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济安全管理办法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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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保证职工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大力减少各类事故,根据铁道部、北京铁路局、邯济公司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我标段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项目经理、分管副经理、各工区长是安全施工的第一负责者;项目部总工程师和工区技术主管对安全施工负技术责任;安全管理人员对现场施工负管理责任。

第三条安全工作要依靠各工区及全员力量,要以建设安全质量标准工地为载体,加强安全基础和全员安全教育,提高全员安全素质,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邯济铁路扩能改造工程第一项目部;各工区、试验室、搅拌站应根据本工程生产特点,结合各自管段内的工程特点具体实施。

第二章安全管理目标
第五条安全管理的总目标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杜绝安全特别重大、重大、大事故,杜绝死亡事故,防止一般事故的发生;消灭一切责任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害;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工地。

第六条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工区、试验室、搅拌站要把安全管理目标分解为若干具体责任人,定量考核制度和评比奖惩制度。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为加强邯济铁路扩能改造工程第一项目部安全管理工作,项目部成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李树彬
副组长:何建勋赵富吴旭东袁国刘建奇赵卫国王新选庞智勇组员:刘欣然王越峰张克功齐延忠韩冠军杨文光马海波杨治平刘华勇李鹏强李有业赵二宏曹健锋梁林
第八条项目部设安质部及安全负责人,负责检查落实安全管理工作;各工区、试验室、搅拌站队要建立安全保证体系,配专职安全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跟班作业。

第九条项目经理(李树彬)安全职责
1、项目经理是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领导和组织项目部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2、组织领导制定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制定、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实施有效的过程控制,实现目标管理,奖优罚劣。

3、负责督促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计划、安排、落实和投入,保证有效实施。

4、明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责任,定期部署、检查职责的贯彻落实;出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处理。

5、支持安全总监依法依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并坚决支持对违章实施处罚;支持安全总监对重特大安全隐患责令限期整改的指令或要求其停工整改的指令。

6、接到发生事故的报告,应亲自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按规定迅速向局指挥部汇报,组织相关人员积极配合事故调查。

项目经理对依法报告事故负责,并负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7、负责建立本项目工程应急救援预案,保持响应能力,并领导实施。

第十条副经理(袁国)安全职责
1、协助项目经理做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项目经理领导下,对分管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做好分管工作各项安全管理,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协助抓好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方案优化。

3、贯彻执行上级及业主管理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组织制定分管部门安全管理办法。

4、监督安全专项技术方案落实情况。

5、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政策、法令和法规。

6、对分管工作负责,做好参建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总工程师(赵卫国)安全职责
1、对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

2、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等。

3、在审查、批准技术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时,同时审核安全技术措施。

4、参加对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结案工作。

5、组织全线安全生产检查。

第十三条安全总监(王新选)安全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规范的规定,贯彻上级安全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指导各工区、试验室、搅拌站的安全管理工作。

2、指导安质部门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3、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

4、组织项目部每月安全检查,参与施工安全事故调查、分析。

5、协助经理安全管理工作。

6、完成好项目部主管领导临时交办的其它事务。

第十四条安质部安全职责
1、根据上级有关安全施工的政策、法规、法令和制度,对项目部管段的工程,实施监督与管理,贯彻落实公司、业主安全工作目标。

2、负责制定邯济铁路扩能改造工程第一项目部安全管理办法,审查各工区、试验室、搅拌站的安全保障措施,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和建议。

3、定期组织安全工作检查,及时掌握施工现场和机械设备的安全状况,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4、组织制定重点工程和特殊工点的安全措施。

5、组织各工区、试验室、搅拌站班前安全活动制度,对每天工作内容进行安全简要的讲述。

6、组织项目部全体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防护用品的质量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7、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和评比活动,实施安全生产奖惩事宜。

8、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检查工地施工设备、机具,对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的因素随时纠正,并对事故隐患提出技术方面的整改措施。

9、参加事故调查,提出调查处理报告,随时掌握施工中的安全动态。

第十五条安全负责人(刘巨宝)安全职责
1、在安全总监等项目部领导的领导下,负责本标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铁道部、北京局、济南铁路局、集团公司有关施工安全的规范、规程及规章,抓好落实工
作。

3、协助安全总监建立健全本标段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落实安全责任制,确保安全保证体系有效运转。

4、深入施工现场,开展安全调查,纠正各种违章,根据工程进展及施工实际,做好事故预防工作,制定预防卡控措施,抓好施工过程中安全动态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工程安全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5、认真推行三项体系企业推行标准的贯标,检查指导施工安全卡控措施,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有关规章制度、台帐的建立,做到规范化管理。

第十六条工程部(庞志勇)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并组织落实。

2、对安全质量环境管理体系中的相关要素达标负责。

3、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坚持生产与安全的“五同时”。

4、合理组织生产,遵守施工顺序,将安全生产所需的工序、资源排入计划。

5、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安全生产技术的改进和研究。

6、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使用,负责审核其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性,提出预防措施,组织编制相应的操作规程和技术交底。

7、对设备、机电、起重设备、锅炉、受压容器的安全运行负责。

第十七条物资设备部(张克功)安全职责
1、检查监督各种机械设备和运输车辆性能良好,不带故障出车和作业。

2、对火工品的保管、领用、使用负责监督检查。

3、对全线的施工、生活用电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计划部(刘欣然)安全职责
⑴认真开展各类合同评审工作,严格选择合格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对工区劳务队进行安全资格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备案、安全业绩审核备案。

⑵审核合同价款时,必须审核保证安全生产措施费用。

第十九条财务部(齐延忠)安全职责
⑴要保证足够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并列入年度财务计划。

⑵凡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技术措施项目未经安全技术部门审核同意,不得拨款。

⑶要监督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清凉饮料及职业病防治费用的合理使用,没有安全部门签字同意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办公室(韩冠军)安全职责
1、保证交通工具(小车)性能良好,不带故障出车。

2、对项目部驻地用电、防洪、食物中毒等负安全责任。

3、对全线的治安、消防安全负责。

第四章安全教育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坚持安全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制度,加强对各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基础教育和技术培训。

对担负重点工程项目和重要岗位的人员,要重点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抓好施工现场的安全宣传教育,要设立固定的安全宣传标语、安全警示和安全警告标志。

第二十三条建立施工安全准备工作验收制度,每项工程开工前验收
内容主要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有安全措施,施工机械设备是否符合技术和安全规定,安全防护设施是否符合要求,施工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是否有预防措施等。

第二十四条定期安全检查
项目部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项目经理或总工程师主持,安质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各工区、试验室、搅拌站每周彻底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分管各工区、试验室、搅拌站的副经理主持,上述部门负责人牵头,相关业务人员参加;工班每日都要求进行自检、互检、交接检;凡与安全有关的问题均属检查内容。

第二十五条不定期安全检查
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施工任务、气候环境等情况,项目部进行不定期安全检查,同时专职的安全工程师进行日常的巡回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危爆物品的保管及使用、深基坑开挖及支护、防洪、防火、防触电、防倒塌、防盗、防食物中毒等;安质部组织,有关部门参加。

第二十六条专项安全检查
对桥梁、土石方、路基等工程不定期地进行专业性安全检查。

检查由项目部安质部门主持,有关部门参加,检查的内容安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七条安全检查表
各种安全检查在检查前均要列出安全检查项目(采用检查表的形式),检查必须认真仔细并做好记录,防止走过场。

对查出的问题一是立即整改,二是限期整改,三是对重大事故隐患要进行复查,对复查仍存在严重问题的工区和领导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检查汇报制度
各工区、试验室、搅拌站对安全检查情况均要按规定的时间逐级上报,上报的时间为:施工队每月底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各工区,各工区整理后及时汇报项目部安质部;试验室、搅拌站每月底前以书面形式上报项目部安质部。

报告要简明扼要,报告的主要内容是:检查项目、发现的问题、整改措施,处理结果和要求上级协助解决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各工区、试验室、搅拌站要建立安全台帐。

在安全检查中,安全台帐作为一项检查内容。

第三十条各工区、试验室、搅拌站要签定安全包保责任状,明确责任,逐级负责。

第五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加强安全标准工地建设和施工现场的作业控制。

项目部和各工区针对重要环节(如:桥涵、路基、深基坑开挖和特种作业等施工)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

第六章安全生产奖罚
第三十二条安全奖罚制度是对在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关心职工劳动安全和人身安全、不重视安全生产、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事故隐患严重、职工违章违纪,导致发生伤亡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经济罚款,对重大责任事故者给予处分;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奖励
1、各工区、试验室、搅拌站实现年安全管理总目标的单位,项目部一次性给予安全生产奖1万元,并给予通报表扬;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发生后,由于抢险及时能将损失控制在最低,经项目部现场考核后,发给参加部门安全生产奖2万元。

2、对责任心强,在工作中管控、盯岗到位,主动采取治理措施,表
现积极者或一次或多次避免安全事故的个人,项目部视情节给予5000~10000元奖励。

第三十四条惩罚
1、发生一次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工区,除承担局指挥部、上级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全部罚款外,项目部还将对其处以5000~20000元的罚款,其中工区主要负责人40%、安全负责人承担罚款的20%,其他人员40%。

2、对造成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工区,除承担上级全部罚款外,项目部还将对其处以10000~20000元的罚款,其中工区主要负责人30%、安全负责人承担罚款的5%,其他人员40%。

3、发生重大交通(含施工便道及现场)责任事故的工区,除承担局指挥部、上级和地方交管部门的全部罚款外,项目部还将对其处以1.5~3万元的罚款,其中工区主要负责人30%、安全负责人承担罚款的5%,其他人员40%。

4、发生一般交通(含施工便道及现场)责任事故的工区,除承担局指挥部、上级和地方交管部门的全部罚款外,项目部还将对其处以5000~20000元的罚款,其中工区主要负责人30%、安全负责人承担罚款的5%,其他人员40%。

5、发生其他如火灾、用电、防汛、消防等安全事故的单位,项目部将视情节对工区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安全负责人做相应的经济和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综合检查奖将罚制度
为确保安全,优质高效完成中铁二十一局邯济铁路扩能改造工程第一项目部的施工任务,对各分部实行月、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现将评比标准做以下规定。

1、项目部对各工区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对完成月施工任务安全生产评比第一名的工区和劳务队及个人进行5000-10000元的安全生产奖励,架子队奖励30%,劳务队奖励55%,个人奖励15%,(由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评选安全先进个人,若本月内评选不出先进个人,取消15%的奖励额,根据情况分摊给工区或劳务队)。

2、对未完成月施工任务,安全工作不重视,管理不到位,意识淡薄,日常检查,月综合大检查评比倒数第一名的,扣除全部月安全生产奖,若完成施工任务,安全工作较差的给予50%的安全生产奖。

工区、劳务队各25%。

3、项目部对各工区每季度进行一次综合大检查,连续2个季度完成施工任务且被评为第一名的年终奖励2万元,架子队40%、劳务队50%,个人20%;连续2个季度未完成施工任务且被评为倒数第一名的,扣除年终安全生产奖。

第七章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三十六条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具体伤亡人员简况;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人、事故报告单位;
第三十七条事故报告范围
(1)中铁二十一局集团邯济铁路扩能改造工程第一项目部各工区员工伤亡安全事故;
(2)消防安全事故;
(3)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4)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事故;
(5)爆破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通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7)人员中毒安全事故。

第三十八条事故统计报告
1、快报。

凡发生职工死亡事故及一次发生重伤三人以上或一次负伤五人以上事故,各单位必须在最短时间内按《铁路职工伤亡事故快报登记表》项目报项目部安质部。

安质部接通知后,立即部署现场抢救和保护现场,并以最快速度上报公司安全监察部;
2、电话月报。

项目部按《伤亡事故统计表》所列项目,在规定时间内用电话等快速方法报告上月事故情况;
3、书面报。

项目部按《伤亡事故统计表》所列项目,做好书面月报、半年报表、年报表等工作;
4、发生职工因工死亡事故,由项目部安质环保部报告当地劳动部门和检查机关。

第三十九条事故调查处理
1、伤亡事故,由项目部组织事故调查,各工区无条件配合,结案批复后,形成文本材料报局指挥部、公司备案;
2、重大安全事故:由项目部组织事故调查,各工区主动配合组织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形成书面材料后上报上级单位相关部门备案;
3、特大安全事故:项目部组织事故调查,各工区主动配合组织事故调查,及时通知上级单位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责任追究
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事故单位,如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共中央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列》、国务院302号令《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安全生产法第7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2、有关部门不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
3、有关负责人接到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后,没有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造成事故扩大的;
4、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采取各种方式阻扰和干涉对事故调查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项目部安质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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