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打假,也要依法
高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
高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风建设,依法规范处理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营造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促进科学研究良性发展,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依照《高校章程》和《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我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等参与学术活动的人员,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查处学术不端行为,须坚持尊重事实、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四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应自收到举报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并启动调查程序,并书面通知举报人:(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被举报事实;(三)被举报的学术不端行为有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的。
没有相关证据或查证线索的举报,只登记备案,不予受理。
第五条对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披露的涉及我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当立案和启动调查程序。
第六条受理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后,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是否涉嫌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初步审查。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将通知资助方。
第七条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决定不启动调查程序的,应当告知举报人。
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向校学风建设委员会提出异议。
异议成立的,须立案并启动调查程序。
第八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术不端行为调查的第一责任主体。
凡校学风建设委员会确定立案调查的学术不端案件,相关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在接到校学风建设委员会书面调查通知1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校学风建设委员会。
遇到特殊情况时,经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同意可延长调查时间。
校学风建设委员会认为自己调查更适宜的,可成立不少于3人的调查组,对举报行为进行独立调查。
史上最严规定:严重违反科研诚信将终身追究、一票否决!
史上最严规定:严重违反科研诚信将终身追究、一票否决!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
史上最严追责:论文造假将终身追究坚守底线,终身追责是《意见》要求广大科研工作者坚持的重要原则。
《意见》要求,坚持零容忍,强化责任追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依法依规终身追责。
那么,追责将如何落地执行呢?《意见》提出要建立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同时对从事科研活动及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机构、学会等社会团体以及从事科研活动和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人员提出了要求。
下图为《意见》所提出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图:在建设科研诚信管理体系方面:科技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分别负责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
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本地区本系统的科研诚信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强化工作保障。
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加强科技计划的科研诚信管理,建立健全以诚信为基础的科技计划监管机制,将科研诚信要求融入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
教育、卫生健康、新闻出版等部门要明确要求教育、医疗、学术期刊出版等单位完善内控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建设。
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协要强化对院士的科研诚信要求和监督管理,加强院士推荐(提名)的诚信审核。
这些科研诚信红线绝不能逾越1、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做到“五不得”: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不得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不得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资助,对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违法违规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主动开展调查,严肃惩处;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不得有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高等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教育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对所主管高等学校重大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建立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第五条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
高等学校应当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据本办法完善本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教育与预防第六条高等学校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高等学校应当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八条高等学校应当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高校如何应对学术不端行为
高校如何应对学术不端行为学术不端行为是高校中一个严重的问题,不仅会给学校带来声誉损失,还会对学术诚信和教学质量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高校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应对学术不端行为。
高校应该建立完善的学术诚信制度。
学校应该制定明确、具体的学术诚信准则和相应的处罚规定,以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在制度建立后,学校要加强对学术诚信的宣传和教育,让师生深刻理解学术诚信的重要性,树立诚信意识。
高校要加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监管和调查。
学校要建立专门的调查小组,负责对发现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同时,学校还要加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及时发现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
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过程中,学校要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内容进行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信息。
高校要加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力度。
学校要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力度,对学术不端行为者进行适当的惩罚,树立学术不端行为的严重后果。
对于特别恶劣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可以采取适当的处分措施,如解除劳动合同、取消科研资格、撤销学位等。
在惩处学术不端行为的过程中,学校要依法依规,保护学术诚信和他人合法权益。
高校要加强科研诚信管理。
学校要加强科研诚信管理,建立健全科研管理机制,规范和研究生的科研行为。
学校要制定科学的科研管理制度和相应的科研奖励机制,激发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和科研热情。
在研究生科研过程中,学校要加强学术诚信教育,培养研究生的学术诚信意识和创新能力。
学术不端行为是高校面临的严重问题,高校要建立完善的学术诚信制度,加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监管和调查,加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强科研诚信管理,以有效地应对学术不端行为。
关于严厉打击学术不端行为的建议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研活动中违背学术规范和伦理道德的行为,包括抄袭、剽窃、篡改数据等。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学术诚信和学者的声誉,也严重影响了科学研究的质量和信任度。
为了维护学术的公正性和规范性,打击学术不端行为势在必行。
本文将就如何严厉打击学术不端行为提出一些建议。
一、加强学术道德教育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一方面与个体的道德水平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学术环境的教育和规范有关。
加强学术道德教育是预防和打击学术不端行为的重要途径。
学术机构应当加强对科研人员的学术道德教育,培养科研人员遵守学术规范和伦理的自觉意识,使他们树立正确的学术道德观念,注重学术诚信,拒绝学术不端行为。
二、建立严格的学术审核机制学术期刊是学术交流和评价的重要评台,但由于一些学术期刊的编辑和评审过程不够规范和严谨,导致了一些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建立严格的学术审核机制是打击学术不端行为的重要手段。
学术期刊应当加强对稿件的审核和筛选,严格把关学术论文的质量和原创性,拒绝抄袭和剽窃的论文,确保学术交流的规范性和诚信性。
三、加强学术不端行为的监测和检测科研机构和学术期刊应当加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监测和检测工作。
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对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进行相似性检测和数据真实性验证,及时发现和纠正学术不端行为,对违规者进行严肃处理,提高学术交流的诚信度和质量。
四、建立健全的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机制学术不端行为一旦发生,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以维护学术的公正和规范。
学术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机制,明确违规者的处罚标准和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严肃调查和处理,对违规者进行处分和公开通报,以震慑和警示其他科研人员,维护学术诚信和权威。
五、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学术不端行为学术不端行为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
科研机构和学术期刊应当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共同打击学术不端行为。
加强对国际学术期刊和科研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学术不端行为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国际合作,形成打击学术不端行为的合力,为全球科研环境的健康和发展贡献力量。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高等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教育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对所主管高等学校重大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建立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第五条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
高等学校应当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据本办法完善本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教育与预防第六条高等学校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高等学校应当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八条高等学校应当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严禁学术不端行为
严禁学术不端行为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学术研究、教学、评价和科研项目等活动中违反学术规范和伦理道德的行为。
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学术道德、破坏了学术秩序,对学术界和科研事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为了维护学术的公正、公平和可信度,各个学术机构和研究人员都应该严禁学术不端行为。
一、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和种类学术不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抄袭和剽窃:将他人的研究成果、观点、数据、文字等不当地据为己有,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既是对原创者的不公平,也是对学术知识的盗窃。
2.造假和篡改:故意伪造、捏造实验数据、研究结果或者其他科研成果,掺杂虚假信息,是对科学研究真实性和可信度的严重破坏。
3.重复发表和分割式发表:同一个研究成果重复发表,或者将一个完整的研究成果拆分为多篇论文进行分割式发表,都是对学术规范和伦理道德的不尊重。
4.不当署名和授权:在学术论文、研究报告或合作项目中,未经他人同意或未实际做出贡献的情况下署名或授权,损害了他人的学术声誉和权益。
5.恶意评审和抢稿:在学术期刊论文评审过程中,恶意审稿或者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抢夺他人的研究成果,都是学术不端行为的一种。
二、学术不端行为的危害和后果学术不端行为的危害和后果不可忽视。
首先,它严重损害了学术道德和行业声誉。
学术界是一个正直、公正和透明的领域,任何学术不端行为都会对这个领域造成破坏,降低了整个学术界的声誉和可信度。
其次,学术不端行为导致了学术竞争的不公平。
如果某人通过抄袭他人的研究成果或造假来获取荣誉或奖励,那么对其他研究人员来说,公平竞争的环境将被扭曲,努力和创新的动力也将被严重打击。
最重要的是,学术不端行为损害了知识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学术研究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推动科学进步和社会发展,如果学术成果缺乏真实性和可靠性,那么在应用和传播中将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严重影响到科学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三、严禁学术不端行为的措施和机制为了严厉打击学术不端行为,各个学术机构和研究人员应该共同努力,建立健全的措施和机制。
关于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关于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篇:关于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关于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学术诚信是学术研究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为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繁荣,强化我校教职员工的学术诚信意识,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教职工、各类在读学生、以及其它以名义从事学术及相关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适用于我校所有教职工、各类在读学生、以及其它以名义从事学术及相关活动的人员。
第五条应当遵守下述学术诚信要求:(一)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尊重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引用他人成果时,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注明转引出处。
(二)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三)学术成果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正规渠道予以发表。
(四)在进行学术评价时,遵循公正、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
第六条在学术活动中不得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一)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二)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及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未参加研究,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五)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六)其它学术界公认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七条学术诚信的管理(一)校学术委员会是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校学术诚信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对有关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长期以来,高等学校广大教学科研人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为人师表、严谨治学、潜心研究、献身科学、积极进取、锐意创新,体现了崇高师德,树立了良好学术风气,为教学科研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发生在少数人身上的学术不端行为,败坏了学术风气,损害了学校和教师队伍形象,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绝不姑息。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风建设,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特提出如下要求:一、高等学校对下列学术不端行为,必须进行严肃处理:(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四)伪造注释;(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二、高等学校对本校有关机构或者个人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负有直接责任。
要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工作机构,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加强惩处行为的权威性、科学性。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学术委员会要设立执行机构,负责推进学校学风建设,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
四、高等学校党委和行政部门要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处理措施。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已于2016年4月5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1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2016年6月16日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高等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教育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对所主管高等学校重大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建立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第五条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
高等学校应当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据本办法完善本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教育与预防第六条高等学校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高等学校应当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规制与道德激励
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规制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规制摘要:近年来,学术不端行为频出,仅靠道德诚信的激励和约束已经不能很好的抑制该情况,在保护因学术不端行为而受到损害的学者的利益方面局限性很大,所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应作为规制学术不端行为的主要手段。
我国规制学术不端行为的立法存在着法律层级较低,内容存在漏洞与空白,法律的适用也难以操作等问题。
并且,在探讨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规制时,关于是否应该适用刑法一直存在很大争议。
作为规制学术不端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律应更好的发挥其作用,维护科研工作者利益,保障我国科技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关键字:学术不端行为;道德;法律;刑法AbstractsIn recent years, there are many academic misconduct, only use moral integrity to incentive and restraint this situation has been unable to suppress well, and have limitation in protecting the interests of the people who suffered academic misconduct, so perfect correla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should be used as the primary means of regulation of academic misconduct.Legislation regulation of academic misconduct exists a lower legal level, the content of loopholes and gaps, the applicable law is also difficult to handle such issues. Further, when exploring the legal regulation of academic misconduct, criminal law should be applied with regard to whether there has been much controversy. As regulation of academic misconduct last line of defense, the law should play its role better, safeguard the interests of researchers, safeguard the healthy and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undertakings.Keywords:Academic misconduct; moral;law; criminal law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学术规范、学术道德的行为,国际上一般用来指捏造数据(fabrication)、窜改数据(falsification)和剽窃(plagiarism)三种行为1。
高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
高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风建设,依法规范处理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营造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促进科学研究良性发展,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依照《高校章程》和《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我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等参与学术活动的人员,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查处学术不端行为,须坚持尊重事实、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四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应自收到举报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并启动调查程序,并书面通知举报人:(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被举报事实;(三)被举报的学术不端行为有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的。
没有相关证据或查证线索的举报,只登记备案,不予受理。
第五条对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披露的涉及我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当立案和启动调查程序。
第六条受理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后,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是否涉嫌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初步审查。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将通知资助方。
第七条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决定不启动调查程序的,应当告知举报人。
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向校学风建设委员会提出异议。
异议成立的,须立案并启动调查程序。
第八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术不端行为调查的第一责任主体。
凡校学风建设委员会确定立案调查的学术不端案件,相关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在接到校学风建设委员会书面调查通知1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校学风建设委员会。
遇到特殊情况时,经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同意可延长调查时间。
校学风建设委员会认为自己调查更适宜的,可成立不少于3人的调查组,对举报行为进行独立调查。
学术造假追究保证措施
学术造假追究保证措施导言:学术造假是指研究者在学术活动中伪造、篡改、编造数据、论文等行为。
由于学术造假严重影响着学术界的信誉和科学发展,因此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来追究学术造假行为,以保障学术界的诚信和学术研究的真实性。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学术造假追究保证措施,包括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建立规范化的学术评价体系、完善监督机制等。
一、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学术道德是学术界维护学术公正的基石。
应该加强学术道德教育,向研究人员普及学术诚信的重要性,让他们深刻认识到学术造假的危害。
学术机构和学术期刊应建立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解决学术伦理纠纷和道德问题,制定学术道德规范,并对涉嫌学术造假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二、建立规范化的学术评价体系学术评价是评价学者和科研项目成果的重要手段,也是造假行为的诱因之一。
应当改变当前注重数量和指标的评价模式,加大对质量和创新性的关注。
建立多层次、多维度的学术评价体系,比如综合考核论文质量、学术声誉、学术影响力等方面的因素,以减少学术造假的动机。
同时,学术评价应该充分考虑不同领域的特点和文化背景,避免片面追求某一领域的发表量和影响因子。
三、完善监督机制建立有效的学术监督机制对发现和惩罚学术造假行为至关重要。
学术机构和学术期刊应加强对投稿的审查和评审程序,严格审核论文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同时,应建立匿名举报渠道,使广大科研人员可以安全地举报学术造假行为。
对于涉嫌学术造假的举报,学术机构应严肃对待,设立独立的调查机构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涉嫌学术造假者。
四、加强国际合作和信息交流学术造假问题不仅仅局限于一个国家或地区,而是全球性的挑战。
国际合作和信息交流是解决学术造假的重要手段之一。
学术机构应加强与国际同行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和做法。
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学术造假行为,形成全球范围内的惩治学术造假的合力。
五、加大法律惩治力度学术造假不仅是学术道德问题,也是法律问题。
各国应加强相关法律的立法和执行,对学术造假行为进行法律惩处。
学术不端维权如何维护学术诚信
学术不端维权如何维护学术诚信在当今社会,学术诚信是学术界中最为重要的价值观之一。
然而,学术不端行为的出现,给学术界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维护学术诚信,学术界应积极行动起来,采取有效的措施来维权。
一、明确学术不端行为定义与分类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学术研究与学术交流过程中违反学术规范和伦理道德的行为。
它包括但不限于抄袭、捏造数据、篡改结果、不当引用、谣传等行为。
为了更好地维护学术诚信,我们需要明确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和分类,以便更准确地判断和处理学术不端问题。
二、加强学术道德教育与宣传学术不端的存在往往源于对学术道德的不了解或者忽视。
因此,学术界应加强学术道德教育与宣传,提升学者的学术道德意识和规范意识。
可以通过举办学术不端案例分析讲座、组织学术诚信宣传周等形式,引导学者自觉遵守学术规范,增强维护学术诚信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三、建立健全学术不端调查处理机制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现和处理需要一个高效的机制来保障。
学术界应建立健全学术不端调查处理机制,确保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调查和处理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此外,要加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学术不端问题。
四、加强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术交流与合作有助于增强学者之间的互信和合作意识,从而减少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学者应加强合作交流,分享研究成果,引导碰撞出更加创新的思想和理念。
此外,学术期刊编辑部和学术评审组织也应加强学术伦理道德的审查,提高学术论文的质量和真实性。
五、加强法律保护与维权意识对于受到学术不端行为侵害的学者,应增强法律保护与维权意识。
在法律框架内依法维权是维护学术诚信的重要手段。
各国学术界应建立健全学术纠纷解决的法律机制,明确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提供法律援助。
六、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力度学术不端行为一经发现,应迅速采取惩处措施,以起到震慑作用。
学术界应制定严格的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以明确的纪律和法规规范学术行为。
学术不端法打击学术不诚信行为
学术不端法打击学术不诚信行为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学术研究、学术论文撰写、学术交流等方面违背学术规范和道德准则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学术领域的公正性与可信度,对学术界的发展和学术繁荣产生了极为负面的影响。
为了维护学术的健康发展和学术的诚信原则,各国都有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打击学术不诚信行为。
本文将探讨学术不端法对打击学术不诚信行为的作用。
一、学术不端的类型学术不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类型:1. 抄袭:文献抄袭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研究成果或学术观点而不注明出处。
这种行为剽窃了他人的智慧成果,严重损害了学术研究的诚信性。
2. 盗用数据:在学术研究中,数据是重要的支撑依据。
盗用数据是指一名研究者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数据,导致研究结果的不真实性和失实性。
盗用数据不仅是对原数据所有者的不尊重,也是对学术研究的不诚信表现。
3. 不当作者署名:将帮助不多或对研究工作无贡献的人列为合著者的行为称为不当作者署名。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学术研究的公正性与公平性。
4. 多次发表:将同一篇研究成果或论文发表多次,是不端的学术行为。
这种行为破坏了学术工作的实质性进展,也损害了刊物的声誉。
5. 弄虚作假:包括人为篡改实验数据、捏造研究结果、伪造参考文献等不正当操作,以获取不应有的研究成果或影响他人研究结果的行为。
二、学术不端法的作用为了制止和打击学术不诚信行为,各国陆续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
学术不端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规范学术行为:学术不端法明确了学术界的行为规范和准则,规范了学术研究、学术交流等各方面的行为。
它提供了学者们共同遵循的准则,以保持学术界的诚实与公正。
2. 惩戒不端行为:学术不端法对学术不诚信行为给予了惩戒措施,为那些从事不端行为的学者和机构带来法律的严厉制裁。
这种制裁力度的存在将有效地遏制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起到威慑的作用。
3. 保护学术合法权益:学术不端法能够保护那些受到不端行为侵害的学者和机构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司法救济机制。
形势与政策 - 学术打假,从我做起
学术打假,从我做起谈到学术打假,就不得不先说说打假的对象—-学术造假。
学术造假是指剽窃、抄袭、占有他人研究成果,或者伪造、修改研究数据等的学术腐败行为。
学术造假是一种违背学术道德和科学精神的表现,是学风浮躁和急功近利的产物.近年来,中国高校弄虚作假现象比较严重。
学术丑闻近些年来频频曝光,学术腐败已经蔓延到多数的学术领域,本应神圣纯洁的象牙塔已被腐败和造假等种种不良社会风气所玷污。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玉圣称,几乎中国所有高校都有学者涉嫌学术造假或腐败。
对于高校学术造假的原因,有人把它归咎于高等教育的产业化,只重数量,不重质量,量化管理学术和科研;有人认为是高校的学术浮躁所致,各高校盲目拔高标准、盲目定位;有人认为是我国大学的制度缺失使然;还有人认为是“好人主义"和相关部门惩处不利是更重要的一层原因。
这些分析都不无道理,也的确指出了当前我国高校存在的诸多问题。
然而,不管是制度缺失,还是学术浮躁、抑或是教育产业化,都只是产生学术造假的外在原因,究其根源,其实还是大学精神的缺失。
因此,治理高校的学术造假,呼唤我们重建和弘扬大学精神,社会期待着高校的学术回归理性和尊严,也期待着大学精神的重塑。
作为大学校园中的主体人群,重塑大学精神必然要由我们新一代的大学生来践行,这更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虽然作为一名本科生,我们在学术上的作为还未达到能够直接对抗学术造假的高度,但我们可以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一步步培养自己严谨踏实的学风,树立廉洁自律的道德规范,为以后自己“行得正、做得直”打下坚实的基础。
当下离我们最近的就要数抄袭了,我敢说少有人能做到杜绝,有时候这种行为虽小,但它对个人价值观的影响可以说是潜移默化。
抄袭问题不仅存在于平时作业、期中期末考试中,也体现在论文、报告等方面;不仅包括抄袭他人,也包括纵容他人的抄袭;包括抄袭同学,也包括抄袭书后、网上答案。
在平时作业这方面上,我坦言,我自己做的并不好,时常也会把作业借给别人抄,还给自己找个不借不好意思的借口,但反思一下,有很多学术造假的行为也正是因为当事人的所谓不好意思才发生的.每一次选择都正是以后面对学术腐败时的一次缩小版上演,两者之间只存在影响上的差异,并没有性质上的差异.一旦这种借口变得理所当然,可以想见以后学术造假时的冠冕堂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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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打假,也要依法
在校期间写的论文涉嫌抄袭,是否会被撤销学位呢?目前,北大博士于艳茹起诉母校北京大学一案法院做出了判决。
于艳茹毕业之后,北京大学认为其在校期间写的论文构成抄袭,撤销了于艳茹的博士学位。
于艳茹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从目前新闻报道透露出来的信息来看,无论是北京大学还是于艳茹对于涉案论文是否构成抄袭争议并不大,争议比较大的是:北京大学撤销于艳茹的决定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问题?涉案论文不是博士论文,如果构成抄袭,是否应该撤销博士学位?
这类案件在法院叫做行政案件,即俗称的“民告官”。
对于各级政府和政府组成部门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很多人是有认知的,可能很多人不知道大学的一些行为也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
大学虽然属于事业单位,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大学的一些行为属于行政行为,比如授予学位的行为。
一旦认定某种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则要根据行政法的相关规定来衡量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恰当。
行政行为应该遵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权力主体遵循的行为准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和程序正当原则。
其中,合法行政原则要求任何行政行为必须经过法律授权,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程序正当原则要求任何行政必须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
于艳茹诉北大的案件中,北大作出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决定的程序是否正当是双方争议的焦点,我们先来看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正当原则对于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至少包括三个要求:1、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
即,如果行政主体应该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事务。
2、说明理由。
即,行政主体做出任何行政决定,尤其是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决定,必须说明理由。
3、听取陈述和申辩。
即,行政主体做出任何行政决定,尤其是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决定,必须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
在于艳茹诉北大的案件判决中我们看到,法院并没有直接审理北京大学是不是应该撤销于艳茹的博士学位,而是经过审查认为:北京大学在作出《决定》前
未充分听取于某的陈述和申辩。
即,北京大学违反了程序正当原则。
其实我国行政机关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只要结果正确,不太在意程序上是否到位。
这种做法是非常有害的,只有重视程序,才能“兼听则明”,实体上才会正确。
蔑视程序只会造成行政粗暴,易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所以,如果北京大学的这个决定程序上有问题,法院可以不审查实体是否正确,而且直接要求北京大学根据法定程序再次做出决定。
北京大学再次做出的决定可能跟这次做出决定的结果一样,但是程序上必须符合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保护行政相对人于艳茹的合法权利,尤其是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们再说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的规定。
这个法律依据不能是笼统的、模糊的,必须是具体的、明确的。
简单的说,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这个法律依据一定是具体的,没有具体法律依据,就是没有法律依据。
北京大学做出决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等规定,但是并没有具体到适用的是哪一个条款。
如此模糊的适用法律,会导致行政相对人不知道自己违反了具体哪一条的规定,也会让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时候无法确定行政行为是根据哪一条做出的。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这个撤销的前提是“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那么就要看这个条例是否把非博士论文的抄袭情况也纳入其规定的范围了呢,哪一条可以支持北京大学的主张呢?《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规定了若干种舞弊作伪行为,于艳茹的属于哪一种呢?是“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吗?如果是的话,于艳茹可以申辩论文是不是在在学期间发表的。
如果法律依据模糊,行政相对人和司法机关只能猜测行政主体做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了,这样的行政行为是违反合法行政原则的。
综上,在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行政主体要“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法有明文规定方可为”。
大学也好,各级政府也好,各级政府的组成部门也好,在做出
行政行为的时候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但要符合实体性法律的规定,也要符合程序性法律的规定,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往往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这样做出的行政决定才能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则可能被法院依法撤销。
于艳茹诉北京大学这个案件一审已经判决,但是因为北京大学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并没有生效。
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且看二审法院如何裁判吧!(作者:赵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