、仲裁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以及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及其承认和执行。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就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适用何种法律来判定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规则和仲裁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

基于国际商事仲裁本身高度自治性的特点,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的突出特点就是仲裁当事人具有更大的自主性来行使意思自治,可以选择仲裁协议所适用的法律、仲裁程序法、仲裁实体法,而不必拘泥于仲裁地法律的限制。

二、现代各国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的立法模式1.在仲裁法中明确规定法律适用规则尽管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的运用,但并非所有国家都制定专门的仲裁法对具有高度自治色彩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作出立法规定,即使是专门制定仲裁法的国家,在仲裁法中规定法律适用规则的国家也为数不多。

仲裁协议法律效力毕业论文

仲裁协议法律效力毕业论文

仲裁协议法律效力毕业论文中国的涉外仲裁是国际商事仲裁的一部分,由于其中含有撝泄蛩財而将其单列出来。

涉外仲裁主要包括涉外经济贸易仲裁和海事仲裁。

在当今国际社会普遍支持仲裁的大气候下,为了使我国经济进一步融入世界经济的大潮中,顺应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潮流,有必要对包括作为仲裁基础的仲裁协议在内的一些仲裁方面的重要问题作进一步的深入探讨。

仲裁(arbitration),作为一种最正式的替代性纠份解决方法(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简称ADR)①,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正与日俱增,特别是以1985年《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为转折,仲裁的地位与作用越来越多地获得制度上的承认和强化。

所谓仲裁协议(arbitrationagreement)是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的确定的不论是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法律关系上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一切或某些争议交付某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一种共同意思表示。

但台湾学者对仲裁协议的界定更强调商务性和终局性。

②涉外仲裁协议之内涵是指仲裁协议当事人的国籍、住所、契约订立地、仲裁程序进行地、仲裁准据法中,有一个或几个以上含有涉外因素(foreignelements)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

仲裁协议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各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就订立的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这种协议一般包括在主合同中作为合同的一项条款,即称为撝俨锰蹩顢(arbitrationclause);另一种是各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订立的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称为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arbitrationagreement或submissionagreement)。

仲裁协议的形式有两种:口头和书面。

但是,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

在我国,口头仲裁协议的效力已不被承认。

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撝俨眯榘ê贤卸┝⒌闹俨锰蹩詈鸵云渌槊娣绞皆诰婪追⑸盎蚓婪追⑸蟠锍傻那肭笾俨玫男椤在研究仲裁协议有效性时必须认识仲裁协议的独立性,这是仲裁协议的最大特点。

国际商事仲裁论文

国际商事仲裁论文

国际商事仲裁论文在国际经济贸易交易中,当事人有充分的自由选择适当的争议解决方式,仲裁作为其中的一种重要方式,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承认和采用。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并约定双方有义务执行该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为了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实质权利,出现了派生仲裁请求权。

本文拟对该请求权的基本理论作一简述。

一、派生仲裁请求权的概念探析国际商事仲裁的派生仲裁请求权,不能不首先涉及到派生诉讼权,又称派生诉讼提起权的相关问题。

派生诉讼权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及实现其他权利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依据法定程序代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

在通常情况下,当公司的利益受到侵犯时,只有公司本身才可以提起诉讼。

然而,当公司的控制者或者部分股东不顾其他股东的反对,做出不利于公司的行为,并因此使得无法或难以以公司名义起诉时,股东便可以代表公司起诉。

股东的此种诉讼权系由公司的原始诉讼权派生而来,是一种派生的诉讼权。

在仲裁中,与法院诉讼中的派生诉讼权一样,存在着“派生仲裁请求权”的问题。

在公司与他人之间没有订立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公司股东的请求权基本上不存在什么问题。

因为公司与他人之间没有仲裁协议,其之间的争议本应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诉诸有关法院解决。

而当公司怠于提起诉讼时,各国法律一般都明确规定或承认,股东可以依照有关要求,取得公司的诉讼权,在法院代表公司对他人提起诉讼,也就是说,从公司原始的诉讼权可以派生出股东代表公司的诉讼权。

然而,在公司与他人订立有仲裁协议的情形下,公司原始的请求权利显然不是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权,而是向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提出仲裁申请的仲裁请求权。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股东无视公司与他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排除仲裁请求权的行使,仍然让代表公司到法院行使派生诉讼权,该股东所行使的派生的诉讼权,将是“无源之水,无林之木”。

商事纠纷解决与仲裁的相关资源与参考文献

商事纠纷解决与仲裁的相关资源与参考文献
则进行裁决,解决纠纷。
诉讼
当事人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
并作出判决,解决纠纷。
商事纠纷解决的意义
维护商业秩序
商事纠纷的及时解决有助于维护正常 的商业秩序,保障市场交易的顺利进 行。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促进经济发展
良好的商事纠纷解决环境有助于增强 投资者的信心,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 发展。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02
申请执行
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人
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03
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确保
裁决的顺利执行。对于拒不履行裁决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
《商事仲裁案例评析》
本书收录了近年来国内外商事仲裁领域的典型案例,通过对案例的评析和研究,探讨了商事仲裁实践中 的法律问题和争议焦点,对于提高商事仲裁办案人员的法律素养和实务能力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05 商事纠纷解决与 仲裁的互动关系
商事纠纷解决对仲裁的需求
高效解决纠纷
商事活动注重效率和时间成本, 仲裁作为一种快速解决纠纷的方
本书系统阐述了仲裁制度的基本理论,包括仲裁的概念、性质、历史发展、基本原则、仲 裁协议、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是学习和研究仲裁法学的重要参考书籍。
《国际商事仲裁法原理与案例教程》
本书结合国际商事仲裁实践,深入剖析了国际商事仲裁法的基本原理和规则,通过大量典 型案例的分析,帮助读者理解和掌握国际商事仲裁法的精髓和要义。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等,这些法律法规在商事纠纷解决过程中也具有重要的 参考价值。

仲裁案件能否发表论文

仲裁案件能否发表论文

仲裁案件能否发表论文
论文仲裁就是审稿人意见有冲突的时候,需要找其他审稿人对论文进行仲裁,可以理解为找其他外审人员对论文再次审稿。

大家在发表了论文后需要经过三次审稿,审稿结果也分为拒稿、接受、修改三种,一般拒稿、接受这两种极端状态是很少出现的,中间出现审稿意见不合,需要仲裁也是常有的事情。

在论文投稿给期刊后,经由编辑初审,之后再交由审稿专家审核,也多是两名人员,如果意见一致,比如都是小修后接受,或者都是大修后接受,又或者是拒稿等,这些结果就可以直接返回给编辑,编辑再告知作者,相对时间也会短一些,而当审稿人意见分歧时,所需的时间就比较长了,因此需要编辑再找第三个人进行审稿,最后再给出审稿结果。

如果仲裁后要求论文小修后接受,那么可以理解为有条件的接收,表示论文需要经过细微的修改,小修后接受的论文可能不需要再次经历审稿,一般期刊编辑会自己检查后做出裁决,不过,作者还是要记得“小修后发表”不保证一定会接受,还是要让编辑对你的修改满意才行,因此大家也应该慎重对待。

还有一种结果是大修后接收,作者在收到这个结果后要认真的逐条修改自己的论文,在返还修改稿的时候需要附上给审稿意见的逐点回复,修
稿后的论文也可能再送外审,通常会交给第一轮的审稿人,当然编辑也有权选择不同的审稿人,进行第二轮的审稿,结果如何是根据作者针对评审和编辑意见进行的修改还有回复来决定。

由此可见论文投稿后也是要经过很复杂的过程,因此也建议作者一定要提早安排自己的论文,给审稿留出足够的时间,也应将论文仲裁时间考虑在内,这对于论文成功发表才是有帮助的,也不会耽误大家论文发表。

仲裁申请书的写作要求

仲裁申请书的写作要求

仲裁申请书的写作要求
仲裁申请书的写作要求
一、整体指导思想
在撰写仲裁申请书之前,申请人律师应当对案件进行整体策略分析,对案件走势进行预判,明确客户仲裁目标,确定实现目标的有效方案,并对确定的方案的利弊进行全面分析与研究。

方案应当经团队集体充分酝酿讨论并由主办合伙人拍板决定。

在草拟仲裁申请书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被申请人可能采取的抗辩策略,并对此提出应对方案。

仲裁申请书的内容确定后,应当充分与客户进行沟通与再确认,并充分披露可能面临的风险,使得客户对仲裁结果有合理的预期。

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应当依据案件的具体变化与客户出现问题,替换较为麻烦,同时,双面的话,经办人员复印过程容易出现遗漏或者交叉,导致返工。

仲裁申请书,使用word自动插入页码。

证据材料,应当盖戳打印页码。

先制作一套完整版本,确定无误后,再根据母本制作剩余套数。

母本应当扫描电子卷宗,由网管和办案秘书保管。

根据案卷的厚度及后续的情况,选择统一的装订方式。

证据较厚时,用彩色分隔符隔开。

卷宗较多时候,卷宗也要注明卷宗名称及序号。

模板
仲裁申请书
(法人样式)
申请人:
住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
住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
2、请求裁决……
3、请求裁决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理由:
写明与纠纷相关事实、法律依据。

此致
**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盖章)
年月日。

仲裁法论文

仲裁法论文

探析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张骞法学0801 0810110187仲裁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给非官方、非司法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的约束的一种制度。

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仲裁也是解决民事、商事和其他有关争议的途径之一。

由于仲裁具有严格的契约性质,一般来说,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保证仲裁的充分有效性,商事仲裁应摆脱法院司法管辖的干预。

但是,如果仲裁缺乏法院司法管辖权的支持与协助,无论是国内仲裁还是国际仲裁,都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所以,法院对仲裁实施适当的监督,是世界各国仲裁立法的通例。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国内仲裁进行监督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1.对仲裁协议效力进行确认。

根据仲裁法及有关批复的精神,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请求仲裁机构作出决定,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裁定。

2.撤销仲裁裁决。

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如果具有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3.通知重新仲裁。

在一定条件下,人民法院还可以要求仲裁庭对已经作出裁决的案件重新进行仲裁。

仲裁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

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4.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指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后,人民法院根据被申请人提出的证据或依职权进行审查,认为仲裁裁决具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法院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的必要性:1.仲裁的性质决定了必须对其进行司法监督。

仲裁具有准司法性质:“准”为“类似于司法”,因其内含自治性,所以仲裁只能类似于而不能具有司法权属性,不同于混合理论的自治性与司法权属性的简单合成,在准司法性质的定位下,仲裁不是司法制度的附属物,而有其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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