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井口消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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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井口消防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副井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证企业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根据《消防法》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矿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贯彻以预防为主,防削结合的方针。消防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经理为消防工作主要负责人(队长),分管安全的经理为副队长,各班班组长为消防小队长,生产骨干为组员的义务消防队伍。
二、消防设施:配备了沙箱,消防专用工具,灭火器等器材,严格管理,专物专用。
三、凡是企业职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制止违反消防安全法规的行为,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四、要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教育规划,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增强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五、井口20米范围内严禁储存易然易爆物品,井口20米范围内严禁吸烟或用火炉取暖。
六、井口20米范围内不准从事电焊、气焊、喷火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电焊、气焊、喷灯焊接要有具体措施,经矿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并有专人看管后方可进行。
七、井口20米范围内防火工作应有专人负责,经常检查火患和消防器材状况,灭火器应定期检验更换。
八、井口20米范围内不准存放油类、笆片、木料易燃物品,井下打上井的易燃物品,应及时推出井口,放在安全位置。
九、井口卫生每班至少一打扫,保持井口卫生清洁。
十、对入井人员由把钩工执行验身制度,严禁携带火种及烟草下井(井下烧焊必须持烧焊报告,方可带火机),严禁穿化纤衣服下井。
十一、加强用电管理,任何个人不准违章用电,加强井口房及热风机房内的电源开关、电缆、设备的隐患排查和日常检修,防止因设备故障而造成火灾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