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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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运行管理制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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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运行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的运行管理,保障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提高农村水环境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的运行管理,涉及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检修、维护、水质监测和应急处理等方面内容。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应坚持科学、规范、高效、可持续的原则,确保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协调解决饮水安全问题,提高水环境管理的整体效能。

第五条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由相关部门负责,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完善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应遵循科学决策、统一规划、规范施工、科学运营的原则。

第七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应注重安全、经济、环保、便民的原则。

第八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应注重长远、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保障工程设施的长期稳定运行。

第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应注重全面、协调、可操作的原则,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和资源限制。

第三章运行责任第十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责任主要由建设单位、管理单位、使用单位、环境监测单位等承担。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要求和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建设,确保质量可靠,并按时完成验收。

第十二条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运行机制,确保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使用和维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保证水质安全,禁止违规操作。

第十四条环境监测单位应定期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水质监测和环境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处理措施。

第四章运行管理流程第十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流程包括投运、运行监测、设备维护、水质监测、应急处理等环节。

第十六条投运环节包括验收、试运行、调试等阶段,由建设单位负责,确保工程设施符合相关要求,能够正常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运行监测环节包括建立设备台账、编制运行计划、定期巡检等内容,由管理单位负责,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卫生部2007年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以及近期国务院领导的有关批示精神和要求,针对当前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共同发出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并发布了《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详见附录1.6)。

第一条规定为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国家决定在中央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为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规划》范围内的中央补助投资项目。

第二条规定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乡镇(不含县城城区)、村庄、学校、国营农场和林场,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团场和连队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生活饮用水。

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四条规定日供水1000m3(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单项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第五条规定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编制报批、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

水利部门商卫生等部门做好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编制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项目建成前后的水质检测、监测,并提出地氟病、地砷病、血吸虫疫区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

第十三条规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

各地要足额落实地方建设投资,其中省级安排的投资不低于全部地方投资30%.同时,各级政府都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前期工作、项目管理,以及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监测等工作。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各项制度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各项制度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各项制度一、政策法规1.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应遵循相关的政策法规,确保工程的设计、建设和运营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在政策法规方面,应建立健全饮水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监管和服务。

2. 加强饮水安全工程的立法工作,规范工程建设和管理程序,确保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政审批制度,明确相关手续和程序,规范各项工作。

3. 完善饮水安全工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工程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建立健全饮水安全工程的质量监督体系,规范验收标准和程序,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要求。

二、管理机制1. 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

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2. 强化监督检查机制,建立健全监督检查系统,加强对饮水安全工程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建立饮水安全工程的风险评估机制,及时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风险问题。

3. 建立健全饮水安全工程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建立饮水安全工程的数据统计和分析系统,及时掌握工程运行情况和水质情况,做好预防工作。

三、技术标准1. 制定并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技术标准,确保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营与国家标准相符。

建立健全饮水安全工程的技术规范和操作流程,规范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

2. 强化技术培训和人员素质提升,建立培训机制,提升工程技术人员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建立饮水安全工程的技术保障机制,保证工程设施的质量和安全性。

3. 加强科研创新和技术推广,建立健全技术研发与推广机制,促进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

建立饮水安全工程的技术创新机制,推动工程技术的不断提升和创新。

综上所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各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确保工程顺利推进和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

政策法规的完善、管理机制的健全和技术标准的规范是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水利部•【公布日期】2007.12.10•【文号】财建[2007]917号•【施行日期】2008.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12月10日财建[2007]9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特点,我们制定了《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反馈我们。

附件: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含国债项目资金,下同)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具体组织和实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的机构,不包括项目主管部门。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审查项目实施方案、监督工程招投标过程和组织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审核、下达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预算。

其中:中央本级项目预算,下达中央单位;补助地方项目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水利部。

五部委联合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五部委联合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补助标准 由各地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办 法》 还 规定, 由政 府授予特 许经营权、 采取股份 制形式 或企 业、 私人 投资修建的供水 工程形成 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 , 由按规定组 建的项 目 法人 负责管理 。 在不改变工程基本用途 的前提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实
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 通过承包 、 租赁等形式委托有 资质 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原则上应 以县为单位 , 建立农村 饮水安全工程管理 服务机构 , 建立健全供水技术服务体系和水质检测制度 , 加强水质 检测和工程监 管, 提供技术和维修服务,
进行了规定。
孟 梦
内蒙古9 项节水灌溉技术地方标准通过审定
1 月1 8 日 , 内蒙古9 项节水灌溉技 术地方 标准通 过了有关专家 的审定 , 分别 是 《 玉米 中心支 轴式喷灌水肥管理技术规程》《 中心支轴式喷灌机运行与管理规程》《 青贮玉米中 岐 轴式喷灌水肥管理技
施、 监 督检 查、 法律责任等 五大方面。《 办法 》 规定 ,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逐步推行 阶梯水价 制度 , 新建 大型文化 、 教育、 宾馆、 饭 店、 商场、 办公设 施 以及建筑 面积在3 万m。 以上的住宅小区, 应当配套建设 中水 回用设施 。 新建 、 改建 、 扩建建 设项 目, 直接从 地表 、 地下取水 的,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水资源论 证 。 未提交经审定 的水资源论证报告 书的, 政府投资主管部 门不得审批 、
核准 , 对擅 自 开工建设 或投产的一律责令停止 。 新建 、 改建 、 扩建建设项 目 的节水设施应 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 工、 同
时投入使用 。 规 划设计单位应 当按 照国家 、 省节水标准和规范 , 进行节水设 施设 计, 并单 独成册。 节水设施竣 工后, 建设单位应 当向节水管理部门申报验 收。《 办法》 还规定 了节水奖励制度及违法规定 的处罚标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规章制度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规章制度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保障广大农民的饮水安全,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监督、检查和评估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正、便民的原则,确保水质安全、供水可靠。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落实责任,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农民对水质安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第二章工程建设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并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办理建设手续。

第七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当优先选用符合卫生标准的材料和设备,确保水质安全。

第八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要注重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预防污染,确保供水设施的长期稳定运行。

第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要充分考虑当地的自然条件和人文环境,合理规划布局,确保水源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十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和工程进度。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水质安全和供水可靠。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保证检查结果的客观和真实。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要注重日常管理和定期检查相结合,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对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处理,严肃查处。

第四章评估考核第十五条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应当进行定期评估考核,查找不足,进一步完善。

第十六条评估考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评估标准和考核指标,确保评估考核的公正和客观。

第十七条对于评估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良好运行。

第五章管理机构第十八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饮水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农村饮水工程规章制度

农村饮水工程规章制度

农村饮水工程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农村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清洁的饮用水的工程建设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农村饮水工程应当遵循“保护水源、强化管线、规范管理、确保水质”的原则,确保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

第四条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保障农村饮水工程的顺利实施。

第二章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第五条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应当按照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工程技术先进、保障农村居民实际需求的原则,合理规划和实施。

第六条农村饮水工程的建设主体可以是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各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应当遵循节水、节能、环保的原则,保护好水资源,并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八条农村饮水工程建设需要经过环保部门的审批,确保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得到有效控制。

第九条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完成后,应当进行验收,并及时投入使用,确保居民能够及时享受到清洁的饮用水。

第三章农村饮水工程管理第十条农村饮水工程的管理机构应当合理设置,明确分工,确保工程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农村饮水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及时更新并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运行维护制度,定期对工程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农村饮水工程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农村居民对饮水工程的认识,提高居民的用水意识。

第十四条农村饮水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居民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第四章农村饮水工程监督第十五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饮水工程的监督,确保工程建设和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或事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农村饮水工程监督应当加强与民政、卫生、环保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共同保障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制度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制度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制度1.安全保障机制:明确饮水安全责任主体,并规定其职责和任务。

同时建立工程运行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检查和评价工程的运行情况,确保饮水安全工程的安全运行。

2.运行管理要求:规定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基本要求,包括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标准和要求。

同时规定了饮水安全设施的使用和维护管理,以及灾害应急措施等。

3.监测和检测:明确监测和检测工作的职责和要求,包括水源地水质监测、供水管网监测、水环境监测等。

要求建立监测系统和相关设备,及时掌握水质状况,保证饮水安全。

4.问题处理和应急措施:规定如何处理工程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突发事件,要求建立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供水安全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1.管护体系:建立饮水安全管理岗位和责任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任务。

规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等工作的具体要求。

2.工程管护:规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巡查、维护和保养要求,包括设施设备的定期巡视、检修和维护,以及消防设施的保养和管理等。

3.水质管理:规定水源地水质监测、供水管网消毒和水质监测等工作的具体要求。

要求建立水质管理档案,记录和管理水质检测及处理的相关信息。

4.问题处理和应急措施:规定处理工程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突发事件的具体要求,包括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应急物资的准备和调度等。

通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制度的规定,能够明确责任、确保饮水安全工程的正常运行,有效防范和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提高农村居民的水质安全保障水平。

同时,制度的实施也能增强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饮水安全管理的效能。

农村饮水供应安全管理与维护条例

农村饮水供应安全管理与维护条例

农村饮水供应安全管理与维护条例为了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提高农村饮水供应服务水平,加强农村饮水供应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制定本条例的目的在于加强农村饮水供应的安全管理,维护农村饮水供应设施的正常运行,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的安全和卫生。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农村地区的饮水供应安全管理与维护活动。

第三条管理原则农村饮水供应安全管理与维护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安全、节能减排、环境友好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管理机构农村饮水供应安全管理与维护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负责,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农村饮水供应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府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供应安全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建立健全农村饮水供应安全管理体制,确保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

第六条管理职责农村饮水供应安全管理与维护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1. 制定和实施农村饮水供应安全规划。

2. 建立健全农村饮水供应安全管理制度。

3. 负责农村饮水供应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

4. 开展农村饮水供应安全监测和评估。

5. 宣传普及农村饮水供应安全知识。

第三章设施建设与保护第七条设施规划农村饮水供应设施建设应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人口分布、地理环境等因素,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第八条设施建设农村饮水供应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设施保护农村饮水供应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改动。

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条运行管理农村饮水供应设施应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维护保养农村饮水供应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应急处理农村饮水供应设施出现突发问题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三条政府监督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饮水供应安全管理的监督,定期组织检查。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X]1302号)、《农村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X]1039号)和《竹山县十一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正常年份40 60升,干旱年份或季节为20 40升;居民从公共给水点取水往返不超过20分钟;水源供水保证率为90 95%。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按照政府主导、业主开发、政策配套、市场运作、长效管理的机制运行,工程建成后,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进行经营管理,确保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坚持先水质、后水源,先乡镇、后村庄,先集中、后分散的原则,先急后缓,分类实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成立竹山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县发改、水务等相关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规划编制、项目审批、计划下达及项目建设监管工作。

县水务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和指导项目实施及运行管理。

县卫生部门负责水质检测、压滤机滤布厂家监测。

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拨付项目资金,筹措县自筹资金。

县审计部门负责跟踪审计资金使用情况。

项目单位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将本项目区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纳入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考核,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人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行县、乡镇分级管理。

乡镇集镇水厂的项目法人由项目所在乡镇负责组建;跨乡镇集中饮水安全项目法人由县农村饮水安全办公室负责组建。

实行乡镇与项目法人合同制,乡镇和项目法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建设和管理,工程建成验收后由项目法人经营管理或委托经营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质量管理,促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发展,保障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改造、维护和管理,包括自来水、井水、河水等各种形式的饮水设施。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和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确保饮水安全质量。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精心施工、严格监督、合理运行”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

第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

第二章工程建设管理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确保施工图纸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过程符合施工规范。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确保工程安全。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加强现场管理,设立专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环保和质量的管理人员,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工程检测,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配备完善的施工设备和工具,保证施工进度和质量。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三章工程验收管理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完成后,应进行工程验收。

第十三条工程验收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十四条工程验收应由相关单位进行,验收结果需经相关部门批准。

第四章工程维护管理第十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应进行定期维护。

第十六条工程维护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工程维护单位要保证维护工作的质量,确保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工程维护需定期检查工程设施的使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验收、维护等环节应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监督管理应由相关部门负责,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

农村饮水工程卫生管理制度

农村饮水工程卫生管理制度

农村饮水工程卫生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农村居民的生活饮水安全,提升农村饮水工程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机构1. 饮水管理委员会:设立饮水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农村饮水工程卫生管理方案、制度、计划和组织实施。

委员会由农村村委会主任、卫生院院长、水利局局长、环保局局长、老百姓代表等组成。

2. 各级管理部门:负责实施饮水管理委员会的决策和要求,并督导和指导下面各级管理部门进行具体实施和监督。

三、饮水工程建设1. 饮水水源保护:建设饮水水源保护区,禁止在该区范围内进行污染性活动,保障饮水水源的清洁。

2. 饮水管网建设:建设完善的饮水管网,确保农村居民的生活饮水供应。

3. 饮水设施运行维护:定期检查饮水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时维修和更新设备,确保设施的稳定运行。

四、饮水卫生管理1. 饮水水质监测:建立饮水水质监测机制,定期对饮水水质进行检测,确保饮水符合卫生标准。

2. 饮水卫生教育:开展饮水卫生知识宣传活动,提升农村居民的饮水卫生意识,促进居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3. 饮水环境治理:加强对饮水环境的治理工作,减少污染源对饮水的影响,保障农村居民的生活饮水安全。

五、饮水卫生监督1. 饮水卫生监督机构:建立饮水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农村饮水工程的卫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2. 饮水卫生监督员:设立饮水卫生监督员,定期进行饮水卫生管理工作的检查和评估,向上级管理部门反馈问题和建议。

六、饮水卫生事故处理1. 饮水卫生事故应急预案:建立饮水卫生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处理流程,及时有效地应对饮水卫生事故。

2. 饮水卫生事故报告:发生饮水卫生事故后,应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七、饮水卫生管理效果评估1. 建立饮水卫生管理效果评估机制,定期对饮水卫生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整改。

2. 提升饮水卫生管理水平,不断改进管理工作,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饮水安全保障水平。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

第二条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县(不含县城城区)以下的乡镇、村庄、学校,以及国有农(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和连队饮水不安全人口。

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按照“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的原则由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负总责,中央给予指导和资金支持。

“十二五”期间,要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与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兵团签订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书要求,全面落实各项建设管理任务和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实现规划目标。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当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优化水资源配置,合理布局,优先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大力发展规模集中供水,实现供水到户,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落实财政扶持政策。

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等工作,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提出地氟病、血吸虫疫区及其他涉水重病区等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学评价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监测等工作,加强卫生监督。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标准
建投资 、以工代 赈等各种 资金要统筹研 究 ,
合 理 安 排 ; 方 配 套 资 金 由 省 、 、 、 各 地 地 县 乡 级 在 地 方 年 度 计 划 中 落 实 。 渠 道 筹 集 的 农 各
划 )水利 ( 务) 局 ) 、 水 厅( 提出验收 申请 。由省
级 水 利 部 门 商 发 展 改 革 委 ( 划 ) 门 等 有 计 部 关 部 门组 织 验 收 。验 收 结 果 报 水 利 部 ( 村 农 水利 司) 案 。 备
地 区 倾 斜 , 部 地 区 以 自筹 资 金 为主 解决 。 东
第四条 各级 发展 改革 部门商 有关 部 门, 落实 好规划的编制和报批 、 目审批 、 项 计
划 下 达 以 及 建 设 与 管 理 的 监 管 工 作 。 利 部 水
务进行和解 决
第五 条
农村饮水不 安全 标准 :水质 、
村 饮 水 安 全 工程 建 设 资 金 , 在 县 级 以 上 主 要
水 量 、 便 程 度 和 保 证 率 达 不 到 《 村 饮 用 方 农 水 安 全 卫 生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 本 安 全 规 定 的 基 为饮水不安全 。
第 六章 第二十 二条
项 目验收
施及运行管理 。 卫生部 门负责提 出急需 解决
的 地 氟 病 、 砷 病 、 吸 虫 病 病 区 需 改 水 的 地 血
项 目完成后 , 关地市在 有
自验 合 格 的 基 础 上 , 省 级 发 展 改 革 委 ( 向 计
范围和项 目建成后 的水 质检测 、 监测。 第二 章
监 督 和 检 查 。检 查 内容 包 括 组 织 领 导 、 度 制
农村 饮水 安全问题 , 由责任 单位或责任 人负

(详尽版)农村饮水保障供水管理条例

(详尽版)农村饮水保障供水管理条例

(详尽版)农村饮水保障供水管理条例为了保障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提高农村饮水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饮水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在于加强农村饮水保障供水管理,确保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方便、经济、可靠。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饮水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农村饮水保障供水管理工作。

第三条管理原则农村饮水保障供水管理应遵循安全、方便、经济、可靠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综合利用、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饮水保障供水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饮水保障供水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农村饮水安全。

第五条管理部门农村饮水保障供水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饮水保障供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做好农村饮水保障供水管理工作,组织村民参与农村饮水保障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三章工程建设与维护第七条规划与设计农村饮水保障供水工程应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人口分布、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编制科学合理的工程规划与设计。

第八条建设标准农村饮水保障供水工程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工程维护农村饮水保障供水工程应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第四章供水管理第十条水源保护加强农村饮水水源保护,防止水污染,确保饮用水安全。

第十一条供水水质农村饮水保障供水工程应定期进行水质检测,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供水服务农村饮水保障供水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供水服务制度,提高供水服务水平。

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三条投资政策农村饮水保障供水工程资金应按照政府投入、社会参与、用户付费的原则筹集。

第十四条资金监管农村饮水保障供水工程资金应加强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乡村饮水项目建设规章制

乡村饮水项目建设规章制

乡村饮水项目建设规章制一、项目背景及目标1.1 项目背景乡村饮水项目建设作为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的重要举措,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之一。

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确保乡村饮水安全已成为当前工作的重要任务。

1.2 项目目标(1)提高农村居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2)改善农村居民生活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3)强化农村饮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4)推动乡村建设和农村环境保护。

二、项目管理机构及职责2.1 项目管理机构由地方政府设立乡村饮水项目管理机构,为乡村饮水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维护提供全程管理服务。

2.2 项目管理机构职责(1)制定乡村饮水项目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2)组织乡村饮水项目的设计、招投标、施工等工作;(3)监督乡村饮水项目的建设进展及施工质量;(4)保障乡村饮水项目的运营和维护;(5)组织乡村饮水项目相关的培训和宣传工作;(6)统计、分析和报告乡村饮水项目的数据和信息。

三、项目建设流程3.1 项目规划(1)明确项目的目标、投资规模和建设期限;(2)确定项目建设的区域范围和乡村调查的方法;(3)进行农村饮水现状调查和需求分析。

3.2 设计与招标(1)根据项目规划编制乡村饮水项目的建设设计;(2)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招标工作,选择合适的承建单位。

3.3 施工与验收(1)承建单位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工程施工;(2)工程竣工后组织验收,确保乡村饮水项目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

3.4 运营与维护(1)项目管理机构组织乡村饮水项目的运营和管理工作;(2)建立乡村饮水项目的维护制度,定期进行设施检修和维护保养。

四、项目建设投资和资金来源4.1 项目建设投资根据乡村饮水项目的规模和建设内容确定建设投资,采取政府投资、社会投资及农村居民自筹等方式。

4.2 资金来源(1)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2)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或信贷支持;(3)社会捐款及爱心捐助。

五、项目监督与评估5.1 项目监督(1)项目管理机构对乡村饮水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2)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加强对乡村饮水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的监督。

农村饮水工程规章制度

农村饮水工程规章制度

农村饮水工程规章制度一、总则1. 本规章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旨在规范农村饮水工程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确保饮水安全。

2.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饮水工程及其管理和使用活动。

二、组织管理1. 成立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

2. 各村(社区)应设立饮水工程管理小组,具体负责日常的维护管理工作。

3. 鼓励村民参与饮水工程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村民自治机制。

三、建设与维护1. 农村饮水工程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确保水源的安全和稳定。

2. 工程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和材料。

3. 定期对饮水工程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完好无损,运行正常。

4. 对于老化、损坏的设施要及时修复或更新,防止出现安全隐患。

四、水源保护1. 严禁在饮水水源保护区内进行任何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2. 加强对水源地的环境监测,防止工业污染、农业污染和生活污染。

3. 开展水源保护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五、水质监控1. 建立健全饮水水质监测体系,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2. 检测结果应向村民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 一旦发现水质不符合标准,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通知村民。

六、应急管理1. 制定饮水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流程和责任人。

2. 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设备,确保在突发事件中能迅速响应。

3. 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管理人员和村民的应急处理能力。

七、法律责任1. 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2.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规章制度如有更新,应及时公布并执行最新版本。

村 饮水设施管理制度

村 饮水设施管理制度

村饮水设施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设施管理工作,提高农村居民饮水水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村饮水设施管理制度适用于本村范围内的水源、管网、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以及保障群众安全的管理。

第三条饮水设施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严格监管、合理配置、专业运作”的原则,确保村民饮水安全。

第二章饮水设施建设第四条村民饮水设施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采用经济、环保、可持续的建设方案,并应满足农村群众的实际需求。

第五条村级饮水设施建设应制定合理规划,确定水源位置、管道走向,保证饮水设施建设质量和可靠性。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依法申报建设项目,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确保水源受污染风险低,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饮水设施建设应选择优质、坚固、环保的设备,加强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确保建设质量。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建设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建设过程中无事故发生。

第九条饮水设施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需严格按照规划施工,杜绝违章建设行为,确保建设过程安全、文明。

第三章饮水设施运行与维护第十条板村饮水设施的运行与维护应建立专职或兼职的饮水设施管理人员,并进行专业培训,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饮水设施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设施设备操作维护,及时发现故障并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饮水设施,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长期使用。

第十三条饮水设施管理人员应建立健全设备台账,做好设备损坏、更换、维修等记录,定期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建立饮水设施运行记录,及时跟进设施运行状况,如有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管理部门,并组织人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对于老化、损坏的设备,应及时更换或维修,做好防范工作,确保供水正常。

第十六条饮水设施管理人员应每月向居民发布水质检测报告、设施运行情况等信息,提高村民对水质的关注和监督。

第四章饮水设施安全管理第十七条加强对饮水设施的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排查机制。

农村饮水项目管理制度

农村饮水项目管理制度

农村饮水项目管理制度一、项目背景农村饮水是一个基础性问题,关系着农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状况。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地区存在严重的饮水问题,很多地方的水质受到污染,水资源短缺,缺乏安全可靠的饮水来源。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政府推动了一系列农村饮水项目,通过改善农村饮水设施,提高水质水量,确保农民用水安全。

二、项目目标农村饮水项目的目标是改善农村居民的饮水条件,提供安全可靠的饮水来源,保障农民的饮水安全和生活品质。

具体目标包括:1.改善农村饮水设施,提高供水质量和水量;2.加强农村饮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施长期稳定运行;3.提高农民的饮水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减少饮水安全风险。

三、项目管理体制为了确保农村饮水项目的顺利实施,建立科学有效的项目管理体制至关重要。

项目管理体制涉及项目组织架构、工作流程、监督检查等方面,下面对农村饮水项目管理体制进行具体规定:1.项目组织架构项目设立项目组,设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团队成员。

项目负责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任命,负责项目的整体策划、实施和监督;项目团队成员包括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监督人员等,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2.工作流程项目管理按照“规划-实施-监督-评估”的流程进行。

具体工作流程包括:1)规划阶段:项目组根据农村实际情况,进行饮水问题调研和需求分析,制定项目规划和实施方案;2)实施阶段:项目组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工程建设和设施改造,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3)监督阶段:项目组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4)评估阶段:项目组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提出改进建议。

3.监督检查项目设立监督员和检查员,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按照规定进行。

监督员由项目主管部门任命,检查员由项目团队成员担任。

监督员和检查员要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和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四、项目管理规范为了规范农村饮水项目管理行为,加强对项目的监管和督促,制定以下管理规范:1.项目立项项目组应根据实际情况,经过调研和评估后,编制项目立项报告,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并取得立项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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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国家决定在中央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为加强计划和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主要指解决农村(包括牧区、渔区、农垦区和农村学校)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生活饮用水。

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中央补助资金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倾斜,东部地区以自筹资金为主解决。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落实好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以及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

水利部门商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工程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提出急需解决的地氟病、地砷病、血吸虫病病区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检测、监测。

第二章农村饮水不安全标准和解决标准第五条农村饮水不安全标准: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达不到《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基本安全规定的为饮水不安全。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按不同分区正常年份为40-60升,干旱年份或季节为20-40升;居民从公共给水点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水源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0-95%。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第七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管理。

第八条原则上以地市为单元,由具有一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现行建设程序的有关要求,由省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商水利部门审批。

第九条地市级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水利(水务)局根据年度计划控制规模,联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水利(水务)厅(局)申报年度项目建议计划,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水利(水务)厅(局)联合编制省级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第十条报送的文件材料包括:1、农村饮水安全年度项目建议计划;2、所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3、省级有关部门对配套资金的承诺文件;4、上一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配套投资到位和中央补助投资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水利部汇总审核各省上报的年度项目建议计划后,提出全国年度项目建议计划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省和水利部的建议计划对年度任务进行综合平衡后,商水利部下达项目建设投资计划。

第四章资金筹措与管理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所需资金,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

省、地、县各级人民政府要足额落实地方建设投资,其中省级安排的投资不低于30%。

同时各级地方政府还应安排相应资金用于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技术审查、专题研究、技术推广、人员培训、检查评估等项目管理工作,以及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监测工作。

第十三条各渠道筹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要在县级以上主管部门专户立账,有条件的地方应按工程建设进度实行报账制,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中央补助资金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成后,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安全问题,由地方自行解决。

第五章项目实施第十五条根据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中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以地市为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省级水利部门审查后,由省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批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备案。

以县和乡镇为单位编制的项目实施方案,经省级发展改革(计划)和水利部门同意,可由地市级发展改革(计划)和水利部门审批,报省级发展改革(计划)和水利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实施方案要将项目计划落实到村和户,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核算、建后管理措施等内容,并在当地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村级计划要根据工程类型和规模决定细化的程度。

集中供水工程要细化到自然村,家庭水窖水池等工程要细化到户。

第十八条实施方案的执行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将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并签订责任书。

第十九条对设计单位、施工队伍和人员,制订严格的选择、使用和管理办法。

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

有条件的地区,主要工程材料和设备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第二十条根据项目特点,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责任制和监管机制。

包括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以及工程质量检查监督管理办法等。

第二十一条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水利(水务)厅(局)全面负责对本省项目的监督和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和办法的制定、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

第六章项目验收第二十二条项目完成后,有关地市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向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水利(水务)厅(局)提出验收申请。

由省级水利部门商发展改革委(计划)、卫生厅(局)等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验收结果报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备案。

第二十三条对项目村验收检查要有受益人签字的实际受益人口和补助资金到户统计表(见附件1)。

集中供水工程要求以自然村为单位,每村有不少于3名村民代表签字;家庭水窖、水池等工程要以户为单位签字。

第二十四条省级验收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抽样县不少于任务县数的50%,每县抽验乡不少于任务乡的40%,每乡抽验村不少于任务村的30%。

第二十五条验收主要针对组织领导、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投入和工程管理等五个方面,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见附件2)进行。

第二十六条验收评分按百分制计算,分为四个等级,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小于70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安排项目的重要依据。

对验收不合格的地区和项目,要立即整改,并通报批评。

第七章建后管理与维护第二十八条项目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明确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八章目标责任管理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目标责任单位都要同目标管理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的任务与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水利部负责解释。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际受益人口和补助资金到户统计表2、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二〇〇六年五月九日农踅饮猢涮铒项偻实际狒焯煅息和补鹁资蜒羽户*统计省地区(市)县乡资金户或村名工程措施受益人口群众已投入地方已配套中央补助签名说明:*家庭水窖、水池等工程统计到户,集中供水工程统计到自然村。

农踅饮猢涮铒项偻验猊内榛评萋标褡内容分值细化条款及评分标准总分1001、政府纳入任期目标考核内容,层层签订责任书。

(2分)2、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组织协调机构健全,并有主要领导挂帅,一、组织领导5具体领导分管,部门协作好。

(1分)3、水利局设有饮水安全办事机构,人员组织合理,职责明确,并有专门工程技术人员负责。

(2分)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安排。

有符合实际的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3分),并将规划按村(家庭水窖按户)建卡(2分)。

(共5分)2、实际解决与建卡规划基本一致(占90%以上)。

(5分)二、任务完成303、全面完成项目计划和效益计划,且工程项目及附属设施按规定标准完成。

(15分)4、开展技术培训,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

(3分)5、宣传报道有力,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深入人心。

(2分)1、施工组织健全,有施工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3分)2、工程布局合理,按设计图纸施工(3分)。

土建质量好,配套设施齐全,结构尺寸达到要求,水池无渗水、垮塌、沉陷现象(6分),材料符合设计要求,灰浆饱满,外形美观,环境卫生,管道安装和机三、工程质量35电设备安装规范(6分)。

(共15分)3、工程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满足《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安全规定。

(共12分)4、财务帐目清楚,审计合格。

(5分)1、国补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5分)2、地方财政配套按计划落实(5分),落实50%以上(2分),未落四、资金投入15实(0分)。

3、自筹资金按计划到位(5分),落实70%以上(3分),落实70%以下(0分)。

1、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和决算报告。

(2分)2、对所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村建档建卡,装订成册。

(2分)3、已竣工的工程有专人管理,各项管理制度落实。

(3分)五、管理工作154、集中供水工程水费的核算和征收落实。

(2分)5、集中供水工程的工程折旧费按规定提留专户储存。

(2分)6、按时、按质上报规定的统计资料。

(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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