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时再次告知书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建设用地审批流程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字〔2017〕62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建设用地审批流程的通知正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建设用地审批流程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字〔2017〕6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和省厅《关于妥善解决历史遗留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7〕15号)要求,为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建设用地但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的组卷报批工作,省厅决定调整报省审查流程:一、在报省政府审批的分批次建设用地审批流程中增加厅土地利用处为协办处室,审查职责为“报批地块是否纳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
二、分批次报批材料中增加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图。
专项规划图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使用相同的底图并标出所有城镇低效用地地块。
涉及转征的,需标出报批地块具体位置并说明地块拟开发利用的方式、时序、规模和具体用途。
三、在组卷说明书土地基本情况、补充耕地落实情况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落实情况中增加涉及二调无权源建设用地的内容;在组卷说明书用地规划计划情况中增加涉及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内容。
具体内容见附件。
四、修改组卷说明书中补充耕地落实情况相关表述。
具体内容见附件。
附件:市(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年度第**批次建设用地组卷说明书河北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9月13日附件市(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年度第**批次建设用地组卷说明书省国土资源厅: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我市(县)**年度第**批次建设用地应呈报省政府审批。
林地整改通知书
林地整改通知书篇一:含山林地清理整顿方案含山县林地清理整顿实施方案一、清理整顿的目的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占用林地清理整顿活动,准确摸清我县林地占用情况,依法查处一批违法征占用林地案件,严厉打击侵占林地违法行为,切实提高广大群众保护林地法律意识,维护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大林地保护执法力度,全面规范征占用林地管理秩序,推进我县林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清理整顿的内容对全县范围内所有征占用林地或临时占用林地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占用林地情况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对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或虽办理了占用手续但超面积、超范围、超批复、超时限占用林地行为进行清理整顿,依法查处,并责令督促补办林地征占用手续。
三、清理整顿的原则及政策界限(一)依法整顿原则。
在清理整顿中,严格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对破坏林地案件的司法解释》以及《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执法程序》等法律法规,公平公正进行执法活动。
(二)分类整顿原则。
在林地清理整顿中,区别不同情况,依法进行处理。
1、对临时占用林地到期未归还,也未重新申报林地占用手续而继续占用的,责令停止占地行为,归还林地。
对超使用期限占用林地部分按非法占用林地处罚规定依法处理。
如需继续占用的,督促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
2、对办理了林地占用手续,但有超范围、超面积占地行为的,对超占部分按非法占用林地处罚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同时督促其尽快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
3、对既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也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而非法占地的企业或单位(个人),责令停止非法占地行为,并视情节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同时责令其补办林地征占用手续。
4、对经林业执法部门多次处理仍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企业或单位(个人),责令停止非法占地行为,并按最高限额予以处罚,同时责令其补办林地征占用手续。
5、对非法占用林地、毁坏林地面积超过林业行政处罚标准的,按程序由森林公安局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林业局关于明确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批、审核手续的函-林函资字[1999]145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明确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批、审核手续的函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明确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批、审核手续的函(林函资字〔1999〕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新《森林法》颁布实施和《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文件下发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大都能够按照要求上报国务院批准。
但近一段时间以来,国家林业局在进行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的审批、审核工作时,发现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国务院审批的一些建设工程项目的有关材料不规范、不齐全,直接影响了审批、审核工作和办事效率。
为进一步加强征占用林地管理,提高审批、审核工作的办事效率,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报国务院批准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的请示时,同时向国家林业局报送以下材料: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呈报的征占用林地请示;二、计划等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的全国统一的《使用林地申请表》和《使用林地现场调查检验表》;四、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四项费用的补偿协议书,其中,森林植被恢复费要单列说明;五、确保恢复不少于因征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的措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已经向国务院申请征占用林地尚未批复的,也请按以上要求尽快补报有关材料,以便及时办理审批、审核手续。
国家林业局一九九九年五月十日——结束——。
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
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正文:----------------------------------------------------------------------------------------------------------------------------------------------------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1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赵树丛2015年3月31日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
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2]237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2]2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根据《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的规定,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提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为严格依法规范占用征用林地的管理,我局制订了《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印发,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应要求其提供符合本规范的使用林可行性报告。
对按照规定权限由省级以下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占用征用林地或临时占用林地面积较小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范要求用地单位提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二、凡没有提供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含林地现状调查报告)或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办理审核或审批占用征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事项。
三、请各省尽快将本规范转发各地、各有关单位执行。
附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二○○二年十月十一日附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含临时占用林地,下同)时应提供的由具备相关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占用征用林地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1〕34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林业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部署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33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权限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临时使用Ⅱ级保护林地或10公顷以上(含)Ⅲ、Ⅳ级保护林地的,由市级主管部门审批;临时使用10公顷以下Ⅲ、Ⅳ级保护林地的,由县级主管部门审批;国有林场及跨市临时使用林地的,由省自然资源厅审批。
已经审核同意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确需办理延期手续的,按调整后的审批权限办理。
二、明确临时使用林地委托事项根据省政府令第333号规定,重点国有林区内的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权限由省级委托市级主管部门实施。
青岛西海岸新区、国家级开发区内的,依各地主管部门申请,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和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三、加强事后监管各地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规定进行审批,积极引导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不占或少占”林地的原则,集约、节约使用林地,建立健全临时使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检查验收等工作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各市要在每年12月底前报告当年审批临时使用林地情况和使用期满恢复林地情况。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3月24日——结束——。
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管理完善征占用林地审核制度的通知 占用林地
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管理完善征占用林地审核制度的通知占用林地近期,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土地爱护的相关政策,对建设用地的审批越来越严格。
为了切实爱护林地资源,加强占用征用林地审核管理,规范审核程序,明确审核内容和职责,完善征占用林地审核制度,共同把好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关,依据《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一、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林地爱护管理过程中应坚持属地管理、就地负责的原则。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办理征占用林地的最初受理机关,负责对办理征占用林地的初审和对违法使用林地的惩罚等详细工作;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严格审核把关后,上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主要负责林地申报项目的登记、审核、校对和现场查验,以及对林地违法案件的督查、商办、催办和重点督办等工作。
二、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林地爱护的法律法规和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及程序的宣扬力度,形成宣扬小册子,分发各级政府主管领导和土地管理部门,以及使用林地的项目业主。
同时要加强与规划、发改、国土等部门的联系,把使用林地报批手续前移,变被动申请为主动办理,从而防止未批先占等违法使用林地的现象发生。
三、为加强林地爱护管理,建立健全使用林地审核制度,共同把好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关,要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相应成立征占用林地会审小组,严格执行占用征用林地会审制度。
四、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使用林地建设项目申请受理登记台帐、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登记统计、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发放登记管理等制度,仔细做好使用林地建设项目申请受理的登记、填写,准时了解把握使用林地项目动态状况。
各县(市、区)林业局要根据省林业局《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粤林〔2022〕133号)的要求,对使用林地建设项目单位(或个人)申请材料逐项进行严格仔细审查校对核实,重点审核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有无涉及生态公益林、自然爱护区、种子园、试验地和是否有国家重点爱护植物,以及批准文件是否齐全且符合规定的条件和范围等,把好初审第一关。
使用林地批准操作规范【模板】
使用林地批准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临时占用林地批准、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临时占用林地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经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的,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1)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2)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3)集材道、运材道;(4)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5)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6)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临时占用林地批准: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六条规定及《关于明确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权限的通知》(桂林政发〔2015〕89号)文件精神:(一)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权限。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Ⅱ级保护林地的,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二)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权限。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除Ⅱ级保护林地以外其他林地5公顷以上(含5公顷)的,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三)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权限。
市县人民政府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审查意见参考格式
市县人民政府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审查意见参考格式省人民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项目建设用地应呈报××审批,我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对该项目建设用地进行了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现报告如下: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概况〕该项目属于××(如十二五规划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地方行业规划建设项目等表述),××年××月,通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用地预审(文号)。
××年××月,(国家发改委或地方发改部门等)批复(或核准、备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文号);××年××月,××(行业主管部门或设计审核单位)批复(或审核通过)工程初步设计(文号)。
工程按××(建设标准或规模)建设,总投资××亿元。
项目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属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项目(或项目用地部分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部分位于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
〔有关审核许可手续〕工程用地涉及占用林地××公顷,建设单位已于××年××月取得××(国家林业局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证号)(或已上报××林业部门审核,可于××年××月前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已于××年××月取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的××矿(矿种)的采矿许可证(证号)。
〔现场踏看情况〕受省国土资源厅的委托,我市(县)国土资源局××、××(所有踏看人名称,不能低于两人)于××年××月××日对该项目拟征地块进行了实地踏看(踏看时间不能早于本意见签发时间5个工作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体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2.《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式样国家林业局2015年9月2日附件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一、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
经国务院或者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人民政府批抄送: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2015年9月2日印发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省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且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可以先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因项目建设导致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范围、功能区调整的,根据其范围、功能区调整结果,可以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二)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按照国家林业局公布的范围执行。
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由各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确定。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包含其批复的有关规划中的,或列入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
(四)建设项目类型界定1.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国家电网、油气管网等。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转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转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2.05.09•【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转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资源生态局:现将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以下简称《管理规范》)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永久占用林地的报批问题(一)批次用地建设项目说明书应严格按《管理规范》的规定出具,即年份、批次应与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批次相对应。
(二)按规定需要提供初步设计批复的块状用地或用地范围已经明确的项目,在申请人承诺的前提下可以对初步设计批复文件进行容缺审批,待取得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后再将其存入林地审批卷宗。
如初步设计批复造成用林范围发生变化,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变更手续。
(三)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林地的,申请人应当一次性提出申请,不得化整为零,规避审核权限随意拆分。
使用林地审核权限为省级或省级委托的建设项目,在批准文件中已经明确分期或者分段建设,以及采矿项目总体占地范围确定采取滚动方式开发的,可以一次或分次由具有整体项目审核权限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使用林地。
二、关于临时使用林地的报批问题(一)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在初步审查意见中对评估结果进行说明。
评估可以参照《福建省林业局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植标准的指导意见》(闽林〔2021〕1号)等有关标准,通过专家评审、集体会审等形式进行。
(二)临时使用林地应符合相关规定,原则上不得使用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确需使用且难以避让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现状调查表)应开展多方案比选论证,对选址合理性、必要性及用地规模进行说明和评价。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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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 建设项目。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 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
缴费时间:省厅审核同意后,领取证书前。 缴费方式:植被恢复费缴存至平安银行有限公司昆明营业部(云南省林业厅植被恢复费专用账 户)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 十、中介服务(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十二、资质资格(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西畴县普兰路政务服务大厅林业窗口 (2)网络提交。网址: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00—11:30,下午 14:30—17:30。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西畴县林业局收到用地单位申请后,在 13 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10 个工日内对使用林地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天。并派出 2 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验,13 个工作日并向用地单位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 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口头或者在 5 日内向用地单位发送《申请材 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 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审批发证 材料齐全、具备审批条件的,符合县级审批权限的,县林业局 13 个工作日内审批发《临时占
BSZN-171008—2017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
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林业局 2017 年 7 月 21 日发布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办事指南
柯桥区王坛镇人民政府、绍兴盛泰农产品有限公司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柯桥区王坛镇人民政府、绍兴盛泰农产品有限公司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4【案件字号】(2020)浙06行终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毕金刚王建范卓娅【审理法官】毕金刚王建范卓娅【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柯桥区王坛镇人民政府;绍兴盛泰农产品有限公司【当事人】柯桥区王坛镇人民政府绍兴盛泰农产品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柯桥区王坛镇人民政府绍兴盛泰农产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石宁辉浙江理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石宁辉浙江理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石宁辉【代理律所】浙江理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柯桥区王坛镇人民政府【被告】绍兴盛泰农产品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行政赔偿共同被告第三人复议机关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2日,原柯桥区农林局、原柯桥区国土分局及王坛镇政府联合签章作出的《整改通知书》载明:根据国家自然资源督察上海局下发重大典型案件、浙江省“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行动部门联合督导组实地踏勘意见及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下发《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的要求,现经原柯桥区农林局、柯桥区国土分局、王坛镇政府联合调查,对盛泰公司违法违规用地作出如下整改意见:1.拆除围墙及非法建造的建构筑物,恢复非法占用的林地、园地及耕地等原状,具体详见整改地形图(实地放样)。
2.盛泰公司需在2018年11月13日至11月14日开展自行整改,2018年11月15日之前未整改到位的,原柯桥区农林局、柯桥区国土分局、王坛镇政府将组织力量联合帮助整改。
云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指南
云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2.04.13•【字号】•【施行日期】2022.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云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指南前言林地资源是各类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落地的重要保障,多年来,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全力保障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需求,有力服务了全省“六稳”“六保”大局。
但部分项目建设者在实际使用林地资源过程中,由于部分地方林草主管部门对用地法律法规政策把握不够精准,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申报材料不全,未能满足使用林地手续办理要求,影响项目整体推进。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的指导,切实提高使用林地手续办理效率,优质高效做好林地要素保障服务,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编制了《云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指南》。
本指南涵盖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全流程,从前期选址、审核审批、批准后实施等阶段进行阐述,对主要用地环节和重点用地政策进行说明,为政府领导、参与部门、项目业主具体经办人,以及社会各界更深入全面了解使用林地政策提供指南参考,同时也为建设项目依法依规办理用地手续,改善服务营商环境,推动云南高质量发展做出林草部门应有贡献。
本指南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调整修订适时更新,最终解释权归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目录第一章建设项目依法使用林地程序第一节前期准备阶段一、申请内容及对象范围二、使用林地选址环节第二节使用林地报批阶段一、前期准备环节二、审核审批环节三、批准后实施环节第二章相关解释说明一、建设项目类型划分情况说明二、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使用说明三、省级审核审批权限的委托说明四、光伏发电项目用地说明五、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规定第一章建设项目依法使用林地程序建设项目依法使用林地分为前期准备、审核审批、用地保障三个阶段。
第一节前期准备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
其他依申请变更
补证
依申请注销
依据
备注
1
使用林地申请
原件
纸质
1
√
2
《使用林地申请表》
原件
纸质
1
√
3
相关批准文件或者修筑工程设施必要性的说明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1
√
4
工程设施内容、使用林地面积等情况说明
原件
纸质
1
√
5
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1
√
6
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八、审批收费(无)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
(一)共同审批(无)
(二)前置审批(无)
十、中介服务(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十二、资质资格(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林业局(江川区大街街道文祥街1号)。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占用林地的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
玉溪市江川区林业局
2017年7月30日发布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江川区行政区域内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森林经营单位。
征地组卷报批工作实施方案
征地组卷报批工作实施方案征地组卷报批工作方案XXX(北京)XXX,于2014年12月发布了征地组卷报批工作方案,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一、征地组卷报批依据该部分主要解释了与征地相关的名词及其关系,包括单独选址、征地组卷和征地拆迁。
其中,征地组卷是指征地前国家审批所需的系统材料,征地拆迁是指在取得国家、省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批复后,对批复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及地上附属物、房屋等进行清点,按规定给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安置,获取该土地的一种行为。
此外,新项目征地组卷的正规流程为县级征地组卷→市级征地组卷→上报国家或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组卷报批条件该部分详细说明了征地组卷报批的条件,包括项目的规模、用地的范围、征地拆迁的情况等。
同时,也列举了不符合征地组卷报批条件的情况,如未经批准擅自动工、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征地拆迁等。
三、征地组卷报批工作流程该部分详细阐述了征地组卷报批的具体流程,包括征地前期准备工作、征地组卷材料的准备、征地组卷的审核和上报等。
同时,也介绍了征地组卷报批的时间要求和相关的审批机构。
四、先行用地报批办理该部分说明了先行用地报批的必要性和流程。
由于正式征地组卷报批时间长、复杂,所以项目往往先办理控制性工程的先行用地报批,先行用地报批面积约占总用地面积的10%,是审批开工报告的必备件。
项目获得批准先行用地和开工报告后即可开展建设工作。
附件组卷技术资料清单该部分列举了征地组卷报批所需的具体材料清单,包括征地组卷报批申请书、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
这些资料的准备是征地组卷报批工作的重要保障。
在获得批准先行用地后半年内,项目必须完成全部用地组卷上报并开始工程建设。
以往,项目在进行正式用地组卷和征地拆迁实施工作时,一般是两个“轮子”同时转,既要加快办理组卷报批,又要实施征地拆迁,以满足工程建设用地需求。
然而,自2011年以后,国土部不再接受以上征地组卷的方式,并且每年的卫片检查都会发现大量的违法用地项目单位无法处理。
集体土地征收都有哪些审批程序
集体土地征收都有哪些审批程序征收集体土地报批程序(以批次征地为例)第一步:征地告知。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就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同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征地告知书》应当在拟征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
征地按规定告知后,应当填写《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
征地告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不予补偿。
第二步:征地调查确认。
在征地告知后,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应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知情确认属于征地审查报批的必备材料。
第三步:组织征地听证。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听证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放弃听证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可在《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备注栏内书面记载,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四步:组织报批材料。
报批材料主要有: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供地方案;2、补充耕地证明;3、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安置措施的说明材料;4、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5、被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要求听证的,听证笔;6、占用林地的,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意见;8、农用地转用计划通知书;9、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审核表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相关法律知识:征地审批权限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征地批准机关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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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时再次告知书
:
你单位拟使用林地于年月日向县行政服务中
心林业局窗口提出办理申请,我站于年月日
在已为你单位办理好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现在领取同意书后,你单位应做到以下几点:
1.拟使用的林地只能在批准的红线范围内使用,不得超出红线
范围,更不能异地使用林地。
2.拟使用的林地上如有国家或省级保护的野生植物,如香樟等,
项目单位需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即时到县林业局野保站( )申请办理保护移植手续,方可移植。
3.拟使用的林地上如有需采伐的林木,项目单位凭使用林地审
核同意书即时到县林业局林政股()申请办理林木采伐手续后,方可采伐林木。
4.拟使用的林地上的保护植物和林木办理完移植和采伐手续后,
方可开工建设,否则按非法采集和乱砍滥伐处理。
领取人(签名):
联系方式:
德安县林业工作管理站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